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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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纳税筹划博弈企业征税机关政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纳税人收入的提高、纳税意识的增强以及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税收问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突出地位日益显现。与此同时,纳税人除了知道自身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外,也要考虑依据法律,通过合理安排来实现在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宗旨下尽量少负担税款的权利,即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自行或委托税收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为达到纳税最优化的目标,而制定的税收计划或采取的税收决策行为。但纳税人常会把纳税筹划与避税等同,甚至与偷逃税相联系起来,不敢开展纳税筹划。征税机关也对此加以回避。到底纳税筹划是不是偷逃税或避税呢?应不应该支持纳税筹划?下面通过博弈理论来分析该问题。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会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一般由3个要素构成:一是决策主体、参与人;二是给定的信息条件,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三是效用,即参与人利益的定义或量化。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获得效用。如果可以就是合作博弈,不能则称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团体理性,是效率、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而非合作博弈则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策略,其结果是有时有效率,有时无效率。

经济学家纳什证明了非合作博弈的存在并求出其均衡解,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从而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彻底改变了人们对市场与竞争关系的看法。纳什均衡所选的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佳策略组合构成并强调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会主动改变自己的策略以获得更大利益,即在个人与集体利益的理性冲突中,人人都追求利己行为则会导致利益的“均衡”。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会与其他企业、征税机关和政府之间形成不同博弈关系,并存在纳什均衡。下面就构造三个博弈模型来说明。

1两企业纳税筹划的博弈选择

假设条件:两企业信息完全对称,并知道对方可能的行为选择,同时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一次。此时纳税筹划是否是企业的最优策略选择呢?

现有甲、乙两个企业,如果二者都做纳税筹划,假设可取得15单位收入,缴税2单位,付出筹划成本0.5单位,则均可获得效益12.5单位;若都不筹划,则成本上升,取得10单位收入,缴税3单位后,可获得效益7单位;如果甲企业筹划,而乙企业不筹划,则甲因成本低竞争力强,可分得乙的部分市场,假设取得18单位收入,扣除2单位税款和0.5单位筹划成本,则获利15.5单位,而乙只有12单位收入,扣除3单位税款后获利9单位;反之亦然(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甲企业最优方案是进行纳税筹划,乙企业最优方案也是进行纳税筹划,并且(筹划,筹划)这一组合策略也是最优策略集合,自然也是该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所以,可以推断衡量好筹划成本效益的前推下,理性的选择必然是纳税筹划策略。

2企业偷逃税与征税机关的博弈

征税机关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要尽可能多征税;而企业则会因为利益考虑尽可能少缴税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二者就形成了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对纳税申报有两种策略选择:偷逃税或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征税机关,也有两种策略选择:稽查或不稽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构成了混合策略集合,形成纳什均衡解。

假设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为I,应纳税款为T,实纳税款为S,则纳税人偷税额为T-S,纳税人逃税被发现的罚款额为n×(T-S),其中n为罚款的倍数。税率为t,征税机关检查的成本为C,征税机关稽查的概率为A,纳税偷逃税的概率为B。可以得出,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策略组合(见表2)。

根据以上策略集合分析如下:

首先,当征税机关检查概率A一定时,纳税人选择偷逃税(B=1)和不偷逃税(B=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偷逃税:EP(A,1)=[I-T-n(T-S)]A+(I-S)(1-A)=[S-T-n(T-S)]A+(I-S)

不偷逃税:EP(A,0)=(I-T)A+(I-T)(1-A)=I-T

其中,EP表示纳税人预期收益,A和1-A是征税机关检查与不检查的概率。

当EP(A,1)=EP(A,0),得到税务检查博弈均衡时征税机关的最优检查概率:A=(T-S)/[(n+l)(T-S)]

税务检查博弈混合纳什均衡是:

A=(T-S)/[(n+l)(T-S)],B=C/[(T-S)(n+l)]

另外,当纳税人偷逃税概率B一定时,征税机关有两种策略可选择:稽查(A=1)或不稽查(A=O),各自预期收益分别为:

稽查:ER(1,B)=[T+n(T-S)-C]B+(S-C)(1-B)=[(T-S)(N+1)]B+(S-C)

