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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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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一、农村社会养老分析
(一)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家庭是农村的经济主体,承担着养老的责任,在生活上要照料老人,也是老人精神的归宿。1、家庭养老历史。在产业革命以前,也就是在农业社会,当时农业和手工业是主体,家庭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承担分配、生育、保障、抚养等责任。当时的养老在家庭里就可以解决,老人需要的身体照顾和精神安慰由家庭提供,家庭的亲情代代传承,当老人失去自理能力时,家庭为养老提供了强大的保护,家庭不仅是提供者也是实施者,家庭的历史就是家庭养老的历史,传统家庭养老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意义,现在养老慢慢脱离家庭,逐步走向社会化。2、家庭养老的意义。家庭养老的实践意义不可取代,家庭养老给老人提供精神安慰,他们应该受到家庭成员的尊重,他们曾经对家庭做出过贡献,他们应该享受他们的晚年,应该在家庭实现他们的情感慰藉。同时家庭养老可以解决社会养老的不足,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增加,社会和政府提供的帮助又是有限的,家庭养老就为社会为政府解决了部分的难题。3、家庭养老的特征。家庭养老成本低,子女对老人的信息了解,没有交易成本,家庭成员可以分工协作,以家庭为养老的方式所需要的资源比较少。
(二)农村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是由政府、企业或者居委会等提供的供养和生活照料。1、农村社会养老的历史。养老的理念据记载早在国家建立的时候就已经出现,春秋时期处于萌芽阶段,秦朝后逐步发展,并在汉朝得到完善,成为国家养老的一部分,在民间也有百姓养老,共同组成古时候的养老体系。2、农村社会养老的意义。农村社会养老可以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通过改变农民对生活风险的应付观念,改变低生活农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同时,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改善民生,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主导作用越来越明显,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并且要规范养老保险政策。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增进社会保障,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
(一)政府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界定。政府的介入是公共养老问题的分界线,建立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是:第一,政府介入;第二,养老问题成为共同关注的话题;第三,政府承担职责;第四,政府引入科学制度规范养老。
(二)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界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责任后,要看政府起的作用:第一,提供法律支撑;第二,整体规划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2015年统计结果,我国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超过两亿,占总人口15%,考虑到进城务工年轻人员,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农村出现未富先老,给政府和和社会带来压力更大。所以,要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经历了传统模式向经济保障模式发展的历程,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探索阶段(1986~1990);第二个阶段:试点阶段(1991~1992年);第三个阶段:发展阶段(1992年12月至1995年);第四个阶段:分类推进、管理阶段(1995~1999年);第五个阶段:整顿阶段(1999年至今)。“老农保”和“新农保”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典型阶段,新农保是在老农保的基础上发展形成,新农保采取个人、集体和政府相结合的模式,国家财政对地方进行补贴,取消农业税,增加农业补助等措施。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泰州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象日益严峻,而传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的功能却在逐渐弱化,加之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环节薄弱等缺陷,因此农村急需构建新的老年供养体系。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又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可见,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妥善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为江苏省13个省辖市之一,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两年抓试点、三年抓推进、五年全覆盖”的工作思路,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农村保参保人数达138.89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25.78万人),完成确定全覆盖120万指标的115.7%;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53元/月(市区为219.4元/月);60岁以上单独享受基础养老金人数31.38万人,发放率为99%,基本实现了参保全覆盖。
(一)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地区民生的“短板”,解决不好将影响农村的发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保工作,并将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及时制订下发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包保体系。同时,将新农保列入农村新“5+1”实事工程进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评比的工作制度,从而保证新农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农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实际,因地制宜
1.加大财政策投入。新农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相结合的三方筹集方式。因此,财政补贴是新农保是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和基本前提,也是新农保与老农保的根本区别所在。根据泰州市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台了财政补贴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泰州市区、靖江按15%给予补贴,泰兴、姜堰、兴化按10%给予补贴。同时,明确规定各地财政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安排基层经办机构工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证了各级经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2.扩大参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农保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均可参保。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和距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均可采用一次性补缴方式参保。同时,建立农村居民高龄补贴制度。在此基础上,新农保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泰州市将城镇非企业职工纳入到新农保参保范围,将城镇无收入无养老的老年居民也纳入到了高龄补贴的范围,在江苏省率先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3.制定养老保险金适时调整政策。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近年来,泰州市人均养老金水平逐年增长。2007年泰州市区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月为21元,2008年每月为24.3元,2009年每月为41.06元,2010年调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间,泰州市人均养老金发放水平分别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时,从2009年开始,泰州市参保人员每超过一个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将在原基础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将高龄补贴年龄降至60周岁,并进一步加大对低保、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救助力度。
(三)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为广泛的社会认知,才能得到应有的社会认同。为了让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泰州市运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网络。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讲解新型农保政策;二是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和宣传提纲,成立宣传动员组进村入户,把新型农保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引导农民自愿参保、主动参保;三是加强对村组干部、基层党员、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识培训,让他们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内容,带头参保,从而调动更多人的参保积极性。
(四)农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
1.严格基金管理。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征缴基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专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缴纳;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健全基金内控机制、审核审批以及跟踪督查督办制度,严防基金流失,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定期由财政部门组织经办机构和银行"三方"对帐,确保保费收缴基金的安全等。
