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综合分析研判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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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合分析研判报告

社区综合分析研判报告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动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进团结,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发扬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坚持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既激励鞭策、又及时提醒,通过经常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干部情况,听取干部意见,对干部在工作中的努力和成绩多指导、多鞭策、多鼓励,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使干部充分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怀,为在实践中考察干部、公正使用干部奠定良好基础。

(一)全覆盖开展日常谈心谈话

1.日常谈心谈话的责任主体是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一岗双责”要求和分管(联系)工作分级负责开展,坚持经常化、常态化和全覆盖。

2.日常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干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干部的意见建议,加强思想、工作和情感沟通,帮助解决干部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3.日常谈心谈话要做到应谈必谈,镇党委书记与每名责任谈话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负责谈话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开展交心谈心,每季度至少轮换一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谈话和廉政专题谈话,不能以单纯谈工作代替谈心谈话,既要表扬勉励又要提醒告诫。

4.日常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采取组织约谈干部与接受干部主动约谈相结合,原则上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采用“保密一对一”的方式。镇领导可随时找干部职工谈心,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干部职工也可以主动向镇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干部之间,职工之间也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融洽关系,形成团结实干的良好氛围。

5.镇党委书记负责与班子成员、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镇属各单位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班子成员负责与分管联系的干部、镇属单位负责人和所驻村(社区)“两委”成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开展交心谈心。

(二)针对性开展专题谈心谈话

1.专题谈心谈话的责任主体是镇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开展。

2.在换届选举前后,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结束后,干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试用期满转正、办理退休手续前,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开展专题谈心谈话。

3.专题谈心谈话主要内容是宣讲有关干部人事政策、纪律要求,客观评价干部德才表现,尤其要结合干部履新岗位职责要求或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或退出领导岗位后的环境变化等,有针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开展谈心谈话要坚持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认真开展批评,相互查摆问题,交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增进团结。

4.专题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交谈、集体谈话相结合方式开展。

(三)及时性开展提醒告诫谈话

1.提醒告诫谈话的责任主体是镇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开展。依据日常了解情况、举报受理、专项检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反映的问题性信息,在综合分析研判基础上,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开展提醒告诫谈话。

2.提醒告诫谈话主要内容是提醒干部需要注意防范的问题,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批评指正,提出整改要求,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3.提醒告诫谈心谈话主要采取组织约谈、党委书记约谈、纪委约谈、集中约谈等方式开展。

1.谈话人要作好《谈话记录》,各支部要建立干部谈心谈话室、设置谈心谈话工作台账和资料档案。

2.将谈话掌握的情况,作为发现优秀干部、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更全面了解掌握干部本人和所在班子情况的重要渠道。

3.根据谈话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

4.对谈话中了解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镇党委或纪委报告

1.坚持公道正派,开诚布公,认真倾听干部心声,鼓励干部讲真话、说实话、说心里话,做到评价干部客观公正,指出问题一针见血,批评教育触及灵魂,关心关爱细致入微,听取意见虚心实意。

2.认真对待干部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正确回应、及时受理,并做好反馈和跟踪工作。

3.镇党委每年底将对本单位开展谈心谈话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

4.镇党委每半年对各支部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重点对象谈话工作和重要节点谈话工作进行及时督查。把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工作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

社区综合分析研判报告范文2

一、任务目标

构建起以流通企业为主体,城乡市场为支撑,政府储备为兜底的市场供应保障体系。以生活必需品为基点,加强和各有关部门、商贸流通企业的沟通衔接,建立各有关部门、各镇、各街道与市场主体相结合的储备制度,畅通省内外、国内外采购调配渠道,实现科学调度、保障有力、应急有方、运行有序,做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断货、不断档、不断供,销售不空柜、不空架、不脱销。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对生活必需品供求、零售价格变化和各镇、各街道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信息,实时预测预警。建立大米、面粉、食用油、猪肉、牛羊肉、蔬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交易、库存采购、供应动态台账,做到市场运行早了解,预期走势早研判,苗头问题早发现,化解应对早谋划,调度保障早安排,应急预案早准备。

(二)构建市场保供网络。以全区已确定的5家(农产品批发市场1家,冷链仓储2家,连锁超市2家)重点保供企业、12家便民市场、8家大型超市为重点,以城乡的各类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为基本保供企业,健全完善保障供应网络体系,做到供需信息畅通对接,进一步完善生活必需品保供网络。积极引导购销企业、超市利用电商平台、微信、手机APP等网络手段开展购销活动,协调京东等快递公司,发挥配送优势,在配送方面增派人手,加大运力,保障社区居民足不出户的购物需求,缓解大型超市人流聚集压力,杜绝疫情防控隐患问题。