不稽查:ER(O,B)=SB+S(1-B)=S

其中,ER为征税机关预期收益,B和1-B是纳税人偷逃税和不偷逃税的概率。

当ER(1,B)=ER(O,B)时,得到征税机关稽查时纳税人的最优偷逃税概率:B=C/[(T-S)(n+l)]

对上述情况分析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对于征税机关来说,若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惩罚越严厉,即n值越大,则预期的稽查概率A将会减小,因为征税机关认为税法此时会对纳税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若预测纳税人偷逃的税款越多,即T-S较大,则进行稽查的可能性A将增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如果纳税人某期实际纳税S值偏小,则征税机关稽查的可能性和力度就会加大。

二是对于纳税人来说,若征税机关对偷逃税进行相当严厉的惩罚,即n值特别大的话,则偷逃税概率B值将大大减小;若征税机关的检查成本C较小的话,可以通过减小B值降低偷逃税问题。因为C较小,征税机关可以组织多次税务检查,可对纳税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所以,通过博弈分析,税收部门增加处罚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增加稽查次数就会减少企业偷逃税情况。同样也只有偷逃税情况越来越少,税务机关对于合法而又合理的纳税筹划才能给予更深的理解和支持,并有可能在政策指导下给纳税人更大的筹划空间。

3企业纳税筹划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

对于纳税筹划的博弈双方来说,政府在考虑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下,制定出能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政策,例如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通过利益引导企业采取这些政策,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已经充分预测到企业会按照政府的意图筹划其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虽然这样会减少政府部门当前的税收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政策的实行效果会增大一个国家总的经济规模,从而最终会增大税收收入,也就是说,政府部门放弃一部分当前的收入,却在将来会获得更大税收收入;而作为博弈另一方的纳税人企业来说,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以及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大部分企业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来规划指导自己的经营活动,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达到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同时因为筹划行为顺应政府意图,也会促进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总量的增大,产生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因此,博弈双方预测具有一致性,这就是良性博弈,即博弈双方是非对抗性的,而是合作关系的,因而这种纳税筹划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纳什均衡。

建立一个简单博弈模型说明该问题。假设条件:①企业是具备“纳税理性”,即在一定的税收环境约束中(法制体系、征纳关系等)进行利己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时,均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缴纳税款、纳税成本等)效益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均衡;②假设参与人信息是完全的。即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具有完全的信息。

企业收入为I,缴纳税额为c,则企业净收益I-c,企业政府征税成本为d,因为提供税收优惠而带来的预期社会效益为P,当政府选择不提供优惠而征税的收益则为c-d,企业此时会为取得更大经济效益I而选择避税;同样,在企业选择避税时,政府会为了自身收益和社会效益而选择提供税收优惠,从而取得收益P(见表3)。

由此分析可得,当政府最初选择征税时,企业会根据个人利益选择在现有税法的约束下避税(I-c)<I,如果政府对纳税人避税行为坐视不理,那么就征不到税(0),如果政府根据经济情况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则会赢得长期的社会效益P,促进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所以在企业选择避税时,政府的最优策略就是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就属于该类型。

由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选择,是企业间的最优策略。纳税筹划中的节税筹划是具有合法合理性的,应该得到征纳双方的认可和支持。通过与征税机关和国家政府的博弈关系分析得出结论:企业纳税筹划应倡导合法节税,限制逆法避税,严格抵制违法偷逃税。

参考文献

1姚国庆.博弈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3张中秀.纳税筹划宝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4盖地著.税务会计[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企业纳税筹划范文2

一、气电企业的特点及主要涉税种类

气电企业是资金密集型和设备密集型企业,在基建期需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发电机组和其他设备,基建期一般比较长。气电企业生产流程比较简短和单一,生产准备主要是燃油、燃气和相关材料的采购以及机组设备的检修维护,整个生产过程表现为输送燃料到燃机中进行充分燃烧,利用其热能产生高温高压的气体推动发电机叶片而产生电力,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由化学能、热能、机械能到电能的转变。气电企业通过售电获得利润,主要涉及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关税、印花税等,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额中占了绝大部分,以下主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对气电企业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二、气电企业增值税的筹划思路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殖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气电企业经营规模都比较大,因此一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销项税主要由售电业务产生,进项税主要由购买燃料和备品备件产生。

