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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意见范文1
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从医保年度起,《试行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
从医保年度起,对有关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
1.建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从医保年度起,对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本市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草药和针灸费),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即时刷卡支付的办法。现金支付和外地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2.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3.减少起付线设立次数。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起付线设立一次,从第二次起不设起付线。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累加,分段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与住院三者首次起付线合并设立一个。第二次起住院起付线的设立按原规定。
三、简化参保程序:
各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信息在网上进行录入申报。
各学校应在月日前用转帐方式(不用现金)将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款项汇入:市财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帐号,开户:银行支行。
除在校生外的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今年继续参保的人员,应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银行活期帐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医疗保障费。
参保人员申报和缴费的其他事项,仍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健康体检
按《试行办法》连续参保的人员,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组织健康体检年度中待遇有效人员,也纳入当年体检范围。体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制订。
民政工作意见范文2
一、总体要求
以“保增长、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为主题,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大力倡导“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热情周到、尽责服务”的工作作风,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行业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促进基层窗口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更好的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作用。
二、对象、方法和评议主要内容
(一)对象: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民政系统基层窗口单位。
(二)方法:采取明查暗访、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方法,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评议内容:
1.依法办事。是否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能,部门出台的制度规定有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
2.规范收费。是否落实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有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价格欺诈等问题。
3.办事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是否做到及时公开、全面公开。
4.服务质量。有无推行公共服务标准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达到自身评级标准,便民措施、服务态度、投诉处理等是否达标。
5.清正廉洁。有无以职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5月中旬,制定实施计划。
(二)6月上旬,召开全局和民政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动员大会,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部署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三)9月中旬,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主要采取明查暗访、个别访谈、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9月下旬,收集整理测评意见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10月份,公布测评结果,根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单位政风行风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六)11月份,将评议和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
四、评议要求
民政工作意见范文3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回乡创业是全民创业中的一个新亮点,在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从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崛起之路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要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创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回乡创业普遍存在的资金、场地、技术、人才、服务等问题,努力建立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大力鼓励、支持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一)鼓励多形式创业。采取措施,鼓励外出农民工回到户籍所在地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等。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回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
(二)明确扶持重点。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一是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大力发展粮、油、果、畜、菜、禽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形成以“服务”促“生产”、以“配套”促“加工”、涉农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二是积极发展“一村一品”。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围绕本地“一村一品”发展规划,利用自己在技术、资金、信息方面的优势,开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加快形成“小商品、大市场,小企业、大集群”的发展格局。三是积极发展配套配件产业。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实现产业发展的合理分工。四是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在运输、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产业、现代物流、社区服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五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发展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和编织业,大力发展围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或外部配套的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
(三)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四)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手续,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鼓励扶持开发区建设资金、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资金及扶持高科技发展资金等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六)实行政策优惠。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汴劳社〔20*〕11号);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工申办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不再进行年度检验。农民工回乡从事农村个体经纪活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申请设立农村经纪登记的,免收注册登记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各种工商行政管理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行信用证制度、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加大对回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积极给回乡创业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联合创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50万元以内。对当年新办的创业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和实际招用人数,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贷款额度可放宽到300万元以内。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评估时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降低门槛,快速办理;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成立经济合作组织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政策性开发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八)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要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废坑塘、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要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模用地问题。
(九)建立回乡创业基地。要积极发展创业园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鼓励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开辟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支持,积极开展回乡创业服务,扶持回乡创业人才,培育回乡创业群体,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集中经营、聚集发展。
(十)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要积极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公共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要建立创业信息平台,加强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依托当地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帮助创业农民工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积极发展创业服务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为回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发、财务评估、信贷咨询等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现有的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农民工免费搜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要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及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要积极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咨询服务团的作用,建立固定咨询服务场所,开设咨询室,进行定期和定向咨询指导服务,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创业者成立创业者协会,建立创业者互动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协会在交流信息、跟踪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培训。要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农民工到省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要指导回乡创业农民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上岗前和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要将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领导,努力营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鼓励吸引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各县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组织推动作用。