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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1
企业基本概况及申报产品简介部分
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3、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曾获国家级、省级有关质量奖项证书复印件。
5、获出口商品免检企业称号、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证书复印件。
6、产品获市(省)名牌产品称号复印件。
7、产品曾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产品出口创汇地区、数量、产量、产值汇总表(数据由海关或外贸管理部门出具)。
9、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工程情况,包括开展的第三方或企业专题性顾客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产品质量水平
1、省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评估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申报产品采用标准复印件(封面与首页)。
3、产品获采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5、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有关权威检测机构(市级、部级、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6、获产品合格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复印件。
7、产品通过“CE”、“UL”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8.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QS)、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三)创新能力
1、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产值率汇总表。
2、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开展费用与销售总额比例汇总表。
3、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4、新产品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报告(封面与结论页)复印件。
5、企业获市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国家级、市级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7、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采用高新技术评价的有关意见证明。
8、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2、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获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市级以上计量体系确认等)证书复印件。
4、(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质量认证和“贯标”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资料。
(五)规模经济与发展后劲
1、企业名牌战略规划及有关的计划情况。
2、企业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3、企业“十五”技术进步投资及实施情况。
4、同行业企业产量、产值、出口创汇前十名排名表(含本企业)(数据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5、企业在新三年内列入国家、市有关重大项目或工程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企业其它有关发展规划等相应资料。
7、企业近三年综合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纳税额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
其中:
A、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
即按:=--------------X100%公式计算;
成本费用总额
B、总资产贡献率(%)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即按:=--------------------------×100%公式计算
平均资产总额
(六)企业形象
1、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复印件。
2、企业获得有关质量金奖、质量管理等方面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获各级文明单位(市级、局级、区级)称号复印件。
4、获市级以上或行业其它有关企业整体奖章称号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用于广告宣传方面费用汇总表。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证实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x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
申报材料不采用硬皮材质装订。
2、申报材料的封面,必须写上“*年上海名牌申报材料”字样,并在其下标注申报类别:即产品类还是服务类,原推荐名牌企业还需注明是扩项还是扩牌。同时,还必须写上申报企业、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
具体的封面设计版式等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3、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本附件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排(见下“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4、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实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例如条件许可,两份证书可放在一页上)。
6、一式二份,《申请表》封面的“申报企业名称”栏必须盖红印章。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A、申报材料封面
B、申报材料目录
C、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D、企业概况及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综述
E、《二六年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申请表》封面、告知书、填表说明和要求、表1~表6、表9)
F、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请按本附件的“一、证实材料内容”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并以六个方面内容顺序装订。
除上述证实材料外,企业可以少量补充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材料。
注: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证大厅、科室、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安全、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建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条件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岗位、线路或工程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原则上负责人中有1人不超过35周岁。
(二)有规范的岗位达标创优标准、计划和目标,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和考核制度,有详实的创建过程和考核记录。
(三)创建氛围浓厚,全体成员须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熟记青年文明号“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的信用公约,熟悉服务承诺内容。
(四)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创新精神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本单位及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申报青年文明号集体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团的活动活跃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建活动扎实有效、生动活泼、富有青年特点。
(六)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岗位、线路或工程在创建活动中必须有明显的争创青年文明号标志(口号、标语、宣传画等),必须公开创建标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已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的,必须在工作现场显著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标牌。
(七)社会形象良好,信誉度高,工作实绩得到本单位领导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由团市委、市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领导全市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八条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宣传(青工)部。
第九条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对全市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实施形式分团组织独立开展和团组织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两类。团组织独立开展是指申报、评选、表彰、管理等环节均由各级团组织独立完成;团组织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是指团市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启动创建活动,共同表彰,共同督查各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行业主管部门须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操作具体各环节。
第四章评选方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我市各级青年文明号分全国、省、市、县四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有一年的创建过程。要实行预申报制度,申报单位要提前预先申报,填写“市青年文明号预先申报表”,作为正式申报材料的必需内容。
