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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培训总结范文1
【关键词】《征信业管理条例》 基层央行 征信监管 商业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征信业发展走上法制轨道。《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也对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湖南省贯彻落实《条例》的实践出发,总结成效,分析问题,并提出了《条例》实施后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监管的建议。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深入开展《条例》专项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信用意识
2013年3月15日至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立足湖南实际,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了地方政府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全面参与、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的多方联动的宣传态势,营造了“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辖内各级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宣传队深入社区、村镇、企业、学校上门宣传,在广场、商圈、车站等人流密集区设置宣传展板和咨询台,并联合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全面普及征信法规宣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在营业网点悬挂横幅、张贴海报、播放电子标语、发放折页,还通过在单位网站信息、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征信知识。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全省累计举办宣传活动1000余次,张贴标语、海报12万余份,发放折页30万余份,媒体报道300余次,宣传受众近200万人次,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同。
(二)层层组织《条例》学习培训,提升征信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一是邀请征信管理局专家为全省征信从业人员及高校师生讲授《条例》培训第一课,7000余人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参加学习,为后续培训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抽调人民银行征信业务骨干组成再培训队伍,在连续两个月时间内,对全省48家接入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部分小贷和担保公司、高校师生、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并部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内再培训,累计举办培训362场次,参训人员达2万余人次,覆盖全省所有征信从业人员;三是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举办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例》知识竞赛,以自问自答、限时计分的形式,全面检验29家机构征信从业人员对《条例》的掌握程度,并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在全省同步展示,观众近2万人,取得了以赛代训,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三)全面开展《条例》贯彻自查,指导金融机构逐项落实到位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部署,2013年7月至10月,长沙中支组织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对本单位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个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信息使用、取得同意方式、异议处理和内控制度7个方面,主要发现个人信息采集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事先告知、格式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内部征信管理制度等4方面存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问题。同时,督促各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和改造系统,逐项落实《条例》及相关征信制度要求,目前除不良信息告知外,各项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二、《条例》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
2013年4季度,在各接入机构对《条例》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长沙中支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对象的专项执法检查,促进了征信相关业务的规范运行,与此同时,检查也反映出基层央行履行征信监管职责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一)商业银行征信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条例》实施后,商业银行对征信管理的认识普遍有所增强,但仍存在“重应用,轻管理”的现象。一是征信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尚未建立贷后管理查询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也未在系统用户变动后及时向征信管理部门报备。二是系统用户管理不规范。一些基层网点业务量大、人员调动频繁,存在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兼任和多人使用同一查询用户的现象;有的查询用户虽已调离征信岗位,但未及时停用。三是查询流程不严密。主要表现授权日期在查询日期之后,贷后管理查询无内部审批授权,查询原因与实际业务不符等。四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例如,无授权查询借款人配偶或企业法人、出资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要素填写不全,一次授权多次查询等。五是存在向持无效贷款卡企业放款和自然人做担保未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基层央行征信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1.征信法规体系不完善。《条例》对于征信监管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现实工作中的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同时,《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备,而现有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征信监管需求,如对规范查询授权的理解、查询原因错误的违规认定均界限模糊,操作难度较大,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制度内容没有细化,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2.征信监管手段有待改进。此次检查历时2个多月,全省共计组织71个检查组,对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14家分支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受检查人员、时间、工作安排等条件影响,检查覆盖面仍较为有限,难以实现对征信相关业务的动态化管理。特别是因缺乏非现场监管和数据分析的手段,基层央行无法直接提取商业银行数据统计、查询明细等情况,只能依赖日常办理征信业务的统计数据和运用Excel等软件进行简单批量对比,难以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核查和校对,影响了监管效率。
3.征信监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方面,基层央行征信人员配置不足,当前市州中支尚无对应的征信部门编制,平均征信人员不超过3人,同时还需兼任信用体系建设、评级管理、征信宣传、金融稳定等工作,县支行业务股更是对口金融稳定、调查统计等多个部门,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缺乏时间和精力开展针对性征信监管。另一方面,实施高效、严谨的征信监管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较高要求,需要熟练掌握征信、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业务知识,而目前基层央行征信队伍的人员结构和教育背景较为复杂,普遍缺乏针对性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三、《条例》实施后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征信监管法律法规
一是对照《条例》的相关要求,完善现有征信规章制度,研究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使其适应企业征信系统规范运行的需要,修订和完善现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提高基层央行征信监管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二是尽快出台《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如数据核查与监测、异议处理、侵权责任追究等制度和措施,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对数据质量和信息保护的检查监管力度。
(二)创新、优化征信监管手段和方法
一是建立征信业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对影响征信工作的重大事项,如业务系统升级、制度变化、安全管理等进行报备,及时掌握其征信相关业务运行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二是优化非现场监管手段,研发征信监管信息子系统,向基层人民银行适当下放辖内异常查询监测、数据实时批量比对等权限,提升其非现场监管能力。三是实施有效重点监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根据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征信制度执行不严、业务不规范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业务范围,提升征信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征信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征信人员综合业务培训,培育一批既熟练掌握征信业务操作流程,又熟悉行政执法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征信专业人才,切实提升征信执法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搭建人才交流平台,通过交叉检查、联合调研、人员交流等方式,促进征信队伍中各类人才的合理、有效利用,为征信人才成长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加强征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打造一支“团结进取、素质过硬、风清气正”的征信监管队伍,树立人民银行征信人员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王煜.全面提高征信管理与服务水平[J].中国金融,2013,(6):42-44.
[2]魏大鹏.《征信业管理条例》视角下基层央行有效监管问题探讨[J].征信,2013,(11):50-52.
