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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工作计划范文1
一是青年干警队伍迅速壮大。法官断层、年龄老化、专业性不强及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曾一度是中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近年来,来自全国各地的高素质院校毕业生纷纷流向三、四线欠发达城市,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法院队伍。以颍东法院为例,近三年招录青年干警16人,半数以上具硕士学历,35岁以下青年干警比例由原不足20%发展到超40%,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特点已初步显露,他们必将很快成为未来审判战线的主力军。
二是青年干警队伍存在共性问题同时凸显。当前青年队伍中普遍存在职业认同感缺少、宗旨意识不强、同等学历但素质高低差距大、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不强、实务水平提升较慢、心理挫折教育不足等问题,部分问题在近年来的实际工作中表现愈发突出。
三是青年干警队伍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现有大多法院管理体系都没有专门固定机构或是专人负责青年工作,偶有关注也多是其他工作顺带为之,青年队伍的成长呈现参差不齐、快慢无序乃至自由散漫的苗头倾向,与高层次、高学历的入职起点不相符。
四是推进解决青年干警快速成长成才问题迫切。当前法院系统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审判管理“三化”强力推进以及新型司法理念贯彻这些创新型的重点工作,在基层毋庸置疑主要依靠青年干警去具体落实,如何建立成熟完善、符合时代特点的青年工作机制,引导青年干警尽快成才,更好地担负起法院工作重任,促进法院队伍素质的持续提升,已经成为当前多数基层法院队伍建设中一项需要迫切关注的新课题。
二、对策建议
一要抓规划。法院应根据自身实际研究部署青年工作规划,出台实施意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共同推进,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青年工作,形成党组乃至全院关心关注青年工作的氛围,逐步建立完善青年工作机制。
二要强教育。抓好进院之初的示范教育和廉政教育,围绕青年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每一次主题教育,围绕“身边人,身边事”抓好正反案例教育,全方位加大政治思想教育力度,促进提升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和群众意识。
三要严管理。通过推进建立“一对一、传帮带”的青年法官导师机制,抓好所在部门和单独序列的双重管理,使青年干警的日常管理立体起来,共同分析排摸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实现个性化引导培养,保持队伍发展持续动力。
四要树规范。严格对青年工作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以日常工作技能演练、卷宗评查、审判信息输入和机关效能督查为抓手,坚持通过定期通报、定期分析、定期讲评,不断提高青年干警的规范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范文2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入;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推销要求的国家人所推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掌握国家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会计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问题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企业;对那些得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督。(3)司法职责。司法职责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财会责任。这种财会性审判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它是针对那些征集、监察、管理、保护、掌管或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物品的人报送的帐目进行的。审计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并追究的财会性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附加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是整体性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附加责任的赔偿数量仅限于其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谨慎、公正地予以减免。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范文3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我局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我市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纪委、法制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等23个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共机构工作的组织、推进、督查和指导工作,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也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这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依法行政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为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年初,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讨论并制订了2012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表,对全年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内容、完成标准等进行逐一细致的分解落实。我们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前,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节能网络、健全规章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网络已覆盖到全市各乡镇(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了统一管理、上下联动、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正有序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制度执行能力
