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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1
一、完善一套制度,树立“责任本位”的执法意识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执法的保障,而建立一套健全完整的制度又是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过去我们习惯躺在已有的制度上睡懒觉,不能走在形势发展的前面及时地补充和完善,等问题发生后再用制度来填补空缺,补了又出,出了又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常常是“问题看得见,处罚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及相关规定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对照,一岗一责,一规一程摸准熟透,根据这一蓝本,我们建立了《双峰县国税局岗责考核管理办法》、《双峰县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监控及奖惩办法》、《双峰县国税局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管理考核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双峰县国税局抽查考核制度》等23个制度,形成了一套岗责考核体系新机制,内容囊括了税收执法、日管、税务稽查和行政效能、工作纪律、服务要求等,按照“凡事有岗、一人兼岗、一岗多人”的原则,将税收执法岗位进行量化,按照现行机构设置,对每个科室对应的工作内容进行评估,确定每一岗位常规工作量,对岗位分工进行优化,使岗位职责与工作量基本均衡,然后明晰每个岗位的职责,对工作要求、违规依据、处罚标准一一列表,并全部载入岗责考核系统中。全局共分解岗位285个,岗位职责1595条,有效地解决了职能不明、责任淡化、相互推诿、制约不力等问题,强化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防止了权力出格、滥用等情况。
为更好地落实责任,我们重新调整,规范税收业务流程,按税收业务种类制定了41个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图,突出加强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各流程节点之间的业务流转、工作衔接和责任落实。每项工作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使行政权力的内部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
制度建了,职责清了,处罚明了,但部分干部的不满情绪也随之产生了。事多罚多,事少罚少的矛盾也凸显出来了。于是,我们按照“事多利多,事少利少”的原则,根据干部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和劳动强度差异等统一制订岗责考核系数,共分为六档,即最低档为1.0,依次为1.1、1.2、1.3、1.4,最高档为1.5。统一的岗责考核津贴与考核系数之积即为干部的岗责考核津贴。
权力与利益的分解和均衡,让干部的“责任本位”执法意识大大增强。
二、应用两大系统,实现“齿轮链条”的良性传动
今年元月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娄底试点的契机,我局将以前开发的《岗责考核系统》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剔除了一些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重复考核的项目,增加了一些两大块都缺省的项目,更名为“行政效能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依托行政效能管理系统,两大系统互相呼应,使税收执法不因行政效能而影响,行政效能不因税收执法而延误。两大块齿轮与链条紧密配合,一链连一链,一轮带一轮,链轮互动,做到了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全方位、全过程监控、考核、追究的良性循环。
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对执法过程的
分析验证,全过程监控日常执法行为,实时预警,及时追究。该系统只是手段,税收征管业务是系统存在的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才是目的。我们以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为主线,对应规范征管质量考核与数据质量考核,执法人员可以随时运用系统查询自己的执法过程和结果,系统自动监控发生的过错信息,提示过错预警,通过系统的预警功能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自系统8月正式运行以来,系统监控的49个率共有16个率有过错,过错33条,涉及人次21人,应扣分数211分,经过申辩调整,涉及3个率5人次扣13分,给予经济惩戒65元。我局自行开发的行政效能管理系统共设置日常工作、行政效能、部门考核、工作考核、考核查询、系统维护、个人设定等7大模块,日常工作主要是使用工作联系单、工作任务单、资料传递单、出勤管理、消息管理等进行管理和考核。系统以综合征管软件的用户名每个干部职工分配一个登录名,随时可以操作相关业务模块,及时登记处理相关事宜,大到局长下的工作任务,小到短暂离开办公室都有记录。20__年1-9月共下发工作任务单20份;发出工作联系单14份;呈报呈批103份;资料传递单623份;请假外出记录5403条;523人次电子订餐4525餐,总计订餐金额11312.50元。此系统的开发应用大大提高了行政办事效能。1-9月只有9人次未及时审批报告或传递资料,予以责任追究90元。
两大块看似互不相干,但系统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如考核办对执法系统监控到的过错信息进行实体调查时,发现由本过错事项引发的其他过错事项都通过行政效能管理系统发出工作联系单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过错责任人进行过错纠正,责任单位要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考核办,过错责任单位、工作联系单的发放、审批、反馈、评价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落实都是考核的内容。今年6月份以来开展的宏观税负分析,两大块相互之间的应用更加明显。各管理部门和稽查局要定期将税负分析情况,在行政效能管理系统中向有关领导发出工作报告单,相关领导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审议报告并发出工作任务单,有关科室在接到工作任务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将办理结果向局领导发出工作报告单。领导没有及时审议,科室没有及时办结,都将在行政效能管理系统中留下记录,考核办可以据此进行考核。同样,对任务反馈的情况,如属于执法管理信息监控的内容,我们就及时查询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情况,如果执法管理系统监控为过错,而工作任务反馈的情况与执法系统监控的信息不符的,对于相关科室及局领导评价不实的,考核办都从重追究。
三、实行两级考核,创建“立体考核”的新型模式
最初从税政法规科分离出考核办时,实行的是考核办一竿子插到底的考核模式,也就是直接处罚到责任人,但有些过错确实属于在科室领导指令下进行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责任人因为不服处罚而与考核办发生争执,由于涉及的人多,争执不断,以至引起考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后来考核办奉令撤消,考核职权按工作性质分解到相关科室,便出现了有考核职权的科室不被处罚的“刑不上大夫”现象,而且因为有的科室处罚较松,有的科室处罚较重而失去平衡,最后一团和气,谁也不得罪谁。形成制度严,考核松的局面。考核工作成为“一张皮”,保护自己也包庇他人。
在今年借增设考核办之机,我局在全局范围内灌输“管理考核、监督考核、追究考核”的新考核理念,这个理念贯串考核工作全过程,实行两级考核办法,即职能部门管理考核到科室,科室追究考核到个人,考核办负责监督和追究考核。县局将个人的岗责考核津贴(岗责系数)、考勤补助和特殊补助三个补贴项目交给科室管理,职能部门管理考核的结果按月报考核办,考核办再将监督考核中抽查的情况一起汇总,按规定的处罚标准,在科室的补贴中直接扣除,处罚原因及罚款金额情况通过岗责考核系统反馈给相关科室,由科室按责任处罚到个人,按月报发放清册给考核办,考核办审查是否按实追究后再由财务科进行发放。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处罚同一过错,也避免了干部与相关科室及考核办的正面冲突。今年元月以来对379人次工作中的过错进行了责任追究,处罚金额17197.10元,批评教育112人次,责令书面检查37人次,通报批评19人次,没有哪一项追究引起争议。
两块两级,形成了立体考核的雏形。但完全体现立体考核含义的还有监督考核中的三个结合:
一是电子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虽然电子考核系统涉及到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但主要还是程序操作方面的考核。为弥补这一缺陷,我局实行人机结合的方式,人工考核主要是抽查考核。考核办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情况,有选择有重点的抽查,如综合业务科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管理,那么对其他科室而言,是既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对综合业务科本身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的考核就由考核办以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再如对于岗责考核系统中使用的工作联系单,系统虽然能查询到联系单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但为了防止联系单上工作质量的低下及相互包庇的情况,考核办就得对工作联系单上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二是一般考核与特殊考核相结合。两大系统虽然能够自动产生操作人员的差错,但有些是非主观因素,需要作特殊的考核。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按月监控的过错事项比较多,在过错责任人申辩调整过程中,我们就得对这项过错事项进行调查确认,对于过错事项实际不属于本人过错就得进行调整责任人。如8月份我局考核“待批文书按期批复率”中办税服务厅文书经办岗未按时销号造成逾期,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是管理单位在电子审批文书后,纸质文书没有按时传递所致,这样就得进行特殊考核,调整过错责任人到管理单位。
