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评估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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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评估报告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范文1

【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评估;方法体系;科学合理;综合效益;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

0 引言

土地开发整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土地资源集约与持续利用的主要手段。土地开发整理作为促进土地资源重新配置、增加土地利用效益和提高土地供给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1.1 信息准全原则

土地的特性及项目背景条件等各种信息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的基础,没有准确、全面、及时、适用的信息,评估便没有基础,易发生主观臆断,陷入盲目性,导致评估的失误,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带来严重的后果。

1.2 未来预测原则

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当前态势以及资源的各方面条件,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进行全面准确的预测,把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脉搏,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

1.3 对比优选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必须提供当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库中的若干项目,然后对确定的各个项目从多方面进行对比,通过严格的评估,从中选择出相对最优的项目作为实施项目。

1.4 效益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开发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即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应包括生态和社会效益。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的现状分析

与一般的项目评估不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还不成熟,在还没有一套完整、科学、实用性较强的评估模式,难以适应科学、合理、高效的土地开发整理要求,因此影响了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立项主要是由能否通过专家评审来决定,而忽略了评估的环节。虽然专家评审有一定的评审标准,采用会议评价的形式,有水利、土地、计委、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行政官员参加,并最终形成评审意见,但是专家评审包括较多的非专业性行政官员,因此会或多或少带有行政或官方色彩,受行政干预较大;另外,专家评审只采取会议的形式,所需的时间较短,不进行项目评估的所有内容。因此,专家评审不能与评估相等同,它只是评估的一种工具,也就不能成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依据。

而真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则应该由专家学者进行,很少包括行政官员,需要完成项目评估的所有内容,包括社会需求、基本条件、技术、设计、效益、管理等,最终形成评估报告,因而需要较长的时间,它更侧重于专家的专业性意见,一般不具有行政或官方色彩。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包含的内容较多,但目前主要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尤其是对经济效益采用定量分析方法进行重点评估,而对生态和社会效益多采用简单的定性描述。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评估方法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益评估工作主要以经济效益评估为主的现状,提出应进行综合效益评估的建议。

3 项目评估方法与体系

3.1 可拓决策方法的选择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对资源依赖性强、不稳定、长效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时,就要尽可能全面、完整,不仅包括效益实现程度指标,还要包括社会需求程度指标、基本条件满足程度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指标、项目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指标、项目规模合理性指标、项目管理制度可行性指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指标,但是其中有些指标,例如项目方案设计中的道路系统、土地利用布局、工程项目布局、田块方向布置等指标,一般情况下只能对其做定性描述而无法进行定量分析。

为了用统一量度来衡量各个指标,必须借助一定的数学方法将定性的指标定量化,才能进行研究。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成为一组不相容的问题,即矛盾问题,而可拓学可以为解决矛盾问题提供依据和方法。一般的数学方法着重研究事物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而完全舍去了事物质的方面。但是如果只考虑数量关系,仅仅只用数学模型描述矛盾问题,就会出现矛盾方程、矛盾不等式,无解的线性规划等数学模型。因此,在解决矛盾问题时,除了考虑数量关系以外,还要考虑事物本身和事物的特征。可拓决策法则把事物的名称(一定质)、事物的特征名称(一定质的反映)和事物的特征(一定质的量的表现)全部都反映出来,这就更有利于解决矛盾问题。根据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应遵循的原则,所以本文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模式研究时,选用可拓决策法中的优度评价法进行评估,把各指标、各指标的特征和量值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物元变换作为解决定性指标向定量指标转换的工具。通过最终的现实分析,发现将可拓决策方法运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评估中是可行的。

3.2 改进的层次分析方法的选择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评估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的核心部分,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估。为了统一衡量标准,本文在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估时,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将各指标定量化,同时做相应的定性描述。层次分析法可用于分析定量问题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问题,但是,传统的层次分析法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对于1~9标度法,专家往往难以准确给出两个对象的重要程度之比,特别是难以适应决策层次中单层含有较多对象的决策问题;另外,一致性指标应小于0.1的规定缺乏理论依据,而且实践表明,对于高阶判断矩阵,这一要求往往难以满足;其次,专家们的资历、经验和智慧都各不相同,各人所获得的信息也不相同,因此,在打分时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表现出不同的偏好,有的抱乐观态度,有的则持悲观看法。如果判断有误,决策极可能不准确。处于避嫌或认识不足等原因,有些专家对判断矩阵中的某些因素无法打分或不愿打分,提供的是某些因素没有打分的残缺矩阵,此时要求利用残缺判断矩阵这种不完全信息给出合理的评价结果,是有一定难度的。

