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正义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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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正义论文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1

关键词: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当人我们不断反思、重新思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时候,环境、能源、人口等方面的生态危机早已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要解决得重大问题了。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高校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建设,影响和决定着大学生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形成和确立[1]。从目前高校德育教育的实际状况来看,德育教育的内容存在滞后于时展的问题,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树立新的教育理念,注重对大学生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导,是高校德育工作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

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是一种新型的道德教育活动,是高校的教育工作者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生态道德观出发, 启发、引导大学生树立为了人类长远利益和更好的享用自然、享用生活,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相应的文明习惯[2]。目前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并不乐观。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虽然开设了有关环境保护之类的相关课程,但总体来看,学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淡薄、行为缺失,生态伦理道德知识贫乏。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观念存在局限性

传统德育教育观念以学生“达标”为工作的致力点,忽视对学生道德能力的培养,当学生离开特定的德育环境,面对新的问题和情况时,不易做出准确的道德判断,不能实施正确的自我教育。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基本停留在知识的传授上,没有自觉地把其纳入到德育教育的内容以及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里,更谈不上对塑造“理性生态人”最为重要的情感体验、习惯养成及价值观的培养。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意识淡漠,对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缺乏深刻的认识,生态道德行为缺失,逐渐成为影响校园、周边环境乃至社会的一个问题。

2、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全局性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高校普遍增添一些新兴的、着重于应用性的知识或专业,但结果往往又局限于适应性的增加和知识面的扩大,缺乏全局性的指导思想。当人们在应用领域出现了某种新技术,并意识到它可能产生的社会伦理或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对人类构成威胁时,才迫不及待地进行道德教育的补课。正因为如此,当人们看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及到自身的生存,而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不能完全起作用时,才会想到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前瞻性、全局性

3、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存在薄弱性

由于生态环境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大部分高校在某些相关专业开设生态环境教育课,缺乏专职的师资队伍和专门的教材。大部分教师没有受过专门的生态环境知识教育的培训,知识缺乏系统性;在教材方面,没有材和教学大纲,现行教材缺乏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意识和内容,过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系统性,在趣味性、实用性和指导性方面不足。高校一般以环境专业或理工专业的基础课程类教材为主,缺乏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学生不可能接受全面的、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教育。

4、大学生在生态伦理道德问题上的价值取向上缺乏一致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利益主体、利益观念的多样化,各种思想文化思潮的激荡带来了思想观念传递的多维性,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实效性面临着挑战。主要反映在学校的一元价值倡导与现实社会多元价值取向的冲突上,也反映在学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与社会环境相脱离、与受教育者心理需求相脱节等诸多问题上。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都缺乏系统地与社会大环境的交流互动,许多大学生没有形成坚定的生态伦理道德信念,当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利益发生碰撞时,大学生在生态道德问题的价值取向上便发生转变 [3]。这种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不和谐的“两张皮”现象,给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上午措施加以改进,“面向未来”的教育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生态善恶观教育

即形成对社会和自然善与恶的观念。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原则,明确提出了“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4]。这一原则告诉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生态善恶观的确立,能帮助人们以大自然的真善美为善美的标准,并为努力追求真善美而行动。

2、生态正义观教育

即树立维护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的正义原则。生态正义是指个人和社会集团的行为原则符合生态平衡的原理,符合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它倡导可持续发展观,保护野生动物,植树造林的正义行为,反对破坏生态系统,毁灭物种,污染环境的非正义行为。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

3、生态良心观教育

即树立爱惜自然,保护生态的善良观念。是指人们对生态环境、对大自然中所有生物的责任感、同情感、荣辱感,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为自然界所有生物负责。它能唤醒人们反思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增强人们对大自然的美感、道德感和理智感,选择适合生态道德的行为,并监督他人行为,以此激励人们保护环境。

4、生态义务观教育

即养成主动、自觉地对社会和自然的责任感。人之所以要尽义务,是因为人类与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社会、国家、家庭的命运息息相关。同样,人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人,地球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人类的生态义务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应尽的责任,也要通过道德自律内化为人的内心信念,从而树立对生态的责任感。

5、生态意志观教育

即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生态意志能促使人们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按照生态道德动机所决定的生态道德行为坚持下去,成为克服在爱护自然、保护自然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

1、加强生态伦理道德实践环节,形成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应积极组织、支持大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诸如生态调查,环保签名,公益活动;利用“植树节”、“爱鸟周”、“地球日”、“戒烟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特殊纪念日,在校园举办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增强大学生对保护自然环境重要性的认识,陶冶其道德情操;还可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围绕“关爱生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主题,举办摄影、征文、演讲、绘画等比赛,宣传环境保护的科技知识、法律法规,提倡绿色消费,使生态伦理道德深入人心。

2、通过课堂教学环节进行直面教育

日常教学是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的主要途径。论文参考。在各类课程的教学中,教师都应积极主动地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和教学特点,适当增加和补充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如在哲学课中,教育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在法律基础课中适当进行环境法规的教育;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要补充生态伦理道德的教育内容。此外,还可以通过开设“生态伦理学”、“人与自然”、“环境社会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共选修课来普及生态知识。

3、加强校园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大学”

美的环境可以陶冶美的心灵,绿色校园对学生人格完善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对生态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起着催化作用。学校作为一个小型生态系统,应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生态伦理的要求。在校区建设上应充分运用生态学原理,根据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运用原有的资源和条件,使用符合生态标准的清洁环保设施与材料,提高校园绿色覆盖率,使校园的兴建与自然环境的改造形成良性互动,激发学生的环保热情,培养学生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创造环境的意识、态度和情感,促进绿色行为的形成。

4、编著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材,培训专职教师

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应体现生态伦理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理论的完整性,使大学生真正了解到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树立崇尚自然、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的高尚道德情操;培训可以从事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是进一步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必要保证

总之,在高校中普及生态保护知识,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努力形成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共同进化是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最终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马桂新.环境道德教育[M].科学出版社,2006(10);288

[2]王世民.高校生态道德教育刍议[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3(3): 55.

[3]安德智等.伦理道德理论探索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268~276

[4]阿尔贝特·史怀泽 (陈泽环译).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127.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2

现代气候变化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地球平均气温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地球生态系统的改变、海平面上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过去150多年里,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随着工业化的扩张而增加,1901年以来,世界平均气温上升了0.74℃。从1978年开始可以获得的卫星数据表明,北冰洋冰层的年均厚度正以每十年近3%的速度消融,夏季减少更快,超过7%。北极冰冠的体积已不足50年前的一半。在这段时期内,北极地区的平均气温上升了大约7℃。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抑制全球变暖趋势,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切的政治议题。但正如吉登斯所言,在治理气候变化问题中存在“吉登斯悖论”①现象,我们称之为“青蛙效应”,意即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听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等到灾难来临时,人类再想应对它,为时已晚。这就是为什么对于许多公民来说,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议题的原因。有关态度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为此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为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公民都不会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来抑制全球变暖趋势。③气候变化风险的间接性、不可见性使得有些国家只关注于当前利益的获取,忽视气候变化带给未来的风险。短视和冷漠使得有些公民、国家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却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而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少数国家原意承担责任、采取措施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短视和冷漠也加重了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不公。

一、“吉登斯困境”与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指人人都应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主张权、责、利相对称。④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环境权利,公平地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代内之间是这样,代际之间更应该如此;第二,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所有人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承担补偿自然的责任,以实现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环境公平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大类,代内公平又分为国际公平、区域公平、阶层和群体公平。⑤气候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危险的,引起气候变化的是人类活动。随着工业生产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日益增多,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地生产环境不公,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国与风险受害国、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问题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日益复杂。

(一)气候变化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

代内环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同等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强调同代人之间的社会公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管是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还是正在工业化道路上前进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气中排放工业废气,理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吉登斯悖论”现象的出现。然而有些温室气体排放国尽管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风险,但他们同样不愿意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因为他们认为气候变化的风险对于他们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与思想会导致全球范围代内环境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发展本国经济、加快本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加害者。温室气体排放过多将导致全球变暖,影响气候变化,并且这种风险具有无国界性,也即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则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温室气体排放国正是利用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将气候变化的风险分摊给全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些国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对于自身而言是无形的、间接的、不可见的,于是他们就以此为借口放弃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从而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这种将风险分摊的现象尤以某些发达国家最为明显,发达国家将某些排放工业废气严重的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转移局部气候变化风险。风险分摊的做法对其他未过多排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存在显著的社会不公平,构成国际社会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一国为追求本国经济利益,在工业化进程中损害其他国家享有环境之益的权利,拒绝承担环境之害的义务,这种以本国为中心的经济发展观是导致全球环境不公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全球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又成为“吉登斯悖论”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公民个人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的议题,也即关于气候变化问题,公民关注的是气候变化风险发生后应该如何解决,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如何来预防,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提出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预防原则”。为什么公民缺乏气候变化的预防意识?尽管公民认识到气候变化存在的风险,但绝大多数人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来改变他们的日常习惯,以减轻这场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为如驾车、乘飞机、乱砍乱伐等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或是降低环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许就因为每一个公民的这种行为对于整个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终将汇合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关 注自身利益的满足,将个人行为会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整个人类承受,在每个个体看来,气候变化的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为风险很少只针对个体发生,通常受害者是一个群体。错误观念的导向下公民的行为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