(三)强化企业储备能力。充分调动和发挥流通企业保障供应的内生动力和积极性,鼓励支持昊天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保供企业拓宽来源,稳定货源,加大采购数量,增加供应品种,保持适量库存,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对粮食、肉类、食用油、蔬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在保障市场正常供应的前提下,支持流通环节增大库存,按城镇人口每人每日基本需求量(粮食500克、肉类100克、蔬菜500克、食用油50克),保持粮食8~10天、肉类6~8天、蔬菜3~5天、食用油15天的最低商业库存。

(四)提升协同保供能力。加强与发改、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价格调整等信息,适时调整应对措施;了解粮食、肉类、蔬菜储备和投放情况,有效调剂供应平衡;了解种植、养殖、重点农产品、特色农产品生产情况,组织流通龙头企业开展农商对接、直供直销等;与重点、骨干保供企业保持常态化对接,对市场供需、种植、养殖、储备、投放、运输、配送等相关信息共享互通,切实提升部门配合、政企联动、产销联结、保障市场供应的能力。

(五)健全应急保供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供预案,从组织体系、职责任务、供应主体、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应对措施、应急保障等各环节、全链条进行细化完善,预备在案。强化调控调度,掌握市场交易、库存、供应、价格等动态信息,把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采取政府调控措施,必要时提出政府储备投放建议,确保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调得来、运得到、供得上、保得住。

(六)支持企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进行包抓,精准落实税费减免、财政金融、援企稳岗、用电用气等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在物流、用工、原料、资金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做好协调服务保障,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提升营业水平,持续健康发展。

(七)做好重点场所防控。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加强人员管理,落实通风消毒、物品清洁、个人防护、重点区域消杀、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措施,严防染疫商品流入市场,严防输入性风险,确保市场主体正常运营。针对秋冬季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风险和肺炎疫情传播的特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批发市场(海鲜市场)、售卖冷冻肉类和水产品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餐饮住宿行业相关人员的核酸检测。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商务局秋冬季肺炎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职能职责,督促指导昊天农产品市场、便民市场、大型超市加大米面、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调运力度,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足,物资正常流通,不断档、不脱销。统筹各类市场资源,建立区内多个市场应急情况的生活必需品丰缺互补、协调稳供、平衡需求,平稳社会心态的统筹调度机制,敏锐把握市场正常波动和异常波动,敏锐把握整体环境因素影响,及时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和作用,必要时按应急响应级别依法实施强制性稳定市场措施。

社区综合分析研判报告范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市“两会”精神,围绕创建“全国食品药品最安全城市”的目标,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时段,深入发动基层、动员群众,集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等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查处和侦破一批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使我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增强消费信心,着力打造“食在最安全”城市名片。具体目标是:

食品生产经营者持证数提升10%,整体持证率达到70%;大宗食品平均抽检合格率提升1个百分点,达到95%;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控制在5例/10万人以内;消费者食品安全满意率提升1个百分点,达到60%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教普及率达到85%以上;小作坊、小商店、小餐馆、小食杂店、小摊点等“五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率达到95%以上,地下“黑窝点”基本得到清除;在有条件的区市分别规划建设辖区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园区1-2处;全面推进市级食品检测机构建设,在有条件的区市规划建设辖区食品检测机构,力争全市区市级食品检测机构达到4-5处,并积极推进辖区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建设,提高辖区综合监控能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100%,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广告得到有效清理;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

整治重点: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1.以蔬菜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严查、严打在蔬菜、果茶生产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使用农药。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

2.继续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为重点,对禁用物质实施查禁和监管,严防向牛、羊等养殖领域扩散和蔓延。加强抗生素和饲料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兽药和饲料生产使用环节监管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奶站整治,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购站点。

3.继续以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使用和孔雀石绿等非法添加为重点,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督促水产养殖企业严格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依法、科学使用水产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建立规范的养殖销售档案。集中开展用药执法检查,依法清缴禁用药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产地检查和准出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整治重点: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1.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登记制度落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食品黑工厂、黑作坊、黑业户。

2.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转型,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小作坊生产报告承诺制度,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并经过审查、登记,列入监督抽查计划。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公安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

整治重点: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及经销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1.严格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承诺、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

2.突出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农村食品集贸市场管理和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抓住流通环节运输、仓储、销售等重点部位,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

4.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油监管,突出散装食用油的清理规范,维护流通环节食用油安全。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

整治重点:以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和餐饮具消毒为重点,深化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治理。

1.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2.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台帐登记及验收制度,监督企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及废弃物定点回收制度。