2.优化服务水平。为方便参保农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务资源,加快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4级经办网络,目前已建成江苏省唯一的全市联网、统一数据库、异地备份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形成了全市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乡镇有机构、村组有专人、覆盖无死角”的经办网络。泰州市还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新农保缴费、发放软件,实现了“参保查询不出村、缴费领钱不出镇”。同时,针对部分行政村距离乡(镇)较远的实际,农保经办机构和银行工作人员还深入指定村,开展宣传、咨询、测算、缴费、开票、打印等一条龙服务。对残疾人、孤寡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农保经办人员还提供上门服务等。
二、泰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缴费水平偏低
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广覆盖,泰州市进一步降低参保门槛,将原先的最低参保标准由550元(市区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设置了100~6000元多个缴费基数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参保缴费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组干部在推进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没有将政策讲清讲透,只满足于扩面任务的完成。二是财政补贴机制还不够完善。对于参保农民,泰州市给予30~50元/年的财政补贴(市区为30元)。如果农民参保缴费档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财政补贴30元,占个人参保的30%;如果按最高标准6000元算,补贴只占缴费金额的0.5%。从实际效果来看,最低30元的财政补贴可以吸引经济比较贫困的人群参保,但对于农民参加较高档次的缴费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龄补贴的前提条件是直系亲属必须参保且正常缴费,因此许多农村居民仅仅是为了能使父母亲领取基础养老金而参保。种种原因使得泰州市约70%的农村居民选择最低标准缴费,导致社会整体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乡保险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
我国采取的是优先发展工业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产业待遇的不平等,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趋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养老的需要。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虽已开展,但直到2003年才处于创新发展阶段。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远远落后于城镇养老。近年来泰州市不断地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但城乡待遇水平的差距还需进一步缩小。2010年,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均153元/月,市区达到219.42元/月;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均1120元/月,市区达1260元/月。通过对比可见,泰州市城市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级统筹运营管理的,层次低、规模小,其保值增值的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国债)和存入银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虽然相对安全,但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近年来,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价上涨指数的。当前,我国CPI的上涨幅度是3.3%,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息是3%。可见,投资渠道的单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不够顺畅
虽然泰州市养老保险制度对老农保转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缴费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顺利实现了老转新转换制度的衔接。但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农村低保等之间的转移衔接并不明确。特别是城保转为新农保,两套体系间缺乏相互换算的基础,衔接相对复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经办力量还需进一步加强
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良好业务素质的稳定的农保专业队伍。5年来,泰州市不断健全服务平台,优化经办服务,但泰州市的经办力量仍还十分薄弱。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人口众多,而办理新农保业务工作量很大,因此组织农民参保缴费及养老金审核审批等许多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镇村干部来落实和办理。就市区而言,平均两个行政村才有1名农保协管员。到目前为止,泰州市仅60%的行政村建立了专职化的养老保险服务平台。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条例进行引导,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但由于这些法规、意见、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1998年“老农保”的叫停正是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问题。而先立法后实施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如1957年德国颁布的《农民年金救济法》和1961日本实施的《国民养老金法》等。纵观世界各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可发现,国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保险范围、保险费的筹集、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责任,规范了政府、管理机构和参保人的行为,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建议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保制度建设中的职责范围等。泰州市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泰州市养老保险制度,为新农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
要想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财政补贴农民参保的增长机制与养老金待遇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自然调整机制,让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
1.提高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目前,我国新农保采取的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模式,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1]。2010年,泰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80元,因此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仅有10.27%①,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显偏低,养老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应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础养老金的给付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挂钩,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对公平,缩小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针对泰州市18~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可适当加大参保激励力度。根据缴费档次的不同选择,实行梯度型的地方财政补贴,多缴多补。同时,在农民缴费满15年的基础上实行每多缴一年多增加财政补贴的办法,从而逐步建立起新农保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改变参保不参保、多缴和少缴财政补贴一个样的现状,有效地提高了农民早参保、多缴费的积极性。
3.设置农保年金补贴。新农保制度待遇规定过于宽泛,建议对失地农民、村干部、计生户、烈军属等特殊群体,根据贡献大小设置农保年金补贴[2]。此外,农保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农民在依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各地农村实际情况针对农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体现公平性,个人帐户体现效率性,而农保年金则体现了贡献性。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从我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来看,快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是新农保政策顺利实施的坚实基础。因此,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实力的关键。
1.积极推动城镇化建设。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镇化率仅有47%,离全面小康52%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近年来,泰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而农业生产活动单一、收入有限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应积极推动泰州市的城镇化建设,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民的生存发展空间,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乡镇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来我国的乡镇企业发展明显缓慢,乡镇企业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使得集体补助有名无实。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大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的技术革新和体制创新。
3.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效地解决了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成为泰州市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发展机制上,要形成部门协同和专业协会积极参与的格局;在发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带动;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税收、金融、土地、立项上给予优惠和照顾;在管理上,通过“典型示范、典型带动”,重点扶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民收入等方面还需要给予强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保障农产品价格等等。
