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债权申报材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债权申报材料范文1
一、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从所支持企业项目中回收的资金和增值部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接受社会资金委托,进行科技风险投资。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股本投资
包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项目参股和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两种类型。
1.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用专项资金、受委托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项目参股,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社会资本委托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投资,委托期限应不少于3年。社会资本出资人不参与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但拥有监督权。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社会资本最低收益不低于协议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1.1倍。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该机构总资产的20%、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
专项资金以优先股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参股。专项资金参股企业、项目到期清算,依投资合同规定获得本金和收益;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从参股企业、项目中退出后,仍用于科技风险投资。
2.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资本金入股方式向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但不得控股。专项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其他股东3年内购买专项资金在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中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专项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收益之和确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专项资金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原则以公开方式转让。
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到期清算,专项资金以所持股权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专项资金。
(二)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科技型创业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科技型创业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融资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可以运用专项资金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本息偿还担保。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根据《担保法》,科技型创业企业需提供反担保。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四)引导补助
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基础性、公益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较好发展前景但短期内回报水平低的科技项目,可以向专项资金申请引导补助。引导补助最高不超过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专项资金申请
(一)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和科技型创业企业,可于每年9月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1.*市科技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成立企业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5.科技项目成果相应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二)科技型创业申请贷款贴息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项目批复及与贴息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
2.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
(三)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申请引导补助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与科技型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
2.科技型创业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审定支持的企业(项目)和发放的补助额,在*科技信息网站上公示2周。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市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贴息和引导补助后,相应核减专项资金。
五、专项资金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具体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编制科技风险投资项目指南和发展计划,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具体管理、使用、运作专项资金,定期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库和风险评估监控机制,降低专项资金投资风险。
债权申报材料范文2
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依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选派项目组组成人员。
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工作人员,是事务所尽责履职的保证。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甲理,涉及到会计、甲计、资产评估、诉讼、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营业等多方面事务。因此,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
二、完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事务所应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最少一年内的账簿,并对移交的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应注意向债务人收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收集资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根据债务人移交的资产明细账,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核查实物资产实存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核对债务、债权清册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设定抵押、担保的资产实存数量与抵押、担保物清单是否一致。对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应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负责管理、保管,并明确相关的管理办法。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事务所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现状、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严品生产的技术情况、设备完好情况、市场适销情况以及销售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尽快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资料。
一方面,要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日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裁定日前至少一年内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或审核,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放弃债权的行为;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属于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检查债务人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在进行上述审计或审核时,管理人应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分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包括当日)所欠和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进行调查并予以公示。还应关注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情况,并将设有担保物权的资产与普通财产分别造册。
另一方面还要按照《破产法》第48条的要求,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要求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应按《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抵销。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情况与债务人的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日常管理,控制、监督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发生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期间,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起,至重整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止。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日常管理职责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之中。
其间要注意以下事项:
1.管理、监督共益债务的发生,使其最优化。由于共益债务可以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事务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力争共益债务发生最优化。如出现符合《破产法》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共益债务发生的实施主体为债务人,事务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监督,必要时可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债务人所属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入驻债务人企业,进行事前、事中监督。
2.关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如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及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应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代表或协助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掌握债务人详细的法律关系变化情况。
4.登记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
5.管理、支付破产费用,对可控费用力求最小化。
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做好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工作
一般来说,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的工作,是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点工作。此期间无论是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还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除债权人会议对非国有资产的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并经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外,其他破产财产在变价前均应进行评估。
2.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对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宜整体变现;对市场流通性强、二手设备市场活跃的通用设备应单台出售;对专用设备可考虑“打包”转让;对房屋、建筑物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价,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应采取“房地合一”变现,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由于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应将房屋、建筑物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出售。
对专利、商标、工业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如与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关联性较强的,应与生产线、流水线一同转让。