(二)气候变化的代际环境正义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是指当代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问题上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无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坏他们的生存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生活在贫困中。①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还是国家,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时总是更多地倾向于发展经济,甚至通过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排放废气污染物等途径来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人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忽视后代人利用资源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同时当代人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但却不采取解决措施改善大气质量,将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的风险转嫁给后代人承担,也称为风险继承,使后代人承担未能获得相应收益的社会成本,造成环境代际的不公平。气候变化是地球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累积的结果,而其影响也将是代际传递的,因此会产生环境不公的代际传递。②气候变化的长期性使得人类在排放温室气体的时候很少考虑到气候变化将给未来产生的各种风险,人类将风险留给后代人,自己享受发展的成果,将后代人置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当代人认为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他们总在避免承担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不愿采取行动改善气候状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一个酝酿代际环境不公问题的过程。环境不公是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解决气候问题引发的环境不公问题,必须不断推进和深化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进程。

二、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克服“吉登斯悖论”,就一定要让言语变成行动,发展出能有效治理气候变化的政治。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应该有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即将该议题纳入政治议程,而第二阶段必须将气候变化政治化深植于我们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关切之中。①

(一)气候变化问题进入政治议程

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有一个过程。1960年代中期,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科学家向政府提出报告:二氧化碳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1970年代初,科学家开展一系列气候问题研究,呼吁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威胁予以重视,这一时期主要是科学家致力于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视。1985年在奥地利的菲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赫(Villach)召开的“评估CO2及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及有关影响”的国际会议,就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决策上加以重视。在1988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气候问题已经正式成为一项国际政治议程,有来自48个国家的300多名科学家、政治家以及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指出,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最终后果可能仅次于核战争。多伦多会议后,政治家不能不对于日益增长的公众关注和科学上的共识作出一系列反应。这些反应包括: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科学背景和政策建议的评估报告;频繁召开国际会议,高层政治家纷纷发表声明,表达为控制和减缓气候变化采取对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标,等等。这些努力导致了1990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开始,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或环境问题,而成为一个轰轰烈烈的全球性问题,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异常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②气候变化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逐步纳入政治议程,这是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一阶段。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实际上也就是将气候变化的风险纳入政治议程、使其进入公众视野,即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讨论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风险将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国家认识和了解。风险公开化有助于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气候变化风险带来的恐慌,改变原有的“气候变化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体的”观念,时刻认识到气候变化风险的严重性,自觉改变日常行为习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风险公开化有助于减轻环境不公,欠发达地区的公民和政府将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温室气体排放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督促国家和个人减少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处于环境不公平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者将逐渐意识到“短视行为”和“以本国为中心”等观念的错误性,在发展的同时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从而避免自身遭受更为严重的气候变化风险。进入政治议程,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国家发展中的政治和政策问题,这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国际会议还仅限于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未能就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气候变化的政治化要求国家和政府成为重要的活动者,因此吉登斯认为第二阶段就是要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在国家内部,为实现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政府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该树立一种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必须有某种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的“计划”①,即制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政策方案,将气候变化与政治联合并稳定于政府活动中。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的“计划”可以使政府宏观把握、约束国内各行业、各地区、各社会团体等主体之间的行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有节制的利用资源实现环境不公问题的解决,促进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第二,政府应该注意保持有关气候变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平衡各党派之间、社会团体之间 以及各行业之间利益,维持政策稳定执行,打造某种类型的跨党派框架以推进放眼长远的政治。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仅有国家内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部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大部分国家都认可的国际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功治理。尽管目前气候变化已经纳入国际政治议程,但是国际合作存在难度大、进展慢、效率低等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以一纸不具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收场,国际合作难度大。国际合作的困难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谋求各自利益,存在国际性的环境不公问题,无法实现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气候变化对各国威胁的程度不同,对多数国家而言,气候问题还没有形成现实、直接、明确、迫切的威胁;第三,在责、权、利关系上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和不平衡。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中各国的责、权、利关系不确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国通常不愿主动承担责任。环境正义要求人们在环境权益上实现责、权、利的平等,环境权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内的责、权、利关系更加的不明确,国际合作将更加的困难。

但是,合作共赢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国际合作更应该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将气候变化融入国际事务;保持国际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各国行为,避免部分国家将气候变化的风险转移或是将风险继承,减少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实现国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时政策稳定有利于各国更好地适应和持续实施气候变化政策。哥本哈根会议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动能将推动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这是今后国际合作发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标杆;推进新国际制度的创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边机制并赋予其一套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管措施等等。②国际合作应该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约束力,重要的是保证治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只有在避免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国与国之间真正的合作。

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二阶段还要求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双边行动和协作形式。要想有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参与进来,“吉登斯悖论”的解开也有赖于提倡、促进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到改变日常不良行为习惯的行动中来,而不仅仅依靠恐惧使公民行动。建立多边协作机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将气候变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环境权、生存权等权利意识;将治理气候变化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指导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如果公民能意识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见的,威胁气候的行为总会以某种形式反过来威胁人类社会,而每一个公民终将不能避免风险的危害,“吉登斯悖论”将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将改变自身的日常行为规范,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公民可能减少每周驾驶SUV的次数,减少私家车辆的行驶路程等等,这将平衡公民之间、公民与后代人之间的权益,缓解环境正义问题。如果公民能够意识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将最终使风险危害自身,意识到环境正义问题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着因他人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时候,公民将产生反抗倾向,形成利益群体共同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生存权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气候变化机制,督促其他群体采取措施改善气候状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公民社会的能量,动员个人行动,建立多元治理、多层治理模式是气候变化的政治化的一个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方式。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亟待国际社会、国家内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尽管气候变化风险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后果,如印尼海啸造成导致约25万人丧生,很多人不会对它们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而是袖手旁观,以致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气候变化的政治必须处理“吉登斯悖论”,促进治理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并将其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3

关键词: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自然价值;过程哲学;生态纪

中国的生态哲学从环境伦理学研究开始。环境伦理学概念首次出现在1980年《现代生态学中的方法论问题》译文中。2 译者余谋昌作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首创者之一,于1991年6月出版《生态哲学》一书,提出了生态哲学的理念,填补了我国生态哲学研究的空白。生态哲学作为一种新的哲学转向,让人类重新思考如何看待自然、如何行动。中国的生态哲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正在走向成熟。它从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阶段展开,历经自然观入手的自然哲学研究以及对技术异化的批判、在人类思维的历史进程中的生态思想研究,直至今天生态哲学正在走向全面发展。

一、生态伦理发展阶段

西方发起的环境保护运动和“”结束后,一些学者很快从“”中走出来,此时,中国的生态哲学研究也开始从环境伦理学涉及。在研究过程中它把握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及思想,阐释了生态伦理内涵,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基础,产生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而形成了中国环境伦理学重要的认识内容。

中国的生态哲学与自然辩证法有着深刻的渊源,或者说中国的生态哲学就是从自然辩证法中发展出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观就是它的根。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奠基人于光远于1958年《人在变革自然界中的能动作用》(《自然辩证法通讯》3期),这是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辩证法通讯》还在1964年第1期发表了惠伯纳・魏汉藩的文章《什么是自然哲学?人们为什么要研究它?》,1981年第3期发表了唐以剑的论文《人类生态学――环境科学研究的核心》。于光远在1991年7月发表的《自然》(《自然辩证法研究》)一文对自然做了深入的研究。这既是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的研究,也属于哲学上的自然观的研究,更是生态哲学的基础,是关于自然的哲学。今天几乎绝大多数研究生态哲学的学者都出身于自然辩证法。生态哲学的研究成果有相当多的在《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即原来的《科学技术辩证法》)这三大杂志。

