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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文1
一、工程概况:新建的舒家二层住宅楼(见示意图)。施工地点在舒家民居原址上。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包工不包料,原材料由承包人提供预算,发包人组织购进,承包人负责承担旧房折除、场地清理,全部建筑工程施工安装项目,经双方协商,二层楼上不做楼梯间,不盖预制板,只做瓦屋面。承包人必须按施工要求备齐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模板、脚手架等,以及施工所需的人劳安全防护设备等。
三、施工日期,定于7月日开工至9月日竣工,施工期为90天。
四、施工安全和质量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建筑安全施工规范施工,要认真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在施工中出现人伤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返工赔料损失。
五、工程承包总额为元,包括所有工程项目承包款和承包建房工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各项税费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工程款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
①折旧房及新建房基础完工后付元;
②一层盖板交缝后付元;
③瓦屋面全部完工后付元;
④室内外粉刷及外墙面、柱贴砖,厨房、卫生间部分墙面、水池、灶台、台板贴瓷砖;室外内水泥粉刷及台阶、室内水泥地坪抹光,下水道等全部工程项目完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清工程款。
六、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发包方提供的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地基和周边房屋的情况确定基础及施工方案,并认真负责的编制材料分批进场的计划及日期,以便发包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准备,如发现示意图纸有误应在施工前及时与发包方协商,妥善解决。
七、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九、合同订立时间二oo九年七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洪湖市白庙镇。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方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签字生效。
发包方:承包方:
电话:电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为了保证________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二、建筑面积(工程形式)____________
三、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
四、工期:1、开工:____年__月__日;
2、竣工:____年__月__日;
3、合同工期总共历时____天。
五、承包形式:________
六、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
七、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 元。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款项的__%,计____元;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__%,计____元;质保金___元,质保期满后支付。
九、质保期:____年。
十、双方的责任义务
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源,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四邻关系及纠纷;
②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督促工程进度;
③给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坐标点、标高点;
④按时给承包方拨付款项和进行验收、结算;
2、承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按发包方要求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②如期完成施工任务;
③接受发包方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标准要求;
④负责发包方提供料物及设备的保护;
⑤教育施工人员爱护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窃和损坏;
⑥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未果,提交山东曹县人民法院提讼。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
承包方:
委托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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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文3
1.1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是京广深港客运专线和厦深铁路的重要枢纽站,是深圳市最重要的陆上交通门户。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除了铁路客运车站之外还引入了城市轨道(轨道4、5、6号线)交通、常规公交、长途汽车、出租车以及社会车辆等各种交通方式,配以合理的物业开发建筑,深圳北站交通枢纽工程已成为一个便捷高效的大型综合客运公共交通项目。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总占地面积约122.42公顷,其中: 1、位于枢纽中心区段的铁路站房占地面积约52公顷,设20股道11个站台,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工程概算约20亿元,主要办理深圳通往全国各大省会和主要城市的长途列车、以及广深港城际列车,远期每日发车对数286对,预测2030年发送旅客为2610万人次。2、由深圳地铁集团负责建管的除国铁以外的工程(称为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占地面积总共约为70.42公顷(其中东西广场占地面积约25.86公顷,主要配套的四条紧邻市政道路占地面积约42.65公顷,轨道交通6号线用地1.91公顷),总建筑面积411635平方米(不含二期开发),经政府审核批复的工程初步概算约38.4亿元(不含企业投资A1、B1b、C1、D1配套建筑物)。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 1、枢纽东广场;2、枢纽西广场;3、市政道路工程:(1)新区大道改造工程、(2)玉龙路改造及新建工程、(3)留仙大道改造及新建工程、(4)致远中路、致远北路新建工程、(5)民塘路新建工程;4、轨道交通4、5、6号线相关工程;5、四栋上盖配套商业建筑。
1.2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1.2.1业主的建设管理机构
深圳地铁集团成立枢纽项目部,负责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等项目从报批报建、设计管理、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到工程验收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已建成的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除电梯、扶梯设备、环控设备、信息化集成等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外,其它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如:初步设计范围内15项子单位的土建工程和与土建工程关系密切的人防工程、雨水系统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动力照明工程等其他配套工程以及装修、景观、绿化和导向标识等工程均由中国中铁总承包。