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我们依据《条例》和《办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市公共机构节水、节电、公务用车节油和办公经费节约等管理制度》等;印发《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制定《市市级机关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工作意见》、《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节能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等。指导、监督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制订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目前,我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节能考核、节能监察、节能采购等制度体系。3月份召开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部署全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表彰奖励201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7月11日,在盱眙县召开全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对下半年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作出详细安排。11月14日,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召开市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会上,市卫生局介绍近年来卫生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市教育局、体育局、国土局、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就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作了交流发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刘天培同志对2012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
三、完善监督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质量
我市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列入了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目标进行考核,年初下达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制定考评办法,通过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方式,对市级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工作督查力度,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印发通报,6月12日、7月19至20日,先后两次组织对市直92个部门和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给予了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好较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规用能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年终考评时予以扣分。在抓好市直机关节能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求各县(区)和科、教、文、卫、体系统,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抓好直属单位、乡镇(街道)、各系统所属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
通过检查考评,今年,我市共有10个部门被评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20人被评为先进个人。
2013,我们将按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抓好节能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举办一期培训班,邀请省、市节能专家进行培训指导,将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不断提高节能工作人员依法节能、依法用能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范文4
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整合各方面工作资源,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为全乡广大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新要求、新实践,整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接待等工作资源,搭建一个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咨询以及民事、刑事辩护、司法鉴定的综合性帮助服务平台,切实为残疾人解决法律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支付费用难等问题,推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向纵深开展,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优先、优惠、优质,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二是坚持协同、协作、协调,在助残工作的实施上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坚持尽职、尽责、尽心,立足自身职能,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自觉性、主动性、能动性,尽一切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法律方面的帮助服务。
二、法律助残的主要内容
1.开展涉及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接受残疾人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残疾人提供法律。
4.为残疾人提供司法鉴定。
5.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
6。对残疾人的诉讼费、费、仲裁费、公证费等实行缓交、减交、免交。
7.为相关残疾人提供聋哑手语和盲文翻译等。
8.在相关场所提供无障碍环境设施。
9.其它涉及法律法规方面残疾人需要帮助的事项。
三、法律助残的主要流程
1.提出申请。残疾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残联或乡残联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劳保局等相关单位提出,同时递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残疾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申请帮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受理登记。乡残联对残疾人提出的申请,及时登记。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市法律助残工作联系函》。残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劳保局等相关单位申请的,相关单位先行受理,残联每个季度进行事后补充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耐心的解释,说明情况,求得理解。
3.传递办理。残疾人持《联系函》到相关协作单位直接接受法律援助、救助或者帮助。
4.跟踪反馈。乡残联定期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与有关单位会商,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立卷归档。乡残联协助各相关单位,将法律助残工作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各自留存一份卷宗。
四、法律助残的服务标准