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属于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生态哲学贯穿始终的基本问题,中国的生态哲学也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1980年,余谋昌把环境伦理概念介绍到国内, 1986年发表了《关于人地关系的讨论》,认为远古时代人类社会生产水平很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弱,对自然只是一味的崇拜。第一次技术革命以后,机器技术体系装备的生产力高速发展,人类凭借着这种力量控制一个又一个自然力,在征服自然的凯歌中开辟人类的新天地。1人类产生了自己是主人的思想,形成了控制自然、战胜自然的观念。1988年2月其发表的《生态学中的主体与客体》一文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生态哲学中的主客体来研究,这是当代重要的全球性问题。2一方面人作用于环境,另一方面环境也作用与人,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辩证的关系。此时的学者们已经将目光集中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讨论中,这是评判问题的依据所在。正如余谋昌在《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一文中所说,生态哲学以人与自然关系为基本问题,它区别于人与自然二元分离和对立的传统哲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哲学。3

人与自然的关系延伸进入伦理学研究领域,生态哲学就从环境伦理学发展起来。源于20世纪末西方的环境保护运动使得环境伦理学很快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这影响着中国的生态哲学,其发展主要集中在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习和跟踪。中国生态哲学开始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伦理道德的层面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研究生态伦理学问题。1991年叶平发表了《人与自然:西方生态伦理研究评述》一文,文中提到西方的生态伦理学创立经过了孕育、创立和发展三个阶段。41992年余谋昌撰文阐述了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他认为生态伦理学把伦理学知识领域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共同体扩大到“人―自然”共同体。5

在中国的生态哲学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在环境伦理上的激烈争论。孙道进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的理性崇拜本身恰恰是非理性的1,为了人类的利益、为了经济目的,人类掠夺自然从而产生环境问题,这促使环境伦理学重新思考自然的价值、自然权利等问题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真正本质。杨克俭在《生态环境危机与人类角色转换》一文中指出,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及人类生命安全的全球性问题,要想消除危机,必须改变把人看成是自然之主人的观念,重新认识人类在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共同体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2随后余谋昌于1994年发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引发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提出人类应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这是现实对我们提出的迫切需求。因为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贬低自然,虽然获得了局部上的成功,但是危害了自然整体,也危及人类的根本利益,使得我们陷入困境。3因此,人类所面临的抉择是从旧意识向新意识过渡的过程。人不应该是世界的统治者,而应该是看护者。

对于这样的批判和反驳,人类中心主义也在不断扩展自己的理论内涵并为其寻求辩解。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发表后的第二年,《自然辩证法研究》发表了《天人和谐之道――兼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和《走进人类中心主义 ――兼向余谋昌先生请教》两篇文章。文中提出人的利益与自然的利益相统一,自然的利益体现为人的利益时才有意义。要解决目前的环境危机问题,人类必须尽快超越目前的发展阶段,使人类文明持续不断地提高。4与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相反,潘玉君等认为人类中心主义非但不应该走出,而且应当走进和重建。困扰人类的一系列问题并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使人类体现或实现了价值。51996年张理海《人类中心主义:一种哲学观念还是一种传统文化精神?》并明确提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应该能够缓解人类与自然的冲突,可以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除了走进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别无选择。6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基于价值观的不同所导致的争论,使得自然价值问题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一个焦点。自然价值不仅关系到人如何看自然,更涉及自然的权利,与人的行动相关。自然价值、自然权利是生态哲学在环境伦理上不或可缺的内容。

首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自然是否存在内在价值。环境伦理揭示,自然不仅能满足人类的需要,自然对人有价值,更能满足每一生命个体的需要,这是自然的生态价值。1995年叶平的《人与自然: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一文首次将自然的价值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自然界的价值具有多样性,除了有工具价值以外还包含着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人类应该针对自然事物本身去评价其价值,而不仅仅是从它的用途、功用来评价,自然事物有不依赖于人类评价和存在的价值。11996年佘正荣发表了论文《自然的自身价值及其对人类价值的承载》,他认为自然不仅有内在价值还具有创造性和维持性,不断建造和优化自己生存及发展的条件,并维持着稳定的生态系统。2自然的内在价值不是人类赋予的,是其本身具有的,内在于自然之中,是自然千百万年发生、发展、进化的产物,人类的价值也只是自然所产生的千百万种价值之一,服从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自然是内在价值、工具价值、系统价值的统一。3

其次,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人的评价而存在的,在亿万年前没有人类的自然界就已经存在其自身的价值。《自然的价值与自然的本质》一文提出,将自然的价值成立条件归于人的评价是有偏见的。在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这并非什么人类心智中的、主观的过程。4但是《论自然的价值及其主体》一文却认为,所谓“价值”,实质上是指自然事物能满足人类的所需,即对人是有用的。这里的自然价值是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5这与自然主义不同的是明确否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认为自然主义对于自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解释是矛盾的。而《自然价值的伦理精神》一文认为,自然不仅具有外在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必以人类作参考,是自然所固有的。自然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都共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之中,体现了它们的统一性。6自然拥有内在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没有评价者就没有价值的问题也迎刃而解。就如同一幅美丽画卷,即使没有欣赏他的人,也不影响它的客观存在。就是说,没有评价者当然也能有价值。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不否认人的内在价值,在生态系统共同体内,人与自然既有相互依存的工具价值,又具有各自独立的内在价值。7

然后,就是对于自然权利的研究,研究者在肯定自然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权利。1999年纳什的《大自然的权利》由青岛出版社出版。其核心观点认为自然是有权利的,并且作为生物链最顶端的人类有必要尊重自然的权利,并且对它赋予道德关怀。大自然也必须拥有其自身的天赋权利。12001年《自然权利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发表,文章阐明自然的权利是将权利扩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不仅包括动物、所有的有生命体还包括无生命的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界。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赋予人权利,同理,自然庞大内在价值也赋予自然相应的权利。2郑慧子在1999年发表的《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一文中认为,人首先是存在于地球表面系统内的,人是生活在由自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两者构成的区域当中,人类应该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去维护共同体的秩序与和谐。3因此人对自然有必然的伦理关系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从自然观入手的自然哲学研究以及对技术异化的批判

2000年之前,中国的生态哲学主要从人工自然的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自然观,2000年之后转向从技术异化的批判角度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自然观。人与自然的关系贯穿于生态哲学研究始终,人通过技术与自然建立联系,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学者对人工自然的哲学研究。1993年发表的《由自然哲学到人工自然哲学》认为,自然哲学的研究需要从自然扩展到人,人的活动所产生的产品及其过程、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人的活动及其产品对人类的反作用等等都应该扩展为研究内容,也就是说人工自然必须走入研究视野,自然哲学要走向人工自然。4林德宏在1993年《自然观研究的新阶段》,提出系统地开展人工自然观的研究是自然观研究的新阶段。人工自然是人类行动产生的,人的行动沟通人类和社会并以人工自然呈现。对于人工自然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揭示自然与社会的本质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实现生产模式的转轨。51999年陈洪良《人工自然观与现代社会发展》指出,人类社会在自然之中发展,自然的发展是其前提,人工自然观首先必须体现生态文明,这是人类的精神对自然的生态把握,把人类意识融入宏大的自然生态系统中。6

从自然哲学维度入手研究生态哲学,是从生态自然观研究开始的。生态自然观更是中国生态哲学研究不可缺少的。肖玲在1997年发表的《从人工自然观到生态自然观》一文中指出,自然观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考量,也是人类自身成熟状态的重要标志。自然发展过程与自然观演变进程(天然自然观――人工自然观――生态自然观)相吻合,生态自然观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7自然观就是如何看待自然。《现代自然观与可持续发展》一文提出,自然界本身无所谓善恶,人不能等待自然“善待”自己,也不应该自认为是大自然的统治者。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为了生存人类需要利用自然。人类通过发展科学技术利用、控制、改造自然。不应该因为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对发展科学技术没有信心,也不应该弱化甚至放弃科学技术,只靠伦理信念规范人的行为,利用自然、改变自然依靠科学技术,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也需要科学技术。1

科学技术是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对象,针对科学技术所产生的问题,分析人类利用技术对自然产生的影响,是从技术哲学维度入手研究生态哲学中的自然观问题。2001年发表的论文《自然中的技术异化》是从批判的角度分析技术对自然产生的危害。这篇论文是人工自然与天然自然研究的继续。自然中的技术异化将人工自然和天然自然相互抽离,可是,自然界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由于技术进步的控制和干预,其整体平衡受到干扰,阻断了天然自然的自然进程。技术的进步在不断地削弱自己和人类的存在基础。技术越发展越显现出技术异化现象。2《从哲学视角审视人工自然》一文指出,技术的进步促进人工自然的产生和发展,对人类的进步有积极意义。然而,人工自然作为人劳动的产物,从天然自然中分离出来,在与天然自然的对立中成为导致异化的因素。3