第十三条全市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方法进行,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预先申报表、总结、相关图片、其他资料等。
第十四条团市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命名表彰的青年文明号,申报程序要参照上款执行,由各级团委与行业部门协调具体操作,各行业每年命名表彰的市级青年文明号数量要由市创建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五条各级团组织和有关业务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青年文明号的先进性、代表性。
第十六条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会根据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召开评委会评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岗位、线路和工程,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联合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表彰,发文授牌,并择优推荐参加上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第十八条全市各行业、系统要参照本方法和精神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并根据单位实际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表彰的各级青年文明号必须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标牌,公开工作承诺、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青年文明号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要求如下:
(一)材料,铜底版。
(二)文字内容:分三行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委行业;年月。
(三)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四)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五)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立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按照“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进行了分类建档,逐步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实行青年文明号年度复核制度。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每年月份都要通过县(市、区)团委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向市青年文明号创建办申报复核材料,填报市青年文明号年度复审考核表,复核通过后,继续给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市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各行业内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对于问题严重、整改不力,已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要求的市级青年文明号,给予撤消,同时递补一批符合条件的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保持市级青年文明号数量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度。每年新表彰和继续认定的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将通过新闻媒体或共青团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对检查未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青年文明号单位,市组委会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未达标的全国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由市组委会提请省组委会给予降级或摘牌处理。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动失去青年文明号资格,其所在地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年度申报未被继续认定的,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有问题的,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以下情况者,损害青年文明号集体声誉的,将被撤消其荣誉称号,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收回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四)年度复核未通过的。
第八章附则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作、制度保证、分步实施”的要求,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载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构建“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确认活动,达到在内部建设上,引导企业加强信用自律,建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信用责任,强化信用考核;在外部监管上,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征信和信用查询系统。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在全区范围内发展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8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50户,使全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数达到企业法人数的20%以上,为全面促进企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发挥重要作用。
三、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
(1)在《*日报》〈工商专版〉开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之窗”专栏、大力宣传《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员工增强“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
(2)由各街道牵头,区工商分局具体负责,召开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会议,制订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三年工作计划,坚持一年培植、二年规范、三年提高的总体要求,坚持标准,做到成熟一户、发展一户。
(3)印发《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宣传资料,公开申报条件、考核标准及其申报与考核的工作程序以及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使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4)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通过知识竞赛,促进企业经营信用意识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2、组织实施
(1)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由各街道牵头,区工商分局组织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含私营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信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符合行业和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同时要加大引导和积极推行合同管理软件的应用,进一步做好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的提档升级工作。
(2)组织培训。培训工作为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由区工商分局负责对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的业务知识进行辅导,聘请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领导和重合同守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负责人召开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的知识讲座;区工商分局、区法院、区质监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信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税收征管法》、《产品质量法》、《民事诉讼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知识培训,并统一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
3、企业申报
企业通过规范自身的信用(合同)管理,对照认定条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或直接向区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各辖区工商所按领导小组下达的具体任务负责向区工商分局推荐并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区工商分局统一负责受理申请和材料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及时指导填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和完善相关材料。
4、考核认定
由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法院、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对符合信用企业标准、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严格按照十条标准考核提出推荐意见,报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审批,考核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二季度进行。
5、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公告命名