一是热情。接待残疾人要热情、尊重,对待残疾人的问题要主动、热心、耐心,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二是畅通。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或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优先办理。三是便捷。受理和办理场所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程序尽可能简化方便,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让残疾人感受阳光般的温暖。四是专业。精心选派有爱心、有耐心、业务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服务,以专业化的队伍提高法律助残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为更好的服务残疾人,具体建立四项制度:一是定期集中咨询制度。在每月20日(集中办理残疾证日),由助残志愿者中的律师现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二是残疾人法律集中宣传制度。每年助残日前一周作为残疾人法律宣传周,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三是一条龙传递服务制度。对残疾人需要帮助的法律服务事项,实行一条龙办理帮助制度。四是费用减免直通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费用的缓、减、免方面实行一次审批,全程到位。
五、法律助残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机构。成立乡法律助残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由乡政府分管乡长任组长,残联、司法、公安、综治、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残联,法律助残工作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总结工作情况,会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下季度的工作安排。
2、部门挂牌。乡残联成立“市根思乡法律助残工作站”,并挂牌服务,工作站设在乡残联办公室。各村成立“阳光之家”法律助残工作点。
3.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法律助残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制定相关残疾人维权救助工作制度。负责法律助残工作的研究、协商和总结,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评选。
(1)司法所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助残志愿者(律师)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2)派出所负责治安、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残疾人维权救助。预防、制止、打击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3)综治办负责协调、交办残疾人案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助残志愿者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对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给予减、援、免等帮助。
法院年度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绩效管理档案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探索政府绩效管理的国家之一,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以下简称NARA)绩效管理值得我国档案部门借鉴。
一、NARA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绩效(performance)一词在管理学中被引申为“成绩”、“成果”、“效益”,政府绩效管理至今并无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本文采用定义为“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①按照美国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要求,NARA通过制定并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年度绩效与责任报告来实行绩效管理。
(一)制定战略规划
战略规划是执行绩效法案各项规定的基础,以结果为导向。NARA最新的战略规划是《2006~2016年战略规划》(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适应新形势,该规划每3年修订一次。其主要内容包含:NARA的工作职责,6大战略目标,战略目标的细化及实施方法等。
1.《战略规划》确定了NARA的工作职责
NARA的工作职责是:用守护和保存政府档案的方式服务于美国民主,确保人们能够利用档案遗产,从中汲取知识。利用档案不但是美国公民的权利而且也是政府的实际行动。NARA支持民主,为提高城市文明,增加公民对国家历史的理解而努力。
2.《战略规划》提出了6大战略目标
战略目标是《战略规划》的重点。战略目标之一是管理政府档案:作为国家档案保存者,NARA要继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地管理政府档案。战略目标之二是保存和加工档案:接收、加工、保存、保护档案,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高水平和高质量地著录所有档案;按照《美国国家信息安全法令》执行,确保应解密档案解密、应保密和敏感档案禁用;确保所有档案都有充足的库房;确保公众及时利用档案。战略目标之三是管理电子文档:应对电子文档的挑战,成功地履行NARA在电子时代的责任;满足联邦政府和用户希望继续利用政府电子文档的需要,开展电子文件的捕获、著录、保存工作。
战略目标之四是提供档案利用: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NARA提供便捷、安全的馆藏档案利用;挑选传统载体档案制成数字化副本,推进档案全文在线利用;提供档案目录信息的在线利用;答复查阅档案的书面请求。战略目标之五是提高城市文明:通过终身学习项目加深公众对美国国家历史的理解;通过举办展览等方式提升档案馆的形象;加强对老师和学生的教育;与其他行业合作,展示NARA馆藏,提高国家文明程度。战略目标之六是加强各项基础建设:提高职工素质、技能和竞争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招录不同类型的员工,更好地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公众;大力加强信息建设,服务于NARA的用户。
3.《战略规划》中将战略目标细化为长期绩效目标,并明确了实施办法
《战略规划》将6大战略目标分解为25项长期绩效目标。战略目标只是大方向,需要长期绩效目标加以细化。例如,在战略目标之四提供档案利用部分,细化为4个长期绩效目标:截止到2012年,网站达到或者超过联邦政府网站标准;截止到2016年,1.4%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馆藏档案实现在线利用;截止到2016年,NARA的服务能够满足利用者需要;截止到2016年,95%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馆藏档案有在线目录。
每个长期绩效目标后都有实施方法。例如,“截止到2016年,国家档案馆服务能够满足利用者需要”的长期绩效目标,实现它的方法是:增加阅览室设备和人员,调整服务时间以使更多的人越来越容易地利用档案;增加公共计算机终端以提高网络利用率,增加缩微阅读空间;对于公众关注度高的档案,例如“9·11”委员会档案、关键政府职位任命档案、高级法院档案等要及时提供网络利用;要让本国和全世界公民都能够轻松利用NARA档案。
(二)制定年度绩效计划
NARA每年制定年度绩效计划,年度绩效计划的目标来自于战略规划的六大战略目标,年度绩效计划是实现战略规划的重要步骤。
年度绩效计划的内容包括:阐明本年度绩效目标;预测本年度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说明为达到本年度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方法等。
