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金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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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金申报材料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范文1

记者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登上12米高、19169平方米的厂房屋顶,看到工人正在热火朝天地将太阳能电池板一块块地安装到兴业太阳能厂房屋顶上。据介绍,这个正在建设中的20.8MW屋顶电站项目,去年一次性获得国家财政部“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支持2.8亿元,建成投产后每年能发电2500万度,将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屋顶电站。

而与兴业太阳能同时申报2010年国家财政部“金太阳示范工程”20MW屋顶电站的株洲南车时代集团则就没有这么幸运,他们申报的方案最终落选,没有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

申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真的存在捷径或秘诀吗?记者认真而深入地研究了兴业太阳能此次如何成功申请20.8MW屋顶电站“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过程。

兴业太阳能的样本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太阳能”)是一家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750)。

从2010年9月10日开工建设,到今年3月10日实现近12万平方米厂房封闭,今年6月将实现光伏电池、组件、玻璃和铝合金产品配套的投产。去年12月,获批的园区20.8MW光伏电站是我国政府支持的最大一个“金太阳”项目,并由国家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能源局授予九华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运用示范区”。

“2010年底,我们高度重视这个项目,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功申报获批为‘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后,就一鸣惊人地成为湖南‘两型社会’建设的焦点之一。”湘潭市副市长、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工委书记杨亲鹏告诉记者。

“我们很幸运地获批这个示范工程项目,加上各级政府这么关心支持我们,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也有信心尽快建设好这个太阳能屋顶电站。”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文认真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准备6月底正式投产,太阳能屋顶电站主体工程也将随之建设完成,届时,这个项目将是湖南省去年获批的全国13家“金太阳示范工程”中第一家率先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企业。

从世界各地发展太阳能产业的经验来看,光伏产业如果离开政府的支持,企业几乎无能为力。兴业太阳能当初为申报这个项目,也颇费了一番功夫。

“或许你都难以想象,这个数额巨大的项目申报工作只是短短一个月时间完成的。”当初负责此项工作的兴业太阳能总经理助理周青告诉记者。

按照周青提供的信息,记者上网查看,周青提到的财政部文件为《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该文件下发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而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在10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至财政部。

如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个看来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呢?

“我们是通过财政部的网站获得这个通知的。因为,我们有每天浏览财政部网站的习惯。不过,我到地方财政部门打听时,当时地方财政部门还没有正式收到这个文件。”周青告诉记者。

记者也了解到,财政部下发文件的同时,将文件通过财政部网站公布出来,就是起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地方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发纸质通知文件相对要滞后几天甚至一周或更长时间。

“我们成立了专门的申报小组,首先是对照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分析,最后决定我们参与申报。”周青向记者回顾起当时申报的情况。

“我们每年都要参与很多金太阳屋顶计划类似的示范工程项目。对应申报积累了很多经验,不过,这次申报的时间显然非常紧张。现在来看,分工合作非常重要,申报小组要各负其责。技术组负责方案设计,政府组负责对接政府沟通,材料组负责材料收集。这或许是我们成功的秘诀之一。”周青向记者透露。

根据财政部2010年662文件精神,此次申报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重点为: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为此,周青争分夺秒地展开了紧锣密鼓地工作。

申报初稿在一周后就提交政府部门审批。由于“金太阳示范工程”要逐级审批,而且每级政府都要求财政、能源、科技、环境、电力部门立项和审批。

“每个环节都不能有疏忽或耽误时间,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申报失败。”周青严肃地告诉记者。

“我们一开始就向政府部门申请援手,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周青告诉记者。九华示范区为兴业太阳能申报这个大型太阳能屋顶电站召开了专门会议,全力支持兴业太阳能申报工作。

周青告诉记者,申报材料流程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提交公司项目所在的九华示范区管委会的发改局、财政局及产业局,获得园区立项;第二步提交湘潭市财政局、科技局及发改委。三部门同时立项获批后第二部结束;第三部则是提交湖南省财政厅、能源局(能源局隶属发改委)、环保厅、电力局以及科技厅。