征信培训总结范文2
关键词:基层征信;体系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2-0125-01
1 基层征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困难
当前基层征信体系建设主要挂靠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经过几年的努力,成功地建设并运行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当于在全国构建了一棵征信大树,这棵大树在营造征信大气候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棵大树在丰富其内容过程中同时也遇到了诸多难题。
1.1 法制建设滞后,征信建设面临无法可依局面
虽然目前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完善,但征信法规建设滞后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实守法的法律原则,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一方面造成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虽然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但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中对人民银行职责无“征信管理职责”条款规定,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在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传播等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和质疑,阻碍了基层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在对已收集到的信用信息使用上,特别当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该如何保护,对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上没有法律标准。法律建设滞后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无法可依使征信建设在丰富其内容上步履维艰;二是对已收集的信用信息使用方面没有法律的标准,人民银行面临成为被告的风险。
1.2 社会信用意识不强,舆论氛围建设难
这几年基层人民银行的征信宣传进社区、进学校,工作做的不少,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社会各界参与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动性不强,企业、居民等经济主体仍然对征信体系建设的作用、意义理解不深。特别在中小企业信息收集上,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加之2010年初稳健的货币政策出台,商业银行受贷款规模限制无法放贷,许多中小企业认为没有贷款就没有必要建立自己的信用档案,不愿向人民银行基础数据库报送信息资料,已经建立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中断数据更新,使征信系统内产生大量的垃圾数据,极大浪费系统资源。
1.3 社会信用信息分散,整合和充分利用各方信息难度大
目前,不少行业都在自己所涉及领域进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私营业主建立信用档案、税务部门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建立信用档案等。要丰富征信体系内容,让征信大树枝繁叶茂,必须整合各方内容,收集掌握在各行业中的非银行信用信息资源充实到征信体系中,而不是诸侯割据。但是,目前没有统一的协调机制和各行业通用的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以及相互兼容的数据接口,部门之间没有相互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即便通过协调报送的数据也难符合人行的标准要求,整合信息难度大。各相关部门收集到的信用数据只能在所辖领域内使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1.4 征信行业没有统一标准,缺乏规范的监管,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建立权威性
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建立起权威性的行业协会组织。但目前征信业缺乏自律机制,有的社会信用评级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随意降低评级标准以迎合客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存在职业道德风险,评信行业不诚信,如何以信服人?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经过几年努力,虽然对培育国民的诚信意识起到初步作用,但远未达到深入人心的效果,信用异议屡见不鲜,权威性也因行业监管的薄弱而大打折扣。
1.5 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社会影响力有限
起步阶段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差错率高、银行信贷数据不完整、非银行信息收集难等问题均导致系统数据可用性不强。部分基层央行贷款卡年审中发现几个问题:一是有些信贷数据无法进入征信系统,无法得知确切数据信息,如:企业为个人担保数据未入系统导致无法查询;二是数据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已还贷业务在征信系统中仍体现未还以及新增信贷业务在征信系统中未能及时体现;三是错误数据仍时有发生。
2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2.1 加快征信立法,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尽快出台《征信法》,或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加入征信管理的相关内容,确立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使基层人民银行在开展征信工作时有法可依,为非银行数据和中小企业信息收集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其次对信用信息中数据保密范围与可以向公众开放部分进行明确界定,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方式,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工作设置法律标准,转变征信市场监管严重缺乏状态,提高信用数据的权威性;第三严格失信惩戒问题。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失信收益远高于失信成本,导致投机取巧、牟取暴利行为屡禁不止。在征信立法过程中将失信惩戒正式列入法律范畴,并辅之于道德和经济约束相结合,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促进人人自我约束的良好的信用氛围的最终形成。
2.2 政府推动和全社会广泛参与是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建设好征信体系的必由之路
(1)征信宣传。建设好征信氛围必须进一步拓展征信宣传深度,人民银行在宣传征信建设工作中主体地位同时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开拓创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提供群众需要的征信知识。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要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宣传力度,发挥政府部门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机制的商务惩戒作用。
(2)政府与全社会参与。地方政府要树立征信理念,充分呼应和支持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征信工作的开展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人民银行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征信工作长效机制。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通力合作,才能整合包括住房公积金、法院判决执行、欠税、社保、环保等公共信息,充实到征信数据库中,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扩大数据覆盖面。也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真正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建设好诚信社会。
2.3 完善当前征信行业建设,提高数据质量,树立信用数据权威性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避免各行业自搞一套,无谓增加整合信息资源时的劳动强度。应抓紧制定和规范各行业通用的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征信培训总结范文3
关键词:个人征信体系;征信行业;征信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72-04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别:A
一、美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成功经验
(一)适宜的市场经济环境催生了个人征信行业,并推动其健康发展
美国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启动了个人征信市场;大约在100多年以前,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消费信贷首先产生在美国,其早期的主要形式是赊销,最初,美国的赊销商仅在各自熟悉的客户群中开展业务,随着市场的扩大,赊销商为厂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开始将业务扩展到不熟悉的客户群。此时,赊销商为了保证其对客户信用水平判断的准确性,防范信用风险,产生了共享彼此消费者信息的需求,于是,独立、公正的第三者――个人征信机构应运而生。
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经历了100多年的自由竞争过程,由最初的几家地方性征信机构发展到2000多家竞争者,最终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破产、兼并,形成目前高度集中的个人征信行业。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过程,在市场中胜出的以Eqifax、Experian、TransUnion三大个人征信局为代表的征信机构都是市场成熟度高,竞争力强的公司。各个征信机构之间既相互合作又依靠各自的产品差异形成竞争,共同推动征信行业的不断发展。
可见,美国成熟的个人征信行业是以利益导向为核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个人征信市场的启动和认可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框架内主要依靠自我管理发展壮大。
(二)健全的征信法律体系为美国个人征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对个人进行征信是个人信用交易扩大的基础,能够使消费者获得更方便的信用服务。同时,个人征信是以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储存和使用为主要形式来开展业务,这必然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权问题。因此,个人征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的征信法律进行规范。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满足信用交易对数据储存和使用的需要之间的平衡,成为直接规范美国个人征信活动的核心法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目的下,才能合法获得一份个人信用报告,以及获取个人信用报告所必须遵循的手续和原则。同时,该法还严格规定了哪些内容可以包括在信用报告中,哪些内容不可以进入信用报告等。另外,《公平信用报告法》还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个人征信机构与征信数据的使用机构的义务;详细规定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法律诉讼所必须经历的途径和解决问题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哪些政府部门负责执行征信监管工作。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使授信人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报告提供的情况对消费者的综合经济能力、偿贷能力、风险特征和价值特征做出有效的评估。