鉴于传统的层次分析法存在以上诸多缺点,本文采用改进的层次分析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改进的层次分析法采用3标度法,它是对传统的层次分析法进行了改进,采用自调节的方式建立比较矩阵,计算出最优传递矩阵,再将其转化成一致性矩阵。该法自然满足一致性要求,不需再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最终的现实分析,发现改进的层次分析法运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评估中是可行的。

4 结束语

总之,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属于在时间和资金的约束下,具有专门组织和特定目标的一次性任务,项目实施后,若要再修改方案,将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在项目实施前就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防止施工后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则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准备的核心工作。

【参考文献】

[1]范金梅.土地整理效益评价研究[J].中国土地,2003,10:14-15.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范文2

一、农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生物资产处理存在的问题

1.尚未将生物资产准确地进行区分。农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生物资产既包括类似果树、奶牛、种畜等可供多年使用的资产,又包括大田作物、生猪等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时销售的资产,还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等。CAS5第三条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可见,CAS5对于不同类型生物资产的概念和处理方法都有明确的规范。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处理方法类似于流动资产的处理方法,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理方法类似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但是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区分及其处理均不规范:一种情况是,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当作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固定资产处理,列入建设投资,采取与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相同的方法来进行确认、计价和核算,按类似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计提折旧。例如,在绿化苗木培育项目中,一些本应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苗木,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栽培才能达到出售条件,但将其作为投资项目,因其生长时间较长而被当作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被计入投资额,导致投资额增加。而按照固定资产逐年计提折旧的方法处理,又会影响成本效益的估算。另一种情况则是,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当作流动资产处理,如将购进种畜的费用等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这种费用化的处理,既减少了投资额,又增加了当期成本。上述两种情况都违背了CAS5关于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原则,导致投资项目现金流量在时间序列上的分布发生变动,影响投资项目决策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2.缺乏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估算。自制生物资产是指农业生产者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生物资产。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为减少工作量,多数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不做明细测算,而是直接用同类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来代替。在自制生物资产种类较多的情况下,为避免在不同生物资产之间分摊期间费用的繁琐,一些项目评估报告直接将自制生物资产的生产成本计入项目的总成本,完全省去了对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的估算。例如,在蔬菜种植与加工项目中,对于作为加工环节原材料的蔬菜直接按市场价值估价,省略了对蔬菜种植成本的估算;或将蔬菜生产所投入的物质资料和人工费等直接纳入项目的总成本集中测算。这种一揽子测算出来的成本显然是不准确的,不利于项目方案的设计和比较选择,如在上述蔬菜种植与加工项目中,投资者可以选择“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收购农户种植的蔬菜,也可以自建生产基地解决原料问题,而成本高低是对两者作出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没有自制生物资产成本的正确估算,也就无法与外购生物资产成本进行比较,这样,对于投资项目是否应当建立生产基地、应该采取何种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等问题,都难以解决,从而影响到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和选择。

3.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计算过于简单。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一个显著不同特点就是它有生命,而生产性生物资产更具有动植物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生命周期特点,其价值转化机理也不一样,一般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并不完全适合。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一般都采用年限平均法,然而不同生物资产折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是不相同的,对它们采用统一的残值率和年限不利于保证投资项目评价的准确性和项目之间的可比性。例如奶牛,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折旧年限3~8年不等,残值率5%~30%不等。这种差异本身是出于对不同品种奶牛生产性能的考虑,但客观上也给评价者提供了广阔的操作空间,使其能够对投资项目各年的折旧额随意调整。普遍使用年限平均法,虽然操作简便,但其计提的折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变动并不完全一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与其生产能力密切相关,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生产能力具有寿命期内中间高、两头低的规律,也就是说,生产性生物资产寿命中期价值损耗快,寿命初期和晚期损耗慢。在年限平均法下,各期计提的折旧金额相等,价值损耗自始至终保持相同的速率,这并不能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变动的实际情况,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差异。同时,不恰当的折旧金额也会通过影响成本进而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最终作用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导致现金流量发生改变。

