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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第八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达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使用期满三十五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二十五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五)使用期每满五年的公共场所房屋;
(六)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赁、评估活动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三)其他认为需鉴定的房屋。
第十一条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鉴定,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房屋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和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填写鉴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按规定收取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质勘查、检测等特殊工作内容时,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收,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请人)承担;受理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费由司法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履行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翻建改造的,必须持有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书。未经鉴定机构鉴定和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的,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得办理其它各项手续。
第四章房屋再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和改变使用功能、影响原有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三十条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申请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定的协议;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说明;
(四)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再装饰装修:
(一)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经修缮加固处理达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属于危险房屋的。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依据《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属危险房屋出租的,出租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2
【关键词】房屋鉴定;安全;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检测后,对房屋结构的受损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险程度进行科学的计算、鉴别和评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等,导致民用建筑结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某种程度的损伤,这种损伤累积将导致结构承载力下降、结构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鉴定是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程度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评估,对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如何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确保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改变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地震、火灾、台风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温度变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条件变化及环境侵蚀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性能将逐渐退化,功能将逐渐降低乃至丧失,这将会危及生活、生产与安全,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须进行安全鉴定:①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发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发生了异常的变形或开裂,影响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一次或多次失稳或脱落事故:④对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测鉴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台风、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坏;⑥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对房屋的破损程度和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对房屋的维护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及时维修或更换房屋的损坏部分,保持房屋的质量水平。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尚在使用的危旧房屋,同时能对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和分布状况做详细分析,并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安全隐患,指导危房改造。
2 当前我国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同
建设部129号令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虽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全国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一,部分地区还未制定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规,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标准,这对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降低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效率。
2.2鉴定市场不规范,存在垄断现象
有些地区的房屋鉴定机构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的,从组建开始就未把职责剥离清楚,导致某些地区的鉴定工作都由一家鉴定机构来完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需要鉴定的房屋越来越多,而鉴定机构的缺少,服务质量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求,导致很多人对鉴定机构越来越不满意。
2.3鉴定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鉴定报告质量低劣
由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些单位鉴定公司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但有些鉴定机构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业务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鉴定及报告编写程序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时甚至不到现场查勘即出具鉴定报告或根据委托方需要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另外,由于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刻,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的素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等还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鉴定工作的对策
3.1制定统一的房屋鉴定标准
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自定实施措施,出台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2开放房屋鉴定市场
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应允许社会上的科研院所、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民营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会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和房屋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缓解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