例如:NARA《2012年绩效计划》中有一项年度绩效目标是“2012年1%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馆藏档案实现在线利用”。其年度预测绩效指标有3项:1%馆藏传统档案实现在线利用;对公众公开1940年的统计档案;为保存和利用档案改善数字政策。
提高档案材料在线利用有3个方法:收集已经存在的传统档案材料数字化副本并使它们实现在线利用;与其他组织合作,选择传统档案材料并将其数字化;制作原生数字文件,提供网上利用。
(三)制定年度绩效与责任报告
在每一个财政年度末向总统和议会提交年度绩效与责任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实际取得的绩效成绩和年度绩效计划中的绩效指标进行比对;二是如果没有达到绩效指标,要说明原因,以及将来完成绩效目标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三是如果某个绩效指标是不实际或不可行的,要予以改进或终止。
例如,在NARA《2012年的绩效与责任报告》中,管理政府档案部分中有一项绩效指标没有完成,该项是:对于请求查阅军队人事档案的,要在10日内答复,预期目标是10日内回复率达到85%,实际10日内回复率只有73%。
由于没有达到预期绩效指标,NARA说明了其中原因:在1973年圣路易斯大火中焚毁了从二战到朝鲜战争时期的档案,需要利用其他资源重建这些档案,但是由于时间很紧迫,经常花费几个月也重建不了一张档案,而国家人事档案中心每年有超过100万份书面利用申请,所以没有实现预期绩效指标。
二、NARA绩效管理的特点
在《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支撑下,NARA绩效管理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长期规划、短期目标实现有机结合,战略规划具有至高无上地位。NARA的绩效管理体系包括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年度绩效与责任报告三个部分。根据战略目标确定长期绩效目标,进而设定年度绩效目标,再明确预期绩效指标,这种确定指标的方式层层递进、相关性高,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战略规划》中确定了六大战略目标、25项长期绩效目标,《2012年绩效计划》中设定67项预期绩效指标。绩效结果只需要将实际表现与预期绩效指标进行对比即可得出,方法简便,容易操作。
战略规划具有至高无上地位。《战略规划》制定出来后,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它开展。年度绩效计划紧紧围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绩效与责任报告紧紧围绕战略规划总结;美国档案与文件管理署的一些专项计划,如《信息资源管理计划(2012 ~ 2015年)》、《人力资本计划(2009 ~ 2014年)》也都以战略规划为纲。
第二,绩效管理以用户满意为导向。绩效取决于用户满意度,《战略规划》的6大战略目标都提出以用户满意为导向。NARA提出:在民主社会,政府档案属于公民,NARA的重要职责是提供档案利用;NARA的成功在于要使用户、联邦管理者和政府官员都感到满意;NARA将会提供符合用户需要的快捷、有效的服务,使用户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能够便捷、安全地利用馆藏档案。
第三,绩效评估方式多样。NARA采用周期性评估、信息系统评估和用户满意度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评价结果比较科学。NARA每年制定年度绩效与责任报告进行周期性评估。NARA认为周期性评估对于成功完成战略非常必要,决策制定者需要知道哪些工作做得好,哪些工作做得不好,从而每年进一步改进绩效管理。NARA建立了“绩效评估和报告系统”,利用网络设备从超过70个组织单元收集绩效数据,该系统利用数据库存储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报告。实行用户满意度评估,对用户进行调查,实现NARA的工作与用户需求相一致。2006年,对NARA的保管期限和鉴定服务工作进行调查并评估;2007年,对NARA的保管期限、鉴定服务、电子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工作进行调查并评估。
三、NARA绩效管理的启示
由于法制环境、文化环境不同,我国档案部门不能照搬NARA绩效管理的经验,但其管理思路值得我国档案管理部门借鉴。
(一)实现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的有机衔接
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档案局完成《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发现问题之一是距离《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区县档案馆数字化率达到50%的目标较远,有九个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率未达到25%以上,其中,五个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率还未达到10%,极个别区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率只有0.21%。②
为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北京市档案局将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的任务分解为53个指标,对内部处室的任务分解成83个指标。③此举只是将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但是没有将任务分解到每个年度。
今后,要进一步提高战略规划地位,使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开展。应进一步加强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明确每年的进度,加强指导、检查,保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和可控性;年度总结要更加紧密地围绕战略规划来阐述,并说明没有完成的理由。
(二)加强用户导向理念
强化绩效管理用户满意导向,以让利用者轻松快乐地利用档案为目标。一是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尽快建成基于“云计算”的区域性数字档案馆,实现档案资源整合、共建共享。改善北京档案信息网站,把网站打造成高效、便捷的用户工具。提高档案全文的在线利用,满足信息时代档案利用需求。完善在线检索系统,为档案资源目录信息提供单一简捷入口,实现一站式检索,改进用户与档案的在线互动。二是提供个性化服务。有针对性地给特定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决策参考”专题库,为领导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提供档案专题目录及全文阅览服务,形成“定向服务”和“小众化服务”的新模式。三是运用社交媒体服务。社交媒体是公众参与和反馈档案馆各类事务的重要工具,利用博客、微信等公众参与社会媒体平台。实施公民档案员项目,鼓励公众接触档案文件,给档案做标签,制作手稿档案的打印抄本,加载和分享图像。
(三)改进绩效评估形式
我国档案部门实行五年规划中期和末期评估,评估时间为2.5年一个周期,与美国同行每年评估一次相比间隔时间较长。如果在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增加自我评估内容,可缩短评估周期,及时发现问题,保障战略规划的完成。
目前,我国档案部门的绩效评估还以自我评估为主,要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实行用户导向视域下的绩效评估,即在档案馆的绩效评估中坚持以用户为本,绩效评估的重点围绕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展开,在绩效评估的过程中提供给服务对象参与档案馆绩效评估的机会,增加用户参与评估的渠道。可以通过设立用户档案,其内容包括用户利用档案的有关情况和满意度,定期收集评价信息,跟踪服务,及时了解用户情况,促进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可以根据用户层次的不同,开展不同形式的用户座谈会,倾听各个层次用户的意见;可以通过交谈询问、信函电话等交流方式让用户了解评估信息,参与评估工作。
注释:
①财政部预算司.《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内容及实施情况》.http://.