“最后一步至关重要。作为如此重大的省级项目,省级环评以及电力局同意并网则是重中之重。”周青强调说。

除此之外,规划好申报时间,按时申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挑战仍存

借用托尔斯泰的名言,成功的企业往往是相似的,不成功的企业则各有各的不同。

有关专家也为兴业此次成功申报总结几点成功要素:

1获取消息早,准备工作比较充分;

2吃透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对症下药,申报材料针对性强;

3团队作战,分工合理,执行效率高,有利于短期内快速完成申报;

4联合政府,争取支持,申报材料通过率比较高;

5及时沟通,查漏补缺,随时可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进行补救。

兴业的成功自然值得庆贺,其他失败的企业则不必气馁。遵循上面这些所谓的秘笈,并不能确保企业项目申报成功。

目前来看,面对各级政府部门存在的名目繁多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企业有时候真觉得有点无所是从,不知道从何下手。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政府各部门均有很多针对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具体的申报要求不一而足。但最复杂的莫过于类似“金太阳示范工程”之类的专项支持资金了。

“相比其他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金太阳示范工程’申报涉及政府部门众多,申请材料要求非常专业,流程非常复杂,这可能是许多企业无法一次成功申报的原因之一。”湖南省财政厅一位不愿意具名的政府官员告诉记者。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范文2

未提供总体可行性方案。重大项目的可行性方案是决定项目投资额和实施效果的重要前提条件,但通过本次评价发现,不少项目没有履行项目正常立项和审批程序,缺乏可行性方案,有的有可行性方案,但没有经过正常程序审批,从而造成项目的投资额无法核定,实施效果也难以保障。譬如,B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二期电子警察重建项目由于缺乏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程序,电子警察项目总体方案,于2009年6月2日由市公安局组织的专家通过了论证,但论证意见缺乏设备的数量、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经费概算,致使每年财政贴息的预算资金究竟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能够发挥何种效果以及发挥到何种程度无从做出判断。

普遍缺乏细化和量化指标。如交通警察支队申报项目,是在原一、二期电子警察系统的基础上重建的,其申报的绩效目标缺乏与重建前项目之间相关量化的描述;林业局项目,项目阶段性目标与国家造林技术要求不符。该单位提供的阶段性目标为“2012年苗木平均高度2.5m,成活率和保存率达85%以上”,与国家造林技术要求“造林后第三年的保存率按国家造林技术要求应为90%以上”不相符;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没有制定合适的可测评绩效指标,将全日制学生人数增量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其目标导向不正确。有些项目虽提出了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但并未提供支持绩效目标实现的具体材料,也没有根据项目特点选用个性指标对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绩效目标与预算申报资料相关性较小。

预算申报缺乏明确的支出标准。如口岸局申请综合费明细项目中,较多项目均无详细开支说明依据。农业局项目申报材料中缺乏路网内路面现有状况的分析和今后路面状况变化的预估分析;林业局项目,欠缺造价估算的技术指标,缺少苗木规格标准、肥料与施用数量指标和工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和合同工人员聘用经费项目本年度申报的预算金额,计算依据不充分;科学技术局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不够详细,只是宽泛地给出了一个资金安排,不利于专家对预算额度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以及今后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

缺乏专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一个专项资金,应该有一套专门的资金管理方法和使用审核流程,既保证专款专用,又保证资金安全。本次评价的项目在资金使用方面普遍缺乏专项使用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的保障程度偏低。

申报项目不规范。如交通警察支队电子警察项目,方案中所涉及的设备、指定产品的品牌与型号不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设备的技术参数没有涵盖三种以上不同的产品的品牌与型号;口岸局综合费明细项目的设置不合理,与单位的日常公务经费项目容易混淆,“口岸大通关共建费”与专项业务费之间,“珠港澳口岸合作”等经费与接待费在支出类型上存在相互交叉情况;农业局项目申报材料未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要素。