对技术异化的克服就是要把技术放置于生态之中,并以生态的形式展现出来,那么技术就可以是天使。论文《生态技术――技术可以是天使》(2005年)认为,生态纪的技术就意味着那些增强“生命之家”的创新。技术是天使,使人类的故事演绎出辉煌。技术也带来危机,它产生了环境污染、生态灾难、物种灭绝,以至于我们现在的新生代正在走向终结。然而,终结也是新生的契机,新生代的终结意味着生态纪元的开始。4也就是说先进技术必须与生态的技术相一致,这也是技术的天使本性决定的,技术可以是天使。

把技术放到生态之中克服技术异化,是建立在生态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现实行动,随着生态哲学的发展,中国学者把世界观和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世界观决定价值观,决定我们的行为。郁乐和孙道进在《试论自然观与自然的价值问题》中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他们认为回答自然价值问题的理论根据是自然观。关于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道德争论的背后隐藏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自然观。无论是何种对自然权利的理解都取决于他们偏向于何种自然观。要么将人融化于自然,要么从自然的利益出发批判人的所作所为。5薛勇民和路强在《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一文中提出了只有将自然价值论放置在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中,自然价值论的确立才能成立,才能以丰富多彩的自然价值批判只有人类才有价值的错误观念,自然价值论本身蕴于生态整体思想之中。1可见,中国学者们不再纠结于人与自然的抽象对立,而是将视野扩大到更全面更广泛的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下去理解自然的价值问题。

三、人类历史思维进程中的生态思想研究

2010年以后,中国学者开始研究西方哲学历史中的生态哲学思想,再加上对中国传统哲学生态思想所做的挖掘,中国的生态哲学在哲学的历史思维中研究生态思想的历程,从思维的层面丰富了生态哲学的研究。在人类的思维历史中,生态思想的发展是持续的,期间有过反复、曲折。生态哲学有价值观维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有本体论维度的研究,也就是生态自然观;在哲学思维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态思想,就是思维层面的生态哲学研究,这相当于认识论维度的生态哲学研究。

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蕴含的生态思想一直都是中国学者的研究内容。《自然辩证法通讯》在1989年第4期发表了李志超的《抱朴子的自然观》一文,1993年第6期发表了周昌忠的论文《中国传统哲学天人关系理论的环境哲学意义》,1997年第4期发表了胡化凯的论文《感应论──中国古代朴素的自然观》。这些研究都阐述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自然观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1998年第5期的《自然辩证法通讯》发表了徐刚的《莱布尼茨与朱熹自然哲学》,把东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做了比较研究。

生态思想在西方哲学思维的历史进程中有着曲折的道路。2010年发表的论文《哲学历程中的生态思想轨迹――从古希腊到科学革命》,这是生态哲学研究深入人类思维领域,在哲学的历史进程中研究生态思想。论文聚焦于每一时代哲学所关注的主题,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主题,这体现为哲学的外在转向。文章指出,哲学史是人类思维的代表,自古希腊以来就有了人和自然的生态性思想,但是对思维的抽象强调切断人和自然的有机联系,将哲学引向了中世纪的宗教。哲学背离自然、背离人,以神的唯一创造性代替自然的内在创造力,以上帝扼杀人性,割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科学革命之后,伴随着牛顿力学而强大起来的科学,以机械自然观解构了自然生态,终结了生态思想。文艺复兴对人的理性与思维的张扬片面强调意识、思维、理性,彻底终结了哲学中生态思想发展之路。2

被机械自然观终结的生态思想如何回归人类思维历程,中国学者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2011年《哲学历程中的生态思想轨迹――从笛卡儿到怀特海》一文就是对生态思想重回人类思维的历史过程的探索。文章指出,笛卡儿提出的心物两分的二元论把生态性只给了人,人类思维从此空前提升,忽视了自然和世界;休谟和洛克对二元论的质疑和反思,使生态思想得以呈现,但又因社会与文化局限性而不能彰显;到了康德的心灵体验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再也看不到对自然的生态阐述,自然只有精神上的客观存在,生态性的思想只属于那个客观的精神,一个完全没有物质基础的存在。 12012年罗久发表了论文《自然中的精神――谢林早期思想中的‘自然’观念探析》,他指出,为了克服康德留下的精神与物质的二元论,谢林发展了一种有机自然的理论,认为自然并不是完全受制于因果规律的客观对象,其本质上并不是完全外在于自我意识的纯粹客观对象的总和,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2

哲学所关注的主题体现为哲学的外在展现,哲学的发展还有其内在的逻辑,从哲学的内在逻辑入手研究生态哲学是纯粹的思维向度的研究。2012年发表的《从达尔文到怀特海的本体论逻辑进程》一文,详尽阐释了生态思想如何从达尔文开始一直到怀特海,更彻底的生态哲学思想如何从达尔文的进化论经过创造进化论、突创进化论,最终到怀特海的有机体哲学这一发生、发展并形成的过程。32012年发表的论文《关系性―过程性原则的逻辑必然性》则阐述了在人类哲学思维的历史中,从哲学的内在逻辑发展中揭示生态哲学的出现是哲学发展的历史必然。探讨哲学内在逻辑的演变历程也是生态哲学的研究任务。古希腊哲学是哲学的逻辑起点,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同时肯定了“世界是真实存在的”的本体论原则以及“认识必然可能”认识论原则。从这两个可以推出“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关系原则和“世界是过程的”过程原则。本体论原则、认识论原则、理性原则可以推出关系性、过程性、有机性逻辑必然性。生态哲学提倡关系、过程,强调整体和有机。这是从哲学的内在逻辑来解析哲学的发展历程,分析思维整体中的生态哲学思想,更是生态哲学得以完善的标志。4

四、生态共同体:生态哲学对走向生态纪元的追求

从中国学者对生态哲学在不同时代不同看法可以体会出生态哲学本身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6期发表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进展》一文,从论文的题目可以看出,当时的生态哲学就被看作是环境伦理学。作者李寿德肯定了中国学者在环境伦理学领域所做出的成就。而佘正荣2006年认为,在生态伦理学这门重大新兴学科的开创过程中,存在着多元竞争的理论是非常合理的5,这肯定了生态哲学发展的多元性。2007年张岂之《关于环境哲学的几点思考》,他指出,环境哲学的目的是要探讨伴随环境危机而产生的哲学问题,它们主要涉及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各类问题。环境哲学必定需要研究环境伦理问题。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解决人们该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6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已经意识到生态哲学面对的问题就是哲学本身面对的问题,哲学的主题要转向关注“如何做”。2012年刘福森发表的论文《生态哲学研究必须超越的几个基本哲学观念》指出,任何哲学都只属于自己时代的“特殊哲学”,生态哲学就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是按照生态文明的价值与逻辑所构思起来的新时代的哲学。12015年发表了论文《生态哲学之解读》,作者直接阐明生态哲学就是哲学本身,是今天的时代哲学。如何行动成为哲学关注的主题。生态哲学就是哲学转向行动,是行动的哲学。生态哲学就是哲学本身的发展,那么生态哲学的构成就要有生态本体论、生态认识论以及生态伦理学。2

由于全球生态危机的现实,生态哲学揭示其深层根源并批判现代性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中国学者所研究的内容。2008年发表的论文《生态学批评中的理想人格――“生态人”之分析》指出,生态学的批评使人类中心主义思维破产,以具有关系性思维和博爱情怀的“生态人”批判独断的理性人。3卢风在《整体主义环境哲学对现代性的挑战》一文中,以生态哲学的关系及整体理论分析批判了现代性哲学所存在的问题。他的研究解构了现代性的物理主义,消解了主客体的绝对二分,挑战独断的理性主义。他提出,唯当彻底摈弃了独断理性主义的完全可知论和知识统一论时,我们才会敬畏自然、保护地球。4解决当前严重的环境危机要求的不只是改革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更要挑战现代性哲学所存在的问题,研究人类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如何做,研究公平、正义伦理,研究生态文化,研究关爱生命、保护环境,研究生态智慧。