二、改进生物资产处理方法建议

生物资产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对农业投资项目的准确评价意义重大。为了科学地评价农业投资项目中生物资产的价值,本文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准确区分生物资产的类型。生物资产类型能否准确地区分,对于估算农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及经营成本等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如何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根据CAS5的相关规定,以该资产在项目中的使用方式和项目本身的经营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1)根据生物资产在项目中是否可以反复使用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只有一个生产周期,农产品收获之后就不复存在。而生产性生物资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产生价值,不断产出农产品或者是长期役用,且其本身并不因使用而消失。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不再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存货的特征,属于劳动对象。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继续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属于劳动手段。例如肉畜、蔬菜、大田作物、用材林等,它们一旦收获或出售,都不能在项目中继续存在,因而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而种畜、果树等,在其提品的过程中本身长期存在,可以在多个生产周期内保持生产能力,不断提品,因而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2)根据项目本身的经营目的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例如果树、种畜,在专门销售果树种苗、种畜的项目中,它们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但在生产水果、育肥畜的项目中,它们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生物资产可能同时具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征。例如,中药材厚朴一般需要15年左右方能采伐取皮,而在达到采伐条件之前,其树叶和种子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这样,相对于树叶和种子,厚朴树是生产性生物资产,而相对于厚朴皮,厚朴树则是消耗性生物资产。考虑到厚朴种植以取皮为目的,笔者认为将之按消耗性生物资产处理较为适宜。

2.加强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估算。CAS5第二章对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规定,对这类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时,可以结合项目方案设计,依照CAS5的相关规定对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估算,与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以作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

3.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CAS5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年限平均法直接按照生物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工作量法一般按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所能提供的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额;产量法则按照生物资产提供的农产品产量或新的生物资产的数量来提取折旧。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各年的产量水平通常都能从技术专家处得到资料,因而可以根据生物资产提供的农产品产量或新的生物资产的数量来提取折旧,相对于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而言,产量更能体现生物资产自身的生长发育规律。一般来看,生物资产成熟期提供的产量多,其提取的折旧相应较多,这也符合成本收益配比原则。可见产量法更适合用于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对于某些生物资产使用寿命较长的项目,例如果树栽培,通常进入盛果期后各年产量相对稳定,而果树寿命期又远大于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所以在评价中使用年限平均法也是可行的。

公益项目评估报告范文3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安全危机;预警机制;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079―08

水资源是一种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极为宝贵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同时又是战略性经济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水资源及其安全问题严重制约着21世纪全球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可能导致国家间的冲突与战争。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是否能满足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科学与技术的多种方式手段,合理科学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全面治理保护,这是人类理性与智慧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中国近几十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口剧增,已形成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安全危机”。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建设是应对日益严重的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制定是法律制度构建的关键环节。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技术规范与保障措施、主要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

一、总则

一般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水资源安全的内涵包括水质的安全和水量的安全两个方面。一般指人类社会生存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与水有关的危害问题,例如洪涝、溃坝、水量短缺、水质污染等并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人类财产损失、人口死亡、健康恶化、生存环境的舒适度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等。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使得水资源减少,污染加剧,改变了水文循环平衡,并且降低了水质。人类不可持续的经济社会活动使得水体弱化,或丧失正常功能,不能满足其社会与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基本要求,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安全问题。实质上水资源安全问题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水资源安全的自然属性方面。即干旱、洪涝、河流改道、气候变化等自然属性的水资源安全。第二,水资源安全的社会属性方面。由于人类对自然水循环的大量干预影响所形成的水资源循环模式导致了水资源安全在具有自然属性的同时,还具有社会属性。例如水量短缺、水质污染、水环境破环、水生态系统功能丧失、水分配不公、水资源浪费、水管理混乱等。水资源安全的外延指的是由水资源安全引发的其他安全问题,例如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及国家安全等。当前全球和中国面临的水资源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形势非常严峻,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正是形势所迫。

