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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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施细则

房产税实施细则范文1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房产税实施细则范文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 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申请材料齐备。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根据企业生产线逐条审查,同一产品单元涉及的所有生产线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数量样品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原则上应抽取单元内的任意样品都可以进行许可证检验,代表该单元样品。

玻纤胎沥青瓦样品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封样,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七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当地发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第十九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有省级及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所有产品;如有实地核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该单元不予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沥青类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或省审查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 话: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传 真:010-57811066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武庆涛、郭利、唐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房产税实施细则范文3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  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  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房产税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出租;涉税问题

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安居乐业,个人财富主要集中在住房方面。随着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一部分创业人士将住房投资入股。

一、个人住房股权投资的涉税问题

1.个人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

个人住房投资入股在税法上视同销售,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

假设深圳市居民个人股东拥有住房,建筑面积120平米, 购买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持有时间不足2年,价值500万元;按照深圳市目前的租售比,月租金在8000元,以此进行演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鉴于此住房不足两年,需缴纳增值税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2)附加税种及印花税

如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印花税0.05%。需缴纳附加税种及印花税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3)个人所得税

税率是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房屋满5年但不是首套房,个人所得税1%也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7,619.05元(=5,000,000.00元/1.05×1%)。此外,被投资公司需要根据评估价格缴纳3%契税及0.05%的印花税。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145,238.10元(=5,000,000.00元/1.05×3%+5,000,000.00元/1.05×0.05%)。

此交易环节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和印花税等共计461,877.77元。

2.被投资公司持有环节涉及的税种

假设该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 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1)房产税,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缴纳房产税800,000.00元(=5,000,000.00元/1.05×70%×1.2%×20年)。(2)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每年每平米×土地使用面积(一般为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假设该房产小区地块容积率为4.0,地段属于深圳市二级纳税等级即年每平米21元,该公司经营期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600.00元=(120/4×21×20年)。(3)企业所得税,被投资公司将个人股东投资的住房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按20年提取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即107142.86元 [=5,000,000.00元/1.05×(1-10%)/20×25%×20年]。(4)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持有房产在折旧费用递减企业所得税后仍需缴纳税款705,457.14元(=800,000.00元+12,600.00元-107,142.86元)。

以上(1)和(2)合计该住房在个人股东出售给被投资公司及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共需缴纳税款1,167,334.91元(=461,877.77元+705,457.14元)。

二、个人住房出租的涉税问题

个人住房出租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住房出租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每月8000元的租金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种,税率是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可以忽略不计。

2.房产税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出租收入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即每年应缴纳房产税3,657.14=8,000/1.05×4%×12,被投资企业在20年的经营期需缴纳房产税73,142.86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持有该物业按余值缴纳房产税减少726,857.14元)。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在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7,085.71元[=(8000/1.05-8000/1.05×20%-800)×10%×12个月×20年]

此外,被投资公司收到租金发票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即=8000/1.05×25%×12个月×20年=457,142.86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持有物业计提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457,142.86元。个人股东将房产出租给被投资公司,个人股东所缴纳的税款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200,228.57元,相对于被投资公司取得租金发票抵减的企业所得税457,142.86元,还节税256,914.29元。

三、个人股东从被投资公司赎回住房的涉税问题

如果个人财富获得增长,需要从被投资公司赎回住房,相当于被投资公司向个人出售住房,由于涉及关联交易,还需要税局指定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作价。假设该房产没有增值,个人股东原价赎回,被投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

1.增值税及附加和印花税

由于该物业系2016年4月30前取得,仍然使用简易征收办法,不分持有物业年限,统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被投资公司还需缴纳增值税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增值税附加税种及印花税,需缴纳附加税种及印花税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1)增值额=申报价-扣除项目金额

(2)扣除项目金额=原值+原契税+递增额(原值×递增年数×5%)

(3)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50%

100%

200%

虽然个人股东按原价赎回该住房,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主管税局对此交易的价格认为明显偏低,应找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来确认该笔交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3.契税

个人需要缴纳契税(面积在90平米一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及0.05%的印花税。个人股东赎回该住房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50,000.00元(=5,000,000.00元/1.05×1.5%+5,000,000.00元/1.05×0.05%)

四、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出租的筹划建议

个人股东将住房进行股权投资在交易环节和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间,个人股东及被投资公司需要缴纳各种税款1,167,334.91元;而个人股东仅将住房出租给被投资公司收取租金,被投资公司以此租金抵减纳税所得额,个人股东及被投资企业双方还少缴纳税款256,914.29元;至此,个人住房股权投资和个人出租住房给被投资公司,综合缴纳税款差异达到1,424,249.20元。

综上所述,如果避免缴纳转让环节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及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还是个人持有物业出租较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房产税实施细则范文5

这让人想起如下场景。有人说老虎会吃羊,结果,有人在园子里同时放入一只老虎与一只羚羊,这只老虎七老八十,牙落爪钝,而羚羊正当壮年,奔跑速度快,犄角尖利,一放入场,老虎气喘不止,羚羊踢掉了老虎一颗牙后逃得不见踪影。人们感慨,谁说老虎吃羊,看看,老虎是假招子。目前在沪渝实行的房产税就是这只老掉牙的老虎,而房地产市场就是那只壮年羚羊。5月5日,重庆市财政局表示,目前重庆已经入库的房产税几十万元,而上海约20笔应征房产税入库,两地相加不到200万元,不及上海一套高端住宅的价格。

