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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健康投资;制度运行约束;农村合作医疗;新疆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1-0041―06
农民的最大财富和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他们的劳动能力或人力资本,减少收入不平等,缩减、消除贫困、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就是对他们进行健康投资,增加他们的人力资本存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卫生保障制度,也是我国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社会保护制度与福利形式。新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新疆农牧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和改善农牧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新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巨大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更是如此。新疆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多民族聚居、住居分散,人均收入低、贫困人口多、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大,所有这些因素都决定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和完善既要符合社会保障的一般特征,又要充分考虑新疆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条件,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1 新疆少数民族农民生活与健康
健康投资是为提高人的健康水平而支出的货币成本与非货币成本。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就以《投资于健康》为题,强调了对健康投资的重要性。该报告认为投资健康可以通过改善工人的身体状况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可以促进对卫生资源的利用;可以提高对下一代进行教育的收益;可以减少医疗成本;并且可以减少贫困。阿马蒂亚・森提出了围绕能力、权利和福利而建立起来的有关发展的理论体系,突破了人们对健康的传统认识,健康权被看做是一种重要的人类“可行能力”,并称之为“几乎是我们每个人都珍视而向往的”。改善医疗保健和营养也会提高工人的生产力及其收入。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对于贫困的缓解具有重要的作用。舒尔茨(Schultz)认为健康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贫困人口走向富裕道路的决定因素在于迅速提高他们的人口素质,这包括提高教育和健康服务等。他认为:由教育、保健、人口的迁移等投资所形成的人的能力增长和平均寿命的延长,都是资本的一种形成。寿命的延长使人们作为劳动大军的一员从事生产劳动的时间更长,还使“生病时间”减少。较好的健康状况又转而导致了生产劳动中每个人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他相信,用于“改善人口素质的投资能够极大地促进经济繁荣和提高穷人的福利。世界银行指出,衡量生活水准除了考虑家庭收入和人均支出外,还要考虑那些属于社会福利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内容,如医疗卫生设施、预期寿命、居民健康状况及公共资源的获得与利用情况,这体现了人口健康状况与贫困状态存在的密切联系。
新疆2 000多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60%。而少数民族人口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占80%以上,远高于全国的平均58.2%的水平。新疆农村人均年收入944元以下的低收入人口169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3%。新疆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8.8%,高于乡村人口占全国7.1%的比重,贫困发生率为5.1%,比全国平均2.5%的水平高出1倍,与全国相比,新疆贫困面依然较大。统计资料显示,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贫困人口高达96%,贫困发生率达12.66%,贫困人口分布呈现极强的民族性特征。贫困造成很多少数民族农民健康投资不足、健康意识落后,大量少数民族家庭陷入了贫困――疾病的恶性循环,少数民族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据扶贫部门调查,新疆低收入标准以下人口中,有8%的人因病需要救助,因病返贫占总返贫的60%左右。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民健康水平有三大指标,即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女死亡率。用这个指标衡量新疆农民健康水平,结果并不乐观。2000年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1.40岁,新疆人均期望寿命67.41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岁。新疆婴儿死亡率55.5‰,高于全国32‰的水平。妇女孕产死亡率191.7/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1/万人。综上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之初,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健康状况并不乐观,很多健康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致亡的可能性(概率)却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现状
从2003年开始,在新疆按因地制宜、大同小异原则,全面推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取得初步成功。截至到2007年底,新疆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市、区)达87个,占全区应开展县(市、区)的97.75%,参合人数847.25万人,参合率达86.99%,平均补偿比率为44.36%。新疆从2007年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基金结余率等几项关键指标的标准,其中,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高于8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70%;县级医院起付线不高于2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5%;地(州、市)及自治区级起付线不高于5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40%;取消按不同比例分段补偿的做法,年度补偿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际平均补偿比例不低于40%,年度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对农牧区计划生育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给予合作医疗基金定额300元补助。建立并实行大病补助和二次补助制度。从基金使用构成来看,全区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中用于住院常规补偿占76.03%,用于门诊补偿占16.47%;用于体检占3.84%;大病(或二次)补偿占3.65%。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提出了今年的新农合目标:2008年新疆农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区,中央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从20元提高到40元,自治区也提高到40元,加上农民自己缴纳的20元和各级财政配套给个人的补助,农民个人筹资水平达100元。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住院补偿水平,适当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但,实施新农合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
加上新疆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等因素,难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阻碍和困难,有待边疆民族地区新农合的制度创新和不断完善。
但是,必须看到,健康作为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的实现是需要大量条件作为支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疆农村地区实现居民健康的根本制度保障,而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
3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约束条件
3.1自然环境恶劣、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农牧民居住分散