除《公平信用报告法》之外,美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如《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破产法》、《隐私权法》以及《信息自由法》等等,这些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美国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将征信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都纳入了法律的范畴,保证丁整个征信行业的规范运行。
(三)完备的征信监管框架确保了美国个人征信行业的有序运转
美国征信行业的主要政府监管机构按银行和非银行分成两大类。银行系统的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监管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储蓄监督办公室等,这些机构通过执行法律来监管银行、非银行机构的信用业务。概括起来,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功能有:对有违规行为的征信机构进行监督和处罚;制定执行法案的具体规则;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适量惩处;教育全民在对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
政府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一些包括惩罚性措施在内的手段(如罚款等)来使征信机构改进其行为,可以要求征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惩罚性措施。当消费者发现其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或其信用报告被不当使用时,可以向政府监管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政府监管部门和法院之外,美国的征信行业协会也非常活跃,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具代表性的是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Consumer Data lndustryAssociation,简称CDIA),该协会会员涵盖厂全美各地征信机构,包括全国三大信用局,地方信用局、房屋贷款风险管理公司、应聘人员信息报告机构、商账追收公司等。个人征信行业协会负责各个征信机构的协调工作,还提供培训和颁发行业从业执照,以及颁布个人信用报告的标准和参与美国信用管理法律的起草工作,同时,还通过制定行业章程等方式约束征信机构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本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总体来看,美国的征信监管体系可以分为行政监管、司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三部分(如图1所示),其完备的征信监管体系确保了征信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使得征信各方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要求相一致,保证了个人征信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四)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是美国个人征信制度实施的载体
纵观美国个人征信行业演进的历程可以发现,信息网络技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由于交通和通讯设施的刚性约束、手工操作、电话问询调查效率低下,美国的征信行业并不发达。二战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的普及使信用交易记录同步转化为信用记录,并通过联网实现在线查询,大大节约了数据征集、传递和整理的时间,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如美国Trans Union公司依托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每月对2.2亿个客户资料进行12次数据更新,每次更新涉及20亿条的数据档案记录。
同时,由于信息技术实现了信息收集、储存、整理的智能化、自动化,从而使低成本且大规模的个人信用评分成为可能,它可以更直接地帮助授信方精确地界定可以接受的信用风险。个人信用评分及其自动化操作加速了整个授信决策过程,据美国消费银行协会的最新一份资料,以前不使用信用分时,小额消费信贷的审批平均需要12小时,如今使用信用分和自动计算机处理程序,这类贷款的审批缩短到15分钟。使
用信用评分后,60%的汽车贷款审批可以在1小时内完成,信用卡的审批只要一两分钟,20%-80%的抵押贷款可以在两天之内批复。
(五)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保证了个人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美国原联合信用局(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Inc,简称ACB)制定了专门用于个人征信机构的统一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数据采集格式Metro2,它规定了任何行业和单位都使用一个标准、统一、开放的计算机数据输入标准格式,为所要采集的数据内容定义了标准字段和字长,按标准排列。同时,在采集数据的过程中,Metro2还规定所采集的内容必须满足所有法律对这些因素的限制性要求。这种标准数据报告格式保证丁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拥有原始数据的一致性。
各家信贷机构都按照这个标准格式提供原始数据,数据固定地报送给三家征信机构,各家征信机构再按照各自的标准,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以千计的中间变量(特征变量),以表现消费者的风险和信用价值特征。由于三家征信机构按照Metr02的标准数据格式采集到原始数据后,对数据变换和加工的技术是不同的,最终形成各自不同的数据产品。其数据采集和转换流程如图2所示:
资料来源:王征宇等,《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
个人征信局在采集个人数据的过程中,还采用一种核心技术――个人数据的配对处理,即把有关某个消费者在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个地方的分散数据甄别出来,搜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从而保证了个人信息的完整性。
二、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议
(一)实施渐进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模式
鉴于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单位的情况下,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盈利企业都很难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而且,在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立法滞后,征信产品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完全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很可能造成征信市场的无序竞争。所以,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采用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的建立,而且征信产品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由政府启动征信市场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是,征信市场成熟后,这种完全由政府供给征信产品的方式,不利于提高运作效率和推进服务创新。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上,笔者建议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late)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渐进地实现个人征信行业的市场化。
1.建设――经营
在征信行业的起步阶段,由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创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采集、加工、储存个人信用信息,并提供基本的征信产品,从而快速启动征信市场;同时,鼓励民间投资建立私营的个人征信公司,这些公司可以从中央银行数据库中获取个人的征信数据,并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对原始的征信数据进行再加工,向市场提供征信增值产品。私营征信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依靠产品差异形成各自的竞争优势。
2.转让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成熟,相关征信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央银行要逐步弱化参与者的职能,强化在立法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具体来讲,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将公共征信机构转让给政府认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私营征信公司,进行商业化经营。原来的私营征信公司经过市场的优胜劣汰过程,形成各自的优势领域,面向特定的细分市场,有效避免与几家大型征信公司的激烈竞争。同时,可以采取入股、并购等方式开展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的合作。
(二)建立健全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信用征信立法规范领域已经做了一些探索,如上海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2001年底深圳出台《深圳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口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的颁布,为国家制定征信法规提供了立法实践,但作为行政法规的《征信管理条例》还未出台,致使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直接规范个人征信的法律或法规,这必将阻碍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借鉴美国经验,当务之急要出台我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以及《信息公开法》,重点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界定政务公开信息与国家秘密、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界线。一方面使征信机构可以合法地获得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另一方面又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二,明确规定个人对其自身信息各个方面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支配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维护权等。一方面维护了个人隐私,同时又保证了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内容、方法以及征信产品使用和传播的范围,特别是对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做出明晰的界定,从而使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公开、合法、正当。
第四,规定违法违规责任,建立起有效的惩罚机制,约束征信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三)构建完备的个人征信业监管框架
参照美国做法,我国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个方面搭建个人征信行业的监管框架。
第一要加强政府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
2003年9月,国务院通过调整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局监管我国的征信行业。鉴于当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金融机构的个人信贷信息,由作为金融机构“领头羊”的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我国的征信行业,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但是随着个人征信行业的不断发展,其业务必将超出金融部门,这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面向整个经济的监管部门,会出现监管范围过广,监管权利不符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将我国的行政监管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系统的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监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等。同时,国务院要出台具体政策,明确界定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扯皮现象的出现。