针对全球生态危机,寻求后现代的思想去解决,运用具有更彻底生态性的过程哲学去分析也是中国学者所做出的努力。2002年发表的《过程哲学与生态危机》一文明确指出,过程哲学被誉为当代新思想的来源,并用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全球危机。过程哲学的空间不受限制,它涉及现实中的所有层次。不同层次的相互依赖,不同个体的相互依赖,特别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依赖。5《过程析学与时代的急难》一文中作者指出,过程哲学的精髓就在于使人们意识到“我们在世界中,世界在我们中”6。这是过程哲学有关现实的研究。过程哲学的产生与发展也伴随着现代西方哲学的终结过程。7过程哲学由于对相互联系的推崇,怀特海称其为“有机体哲学”,以表明他对世界组成的理解。它是生态的,以生态学为基础。《生态学:过程哲学的科学基础》一文这样阐述:生态学揭示了每一个体都体现了创造性的能量流动,支持了过程哲学所倡导的创造性、个体以生物多样性、生态位创造构成了生态系统的有序结构,肯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由此支持了过程哲学的多元价值观。1这是关于过程哲学本体论的研究。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

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03年)。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但是,当今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早已渐渐抛弃了这种纯粹以人的视角去审视和衡量自然价值的理念。另一方面,对于森林的理解也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看作是一棵课树木的简单集合,而是应该整体的思考。首先承认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将森林其本身也当做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这个自然系统的功能不仅仅是对人类社会具有价值,同样也是对于别的生态系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维持它们之间稳定与平衡的价值。有的学者对于森林所下的定义是:“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与其所生长的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组成的协调共生的生物社会。”笔者对这个定义比较赞同,但是这个定义还是比较狭窄。因为在森林中生活的动物、昆虫等都是森林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它们的存在对于森林的稳定和能量的平衡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基于这个理解,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以联系和整体的观念去理解森林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的含义。所以,在生态补偿意义上的“森林”的含义应该是:森林是林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草本植物以及各种伴生植物、动物、昆虫等生物及其与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综合体。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生态补偿”,有自然科学领域和法学领域两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其中,生态学方面,主要是把生态系统看作是一个整体,生态补偿是在生态系统自身受到损害之后,通过自我的修复和恢复,使之回复到原来的平衡状态,也可以叫作是“自然生态补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和收益与支出的总量平衡。经济学方面对于“生态补偿”也主要是持干预主义(外部性理论)和市场主义(科斯定理)来下定义。如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以上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来自生态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虽然这些定义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定义,但是也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的。

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其内容也是以为权利和义务为主体的。那么,从法律领域对“生态补偿”下定义的话,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应该包含至少两种“补偿”,一是,对于为了维护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和为生态效益的维持和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二是,对于从森林生态效益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人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后文详述)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可见,“协调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和有关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脱离了该原则就很可能背离了环保的目的。另一方面,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和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森林生态方面的投入还是明显不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环保要同经济发展协调,那么从另一个方面看,环保的发展也是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我国并没有形成成体系的,统一的,完整的补偿模式。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方法和主体方面都比较窄,不利于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在当下人民对生存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应该在森林生态的补偿方面下足工夫,力争与经济发展相平衡。

(二)环境正义的指引

“环境正义”是环境哲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正义是其中的主要问题。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方面,对每个行为主体(国家、组织或个人)来说,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在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正义”的侧重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资源及其所带来的正外部性的永续利用。

环境正义中的三个基本原则:生态可持续性原则、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对后代负责原则。其中,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统领后两个原则的。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自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才可能使森林资源良性增加,克服现存弊端。

(三)“等价有偿”的要求

“等价有偿”原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森林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它有其自身才在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对于森林的正外部性在当下的时代已不应再是免费的午餐。享受了这些“生态服务”的受益人就应该承担这些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直接的收归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作为育林、护林、栽种新林的资金来源。这样,也能提高国民的生态意识,使每个人都感受到森林的生态保护都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在负担着森林补偿的费用。

三、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

(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应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⑧。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了加大财政支付力度,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加大财政支付力度。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属于公共产品。长远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基础保障和宏观调控。然而仅仅依靠当前从财政中划拨出部分资金作为林业基金不能满足补偿的需要,应该设立“森林生态补偿税”,向受益人和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征收,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2.发行“绿色森林彩票”。需要资金资助的公益事业,特别是需要长期大量资金支持的关系全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绿色森林,运用发行彩票筹集资金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可行的。同时,发行彩票也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扩大森林保护的影响力。

3.设立受益部门补偿基金。可以由环保部门牵头建立“森林建设补偿基金”,从育林基金、征占林地费等收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偿基金。也可考虑从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基金。目前我国己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让受益个体不再免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4.应用BOT融资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BOT的实质是政府将本该由财政投资、公营机构承担建设和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授权方式特许给外商或私营机构来投资建设和经营。这样可以在减轻政府负担和扩大外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及投资建设规模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的资金、技术支持和积极性,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而且利用BOT模式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不同于完全的商业化或私有化,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仍掌握战略控制权,待特许期满后,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将移交政府所有。

5.接受捐助。社会捐助可以为环保人士提供表达心愿的途径,也开辟了环保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单位、个人的捐助或援助。环保NGO组织的发展也为社会捐助环保资金提供了保障。 转贴于

(二)补偿标准过低并且单一,应当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引入市场机制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不难发现,资金补偿的客体仅仅是管护费用和基本防护费用的一些刚性开支。且根据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即75/h㎡,这些费用只能是一种补助,很难基本达到营造和防护森林真实的成本水平,更不用说对森林的生态效益和林农的发展机会损失进行补偿。“据调查,生态林的营造需要2100元/h㎡,而管护的费用至少需要150元/(h㎡·a)。而利用生物量法计算全国平均森林碳汇的价值为320元/h㎡,是补助当前补助标准的4倍左右。”

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补偿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和价值核算体系。例如:南方地区,其经济发展程度比北方发达,划为生态公益林后,其丧失的机会成本比北方地区要大得多,难以调动人们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此外,不同的树种,不同的林区所耗费的抚育成本也不同,不同地区的群众的发展机会损失也不同。这些都应当纳入补偿标准的考虑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确定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应该核算好森林的生态价值,将其生态效益合理量化,而不应单纯地考虑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成本核算包括公共建设资金、劳务投入、风险投入以及为保证生态体系稳定失去商品经营机会的损失。这应当是补偿标准的底线,也是对林农利益的最低保障,若补偿低于这个标准,则是对林农利益的剥夺。对森林生态效益成本和价值的量化只能构成补偿的最低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在此基础上由交易双方进行博弈与协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参与来弥补政府补偿管理成本高,速度效率低的弊端,并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因为市场补偿机制具有补偿方式灵活、管理和运行成本较低、适用范围广泛等特点,可以通过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样,在保证最低补偿标准基础上,实现生林生态效益的自主经营,从而更有效的落实补偿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补偿手段单一,应当实现多元化补偿,建立“造血型”补偿机制

当前主要是资金补偿,应该补偿方式多样化,拓展到技术,发展机会补偿等。森林作为林区农户的生活空间和场所,是林农家庭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对森林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同时,林业也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进行森林保护后,不但直接减少了林农的收入,而且会影响当地林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减少了林农的间接收入。所以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需求,通过优惠政策帮助其改变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并积极寻求森林多效综合利用途径,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

建立造血型补偿机制是对现有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补充。造血型补偿是指政府或补偿者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被补偿方(地区),帮助生态保护区群众建立替代产业,或者对无污染产业的上马给以补助以发展生态经济产业。建立造血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是为提供生态屏障的欠发达地区构筑一个发展平台和空间,为其提供发展机会,激活其发展潜力,从而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探索“造血型”补偿机制:

1.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保障措施,允许源头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招商引资和异地发展,调整经济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并以发展所取得的利税返回,支持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2.通过技术援助,虽然不直接投入资金,通过技术的提高,从而提高当地居民的谋生手段达到改善生活的目的。技术援助可以包括技术支持和农经教育,增强林农致富的本领。

3.基础设施援助,为这些地区填补基础设施,丰富其业余生活,提高偶啊生活质量,激励其保护森林生太效益。

这将有利于调动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加财政收入,形成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造血”机制;通过发展促进保护,依赖保护促进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四)法规制度相对滞后,应加快立法进程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5

关键词:环境正义;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正义论

Abstract: The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began in USA when the American black struggled against the waste dump issues in the 1980s. Later, supported by the American public and the academic circle, the struggle led to the emergence of a new ethical concept, namely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is paper evaluates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al values of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eory by analyzing this new concept and American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heory framework, many concepts need clarifying. The theory has brought changes to participants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system.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rights of the weak group rather than the strong group in environmental benefit allocat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cuses on the environmental crisis of social groups with persified economic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and besides, solutions are studied based on the equality principle i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The theory of American environmental justice presents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friendly society in China.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justice; American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 justice theory