任何制度运行都需要以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作为载体,自然条件对人类活动和制度运行都具有“先致性”的影响。新疆的维吾尔族主要分布在南疆以塔克拉玛干沙漠为周边的干旱荒漠区,哈萨克族主要集中分布北疆天山、阿尔泰山为重点的高寒农牧区。新疆人类生产、生活的活动局限于被沙漠戈壁分隔的绿洲内,仅占新疆全区面积的4.3%。而且,绿洲间距离遥远,平均距离在100公里以上。自然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了新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信息难以传播,科技难以推广,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生产难以发展,导致了严重的贫困。恶劣的自然环境以及其所直接导致的贫困都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使之建立和运行呈现低水平均衡。在制度供给方面,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往往对合作医疗的支持力度有限,而地方财力所决定的地方公共卫生水平、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地方交通和通信等体系也相对脆弱,这都给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造成了障碍。而在制度需求方面,贫困极大的遏制了少数民族农民的医疗消费需求,甚至极大的遏制了少数民族农民医疗保险的消费需求。所以,在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就会出现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运行的“低水平均衡”,即制度的供给和运行都处于一个较低的均衡水平,而且,制度运行的效率较低、效果较差。
另一方面,日益恶化的居住环境也严重威胁了新疆少数民族农民的健康。由于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加上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新疆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草场退化、沙化严重,空气和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而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堪忧,这些都加剧了少数民族农民患病的可能性。据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新疆农村致贫原因是因缺乏劳动力占21.1%,因自然条件和灾害39.3%,因病伤占20%。脏水和空气污染(沙尘暴)是新疆农区农民呼吸和肠道疾病的罪魁祸手。
3.2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缓慢,卫生基础设施滞后
公共卫生体系是民众获取健康的最为基础和初始的条件,缺乏公平、有效的公共卫生体系将会导致健康的剥夺,并影响更高层次(和其它形式)的医疗保险形式丧失作用。新疆卫生资源存在着70%的农村人口利用着30%的卫生资源,30%的城市人口却享受着70%的卫生资源的现状,机构、人员、床位过剩与不足并存,分布和配置不合理。新疆农牧区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万人拥有病床数和医生数增长缓慢。1985年到2005年先进省区市医疗体系发展很快,但新疆在这20年间,万人拥有病床由40.6张下降到39.7张,万人拥有的医生由19人增加到21人(才增加2人),而同期全区总人口由1 200万人增加到2 000万人,卫生资源跟不上人口增长,无法满足需求的状况令人十分关注。15%的行政村没有医疗保健点,40%以上农村人口不能保证有及时的医疗服务,15%的农村婴儿没有享受免疫接种。统计表明,在30个重点贫困县中有2 909个重点贫困村,没有卫生室的有2 736个占94%。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虽已初步建立,乡镇基本上都有卫生院,但乡镇卫生机构设备简陋,医疗设备短缺,医护资质差,诊疗技术条件差。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的扩大,以前没钱治疗的农牧民大量住院治疗,出现了各级医院门诊、住院人满为患,不能按时治疗,等待时间过长等现象,引起医疗资源紧张,治疗效果下降。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一方面导致了新疆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落后且发展缓慢,另一方面也使居民自身承担了较大的医疗卫生费用压力。据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在新疆经济经济水平较低的农村,0~4岁组人口占6.7%,15岁以下的儿童占整个人群的比例超过33%,这些地区人口负担系数大,妇幼儿童保健工作任务艰巨。
3.3少数民族农牧民的思想观念落后,健康和风险意识差
健康不仅受到自然因素、经济条件的约束,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也深深影响健康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人们生活方式和受教育程度影响他们的健康状况,并深入影响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状况。新疆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占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的97.59%,占全国穆斯林人口的52%。宗教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逐渐与民族的传统文化融为一体。宗教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影响很大。有些农民认为,疾病是上帝给予的,信命,不信医。由于农牧民文化水平不高,收入低,非法土医土药有一定的市场,乱办医,假医假药影响农牧民的健康。艾滋病是新疆的一大隐患,据2007年国家艾滋病疫情估计,新疆艾滋病感染者人数已超过6万例,发展蔓延的绝对数也居全国第四,感染者占全国感染人数的20%,是全国疫情发展速度最快的省区之一。据测算,全区最少有20万人以上在吸食大麻。新疆仍然是全国传染病、地方病及慢性非传染病的高发区,各类传染病的总发病率为297.58/10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农村常见的疾病是伤寒、消化系统疾病、肝炎、肠炎、麻疹、肺结核等。感染性疾病主要与生活环境、卫生条件、生活习惯有密切关系。
3.4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增长速度快
改革开放以后新疆各族人民的收入水平在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新疆农民的收入与内地的差距、南疆和北疆差距,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是全国城乡收入差距较高的地区之一。农村人均收入的增长更为缓慢。农民增收渠道狭窄,过分依赖种植、养殖,56%的劳动力仍滞留在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农村和农业,由于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具有不同于汉族的体质,语言,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转移比率低导致农民增收困难。2007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 140元,而新疆的农民人均纯收入3 150元,差距达990元,新疆农民人均收入近几年一直居全国第25位。新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7年为10 313.4元,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达7 163元,收入差距扩大为3.26:1,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若将城乡居民合在一起计算,基尼系数则达到0.460 4,突破了公认的警戒线。目前,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许多地方已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对于农牧民非常有利,但是对很多贫困人来说,它们现金收入很低,家庭人口多,有些贫困家庭交不起20元钱,他们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据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患者
未就诊的原因构成来看,农村45.2%的患者是由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就诊。因经济困难未住院的构成是79.4%。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只是部分地报销医疗费用,并且比例较低,一般在30%~60%之间,农民看病自己交钱比例还是很高。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新农合给农民带来的补偿,大部分被医疗费用上涨所抵消。
3.5医患之间的语言障碍引起少数民族农民的就医困难
制度建立和运行需要统一的社会环境和人群载体,而制度作用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将会制约一项制度实施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性,而当语言等基本交流工具都存在差异时,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可能性甚至都值得怀疑。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3个少数民族转用或大多兼用汉语。兼通汉语人数比例小的12个一般分布在汉族人口较少的地区(如新疆、等)。新疆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全部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在新疆农村90%以上少数民族基本上不懂汉语,他们到县级以上的医院就诊治疗有很大的语言障碍,经常出现沟通不顺而引起的错误诊断,轻视少数民族患者的利益等现象。有些少数民族因语言障碍放弃就医。大部分汉族医务人员不懂当地的民族语言,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治疗护理上的困难,甚至引发医疗纠纷,产生医患关系的不和谐。语言交流工具的障碍已经深深影响了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语言工具的障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疆少数民族健康的缺失。