(四)创新基金运营模式,有效加强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未来养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农保事业成败的关键。
1.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县级统筹,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因此,创新基金运营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保持大体平衡,从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级运营机制。建议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一方面可以减少管理机构,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二,拓宽基金运营渠道。一是可参照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大额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制定新农保基金的银行储存优惠利率;二是国家发行国债时要明确一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优惠量;三是放宽投资领域,特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但要明确一点,当基金运作出现困难时,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资产弥补,政府承担最终“兜底”担保。
2.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一是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二是继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农民代表、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的社会监督等。
(五)完善制度衔接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城乡一体、各制度之间可衔接、不同区域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泰州社保体系建设情况,除预留接口外,还要不断对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方法进行改进。应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予以整合,在参保人员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3]。另外,考虑到城保是省级统筹,为有效实现城保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转移的衔接,建议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这样能有效避免因地区利益关系、相互之间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社保关系不能顺畅转移的问题。
另外,由于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保障水平还不太高。因此,笔者建议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真正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华黎,郑小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供给的思路与对策[J].求实,2010(10).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原因制度安排
据统计,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这一亿多的农民工大军,每天从事着城市里脏,累,差的工作,却领着与高强度的劳动极不相称的数百元的工资。然而事实上他们的养老保障不仅关系着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关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截止2004年我国超过60岁的老龄人口已达12.38%,表明我国早已迈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据估计2010年到204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速增长期,老年人口总数将增至4.09亿,占人口总数的26.53%。这意味着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更意味着我国的养老问题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四四一”,“四四二”型家庭结构使传统的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削弱,急需社会养老功能发挥作用,因此在老龄化到来之前构建好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迫在眉睫。
进城务工农民从事的多为农民工所从事职业中最辛苦,最危险的行业,同时也面临着当下欠发工资和未来的养老没有保障的情况。这也就使得对于许多农民而言,纯粹的务农收益已不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但仍然不愿放弃自家的一亩三分地,土地意味着生活的最低保障,是其心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农村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打工时,大量抛荒现象的产生就不难理解了。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也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使我国农业始终跳不出低效的圈子,也成为经济发展的薄弱一环。
可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问题可以促进我国粮食安全的保障,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还可以分化整个农村养老的压力。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滞缓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社保滞缓的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我国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现有的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和民众意识上的巨大差异。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以牺牲农民的部分利益来保证工业化在中国的尽快实现的整体战略思想给留下了城乡二元经济的特点,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1991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验,经过6年的发展,至1998年初虽然全国已有20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实际参加人数只占应保人数的12%。而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也因覆盖面小,共济性差,制度不稳定等多种因素陷入实质的停滞状态中。时至今日,7亿多农村居民绝大多数仍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
其次,现有制度自身的缺陷使其难以被推广。论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的滞缓,许多人将之归咎为农民工自身意识的淡薄。其实正好相反。根据社会保障的“逆选择”理论,越是自身风险高的个体,越是积极的参与到社会保险中。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农民工输出大省“四川省”刚刚公布的《当前四川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最关注问题的调查报告》中,32.4%的农民认为“养老难”是其生活中最困难的问题,可见农民对能否安享晚年是非常关注的。
笔者认为不能把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滞缓发展归结为农民自身意识的淡薄,而应更多地考虑现行制度本身的缺点。综合分析了目前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后,笔者将之分为独立型与纳入型社保,两类社保各有特点,但也均有不足之处。
1.独立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2003年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将非城镇户籍就业人员的工伤,医疗,养老纳入其中的社会保障体系。该保险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独立险种,与城镇或农村养老保险均无关。其中被称为“老年补贴”的养老部分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综合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老年补贴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5.5%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的2.5%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由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年老时一次性领取,其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综合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本人累计缴费年限×0.6%。享受老年补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累计缴费满1周年。另外,北京,上海等地也有相应的关于农民工保险的政策规定。
独立型养老保险运行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迄今为止成都地区参保的农民工已达30余万,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它没有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应有的互济互与国家性。其“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由非城镇从业人员年老时一次性领取”的规定使老年补贴仅仅成为一种变相的储蓄方式,与国际通行的逐次给付的标准背道而驰,不算真正意义的养老保险。其次,虽然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虽未年老但不在本市就业时可提前领取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其利息”的灵活性规定,而一旦农民跨出原统筹区打工,就得提前领取,无异于退保,也就不能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了。