(一)进项税筹划

进货时点的选择。为及时抵扣,气电企业应将进货时点尽量安排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或将库存峰值调节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的时点,这样可使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固定资产采购的安排。除新购固定资产外,气电企业还涉及到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改等业务,开展该类业务过程中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检修劳务的外包。气电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非常高,机组检修是每年的重点工作,检修支出金额也大。从事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对此,气电企业应要求检修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抵扣凭据的及时取得。气电企业对外主要是燃气采购,交易金额大,涉及检验、核对等各种程序,结算时间一般较长。气电企业应要求采购部门尽量缩减结算时间,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尽早抵扣。

(二)销项税筹划

气电企业的售电业务比较简单、纯粹,涉税单一,较难从其主营业务进行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筹划。但气电企业可以对其他增值税业务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他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第二,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第三,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气电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一)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

气电企业的销售业务比较单一,供电局是其唯一的销售对象,且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气电企业在售电业务的话语权非常微弱,因此气电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比较难进行。在收入方面主要需注意,国债利息收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气电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2.合理列支检修费用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了安全生产气电企业需要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维护和检修,以及在意外时进行抢修,检修费用占发电企业的生产成本的比重也较大。

3.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气电企业一般为国有企业,因此经常发生对外捐赠以提高企业形象的行为。气电企业在对外捐赠时,必须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对捐赠的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以及不同捐赠形式的不同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和筹划,可以在不增加企业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4.其他。气电企业在其他的成本费用方面纳税筹划方法和思路与其他企业相似,如对工会经费的充分计提、对坏账准备按上限计提、将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如广告费尽量控制在限额以内、尽量避免发生不能扣除的项目如赞助支出等。

(三)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避税

1.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如在发电集团内部,发电企业向煤矿采购燃煤,或者是检修公司向发电企业提供检修服务等,通过合理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的企业转移到低税率的企业,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低。

2.关联企业之间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合理的增减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发电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

(四)充分利用税额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纳税筹划风险

一、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能动性运用,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可以为企业实现税收负担最小,这也要求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能制订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的沟通者。沟通能力主要表现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上。

纳税筹划人员如何将纳税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筹划人员应良好的具备职业道德,严格分清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得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从而避免将纳税筹划引入偷税的歧途,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涉税风险。

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

在一般人看来,纳税筹划是涉税问题,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事实上,企业财务工作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正确核算与反映,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单方面能操作的。真正的纳税筹划应该从生产经营入手,即在财务处理过程之前,有的甚至应该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知道税收对业务的影响。以上文瑞都国际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为例,纳税筹划方案整体设计(思路)在2006年初由公司财务部门完成,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专题研究通过后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领导统一协调,工程、营销、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

因此,纳税筹划不能仅仅依靠财务部门,而是决策、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的统一协调。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必须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协作,按照税法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操作,对各涉税环节统筹规划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满意的筹划效果。

三、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

纳税筹划风险指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即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二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三是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风险。例如在企业改制、兼并、分设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就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针对纳税筹划可能的风险,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纳税筹划风险意识。企业纳税筹划人员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2.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素质。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l办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十纳税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纳税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一方面,纳税筹划人员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纳税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纳税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随着纳税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纳税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企业只要有纳税筹划活动,就存在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纳税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企业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纳税筹划成因与风险防范分析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边际高税率的存在。如果税率较低甚至很低,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紧要,自然也就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避税。由于税率过高,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别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避税现象更容易发生。

3.边际税率高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纳税人收入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也就是说多收入的增长速度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长速度。纳税人避税的措施。一是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使再增加工作获得的收入中有较高的部分被税收拿走,这一点当纳税人收入水平处在税率变化级距临界点时十分明显;二是进行收入或利润转移,降低自己的应税收入档次,减少纳税额,高税率往往成为导致纳税人避税的加速器,纳税人不堪重负,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开辟各种减轻税负的途径。

4.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5.课税对象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而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有资本(权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负债),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这时,纳税人就要认真考虑,是多用自有资本好,还是多利用外借资本好。

