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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文1
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本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技能培训办公室),负责全市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在*劳动保障网站“专题报道”——“‘双转移’技能培训”专栏下载)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市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在*劳动保障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文公布,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应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五、管理监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专责小组应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任务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不力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减少次年培训任务指标;对未能完成年培训任务50%以上的,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或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文2
一、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组织部门主管、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形成统分结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教育培训管理格局。现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制度,说到底,仅仅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尽管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但远远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要求。目前,我国党政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存在着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双重管理的体制,二者的体制运行在《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没有完全理顺,存在着交叉、并行、重复的管理矛盾。为此,建议完善宏观管理制度,由组织部门切实履行牵头抓总、宏观管理职责,中央、省、市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头落实、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实施的大教育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加大统筹协调的力度,统筹班子,统筹规模,统筹资源,解决多头教育培训、重复教育培训等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是一支复合型的人才队伍,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目前,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基本上处于“三无”状态:一是没有形成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二是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三是没有建立起一支成熟的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为此,建议抓紧制定出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办法》,明确规定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由组织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促使形成高效、灵活、多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教育培训机制。要对各个企业所设内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责、运行、考核、资金投入等,做出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在数量上最多,分布领域最广,这一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职业稳定性强,所从事的工作对专业知识结构和相关技能技术要求比较严格,个体的成熟和成长与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累密切相关。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重点应当以更新知识为目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新方法、新学科方面的教育培训为重点。为此,建议在全面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制度建设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学分制度、督学制度、考核制度,建立内在与外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的干部教育培训动力机制。要通过建立干部任职资质制度、干部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干部学习情况登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自我申报制度等,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建议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双学历制度。干部在获得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基础上,还要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获得由中央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考试的干部教育培训证书。建立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干部教育情况通报,对各班次综合情况、学员考试情况等内容,及时地进行通报,使各级部门和相关领导及时地了解干部教育培训的情况。尝试建立与干部晋升、评优挂钩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三、干部教育培训投入保障制度建设
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单位、个人乃至社会共同投入的分级负担的多元投入的统筹机制,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选派专职教师参加社会教育培训。
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建设
建议成立中央干部教育培训考试委员会制度。专门负责干部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的考试考核,由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院校承担具体的考试任务。将干部的任职资格考试和在职自学的考试,统一管理起来。应将干部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作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依据,实行“双学历”制度,促进训用有机结合。建议中央和省两级成立干部教育培训教学质量评估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制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开展对省、市、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工作,督促教育培训机构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五、干部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制度建设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文4
摘 要 为了促进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开发策略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首先简要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并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以及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等问题进行了具体探讨,然后又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上述三点问题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以期能够借此为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 体育培训市场 开发现状 开发策略
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全民健身运动的倡导下,体育培训市场逐渐成为了我国体育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一环。而且由于体育培训业作为向其它产业提供中间或者是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部门产业之一,其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很多情况下会被其它相关部门产业再度利用。所以,体育培训市场会对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和体育健身娱乐市场等产生前向关联效应,并会因此影响到其它相关部门产业的发展状况。由此可见,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在我国体育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鉴于此,本文就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开发策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借此为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科学化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一、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和我国体育场馆硬件设施的增加,使得我国体育消费群体的数量开始逐年壮大,从而为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而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也抓住这一契机,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之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也较少,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概括而言,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中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由于很多体育培训机构没有自己的体育场地和场馆设施,所以为了解决场地设施的问题,选择了与政府或者是学校进行联合办学的方式。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和企业同时参与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就会出现多头管理、管理部门权限较差,而同时又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且极易产生利益冲突,
二是缺乏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由于我国市场主体尚不够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以及主动遵守法律和平等主体合法权益的意识比较差,因此,在缺乏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企业之间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时有出现,并因此影响到了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市场秩序和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是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随着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近些年进入体育培训行业的机构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审核制度和认证认可制度,以至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很多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的机构都进入到了体育培训市场之中,使得现阶段我国的体育培训市场鱼龙混杂,不但增加了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管理难度,也不利于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开发策略
首先,针对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规范体育培训市场的基础工作,制定关于体育市场管理的细则和条例,以此来明确现阶段我国体育市场中培训主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各方关系的理顺提供参考和依据;另一方面,各体育培训机构还要注意构建企业化的管理模式,通过构建企业化管理模式的方式,将企业与行政单位产权的分开,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
其次,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以及价格欺诈等破坏体育培训市场环境的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市场主体尚不够成熟,所以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行为是无法得到改善的,必须要根据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体育培训市场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形式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等,以充分发挥价格在市场中的杠杆作用,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和解决上述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环境的行为,保护合法的经营活动。
最后,针对现阶段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上各种体育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的问题,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体育培训机构的审核制度,通过从办学场地设施、教学环境以及师资力量等方面入手,严格审查体育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办学条件,对不符合有关办学条件规定的机构坚决不予批准,以提高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制定和完善我国体育培训服务业的认证认可制度,不但要对体育培训市场中体育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较高,且容易出现运动安全问题的体育培训服务项目实行服务质量强制性认证,同时对其它体育培训服务项目也应实行服务质量推荐性认证,以此来引导我国体育培训市场中体育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督促机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改变现阶段体育培训市场中鱼龙混杂的局面。