对符合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标准的,经区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工商分局作出认定和命名的决定,同时发放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牌匾及荣誉证书,并在市级报刊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命名公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公告命名安排在每年的三季度进行。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成立“培育发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郑立志副区长任组长、区工商分局罗水明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工商分局、区文明办、区计经局、区法院、区质监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招商中心及各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领导小组在区工商分局下设办公室,由区工商分局李海林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督查全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4
文字综述——介绍集团党建、思想道德建设、工青妇建设、构建和谐企业情况等 档案陈列——相关材料 创建篇 文字综述——集团创建文明单位的历程(或情况汇报) 档案陈列——创建规划、方案、总结、申报材料、荣誉等 创安篇 文字综述——
文字综述——集团综合治理工作综述(综治、安全、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环/安体系建设等) 档案陈列——
档案陈列——相关材料 二、人员分工 (一)电子台账的文字、图片材料等内容由公关部负责组织 (1)八篇综述文章的写作分工是 宣传处长邱××负责“文化篇”、“党群篇”、“创建篇”、“创安篇”四篇文章的撰写;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5
本标准规定了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术语、定义、服务要求、综合管理、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服务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政务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申请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2.2服务对象
依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3政务大厅
各级人民政府面向社会设立的,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实施监督的办公场所。
2.4窗口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直接与服务对象接触的开放式办公的工作场地。
2.5窗口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派驻政务大厅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
2.6首问(办)责任人
窗口单位依法受理服务对象首次咨询、申请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
2.7即办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
2.8限时办结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当场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现场踏勘、鉴定等方能做出审批决定的事项。
2.9并联办理件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属于投资、建设性项目等,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
三、政务服务事项综合管理
3.1.1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招投标(或公共资源交易)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应纳入本级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
3.1.2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3.1.3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同级财政专户。
3.2办事制度
3.2.1首问(办)负责制度
3.2.1.1服务对象向政务大厅和窗口单位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要实行首问(办)负责。
3.2.1.2由窗口单位接待服务对象的首位责任人来执行首问(办)负责。
3.2.1.3首问(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事项的办理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3.2.1.4首位(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窗口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部门窗口或引领至该窗口;不属于政务大厅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相关部门和单位。
3.2.2限时办结制度
3.2.2.1窗口单位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理时限。
3.2.2.2实行在法定办理时限内承诺办理时限公示制度和延期办结告知制。
3.2.2.3受理服务对象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答复。
3.2.2.4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流程确定承诺办理时限,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实行限时办结,并对超时办结直接生成问责。
3.2.2.5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服务事项应即来即办。
3.2.3一次性告知制度
3.2.3.1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服务对象咨询或受理服务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
3.2.3.2认真审查服务对象递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载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3.2.3.3不得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服务对象到所属部门去咨询、办理。
3.2.3.4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2.4责任追究制度
3.2.4.1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办)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职责,影响政务服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3.2.4.2实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2.4.3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3.2.5法律救济制度
服务对象对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地在行政复议窗口申请复议。
四、政务服务方式
4.1引导服务
接受服务对象咨询并告知或引领至受理窗口单位。
4.2全程代办服务
接受服务对象委托,由政务大厅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相关窗口单位,完成服务项目申请、审批、办结、通知和服务对象取件的全过程。
4.3延时服务
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特殊事项,经窗口单位负责人或政务大厅负责人批准,窗口单位可延长办公时间并及时办结。
4.4预约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预约,应在特定时间、非工作时间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4.5上门服务
服务对象有特殊需求,窗口单位可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
涉及办结数量大、审阅材料多的事项;
需要到现场审查并当场办结的事项;
涉及残疾人等特殊体办理的事项。
4.6绿色通道服务
对重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事项和关系群众民生的紧急事项,应提供快速服务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
五、服务流程
5.1基本流程
5.1.1申请
服务对象向政务大厅窗口单位提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事项办理申请。
5.1.2受理
a)窗口工作人员有礼貌的接待服务对象;
b)主动询问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的申请,接受服务对象提交的法定要件;不属于本业务范围内的申请,耐心解释清楚,并将服务对象引领至有关窗口。
5.1.3办理
a)初步核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法定要件。要件齐全的,将申请事项有关信息录入政务大厅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要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的相关要件;
b)认真审查服务对象的法定要件。符合办理要求的,将信息录入系统,进入下一步办理程序,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5.1.4办结
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依法准予审批的申请事项,核发有关证照;依法不准予审批的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审批决定,并出具相关通知材料。
5.1.5评议
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政务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2即办件流程
a)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b)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现场办结并核发证照;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c)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3限时办结件流程
a)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b)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受理通知书》和《办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交予服务对象,作为受理回执及申请办理结果的凭证;
c)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d)申请事项受理后,窗口单位凭《办理通知书》,独立或组织相关(科)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或现场勘查;