4 结论与思考
4.1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考虑当前农村的基本情况,因地制宜,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要考虑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分散,收入低,预防意识薄弱,公共卫生条件差等因素。对于内地省份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方法不能简单地移植到民族地区。1985年,新疆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列为世界上4个长寿地区之一,目前在新疆100岁以上的老年人800多,占全国百岁老人的23%。每百万人口百岁老人数居全国之冠。这也证明维吾尔医的独特的特征和保健当地少数民族的作用。2007年8月总理在新疆考察工作时特别指出:“在维吾尔族聚居区,维吾尔医药大有市场,既要发展中医药,也要发展民族药”。应加强新疆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大力发展维吾尔医药事业。维吾尔医医疗方法适应维吾尔族人所生活的地理环境与气候变化,维吾尔医药品的原料都在当地取材,价格便宜,花几元人民币可以购买一般急需的药品。用维吾尔医医疗方法可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也可以适应少数民族农民生活习惯和收入水平。
4.2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卫生保健体系,重视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是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医疗服务、保健和康复等服务的主体。在新疆农牧区普遍存在重医疗,轻防疫、健康教育的现象。通过节约在医疗保健上的开支而增加在健康教育上的投入,改善膳食结构,加强锻炼,也许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达到增进健康的目的。改善人口健康关键是要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提高人类健康的因素中,生活方式占60%、遗传占15%、环境占15%、医疗服务占10%。改善营养、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低收入人口健康的作用很大。运用各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媒体进行健康教育,养成符合健康要求的生活习惯。应使用少一部分合作医疗统筹资金,进行健康教育和预防疾病教育。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要足够支持贫困人口免费获得7岁以下儿童免疫,产前、分娩期间及产后服务,性病、艾滋病防治,结合等其他传染病防治与健康教育。
4.3建立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兼顾的补偿模式
在农民收入较低的民族地区,应当将小病和门诊纳入报销范围。农民真正需要的是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新型合作医疗立足于大病保险,但大病的发生率小,降低了参保者的积极性,同时生了一些小病也要去住院,小病大医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些高危人群非常愿意参加,一般健康少病人群不愿意参加,加大合作医疗工作难度,这违背了建立合作医疗的本意。
2007新疆新农合医疗基金支出仍以大病统筹为主。乌鲁木齐县、哈密市等12个县(市)以门诊统筹的形式进行门诊补偿,其余67个县(市)以家庭账户的形式进行门诊补偿。显然,在两种模式住院补偿金额比重与全国同步,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为了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应建立累计制度,如累计连续3年参加合作医疗未有大病报销的家庭,后第3年仅交收80%的保费即可参合,累计6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未有大病报销的家庭,后3年交收70%的保费,并提供更高金额的报销上线或报销比例等。还要考虑农民提供一定门诊补偿。对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实行部分(一般10%~50%)直接补偿,提高参保农民的受益面和积极性。
4.4增加民族地区卫生保健事业的资金投入,重视培养双语医务人员
在《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中,提出国家对穷人的健康投资能减少贫困或削弱其后果。良好的公共卫生体系不仅能够维持和提高居民的生存能力,而且还能促进人力资源的普遍发展,对于促进宏观经济的增长也具有重要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政府往往承担重要责任。目前我国已经具备足够的对公共卫生予以财政支持的能力。卫生保健系统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口的健康状况,一个高度发达的卫生保健系统的结果应该是更高的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服务的宗旨就是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享有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中各个环节体现的公平性。国家应在扶贫资金总量中划出一块资金,加大对卫生扶贫的专项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卫生基础建设、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加强卫生保健宣传等,尽快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的医疗卫生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差距。国家卫生部也专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改进护士工作的指示,其中明确指出“为适应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的具体情况,护士的培养可在保证一定质量的原则下,各地可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办理。同时可以培养护理员,以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医疗工作者懂得少数民族语言、熟悉当地民族风俗习惯,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医疗事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在重视培养汉族和少数民族双语义务人员的同时,对掌握双语的义务人员在评职称、发奖金方面倾斜,建立汉族义务人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的激励机制。
4.5应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探索新时期赤脚医生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基本特征是其强制性、非营利性和国家的社会承担责任。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互助救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符合保险业通行的“大数原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保率越高,农民收益的面越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施统一的保费征收以及费用发后的审核、补贴
发放等等。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很低。在新疆绝大部分县人口少,收集的合作医疗资金少,贫困县财政自给率一般仅有20%左右,地方财政无力给农民提供合作医疗补助。由于规模少,承担风险能力弱。所以,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要扩大到地区,逐步扩大到全区范围,才能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等试点,培养具有多方面医疗保健知识的“通科医生”。对于人口较少和医务室业务量较少的的农村,可以充分借鉴传统合作医疗时期“赤脚医生”制度的宝贵经验,探索新时期的“赤脚医生”制度。这项制度的探索与确立可以更好地解决偏远地区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看病难问题,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2
第一轮试点中,我县共有225434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3.57%,第二轮参合人数213711人,参合率达79.75%。截止2005年4月,全县已有6840名农民领取住院补偿金635.64万元。慢性病补偿124人7.13万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产妇定额补偿2729人16.37万元。个人帐户累计报销96.23万元。第一轮共节余资金60万元,约占统筹资金540.7万元的11%,受益面达2.75%(全省为2.34%),住院医疗费用的26%(全省为25%)得到了报销。获得万元以上补偿33人,补偿经费45.99万元,最高获得补助18120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病人家庭经济压力,有效遏制了部分家庭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因病失学的现象。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也得到增强,就医行为发生积极变化,有病抓紧治疗,希望早日康复。合作医疗巩固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县医院业务总收入2004年比2003年增长35.3%,乡镇卫生院平均增长24.9%。个人帐户96.23万元基本在165家村卫生室报销。更重要的是合作医疗解决了农民群众的实际困难,让农民看到政府在下大力气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还把他们身体健康时刻放在心上,大大提高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版权所有