严格来说,上海与重庆实行的不是普遍的房产税。重庆实施的是毫宅与高价房惩罚税。按照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含)~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可见重庆的房产税主要打击的是高端住宅,收税范围小而税率低,并且随着商品房均价的上升,纳税的3倍价格标准也将水准船高。

上海的房产税目标指向过度投资性购房。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的,税率可暂减为0.4%,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上海不征收存量房,是对既有的利益格局的妥协,封堵住了因为抛售存量房产生的房价大幅回落。税收优惠举措则在房产税上开出一道口子,成年子女独立成家可以减免,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只有最老实还有钱的人才会成为纳税一族。

无论是重庆还是上海,房产税已经变性,过于温柔,弹性极大,既是对已有利益格局的妥协,也是对既往鼓励房地产投资政策的绥靖。目前还不是评价房产税效果的时候,因为纳税高峰期还没有到。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上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重庆在每年11月或12月、上海在次年1月分析房产税的效果是最佳时间,能得出较为完整客观的结论。

房产税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房产税;房地产调控;权力寻租

一、引言

近日,有经济学界人士称,1987~2012年这25年里,国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累计净增了13.19倍,平均每年上涨55%。数据显示,1987年全国商品房平均单价仅408元/平方米,到了2012年则达到5791元/平方米。计算定基房价指数1987年为100,2012年已经是1419.4。有专家指出,“由于长期调控政策所积累的楼市结构性矛盾日渐加深,未来房价仍将保持一定的上涨惯性。”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价上涨本应该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过高过快的持续上涨是不合理的。近几年我国房价上涨势头正足,为了抑制房价的进一步上扬,避免出现房地产泡沫现象,国家继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在部分城市颁布限购令之后,又重磅推出了房产税,并且选择上海和重庆两个一线城市作为房产税试点,从而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房产税的推行情况及达到的效果进行研究,以期得出一些有用的结论,为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甚至全国推广提供参考,为保障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和国家经济平稳运行提出合理建议。

二、我国房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

(1)我国房地产现状。近年来,尽管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包括房产税在内的限购限贷、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等措施,但是楼市在高压政策下却顶住了压力。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全国商品房销售额、销售面积分别在2012年6月和7月结束了2011年四季度以来的持续下降,保持同比上升且增幅扩大,11月增速分别为38%和30%。根据统计局数据,2012年11月70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数量53个,比10月增加了18个;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上涨的,11月有25个,比10月增加13。国元证券的数据显示,12月第2周全国33个城市成交量同比增加71%,环比减少4%。其中一线城市环比上涨19%,二线上涨9%,并且北京上涨74%。华泰证券跟踪的25个核心城市显示,11月成交量环比上升19%,创年内新高,量为价先的原因使价格也跟随上升。12月成交量较11月略下降6%,但依然维持高位,特别是北京等地价格上升趋势仍在延续,但受到预售价格的监管,上升幅度有限。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楼市总体持续升温的趋势似乎已成定局。

(2)房产税试点调控效果分析。房产税在千呼万唤之下终于出台。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重庆和上海两试点起征房产税。两地推出不同的征收标准,重庆(相对于上海)的税率高、对本地居民的征收力度大、对外地居民征收力度小、在计税依据上计税基数较大。但是在免税面积上实现了对其他方面高压的缓冲,存量独栋住宅为180平方米、新购高档住房为100平方米对于一般家庭来说,缴税的面积基本可以完全免除,政府能够征到的房产税恰好是中高薪阶层,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上海在免税面积上规定人均60平方米,将中低曾收入人群隔离在房产税之外,也起到了征收富人税的作用。两地对比来看,重庆征税力度稍显大一些。重庆2011年预计可征收房产税约为1亿~1.2亿元人民币,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2900亿元的0.04%,而2011年重庆土地出让金收入820亿元。上海2011年预计征收房产税3亿元,土地财政收入为1510亿元。由数据不难得出,两试点房产税都对财政收入贡献甚微。从长期来看,试点的房产税政策由于应税面窄、税率过低等,目前所征收的房产税对降低房价的作用微乎其微,对改善地方财政收入也不会达到很好的效果。