e)窗口单位将依据审核、论证、现场勘查等审查结果,对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核发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出具《退办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退办理由;
f)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5.4并联审批流程
a)主办窗口单位接件后,对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b)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并打印《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交予服务对象,作为受理回执及申请办理结果的凭证;
c)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d)申请事项受理后,主办窗口单位凭《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将申请事项相关申报材料同时转给涉及申请事项办理的相关窗口单位;
e)相关窗口单位对申请事项涉及办理的有关审批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给主办窗口;
f)主办窗口将依据相关窗口单位的审批结果,对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依法核发有关证照;对不具备审批条件的申请事项,出具《退办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退办理由;
g)申请事项办结后,请服务对象运用电子评价器对本次服务进行评议。
六、整理
6.1整理原则
对窗口现场摆放和停滞的各种物品进行分类,区分现场必要与不必要的物品,不必要的物品,应清理出窗口工作现场,达到窗口现场无不用之物。
文件整理
6.1.1.1每月对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做盘点,把文件分为必要的和不要的,对不要的文件全部销毁,对必要的文件交档室归档。
对每日服务对象申报的文件、表单、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做盘点,把转办的文件按程序及时交付。
办公桌整理
6.1.2.1窗口工作现场的物品应分类放置,排列整齐,有效标识。
6.1.2.2办公桌面除文件、笔筒、案头用品、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和在用文件外,不放其他物品。
6.1.2.3在用的桌面文件应竖放。
6.1.2.4笔、订书器、橡皮、即时贴和计算器,应集中放在办公桌的一定区域内。
6.1.2.5电脑线、电话线有序放置;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清理桌面。
6.1.2.6办公桌、椅应当做到定量、定位,电脑置工作人员右前方,显示屏让服务对象可视;竖式主机置桌面下;桌洞内不堆积任何杂物。
6.1.2.7抽屉里尽量不放办公用品,最下层抽屉可放A4文件、资料、个人参考资料、空白稿纸和不常用的文具等。
6.1.2.8工作人员离开20分钟以上应放置“临时有事,请稍候”的桌签指示。
七、素养
7.1窗口工作人员要有良好习惯,提高文明礼貌水准。
7.2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勤政为民。
7.3遵守礼仪守则,待人礼貌,说话和气、低语,尊重他人。
文明企业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在**省境内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分装,以下统
称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核,对全省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省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
第七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八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九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专家审核工作;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符合《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规定的人员、生产条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保证体系、农药登记的相关材料及其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未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的依据。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省内迁址,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省内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及其制剂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企业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验手段;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距离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生产装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
(七)加工、复配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原药来源证明(见附件八);
(八)分装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九)农药登记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换发分装产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申请生产其他企业已经登记的农药产品,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省经贸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
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应按有关规定抽样、封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核发新证书。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省级企业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新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经贸委申请补办。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刊物刊发的作废声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换发及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经贸委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第二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一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取得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注销或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第三十三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农药生产年报表
八、原药来源证明
附件一:
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拟申请的生产类型
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
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
拟建项目情况
产品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年设计生产能力(年/吨)
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批量投产时间产品登记情况
工艺流程(原药:化学反应式,流程图;加工、复配:方块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等级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原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资质等级
加工(复配)环境影响报告表有无
分装环境影响登记表有无
企业法人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上请打上√或不打
附件二: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生产类型
上次核准公告号
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1
生产地2
生产地3
注册资金企业性质
企业总资产企业固定资产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企业总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上年完成(万元)前年完成(万元)
年度农药销售收入
年度上缴税额
年度利润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吨/年)
企业法人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上请打上√或不打
附件三: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生产方式: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发证类型:发证换证
考核:是免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
性质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
企业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开办时间注册资金
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企业总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上年完成(万元)当年1-月完成(万元)
上年度农药销售收入
上年度上缴税额
上年度利润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吨/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事农药工作年限职务及职称
二、申证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注册商标
项目总投资年设计生产能力
批量投产时间
换证产品还需填写以下四项:
上年产量上年销售收入
原生产批准文件编号农药登记
情况说明
工艺流程:(原药:化学反应式;加工、复配、分装:方块图)
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化验仪器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台数备注
说明:
主要化验仪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台数备注
说明:
附件四(含附表1、附表2):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1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企业负责人交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为A,否则为B
1.2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查看人员档案、学历证书,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相符为A,否则为B
1.3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产规模,应处于良好的生产经营状态查看企业财务报表(总表),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相符为A,否则为B。不符的应在备注栏填写实际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情况
1.4企业应有独立农药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农药生产界区和成品仓库,生产和生活区域应严格分开。现场勘察(或目测),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占地、建筑面积等与申请表基本相符,生产界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2生产工艺及技术管理
2.1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纠纷向企业技术负责人了解技术来源。来源清楚、合法为A,对其知识产权状况有疑问的可打B。应在事实记录栏写明: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单位名称。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2.2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工艺文件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查看工艺文件与明细表对照,完整、相符为A,否则为B。
2.3有带工艺控制点的流程图查看流程图,有且正确的为A,否则为B。
2.4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查看有关制度和考核办法,查考核记录。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并有考核记录的为A,否则为B。
2.5主要工序应有工艺指标台帐随机抽查台帐记录,清晰、完整、准确的为A、否则为B。
2.6各工序有操作规程,并能正确执行现场查看,随机抽查岗位人员,看其是否掌握相关的操作规程并执行。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2.7企业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查人员档案、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及现场工人的证件情况。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2.8有主要生产工艺中控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查看有关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查考核记录。有指标、控制、考核办法,并有考核记录的为A,否则为B。
3(生产、计量、检测)设备管理
3.1生产设备应达到工业化批量生产的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1)。不得有手工包(罐)装设备。现场查看主要设备,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3.2应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并执行。查看文件、现场设施及执行记录。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3主要设备档案完整、齐全,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100%。现场查看档案及台帐。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4有设备泄漏率台帐,生产过程的动、静态泄漏点应记录完整。现场查看台帐、可能的泄漏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3.5在用压力容器需在当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现场查看注册登记。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6计控器具应按工艺流程要求配置齐全。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7企业应配置按其产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仪器设备和试剂及相关的技术文件。现场查看并与标准对照,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3.8实验室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并符合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场查看,主要的分析室要分开,分开为A,否则为B;环境整洁卫生为A,否则为B;实验室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认证为A,否则为B;两项同时为B判定为C。
3.9计控、分析器具应按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并有效期内使用。查管理制度、台帐、检定证书及记录等,符合要求为A,有2台以上在用计量、分析仪器超过规定的检定周期即为C,其余为B。
4质量管理
4.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且职权明确。查看有关文件,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是否有机构及人员、是否称职。是为A,否则为B。
4.2企业应有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留样制度,检验室信息和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等,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执行。查看文件;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制度文本,掌握相关内容;查看执行情况记录(或奖罚记录等)。是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4.3加工、复配产品使用的原药和分装的产品应从有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查看是否有进货单位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合同,有为A,无为C。并在备注栏填具供货商名称。
4.4企业必须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或有2名以上检验分析专业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岗。查看培训档案、资格证书;检查检验人员数量(填在备注栏);检查检验人员基本技能。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5有检验仪器操作规程。查看文件;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规程文本,掌握相关内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6应建立质量管理台帐。原料、中间体和成品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报告单、台帐之间数据一致、记录完整。按申证产品抽查一个月的记录、报告单、台帐,主要原料、中间体、成品检验记录完整,数据一致为A,否则为B。
4.7产品包装重量符合要求。库房随机抽取20瓶(袋)合格品,其平均净重不得低于标示量标志;包装等应符合产品包装要求。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8产品标签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内容齐全为A,否则为B。
4.9每箱必须具有使用说明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电话、批号、等级、检验员代号和检验合格标志)。随机抽查2-3箱,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5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了解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分工。了解为A,否则为B。
5.2企业安全管理分工,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查看文件;了解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制度文本,掌握相关内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5.3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外置废弃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关于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查人员档案、培训记录,随机抽查相关人员,了解其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5.4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如:易燃易爆部位应有隔离及防护措施,电器、仪表应是防爆型,车间、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有可靠的监测、报警、通讯设施,毒性气体作业岗们应有防毒面具,并具备急救条件,各处危险标志明显,等等。
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5.5涉及安全的特殊岗位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现场查看,操作规程应置于明显处;现场随机抽查岗位人员,看其是否掌握操作规程并执行。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5.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要求。查看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或检查检测报告(意见),现场查看有关设施并有效运行为A,无污染防范措施为C。
5.7企业应重视文明生产,厂房、车间整洁、明亮,杜绝跑、冒、滴漏。物品露天堆放整齐,道路平坦通畅。
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5.8工业卫生符合要求,劳动保护措施健全。查看文件、现场设施、管理记录。操作人员是否穿必要防护服及用品。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说明:
1、现场审查以A、B、C三级进行判定,其中A为合格,B为轻微不合格,C为严重不合格。
2、《审查表》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
3、《审查表》中“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标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