政府对个人征信业的行政监管是以征信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因此。在政府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征信法律法规,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征信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司法监管与行政监管相配合,推动个人征信活动的有序运行。
第二要强化行业自律。
根据美国的经验,个人征信业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受发展情况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建议尽快组建我国的个人征信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业监管框架的总体规划:在当前征信法律法规空缺的情况下,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随着征信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相配合,在此过程中,逐步推进征信行业协会的建立,待各项条件成熟后,由行政监管为主向主要由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过渡。
(四)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推动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在美国个人征信业的演进过程中,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今世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建立征信体系的环境、条件要远远好于100多年前的美国,我们可以利用当前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建设完善的动态数据库;在软件开发上,要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并重;在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规模容量、低成本接人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上,加大投入力度,并从政策的角度加以引导和推动。
(五)加快制定个人征信行业的适用标准
征信培训总结范文4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1 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客户定位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方法来防范控制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去有效的识别、控制、规避风险。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它是属于一种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来于为企业提供有偿担保,根据规定的担保费率获取相应担保费用。担保公司为了防范、控制风险,一般方式是要求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既可以由受保企业自身提供(如个人房产、车辆、股权质押),也可以有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如企业信用担保,负有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是否同意为企业提供担保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资产实力和信用度情况,二是企业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在担保公司实践业务拓展中,往往不能准确定位其服务对象,片面追求大客户、大额度,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重视,这种定位其实是与担保公司的业务特性相违背的。对于大企业来说,其资产规模大、财务透明度高、经营管理稳定、信用度高,所以承担的风险小,也正因如此大企业一般很少通过担保公司贷款。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般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为它们要么没有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在银行没有相应的信用记录,要么是因为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资产,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担保公司成立初衷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间搭建一座信用的桥梁,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所以中小企业是担保公司未来的潜在市场和服务对象,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信用体系,建立起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贷关系,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这是担保公司的任务和使命。
2 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
2.1担保公司自身具有的风险
近些年担保公司与银行进行了一些业务合作,为中小企业解决了部分融资难问题,但由于国家对担保公司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经营监管,使得担保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已经引起了政府和银行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第一,收益偏低。当前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模式主要是担保公司向银行存入保证金,银行给予相应的信用放大倍数,最高在保余额=保证金总额*信用放大倍数,所以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额度只能在限额以内。这样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入,除了要扣除风险准备金,还要扣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缴纳税费等,一旦发生风险还要代偿,所以担保公司的利润空间较小。第二,违规办理业务。当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现金流不足,无法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等方式,将贷款本息还清后重新办理贷款,这样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担保公司、银行都有利,但掩盖了银行潜在的信用风险;有的企业注册资本不符合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等完成增资手续后将资金抽逃,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有些担保公司为有实力、信用度好的企业办理贷款业务,贷款批下来以后用作民间拆借,从中赚取利差。
在内部管理方面,衡量担保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就是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但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后续资金补偿难以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这使得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比较迟,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控制风险经营不足。一是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章,操作失误、违规运作层出不穷;二是对担保企业进行保前调查时,由于担保公司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承保企业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三是风险转嫁方面,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方式单一,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操作中存在很多不当的地方。
2.2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
在我国中小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水平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技术研发能力弱、财务制度不健全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等特点,这都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的信用度较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本来不符合担保标准,但通过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骗取担保,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大大增加了担保风险。
中小企业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首先,征信体系不完善,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没有对外开放企业的相关信息,这既增加了采集信息的难度,也浪费了大量有效的信息。中小企业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并且信用意识淡薄,对于征信工作往往不支持,甚至抗拒开展征信工作,使得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征信难度大大加剧。其次,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落后,近几年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尽管得到一定发展,一些信用评估单位在市场上也具有一定影响力,但由于信用评估单位之间评级人员素质、评级目标范围、资金力量等方面的差异,评级的标准不同,导致评级结果难以统一。此外,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评级中企业提供的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使得信用评级结果缺乏权威性。
2.3来自政府方面的风险
政府过度干涉担保公司的经营,政府时常会用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要求担保公司给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特别是在有政府参股的担保公司里,担保公司在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始终摆脱不了政府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进行干涉,导致担保公司失去独立的运营权、决策权,增加担保风险。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于1995年颁发了《担保法》,但在实践操作中无法给担保公司提供有效保障,因为《担保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对担保公司缺乏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针对担保公司制定了一些管理规范,因缺少实质性的细则规定,最终很难达到约束、规范担保公司的目的。
3 如何做好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3.1提高担保公司管理水平,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中是一项影响范围广、难度大的工作,它是整个内部管理工作的核心。担保行业是个新兴行业,正在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企业、银行也越来越愿意同担保公司加强合作,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担保公司的影响力在加大,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国家必须要重视的。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担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如在公司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框架,使各个主体之间权、责、利方面相互制衡,保障担保公司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和约束机制。