预算支出不够明细。如农业局项目,生态农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未明确造价明细;公路局项目,养护核心材料费用,没有列支明细,经费支出偏低,欠合理;林业局项目,没有提供资金使用分类说明,如材料费(苗木、肥料)、人工费的分类说明。支出的明细程度不够,给专家评价项目申报额度的准确性判断带来了较大程度的困难。

普遍缺乏实施计划方案。在绩效预算评价体系中,实施计划方案是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方案是项目得以成功的重要条件保障,但评价中发现项目普遍缺乏这一重要内容。如林业局项目,未明确改造采用的改造方式,混交方式,改造造林树种组合和配置原则不明确;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项目,虽然对2010年度的预算明细做了明确的规定,但缺乏更细的执行方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偏离项目实施的初衷。

对于连续性项目,没有提供往年资金使用情况。连续性项目往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结果是评价申报项目的重要基础,但评价中发现连续性项目普遍缺乏这类支撑材料。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和合同工人员聘用经费项目没有提供详细的过往年度的执行情况报告,上年度共安排预算1422万元,全部支出完毕,但是没有提供具体的开支明细和证明材料,无法核实上年度资金是否全部专款专用。同时,上年度具体人数和课酬标准也不清楚,不能说明上年度项目支出用途的具体明细;科学技术局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项目,由于项目申报单位未将以前年度同类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详细的说明,专家组无法根据以前年度该项资金的使用及达到的绩效目标来对今年的预算进行确定性的评价。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范文3

所谓“通道制”(又称“推荐制”),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各家综合类券商所拥有的发股通道数量、券商按照发行1家再上报1家的程序来推荐发股公司的制度。其具体运作程序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各家券商的实力和业绩,直接确定其拥有的发股通道数量(例如,规模较大的券商拥有8个通道,规模较小的券商拥有2个通道);各家券商根据其拥有的通道数量遴选发股公司,协助拟发股公司进行改制、上市辅导和制作发股申报材料,然后,将发股申报材料上报券商内部设立的“股票发行内部审核小组”(简称“内核组”)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由该券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该家拟发股公司;中国证监会接收拟发股公司的发股申请后,进行合规性审核,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再由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市场的走势情况,下达股票发行通知书;拟发股公司在接到发股通知书后,与券商配合,实施股票发行工作。显然,“通道制”基本摆脱了股票发行在行政机制中运行的格局,是股票发行制度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

与这种机制转变相对应,“通道制”也就有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通道制”改变了运用行政机制来遴选和推荐发股公司,提高了市场机制对股票发行的影响力度。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指标制条件下,各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发股指标,用尽了各种方式进行行政性“攻官”;各家拟发股公司为了获得发股指标,用尽了各种方式向当地政府部门“攻官”;券商等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主承销商等资格也用尽各种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门和拟发股公司“攻官”。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腐败现象严重发生,而且因发股指标具体落实到哪家公司所引起的地方政府部门内部的各种矛盾也不再少数。在通道制条件下,发股通道具体落实哪家公司不再由地方政府部门决定,而由券商根据拟发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由此,上述现象自然消解了。

“通道制”培育了券商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市场竞争行为。2年多来,券商明显改变了“指标制”条件下的通过“攻官”来争取主承销商资格的行为,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到了发股公司的质量选择、做好公司改制和上市辅导工作和严格审核拟发股公司的申报材料等方面,同时,为了能够持续地推荐高质量的公司发股,一些券商加大了培育企业的力度;为了保障推荐拟发股公司的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少返工或不返工,有效利用发股通道,争取较好的发股收入,券商对发股公司申报材料的内部审核制度也逐步严格完善。应当说,如今券商在股票发行市场中的行为,与指标制条件下相比,已有了根本性变化。

“通道制”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发审会”的工作质量提高。在“指标制”条件下,拟发股公司既拥有发股指标又拥有地方政府部门的推荐函,在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场合,“发审会”要取消其发股资格极为困难。在1993-2001的7年多时间内,被取消发股资格的拟发股公司屈指可数,绝大多数没有通过“发审会”审查的公司被要求修正、补充或重新制作申报材料后再上“发审会”,因此,“发审会”的公正评判功能受到明显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橡皮图章”会。实行“通道制”以后,“发审会”公正评判的功能明显增强,一个突出的现象是,2年多来未能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股公司不论是绝对数还是比例数都明显增加。