在工作中我们体会,要巩固提高试点成果,探索建立良性循环机制,必须有效地解决“三难”问题。
一是筹资难。筹资工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首要环节,其中农民每人10元筹资到位是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到位的关键,这也是启动工作中最困难的一件事。导致农民筹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对政府信任度不高。以往合作医疗制度失败的消极影响尚未消除,我县90年代末以乡镇为单位统筹的合作医疗试点的部分参加乡镇在此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明显落后于其他乡镇。加之以前农村的各种基金很多,但大都不了了之,使政府公信度降低,部分农民选择等待观望。二是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较弱。农民欢迎合作医疗制度,但对医疗消费存在侥幸心理,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涉及到交纳费用时,往往是年老多病的愿意参加,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好的,有“凭什么拿钱给别人治病”的思想。三是农民的期望值和实际保障水平有很大差距。农民总是希望钱交得越少越好、最好不交,门槛费越低越好、最好不设,报销比例越高越好、最好全报,而合作医疗基金是以大病统筹为主,低水平、广覆盖、对住院病人实行分段累计报销及最高封顶线限制,使部分农民始终不能满意。四是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知情度不高。一些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心存疑虑:担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圆满地解决公平、公正、持久、高效和方便的问题,担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五是农民的就业状况复杂。我县25.3万农业人口中每年就有5.3万人外出务工和经商,留下老人和孩子在家,一方面造成部分农民想参保又无法及时缴费,错过参保时机;另一方面,由于以户为单位参保,有些乡、村帮助其垫资,由于未发生报销,加之最初的试点方案报销人员中未含打工人员,因此他们对垫资拒不认帐。六是合理、简便、有效的缴费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们基本采用乡村干部入户宣传并收缴资金的办法,每轮试点工作筹资都要花费两个多月时间,资金的筹集成本高、代价大。
二是配套难。试点工作中我们感觉到,与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难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配套资金筹措难。由于我县财政比较紧张,按省指导意见县级每人5元配套资金分别由市级和乡镇各分担了1元,所以我县合作医疗配套资金按省、市、县、乡3∶3∶3∶1的比例筹措。乡镇区划调整后,导致人口基数增大,加之乡镇财力本身有限,配套资金落实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部分困难乡镇难以承受。我县是一个不足30万人的人口小县,对于百万以上人口大县,想必县级配套更加困难。二是经办机构人员少、管理能力弱。我县参保对象有20多万人,合管办4人编制、经费均已落实,工作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比,其工作对象和编制人数形成强烈反差,尤其是乡镇合管办人员大多为兼职,日常经费难以落实,合作医疗机构、人员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三是配套措施落实难。农村卫生改革配套措施难以及时跟上,我县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上划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药品采购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大病家庭仅靠合作医疗补助难以根本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四是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服务难以满足农民就医需求。我县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简陋、人才馈乏、技术力量簿弱,服务能力与农民就医需求不相适应。据统计,在两轮合作医疗中,我县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费人数分别占总人数的10.37%和15.4%,报销费用分别只占整个报销总费用的5.75%和787%,农民住院大多选择县及县级以上医院。
三是管理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既不能定得过低,以确保对农民的吸引力,又不能过高,以防基金入不敷出。费用结算报销和支付机制要合理,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严格规范。二是如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费用控制。根据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医院住院费用统计情况分析,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对少数医疗机构开大单、乱检查、开贵药和有意延长住院时间的现象极为不满,一些费用不在报销之列,增加了农民负担,也加大了合作医疗运行风险。三是如何确保基金管理安全、公平、透明、高效。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在筹资规模不变的条件下,面临着一些新的考验:来自参保农民的道德风险(患病时参保,痊愈后退保)依然存在,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特别是潜在的医疗需求增加,合作医疗的实施必然引起农民医疗消费需求的增长,这些都增加了基金潜在的风险,而目前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尚未完全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机制的创新,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我们在实践中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并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完善。
一是强化宣传,积极探索新的筹资机制。通过发生在农民周围的因病致贫和参加合作医疗缓解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帮助农民认识参加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增强互助共济意识,建立起对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在个人基金收缴上,我们在乡村干部进村入户征缴的同时,一方面从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出发,对第一轮试点中的四种情况实施了二轮补偿(即:未经过严格转诊、报销手续不全者;符合计生政策住院分娩的产妇;累计门诊费用超过住院门槛费的慢性病人;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的病人,将封顶线由2万提高到3万元),在兑付补助费用时,在农民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代扣代缴该农产次年参保资金。另一方面,将尝试与农村信用社协商,在与农民续签参保协议和委托书的前提下,由信用社从农村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资金中代扣参保资金,汇总后交县合管办。
二是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其一,审慎操作,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坚持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报销,实行家庭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将农民交纳的10元钱中4元存在个人账户,用于参保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在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使农民受益最大化。我县最初的试点方案,药品目录过窄,外出务工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偏低,在一段时间内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较多,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随后,我们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在维持原方案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先后进行了3次调整、修改和优化,力求费用补助更加合理科学。