3.3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投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房屋安全鉴定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均应有严格的要求。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进行考察,保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是鉴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没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结构验算软件,单凭经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鉴定机构也要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培德.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城市建设, 2010(32): 386-387.
[2]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 2009,23(1): 139-1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3
【关键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模糊综合评判
1 引言
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以下简称《危标》)是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经国家建设部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于 2000 年 3 月 1日起开始施行。其前身是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危标》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
2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危标》适用于现存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修订了原标准按房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限划分适用范围的不合理作法。扩大了原标准只针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其不适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限制。《危标》规定对于危险房屋鉴定及对各类有特殊要求(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地震、泥石流、洪水、风暴等不可抗拒的天灾和火灾、爆炸、车辆碰击等人祸)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危标》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是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并参考了日本、美国和前苏联的有关资料制定的。其鉴定程序依次如下:1 受理委托:依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出具报告:通过检测、鉴定并出具的数据和结论在报告中都要准确表达。
3.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层次等级划分
在总结大量鉴定实践的基础上,为求更加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危标》的综合评定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为应按三层次四等级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应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的危险性鉴定,这一层次是《危标》新增的,并根据一般房屋结构的共性规定了这一层次的三个分部,即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其等级评定如下应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级: 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 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划分应如下列条款所述:A 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 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 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上述四个等级中的 B、C、D 级与原标准的危险构件、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的概念基本对应,并增加了 A 级,即未发现危险点这一等级。
3.3 综合评定原则
《危标》规定了房屋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标》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其具体规定如下: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5)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4.简易结构房屋可按上述原则直接评定。
4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应用探讨
4.1 危险点和非危险点
《危标》对于构件危险性鉴定仅仅区分为危险构件 Td(有危险点)和非危险构件Fd(无危险点),对具体构件的划分仅仅区分为危险点和非危险点,其目的在于区分出安全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构件,相当于《民标》和《工标》中属于d级的构件。而将d级以上 a、b、c 级都归属于非危险点。但据后者,c级构件虽然不至于立即倒塌,但是其承载力也已经显著受到影响了且需要采取措施的。如此不加以区分,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设想当某一座房屋不存在或存在很少d级构件但存在大量处于 c 级构件时而被评为 B 级甚至 A 级非危险房屋,我们可能会掉以轻心,即使要加固,我们也只会注意到危险点,而对于没有记录的处于 c 级构件的非危险点却无从下手以至忽视不管。大量工程鉴定经验表明,当结构中全部或大部分构件为 Cu级时,其整体承载状态将明显恶化,以致超出Cu级结构所能包容的程度。究其原因,虽较为复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Cu级与Du级,在本质上并无显著差别,均属需要采取措施的等级,只是在处理的缓急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若结构中的 Cu级增大到一定比例,便有可能产生某些组合效应,而在意外因素干扰与促进下,导致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急剧下降。为此,国外有些标准规定:对按一般规则评为Cu级的结构,若发现其Cu级构件的含量(不分种类统计)超出一定比例危险点和非危险点。《危标》对于构件危险性鉴定仅仅区分为危险构件 T d(有危险点)和非危险构件Fd(无危险点),对具体构件的划分仅仅区分为危险点和非危险点,其目的在于区分出安全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构件,相当于《民标》和《工标》中属于 d 级的构件。而将 d 级以上 a、b、c 级都归属于非危险点。但据后者,c 级构件虽然不至于立即倒塌,但是其承载力也已经显著受到影响了且需要采取措施的。如此不加以区分,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设想当某一座房屋不存在或存在很少d 级构件但存在大量处于 c 级构件时而被评为 B 级甚至 A 级非危险房屋,我们可能会掉以轻心,即使要加固,我们也只会注意到危险点,而对于没有记录的处于 c 级构件的非危险点却无从下手以至忽视不管。大量工程鉴定经验表明,当结构中全部或大部分构件为 C u级时,其整体承载状态将明显恶化,以致超出 C u级结构所能包容的程度。为此,国外有些标准规定:对按一般规则评为 C u级的结构,若发现其 Cu 级构件的含量(不分种类统计)超出一定比例或在一些关键部位普遍存在时,应将所评的 C u降为 Du 级。
5 结语
在对房屋建筑这一复杂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要同时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并且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运用模糊数学去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判应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对于其完善还有很多路要走。
参考文献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4
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建委
(2007年10月11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82号)精神,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等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委,负责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统筹和协调。