“通道制”的负面效应

发股“通道制”虽有其积极功能,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发股“通道制”依然在相当程度上贯彻着“指标制”机制,所不同的是,原先发股指标是通过行政机制下达给地方政府,现在发股通道则直接下达给券商;二是发股“通道制”中依然贯彻着“指标制”中存在的“合规性审核”机制,由此,不免引致一系列负面效应发生。

“通道制”抑制了券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在“通道制”条件下,虽然证券主管部门在分配通道数量时考虑到了各家券商的实力状况和业绩状况,采取了一定的差别对待措施,从而,使各家券商所获得的通道数量不尽相同(例如,有的券商拥有8个通道,有的券商拥有6个、4个、2个通道),但在三个机制的制约下,这种通道的数量差别并没有有效激发券商在发股市场中的竞争:

其一,排队机制。券商使用通道采取排队机制,即按照发股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发审会”的顺序进行排队,先来后到,发股1家再申报1家,由此,实力较强的券商只能与实力较弱的券商一同排队,等待审核和核准,这样,排队机制弱化了各家券商在通道数量上的差别。

其二,发审机制。发股申报材料上“发审会”后,一旦未能通过,券商和拟发股公司可根据“发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并可不按照排队顺序再次上“发审会”,由此,使一些实力较弱的券商可通过多次修改发股申报材料来达到通过“发审”,这一过程再次降低了券商之间建立在实力差别基础上的竞争。

其三,发股安排机制。2001年7月以后的2年左右时间内,股指和股价持续走低,受此制约,证券监管部门在发股上市安排中有意放慢了步速,由此,与排队机制相联系就发生了这样一种情形,拥有8个通道的券商每年实际可发股仅2~4只,而拥有6个、4个、2个通道的券商每年的发股数量也在2~4只。

合规性发审未能有效确立股票发行的政策导向。“通道制”中继续贯彻合规性发审机制,合规性发审的工作机理是,只要拟发股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合规”),就应核准该公司的发股申请。从理论上说,这一机理似乎是成立的,但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它实际上存在着明显不足之处。关键问题在于,这种合规性发审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给拟发股公司和券商以误导。这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股的条件只做出了最低线要求(实际上,各国法律法规也只做出最低线要求),由此,在缺乏竞争机制的条件下,就很容易使发股公司和券商等中介机构将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制作合规的发股申报材料,轻视甚至忽视发股公司的素质提高。事实上,不论是“指标制”还是“通道制”都给拟上市公司一个误导信号——只要各项文件合规就可申请发股融资,由此,只要公司经营业绩大致符合发股上市要求,在辅导期内拟发股公司和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都集中精力制作文件使其达到合规要求,而对企业的业绩成长、市场竞争力、发展潜力等直接关系资金配置效率、上市公司前途和股市发展前景的重大事项却明显重视不足,由此,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提高也就受到影响。

不利于保荐人制度的切实贯彻。保荐人制度的核心是落实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推荐保举上市公司中的法律责任以激励券商之间的服务质量竞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香港地区,保荐人的法定职责可延续至所推保的公司上市后的两年时间内,即如若这些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两年时间内发生了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严重相悖的行为或现象,主承销商或其他保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经济责任;如若发现这种不一致是券商与上市公司合谋的结果,那么,相关当事人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继续实施“通道制”的条件下,保荐人制度的这些最基本规定,由于以下三个机制,可能难以切实落实或明显打折:

其一,通道数量。保荐人制度基本要旨是,通过落实券商对所推保上市公司质量的法律责任来推进券商之间的服务质量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在通道制条件下,服务质量高的券商受通道数量(和排队机制)制约难以推保更多的公司发股上市,而服务质量较低的券商则可通过多次修改发股申报材料实现所推保的公司发股上市,由此,在提交发股公司申报材料到“发审会”审核通过阶段,保荐人制度的效应不明显。

