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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实习自我报告范文1
关键词:法律;高职;职业化;研究
作者简介:李学勤(1974-),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律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教学改革。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课题“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效果考察”(编号:20111005)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4-0086-03
我国法律高职的职业化教育经探过十几年的探索,积累了许多经验,如法律诊所式教学、双证书、模拟法庭、法律服务中心、校外实训基地等。但是对于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与社会需求是否契合,即:法律高职多年的职业化教育的“产品”是否与就业市场合拍?还较少考察与研究。本课题组成员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为切入点,对河北省的法律高职院校毕业生进行调查,对法律高职的多年职业化教学效果进行考察和论证。
一、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的调查与分析
本课题组成员对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的2009-2011三界毕业生的就业进行调查。发出调查问卷12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1003份。由于学生的就与学校的招生挂钩,所以各方面努力,学生就业率比较高达到98%,但是法律专业对口率并不高。就职业分布来看:属于灵活就业的占72.4%,这中间从事营销、文秘等则占到一半以上,通过专升本考试的为13.6%,考上公务员进入机关包括政法机关的为6.2%,其他包括参军等的为7.3%,这组数据对通过自考本科、专升本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以及毕业以后又录警等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的没有显示。从这组数据可知:法律类高职的就业相对于其他层次的法律教育应该是比较高。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显示,法学学科毕业生就业率在文科毕业生最低,甚至不如冷门专业的哲学和历史学。①但是,法律高职就业多元化,尤其是法律类高职就业与法律高职的职业教育目标契合度低,大部分选择非法律专业需要我们高职院校引起重视和关注。
同时,本课题组还对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是对于当前所受法律高职教育的评价调查,发出调查问卷321份,收回有效问卷301份。调查结果显示, 41.2%的学生对目前接受的高职法律教育评价不满意,其中81.3%的学生认为学校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不合理;71.5%的学生不知道高职法律教育和其他层次法律教育本质上的不同;对于将来职业的选择中11.4%学生选择自考本科后参加司法资格考试,77.2%选择公司、企业或者自主创业。其他自己列明的为参军、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西部等。这也与我们毕业就业调查数据基本吻合的,说明法律高职学生就业观念比较符合社会发展。
笔者认为造成法律高职院校不适合社会需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法律高职教育但是法律高职院校在法律高职的职业化教学的定位上还带有理想主义色彩。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姜晶副司长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1年年会上的讲话指出:截止到2011年全国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的学校有300余所,其中高职高专院校200所左右,2009年底在校生数为228694人,约为本科法学专业在校生数的一半;全国高职高专法律类在校学生总数为人,占高职高专在校生总数比例的5%。法律高职设置的专业有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三大类13个专业,其中法律事务是开设的专业点最多的专业。司法部1999年颁发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和配套的教学方案(试行)规定:法律高职教育主要有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管理等专业。但是,司法部于2002年起具有司法考试资格要求本科以上学历,高职法律专业无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这个限制对高职法律专业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这是法律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教育的冲突。同时,司法所、民事调解员、书记员等法律相关辅助和基层职业的准入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和完善。这其中为数不多省份法律相关辅助和基层职业的公务员考试除乡镇公务员中还有少部分职位大专学历,其他基本要求是本科学历。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律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教育的冲突。
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理想目标定位与现行司法体制契合度底,所以导致了从法律高职毕业生小比例从事公、检、法、司等于法律相关职业外,大部分选择非法律职业。法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借鉴目前工科类高职院校的成功经验由学校与企业、行业协会紧密合作时也没有考虑这个因素。司法部对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目标定位是高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的教育目标,如果法律高职院校还是一厢情愿的停留在这个层面,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法律高职教育会自我束缚。