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普遍性问题,当代社会的每个具体领域均涉及正义问题,如经济、政治、法律、国际关系、教育和文化等。对“环境正义”给予特殊的关注,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环境问题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凸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分量。[1]因为环境问题主要由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构成。地球的有限性无法改变就有必要对人口及经济发展进行控制。而限制谁的自由和发展则关乎正义问题。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凸现了分配的正义。第二,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共同的行动,而公平又是统一行动的前提。环境正义问题不仅进一步拓展了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变化的新格局,也标志着对生态危机成因及其解决之道的认识或反思的深化。

一、“环境主义”概念

最初,“环境正义”一词被认为包含“种际正义”的内涵。例如,温兹(Peter Wenz)在以“环境正义”为名的著作中,就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也纳入到环境正义研究的范围。在我国环境正义研究中,也有研究者将环境正义称之为“人的公正”,意指“人类在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过程中,公正地对待自然。”直到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环境正义”一词才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指“由环境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

目前,学界对环境正义的界定是指为实现社会中各种群体的环境公平所做的努力。罗伯特D布拉德(Robert D. Bullard)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种: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2]程序正义指的是公平问题,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度。地理正义指的是在有色人种和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问题。社会正义,是关于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怎样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的问题。

作为当今美国一项公共政策热点,环境正义致力于解决所有社区的需要和环境问题。美国环保局(EPA)这样定义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全体国民,不论种族、肤色、国籍和财产状况差异,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和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公平对待”意味着对于任何群体,不论种族、伦理观念和社会经济地位差异,都不应不合理的承担由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和地方环境项目与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消极环境后果。“有效参与”则意味着:①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②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③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④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EPA特别担忧的是环境对某些社区居民健康的有害影响。与美国其他地方相比,这些社区环境负荷过重,人们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危害和风险之中。由于公开歧视、消极的种族中立许可及管制行动等历史原因的持续影响,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这些社区大多是少数族裔和低收入者的聚居区,同时也是环境不公正的发生地。

学界和官方所下定义非常接近,这表明美国社会对环境正义这一概念的认识趋于一致了。

许多环境正义活动者同时赋予环境正义非常广泛的内涵,认为环境正义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种族、文化、性别或经济、社会地位,都享有一个安全、健康、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的权利,它包括生物性、物理性、社会性、政治性、美学性及经济性环境。环境正义要求上述权利能够通过自我实践和增强个人和社区的能力的方式,被自由地行使,藉此个体和群体的特性、需要和尊严得到维护、实现和尊重。

二、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运动发端于1982年的沃伦抗议(Warren County 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到了一起,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关注少数民族社区问题的专业或非专业机构人士开始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并披露了许多过去鲜为人知的有关资料和事实。此事件拉开了环境正义运动的序幕。

1991年10月,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峰会在华盛顿召开。②经过激烈的辩论,代表们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立场。著名的环境正义者黛安娜阿尔斯顿说:“对我们来说,环境问题,……不能狭隘地予以解释。我们眼中的环境是与整个社会的、种族的和经济的正义交织在一起的。在我们看来,环境就是我们生活、我们工作和我们玩耍的地方。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发表评论我们时代各种问题的讲坛:军事和防御政策的问题、宗教自由、文化生存、能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城市的未来、运输、住房、土地和主权、自决权、就业……,我们可以一直列举下去。”显然,这是一个全然不同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的环境观。它不仅把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而且使它与社会政治交织在一起。

“环境正义”运动反映了美国社会下层,尤其是有色人种社区的切身要求,但同时也反映了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族群对环境的不同概念。从某种角度看,环境正义运动可以说是民权运动的延伸,它所要求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但是从另一角度看,当环境正义者们把这样一个社会问题置入了环境保护的视野,就使得它有了更深层的内涵:一方面,它说明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特有的阶级和族裔问题,它已经得到了全社会和所有族群的关注;另一方面,环境危机是一个与社会危机有着密切关联的危机,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一个危机。

20世纪90年代晚期,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政策讨论中一个新兴的主题;21世纪这个问题成为环境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甚至已经制定或开始实施专门的补偿措施。社会学家,特别是政治社会学家,建议使用一系列理论来解释正义政策的形成。

三、环境正义何以可能?

很多人会认为,“正义何以可能”的问题是一个学究式的问题而不是现实的问题。任何环境正义的实质性概念都必须回答:究竟谁是环境正义的“接受者”?到底分配什么?如何分配?[3]

国内有研究者认为,环境正义的实质就是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分配正义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对资源进行分配。但是,总体而言,这些观点缺乏有关分配正义理论的有力支持。与此不同的是,国外研究者已经开始从分配正义理论的视角切入环境正义的研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当代西方,罗尔斯以正义原则为基础,重申自由主义基本理论,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包含了强烈的平等主义意蕴,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4]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由两个正义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差异原则”以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还排列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同时“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每个人所具有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须给予公平的对待,所有机会都应该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第二,正义必须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一切政策必须对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在社会分配过程中获利最大。从第二点来看,罗尔斯把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满足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这在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是不多见的。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国际环境问题上的一切决策应该惠顾作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应该按符合穷人利益的原则来分配。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精神,则可以这样确立代内正义的伦理原则:第一,生存优先原则。由于国际上存在着严重的贫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贯彻环境政策时,应该生存优先,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具体到国际关系上,环境利益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发达国家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而不应该以保护环境为由,实施“环境沙文主义”,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第二,公平原则(含差别原则)。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但是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承当相同的责任,尽管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但是在责任分担上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责任。罗尔斯正义论为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正义的原则

1991年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在华盛顿召开,正式提出环境正义问题。其基本纲领有17条原则(转引自Harvey, 1996)。其主要内容有以下6点:①环境正义保证地球母亲的神圣、生态系统的统一、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的权利;②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给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义为基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③环境正义要求保护人民,使之免遭核试验、有毒或危险废物及毒药的危害,不使核试验威胁其享受清洁空气、土地、水和食物的基本权利;④环境正义确保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自决的基本权利;⑤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各种有毒物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质,所有过去和当前的生产者,必须对人民极其负责,在生产现场消除毒性、抑制危害;⑥环境正义要求全体人民享有作为平等的伙伴参与各个级别的决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括需求和评估。[5]

事实上,环境正义原则进一步揭示环境正义问题是社会正义问题,其具体内容涉及权利、需要、分配、国家制度和政策制定等诸多领域。归纳总结以上多项环境正义原则,我认为以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原则。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指每一社会成员都应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每一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不断地得到满足,其生活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把生产发展控制在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有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成员得到全面发展。

(2)尊重原则。人在脱离动物界具备自我意识之后具有了尊严,人的尊严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尊严更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尤其是当某个社会群体(弱势群体)的尊严受到践踏,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的时候。可见,维护每一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基本功能。显然,尊重、平等和自由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基本理念,也是公正的重要内容。

(3)机会平等原则。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平等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平等的应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机会平等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二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原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

(4)效率优先公平兼顾原则。对现有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最直接体现公正原则。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一社会成员投入的劳动数量、质量和生产要素不同,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根据每一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差别分配,既体现平等的理念,也体现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个体对于社会的不同贡献。

(5)补偿原则。在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以及因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即补偿原则。

五、美国环境正义评价

回顾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发展和推进的历程,不难看出环境正义的中心原则在于对资源、环境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民主。恰当的环境正义理论有着极大的实践和指导意义,为有效解决生态危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法。

(一)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启示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影响:①我们对于环境正义诸多方面的了解还远远不够;②环境正义会给环境政策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主体带来变化;③环境正义是环境政策日程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理念已经深深融入到州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政策框架中;④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为了让平民百姓也能做出知情选择,必须建立新的信息体系;⑤政策分析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相互融合的程度与方式,好的决策过程能够处理根本问题,并且让自己和公众都认识到未知因素的存在。

同时,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给我们带来如许启示:①对当代的环境问题——环境是谁之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给予一定意义上的回答;②“环境正义”更关注和强调同时代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不正义现象及矫正;③“环境正义”揭示了环境利益通常表现为强势群体的利益;④“环境正义”关心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胁迫及其解决之道;⑤“环境正义”运用了平等原则解决环境权利和义务。利益双方在过去的历史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某些成本强加给对方,从不公平中受益。为恢复正义和平等,被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有资格要求在未来时间内获益一方承担至少与他们以往获得的好处相当的责任。在一个由不同集团组成的社会中,拥有资源多的一方应多出力。

(二)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局限

美国环境正义的概念提出至今,毕竟只短短十几年的历史,其理论和应用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

首先,环境正义未成为国家法律法规,只具备法律的雏形。环境正义问题虽已提到环境政策制定的议事日程之上,并成为影响政策制定的一个理念,但只有行政部门把环境正义纳入到决策过程中,立法部门尚未行动。