其二,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农民群众。县合医办规定每月20—30日为报销日,农民直接到县合医办可办领补偿金或由乡镇合管办统一代办领取补偿金,在县人民医院设报销窗口,农民出院后可直接在定点医院兑现补偿金。对市里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院直接与住院农民结算补助金额,再由医院与县合医办进行结算。对外出务工的参保农民生病住院后,可凭务工单位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标准参照当地同病种的最高限额报销。目前,85%的农民可以做到“出院即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3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责任;医疗基金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3-0061-02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民收入不稳定,缺乏自愿参加的积极性
从全国来看,已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已达到一定数量,但就具体某个县(市、区)来说,农民参合率不高。主要有3种情况:(1)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虽然每年10元的费用并不算高,但对于一些贫困农村家庭而言,这10元可以维持一个家庭一定时期油盐酱醋的开支,特别是家庭成员都较年轻且身体都还比较健康的情况下,更不愿意交这10元的参合费。(2)农民对新制度本身和对干部均缺乏信任。原因是一些乡、村干部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只向农户收钱,不向农户做宣传教育工作,有些干部本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不甚了解,无法向群众完整准确地宣传新制度,直接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个别乡、村干部给群众留下吃喝玩乐的不良印象,以及一些地方存在“干部病了吃好药,群众病了熬草药”的现象,农民担心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交上去,会部挥霍掉。(3)报销手续繁琐,报销比例偏低。农民在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看病时,自己要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拿发票及相关清单到管理机构去报销,因农民事先并不知道哪些检查项目可以报销,哪些不能报销,也不知道哪些药是可以报销的,哪些药需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对在可以报销范围内的检查费及药费又只能按一定比例报销,而且报销比例也偏低。全国部分地方的调查发现,各省报销的平均比例不超过30%,不少地区只有10%多一点,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广东, 2005年许多地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封顶线也仅为3000 元。多种原因综合而成,导致农民实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与热情不高。
1.2 农村组织形式松散,资金筹集困难,资金使用不透明
资金筹集困难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广过程中遇到基本问题。首先,很多地方财政拿不出足够的钱作为配套资金,农民由于贫困或者对合作医疗及乡村干部的不信任,无力出资或不肯出资,中央给予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0元(2006年起增加至20元)补助金必须在地方已经筹集了相应的资金后才下拨,许多农民的选择是“只有政府先出钱,我才能出钱”的态度。旧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能够蓬勃开展,是由于集体经济强有力的支撑,在时期,土地没有实行承包经营,而由集体经营,集体经济相对较雄厚,当时的合作医疗主要靠集体出资。而农村的市场化改革,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内地一些落后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无力承担合作医疗的出资责任,“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有时便难以落到实处。一些地方政府本身财力有限,仅仅是“吃饭”财政或“工资”财政,有些地方工资发放尚存问题,要筹集配套资金更是困难。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套取中央资金,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方式,或借款或从银行贷款,造成“地方已筹集到配套资金”的假象,骗取中央下拨资金,当中央资金到位后,马上把借款或贷款抽走,这种不合法行为,影响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
1.3 农村医疗机构垄断经营,价高质次,服务差医疗费用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指定医疗机构的制度,也就是说,农民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那些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多为公立的医院,在实行差额拨款的情况下,一些公立医院只能靠以药养医,再加上部分医生与医药经销商之间的非法交易,甚至假药、过期药物泛滥。一些医院开大检查项目与大处方成为人所皆知的“正常”现象。对于本身贫穷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来说,根本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且,许多农民发现医院开出的药价格比街上药铺购买的药更贵,这不仅侵害了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而且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流失严重,使得医院成为合作医疗的蠃家,却妨碍了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我国需要大刀阔斧进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必然之路。
1.4 制度缺少灵活性,农民工医疗得不到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目前农村地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的正式制度安排。它的覆盖对象是本地区所在农民,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户口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农民。对于长期在外打工的本地农民,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并不把他们排除在外,即允许他们参加老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在外地打工的农民生病之后一般就近选择在就业所在城市医院看病,由于路途遥远、报销比例低、报销手续麻烦,回老家报销医疗、医药费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比能够报销到的金额还要低,因此,年轻力壮的在外打工者往往放弃了参加老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有些地方还不允许长期在外打工的本地农民参加本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他们认为,这些在外打工的人可能已参加打工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此不能重新享受医疗福利。目前,尽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逐步把农民工包括进去,但多数城市的农民工仍游离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农民工处境相当尴尬,老家的新型合作医疗或者无资格参加或者参加不划算,而城市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吸纳他们,使得他们的医疗状况得不到保障。
1.5 农村医疗机构人才严重缺乏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但农村卫生发展却严重滞后,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村留不住人才。尤其是农村基层卫生人才的极度匮乏,使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卫生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医生不仅是农民健康的“守门人”,也医疗费用的“控制阀”,更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因此,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我国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目前,乡村医疗机构中有200多万从业人员,但由于多种原因,这支队伍的结构相当松散、人员构成复杂、总体素质不高、服务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卫生需求。乡村卫生服务人员的构成: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情况。一是乡、村医疗机构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类),二是村医疗机构中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的卫生人员(包括具有专业学历和无专业学历两类),三是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卫生人员,四是已在村医疗机构中从医多年,但既无专业学历也无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员。