(二)造成这种局面也有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原因。是否法律高职已经过剩呢?就法律专业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律教育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表现为产品的紧缺和过剩,紧缺的是两端,过剩的是中间产品。[1]也就是在农村、西部、基层有着大量法律职业人才缺口。但是法律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大部分选择城市。而城市尤其大城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人才层次的不断提高,法律职业岗位竞争激烈、低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逐渐减少,所以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只能选择非法律专业,加剧了法律高职就业的低对口率。
笔者通过以上的数据认为:对目前及未来法律高职就业形式的状态下,法律高职院校应该在目前的职业化教学基础上,依据迅速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就业去向多元化的趋势,对法律高职教育的职业化教育进行调整甚至重新构建。
二、法律高职职业化教学体系重构
针对目前法律高职就业的多元化,法律高职教育的职业化教育体系应该是让学生依据自身的职业倾向能力和职业兴趣,使其具备《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所既定的法律职业能力,又有选择某一职业倾向的职业能力。法律高职职业化教学体系重构要满足社会和学生个体的职业化教育需求,同时也能促进学生拓展职业发展的可能。本文作者结合法律高职院校现状,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
(一)必须解决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的一元性与毕业生就业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职业化教育具有明确的职业定向、实用型和操作型人才培养的特征.其课程内容必须从岗位综合职业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课题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社会法科高职毕业生的需求说明法学是一门应用面很广的专业,法律人应该是具有人文精神和法治观念的人才。只有真正明确社会需求的是多元化职业相依托的法律高职教育目标,才能重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高职的职业化教学体系。法律高职职业化现实教育目标应是适应向社会各领域的开放的法律职业需求,以社会人文科学为基础的多元化的法律实务人才。法律高职教育的“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律职业”。法律高职教育是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因此,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应更倾向多元化的职业教育方向发展,以适应向社会各领域的开放的多元的高职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
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应是构建宽口径多元化职业性的培养模式。并且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能依据自身的职业倾向能力和职业兴趣,使其即具备法律实务能力,又有自主就业某一职业倾向的职业能力。这就要求法律高职教育目标定位应该是以社会人文科学为基出的、社会需求的、多元化职业相依托的法律类实务人才。[2]将多领域职业教育纳入法律职业教育中。《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出: “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于这种定位是有支撑的。
(二)法律高职院校要结合自身特性来调整和定位自己的职业教育目标并形成特色。法律高职院校要树立人才培养应该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思想,法律高职教育不仅不同于本科法学教育的职业特性,而且法律高职院校明确办学思想,定位准确,突出自身办学特色。
就目前法律高职院效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法律高职的课程设置上还是单一。法律类高职法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的培养计划培养出来,而很少考虑学生的兴趣、特长和社会需求,即在课程设置上共性的比例很大,而忽视了学生的个性。法律类高职由于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等组成。但是,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最低,也就是法律高职学生可以根据自己个性来选择职业的需要,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时间比例很低。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的特长。
其次,法律高职院校没有结合自身特性来调整和定位自己的职业教育目标并形成特色。学生职业化教育中可考虑依托学校自身优势对法律相关度较高的职业进行拓展,考率因素有专业设置、学科优势和办学传统以及社会资源、地理位置等。例如财经类院校开设的法律高职专业可以开设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中介、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报关员、拍卖师、证券从业人员等相关课程,尤其这些职业等都有相应的资格认证考试,并且结合高职院校“双证书”制。还如法学专业在师资、文化等方面有深厚积淀和历史的法律高职院校,如各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转为法律高职院校的,可以在通过自学考试本科的学生中尝试开设司法考试实验班。虽然,国家严格控制高职院校升本,但这种探索也未尝不可。②高职院校要以提高质量、创新体制和办出特色为重点,优化结构,强化内涵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能力。③在同类院校中起到引领发展的作用,树立自己法律高职的品牌。法律高职院校在竞争中才会争取到更大的发展空间。④
(三)增强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职业岗位的开放性,使职业教学内容与职业岗位要求相契合。法律高职院校在教学目标的定位上,首先核心目标是法律专业的的职业能力,包括诉讼、非诉讼、法律咨询、民事调解等,使学生获得职业群共同职业技能学,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奠定更加坚实而宽广的专业基础。其次,基础目标是是辅助职业能力包括档案管理、文案编辑与速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最后是拓展职业能力,即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能力,具体为语言表达、与人沟通协作、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等,从而达到增强学生就业的弹性和岗位的适应性。这种教学目标能够为学生应对社会多元化的职业需求提供了可能。本文作者者到就业市场了解:多数企业对文秘、行政、销售、策划、跟单、报关等岗位,在同等薪酬条件下更愿意招聘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才,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没有建立具有职业针对性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拓展能力为目标。职业教学内容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经济学、证券、保险、公证等选修课程,并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才能实现“入口”与“出口”相对接。