三是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税收执法主要对象是纳税人,纳税人才能真正知道我们的执法水平,我局把纳税人对国税人员的考核评议作为外部考核的内容之一。主要方式是实行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跟踪调查,聘任纳税人兼职监察员,定期召开征纳座谈会,在被测评对象一律回避的情况下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进行测评座谈,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控告,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对纳税人提出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事项经调查属实的,以反馈单的形式提交考核办进行追究,并将追究情况反馈给纳税人,此举在纳税人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有的纳税人说:执法部门就服务向老百姓收集意见,国税是第一家,就算是有点意见,也烟消云散了。
规范执法有力地推动了国税各项事业的发展,税收征管和其他各项工作呈现出良性有序、和谐发展的局面。税收任务连年超额完成,其中,20__年全年共完成各项税收收入8217.2万元,占年分任务的115.74,同比增收1685.8万元;20__年共组织入库各项税收收入951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13.48,同比增收1273万元;20__年1—10月份累计入库10820万元,完成全年税收任务10445万元的103.59,比上年同期增长26.02。
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2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税收工作中正确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涵义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税收行政工作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角度出发,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定义为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对执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本文暂不述及。)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内容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应根据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经审核批准作出、经集体讨论作出、经税务行政复议作出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从而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还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助于激励税务工作人员扫除衙门作风,克服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思想,保持为人民服务、做社会公仆的优良本色。
3、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尽管违法乱纪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所以必须加以严惩。
5、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参照《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内部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可分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作出处理决定、申辩、执行、备案等诸环节。
1、立案。根据工作实践,案件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自查自纠;(2)人民来信来访举报;(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4)其他机关转办、转交。对于经初步确定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应迅速立案,从快查处。同时,《办法》还特别指出: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2、调查。应由专门职能部门——法制机构根据立案的线索和情况,对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是否违法,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及后果展开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应的证据。
3、听取陈述。由调查部门结合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询问有关情况。《办法》还规定: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4、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在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决定。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以下处理:(1)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2)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3)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以归档结案;(4)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5、申辩。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3
1、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历史沿革。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创建制度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之后,一些省、市税务机关进行了积极尝试,开始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虽然当时的认识是初步的,但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由于许多问题的认识不一致,进度也不一致,执法责任制工作急盼统一。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2001年8月,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原则、内容及整体框架,初步建立起了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2002年初,盐城市国税局在全省国税系统较早地组织编写了《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与工作规程》,将征收、管理、稽查各专业局的职能具体分解成55个岗位721项工作职责和109项业务规程,积极探索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积累了经验。200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五年三步走”的总体规划,描绘了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宏伟蓝图。二是发展创新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确立奠定了行政法规效力的依据。在总局的积极引导下,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在执法责任制的实践中引入新理念、充实新内容、运用新技术。2004年底,省局制定下发了全省统一的国税系统岗责体系和工作规程范本,并试点开发了监控考核软件,对执法程序实施过程监控,提高了考核效率,为全国依托信息化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宝贵经验。总局对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十分重视,将执法责任制软件与执法监察软件进行整合,形成了统一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的工作效率,实现了税收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手段质的飞跃,代表了发展的方向。三是统一规范阶段。2005年3月,总局在总结各地税务机关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全国税务系统规范地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税收执法责任制每一次理论和实践的创新,都把税收执法责任制向进推进了一步。