健全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涵盖担保公司内部所有与风险相关的工作领域,其中包括:员工道德规范、行业准入、保前尽职调查、保审会审核规则、保后检查等。
3.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首先,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人民银行在征信市场的监管、指导作用。明确相关制度,对于那些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信工作的企业,要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保障征信工作进展顺利。对于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包括信息内容、采集方法等,可以使征信系统高效运作。加强工商、银行、税务各部门间相互交流,实现企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对征信系统的重要性及信息使用的保密性加大宣传力度,如召开一些由中小企业参加的交流会、座谈会,对企业进行有效宣传;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建立保密制度。
其次,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需要政府、银行、评级单位等多方积极参与建设评级体系,例如:政府部门应为评级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评级单位的合法性、准入机制、操作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评级单位的运作;银行需要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信用评级活动中,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并根据评级结果扩大评级单位的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给出相应的建议;评级单位进行评级工作时,不能受到评级对象的不利影响,做出与实际不符的评级结果,要保证其公正性、公平性、独立性。除此以外,评级单位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对评级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通过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评级方法,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以保证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3.3明确政府职能、完善法律制度
在担保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去干涉担保项目运作,更加不能强制为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同时,逐步完善《担保法》,针对担保业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规范其信用担保活动。
4 结论
综上所述,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通过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职能和完善法律制度,以便提高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实现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征信培训总结范文5
【关键词】信用;FCRA;启示
一、信用及其特点
(一)信用
对于信用(credit)概念的基本含义存在着不同的界说。《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我国《辞海》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李纪建则指出,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体现契约精神的一种关于各种财产跨期交易活动的制度规则。喻儆明等认为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我国儒家文化提出了许多强调信用的行为规范,如:“言必信,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
信用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型。根据授信对象性质的不同把信用划分为三大类型: 公共/政府信用(public credit)、企业/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消费者/个人信用(consumer credit/personal credit)。因而,信用这一概念大致包含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一个是社会道德层面,一个是经济法律层面。社会道德层面上的信用,是指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一种价值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价值观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即一种基于伦理的信任关系。在经济效用层面上的信用,是指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是债权人( 授信人) 和债务人( 受信人) 对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让渡。在这个层面上,信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关系,因而是一个经济法律范畴。
(二)信用的特点
1.信用的文化性和历史性
个人信用的起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文化、历史、道德和经济发展水平,而社会习俗和规范,尤其是意识形态一旦被人们内化,也会成为个人信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譬如生存、发展意识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虽然也具有一种文化引导机制,但所育化的不是商业社会中的理性精神,而是关系社会中的个体为获得血缘群体的接纳,获得生存的安全感而必须具备的一种伦理智慧。忠就要是真的忠,孝就要是真的孝,言语发自内心,言行一致,这就是信用。中国传统信用特征必然是一种以德性、自律为特征的内在信用。同时,它也制约着中国传统信用观无法在广泛意义上超越血缘、地缘等关系限制的人文圈。美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人的信用是处在亲戚、朋友的较低层次上的信用。在美国社会,工商业的发达、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平等观念,使人切实地感受到信用自律能为自身带来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信用”成为持久的物质和精神动力,从而激励人们化为自觉的行动。
2.信用的社会性
学者殷孟波认为,消费信贷在西方国家发展较早并已经成熟,是与它们超前的消费观念有着重要联系的。西方文化的传统是尊重人权、特别是个人隐私权,对于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将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的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区分开来,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使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学者孙杰指出: 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不等于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其姓名、使用其肖像和与其个人相关信息。一些有关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向社会披露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又出现了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的要求。在美国,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某些机构公开,做一定限度的披露,以供出于合理目的的查询。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市场主体在取得授权以后能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使用相关的信用信息。
3.信用的外部性
当绝大多数人都保持并提供信任(trust)时,少数人的无信用行为就会招致严厉的惩罚。如拖欠贷款后就根本找不到交易伙伴,从而使其拖欠贷款的成本变得极高;如拖欠银行贷款,就没有哪一家银行再愿意贷款给他,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个人信用的正外部性效应。在美国,个人信用的外部性对个人行为的影响非常巨大。如果某个征信机构了解到某人有不诚信行为,如拖欠水电费等,普遍存在的风险规避心理就会驱使银行认定,即便这个人获得了贷款,也不会及时归还,这样的话,此人就会因此失去得到贷款的机会。
4.信用的资源性
个人和组织诚实的品质,具体地说,即以往能够证明其操守的记录和一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都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国家的负债由国家和政府的财政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共同承担,呈现出比较合理的状态,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风险由社会成员共同均衡、合理地分担。从银行角度讲,西方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家庭、个人,即消费信贷,他们利用信用这种资源进行消费。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信用搭建了健康的金融体系,信用和信任造就了繁荣的经济和社会。
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美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对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美国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信用体系发展得非常完善。美国信用状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证据和事实来说明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在美国,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每个公民的信用状况都可以通过资信机构做出的信用报告而得到评估。这种报告为国家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依据,同时也将能够终生地制约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有过失信记录,那么他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在美国,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信用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灵敏的信用风险预警、管理机制,而且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这一切都使得信用意识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而社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石,从而形成了整个社会诚信的道德规范。信用制度已成为美国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档案被美国人看作第二身份证。因此,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美国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是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一系列相关法律的核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1年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以后于1996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作了重大修改。法律直接规制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征信业务链和授信业务链这两条主线上。在征信业务链,着重体现和贯穿了信用信息公开、负面信息修复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合理界定原则;在授信业务链,则突出体现了平等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1. FCRA的内容