1.2.2施工总承包方在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上的内部管理关系:
(1)中铁四局枢纽工程指挥部,下设:
中铁四局枢纽工程项目一分部,负责枢纽东广场土建工程、民塘路等施工;
中铁四局枢纽工程项目二分部,负责枢纽东广场土建工程、玉龙路施工;
中铁四局枢纽工程项目三分部,负责枢纽东广场常规安装、装修工程施工;
中铁四局枢纽工程项目四分部,负责装修工程施工;
中铁四局枢纽工程项目五分部,负责装修工程施工。
(2)中铁建工集团枢纽项目部,下设:
中铁建工集团枢纽项目部一分部,负责西广场土建工程、装修及景观工程施工;
中铁建工集团枢纽项目部二分部,负责留仙大道、致远中路工程施工。
(3)中铁三局项目部
负责动力照明外线施工。
(4)深圳水务工程公司项目部,专业分包枢纽给排水专业工程。
1.2.3投资控制
按照相关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相关规定下浮,据实计量,工程款按月结算。
1.2.4工程监理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范围内的管线迁移(含恢复工程)、交通疏解(含恢复工程)、绿化迁移(含恢复工程)及枢纽范围内的防水施工、接地网施工、白蚁防治、常规设备安装[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控制与通风系统、给排水及消防系统、供电(变电所)、低压配电及照明、防灾报警及设备监控系统、电梯扶梯、控制中心]、杂散电流与接地系统、建筑装修、人防工程、导向标识、景观工程、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市政给排水、路灯、电信、电力、照明、燃气、场站工程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全部委托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监理。监理的管理由业主地铁枢纽项目部负责。
1.2.5设计与设计咨询
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同步实施部分纳入枢纽投资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工作,包含工可研之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及施工配合过程的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由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承担。
2.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施工总承包模式的优缺点
2.1优点
(1)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
由于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结构简单,有利于合同管理。同时,由于合同数量少,使得业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可发挥总承包商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在投资控制过程中,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最重要的,其效果可占整个建设过程投资控制的70%,做好了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就等于做好了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的70%,可以说是事半功倍。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把设计阶段的控制牢牢地掌握在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业主的意志,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质量、进度和投资三大目标。把项目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最有效地控制投资,提高项目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由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在承包商内部,工程质量既有分包商自控,又有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从而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环节。
(4)有利于缩短工期。总承包商具有控制的积极性控制的积极性,分包商之间也有相互制约作用。
通过优化施工方案,更容易把项目进度计划制定得既科学又合理,使工程进展具有连续性和均衡性,不但可以缩短工期,而且有可能获得较高的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费用,使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大目标的到统一。
2.2缺点
(1)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由于合同条件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较多的合同纠纷。对业主而言,尽管合同量少,但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较大。
(2)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由于施工总承包商的专业局限,深圳北站枢纽配套工程安装、装修工程项目并非中国中铁之所长,协调难度显得极其巨大,特别是与系统设备承包商的配合方面,工程质量也较难控制,极大地增加了业主的工作量。
3.有关建议
即将启动建设的前海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以施工总承包模式负责实施,是目前比较合适的建设管理模式。以下是几点建议:
3.1对土建工程、人??工程及与土建工程密切相关的管道等预埋工程建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
3.2避免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再次出现,尽可能深化、稳定设计,对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采用业主直接招标委托的平行承包模式。突出的优点是:
(1)有利于业主选择承包商。能让不具备总承包能力的承包商参与竞争,业主可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有利于充分发挥深圳地区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在全国领先水平的优势,也有利于培育本土企业。
(2)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整个工程分解发包给各承包商,合同约束与相互制约使每一部分能够较好地实现质量要求。如后道工序的承包商对前面工序移交来的工程接收时进行的检查,相当于有了他人的控制,比自己控制更有约束力。
(3)有利于缩短工期。由于业主直接管理着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的承包商,减少了像中国中铁这样的大企业冗长的管理链条,可实现扁平化管理,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文4
关键词:国土资源;工程核心;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3-86-2
0 引言
“一张图”工程是实现以图管地,实现批、供、用、补、查综合管理的一种技术途径,是结合地理信息应用的管理方式创新与变革,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区域特色、工作重点各不相同,因此“一张图”工程也必然具有明显的区位特征。本文尝试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现状,在解读“一张图”工程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嘉兴市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
1 “一张图”工程提出的背景