2、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工作内容。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这四大核心要素。一是合理分解岗位职责,将岗责体系中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执法责任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到每个执法人员,确保岗位职责的落实,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二是建立完善工作规程,按照岗位工作职责细化每个执法岗位工作规程,为执法人员行使岗位职责提供明确规范的依据,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三是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核定其执法质量,解决“做得怎么样”问题;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过错责任追究,解决“做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内容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有机整体。
3、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的成效。近年来,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作为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即“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指导方针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了广大税务干部的理解和认可;二是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抓手,已经被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当作重要的一项工作加以研究部署;三是总局统一制定了岗责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此基础上,省局完善了执法责任制的各个子系统,执法责任制中最难具体落实的评议考核系统已经由原来单纯的手工操作迈上了计算机的平台,更加科学、有效;四是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一方面规范了执法行为,加大了执法力度,促进了国税干部执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干部的严格管理,得到了社会各界、党政机关的充分地理解、支持和认可,进一步提升了国税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几年的实践,税收执法责任制对依法治税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距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实践中税收执法责任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观念转变不到位,税收执法不规范。一些税务干部对“重在治内”的意义认识不足,思想深处仍然留恋手中原来可以自由支配的权力,不愿接受监督,消极对待监督,甚至抵触监督,使执法责任制难以深入。在部分地区依法治税停留在做表面文章,真正形成机制的有效监督力度还比较弱,执法责任制的作用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依法征收还没有到位。一些税务机关在组织收入工作中,有的受计划指标影响,有的因地方政府的干预,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执法随意性的现象仍然存在,税务管理还不够严密。一些单位征管制度规定不落实,责任缺位、管理疏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走逃户”和“失踪户”缺乏有力监控,对偷、骗税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特点、动向警觉不够,防范不力,打击震慑的威力不大。
2、岗责修订不及时,规程设置不完善。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必须统一规范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各地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摸索、实践,都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定了统一的岗责体系,2005年3月,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便于各地对照执行。目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统一后一般都保持几年不变,体现了岗责体系的稳定性。但税收政策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调整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不断出台。但由于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缺乏系统的、统一的规划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修订远远跟不上税收政策调整的步伐,很多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都没有及时纳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中,造成岗位职责界定不明晰,工作规程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执法责任制整体功效的发挥。
3、考核评议不科学,考评结果不真实。一是考核机构不独立,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目前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机构作为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专门机构,但县级以下的税务机关大都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而由其他业务部门兼职承担,形式不尽相同,主体不明,职责不清,不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导致市、县局之间管理脱节。而这些业务部门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执法职能,并负有指导和规范下级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和行为的工作职责,这种集运动员、指挥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组织机构体制,难以保证执法考核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二是各类考核名目繁多,内容交叉,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现象较多,影响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目前各部门很多业务工作都有单项的考核办法,如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责任区管理考核、金税工程考核等,这些考核在内容上与执法责任制考核互有交叉。有的考核按月或按季进行,有的考核则是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部门扎口,以至各打乒乓,各唱各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考核最终都要落实到基层,既增加了基层接待检查考核的负担,又弱化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三是考核的真实性不高。一些地区考核不认真,特别是没有实行自动化考核的地方,手工考核缺乏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工作上长期共处,考核时难免心慈手软,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结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在上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或者外部审计中却发现很多执法问题,考评工作流于形式。
4、执法过错不追究,执法责任不落实。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焦点和难点。据统计,2006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共有4561人次被追究了执法责任,大部分追究形式都是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书面检查等,而给予通报批评的为66人次,给予记过以上的追究仅有3人次。有的地方过错追究松紧不一,发现问题后不敢真追究,甚至找各种客观理由推脱责任,个别地方全年执法过错追究数甚至为零,过错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考核人员怕得罪人,碍于情面,不敢动真碰硬,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姑息纵容助长了少数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的侥幸心理和行为,个别执法人员廉政意识较差,用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作交易、送人情、捞好处,破坏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
5、激励机制不配套,两权监督不平衡。一是缺乏激励机制。由于执法岗位的分配基本上是由部门领导根据各个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来安排的,相对来说,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分配的执法岗位就多,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就多,受到追究的可能性也就大,而在奖金、福利待遇等方面却没有什么区别,形成苦乐不均、分配不公,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相关制度不够配套,造成考核评议工作岗位的不平衡。执法责任制是对执法工作进行监控考核的体系,不涉及到从事人事、教育、宣传、财务等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工作人员的非执法事项,被追究者基本上是一线执法人员,非执法人员一般不会被追究,不仅不必承担风险,而且还有加分的机会。长期下去就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考核的不平衡,影响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接受考核的主动性。