根据FCRA,信用报告一般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
个人识别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新旧住址、社会保障号码、电话、出生日期、过去和目前的雇主名称,甚至可能还会包括配偶的姓名等。
信用历史: 即交易信息。包括一个人对于银行、商店、金融机构、房屋贷款商和其他曾向他提供过贷款的机构的偿债记录。对每笔贷款的开户日期、账户类型、款项额度、月还款额等,均清楚记录。已清偿完毕或关闭的账户也一一载明。如果有欠债未付或未按期支付的情况,就会在这里显示出来。
公共记录:一些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也能反映一个人的可信程度。例如欠税而尚未清偿、法院不利判决尚未执行完以及曾经或正在宣告破产等对评价个人信用有价值的公共记录。
信用查询:本部分列明所有曾收到某人信用报告的所有授信人和潜在授信人,包括所有其他经授权查看该人信用报告的人。另外,还包括所有其他得到该人姓名、地址以便主动向他提供信用的公司。这些公司并未真的查看他的信用报告,但用其他途径把他列入合格的信用、保险或其他服务对象,这也就是人们有时会接到那些无需申请已获“自动批准”的信用卡的原因。
争议记录:大多数信用机构都允许消费者和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声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和声明都会记录在信用报告中。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信用报告一般不包括银行账户余额、种族和、健康状况、性取向、刑事犯罪纪录、收入情况和驾车记录等信息。
按照法律要求,信用报告机构通常向不同的索取人提供不同版本的信用报告。消费者版本包括上述各项信息,以及所有查询纪录。而商户版本除包括上述各项信息外,仅列出为“允许的目的”而查询的公司的名单。这里“允许的目的”一般指消费者一方已申请某项服务,而不是商家自己主动向消费者“拉”生意。
2.关于信用报告的使用
谁有权获得信用报告?《公平信用报告法》(FRCA)中规定了谁可以访问信用报告,以及在什么情况或原因下能够访问信用报告。这里用美国三大信用管理局之一的Experian公司的信用报告为例进行说明。
硬查询: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可以由与他有业务往来的机构和人员查看,例如信贷机构、房东、信用卡公司、雇主等单位或个人。但他们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允许才能获得信用报告,他们的查询会记录到信用报告中。
软查询:一般的公司也能从信用管理局得到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目的旨在给消费者邮寄预先批准的信用卡申请,或打电话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但这些公司只是得到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并不会看到消费者的信用报告,而且这些询问不会记录到信用报告中。
自查:当前消费者自己也能够从信用管理局得到信用报告的副本。通过这种查看,消费者可以发现并改正信用报告中一些不准确的地方。
另外,如果消费者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以每12个月免费获得一份信用报告副本,这些条件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信用申请因为某种原因被拒绝、正在失业并计划在60天内找工作、正在接受社会福利救济。
3.关于信用报告的使用方式
合法信用报告获得者得到信用报告之后,根据信用报告所给出的个人信用等级高低,在决定是否批准消费者申请时,都有自己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与信用报告是完全不同的,信用评分是利用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将这些信息通过一些计算,得到一个简单数字,它并不是信用报告的一部分,简单讲信用评分是将信用报告中所有的信息浓缩成一个3位数的数字。通过这个简单的3位数,信贷机构就能够方便地决定是否批准消费者的申请。这个数字的范围是在300到850或950之间,数字越高表示授予消费者信用的风险越小。
个别栏目信息:信用报告本身记录了消费者与贷方的往来历史,其中某些信息也许对消费者来说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对于授信于你的信贷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甚至可能因此而不予授信。不同的贷方的标准不同,但比较敏感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查询次数:过多的查询次数可能暗示着一个人现在的经济状况需要很多信用,也有可能暗示一个人正在累积债务。专家认为,6个月之间如果有6次信用查询就有危险了。
开设信用账户:如果申请了许多信用账户而不经常使用,这也会影响信贷机构对消费者信用的判断,因为这会增加信用总数。
欠款:付款记录对个人的信用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出现拖欠,即使最后偿还清欠款,拖欠的历史也会在信用报告中保留7年之久。
债务与收入比例:如果某个消费者的债务已经超过年收入的20%,信贷机构很可能不予贷款;即使可以再贷款,利率也会很高。
超过信用限额:如果个人的信用报告中有一条或两条超过信用额度的记录,便会警示信贷机构。这预示消费者由于某些原因在财政上有困难。
4.关于信用报告错误信息的修改
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上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赋予消费者改正的权利,信用管理局也有责任改正错误。在修改信用报告的过程中,消费者所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是保留一切处理事务的记录,并且保留送交的所有文本的副本。
(二)FCRA下的美国信用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信用管理国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FCRA给予美国信用体系强有力的保障。美国信用体系不仅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而且对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1.FCRA下的信用消费推动了美国经济增长
FCRA下的美国经济发展为一种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美国生产力增长的助推器。据统计,美国居民消费信用余额保持了长达50年、 以年均12%的速度快速增长,总额已达到17万亿美元。居民信用消费的持续放大,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在美国的投资、消费和净出口三大需求中,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在80%以上,而美国居民的各种各样的信用消费方式占美国国内产品总消费的2/3以上。与之相比,欧洲的消费者在数量上超过了美国,但他们所获得的信用贷款总量要比美国消费者少1/3。因此,美国经济学家Walter Kichenman将美国的信用体系称为“美国经济活力的秘密成分”。
2.信用法律制度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
与FCRA信用法律制度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是金融业,因而FCRA的最大受益者也是金融业。FCRA不仅为金融机构识别金融欺骗与风险提供了甄别机制,同时也为金融业务的拓展与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信用消费方式及其产品,就是在FCRA体系内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下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业中盈利空间最大、利润来源最稳定的业务之一,它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利差收入,同时也带来了信用卡业务收费等非利差收入。数据显示,美国的银行贷款利润50%以上来自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消费以其流动性高、分散性强和客户面广的特点,一方面加速了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周转与增值; 另一方面通过“杠杆销售”,带动了其他金融业务的发展。由此形成的金融组合模式,有效地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美国银行信贷违约率一般控制在1.5%左右,杠杆贷款和风险债券违约率低于2% ,信用卡逾期率5%左右。资本运营的低风险和高收益率,吸引了国际资本不断涌入。美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如美国 45%左右的商业、产业贷款是由外资银行提供的,国外资本几乎撑起了美国信贷市场的“半边天”。
3.FCRA下的信用交易方式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
法律保障下的美国市场交易方式已经实现了由传统的现金交易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信贷投放速度加快,成本降低。目前,美国75%以上的居民个人使用信用卡消费,80%以上的企业间经营活动采用信用交易与信用支付方式; 金融机构做出为上大学,购买住房、汽车和房产保险等提供贷款的重大决定所需的时间是以小时或分钟计算。2005年的数据表明,美国86% 的汽车贷款申请者在一个小时内就得到了贷款,25%的汽车贷款申请者不到10分钟就得到了贷款,许多零售商在两分钟内就可以为顾客开设新的付款账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任主席Timothy J. Muris 说“因为有了信用报告体系,才能够有这样快速信用服务的奇迹”。在信用服务效率提高的同时,信用交易成本也不断降低。
交易方式的转变也直接导致了以信用交易方式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1997―2007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以年均34.9% 的速度增长,10年时间放大10 倍,2007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全球总额的71% 。美联储主席Alan. Greenspan 坦言: 电子商务发展极大地加快了市场信息流通速度,削减了企业成本开销,提高了生产效率与利润率。
4.FCRA下的平等授信扩大了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空间
信用已经成为一种财富和准货币。 只要信用好,无论眼前的现金存量与收入状况如何,都可以信用贷款和信用消费,甚至是身无分文时也可以凭借自己的信用维持生计与发展。平等授信给那些不富裕的人群、年轻人和居住在边远地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实质性的变化。平等授信条件下的信用支付方式,为20%的美国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 66%的美国家庭通过按揭方式拥有了自己的住房,1/3的美国家庭通过贷款购买了汽车。信用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救济方式。据美联储的金融调查表明,在过去的30年里,最低收入家庭获得消费贷款的比例飙升到接近70%。
三、FCRA对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以及带来的问题日益凸现。2000年,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调研,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约6 000亿元,无效成本至少为 GDP 的10%―20%,中国 GDP 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信用缺失对银行资产造成的风险,对公共资源造成的浪费,对市场环境造成的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纳入中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已成为中国深化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1999 年 7月,国内首家地方性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 2000 年2月,国内首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上海的试点拉开了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2008年5月,在陆家嘴论坛期间,成立了长三角征信中心。至此,全国一些省市相继开始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开始由点及面推进。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颁布了相关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台湾于1995年公布了“电脑个人资料保护法”用来规范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保障个人权利。香港个人信用始于上世纪60年代,1966年底个人信用仅为3.8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的比重仅为6.9%,至1978年,贷款总额已达88.65亿港元,所占比重上升至15.7%。1978―1998年,受经济和居民货币收入大幅增长、贷款结构的变化和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影响,致使住宅按揭贷款需求增长较快,个人信用总额年平均递增达24%,其中住宅按揭贷款年平均递增26.1%,信用款贷款递增36.7%,其他私人贷款递增9.9%。香港于1996年颁布《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将电脑处理个人信息和非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一并纳入保护范围。现在总的状况是: 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信用法规,但全国性信用法律尚未出台; 建立了一批地方性和行业性信用信息数据库,但规模普遍小、覆盖面窄,且彼此封闭,全国性、综合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 各地成立了一批征信评信机构,但普遍处于探索和市场拓展阶段,适应全社会的征信评信制度尚未形成。