凡涉及与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有关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涉及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回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宣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好典型、好经验,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做好回乡创业的评先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做出贡献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可以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民政工作意见范文4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筑业是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的优势产业,是富民安民的民生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提高投资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品质,建设美丽之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为主线,市场开拓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全区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利税、增加值年均递增25%,其中增加值占全区GDP的5%以上,初步确立支柱产业地位,省外产值占总产值40%,力争全区建筑业整体实力跻身全省县(市)8强行列。
二、加大政策激励,形成促进发展机制
(四)强化建筑业发展平台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市场、资质晋升等级、人员队伍培训、品牌宣传推介等。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社会贡献,开展评选建筑业发展“十强企业”和“十大建造师”等活动,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杭州市优秀建筑业奖项评比。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符合有关要求的个人,优先推荐为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对建筑业年产值首次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通报表彰。
(六)合理调整建筑业企业税收政策。财税部门应考虑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确定税收征收方式。劳务分包企业合法分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劳务分包企业应持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抵扣。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鼓励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区内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建筑业“十强企业”的信贷额度。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
(八)鼓励引进建筑业企业。对在区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改由我区注册的,自工商变更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根据该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率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企业管理者队伍建设,通过培训、考察等方式,开阔管理者视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历教育,提升人才学历层次。参加学历教育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后,予以报销学费。鼓励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参加继续教育,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享受区政府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十)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加计扣除办法。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引导企业推进制度创新。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二次改革”,以“产权开放”为核心,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鼓励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实行跨行业、跨地区重组,成立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全额用于本区发展),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促进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设立资质升级奖。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等级,对当年主项一级资质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三)设立优质工程奖。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当年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30万元;参建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当年获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参建的,奖励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加强领导,优化服务,营造建筑业健康发展环境
(十四)建立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建立完善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省外市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性建筑业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十五)加强建筑业企业发展保障。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设、财政、人事、工商、劳动保障、经发以及法院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搞好协调配合。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行业开展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对诚信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区内政府工程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和查处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经济纠纷和侵权行为。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兑现的,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要限制其新项目开发建设;对连续二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适当调整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金额。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继续教育、各类岗前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特别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更新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提高管理现代企业能力。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民政工作意见范文5
为了推进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维护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2**0〕1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政发〔2**4〕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依法审批登记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福利院、孤儿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参照工业用地相应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若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则需按新用途补足土地使用费用;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的,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三、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市政府酌情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四、减免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五、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用电、用水、燃气、供暖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其中用电价格须经省民政厅和省电力公司认定后执行);其相应配套费的减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
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应予以减免。
七、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壮大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展养老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审批、加强管理。各级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安排启动资金。对接收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政府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按照收养老人数给予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八、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民政工作意见范文6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61号令,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为全县、全乡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和消防环境,现就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春暖花开,用火用电用油大量增加,引发火灾的因素明显增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尤其是刘家店林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分析、研究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周密的防火工作方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单位要结合消防安全工作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行业、系统和各单位、村(居)委会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干部群众普及火灾预防、报警和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知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专版,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普及冬季防火安全知识。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单位,特别是刘家店林场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实整改和消除一批火灾隐患。
一是要对火灾多发易发场所进行重点排查。要针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重点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要对广大农村地区进行重点盯防。各村委会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管理作用,深入发动群众,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实行群防群治。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村居民用火用电增加,夜间时间相对较短,发现火灾不及时、农村住宅区四处堆积的柴草、蓄料增多等问题,切实加强对柴草、油气等燃料的管理,强化对炉灶、烟囱、天棚、电线的治理,各村委会要加强对农村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易燃物品划定在一定的范围,并与居民住宅预留安全距离。各村组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农村防火工作当作一项重点、难点工作来抓,对农村防火安全进行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和彻底消除致灾火源,切实为农村居民筑起一道安全“防火墙”,确保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