其二,实质性发审。合规性发审中实际上贯彻着实质性发审。所谓实质性发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每家发股公司的申报材料中每项内容进行详尽的实质性审查,如若发现疑点则要求该公司和券商进行修改完善,待实质性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发审会”审核通过。这一机制的运用实际上意味着,每家公司的发股上市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因此,一旦发生上市公司质量发生问题,保荐人虽然逃脱不了干系,但证券监管部门也需分担责任;可一旦需要由证券监管部门分担责任,保荐人的法律责任落实就将打折扣甚至处于说不清状态。通海高科就是一个可资借鉴的突出案例。

其三,发股上市的行政性安排。由证券监管部门运用行政机制安排发股上市步速,这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了发股上市并非只是一个市场行为,它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安排,另一方面则给券商回避保荐人责任以口实。一个可设想的例子是,1家拟发股公司在申报材料通过了“发审会”审核后,在行政安排中发股上市所耗费的时间较长(如6个月、8个月等),由此使得原先估算的投资项目因条件变化难以继续投资或投资收益有了较大的变化,其后果应由谁承担?如果由保荐人承担,恐怕不公平。但如果保荐人可因此免责,那么,这一口实将被普遍运用。“通道制”的负面效应还可从其他角度进行分析,但以上足以说明,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因有着内在的缺陷应予以改革。

取消“通道制”落实保荐人制度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目标模式应是登记制,但立即实行登记制,眼下各方面条件尚不充分具备,因此,需要有一个让监管部门、券商等中介机构、拟发股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逐步了解熟悉股票发行市场内在机制的过程(当然,这一过程不能耗时太长)。由此,从核准制到登记制的路程只能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行核准制下的“通道制”,第二步是实行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

2001年4月迄今,我们已走过了第一步,现在是迈开第二步步伐的时候了,即取消“通道制”、实行保荐人制度。所谓取消“通道制”,是指各家券商在推保拟发股公司过程中不再受发股“通道”的数量限制,由此,实力较强的券商可多推保拟发股公司,在发股市场中充分展示其竞争优势。在取消“通道制”的条件下,保荐人制度将得到较为充分的落实,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于发股家数已不再受“通道”数量限制,所以,各家券商承销股票的家数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拟发股公司的质量和券商制作申报材料的质量,这样,券商就不得不努力提高其选择高质量拟发股公司的能力、对这些公司进行辅导和培育的能力和制作既合规又具竞争力的发股申报材料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与保荐人制度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由于发股家数不再受“通道”数量限制,通过发股市场所供给的股票数量将明显增加,由此,一方面将改变长期来由“指标制”和“通道制”所造成的股票供给严重不能满足投资需求从而发股高溢价的状况,推进股价向投资型回归;另一方面,又将促使证券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从实质性审核和控制发股步速转向监管发股行为,迫使券商在充分预期股市动态的基础上优化服务质量、注重培育发股公司、完善股票承销机制,变以数量取胜为以质量和信誉取胜,变争取短期收入为争取长期市场。这些变化与保荐人制度的要求是相符的。

第三,由于发股家数不再受“通道”数量限制,拟发股公司不需再为获得发股通道而向券商“攻关”,实力较弱的券商不再可能以“合作”为名将通道卖给实力较强的券商,证券监管部门也不再面临券商为增加发股通道而进行的“攻关”。由此,围绕“通道”而发生的各种不规范甚至腐败现象将自然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拟发股公司、券商、证券监管部门彼此间的约束机制有效形成。如若拟发股公司不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券商将不再选择它;如若券商不重视行为的规范化,证券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严厉监管乃至惩处。这种各个主体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并相互制约的机制,是保荐人制度的内在要求。

一些人强调,一旦取消了“通道制”,各家券商报送的发股申报材料将大幅增加,由此,证券监管部门将处于两难境地:要按规定期限审核完这么多的发股申报材料,人手不足;要推延审核时间,又违反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这种认识是不能成立的。审核发股申报材料的人手不足,完全可以通过增加审核人员的数量来解决(增加审核人员数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而如果考虑到,按照登记制要求,逐步取消实质性审核,则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就更容易解决(原因是,在登记制条件下,本来就不需要对发股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详尽的审核)。