二、落实责任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产权、谁负责”,“谁管房、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区建委:是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住用安全行政管理;制订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房屋住用安全检查和危房解危;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考核制度;指导全区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负责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对危房改造工程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施工、招投标、质监等建设手续。及时查处房屋周边违法施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办理规划、施工和质监等手续,但经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能满足使用要求,又需确权办证的房屋出据相关意见。
(二)区教委:负责全区学校、幼儿园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大专院校、教育机构房屋住用安全的监管。
(三)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房屋住用安全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管。
(四)区公安局:负责查处、纠正住房和公共建设房屋违规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行为;严格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危害房屋住用安全的行为;严格审查施工爆破作业对周边房屋破坏性影响的防治方案及协调工作;房屋出现险情后,负责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五)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房屋周边环境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用房监管。
(七)区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陈列室和区级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监管。
(八)区体育局:负责局机关和区体校、三峡之星体育馆、五桥游泳馆、双河口奥林苑房屋及场馆的安全监管。协助各街道、镇乡(民族乡)、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其所属体育场馆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区安监局:负责派员参加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指导和监督。
(十)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房屋屋面、立面广告牌架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查处因此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公共区域公厕、化粪池、排放管道的监测和发生险情的处理。
(十一)区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的住用安全管理和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十二)区质监局:负责房屋住用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及其涉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三)区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房屋防火安全检查;参与房屋垮塌、火灾等险情的紧急抢险等。
(十四)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及混合产权的房屋实施监管,落实群测群防体系的组织建设;建立辖区房屋监管档案及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房屋住用安全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排除房屋住用安全隐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信息报送工作。
三、明确主体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房管局是直管公房的责任主体。
凡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均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房屋住用安全和危房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加强房屋维修和保养,房屋出现险情后应及时治理、避让、申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物管企业法人对所管房屋住用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四、技术鉴定
(一)房屋在交付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
2、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
3、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
4、房屋装修涉及明显增大荷载的;
5、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6、损坏房屋节能、防雷等设施的;
7、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到周边房屋安全的;
8、因灾害事故出现险情危及房屋安全,尚需继续投入使用的。
(二)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镇乡(民族乡)、街道责令其进行鉴定,防止责任主体在房屋出现危险征兆和出现安全隐患时不作为。
(三)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其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鉴定申请人。并报送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建委应另行发出《危房通知书》,作为危房禁止或限制使用告知,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镇乡(民族乡)、街道,责令其限期解除危险。
五、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防雷、通暖、电梯、消防、锅炉、通讯等设施的安全,保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的公共部位和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损坏。毗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邻方的利益。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结构和超载使用。
2、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3、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
4、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5、有可能给毗邻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6、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及节假日期间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和危旧房检查和人流量大的通道围墙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归档。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
(三)建立安全值班登记制度。在汛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值班,确保值班信息畅通。各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有关房屋安全情况报告时要作好记录,立即按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
六、危房处置
(一)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注明房屋危险程度、部位和禁用或限用提示,房屋责任主体要落实专人监护。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对检查出有住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主动及时进行整治;不能及时整治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经鉴定为局部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根据鉴定报告意见,对危房及时进行治理。在危房治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办理规划、消防、招投标等建设手续,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同时涉及房屋相邻关系时,有关部门应予协调,相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予提供方便。
房屋责任主体对危险房屋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险措施,费用由房屋责任主体承担。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责任主体应让其在消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直管公房、部分出售的直管公房和全部出售的直管公房中的危旧房改造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三)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对房屋住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重庆市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逐级报告、统一指挥,优先保护群众,及时抢险,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七、责任追究