②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Z].2013.7.
③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任务分解表(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分表的通知》[Z].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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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2012年绩效和责任报告.2012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eport .http:// archive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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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
(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
(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评查通报;
(*)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质评员遇有人数不足,由质评委按上述标准选任。
质评办设立兼职质评员8名。兼职质评员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审判长以上资格的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人员担任。
第七条兼职质评员的确定,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由质评委同意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评查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八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九条各业务庭、局已办理完毕或审结生效的案件,应送检归档的案件实行逐案常规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第十条对下列已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
(一)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三)为推进执法统一所确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的庭审(听证)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应在发现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根据《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可能承担错案件责任的。
对二审全改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确认处理完毕后,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第十*条质评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检查评价案件的范围。各业务庭和相关部门对质评办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一)常规评查案件。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执结案件十五日内,提请送质评办对案件进行质量检查。质评办在接到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电子档案完成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工作。质评办通过电子档案评查合格的案件,承办庭将纸质卷宗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二)专项评查案件,由质评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质评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在确定检查范围、时间后,及时通知档案室、各业务庭做好卷宗调取和移送工作。
(三)重点评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资料:
1、凡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业务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内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及现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2、凡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案再审裁判文书及原一、二审裁判文书一并移送质评办。
3、凡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监察室在确认后15日内将确认决定书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4、对领导交办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由质评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以各业务庭、局上月的结案数为标准确定该庭、局的案件最终送检件数列出统计表,于每月20日由审监庭将各庭、局上月案件实送检数、未送检数、超期送检及补送检案件数报监察室,由监察室向全院通报。
第*章评查方法
第十六条质评人员要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如实填写各类案件质量评查表,切实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常规评查
第十七条常规评查立案案件,主要从立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类别划分、立案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立案期限、诉前保全措施的作出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该案的立案工作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八条常规评查审判案件,坚持程序问题为主、兼顾实体问题的原则,从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记录、裁判文书、实体处理、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执行案件,主要从案件管辖、案件是否已到执行期限、执行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是否恰当、变更被执行人是否恰当、强制措施的作出与实施、裁判文书、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第二十条常规评查工作由质评办主任指定二至三名质评员负责(审判监督庭及研究室承办或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由兼职质评员按本办法规定负责评查),兼职质评员为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回避该案的评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规评查案件时,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应当根据被评查案件的类型,检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确定违反该项目要求的错误等次。
第二十二条错误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一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或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根本性错误的;
(二)二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未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响案件公正、准确裁判的执法瑕疵。
(*)执法瑕疵明显较小的,不确定为错误。
(五)电子档案中出现漏输开庭或结案或归档信息的,属三级错误。
(六)电子档案被“冻结”一次的,属三级错误。
第二十三条常规评查凡案件出现一个一级错误,或二个二级错误,三个三级错误应为不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二级错误或出现二个三级错误,应为基本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三级错误或没有错误的案件,应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条常规评查案件,对错误的界定,应当由质评员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质评办有权确认基本合格和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由质评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质评委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后,应当由质评办制作案件错误责任表,填写错误等次、错误事由、认定理由,交责任人及其所在的业务庭。
责任人和业务庭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质评办;如责任人和业务庭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质评委认定的错误责任没有异议。
质评办接到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交质评委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原决定理由正当的,质评委应书面回复异议单位或人员维持原决定;原决定确属不当的,应书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质评员在进行常规评查时,应注重发现优秀案件。
优秀案件由质评员从常规评查合格的案件中选出,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评为优秀。
(一)诉讼主体正确;
(二)程序合法;
(三)庭审规范、质量高,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庭审小结准确、简练;整个庭审逻辑清晰、层次洗炼、繁简得当;
(*)合议全面、认真;
(五)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和执行强制措施合法、恰当;
(六)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书规范、要素齐全、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印整洁规范,没有关键字错误;
(八)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
(九)诉讼活动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
(十一)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与执行费用;
(十二)符合规定的卷宗归档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常规评查案件,质评员对经评查可能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作为重点评查案件。