三、结语
随着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问题的出现也是难以完全杜绝的。针对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只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合理的引导和科学的规范,才能够确保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在我国体育培训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相关理论研究活动的开展,以尽可能的为我国体育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保障。
参考文献: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取得教育资质,以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为目标,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相关信息技术人才项目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及大中专院校的定制培训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培训方向围绕外语类培训、软件设计开发技能培训、外包行业技能培训、游戏行业设计开发技能培训、IC设计技能培训和互联网相关技术培训等与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展开,重点开展以下培训项目:
(一)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
(二)根据软件和服务外包商承接服务外包业务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
(三)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岗前业务技术能力的入职培训;
(四)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国际认证人才的国际认证培训;
(五)软件和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
(六)其它软件和服务外包业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条*市信息产业局是培训机构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开展培训机构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培训机构的认定、年检工作,审核和批准认定、年检结果;
(三)受理培训机构认定、年检的申诉。
第五条市信息产业局委托相关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受理本区内培训机构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培训机构的评审;
(三)负责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四)将本区认定和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报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市注册;
(二)经劳动局或教育局认定,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资质;
(三)具有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上一年度开展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200课时以上),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60%以上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工作;
(四)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拥有适合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拥有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
(五)拥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符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方向配备2名以上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一人须有5年以上的软件开发经验)。兼职教师应以企业在职工程师及从事过软件项目开发工作的教师为主;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能进行独立核算,且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七条培训机构认定常年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
第八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市信息技术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年审)申报表(见附件);
(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授权的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证明;
(四)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教材、培训项目的课程体系;
(五)授课教师名单;
(六)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
(七)上年度培训情况说明材料,并提供培训毕业人员工作去向;
(八)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九)近期软件及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目标;
(十)由培训机构颁发给被培训人员的关于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按照认定标准执行。年检由培训机构自愿申请,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其培训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市信息产业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共同监督和管理。其中包括向被培训人员征求意见、向委托培训企业征求意见、对培训活动(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方式、上课情况、学员就业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市信息产业局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办理变更认定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则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市信息技术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年审)申报表doc.doc
(二)向其它机构或个人转让、分包培训项目的;
(三)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其它行为;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范文6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围绕省、市、区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中心任务,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培训对象,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生产经营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区计划农业专业技术培训3230人,重点培训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合作社成员等。
二、实施内容
主要面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包括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合作社成员(不含合作社管理人员)和村级农技员等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其中突出培训种养大户和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以农业科技知识、农业实用技术等为重点,同时辅助开展以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经营管理、科普知识等为主要内容引导性培训。
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补助标准为人均4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人均340元,区配套每人10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与部署(2014年1-2月)
1.摸清培训需求。通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摸清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申报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2.组织申报项目。根据省下达培训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认定培训机构。区农委和财政局根据培训需要,严格按照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公开招标、择优认定培训机构,经公示后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4.制定实施方案。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培训工作。
(二)实施与验收(2014年3-10月)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同和分类培训内容,结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经区农委批复后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每期培训班教学计划,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
2.确定培训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培训政策和进行招生,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力量组织生源,引导和鼓励农民参训。
3.落实培训教师和教材。择优选聘培训教师,确保培训师资质量。根据培训需要,科学选用培训教材,确保受训农民人手一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
4.集中授课与实训实践。因地因时制宜,分类办班,组织教师进行集中授课。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安排学员到实训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操作,给予现场指导。
5.督查与验收。开展项目检查,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培训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班次培训任务后,适时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委会同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整改后再验收。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及时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健全培训档案,每期培训班要建立培训台账(台账后附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签到簿、培训过程影像资料等。学员签到簿、项目验收表和档案目录等继续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培训台账、验收表格和档案目录的通知》执行。
(三)总结与评价(2014年11-12月)
区农委在项目验收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接受省农委年度评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训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重要举措,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管理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完善议事协调制度,定期研究、统筹谋划培训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上下联动培训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合同、管培分离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实施。
(二)注重能力建设。严格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健全区级新型农民培训讲师团,增强师资力量。实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相结合,提高教材质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机构要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协作共建培训实训基地,适应农民学习技术技能需要。
(三)创新培训工作。一是围绕需求培训。紧密围绕粮油棉高产创建、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美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结合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培训。二是创新培训方法。实行培训与农时农事相结合、培训与指导服务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训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跟踪服务。采取培训教师入户指导、建立电话咨询、手机短信和QQ群服务平台、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形式,开展培训后跟踪服务,提高培训效果。
(四)强化项目监管。坚持实行第一堂课制度,上好每期培训班第一堂课,宣讲新型农民培训政策,督查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情况,了解学员到课情况和参训要求等。建立满意度调查制度,每期培训班结业时,现场调查每位参训农民对培训的满意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培训机构开展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严格项目验收程序,确保项目实施到位。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创新评价机制,实行日常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根据省统一安排,全市重点组织开展中期和年终两次评价活动。改进培训效果回访制度,原则上采取随机走访方式回访学员,市级在中期和年终评价时采取按适当比例电话抽查的方式了解学员参训情况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