2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2.1 宣传和思想教育先行,让农民真正了解并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国基本推行, 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目标。要真正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让农民从心里接受该制度,这就必须让农民了解并全面认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做到这一点,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不可忽视。地方政府要探索多种宣传方式,深入讲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采取广播、有线电视、墙报、宣传手册等方式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是对其意义、缴费标准、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办法、起付标准及最高补偿限额等全面介绍。另外,乡镇政府应该组织各村干部集中学习培训,让村干部自己先全面了解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便回到农村更准确地向村民宣传,避免在收款时自己都无法向村民解释。让农民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识参加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参合率,而且消除不必要的误解,从而避免干群之间的矛盾。
2.2 增强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资金筹集方式、管理部门等来看,它既不像社会保险,也不像社会福利,更不像社会救助。如果是社会保险,则应该具有强制性,而不是允许农民“自愿参加”,并且应该归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如果是社会福利,则应该由政府或其一社会组织承担出资的责任,农民不必出资。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却让农民自愿参加,并由卫生部门进行管理。不管是属于什么性质,作为国家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城市反哺农村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都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力度,通过免除农民缴费的方式“强制”农民参加,我国政府完全有足够的财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本农民缴费的部分全额买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一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若地方政府目前还无力为农民缴费全额买单,还必须由农民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那么,在出资顺序上,也应该改变“农民先缴费,然后地方政府再配套,最后中央政府根据地方筹措的资金数量进行补助”的方式,改为“地方政府先出资,然后是农民出资,最后是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办法。总之,要让农民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给予其真真切切的关怀。此外,还应当把农民的参合率作为考核当地官员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促使地方政府官员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
2.3 探讨新的支付机制,实行三方购买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患病农民报销医疗医药费的比例,也就是提高补偿率。如果把起付标准设得过高,则农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费用不能得到报销,让农民觉得交了钱享受不到好处; 而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过低,相对于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大病医疗费用,千把块钱的补偿如同杯水车薪,无济于事。这种补偿标准,无助于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另外,政府指定医疗机构的做法,难免产生患病农民被强迫接受大检查、大处方的现象,导致参合农民放弃到指定医院就诊,宁可自掏腰包到一些私人诊所看病,最终可能导致退出原本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如果能够减少报销程序,提高报销比例,农民还是很乐意参加新制度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医院本身先垫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农民自己只出很少的一部分,最终由医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结算医疗费。这样的做法,相当于有三方“购买人”,即农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让具有政府部门性质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制约医疗机构的开大检查、大处方的行为。同时,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与医药推销商相互勾结、共同坑害患者的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降低医疗、医药费用。
2.4 配合医改,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对于长期在城市务工、工作相对稳定、流动性较小的进城农民,政府应该尽快把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中,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因为,这些农民工几乎不可能因为生病而回到原籍看病,从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报销医疗费用,对于他们而言成本太大,得不偿失。在目前住房保障还不能与城市户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情况下,至少医疗保障可以与城镇职工共享,农民工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也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使农民工患病时能够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补偿金额。当农民工已融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之中,就填补了他们未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空白。
参考文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4
关键词:病有所医;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66-02
2003年在全国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让农民看到了希望,到2006年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将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普遍推行,2009年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再加上上百亿的财政投资加速了医改步伐,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子工程,对于保障困难农民群众病有所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如何整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以黑龙江省为例,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全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各自为政,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救助5177人,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根据医疗费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提高5.11%,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建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也不需分户参合,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推动“三农”建设,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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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5
【关键词】制度缺陷;需求方;供给方;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该制度的健康运行,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一)“自愿性”原则导致“逆向选择”问题