3.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和小饭桌、小型餐馆、路边店、餐饮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查处经营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

(五)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重点领域。

整治重点: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非法入市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1.强化活禽、生猪、肉牛、肉羊等畜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查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品销售等行为。

2.严格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全面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换证工作。

3.加强对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加强肉品市场经营管理,严格猪、牛、羊、禽类入市备案管理制度;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和业户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登记、销售提供追溯小票等管理制度,规范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六)食品相关领域。

整治重点:无证照从事食品包装物生产、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占路经营和非法早夜市的整治力度。

1.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执法检查,查处不符合消毒工艺流程、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不规范等行为。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3.依法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4.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广告监管,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保健食品功能疗效的行为。

5.清理取缔食品摊贩占路经营行为及非法食品早夜市。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七)药品生产经营环节。

整治重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违法药品广告。

1.打击非法收售药品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规范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药品购入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登载、传播非法收售药品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

2.开展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专项检查,及时公告违法产品名单,进一步规范非药品与药品分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行为。

3.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会议推介、健康讲座等形式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的主办者,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四、创新监管模式,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推行“四分三连一前置”监管模式。

1.分类管理。绘制《市大宗食品购销路线图》,基本掌握全市大宗食品供应来源的基本信息,为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奠定基础;同时,按照风险程度对区域内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强化对高风险食品及质量不稳定食品的监管,实施源头控制;针对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梳理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作为,分类管理,相互补位,有效消除监管盲点。

2.分层管理。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社会化管理方式,强化城乡自治和服务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积极构筑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责任体系,将食品安全监管延伸到所有镇(街道)、村(社区),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有效填补因政府监管力量不足而产生的缺位问题,重心全面下移,实行网格化管理,初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社会化监管网络。

3.分区管理。针对农村大集、非法早夜市、市区批发市场周边食品经营业户、游商浮贩等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出台行之有效的具体管理办法,通过分区、分时段、“零点”执法等方式,实现重心下沉,消除监管死角。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区市要结合辖区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过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等方式,推进建设1-2处单品种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园区或多品种食品小作坊综合加工园区,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入园生产,实现小作坊的集约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入市,提高食品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4.分级管理。在食品生产经营各领域,根据企业环境卫生条件、生产资源条件、原辅材料控制能力、产品检验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相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户口档案,落实分级管理制度,根据A、B、C等信用等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现扶持一批,升级一批,淘汰一批,着力提高食品行业整体发展水平。通过分级管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分类管理、分级评价、信用披露、责任追溯和失信惩戒体系,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监管机制。

5.实行“连锁、连保、连控”。

一是推行“连锁”经营。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继续抓好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放心店建设,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年内,着力抓好600处新型农家店的建设布局。各区要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每年在社区发展生鲜连锁超市50家左右,发展便民连锁菜店10-15处,方便群众消费。

二是建设“连保”服务区。针对目前食品专业镇、村等传统经营模式,积极推行分区、分村、分户等连保模式,确保统一原料采购、统一添加剂使用、统一标准适用、统一规范管理、统一质量保障;在有条件的区域和村(社区),探索建立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于一体的村(社区)食品经营综合保障区,并以点带面,全区域推广;对暂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城区探索推行10-15户一组、组长负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食品生产经营相互连保机制,建立团队责任制,强化各经营企业(业户)的自律意识。

三是探索“连控”机制。加快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办事机构建设,建立由镇(街道)牵头,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基层农技服务站、兽医站等政府派出机构及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组成的群防连控机制,通过明察暗访或定期联合执法、定期现场督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基层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弥补农村地区监管力量的不足。各区市要制定实施辖区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具备对常见食品安全问题的检验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辖区第三方检验机构发展,逐步扩大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比例,提高辖区食品安全连控能力。

6.实现“责任前置”。用风险规制的方法将管理的重心前置,预测和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寻找最有价值的风险集聚点,并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用于重大风险控制。在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布控,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实现责任前置,严防死守,把好食品入市关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同时,继续加大市、区(市)两级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和骨干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室升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检测资质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健全食品安全巡查抽检制度,增加流动检测设施,加大抽检力度,建立覆盖重点食品供应链全过程的动态监测体系,初步形成以职能部门权威检测机构为龙头、企业检测室(点)为基础、社会第三方为支撑的“三位一体”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