(一)立法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确立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1 有效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缓解水资源供求矛盾。这是本法的首要目的。水资源安全是一个由水量和水质相互联系与作用而形成的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各环节的范畴,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社会因素,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发展与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问题。建立科学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是应对与缓解水资源安全危机的有效措施。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是对水资源安全预先设置不同警示级别(标准)与防范应对保障措施系统,是现代社会运行与管理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提到,“淡水是一种有限资源,不仅为维持地球上一切生命的必需,且对一切社会经济部门都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这表明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和维系生态系统循环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资源。我国近几十年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剧增,现实已形成水资源危机的事实,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匮乏、水污染加剧、水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日益困难和费用日益昂贵等。为有效缓解这一系列的水资源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构建合理科学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律制度)。

2 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确立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和合理生活方式。中国过去几十年的传统社会生产方式是不合理、不科学和不可持续的。人类必须“确定一种可以长期保持生态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条件”的发展道路。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列入其中。现在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用绿色GDP的方法取代传统GDP,以衡量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传统GDP的计算方法相比较,绿色GDP的计算方法是在传统GDP的基础上减去自然部分的虚数和人文部分的虚数,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发展的内在质量和水平。“对GDP的改革,简而易之就是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本的损耗,为经济发展提供‘更绿色’的衡量方法,在这个‘绿色核算’的衡量框架中反馈出自然资本的相关信息。”关键是,规范全社会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包括管理、治理、保护与使用行为,确立经济社会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式和科学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

3 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我国水资源国情一方面是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北方地区只有9%,不到世界人均值的1/8;另一方面是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巨大。可持续协调发展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经济社会与环境、人口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它是“协调发展”只侧重于当代人发展的修正。它是从纵向关系上将经济、社会与人口、环境发展关系角度,主张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经济社会活动与水资源利用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资源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要求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显然它们侧重的是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可永续发展。毫无疑问,这是本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为平台,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为基本内容,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为配套措施,以《地面

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为实施依据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显而易见缺乏一部有效预防和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法律,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也就成为必要,同时也是符合我国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实际情况。中国当前水资源安全问题非常严重,不但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21世纪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伟大复兴,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突出表现在这样几方面:第一,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尖锐;第二,水质危机所导致的水资源危机大于水量的危机;第三,水资源“农转非”日益严重,水权冲突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第四,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生态环境状况更加严重。毫无疑问,制定《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有其必要性和正当合理性。

(二)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水资源安全预警工作,制定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预警标准和方案,采取预防和响应水资源安全的预警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安全预警工作负责。

1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体制也应当遵从这一模式。国务院是全国水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的水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同理,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体制也遵从以上。

国务院水利部(主要归口至水政水资源司)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全国性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国水资源保护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国性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实施管理;编制全国性的水资源质量年报及组织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科研等。由此可知,在过去水资源管理中没有涉及水资源安全的预警管理,这是与当今中国水资源现状不相匹配的。当然,为了应对中国水灾旱灾频发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准军事化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行政首长负责,动员全社会力量应对突发的水灾旱灾,现在已由过去临时性的非常设机构事实上成为长期存在的常设性机构。由于中国当今的水资源安全危机已不仅仅表现为水灾旱灾,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显而易见,这一准军事机构也难担此任。

2 现有《水法》确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由于流域管理委员会处理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纠纷的权限不清晰和受领导层级的限制,省边界水资源管理纠纷难以提交流域管理委员会解决,从而在事实上形成条块分割矛盾,这种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不能充分地实施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严格统一监管;第二,区域管理机构与流域管理机构责、权、利相互很难界定,相互关系很难协调;第三,水资源监管力度弱与执法很难到位。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必须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

由此可见,水资源管理体制必须改革,由现有“条块分割”、“九龙治水”的分散性管理改革为统一集中的管理,整合(撤并)各水资源管理机构,成立国务院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水监会),全面统一行使对全国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水监会直接领导下,根据水资源水文自然规律,结合国家经济社会与人口布局规划,建立七大流域(水系)水资源监督管理局,全面统一行使对流域(水系)的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在流域水资源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建立各江河、湖泊水资源监督管理处,实行水资源的国家统一垂直管理体制。毫无疑问,水资源安全预警管理也归属于此管理体制之内。