2.纳入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把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城镇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他们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积累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有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金。另外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纳入型社保制度虽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弊端,但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又显出另外的不合理性。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667元,平均工资的60%计达1600元每月,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将达近百元。对于每月收入几百元的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难怪他们宁愿选择退保。纳入型养老方案同样未能将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实际考虑在内,相反其“退休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的规定,又将许多农民拒之门外。
另外,还有资金投入的问题。资金方面上社会帐户的缺位,使农民工的养老缺乏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只能靠自我积累和单位的少量积累,这不仅加重了农民工现时的负担,而且年老时也难以发挥其养老保障的功能。
三、对尽快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建议
在我国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的急迫需求的背景下,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电子化个人账户,解决农民工流动性的养老保险续接问题。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依赖邮政储蓄或农村信用社等农村网点较齐全的金融机构的网络优势,办理农民工卡,建立个人账户,卡随人走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接,以便利的制度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
2.建立社会帐户,加大国家的财政支持。国家性是社保的最大特点,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人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帐户国家财政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而具体的方式可参考90年代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中个人帐户与社会帐户的结合,这样既坚持了效率又不乏公平的原则。
3.对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一方面,组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通过企业缴纳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项),激励和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4.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管理上,可以借鉴智利模式,即通过竞争引入私营公司来管理基金,减少其中的寻租空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月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3]许海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社会问题与对策》,农村经济,2006,(04)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一、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设置不合理。在制度模式的设置上采用了诸多商业保险的做法,社会保险特征不明显,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能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现行的政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障水平偏低,达不到“老有所养”的初衷。该县2006年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为209人,月平均养老金只有73.72元,远远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135元的标准,最低的仅为1.2元,根本起不了养老作用。
2、政策作用不明显。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部分可税前列支,而大部分以种田谋生的农民,则享受不到这一待遇。目前,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 “空壳子”,即使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其公益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农保中 “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是句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当初养老金给付利率较高,1994年养老金个人账户结付年复利率为12%,后经4次下调,从1999年起至2006年底仅为2.5%,仅靠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积累养老,政策作用不明显,致使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持续实施。
3、监管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现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存银行和传统意义上的买国债是各级农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而基金存银行增值利率明显低于结付利率,其结果是保险费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为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迫使基层单位自行动用资金进行各种投资来实现增值,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造成基金违规动用,甚至出现基金被骗状况。审计发现该县在异地存款过程中已造成被骗损失170多万元。
4、领取年龄不明确。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第二条“……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的规定。而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教材》在保险金给付管理中讲到:养老金领取从60周岁以后开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早到50周岁或55周岁开始。但对特殊情况未作出具体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审计发现该县也有50周岁、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情况。
5、统筹层次不够高。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县(市)为单位实施基金统筹,政策自行制订,基金自求平衡。由于统筹层次过低,各地在制定政策上有所偏离,擅自扩大了参保范围;在基金筹集上不能足额到位,存在领导随意减免应缴的保险费,造成基金风险;在基金运作上难以保值增值,甚至违规操作造成基金损失。
二、改革完善的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因地制宜地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实行多档次,使保险对象可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档次。 2、政府扶持激励原则。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个人缴费为主、单位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扶持激励”的原则。既然将农保界定为社会保险,就应按照社会保险机制来运作。政府要出台扶持政策,使参保有足够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觉投保。
3、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是要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农保基金保值增值是解决基金收支平衡问题的关健。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一个比较稳定的利率政策,使参保农民有安全感和放心感;另一方面又要积极拓宽基金增值渠道,提高运营效益,在增收上下功夫,确保农保基金收支平衡。 4、社保之间可融通原则。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劳动力在城乡间流动性增加。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应能互相融通,相互衔接,并在制度上有过渡通道,即在设置新制度的框架中留有“接口”,待条件成熟时,以便与城保制度相对接,最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5、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和改进农保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保事业的重要措施,不断完善农保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好参保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论制度、政策和各项业务操作都要规范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农保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制度的基本框架思路
1、实行缴费与人均收入挂钩。参保对象个人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10%、15%等多个档次比例,由参保人员根据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2、实施财政补贴激励。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参保缴费人员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左右给予直接补贴,个人没有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当年有效,不实行追溯补贴。对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也实行全额财政补助。
3、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均记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别记录和计息。国家要制订一个比较稳定的利率政策,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财政补贴部分只能用于计发本人养老保险金待遇,而不予继承。
4、规范养老金计发标准。参保缴费人员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可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从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亡故。待遇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月数办法确定。
5、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要能够相互转换,相互衔接,有利于人员保险之间流动。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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