根据中国的实际,借鉴FCRA的经验,笔者认为,中国信用法律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去把握、推进。
(一)发展模式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政府推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美国现代意义上的信用经济是与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相伴而行的。初期的信用制度实质上就是银行信贷制度和资本市场融资制度。美国政府从20世纪 30年代开始通过对信贷制度和融资制度创新,推动了美国征信评信制度的确立; 在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通过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监管,弥补了法律和管理缺位的问题。政府持续有力的推动,使美国的信用体系得以不断发展、完善和形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国情与北美不同。人们在消费意识、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与法律体系健全程度还正在深化和提高之中,信用产品的生产受到诸多限制并相对匮乏。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覆盖千家万户的庞大系统工程,考虑其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时效性,权衡信用扩张与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联动关系,因此,中国可以吸取以北美尤其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结合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一方面,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使政府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发起者、推动者; 另一方面,采取特许经营、股份制等市场化运作形式,稳健地放开征信市场,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征信评信业,聘请和咨询国际评信机构、资信专家给予帮助。如美国的全联公司已经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开展了业务,其中在6个国家建立了征信机构,他们对中国市场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对于一个信用体系后发国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高效率地推动信用资源的整合,在较短时间内构筑起信用体系的框架,避免盲目建设、一哄而上; 可以减轻政府巨额投资的压力,防止政府垄断投资、垄断信用市场,造成政企不分。一旦信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基本确立,政府的作用应回归到监管、服务上来。
为了加强政府的推动作用,国务院于2004年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笔者认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研究与借鉴国内外尤其北美的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研制信用法律体系总体规划,确立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思路、原则、方法和步骤,稳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是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的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电子政务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与专业的战略投资伙伴,整合全国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统一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三是加强立法与监管,依法规范推动,抓紧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探讨行业监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等问题。
(二)完善信用法律监管体系,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作为信用最发达的美国尤其突出。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能够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 ,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它信息,又称行政公开。譬如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信息自由法》(196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这三部法律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美国法律还要求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合议制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而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
当然,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美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保护国家秘密。
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在所有的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它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
完善信用法律监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可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信用法律体系是我国最迫切的问题之一。目前,中国的信用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中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法规中,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规定不是直接约束和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同时,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时不我待。因此,中国信用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是,确定立法原则,制定立法计划,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逐步完善。在这一推进过程中,一是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先行一步,为加快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中国的一些省市,如上海、北京、江苏、广东、浙江等,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信用法规。二是从信用体系的关键问题入手,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的信用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代国务院拟定的《征信管理条例》,也 包括征信体系建设整体方案 ,对征信行业的市场准入、行为规则、征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开放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应抓紧审定颁布; 立法机构要开始启动主要信用法律的立法程序。此外,在执法监管体系构建上,应该确立的原则是,谁立法谁监管,地方立法,地方政府监管,行政立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三)加强信用法律体系教育和研究,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要使信用社会概念深入人心,信用制度有效实施,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训(大学常规教育、员工在职培训、信用管理研发)必不可少。信用发达的美国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教育先行非常重要。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是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基础,信用管理行业的工作岗位分布于各个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市场调查、统计模型、数据库、信息检索、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教学、信用管理法律咨询、信用保险服务、保理服务、专业软件开发、财产评估等技术或技术服务岗位,以及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客户服务、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市场开发、风险控制、商账追收、现场调查的制造和服务性岗位。发展信用管理专业正规教育的主要目标既要适应就业市场需要、培养和造就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还要为各级别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从业执照考试提供专业基础培训,以规范商业市场上的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受培训水平,推动信用管理专业有关的研究和发展。
美国等西方信用发达国家,都大力投入信用管理的研究。信用管理的科研主要分理论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信用管理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信用管理有关法律、信用经济学、信用管理方法论、信用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伦理的影响等。信用管理的应用研究包括资信评级的数学模型及新技术手段、新服务方法、行业标准等。各种专业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专业协会、信用管理专业公司、专业评级公司、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家实验室和大企业的研发部门,共同构成了信用管理研究的主体。
现阶段我国要大力培养信用法律制度及征信行业的专业人才,加强信用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的教育与科研,培养,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业水平,这是提高我国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人才的培养,也要积极引进相关人才,使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法律范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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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艺.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J].管理现代化,2001(6).