(三)基本原则

1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水资源安全危机,应当采取积极的事前防止措施以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事件发生,或将不可避免和已经产生的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危害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防原则是一种积极防止应对的基本原则。第一,其对象是可能产生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危害或事件,包括不合理与不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其首要目标是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事件发生,在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其目标是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期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

2 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在于协调,目的是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协调处理好资源的开发、投资的方向、技术开发方向以及国家机构的变化关系等,以增强目前和将来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愿望的潜力;将经济社会、人口、环境与资源(水资源)的关系全面协调处理好。第一,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决策之中;第二,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第三,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水资源利用状况列入其中,全面考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关系。

3 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在法律意义上的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此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水资源(水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管理与节约的一切决策与运行监督,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与运行的盲目性,使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同时更好更有效地保护水资源(水环境),尽可能避免水资源安全危机事件发生。第一,建立水资源决策信息公开的披露制度;第二,建立非政府专业团体(民间组织)代表公众参与决策监督的机制;第三,建立公众参与全过程监督的司法保障制度。

4 政府主导社会(公众、企业)参与原则。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为避免水资源公共产品发生“公共用地”悲剧,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水资源安全预警是一项投入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社会公共管理工作。毫无疑问,由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履盖全社会的水资源安全预警体系(网络)是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第一,每年财政预算必须列入水资源安全预警经费;第二,建立水资源安全预警设备、技术、人员等网络体系;第三,建立统一决策调度、全面监管、全社会参与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

当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谨慎行事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协同(国际)合作原则等。

二、技术规范与保障措施

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是为水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为起到应有的制度支撑作用,必须涵盖水资源安全预警的一系列技术性规范要求和保障措施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一)水资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体系

水资源安全涉及的方面很多,要设计一套合理

科学的可操作的水资源安全预警监测评估体系非常不容易。可根据我国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发展趋势、人口增长等实际,以《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估指标体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为核心,建立包括农村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城市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环境生态供水系统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江河湖泊水质监测指标及风险评价体系等。

1 水资源储备标准建设。全国城乡以一定区域(市、县)及流域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水库建设)、疏导河道、退田还湖、植树造林、生态修复与保护等多种手段建设水资源储备源(水源)。水资源储备量的多少决定抗风险能力的大小。应根据水资源一定时间干枯变化和各地的需求实际,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安全预警标准,但原则上水资源储备不应小于最低限值。在来水严重减少和地下水持续下降,或现有水资源被严重污染等情况下,各地要能够维持不少于6个月的生产生活所需的供水。在突破低限值或水资源被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一定措施缓解水资源危机。

2 水资源储备途径与供水能力建设。要根据各种供水系统的不同特点或全国各地不同实际状况,建设不同的水资源储备方式和工程方案(包括汛期储水、平原水库、调水能力储备、地下水回灌等)。除水资源的应急战略储备外,要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和相应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备用应急水库或地下水水源地、中水回用、污水处理能力、深水或咸水淡化能力、社区(农村)自备井、市场净化水应急调配等。

3 水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根据城乡不同区域的供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建设全履盖的监测网络,提高饮用水水源的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能力。根据城乡不同区域降水、降雪等气候变化,分析预报未来区域水资源和用水的变化趋势,做到早预报、早准备,争取积极主动,为城乡水资源储备和应急措施提供具体丰富的技术参数。特别是全面监测全国江河湖泊水量水质变化,实时掌控全国水资源数据及安全状况。包括全面评价城乡供水和水资源不同区域的风险及潜在隐患,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的建议和方案。

(二)水资源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原则上分三级编制,即基本应急(一级:黄色)、紧急应急(二级:橙色)和极端应急(三级:红色),分别对应一般干旱、特殊干旱或一般事故、极端干旱或重大事故三种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定区域城乡供水系统(水资源、水工程、用水)现状分析,供水应急分类和警报级别划分、预测预报和应急储备、应急措施、预案可行性和影响评价、投资估算等。一般可根据当地情况特点,按照应急级别和应急类型编制几种预案。