专项评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查系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条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业标准评查: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成员进行;
(二)司法礼仪评价:由监察室组织司法礼仪监督员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第(一)项专业标准评查和第(二)项司法礼仪评价,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计入案件的庭审得分。
第三十一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一般采取事后观摩庭审录像方式进行,必要时亦可现场参加旁听。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应按质评办确定的参评阶段,报送一件接受庭审(听证)水平评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开庭时间。质评办同意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庭审全程录像,以备评查。质评办对报送的参评案件,提出异议,可责令相关人员更换参评案件。
第三十二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应当制作评查登记表,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明确检查项目,并根据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百分制设定相关项目的分值。
第三十三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月集中进行评查,参加评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全体质评委的一半。
质评委员对各案的庭审,应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标准如实评分,各案庭审水平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所有质评员对该庭审计分的平均分。
第三十*条质评委根据各案的评分结果,提出2-5个案件为优秀庭审的初步意见,经参评人员讨论多数通过,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庭审可评为优秀庭审:
(一)庭审程序要素齐备、程序规范,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庭审公正,能够切实、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三)庭审注重效率,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得当;
(*)庭审艺术好,注意适时地正确认证和小结,使庭审提高效率和加强针对性,并使庭审逻辑清晰、简洁洗炼;注意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保障合议制的正确实施;庭审语言标准、规范、准确、简炼;
(五)庭审形象好,精力集中,行为得体。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查系案件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月始,院各审判庭已结案件的调解书、判决书,均应在本院内部计算机局域网上公示,以便抽查。
第三十八条对公示的裁判文书实行专项评查,评查主要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该裁判文书进行百分制计分。
第三十九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由质评办组织专兼职质评员共同负责,由质评办于每年11月组织专兼职质评员集中进行。
第*十条质评办每年专项评查当年由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判决书。
接受专项评查的判决书,由质评办从常规评查案件中随机抽取一份,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自报一份。随机抽取及自荐裁判文书的工作,应在每年的10月完成。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应当制订评查登记表,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确定评查项目,并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百分制确定各项目的分值。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每份裁判文书均应由三个质评员进行评查。质评人员对各裁判文书,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标准如实量分,每份裁判文书的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三个质评员计分的平均分。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最终得分为接受评查的二份裁判文书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专职质评员根据评查的各审判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裁判文书的分值结果,提出2-5份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初步意见,再经参评的质评员讨论多数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审判委员会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按调研文章标准奖励。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裁判文书,可以评为优秀裁判文书:
(一)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内容要素齐全;
(二)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的程序,体现的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能够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五)适用法律正确,引述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六)实体处理公正,裁判结果社会效果好;
(七)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八)法律文书文印整洁规范,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引用不当数量不超过整个文书字数的1%。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条列举案件的专项评查及其他专项评查,根据专项评查的要求确定评查的内容,并依此办法,作出相应的评价。
重点评查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并作出该案是否属于错案的评价。
第*十七条错案确认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为主,实体为辅的原则,按本院《错案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重点评查案件,应当制作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查登记表、职权行为确认违法案件评查登记表等,由专职质评员填写案件来源、评查结果、责任分析、质评员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质量责任的划分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承担责任;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对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造成的错误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常规评查案件中发现的下列错误,除承办法官应当承担责任外,相关人员亦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因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出现错误,且系承办人员原因导致错误,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二)因送达法律文书、组织交换证据、接受委托或指派主持调解等工作出现的程序性错误,负责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三)因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而产生的程序性错误,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书记员在笔录工作中错记、漏记或虚假记录,应当承担责任;
(五)法律文书出现排版、印刷及校对方面等错误,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六)因纸质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因电子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负责组卷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书记员和审判辅助人员承担责任的比例,由质评办根据错误程度提出意见,报质评委决定。
第五十一条重点评查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第六章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进行每月通报,并通报到承办人;
(二)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专门通报;
(三)对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年度通报;
(*)对评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质评办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按上述要求,定期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本院对审判庭的目标考核和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的业务考核。
第五十三条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及被检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分别作出奖惩决定。
第五十*条政治处应当将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记入相关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档案,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十五条差错案件涉及的承办业务庭应当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相关业务庭应当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认真总结教训,分析出错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并将总结、改进情况向质评委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定期点评制度,由质评委会同研究室,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点评。
第五十七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专题报告制度,由质评办每年至少出二期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全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