第二,环境正义的概念还不清晰。环境正义指所有群体都具有公平地分摊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的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新兴的理念。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正义观念的范畴,它更多关注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境不公现象,特别是国家和民族间的不公平。可以说环境正义是指在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和实践中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人都享有合理的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环境正义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种群和族群对环境正义有不同的定义。目前,西方对于环境正义尚无清晰的限定的概念。

第三,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估体系尚很缺乏。虽然美国环境正义根据环境不公正产生的经济因素、健康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和社会因素探寻环境不正义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指导原则,因为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环境不公正原因的多样性,使得环境正义的解决方法和评价体系呈现许多的不确定性。

第四,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当代西方各学派争执不一,环境正义的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当然,环境正义理论支点(如权利、自然价值、对自然的义务、社会正义理论)、基本理念(如人类共同利益、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操作原则(如国家政策、绿色政治、控制人口、遏制经济增长)等,则为构建中国的环境正义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6]

最后,环境正义的影响力微弱,环境正义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尚未形成影响。国际层面则更多地关注于运用环境技术、环境政策和法规及经济手段来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环境正义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作用尚未凸现。

面对环境与发展问题,我们最基本的选择是:要么维护地球环境,要么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这个道德选择又会进一步引出其他一些问题,例如这里的“我们”是谁?“我们”的生活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人类的人类性和自然的自然性之间是否又存在矛盾?以及不同的“我”和“彼”之间的矛盾又应当如何解决?回答这些问题都离不开对伦理标准的参考,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即是正义问题。

尽管环境正义理论尚未有一个完善的体系,西方各学派也争执不一,但通过环境正义这一视角,我们至少澄清了环境是地球人共同的环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和种族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回答了环境正义是谁之正义的问题,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国家的环境分配问题指引了方向。环境正义崭新的生命力决定了其远大的前途。作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两者又交织在一起。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存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背后又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实现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正义,正是环境正义理论的现实和实践价值。

借鉴美国环境正义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若要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完善的道德基础和理论支持,就必须扩大环境伦理的理论视野,构建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正义理论,切实把握好这个能够促进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良好契机[7],“要在人的生命活动中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和谐,自然与人文的和解”[8]。分析美国环境正义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实践与应用,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正义理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韩立新.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原则[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23(5):2127.

[2]ROBERT D BULLARD. Environmental justice challenges at home and abroad[M]// Low, Nicholas, ed. Global Ethics and Environment.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1999:35.

[3]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J].[s.l.].[s.n]: 6384.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C].“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南:国立成功大学台湾文化研究中心,1997:7193.

[6]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15-25.

生态正义论文范文6

关键词:工程师;工程伦理;伦理准则;伦理责任

Abstract:Engineers, as the integral part of any engineering projects, will certainly face various ethic issues all the way in their practice Engineering morality plays the role crucial to every engineer in regulating the ethical relations betwee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society, thus affecting greatly the behavior of engineers and engineering quality to normalize and guide them Engineers are supposed to abide by their professional integrity, covering such principles as people first, love and care of life, safety/reliability, 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 and equality/justice Therefore, engineers' social obligations are deeply concerned with human future and fortune Engineers are expected to be aware of their social consciousness and bear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all relevant consequences As to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ngineering educati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engineering morality education is an imperative task to which the related courses should be offered effectively

Key words:engineer; engineering ethics; morality; ethic obligation

随着工程技术不断发展, 工程技术的负面效应也日渐突出。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使得与工程技术联系最为密切的工程伦理问题成为工程界、哲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工程师必须遵守工程伦理准则,在工程活动中具有社会责任感,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强烈的伦理道德意识,才能自觉担负起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伦理责任。

一、 工程伦理准则

工程伦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起工程界和哲学界的关注的。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

工程伦理是关于“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工程活动中,包括工程设计和建设以及工程运转和维护中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研究”[1]。工程伦理是“从工程问题中推演出来的,把工程问题提到道德高度,既有助于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又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风险”[1]。工程伦理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有利于纠正当前在工程界存在的对工程伦理的片面性认识,而且有利于对工程活动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有利于对工程活动的决策者、参与者进行工程伦理教育。

工程伦理是调整工程与技术、工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是在工程领域必须遵守的伦理道德原则。工程伦理的“道德规范是对从事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道德要求。其主要道德规范是:责任、公平、安全、风险。前两者是普遍伦理原则,后两者是工程伦理特有的原则”[1]。工程伦理研究工程师职业道德素质、行为规范及其伦理控制机制,在充分总结工程活动的道德要求和工程技术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工程师及其他工程技术工作者应具备的道德素养和伦理规范。

技术伦理是指通过对技术的行为进行伦理导向,使技术主体(包括技术设计者、技术生产者和销售者、技术消费者)在技术活动过程中,不仅考虑技术的可能性,而且还要考虑其活动的目的、手段以及后果的正当性。通过对技术行为的伦理调节,协调技术发展与人以及社会之间的紧张的伦理关系[2]。

现代工程越来越无法摆脱作为活动手段的技术,而越来越复杂的现代技术则需要更多地依托于工程来实现。技术与工程的区分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条件下,技术与工程的区分才有意义。技术伦理与工程伦理的区别也是相对的。技术伦理着重解决技术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是研究以利益为基础的人们在从事技术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规范与追求的道德价值目标;工程伦理着重解决工程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技术伦理与工程伦理适用的范围不同。

笔者认为工程伦理准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的。以人为本是工程伦理观的核心,是工程师处理工程活动中各种伦理关系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它体现的是工程师对人类利益的关心, 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关爱和尊重之心。以人为本的工程伦理原则意味着工程建设要有利于人的福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关爱生命原则。关爱生命原则要求工程师必须尊重人的生命权,意味着要始终将保护人的生命摆在重要位置,意味着不支持以毁灭人的生命为目标的项目的研制开发,不从事危害人的健康的工程的设计、开发。这是对工程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所有工程伦理的根本依据。尊重人的生命权而不是剥夺人的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第三,安全可靠原则。在工程设计和实施中以对待人的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劳动保护措施,要求工程师在进行工程技术活动时必须考虑安全可靠,对人类无害。

第四,关爱自然的原则。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活动中要坚持生态伦理原则,不从事和开发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工程,工程师进行的工程活动要有利于自然界的生命和生态系统的健全发展,提高环境质量。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工程活动中要善待和敬畏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人与自然的友好伙伴关系,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公平正义原则。正义与无私相关,包含着平等的含义。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行为要有利于他人和社会,尤其是面对利益冲突时要坚决按照道德原则行动。公平正义原则还要求工程师不把从事工程活动视为名誉、地位、声望的敲门砖,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竞争中抬高自己。在工程活动中体现尊重并保障每个人合法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隐私权等个人权益,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活动中应该时时处处树立维护公众权利的意识,不任意损害个人利益,对不能避免的或已经造成的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以上只是一些普遍性的原则,在一些具体的工程技术领域,工程伦理准则更为具体。

二、 工程师的伦理责任

工程师是工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工程师包括研发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生产工程师等。一般把工程师定义为拥有科学知识和技术应用技巧,在人类改造物质自然界,建造人工自然的全部实践活动和过程中从事研发、设计与生产施工活动的主体。原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朱高峰院士认为,现代工程师“应该能综合运用科学的方法及观点和技术手段来分析与解决各种工程问题,承担工程科学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任务。他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包括知识、能力、品德三个方面”[3]。

美国工程师协会提出了工程师的五大基本准则。①工程师在达成其专业任务时,应将公众安全、健康、福祉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优先考虑,并作为执行任务时服膺的准绳。②应只限于在足以胜任的领域中从事工作。③应以客观诚实的态度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④应在专业工作上,扮演雇主、业主的忠实经纪人、信托人。⑤避免以欺瞒的手段争取专业职务。我国台湾的“中国工程师协会”提出了四大“中国工程师信条”:一是工程师对社会的责任:守法奉献,尊重自然;二是工程师对专业的责任:敬业守分,创新精进;三是工程师对雇主的责任:真诚服务,互信互利;四是工程师对同僚的责任:分工合作,承先启后。这些提法有一定道理。

工程师的伦理行为是工程师作为道德主体出于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能动的改造特定对象的活动。其中工程师伦理行为选择是工程师伦理行为的核心和实质部分。工程师伦理行为选择是指工程师面临多种伦理可能时,在一定的伦理意识的支配下,根据一定的伦理价值标准,自觉自愿、自主自决地进行善恶取舍的行为活动。从工程实践看,工程师在工程决策、工程实施、工程后果等阶段都存在诸如“义”与“利”的抉择、“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的两难抉择、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冲突矛盾、经济技术要求与人权保障矛盾冲突等[4]。