(3)房产税调控存在的问题及实施阻力因素。第一,调控政策不够具体,执行困难。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表声明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但是关于这一政策执行的时间、扩大的城市等相关细节一拖再拖、迟迟没有出台,公众猜测中央似乎只是在传递楼市政策不会有松动的信号。细则的难产,意味着政策执行接近空话。执行困难,力度不够,这恰恰给了地方政府空子可钻,把解释权留给了地方政府,同时令地方政府以为中央没有切实的解决办法反而增强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信心。这样微弱无力的调控政策对由于土地财政长期存在而形成的高房价几乎造不成影响,对高房价的支撑点没有实质的影响。第二,房产税增加了供给者的成本。房产税作为一种税,本身变成了供应者的成本,开发商和其他投机者很可能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普通购房者身上。如此看来,房产税虽然抑制了购房需求,拉低房价;但作为一种税赋,却又推高了房价。我们不愿看到的是,真正有购房需要的普通劳动群众却为房产税买了单,致使房奴数量骤增,加重人民群众生活压力。第三,自身设计不合理。从试点来看,房产税属于从价计税。从价计税是将减除后70%~90%的原房产值,作为计算缴纳房产税的依据。但是这种税制设计没有考虑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化和房产价值的上升,房产原值并不会发生变化,这就造成了房产税难以发挥对经济的调节功能和担当地方主要税种的功能。第四,“土地财政”阻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后,买卖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虽然中央对楼市一再施压,但是地方政府未必能够做到令行禁止。房产税相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犹如九牛一毛,地方政府当然想尽办法阻挠房产税的施行,以换来招商引资、买卖土地的巨大利润。这样一来,由于地方政府执行大打折扣,房产税形同虚设,成了一纸空文。“土地财政”的存在对房产税的推行所产生的阻力使得中央的楼市调控措施收效甚微。第五,刚性需求难以缓解。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住宅需求大于供给,但是开发商的不主动增多楼盘推热了楼市,使得房价应需而涨。虽然房产税属于抑制需求方面的政策,但是现如今人们对住房刚性需求不断增大,房产税的调节效果很可能收效甚微。第六,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单单从重庆和上海这两个试点来看,就已经发现房产税的征税标准存在差异。中央缺乏统一的征收标准,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当标准的制定者和执法人员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之时,势必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房产税征收标准口径主观裁定,执行期间遇到的困难很可能遮遮掩掩而不去实际解决、一带而过,如此何谈调控作用,甚至催生新的腐败。

三、完善房产税制设计和施行的建议

房产税的产生初衷是抑制过度投资和投机,打击囤房炒房,稳定物价,让更多的人有房可住。但是,在房产税推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阻力。政府部门应当从多个角度制定措施,配合房产税的实施,使房产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真正作用显现出来,力争达到预期效果,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承担起保障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1)完善实施细则。自“国五条”颁布以来,之所以媒体及房地产业内人士对其各种揣测和解释未曾中断过,就是因为细则不细,难以执行。中央应该尽快制定更细的房产税调控和推行准则,将中央和地方标准统一,收回地方政府对房产税的解释权,充分切实地执行中央政策。

(2)进一步完善税制设计。第一,减免其他环节税收。西方发达国家,在房地产市场稳定方面的通用方法是通过开征房产税来增加房屋保有环节的税费的同时减免一些房屋在开发、交易、出租环节的税费。经验表明,这种运作模式有利于房价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从根本上降低楼盘开发成本,平抑房价,从而进一步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确保住房市场上出租出售房屋量的增加,以有效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第二,改革计税依据。国际惯例上多以估定价值作为房产课税的计税基础。参照国际经验,这样就能建立起税收收入随房产价值的上升而增加的机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不同地段级差收益问题。对大多数采取租用形式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以收入法确定其评估价值;对民用住宅的评估,多采用市场成本法、收入法和价格法; 对于某些工厂等,要按其重置成本减除折旧后的净值作为计税依据。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评估时都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价格级差和地租等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3)重视房地产评估人才培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仅有3.5万人获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就算是上海试点也仅有1351名注册房产估价师,这个数字远远满足不了评估需求。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采取减免考试费用、安排相关方向的就业等优惠措施重视培养高素质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人员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需要,促进房地产评估人员高质量的批量产生。

(4)规范政府管理房地产市场行为。第一,摒弃“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应当放眼宏观大局,改变以买卖土地获得主要财政收入的运作模式。居高不下的土地出让价解决不了,房价就难以打压。政府应当积极投身实业,并引导投机者投资实业,踏踏实实发展实业,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增加住房供给。管理专家闵昱在谈房产税时指出,“行政干预只是权宜之计,长远来看市场还是会遵循供求关系,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规律”。开发商捂盘不售,住房刚性需求不能满足,这种现象决定了加大供给是平衡供需的重要举措。政府要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引导和鼓励开发商增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同时地方政府要保证廉租房出租环节的公平性。廉租房推出之时,一并实现子女入学、户口迁移政府部门“包办”等利民政策,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有住房需求的公众对廉租房的需求,从而对购房需求起到了暂时性的缓冲。第三,增强地方政府调控房价信心。中央应当尽快出台更多更细更严格房产税政策,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做出调控大动作,加强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降温的信心,只有加大了执行力度,才能令购房者和炒房者更多的持观望态度而不敢轻易投机,从而稳定市场。

参考文献:

[1] 毕重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有效性分析[D].山东:山东大学,2012.

[2] 闵艳芳.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对策探究[J].企业导报,2012(24):26-27.

[3] 刘富莉.论财产的可税性[J].财税法论丛,2005(6):118-121.

[4] 樊华,叶艳妹.英国房地产税制简介[J].涉外税务,2005(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