由于破产财产按整体或部分变价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可能包括了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因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要说明取得的变价收入在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和无担保物权的财产之间的划分方法和依据。
如果破产财产采用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说明拍卖底价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法。
如果破产财产中有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将该部分财产单独列示,并说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
3.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注意:
(1)虽然《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第132条规定同时了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包括当日)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将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分配顺序优先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2)对破产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应根据法释【2003】6号“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甲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将应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优先提存。
4.事务所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权申报材料范文3
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频频出招,加大“输血”支持力度,以期帮助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度过目前的经济寒冬。
海淀区是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大本营。为应对金融危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09年1月26日,海淀区制订了《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海政发[2009]2号)。并于3月12日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海金融(2009]2号)。海淀区已安排5000万元资金,用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海淀区中小企业发生融资行为的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政策宣讲会反响热烈
“申报材料都包括哪些内容?”,“企业银行帐户备案登记表从哪儿下载?”,“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补贴资金需要分期或多次拨付的,该如何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海淀招商大厦8层不到100个座位的中型会议室里挤满了人,企业咨询补贴政策的提问一个接着一个。
3月27日上午,为了尽快将《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及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两个政策落到实处,海淀区金融办召开了“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政策宣讲会”,面对面为中小企业答疑解惑。
海淀区100余家中小企业和10余家银行、担保公司参加了本次宣讲会。会上,区金融办介绍了海淀区宏观经济形势和有关金融扶持政策,并就措施的出台背景、政策条文及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随后,区金融办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三家受理单位共同回答了参会企业的现场提问。
与会单位代表反响热烈,普遍感觉宣讲会召开得非常及时,不仅帮助企业消除了疑惑,明确了政策的支持方向和标准,还规范了企业的融资行为。
下一步,海淀区金融办将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精心组织,积极开展补贴申报工作,切实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做好服务。
5000万补贴中小企业融资
记者从《海淀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临时性补贴措施》中了解到,为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海淀区政府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中小企业发生融资行为的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
补贴的扶持对象为工商、国税,地税注册在海淀区,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主要用于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利息补贴的范围包括银行信贷融资和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所发生的利息。补贴对象需与信贷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与发行机构签订发行协议,补贴额度为融资金额的0.5%~1%。
担保费用的补贴对象需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担保合同,补贴额度最高为担保额的1%。
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范围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所需的信用评估费用。补贴的对象需与信贷机构、投资机构达成合作意向,补贴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另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每个申请企业可以就一个项目同时申请贴息,担保和信用评估费用的补贴,对每个项目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项目随时受理
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补贴的申请,受理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海淀资本中心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作为海淀金融办的窗口单位,负责接收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上述三家单位进行汇总并报送海淀区金融办,由金融办负责复核,并拟定具体补贴数额。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信贷,投资、担保机构代为申请。
项目补贴的评审工作由海淀区金融办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区科委,区投促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金融办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另从金融、投资,中介等机构特邀3名专家评委参加。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随时受理,定期评审,联合会签。
评审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二是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对增加就业具有贡献,三是申报项目可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四是有真实的融资行为或明确的融资意向,有助于拉动社会投资的增长。
对经过评审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海淀区金融办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海淀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对企业的资金拨付手续。
债权申报材料范文4
根据省政府(*政发[29**]32号)《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核、审批程序,现对申报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申报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组建方案。组建单位按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原则,提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组建方案,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
局、省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组建方案应包括:申请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范围;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产质量情况和财务状况;拟授权企业内部的产权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产监管制度;拟对授权范围内企业进行重组的思路和资本营运及发展规划。同时附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拟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二、组建单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正式向省政府上报申请授权其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
三、经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后,组建单位要对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并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亏损进行审计核实,按财务规定进行调帐。对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经中介机构核实后,由组建单位提出核销、剥离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四、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由省财政厅对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净资产、相关企业的国有股权、债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核实,出具国家资本金核定文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根据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各企业要摸清家底,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有关费用剥离和国有股权设置应报省财政厅国资办,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六、各市、县参照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规定,提出组建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保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必要制约;实观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
的职能分开,同时确保出资者职能落实到位。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授权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通过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相应的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营运,今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对象
跨行业的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原则
(**)授子省级和省辖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授予县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子企业原则上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今后经营业务应以资本运作为主。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个数要从严控制,县级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审批
根据[20**]64号文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省政府审批。
(**)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辖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营运架构体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分类设置的原则、数量、名单及实施该方案的操作程序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原由各省辖市自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名单及概况补报省政府和省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县(市)政府提出总体方案,报各省辖市政府审核,由省辖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
五、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申报材料
申报省、市、县三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分别向省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授予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授予对象未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需同时请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名称及其子公司情况,国有资本金数额、资本构成及其出资额,财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的组建方案、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发展规划,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的有关文本。