(四)重构与职业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教学模式。
法律高职校内的实践教学活动内容和硬件设施相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不仅硬件包括软件及实践大纲、计划、教材等比较完善了。但是在在职业化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毕业生实习却流于形式,毕业实习时间大约半年左右,?因为法学专业大量毕业生公、检、法、司等部门安排实习岗位比较困难,所以大部分法律高职院校很少统一安排实习单位。毕业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在这个过程中毕业指导老师、学生处、系部和就业指导处等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于学生处于放任状态,最后学生交一份流于形式的实习报告。这样把对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分量最终的一部分浪费掉了。法律高职院校应该切实重视这个问题,多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途径,来拓宽把毕业生的实习落实,并且在毕业老师的实习评价、学校实习监管等方面完善体制。
另外,在实训基地的建设方面。对于基层、企业建立的实训基地,在企业不仅挂有实践基地的牌子,更要有真正的深度合作。把专业建设、实践课程甚至教育与市场的运作融合,做到校企互动、开放合作产学研相结合办学。把校企业合作模式真正落实,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还可与街道、社区、乡镇司法所联系,顶岗实习。法律高职院校对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养老题、婚姻财产继承等问题针对性的实践教学,形成以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实践体系。这其中法律高职院校可以探索建立自己法律援助中心。武汉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成立法律援助机构。⑤但是法律高职院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还没有,将法律援助与高职法律职业化教学相结合是双赢,既能作为民间机构承担社会公益,同时也为法律高职学生找到具有实践性的职业教育可能,是学生介入司法实践的很好的切入点。
(五)建立完善法律高职院校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体系。法律高职院校要重视自己输出产品的社会评价制度,部分高校已经建立学生毕业跟踪调查表。但是很多法律高职院校这个工作还很不足。学校只能零星地、片面地、没有形成系统的调查,无法得到全面、准确的教学效果信息。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不仅包括毕业生还应包括对已经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法律高职院校毕业生跟踪调查数据包括毕业生在校信息、毕业生签约率、单位类型、工作类型、工作地点、工作满意程度、工作与专业的对口度、毕业生对学校教育的评价以及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调查可以有助于客观和深入了解法律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现实,这种就业有价值的信息能使法律高职院校从市场的需求来调整、制定法律高职教育的结构。法律高职院校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不仅迫切,而且需要法律高职院校从体制、人员经费上建立完善。这是从根本上保证“以就业为导向”,职业教育真正与社会对接,法律高职院校才能焕发生命力。
(六)教师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必须使课程和教学内容符合学生职业岗位需求,以及选择合适的教学模式有效引导学生获得职业能力,而这一有效活动的完成以教师为前提,教师是关键要素。但是,目前法律高职院校的教师的职业化程度就不高,成为制约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的制约因素。
教师对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理念的理解,发展的教学改革思维方式,以及在教学过程中实践的能力,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律高职职业化教育。法律高职院校的教师的教学理念真正从学科教育转变到职业教育上来,法律专业教学改革才能进一步发展。其次,教师不仅拥有形式权威,更需要有实质权威。而后者是需要教师自身的具备的职业能力来决定的。教师的职业能力实质的权威才能引导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与塑造。同时当前法律高职院校教师的职业化教学评价体系还没有建立,也没有形成激励机制。法律高职院校应当制定出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具体的质量标准,并对教师的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评价,以此建立教师的长效机制。
综上,法律高职院校要有自身的办学特色,提高法律高职学生的教育质量,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高职的职业化教学目标。走出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之路。
注释:
①法律大类也是2010年就业对口率最低的专业大类(33%)。
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与2010年尝试在每届选择小比例优秀学生同时参考学生意愿开设司法考试设实验班,通过率很高,受到社会和学生认可。
③2011年7月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引领职教科学发展战略专题研讨班学习资料汇编。
④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作为全国百所示范高职之一,有明确的职业依托和定位,示范性显著,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⑤武汉大学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