工程师在伦理行为选择中还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目的和手段都存在着善与恶的问题。只有善的目的和善的手段才能达成工程师的伦理行为;善的目的和恶的手段抑或恶的目的和善的手段都会把工程师的行为推向不道德的行为途径上去,从而产生消极影响,破坏社会伦理秩序[4]。

工程师作为工程活动的主体,在工作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伦理问题。责任通常与某个特定的职位或机构相联系,指分内应做的事或由于没有做好而应当承担的过失。伦理责任的含义是指人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该行为是可以答复和解释说明的[5]。相对于法律责任而言,伦理责任具有前瞻性,它是一种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作为评判准则的社会责任[6]。从哲学角度讲,责任和因果性紧密联系在一起。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师能预见后果并可以按自由意志来行动。然而,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往往不是简单的单向线性关系。一个原因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一种结果也可能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因此,讨论责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当今的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渗透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科学家和工程师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常常参与社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因此,工程师的伦理责任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7]。

现代工程活动使工程师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专业角色,工程自身的技术复杂性和社会联系性,必然要求工程师不仅精通技术业务,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有关技术难题,还要善于管理和协调,处理好与工程活动相联的各种关系。最重要的是,工程活动对社会和环境越来越大的影响要求工程师突破技术眼光的局限,对工程活动的全面社会意义和长远社会影响建立自觉的认识,承担起全部的社会责任。因此,现代工程要求工程师除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外,还要具备在利益冲突、道义与功利矛盾中作出道德选择的能力,除对工程进行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判断外,还必须对工程进行伦理价值判断;除具备专业技术素养外,还应具备道德素养;除了对雇主负责外,还要对社会公众、环境以及人类未来负责。

工程师之所以要承担伦理责任,首先是因为工程师的社会职责事关人类自己的前途和命运的选择,其次是因为工程师行为选择决定的。选择和责任是分不开的,选择将工程师带进价值冲突之中,使他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取舍。传统观点认为,工程师的社会责任是做好本职工作。实际上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如前所述,当代工程技术的新发展赋予科技工作者前所未有的力量,使他们的行为后果常常大到难以预测,信息技术、基因工程等工程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还带来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危害甚至灾难,或者给一些人带来利益而给另一些人带来危害。可见,在现代社会,工程师的伦理责任要远远超过做好本职工作。

三、 工科高校必须切实加强

工程伦理教育工科高校是高等工程教育的主阵地,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未来工程师的重任,现代工程师必须是高素质的,包括在政治思想上、业务技术上、体魄体能上,都要达到较高的标准。其中道德素质应该摆在重要地位。科学技术的发展,给高等工程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在新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背景下培养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是我们关注的课题。在当前教育改革深入开展的情况下,工科高校尤其要加强工程教育中的工程伦理教育,强调未来工程师的工程伦理意识,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伦理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环节,但又是易被忽视的部分。长期以来,由于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提到应有高度。概念性强调的多,具体操作部分不详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科技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科技道德失范现象。科技道德失范反映到工程领域,表现为工程伦理滑坡。如在工程建设中的“豆腐渣”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对在校工科学生加强工程伦理教育,是塑造未来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学校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8]。

(2) 现代工程技术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工程伦理问题需要回答和解决。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生物工程、克隆技术提出了许多全新的工程伦理问题。人类要热爱和保护自然,努力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按照自然本身的规律改善和优化自然。同时,要尊重后代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能以浪费和牺牲生态环境资源为代价增加自己的财富,损害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说,在高等工程教育中,加强工程伦理教育,是培养21世纪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8]。

(3) 开展工程伦理教育是工程与社会和自然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当今复杂的工程活动中,工程师既要对公众和自然负有伦理义务,又要对雇主、顾客和工程专业负有伦理义务。有时互相矛盾的伦理要求很容易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如利益冲突,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贸易秘密和专利信息,承包商和其他人的送礼,研究和测试中的诚实,环境污染与防治等。唯一的对策是提高伦理道德修养,以便抉择[9]。

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 加强工程伦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计划经济正在被市场经济所代替,原来的经济运行模式被取代,新的制度还不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规范,存在种种漏洞和缺陷,人们的许多观念和习俗还适应不了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欣欣向荣的工程活动极快地增强了我国的国力,使我国的面貌日新月异,但是,毋庸讳言,这些工程活动中存在许多伦理问题,为此必须加强工程师的伦理教育[9]。

工科高校的伦理教育不等同于工程伦理教育。工科高校的伦理教育比工科高校的工程伦理教育宽泛,包含网络伦理教育、环境伦理教育、科学伦理教育、技术伦理教育、职业伦理教育等多方面的伦理教育,当然也包括工程伦理教育。工程伦理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工科高校大学生工程伦理意识,使大学生明确工程伦理规范,明确工程师的伦理责任。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工科高校都没有开设工程伦理教育的相关课程。工科教师也普遍缺少工程伦理教育的知识,甚至缺乏工程伦理教育的意识。多数工科大学生对工程伦理就更是不知所云,几乎没有什么了解和认识。

当今我国许多工程活动已经引起了严重负面效应,在国家十分强调保护生态环境、重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工程伦理教育在工科高校中却还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而没有占据任何位置。可以说目前工科教育存在着严重缺憾,不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经济建设与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在已经到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急切措施加以弥补的时候了。笔者认为工科高校加强工程伦理教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开设工程伦理课程。在国外,对工程伦理教育十分重视。美国许多院校都开设了工程伦理学课程。我国高等工科院校中应该安排专任教师开设工程伦理教育课程,作为所有工科大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工程伦理方面的教育。开设课程,包括正规化、常规化的工程伦理课程以及在专业基础课和人文素质方面的公共课中加入工程伦理内容。开展工程伦理学教学首先要领导重视,从体制上加以支持。工程伦理学是新兴的交叉学科,传统的专业课和伦理学都不能涵盖它,没有体制上的支持,工程伦理教育是很难维持的。

第二,学校要有计划地对工科教师进行工程伦理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增强他们对这一问题的意识,提高他们在工程伦理教育方面的知识水平和教育能力,使他们在专业教学中注重培养大学生工程伦理意识,把课堂教学作为工程伦理教育最主要的途径。

第三,根据工科面向实际和应用性强的特点,在工科高校教学中,一方面,要大量引入真实案例或模拟案例,提出问题供师生共同探讨、研究;另一方面,在学生的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中要强调工程伦理意识和规范原则,并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毕业设计及论文的一个重要标准, 以使学生们增强工程伦理的意识,提高面对复杂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进而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的能力。

第四,开展产学合作,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工程伦理。我国许多高校正在实行产学合作试验,这项试验工作对工科院校尤其重要。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走出校门,投入工程实践,在与现场技术人员一道工作中,践行工程伦理原则,接受工程实践的锻炼。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大学生进行生产实习,让他们有机会到工程活动的第一线去亲自实践,参与工程设计、管理、考核与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使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亲自感受和认识到工程活动对人类生活、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领悟到工程活动中蕴含着的伦理价值。这种教育方法来自工作实践,更加具体、生动,对学生能够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第五,要加强专业课教师和工程伦理学教师的交流与合作。要使工程伦理学教学切实有效,该课程应该和专业课相结合,密切联系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学校需要创造条件鼓励和促进这种合作与交流。要加强对工程伦理问题的研究,培训工程伦理学方面的专职教师和研究人员[9]。

第六,由于工程伦理教育是一个人文教育和科技教育相互交叉、融合的学科,面对的问题往往来自不同的科技领域,同时需要哲学、伦理、历史、文化及环境等多方面学科共同参与进行综合研究,所以,应该注重从不同的工程领域中搜集和提出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寻找出可供共同遵循的规范和原则。 如此,也就需要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许多教师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工程伦理教育[9]。

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工程伦理学的研究和教学已越来越受重视,有许多经验和教训。我们要结合国情,结合学生的实际和科学技术的新进展,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和开创适合中国高校的工程伦理学教学之路。

参考文献

[1]余谋昌 关于工程伦理的几个问题[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4(1):1-2

[2]李伟侠 技术伦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拉普技术伦理思想研究[J]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6(4):24

[3]朱高峰 面向21世纪的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2007-03-26] http:∥wwweducn/20010827/208519shtml

[4]陈万求,林慧岳 工程技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影响[J]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2002,19(6):32

[5]周礼文,龙则霖 论科技人员的社会责任[J]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12(2):27-29

[6]张长元 领导者应有生态伦理责任[J] 生态经济, 2002(2):32-33

[7]曹南燕 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 哲学研究, 2000(1):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