授予各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其产权关系、财税关系、工商登记、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关系原则上依照“分级管理”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债权申报材料范文5
摘 要 2013年到2015年,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根据我公司设立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实际情况,从政策支持、设立要求、关键核心、监管等方面对引入保险资金进行分析。
关键词 保险资金 基础设施 运用
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贵州省高速公路三年建设会战实施方案明确:2013年到2015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投资近4000亿元。到2015年,新建成高速公路2500公里以上,实现通车里程5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路网密度达2.84公里/百平方公里。这三年大会战,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但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问题成为制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最核心因素之一,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投入使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公司做为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主要负责贵州省高速公路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大型国有企业,按照三年大会战的部署要求,要完成的建设投资任务超过1000亿元,筹融资压力非常巨大。
我公司与省内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长期合作往来,多年来,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跟银行贷款,贷款资金占比较大。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从2011年开始,实行稳健货币政策,银根紧缩,银行贷款发放规模受限,不能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我公司积极开展工作,争取交通运输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融资思路是“积极创新,传统共进”,既以直接融资为主,以盘活存量资产为主,以社会化、市场化融资为主,同时加大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出现了金融产品丰富、市场活跃、金融市场资金面宽松的形势。根据高速公路产业的自身优势,结合公司采取的多渠道融资方式如信托贷款、工程保理、开具票据等;同时引入保险资金、社保资金、融资租赁等;加大直接融资手段,如企业债券、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债券等。现主要浅谈一下对引入保险资金的认识与实际操作情况:
一、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政策支持
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探索始于2006年3月,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4月,中国保监会又连续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数项新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可见,经过三年探索,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投资已由试点转入进一步放开。在保险公司创造性地寻找与自身负债相匹配的投资实践中,债权投资成为一种较为成功的探索。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了相关投资项目。
二、设立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1、产品特点: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资金规模大,产品期限长;同时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可以根据融资项目具体要求设计方案。产品期限结构与利率形式设置灵活,且法律框架完善,融资效率较高,可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投资计划募集发行的各种费用均由受托方或委托方承担,不会影响项目方的融资成本。
2、产品设立要求:
(1)投资领域:从收益率上来看,由于投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普遍具有社会性、公益性,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沉淀成本高等特点,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性相匹配,投资回报也能够满足保险资金要求,符合投资计划对投资领域的要求。
(2)偿债主体:我公司属于有政府投资背景,拥有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大型基建项目,设立基础设施单一债权计划引入保险资金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控制了风险,符合投资计划对借款人的要求。
(3)担保方式:我公司在各家银行的授信评级都属于优质重要客户,在同行业中所占份额较多,拥有优良资产及充裕的现金流,但受限于银行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难以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资金,所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筹集资金。基于银行的支持与信任,合作银行愿意对投资计划提供担保,降低了项目风险,更符合保险资金追求稳定、长期收益的特性。投资项目有了银行信用担保,保险资金认购的积极性会更高。
3、发起设立计划:
(1)与保险资本公司商议确定投资项目,专业人员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评估报告;
(2)保险资本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再次尽职调查,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
(3)保险资本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投资计划,通过后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投资计划的申报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要件及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我公司筹融资资金安排计划确定筹资该项资金的用途,提供具体项目资料,由保险资本公司专业评审人员对融资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实地情况等几方面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报总部及保监会审批,同时银行提供担保支持,满足评审要求条件后批复落实资金。
三、引入保险资金的目的与关键核心
现在国家依然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一是银行贷款规模或融资方式受限,银行提供担保同样占用经济资本,只是不占用贷款规模,当资金足够丰富时银行并不愿意将业务拱手让人,而会倾向于直接放贷,银行此举获得的收益不及贷款高,但一方面可以增加中间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二是信托贷款产品等融资成本较高,保险资金相对来说以严控风险、收益稳定为投资目标,对投资收益率要求不算太高,很多优质企业需要克服银行贷款的高成本,纷纷转向保险资金,是债权投资计划发展大好的机会,对于具有融资需求的公司或者项目来说,虽然通过保险公司债权计划融资好处多多,不仅资金充裕、来源稳定,而且期限较长、成本相对较低,但此类业务最关键核心是能解决担保问题,若少了银行担保,其获得保险资金认可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因为银行提供担保就转移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担保银行的风险比保险公司更大。
四、满足保险资金的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对投资标的要求极高,保险资本投资公司开展债权计划业务不仅注重追求项目质量,还要注意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产品的流动性以及项目后续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
债权申报材料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销售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摇号、购房等各个销售环节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二、销售原则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户型,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销售时间
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县政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时间,以届时的销售公告为准。
四、销售对象普查
在销售公告前,由县房管局牵头,镇政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由各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购房意向等,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归档,为合理确定销售范围和中签比例奠定基础。
五、销售宣传
县房管局及时将符合销售条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购的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房屋数量、销售价格、申购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售房时间及地点等,在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公共场所等张榜公告,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六、销售价格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报县政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县政核定的最高限价。年度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1258元/㎡,具体为:
(一)二、六层为:元/㎡
(二)三、四、五层为:元/㎡
(三)七层为:元/㎡
(四)柴间为:元/㎡
七、销售按揭及预售款管理
县房管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协调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县房管局指定的专门监管帐户。
八、申购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
户籍在县城区镇、将军园8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购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年,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615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法定瞻养、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员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九、申购程序
1、申请受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购人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镇政。
2、镇政初审。
镇政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镇政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3、联合复审。
镇政将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4、政审批。
县房管局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并报县政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家庭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资格。
十、销售办法
1、县房管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2、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3人的,二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三居室;
<3>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4>柴间与住房捆绑销售。
3、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4、摇号工作在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与柴间号。
5、摇号确定购买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县房管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十一、建档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镇、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请情况、摇号中签及购买等申购资料、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二、产权发证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十三、退出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如确需退出的,实行政回购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按照原价并考虑拆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却无人继承使用的;
<4>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债权人为受清偿须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十四、舆论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和选聘的特邀群众监督员的全程监督和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收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对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