自国土资源部2004年启动“金土工程”以来,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建设,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成了主要的业务审批系统,但随着应用的不断深入应用,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各业务系统建设都以条线为主,相互独立,信息不共享,不统一。以上情况造成了数据汇总中不同层面数据矛盾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综合分析、领导决策应用的置信度降低,因此2009年国土资源部提出以二调数据为基础建设“一张图”工程。“一张图”工程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内部数据共享,消除各业务部门间数据的不统一,做到以地图为基础的管理“一张皮”,因此“一张图”工程建设的切入点是地图的统一管理与展示。
2 “一张图”工程和“金土工程”的关系
从广义的角度看,“一张图”工程建设是为了实现以图管地,图是基础,管是目标,是审批的全过程,因此从内涵讲就是以地图为基础的实现内部数据共享的国土资源信息化的过程,和“金土工程”相比,“一张图”工程的提法更具体,工作内容更清晰,并明确地提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突破口是地图的统一管理与展示基础上的“以图管地”。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管”的外延可自然地扩展到“综合监管平台”、“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和“统一共享服务平台”,这和“金土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基本一致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一张图”工程是“金土工程”另一个角度的解释和应用描述。
3 “一张图”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张图”工程提出的背景是为了实现“以图管地”和“以图管矿”,图管好,明确地理位置,地和矿就容易管好。“一张图”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和所处的区域有关,如部、省、市三级“一张图”工程建设的内容和侧重面分别是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并不相同;同时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富矿区和贫矿区也不一样;另一方面,在时序上随着管理阶段的不同,管理的深度和侧重面也不同,因此“一张图”工程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动态的调整。
嘉兴市地处长江中下游,为冲积平原,水网地区,是长三角的地理中心,历史以来农业精耕细作,商业和手工业发达,很早就已进入了资源管理精细化的模式。土地作为发展之母,是最重要的要素资源之一,更需要在精细化管理中挖潜,加大土地利用的腾挪空间,因此嘉兴市“一张图”工程建设应以小比例尺的供地管理为主,以矿政和地质环境管理为辅,主要涉及规划、耕保和利用三个处室,以法规的两网化管理为切入点,以“一张图”工程的核心数据库建设为先期目标。
4 “一张图”工程核心数据库建设的原则
4.1 先完成,再完善
“一张图”工程核心数据库建设的工作内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工作的开展中我们要抓住主旨,逐步推进,以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为底图先完成规划、耕保、供地和执法巡查数据库的地图统一管理、简单分析统计和建立数据统一更新机制为基础,再拓展深化应用。成功地建设“一张图”核心数据库的关键是建立科W的数据统一更新机制,实现动态变更。
4.2 先管图,后审批
“一张图”工程核心数据库建设的目标是统一地图管理基础上的审批系统建设,统一的地图管理是技术问题,审批系统建设是管理问题。“一张图”工程核心数据库建设的资金筹措管理可分为二期,一期是统一地图管理系统建设,第二期是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在工作内容上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地图统一建库;第二是审批系统开发;第三是二者的整合和应用的深化。先管图,后审批的实质是找准切入点,分期实现阶段目标,强化风险管控。
4.3 先简单,后复杂
“一张图”工程核心数据库建设涉及所有、历年的供地、农转用数据,从实际情况分析,这些数据以2000年为分界,成果质量有明显的差异,2000年以前的成果不完整,收集复杂,耗工费时,因此在项目实施中应先把2000年以后的完成,进行系统试运行、磨合,总结经验,再逐步补全以往的数据,这有利于加快项目进度,加快项目绩效的体现。
4.4 先成势,后成事
“一张图”工程建设是国土资源部“十二五”期间的主要工作任务,“一张图”工程核心数据库建设是工作的开始,是嘉兴全域土地要素资源管理的一项大的变革。投入大,见效慢,项目建成后,不仅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基础,也是嘉兴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信息化资产,因此项目实施中要结合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统一监管平台和统一数据共享平台,先形成总体框架,做好包装,做好宣传,做好成果在全市横向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服务准备,以引导的方式尽可能的实现信息化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5 “一张图”工程核心数据库建设总体思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文5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1、对建筑施工合同的概述
1、1定义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
1、2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
建筑工程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
2、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同意识不强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2、2合同管理疏散
表现在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3违规合同的问题
“违规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正式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非正式合同”。各种“违规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4合同索赔难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3、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注意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3、2应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设立各自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都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使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中,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3执行落实合同应注意的要点
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3、4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方法,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4、结语
合同履行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促进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东南大学出版社,199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文6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