(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5
共同鉴定房屋委托书一xx市xx有限公司:
现有_____市_______区______镇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村______路______号(巷)的房屋,由于___原因,需委托xx市xx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性)鉴定。
1、 建筑物概况:
建(构)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砖混、框架、排架、框剪、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层数(高度):年月日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2、委托鉴定的范围: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到区鉴定所领取《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后,备齐申请鉴定房屋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证、租赁凭证、房屋设计施工图纸等)。?全文
房屋安全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建筑物建成年代鉴定、房屋质量鉴定、房屋损害纠纷鉴定、施工周边房屋证据保存鉴定、房屋拆改结构鉴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鉴定、房屋灾害鉴定。?全文
安全鉴定书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及流程:
1、市区房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非住宅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手续,核发装修申报登记表,并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共同鉴定房屋委托书二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6
【关键词】房屋安全;结构鉴定;要点
房屋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而对房屋结构的安全鉴定也关系着整个房屋的整体建设质量,只有充分把握房屋安全鉴定要点,掌握全面的鉴定技术,才能真正做到工作细致,提高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
(1)对从业人员要求高。鉴定人员除了要具备高素质的建筑专业理论以外,还要充分熟悉房屋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也要明确外界环境、地理环境、气象条件等对房屋建筑的影响,并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房屋鉴定和房屋检测密不可分。由于房屋结构较多,房屋的损坏情况和原因也不相同,所以要求房屋鉴定和房屋检测相结合,从而根据相关检测结果来推断房屋的损坏情况和安全性。
(3)鉴定对象的特殊性。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来说,它与房屋检测也有不同之处。首先它的鉴定对象是已经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鉴定过程,它的研究对象,从结构、年代、损坏程度上都有着不同,因此,在进行不同房屋鉴定时,要采用不同检测方式,从而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另外,房屋安全鉴定要注重结构安全,以地基、主体结构为主要鉴定对象,从而确定房屋的整体安全性。
2 房屋结构中常出现的安全问题
2.1 裂缝
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开裂、渗水的原因很多,大致分为温度裂缝、荷载裂缝以及干缩裂缝。
2.1.1 温度裂缝
温度裂缝一般是由于温度变化大或者混凝土在施工时产生水化热等因素造成的。相关研究表明,当混凝土内外温差大于10°后,其冷缩值为0.01%,而当温差在20°~30°后,其冷缩值变为0.02%~0.03%,而混凝土结构能承受的最大冷缩值为0.01%~0.02%,也就会导致混凝土产生温度裂缝。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外界因素对房屋结构产生的影响,充分查看建筑资料,以查明裂缝出现的原因。
2.1.2 荷载裂缝
荷载裂缝出现的原因一般是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方式错误、混凝土承载力不足、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等。出现荷载裂缝会使整个工程变形,影响工程结构稳定。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要充分查阅相关地质资料、施工资料等,合理计算房屋结构的承载力,从而出具科学的鉴定报告书。
2.1.3 干缩裂缝
干缩裂缝是由于材料问题产生的。由于混凝土结构凝固后,其绝对体积会减小,也就会使混凝土中的毛孔收缩,当干缩值超过混凝土本身能够承受的最大拉伸值时,就会产生干缩裂缝。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要严格检验水泥材料、骨料、水灰比等各项指标,从而准确判断施工材料是否适合建筑要求。
2.2 变形
房屋结构在长期使用中,由于外界因素和自身承载力问题很容易发生结构的变形和位移,不但影响着房屋建筑的稳定,同时还会影响结构稳定性。较大的结构变形往往会改变结构的受力点,使荷载力重心发生偏移,从而使房屋构件的段面、节点处产生新的应力,改变构件应力方式,降低构件的承载力,引起房屋的开裂,甚至坍塌。
3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要点
3.1 判明房屋产生的裂缝是结构性裂缝还是非结构性裂缝
钢筋混凝土房屋产生裂缝的原因有很多,其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影响也很大,只有正确判定房屋的结构受力状态和裂缝对结构的影响,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构件的维护和加固。其中结构性裂缝对房屋安全性影响最大,从根本上决定着房屋的结构应力、房屋承载力和房屋后续可能发生的损坏。而非结构性裂缝相对影响不大,往往是由自身应力而形成的,对房屋结构的承载力影响不大,可以根据相关的需要进行修补、加固。
3.2 判明结构性裂缝的受力性质
结构性裂缝分为两种形式:脆性破坏裂缝和塑性破坏裂缝。脆性破坏裂缝的出现较为突然,一旦出现对于整个房屋结构的影响很大,会造成房屋的损坏,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检测过程中要着重对易出现脆性破坏裂缝的地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从而进行提前加固,防止裂缝出现。塑性破坏裂缝相比脆性破坏裂缝来说危险性较小,事先有变形或裂缝的征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补救。针对塑性破坏裂缝,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可根据裂缝的位置、长度、深度等进行检验,如果裂缝没有扩大趋势,且最大裂缝未超过规定值,那么可以不进行修补。
3.3 查明裂缝的深度、长度、宽度
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过程中,还要对裂缝的状态进行检查、判断。同时根据检测结构来制定相关修补、加固措施。混凝土表面裂缝可以分为三种:细小裂缝、中等裂缝及贯穿性裂缝。裂缝的宽度越大、长度越长、深度越深,其结构中的钢筋就越容易受到腐蚀,也就意味着在长久暴露的情况下,钢筋及混凝土的强度都会受到破坏,从而影响建筑寿命。因此,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时,要充分对房屋室内外的裂缝进行检测,并结合房屋周围环境进行充分考察。通常来说,室内出现横向裂缝受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影响较小,以不影响美观为度。而在潮湿的室外,出现大规模裂缝则会加重钢筋结构的腐蚀,裂缝也很容易发生扩大,因此应予以处理。此外,裂缝的深度也会影响建筑结构,通常表面的裂缝多是非结构性裂缝,对房屋影响不大,一旦出现贯穿性裂缝,则很有可能是结构性裂缝,很容易造成对钢筋的锈蚀,影响建筑稳定。因此,应根据检测结果,准确判断房屋裂缝的深度、长度和宽度,并根据其危险性大小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3.4 判明裂缝的未来发展趋势
裂缝按其扩展趋势可以分为:稳定性裂缝、活动性裂缝和发展裂缝。房屋结构在长期荷载的作用下,出现裂缝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裂缝是稳定的,且宽度、深度、长度都满足各项要求规定,并无很大危险,可以认为房屋结构是安全的。但如果裂缝是不断扩展的,就说明可能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因此,要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补措施。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时,要利用适当的检测工具,充分分析裂缝的发展趋势,从而准确判断裂缝的性质,指导相关的修补工作。
3.5 判断钢筋混凝土构件结构变形
结构的变形测量要有重点,针对可疑迹象或者结构本身的弱点进行检测,在进行建筑结构变形测量时,建筑结构的最大挠度和位移情况必须进行测量。同时在进行结构变形测量时也要与裂缝测量相结合,如果结构变形过大,很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裂缝,而裂缝过大也会使建筑结构发生变形。因此,变形情况是反映房屋结构是否稳定的重要标志,也是房屋安全鉴定的重要内容。
4 结语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全方位的技术工作,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能够保证房屋建筑更加合理,使用更加安全,从而保障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挥最大功能。同时,房屋安全鉴定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完善,除了技术方面的加强,还包括人员素质的培养、检测经验的积累等,只有各方面充分配合,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2009(1).
[2]王艳玲.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J].才智,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