一些人强调,如若大规模发股上市将严重影响股市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还需要运用行政机制“有序”地安排发股步速。

这种认识是似是而非的。股市投资者并非仅以目前已入市的投资者计算,它应包括拥有资金而有意向入市的投资者。在中国13亿人口中,已入市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小数;在上千万个企业中,已入市也只是一个小数。中国股市的发展应着眼于众多的投资者要求,只有股票供给规模达到比较充分从而股价具有投资价值的时候,才可能使真正的投资者大规模入市,这决定了发股规模必须着力扩大。

另一方面,限制发股步速并不能真实有效地维护现有股市投资者的利益。股市投资者的收益直接来源于股价的变动,其实质是股市投资者的可选择空间。在控制发股步速的条件下,众多中小投资者无法预期股市走势,其操作机制是,每当股市走势好转就加快发股步速,每当股市走势下落就放慢发股步速,结果常常是“庄家”获利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失。2000年的“赚了指数赔了钱”,2001年7月以后的股指持续下落,都引致了大多数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毫无疑问,在取消“通道制”条件下,发股规模可能有一个快速扩容的过程,它可能引致发股价格从而交易价格的下落,就此而言,现有投资者的利益可能暂时受到某些影响,但因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股市具有投资价值了,这样,就长远而言,投资者的利益是能够得到市场机制保障的。事实上,即便不讲发股规模扩大,随着公司债券等非股票类证券品种的增加和规模扩大,股市价格也将面临回归本位的走势。

切实贯彻保荐人制 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取消“通道制”只是推进保荐人制度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发挥保荐人制度功能的充要条件,要切实贯彻保荐人制度,在继续实行核准制和股票发审制度的条件下,应重视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逐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股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审核。合规性审核有两种情形:实质性审核和报备性审核。二者的差别不仅在于审核程序、审核内容的不同,而且在于审核目的、审核机制的不同。实质性审核中贯彻的基本机制是行政机制,其内在涵义是只有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公司才是具备发股条件的“好”公司,但无数的事实证明,行政机制并不具备选择“好人”的功能,因此,经过实质性审核的发股公司既有“好”的也有“不好”的还有“坏”的。报备性审核,只要求券商和拟发股公司将发股申报材料按照规定内容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一旦发现其中有不实内容(包括虚假内容),则后果完全由券商和拟发股公司承担。中国现今暂时难以达到报备性审核的条件,但应努力向这一方向进取,因此,在实施保荐人制度的同时,应逐步减少实质性审核的内容并积极简化实质性审核的程序。2001年4月以来,中国证监会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大量努力,但也还有相当多工作需要做。

调整发股排队机制。在“通道制”条件下,发股审核中需要排两个队:一是根据申报材料的送达顺序进行审核排队,二是在初步审核通过后进行上“发审会”的排队。如若拟发股公司不能通过“发审会”,则只需加入上“发审会”的排队,无需加入前一排队。这种排队机制不利于鞭策券商制作高质量发股申报材料,不利于支持券商之间的市场竞争,也与保荐人制度的要求相差较远,因此,有必要予以调整。

调整排队机制的建议是,变两次排队为一次排队,即不能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股公司应根据其修改后的申报材料送达中国证监会的时间,重新加入按照申报材料送达次序进行的排队,不再直接上“发审会”排队,由此,迫使有关券商和拟发股公司提高申报材料的制作质量。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范文4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步伐,确保实现商务部、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经综合平衡,现制定了《*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

1.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不少于10个;或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农资商品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在3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4.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

5.制定了*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自愿与县(市、区)经贸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7.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申报表》(附件4),须附每个项目(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市场建设”栏目下载;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邮箱。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9月2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

三、项目建设标准

(一)项目必须在*年1月至9月底建设或改造完成;

(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三)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粤经贸市场〔*〕777号)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四、验收工作