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主要是指高风险人群更愿意购买保险,低风险人群则更倾向于不购买保险,于是保险基金便面临更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自愿”参保,由于缺乏参加合作医疗的强制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尤其是健康状况良好的青壮年人群更不愿意参保,积极参保的多是高风险的老、幼、病、残人群。这就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较高的赔付率和较重的费用负担,不利于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大病统筹”原则和“起付线”的设立导致农民实际受益很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大病统筹”,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参保农民中得大病的比例很低,占农民医疗消费比重最大的是一些常见病和多发病,这些病种却不属于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即使一些农民符合“大病统筹”的条件,但“起付线”的设立又使得一些家庭贫困的农民因交不起“起付线”而不得不放弃治疗。另外一些病人的医疗费用因未达到“起付线”标准,自然也不属于合作医疗保险补偿的范围,也只能由农民自己负担。由此可见,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实际受益是很少的。
二、医疗服务需求方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需求方为农民,由于受到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制度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心存芥蒂,参保积极性不高,对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受到几千年的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国家,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中国人认为个人应该对家庭负责。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人们认为一个人在青壮年时期生病尤其是生大病的可能性比较小,再加上很多农村家庭生活还不富裕以及受到农民自身“短视”行为的影响,于是处于青壮年时期的农民便希望可以通过不缴纳保险费来节省家庭开支,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于是选择拒绝参保;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作为患大病的高风险人群,本应是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体,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老年农民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基本无收入来源,靠子女供养维持生活,出于节约家庭开支的考虑,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广大农民没有深刻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对互助共济的作用不了解,互助共济意识淡薄。农民对医疗消费存在侥幸心理,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对未来不能确定发生的疾病进行预先投资是没什么必要的。特别是当连续几年参保而并未从中获得补偿时,会认为自己是在浪费钱,那些因病从制度中受益的人白白占用了自己的资源,此时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将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出现退保现象。
三、医疗服务供给方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国家政府责任的缺失。首先表现在立法滞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过程中国家只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制度建设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县级。目前,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高纲领性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的有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部委的单项指导性意见。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覆盖,它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仅靠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够的,应该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其次表现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公共产品”,国家应该承担供给责任,我国政府对卫生的投资比例较低,仅占中央财政支出的1.6%~1.7%,其中70%的医疗费用用于城镇,只有30%用于农村。最后表现在管理不力。组织管理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且质量较低和管理成本不高;基金管理能力不足,凭借经验操纵基金管理缺乏科学性,并且资金管理机制缺乏长效性;信息网络化管理能力不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
2.一些地方政府对制度认识存在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受到不合理的政绩观的影响,在缺乏对当地实际情况的科学论证以及条件不具备时,简单、盲目地采取定指标的方法,片面追求制度的高覆盖率,忽视了制度实施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没有充分认识到此项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我国广大农民的医疗问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导致了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背自愿原则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较低、服务质量较差,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医疗定点机构看病可以按比例报销,到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则没有任何补偿或补偿很少。我国乡、县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比较低,医疗设备也比较差,难以满足农民患大病时的医疗需求水平。医疗服务供给垄断使得医疗定点机构缺乏竞争和市场的约束,造就了这些机构的“优越感”,这会导致医疗机构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较差。
2.受经济利益趋使,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缺乏规范,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且增长迅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医疗机构市场化趋利行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在医疗服务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结果是:社会上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非公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另一方面政府减少了对公有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让其更多的从市场经营中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在市场化改革趋势下,医疗服务提供机构的趋利化行为不可避免。在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给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过度的医疗服务,如给患者开大处方、开高价药、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以此来增加机构的收入。高额的医疗费用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降低了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可支付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提出了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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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6
Abstract:2010 is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system first stage “receives year of the official”, then our item of Huimin policy whether really let us the farmer common people obtain materially beneficially?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analysis current around the country comprehensive carrying out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system, hometown Wuzhi County new rural cooperatives medical service implementation present situation.