1 编制应急预警技术标准。主要包括预警条件、渠道、程度、水资源数量与质量监测数据、未来变化趋势。同时包括城乡一定区域的可供水量,各种水资源工程项目状况、城乡供水系统风险评价等。

2 工程应急措施。工程措施是提高城乡供水应急能力的基础,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工程措施预案。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跨流域或跨区域应急调水、备用水源工程启动、污染治理工程、中水回用应急工程(深度处理)、运水工具和储水设施、社区自备井、其他水源工程(如海水淡化)等。

3 非工程应急供水管理与紧急救援。用(供)水管理是应急状态下的主要应对措施之一。为保障城乡正常社会程序,要根据应急等级,进行相应的用(供)水管制。原则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保障正常秩序部门单位要优先保证。实施水价临时干预调整,调整应急期的用水量。建立用水计量与监控机制,保障用(供)水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要建立履盖全社会的紧急救援机制(机构、人员、技术条件等),包括紧急救援状况下的储、运水设施工具的储备,信息举报(通报)系统等。

(三)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及其承载能力,使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在此基础上,每个地方(区域)要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水资源安全预警评估体系。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多种水源,特别是加大各种污水处理工程设施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全社会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1 加强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雨水、洪水、再生水与地下水回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海水、微咸水及其他水源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水量与水质统一监测、统一管理,水资源费、排污费、污水处理处理费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构建水库联调、水系联网、多种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网络体系。

2 加大投入,加强水资源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为解决防洪、干旱缺水,必须修建大批水库,蓄水、引水、集雨、提水、调水工程和地下水工程等。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准市场运作、社会公众参与”的水资源工程项目投入体制和运行机制。关键是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同时,必须明确工程产权,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大量引入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各种水资源工程项目投入。改变以往“大锅水”、“福利水”完全由政府投入的做法。制定合理水价,实行有偿供水,按比例提取折旧和维修费用,准许其有合理的利润回报。可运用各种投融资方式,多渠道、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建立水资源工程项目投资、运行与管理的良性体制机制。

3 统筹防洪、干旱、治污与水资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合理规划建设城乡河流湖泊水系,扩大水源涵养地和城市绿地、透水地面面积,增加一定区域的雨洪滞蓄和地下水体蓄积空间。城镇加大推广雨水、污水分排管网,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大雨洪资源利用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农村主要是加大植树造林,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地建设,包括加大退田还湖、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封育保护等生态保护措施力度,涵养水源,防止农业(生活)污染,提高供水保证率。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与水资源生态保护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包括水资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主要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立法精神、原则和措施的具体化,更是一部法律的主要规制力(约束力)部分。毫无疑问,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也是其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保障措施的具体法制(法律)生命力的表现。

(一)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风险”是一个表达与危险相关事物的词汇。“风险可定义为对人的生命、经济活动不利状态发生的不确定性程度及其结果大小程度。”“风险本身是一个至少包含了三个要素的复杂概念:概率、严重性和可靠性。”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是指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配置活动以及经济

社会建设项目评估中,对可能造成的水资源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水资源安全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也包括一定时间对一定区域范围水资源安全危机的监测评估所作出报告(结论)的制度。

1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是一项具有预测性、专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的法律制度。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水资源领域的具体运用。第一,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水资源、人口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第二,它是预防原则的贯彻和具体实施保障;第三,它是应对和防范水资源安全危机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

2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运用范围比较广,包括一切与水资源相关的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第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与管理的一切活动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第二,重大涉水经济建设项目要进行水资源利用与影响的风险评估;第三,在一定时间对一定区域、流域的水资源状况要进行水资源水量与水质的监测与风险评估。

3 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程序)涵盖比较广:第一,在规划、建设等活动前的可行性研究和报批阶段,由进行规划的机关、建设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第二,评价单位通过全面调查和评价出具《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对可能造成水资源安全不良后果并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建设项目等,在《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报送审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三,将《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提交有审批权的国家水资源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的影响深远项目(例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还需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第四,对水资源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水资源安全风险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及时提出并采取改进措施。河流湖泊水资源安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主要是上下级或不同政府部门的协调问题。