(一)各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对地级市进行交叉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实行回访。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贸委。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范文5

第二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24号)及市政府部署,成立*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批办)。审批办为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第三条审批办负责建设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结,实行一个窗口进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原来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一并撤消。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包括: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以及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根据*建设系统实际,行政审批项目在2009年年末之前全部进入审批办进行审批,具体审批项目进入时间以附录为准。

第六条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八公开”内容,由科室(基层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经审批办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务大厅公示。

第七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项目需要采用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召集有关人员论证。

行政审批项目办结后,由审批办通知申报人并发放许可、审批文件。

第八条需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的许可项目,由科室(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由审批办初审后对口呈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由科室(基层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审批办对申请人报送的由建设部、建设厅、建委、人事厅、人事局、保险公司颁发的证书、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相应的数据库由科室(基层单位)负责提供;需出现场的审批项目,现场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制、快捷办理制和例会讨论制。在办理中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即时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实行当时、当天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后,按市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有关信息(单位、性质、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级别、业务范围等)输入数据库,初审合格及时与相关科室(基层单位)沟通后,由审批办主任签字后办结。

快捷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承诺的时限内返回审批办办结。

例会讨论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复杂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由建设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每周四例会一次(特殊情况顺延),集中一次性讨论。办理程序:审批办进行初审,具备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审批办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办提交局审批领导小组例会讨论后,审批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需提交市基本建设审批委员会讨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审批办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并负责解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二条审批办受理审批项目时,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并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发放《业务受理通知书》,填写《*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对不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材料补齐通知书》。未予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由审批办窗口人员转交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转件人留存,第三联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实行网上申报的行政许可项目,均由行政许可相对人通过网上申报,审批办同时受理书面材料,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及书面材料的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办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应通过落实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局领导及科室(基层单位)的即时连接,便于随时查询、了解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各类企业资质申报表,按建设部、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格式统一印制或在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审批办做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均由审批办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予许可的各类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存一年后,集中交由局档案馆统一保管。未批准的许可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留一份,存期半年。

政府资金申报材料范文6

根据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届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工作的通知》(工评〔〕1号)精神,今年全省将开展第三届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工作。为开展好推荐评选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职工中开展第三届市“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推荐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候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范围。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生产技术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二)评选数量。评选“市能工巧匠”50名,从中选出“市金牌工人”15名,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评选。

每个县区推荐申报不少于3名候选人,每个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不少于2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申报“市能工巧匠”的基本条件

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特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2.在自主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一类技能比赛前三名、二类比赛第一名,在国家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并受到表彰者。

4.带徒传艺,培养技术人才,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并且做出突出成绩。

(二)申报“市金牌工人”的基本条件

“市金牌工人”从“市能工巧匠”中择优评选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掌握绝招特技,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拔尖水平,在同行业享有很高声誉。

2.具有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3.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研发或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特殊贡献。

三、评选原则、办法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逐级评选、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

(二)评选办法:分级负责,逐级申报。职工个人申报,经本单位工会组织审核后,逐级上报。各县区总工会和各系统、产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基层申报初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各县区和各产业、系统、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在评审选拔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基本条件,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候选人。

2.资格审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办法和基本条件,对推荐上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3.组织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市“能工巧匠”、“金牌工人”人选。

4.进行公示:市评审委员会对拟定的人选在《日报》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5.命名表彰: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市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50名“市能工巧匠”,再从中择优产生15名“市金牌工人”(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彰。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复印15份),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8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介绍;主要技术成果及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其中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创效财务证明、创新成果、技能比赛及其它市级以上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对于材料缺项者不予受理。

申报表和事迹材料需提供word格式电子文档。

五、申报时间

务于2月20日前将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过时不予受理。

六、奖励政策

(一)给予“市金牌工人”获得者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推荐参加省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选。

(二)给予“市能工巧匠”获得者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金牌工人”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由市政府颁发“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荣誉证书。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四)“市金牌工人”、“市能工巧匠”中符合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条件者,由市总工会直接向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参加年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

七、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金牌工人”、“能工巧匠”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