关键词:新农合 实施效果 完善
Key word:The new agriculture gathers Implementation effect Consummation
作者介绍:田沙沙1989女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农民满意度调查报告
河南省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在25个试点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武陟县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第一批试点县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武陟县已经实施了八年之久,政府及媒体也不断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喜的实施效果以及农民的满意程度,但大多都比较概括,而且很少有反应当事人农民的真实情况和真切感受的,我们此次深入基层调查主要就是基于农民满意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绩效和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简单的评估。我们选择抽样调查的方法,在武陟县的10个村庄近百户人家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问调查。经过认真的调查、统计、整理和研究,完成了这份调查报告。
一、武陟县农民参合情况分析
武陟县自2003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以来,积极探索新农合筹资新路子,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群众受益程度稳步提高。
从横向进行比较,2010年,全国参合人口8.36亿,参合率达到95%;河南省参合人口7651.48万,参合率达到96.51%;而武陟县参合人口61.62万,参合率到高达98.20%。
而从纵向进行比较,2003年以来,武陟县坚持把推行新农合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农民参合率逐年提高。2004年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实施以来武陟县农民参合率62.20%;武陟县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新农合政策,不断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各种支付模式,在不断完善改革政策和宣传方案下,2005年武陟县参合率增加到90.43%;2006年参合率90.40%;2007年参合率98.89%;2008年参合率96.60%;2009年参合率92.60%;2010年参合率高达98.20%。
二、武陟县新农合制度实施情况分析
2003年―2004年武陟县医疗保险费用为10元;2005年武陟县医疗保险费用为20元;从2006年到目前为止,武陟县医疗保险费用为30元。
在武陟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省、市级和外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40%。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每次按照30%的比例进行报销,一年最多可以报销门诊费用6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每次按照60%的比例进行报销,一年最多可以报销门诊费用5000元。
新农合实施以来,药价有所增长。“原来3块多就能把感冒治好,参加新农合后,就得5块多,报销之后也得4块多”,“不过小病看不出来参合的优惠之处,这要是遇上大病,那政府的这项政策可是要帮上大忙了。药价涨点也没啥,不要涨得太离谱就行了”。
武陟县2010年大力实施新农合县级一卡通计算机联网管理建设工程,400个村卫生所计算机配备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已经完成,2010年9月武陟县开始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武陟县在全省率先实行门诊统筹补偿模式,门诊基金使用率由原来实行家庭账户的36%提高到目前的48%,门诊就诊率由原来实行家庭账户的0.81人次上升到目前的2.33人次,农民有病早治、无病早防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门诊统筹的做法在全省得到了推广。
武陟县积极创新“一设一不设”服务举措,为278名家庭经济困难、长年卧病在床,患有脑血管病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参合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免费上门医疗保健服务;对农村参合的贫困人口不设住院补助起付线,并实现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算同步的“一站式”服务,有效减轻了农民群众的医疗负担。
2006年起,已把部分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等纳入大病统筹,以扩大受益面。
三、武陟县农民满意度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率达97%,满意率达92%。总体来说,农民对新农合制度基本持支持的态度,但也有农民不满之处。
有农民认为新农合补助的门槛费太高。“有些地方,除了规定不住院不补助外,还故意设置不同等级的门槛费。同样是生病,却拿大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少部分人的利益,难道一般病人就不该享受国家同等政策的救助扶助?”因此,农民盼望最好尽快取消门槛费。
新农合的补助尺度不明。补助的标准尽管写在纸上,却很难兑现到农民的心坎上。农民往往是一头雾水,给多少拿多少,以致有的医院冒住院农户之名,套取国家利益,中饱私囊。农民热切盼望有关部门能将农民生病住院的“补法”说清楚,国家给农民的利益,农民要能真正享受到。
对部分家庭贫困的农民来说实施新农合后药价惊人。同样的药品,不一样的价格。摆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柜台的药品,明显高于个体医疗点,以致有的人一旦生病,宁可走进个体医疗点,不愿迈进“新农合”医疗机构。农民盼望“新农合”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能够尽快降下来。
补偿比例过低、自付比例过高和封顶线过低的给付结构,一方面可能丧失吸引力,把本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人群拒之门外,而享受不到其优越性。另一方面有可能导致医疗服务利用率的下降,造成贫困家庭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也不敢住院。如此结果,还导致了另一问题,即富裕家庭在合作医疗上的花费比贫困家庭要多许多,形成了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
农民对政府的宣传政策不满意。我国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而地方上目前多采取的是政府组织、各级部门大张旗鼓宣传发动,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上门办理的做法,一些地方为了追求高参合率出现不同的违规行为,影响了农民对新农合的信任度。
四、新农合政策的完善
全国各地都在为新农合的实施而努力着,而河南省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中,针对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河南省于2011年对于新农合政策进行了完善,重要内容为:提高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2011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市级医疗机构都将实现新农合跨区域直补。参合农民门诊就医的费用按不低于40%的比例补偿。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一定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普遍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将重性精神病常用口服药和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门诊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