三、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有机载体,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1、破除权力本位观念,强化责任本位意识。客观上讲,纳税人偷、骗税行为的发生与税务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规范税收秩序必须切实纠正就是依法治民、依法治理纳税人的认识误区,牢固树立重在治内的指导思想,从税务机关内部抓起,通过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促进外部执法环境的转变。针对一些干部认为执法责任追究是“授人以柄”、“束缚手脚”的错误认识,加强教育疏导,使大家理解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干部的爱护和保护,不仅有利于事先防范,避免干部犯错误,而且有利于抵制外界对税收执法的干扰,从而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2、破除规程修订常规,实施动态长效管理。执法责任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应与时俱进,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及时修订完善。要在税务系统内建立自上而下的执法责任制的统一协调管理机制,使执法责任制统领各项执法工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始终。总局各部门在制定每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时应同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并由法规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在税收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地纳入执法责任制体系中,对执法责任制实行动态的适时管理,保持执法责任制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时代性。
3、破除考评机制桎梏,构建科学考评体系。一是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从执法责任制的实践看,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是基层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制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县、区行政执法机关,要把这项工作真正做好,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上下衔接、连贯通畅的执法责任制组织体系,在县、区局设立专门的考核工作机构,在人员、经费上予以必要保障,并不参与所在单位的部门评议,其工作质量直接由县、区局领导和上级法制部门考核衡量,以保证其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消除后顾之忧,使考核人员在执法监督考核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税收执法责任的实施在组织上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以执法责任制考核替代其他执法类考核。总局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确立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权威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涵盖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全过程,体现了执法责任制考体内容的广泛性。税收执法责任制四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相互衔接,考核程序严谨、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科学的考核链,保证了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科学性。以执法责任制考核替代其他执法类考核,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应本着“资源共享、精简效能、避免重复”的原则,把征管质量考核、责任区管理考核、金税工程考核等执法类考核整合到执法责任制考核中去,有机地融为一体,使考核内容更全面,减少重复考核、多头考核的现象,实现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等考核制度的有机结合,并逐步实现全员考核。
4、破除考评方式束缚,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加大计算机考核的力度。逐步实现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人工考核分析为辅的考核模式,实现从“人管人”模式到“机器管人”模式的转变,使考评科学、规范、公正、及时,更具可操作性。二是注重日常考核,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系统产生的数据,考核人员在考核前集中时间利用执法监控系统、预警系统对征管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统一的预警数据,提高考核的针对性。三是强化集中考核。集中考核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由上级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保证考核的质效。四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两级责任追究体制,实行下管一级。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对下开展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基层执法部门存在的执法偏差,并对下级执法考核机构的工作质效进行监督,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进行日常执法监督考核,对执法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直接由上级机关追究到具体执法人员,并根据问题情节、性质纳入对下级考核机关工作质效的考核,从而保证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五是借鉴公安部门对交通违章处罚的方法,实行执法过错累计扣分自动淘汰制,即对各项执法过错行为根据其过错性质设定不同的扣分值,执法人员在一定期间内如违规执法累计扣分达到规定分值后自动取消执法资格,作待岗处理,需重新参加总局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执法岗位。在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有关津贴补助,以给违规执法人员造成潜在的压力,促使执法人员时刻绷紧执法责任这根弦。
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4
一、重视和完善对税务公务员的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实社会中的任何行为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并为自己利益目标的实现而进行行为选择。从博弈论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并建立起科学的利益激励机制,是使其行为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公务员作为有着自身利益目标的行为主体,也会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在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为选择。这样建立起有效的税务公务员的利益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传统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亟待结合新时期的特点进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对物质利益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简单地把税收征管与税务公务员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或者将利益与不恰当的征管目标联系起来。这种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反而促进了税收执法的非规范化。
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公务员业绩考核缺乏全面性,严格执法的考核指标不具体,甚至未将其纳入考评范围,更没有作为税务公务员晋升的基本依据;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当地将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标。二是考核税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对公务员的考核缺乏公开性,或者具有公开性的考评没有实质的效力,轮流“坐庄”较普遍。三是对税务公务员的自利性估计不足,某种程度上,过多地依赖税务公务员的自我约束,忽视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动力;有些激励目标的设计标准过高,不具有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规范税收执法,关键在于确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指标,改变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税法是否被准确地执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如税务登记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税务文书使用准确率、税务行政执法准确率、投诉率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情况与税务公务员的晋升、定级联系起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使税务公务员的行为选择有目标,有动力,形成税务公务员为自身利益而规范自身行为的长久激励机制。