(二)水资源安全预警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是以上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的具体规则化。主要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领域,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水资源安全有关的决策。这种参与,应包括决策参与(指公众在经济活动、水资源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指公众对水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及末端参与(指公众对水资源污染、生态破坏等水资源安全危机出现之后的参与)。

1 要充分认识公众参与应对水资源安全危机的重要性。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组织、个人等作用。立法为公众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并使之具体化、法律条文化,具有可操作性。

2 公众参与方式可以有许多种类。主要有:公告;非正式小型聚会;一般公开说明会;社区组织说明会;咨询委员会;公众审查委员会;听证会;发行手册简讯;小组(专家)研究;民意调查;全民表决;设立公众通讯站;网络论坛;记者会邀请意见;发信邀请意见;同意公众提问;座谈会等。公众参与方法可以根据拟议的内容与性质、范围加以组织运用,同时应当为公众选择参与方式留下些空间(参与方式应当具有很大的弹性,随着程序的进行随时进行调整,而不能固定地规定某种确定的方式而不能根据情况的变化作灵活变通)。适用何种参与方式,并设有一套固定的标准。参与拟议行为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参与方式的不同。

3 建立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制度。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提条件,更是公众参与水资源安全事务的前提。公众知情权是参与权的前提。要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相关机构(部门)就必须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有效的参与者应当是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对可能与决策者进行的交流做了充分准备的参与者。只有公众对于国家政策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对于项目的相关情况有了充分的知晓,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水资源安全规划及决策中去,对项目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发表相关的评论。立法中必须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机构、程序、范围、内容及方法、责任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讼的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水资源(环境),调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立法中必须建立水资源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对有关主体危害水资源行为必须有人拥有诉讼的权利,对案件的诉讼主体、受理条件、诉讼范围、审判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适度放宽原告资格、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拓展诉讼途径、对诉讼费用确定有利于原告分担办法、采取奖励胜诉原告制度等相关规则的创新,建立切实可行的水资源安全公益诉讼制度。

(三)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

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是关于相关主体因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水资源安全预警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法定的强制的不良后果的法律制度。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制度,外延非常广泛。从承担不利后果的类型来看,可以划分为“行政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从违法主体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人(公民)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企业(组织)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和政府的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的构建,既可以有效制裁水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又可以对各种主体产生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把事后惩处与事前预防结合起来,将水资源保护与安全预警落到实处,是水资源安全预警法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制度。

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的重要问题是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相关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不同,各种水资源安全责任的认定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在判断某一主体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一般要求该主体具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水资源安全责任制度对此有所区别。在环境侵权法领域,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

1 水资源安全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在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罪名。水资源安全刑事法律责任是环境刑事责任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中的具体体现,是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水资源或水环境的行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或水资源安全危机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要受到的刑事处罚。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或组

织;犯罪客体不仅包括人身或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安全。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包括故意或过失还包括无过错;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严重危害水资源或水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水资源安全危机后果。

2 水资源安全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应承担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安全预警事务中违反其法定职责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形式。一般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行为违法;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违反《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第二,行为具有危害性;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行为人行为有过错或元过错。随着水资源安全危机日益严重,有必要作扩大解释即不管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水资源安全后果就要承担责任,这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和受害者。第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必然性因果关系和偶然性因果关系)。

3 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过错或无过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资源安全事故(污染或破坏等),继而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公私财产损失以及水资源安全后果,应承担民事方面的相应赔偿与其他相关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适用法律上,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依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而存在;在责任的功能实现上,又秉承了民事责任的精神和理念,承担着与一般民事责任类似的功能和效能预期,即具有民事责任的本质属性。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规划体系。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水资源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该包括两类: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和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这是针对水资源安全(预警)重要的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当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主要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节水用水激励制度、水资源安全预警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等。

同时,《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立法一个重要方面是《水法》及相关与配套法律(《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护法》《防洪法》及《物权法》《环境资源的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必须修改完善,涵盖与充实水资源安全预警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制度。第一,补充完善水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危机、水资源安全风险、水资源安全预警、水资源安全应急预案等概念及规范。第二,补充完善水资源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水资源安全(预警)公众参与制度、水资源安全危机防范制度等。第三,已有法律规范和制度与水资源安全预警法的法律规范制度的相互衔接协调,不产生法律上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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