6.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上述例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不可避免。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流失。

二、筹划中的两面性博弈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一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这一纳税筹划方案虽然使得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三、筹划后的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的两面性博弈中,尽管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但这仅是预测与估计。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风险是筹划目的得以达到的关键。企业纳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

(二)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

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企业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企业纳税;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

[DOI]10.13939/ki.zgsc.2017.06.052

1 税基减税技术

某企业2015年度实现利润100 万元(未扣除捐赠),企业想通过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15万元的方式提高企业的品牌效应从而达到广告的效果。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15万元的捐赠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①企业不通过任何组织自行捐赠;②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不属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况);③资助非关联的研发组织的新产品。

根据税法的规定:

方案一: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任何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25万元;

方案二:其捐赠支出在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85 ×12%)×25%=22.45万元;

方案三:资助的金额可以在税基中全部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15)×25%=21.25万元。

可见,企业以采取方案三进行捐赠的话,缴纳的所得税最少。该方法运用税法中的对于捐赠的相关规定通过增加扣除金额来减少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缴纳的税款也会减少。

2 税率减税技术

A 区与B 区是两块相邻的土地,A 是荒地,B是棚户区。房地产开发某企业先后取得这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同时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出售。销售额均为600 万元,除税金外的扣除项目金额分别为300 万元和450 万元。

2.1 纳税筹划前

增值额分别为A:600-300-600×11%×(1+7%+3%)=227.4(万元)

B:600-450-600×11%×(1+7%+3%)=77.4(万元)

增值率分别为:

A:227.4÷(300+72.6)=61.03%

B:77.4÷(450+72.6)=114.81%

A 区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100%(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5%),B 区属于开发普通居民住宅,且在起征点以下,两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分别为:

A:227.4×40%-(300+72.5)×5%=72.33(万元)B:0

综上所述,某企业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72.33万元。

2.2 纳税筹划后

对该项目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相应的扣除项目的调整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A 和B 两块土地的开发都属于普通住宅开发项目,让B区减少扣除,这部分扣除项目分至A区提高增值率,但不超过20%的增值率。设:B区应扣除的项目为X。

(600-X)÷X=20% X=500

即B区的扣除项目金额为500万元(原来为522.6万元),A区扣除项目的金额为395.2万元(原来为372.6万元)。

A区增值额为:600-322.6-600×11%×(1+7%+3%)=204.8(万元)

增值率为:204.8÷3395.2=51.82%

A 区适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100%情况下的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

204.8×40%-395.2 ×5%=62.16(万元)

B区增值额为:

600 C 427.4-600×5%×(1+7%+3%)=100(万元)

增值率为:100÷500=20%

由于某企业销售的是普通住宅且增值率小于20%,符合税法中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节税额为:72.33-62.16=10.17(万元)。

3 应纳税额减税技术

某企业准备于2010年12月采购一台环境保护的专业设备,价款为300万元。由于该企业领导者管理不善,2010―2012年度连续亏损,2014由于企业管理者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从这一年起企业逐渐赢利,2010―2016利润额如下表所示。

某企业2010―2016年利润额单位:万元

年份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2016

利润额-200-120-5080130250400

3.1 纳税筹划前

因为2010―2012年利润额为负数,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2014年弥补前3年的亏损后仍未有赢利,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弥补2014年未弥补的利润金额,剩余利润额为9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25%=22.5(万元)。购买的是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按税法规定可于2010―2015年6个年期限内抵免投资额的10%,因此可抵免所得税300×10%=30(万元)。扣除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抵免额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30=-7.5万元)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00×25%=100(万元)。

3.2 纳税筹划后

本业务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款抵免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由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因购置环境保护设备可以抵扣的金额没有完全用于企业节税。如果企业晚一个月去购买该项设备即在2011年1月份购买,则因购买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按税法规定可抵免所得税30万元,可于2011―2016年6个年期限内抵免。

2010―201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发生变化。201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为100万元,但是由于推迟了采购设备的时间,上年剩余的7.5万元可抵扣的所得税额可在2016年抵扣,2016年某企业应纳所得税为100-7.5=92.5万元。