二、制定和实施税收执法的操作规范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应根据各种税收征管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用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包括:税收征管日常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操作规范、纳税担保操作规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操作规范、税款优先权操作规范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范等相关执法操作规范。主要是明确各项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解释中对某一行为的分散规定集中起来,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有关的知识、方法、手段和各种注意事项加以明确和规范,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较为周密、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作为税务机关各项税收征管活动的工作指导和行为规范。
三、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的异化导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传统的阻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就是在税务部门内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监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持久的动力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活动全貌;三是监督机构也可能出现监督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因此,仅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执法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
首先,要明确划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坚持税务稽查的查案、审理和执行彻底分离;做好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立案调查、审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的分离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税源监控系统、税务机关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制度、纳税人监督制度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税源监控系统是考核税务机关税收努力程度、税款入库真实性的依据,是监督税收执法是否依法进行的基础环节。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监督工作主要是运用设置的税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内设监督机构对各级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主要是审计、纪检、监察、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税收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全方位的检查。纳税人监督制度是通过税收执法公示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制度和税务听证制度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并通过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这样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对税收执法的全面监督,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从当前看,税收执法监督应突出对重点岗位和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的监督。重点岗位主要包括权力集中的岗位、要害岗位和特殊岗位,对在重点岗位任职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考核制和轮换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环节、个体纳税户“双定”额核定环节、发票的管理环节、开停业申报审核环节、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环节、税务稽查环节、税款报解环节和税务违法处罚环节,等等。在存在税收任务压力下,应加强对税款入库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应当明确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多收税或税收虚收的行为也属于非规范执法,有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由于权力总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手中,权力受自利性的影响,容易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应在赋予税务公务员执法权力的同时,还应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是不行使权力的责任,如税法明确规定应当征收的税款,执法人员出于种种私利动机而有意不征或少征,造成税收流失;二是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责任,如滥用税务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等。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手段不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不公,甚至索贿受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过多地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重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设置,而相对忽视纳税人权利和对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过头税”,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也不严厉。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明确税务内设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利益的统一,增强税务公务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5
(一)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地方税费收入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执行税收政策,税收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1.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提高等税收政策。2006年共减免地方税收9.89亿元,其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7.12亿元,全年减免企业所得税9.04亿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当地的经济发展。
二是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收倾斜和照顾政策,为广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支持我区数字电视的发展,争取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对我区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收入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照顾;针对2006年我区部分地区遭受特大地质灾害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为灾后重建居民住房争取到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实际行动积极扶持灾区人民重建家园。