(二)实施百万居民绿色消费保障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积极培育壮大新兴快餐连锁行业,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绿色早餐工程,扩大绿色早餐的覆盖范围和惠及人口,切实解决工薪阶层早餐难的问题,不断提高全市早餐行业的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岛城经济发展提供安全放心的后勤保障。同时,拓展集团消费“阳光食品工程”覆盖面,确保受益消费群体扩大到60万人;深入开展“绿色消费社区”创建活动,力争创建总数达到567个,覆盖100%城市社区。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三)实施百万学生食安保障工程。以学校餐饮保障为重点,加快推进“阳光食品工程”实施步伐,进一步拓展覆盖范围,扩大网上招投标规模,促进供需单位加强对接;建立健全供方严格准入、校方严格把关、各方广泛监督相结合的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新模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积极培育壮大新兴配餐帮厨、快餐连锁行业,发展学生营养餐等系列工程,切实解决岛城在校学生的午餐难等问题,力争在校学生放心午餐覆盖率达到100%;完善“黄牌警告、红牌退出”机制,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基本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岛城在校学生的餐饮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四)完善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鼓励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档升级,不断提高畜禽屠宰行业集中度和生产经营现代化水平;严格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进货、静养待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出厂销售等记录台帐,保证入厂生猪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修订《市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参照猪肉市场监管模式,探索牛、羊肉备案入市管理,在市区标准化农贸市场全面推行“场厂挂钩”三方协议约束制度,进一步完善肉类流通可追溯系统。鼓励规模生猪入市备案屠宰企业加快“放心肉”专卖店建设,年内力争达到1000处,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和镇驻地。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市级食品安全研究会的技术优势和专业优势,初步建立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指标体系,采取专家风险分析与部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分析,力争对潜在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建立食品安全“六统一”监测机制,增强各监测机构之间的协作性,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检测,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监测效能;针对突出问题,通过飞行检测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重点项目的抽检力度,尤其加大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情形情况下的专项检测力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维护食品安全大局稳定。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六)构建“智能食安”电子化综合监管平台。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食品安全电子化综合监管系统,优化整合零落分布在多部门的证照信息、检验检测结果、行政处罚记录、现场巡查记录、举报投诉情况等资源,并将监管终端覆盖到市、区、镇、村四级组织。

一是建设市、区(市)一体化的网站群,实现面向公众的新闻、政民互动、消费预警和教育培训等功能。

二是以建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综合检测平台、应急联动平台、地理信息辅助平台、综合办公平台、食品溯源管理平台为核心,实现食品安全的综合管理。

三是通过基层协管员,定期采集各经营主体的多媒体检查信息,自动转发给相关监管部门,弥补监管力量不足,促使部门及时履职,建立起全市联动、责任明晰的社会化网格化监管体系。

四是汇集并动态分析各类数据资源,全面评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全面发动(5月底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启动,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周密安排部署,制订严打整治方案,通过集中动员、媒体宣传、社会发动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动员部署,夯实整治工作基础。

(二)拉网排查,整改提高(6月1日—6月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方案规定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地毯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7月1日—11月底)。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周密计划,落实整治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查。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12月1日—年底)。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监督员全程参与。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目标未按时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体系。各区市政府要加快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办事机构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镇(街道)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在镇(街道)成立专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队伍;在村(社区)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及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发挥其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配合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问责。

(二)协同配合,严格执法。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多方力量,采取摸底调查、群众举报、协管员报告等形式,深挖案件线索。期间,要搞三次大的战役,重点对食品药品生产集中区域、批发零售集散地、城乡结合部和市交界区域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从快、从严、从重处罚。要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要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及时移送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要认真做好有关技术支持工作,对公安机关办案中涉及的食品质量鉴定等方面需求,积极予以支持,及时提供鉴定检测结论报告,依法严惩犯罪分子,防止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四黑、除四害”行动,将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要提前主动介入,及时摸排案件线索,简化程序,快速立案,迅速组织力量侦破;特别对重大案件,要集中优势警力,快侦快破,提高案件查处效率;要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实行挂牌督办、案结销号;依法查处妨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格督导,狠抓落实。市、区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对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媒体通报会,公布整治结果;同时,建立以“专报、通报、见报”为主要形式的“三报”制度,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制度落实到位。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集中排查消除隐患,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同时,要制订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定期分析形势、评估效果,确保各项整治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整顿工作负全责,要切实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全面抓好食品药品安全整顿工作。

(四)着力治本,确保长效。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的食品药品安全现状,深刻查找问题,狠抓薄弱环节,制定周密措施,与整顿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和落实。及时总结整顿工作经验,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强化建章立制工作,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示范街、示范店等创建活动,不断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推动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违法违规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实行全行业禁入。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研判,积极作为,及时出台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

(五)广泛宣传,正面引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结合食品安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信息工作,科学、客观、准确、全面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客观评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增强公众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树立消费信心。

社区综合分析研判报告范文4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小编分享地震应急预防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