征信培训总结范文6
【关键词】小额信贷,信用评价,服务水平
一、引言
对于小额信贷的研究最早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手段,它主要关注中低收入群体的需求,现在它的业务也延伸到储蓄和小微企业融资,总之,小额信贷是为了弥补难以得到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需求空缺。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从引进GB模式试点算起,我国的小额信贷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确实满足了部分小额信贷需求。然而,由于金融体制的制约、借款主体征信系统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小额信贷至今没有达到预期的成就,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不能满足小额贷款“短少频急”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的数据显示,我国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有所增加,支农贷款也有所提高,同2002年末相比较,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提高了5个百分点,达到各项贷款的45%,和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相比提高了15个百分点,占比96%,但是仍然无法满足我国小额信贷的需求。
三、我国小额信贷的短板
(一)小额信贷政策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严格,这对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和稳定功不可没,但是也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繁荣。我国的小额信贷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是在全国范围内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适用于我国大范围地区的规定。 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政策的普遍性带来的是水土不服,在东部地区开展很好的政策,往往在西部地区难以实施。针对不同情况的借款需求,缺乏层次性的政策来引导,没有具体的操作指标。
(二)小额信贷机构分布不均衡
目前,小额信贷机构不仅拥有发放贷款业务,也开展了吸收存款等业务,在选择营业网点的时候更倾向于选择经济条件良好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借款人经济能力较好,能提供抵押,贷款金额较大,还款及时,有效地降低了贷款风险。而广大的发展中地区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更为迫切,没有很高的信用等级,加大了他们申请贷款的难度,信贷机构在发展中地区的营业网点也相应减少,网点分布密度小对于建设该地区的信用体系和风险监控提出更高的要求,每个网点需要监管的地域范围扩大,资金需求也会增加,满足小额贷款的能力就减弱了。
(三)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
我国小额信贷评价信用评价指标缺乏系统性,加上小额贷款借款人抗风险能力低、经营水平有限和环境条件变化大等,信贷机构只能“惜贷”、“慎贷”来降低风险。信用评价要素应该包括借款人的总体情况、资产状况、投资行业的前景与发展现状、借款人的个人品格、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抵押担保程度和借款人所处的地域环境等。现在小额信贷信用评价体系注重定量分析,更多看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而很多小额信贷借款人财务制度并不完善,不能如实反映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借款人的财务因素具有灵活性,单纯的定量分析无法有效开展,会误导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级应该和借款人的诚信度、社会关系、经营能力和家庭状况联系起来。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的信息采集方法、采集范围、信用记录和报告方式不完全统一,造成城镇居民比农户容易申请到贷款的现象。此外,信用信息加工大多仍采用手工方式,信息化管理水平低,征信系统规模较小,信息数据库只有借款人识别信息和还款记录。
四、建议
(一)加强小额信贷法律政策引导
完善小额信贷金融法律体系,支持基层金融机构的发展,在控制全局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基层金融机构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做出微调,如分期还款,合理吸收存款等。过于严格的制度会抑制金融创新,而过于标准化的政策会降低实施效果。
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根据产业扶持政策开发相应的小额贷款产品,提高了发放贷款的针对性,能及时满足有贷款人的需求,抓住发展机遇。给予贴息补助,降低金融机构的成本,也激发了小额借款人的积极性,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长期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信息化处理贷款需求可以降低业务复杂度,缩短审批周期,有助于借款人及时拿到贷款,提高客户满意度。信息化系统能帮助管理更加规范化,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有效防止违规操作。“贷款难”是许多小额借款人的共同心声,这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结果,只要控制了风险系数,缩短申请时间将不再是难题。建立信用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信息,从个人品质、投资前景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考核,从定性和定量出发,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同时,建立担保联合组织,提供沟通渠道,把借款人联合成一个共同担保责任连带小组,快速通过审批的条件就是互为担保。
(三)加强事后监控
发放的贷款及时还款才能保证资金持续利用,给更多有贷款需求的人利用的机会。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监管贷款的走向,降低贷款损失的概率。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财务报告或者汇报收入,客户经理要不定期走访借款人,核实借款人信息的真实程度,保证信用系统中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总结。小额信贷的初衷就是解决农户和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填补了商业银行贷款的业务空缺。在引用GB模式的同时,结合中国国情,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为金融机构提高充足的资金储备。引入现代化管理系统,提供规范化信贷管理,保证贷款安全及时收回。形成适合东西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小额信贷模式,真正起到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张保民等. 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曹辛欣.小额信达的利率分析【J】.黑龙家对外经贸,2007,(5)
[3]王曙光.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哲学与挑战【J】.农村金融改革与小额信贷研讨培训班资料,北京: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