三是加强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确保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自治区地税局重新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等4个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各级地税机关也通过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实行减免税统计月报制度、完善减免税跟踪管理体系等办法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确保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
2.积极贯彻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是强化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如南宁市地税局下发文件,就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做出具体规定;桂林市地税局在房产局交易大厅、市高新区办证中心设立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点;北海市地税局、宜州市地税局取得市政府的支持,以政府名义出台有关文件,要求当地房产局实行“先税后证”管理模式,将二手房转让行为纳入正管渠道。
二是及时调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政策。全系统加大与国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在调整土地基准地价的过程中,适当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相应拓宽征税范围,增加土地使用税收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使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三是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加大对房地产税收控管力度。为了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2006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在自治区地税局规定1—3%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范围内,普遍就高进行调整,促进了土地增值税的大幅增长。
3.积极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不断拓展地方税税基 (三)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1.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清理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对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认真贯彻《税收法规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清理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和防止违法行政。各级地税机关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开公布和备案备查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税局全年共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征求意见来文48件,审查局内各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86件;各市县地税局也按照规范性文件活动年的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文书,在总局税收征管文书种类、式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把原来的征管文书进行简化,为依法治税提供必要的保障。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桂林市地税局坚持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在行政诉讼中坚持加强政务协作、做好庭前准备并配合法庭调查、正确处理被诉行政行为的瑕疵,取得了较高的胜诉率。
2.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继续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收执法大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改变以往各自为政、各搞各的做法,组织监察、法规、征管、计会、稽查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全区,并提出整改意见,促进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两权”监督制约进一步深化。继续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办法》等工作制度,并在试点单位实施,试点经验在不断地积累。
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文6
一、加强组织领导,奠定扎实普法工作基础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普法教育工作,强化普法工作办公室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制度和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而在组织领导和制度上保证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税工作的落实与开展。
二、找准“着力点”,强化法制教育培训
我局把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作为今年“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执法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一是在原有规划制度基础上,结合今年“春训”活动和打造“学习型”国税机关活动,制定《20__年度“春训”教育培训计划》和《全员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并设立“全局学习日”,为组织全局干部扎实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打下坚实制度基础。二是改进法制学习、培训模式,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家学者辅导讲座与税收实务操作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局班子成员带头学法、讲法,起到了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提高的作用。五个月来,我局完成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充分利用内部局域网络资源,积极探索网络学习和教育新途径。在内网设置了“廉政教育”、“网送税法”等栏目,引导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学法、守法。
三、创新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充分利用今年4月份第19个税收宣传月契机,精心组织,创新形式,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声有色。
(一)针对纳税人,采取个性化服务
以“百名局长千名税干入万户送税法”活动为契机。精心选择了各行业有代表性、典型性,辐射能力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针对其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编写了若干份诸如“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矿山、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税收政策解答”、 “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宣传资料。4月1日,由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到__有限公司、__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社区、*超市、*店及若干乡镇赠送资料、宣传税法。在“*公司”,他们详细讲解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这项政策,该公司预计今年可受益500-600万元。对“*公司”,国税干部告知其除继续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政策外,还可对购进环保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所得税,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又利于我县的生态环保,也是对“*经济区建设”的支持。在*社区、*超市和*卖店,国税干部们认真解读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税收政策”、“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
(二)针对社会公众,扩大宣传面,重点普及发票知识
1、精心制作宣传展板,
参加市局在*市和中广场统一组织的税收宣传活动。
2、利用国税内、外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及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平台,宣传纳税人权力和义务以及新的税政法规。
3、 4月23日 ,与地税局联合开展税务发票宣传活动。在县城人流最集中的时代广场向公众现场解答税务发票有关问题,指导如何辨别虚假发票,发放“纳税人权力和义务手册”和“发票知识手册”。
四、规范执法行为,大力开展依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