4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减税技术

税务机关规定某企业缴纳消费税纳税期间为1 个月,在7月1日至15日之间缴纳都符合法律的规定,6月应该缴纳500万元的消费税。

4.1 纳税筹划前

如果企业在7月1日缴纳税款,则没有利用税款500万元的时间价值。

4.2 纳税筹划后

通过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尽量晚缴纳税款,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银行1年期活期存款利率为3%,该企业在7 月15 日申报缴纳6月的消费税,比在7月1日申报缴纳能够取得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即相对节税额为:

5000000×14×3%÷365=5753.4247(元)。

如果该企业将该笔税额进行其他稳健投资,还可以取得投资收益。通过纳税筹划,既可以按时缴纳税款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5 Y 论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利用合适的筹划方法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除了要加强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技术外,还要将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经营战略、财务决策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张淑珍.论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与几种方式[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4):50-51.

企业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背景下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一)税负不降反增

消除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是营改增方案实施的目的之一,但是从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情况来看,却出现了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表面上来看高于营改增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参建主体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项目活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很难在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加重。三是营改增之前,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较大,然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更加复杂,并且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不足。

(二)税务风险增大

营改增背景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环境带来了巨大变化,导致企业在税务管理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大了企业税务风险,易给企业带来损失。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家持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并将税收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若企业未能及时了解和遵循最新税收政策,则有可能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偏离税收政策要求。二是增值税纳税筹划较为复杂,需要财务人员思虑周全,着眼于开发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筹划。一些税收筹划方案虽然能够降低企业税负,但与此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整体利润额,所以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三是由于税务机关与企业财务人员对同一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所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使企业面临着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企业纳税筹划涉及多个税种,若企业在项目经营周期内调整经营策略,则会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效果。

二、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下面从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主要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入手,分析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增值税筹划方法

1.调整销售策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产,并在买卖合同中注明精装修费用,无需视同销售。例如,A企业转让精装修房产,装修涵盖电器、家具、装饰等,其中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无需对电器家具征收17%的增值税,只需要对1000万元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可以通过销售精装房获得节税收益,而且还可以增加商品房的销售优势,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购房需求。2.优选合作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优选合作方,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在项目合同中可约定甲供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材料供应商,获取足额的材料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在房屋销售环节,企业可委托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销售房屋,获取6%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若企业采用自己的销售队伍开展销售活动,则无法抵扣由此产生的人工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1.合理选用定价政策。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项目开发成本一定的前提下,项目增值额越高,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就越高,对企业税后利润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企业必须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售价,准确测算土地增值税和税后利润,选取节税收益最大化的定价策略。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准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3300万元,现有两套定价方案:方案一,房地产销售收入为4900万元;方案二,房地产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方案一的土地增值额为4900-3300=1600万元,增值率为1600/3300=49%,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交土地增值税1600×30%=480万元,税后利润为4900-3300-480=1120万元;方案二的土地增值额为5000-3300=1700万元,增值率为1700/3300=52%,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应交土地增值税1700×40%-3300×5%=515万元,税后利润为5000-3300-515=1185万元。通过方案对比可知,虽方案二的应交土地增值税较大,但税后利润却较高,所以应选用方案二。2.借款利息筹划。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能够按照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且金融机构可开具相关证明的,准许在税前扣除。若企业不能在项目开发与其他生产经营之间准确划分借款利息支出,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限额。所以,企业可在比较两种利息扣除方式带来的节税收益之后,最终确定利息扣除方式。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定位于普通住宅,则可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房屋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200万元。在纳税筹划之前,该住宅项目的土地增值额为4000-3200=800万元,土地增值率=800/3200=25%,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交土地增值税=800×30%=240万元,税后利润=4000-3200-240=560万元。在纳税筹划之后,将房屋销售收入降到384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仍为3200万元,土地增值额为3840-3200=620万元,增值率为620/3200=19%,可以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后利润为3840-3200=640万元。经过纳税筹划的税后利润比纳税筹划之前多640-560=8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1.延迟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可弥补5年亏损的这一规定进行筹划。为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可在相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延迟纳税,用以弥补企业项目建设前期的亏损。2.利用税前扣除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足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抵扣限额,合法增大税前扣除项目数额,降低所得税计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