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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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团体保险;政策环境;销售方式;组合策略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团体保险已成为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团体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用同一张保单承保多个成员的风险,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简便,能够部分消除逆向选择等特点,从而在成本上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高速发展的我国极具前景。

一、我国团险业务的历史演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而产品的销售只能通过单位推销人身保险,保费低保额小。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会保障较充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弹性。这一时期的团体保险多表现为团体,仅指团体投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的飞速发展,保险业也呈现井喷之势。从保险的需求方分析,此阶段居民虽已有一定积蓄,但鉴于社保和国企改革尚未启动,对社保和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专职人的引入使个保基本转为人销售为主,团险业务受到明显挤压。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双高”时的市场而推出的各类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因随后的连续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在此阶段,虽然团体保险的保费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从其在行业的地位来看,处于下降阶段。

第三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激增,原因一从企业角度,原来由国营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团体保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从国家角度,中国特殊的人口结构,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会保障压力使政府大力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其中企业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从消费者角度,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医疗、养老体系都不健全。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强烈,大大激发了对此方面的保险需求。国内的保险主体也不断增加,各种新型团体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寿险业进入产品转型期。企事业单位对团体保险的认识日益加深,中国的团体保险业务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2)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若严格按定义归类,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另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政策上的制约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3)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三、团险业务销售方式的分析

团体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类,直销、中介和交叉销售。除了这三种渠道外,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络、国际共保组织进行销售以及职团等。下表是对三种主要销售渠道的对比分析

四、销售渠道组合策略

目前团体保险销售最先进的模式是公司综合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多层次的分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采用各种不同的渠道销售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渠道的组合,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选择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组合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组合中的渠道,必须是那些能够为公司带来某个目标市场的许多交易的渠道。

选择分销渠道组合的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来进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目标市场上所采用的分销渠道的多少。保险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尽可能多的分销渠道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但由于团体保险客户的有限性,渠道间的竞争导致成本增加。保险公司还可以挑选最为合适的渠道来销售针对特定的团险产品,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挖掘细分市场潜力,提供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但保险公司容易进入过度操纵的管理误区。另外还可以采用独家分销策略,这里的独家分销策略不是指保险公司只选择一种分销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保险产品只能采取一种分销渠道。这种策略能够保证各种渠道之间避免竞争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约。

第二,团体保险产品生命周期分销渠道策略。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组合策略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对于投入期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不易模仿,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渠道组合,以避免大规模的资金风险。如果产品易模仿,就要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迅速占领市场。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应该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在达到销售目标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某些分销渠道,以减少成本。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销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数渠道。

第三,市场细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这就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并且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细分就是依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相同的消费群。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需要考虑一些原则,主要有经济性原则,即渠道的选择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最大化;有效性原则,即分销渠道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业务并且能够增加现有客户忠诚度,吸引潜在客户;控制性原则,即保险公司能够控制分销渠道,以使其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适应性原则,即选择的分销渠道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营销环境;匹配性原则,即分销渠道的选择能够和团体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相匹配。

参考文献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行为,农村市场,营销基点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大规模流动,农村居民中的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另外还有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种自然灾害的侵扰等问题。从而增加了对人身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的需求。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但是由于农村保险消费者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进行营销的过程中,应首先从农村消费者购买行为来确立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

任何购买者的购买决策都是在一定的内在因素的促动和外在因素的激励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费者对于外界的各种刺激和影响又会基于其特定的内在因素和决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应;从而形成不同的购买取向和购买行为。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

经济因素是影响消费不可或缺的一点,家庭经济水平是取决与社会经济水平的,家庭经济水平决定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和消费档次等。

非经济因素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

1、从外部来看,主要有:消费者所处的文化环境,消费者所在的社会阶层,消费者所接触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家庭),以及消费者在这些社会团体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类欲望和行为的最基本的决定因素。人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处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宗教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和所处的社会阶层形成了一整套价值、爱好和行为的整体观念。弄清消费者的文化背景对于研究他们的购买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2)社会因素:包括相关群体、家庭和个人在相关群体及家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

2、内部因素则是指消费者的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个人因素:一个人的购买行为往往受其年龄、职业、经济环境、生活方式、个性等因素的影响。

(2)心理因素包括购买动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方式、学习方式以及态度与信念等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模式。

结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因素论文格式,本文对农村保险市场进行以下分析。

三、农村市场的特点分析

(一)从农村的人口环境来看,市场潜力巨大

市场是由那些想买东西并且具有购买力的人(即潜在购买者)构成的,而且这种人越多,市场的规模就越大。

从客观的市场容量来看,根据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目前中国的纯农村人口为7.2亿,若包括已经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及县城在内的所有县以下的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仍然维持在9亿。但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外流,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从年龄看,老龄化进一步明显,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隐患多。专家预测,2010年,农村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10%,并很快进入老龄化加速期。

根据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务工中国农民工大约有2.3亿至2.4亿人,80后农民工群体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万人。50,60年代生人逐渐步入老年。根据网上对“现在中国农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调查发现:“现在农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过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农村家庭规模会且正在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另外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小额保险保费收入2.3亿元,这两者合起来占全国保费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农村对于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的客观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渐成长为主要的劳动力,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水平逐渐提高,且在现代农村若成为劳动力,在家中就会有一定决策权。因此家庭决策结构发生变化,营销对象就应有相应的转变。

(二)农民收入水平逐渐增加,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

从1978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渐增加。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尔系数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发展阶段。即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40%-50%为小康论文格式,30%-40%为富裕。因此我国目前处于小康向富裕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进入大众消费新成长阶段,教育、医疗、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费支出在快速增长。这位保险销售创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

(三)农村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1、农民保险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农村人口文化的相对落后及思想观念的陈旧和保守,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保险需求不高。对于大部分的农民,他们以小规模耕作或养殖以维持生活,生活比较平静,它决定了大多数农民的一种机会意识,即认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另外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而没意识到买保险养老的好处。所以要树立农民的保险意识。

2、消费需求功能性

农村市场基本上还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即比较强调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这种功能性特点对产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廉,二是实用,三是简便。

3、消费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农民之间的消费求同和攀比心理相当突出。大多数农民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来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而是依据他人的消费行为来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他们注重个人消费在社会关系成员中的反应。看到别人买什么自己就买什么,要到哪里买就都到哪里买。

但同时注重“口碑”,易极端。对产品的评价好只看重优点,坏就一文不值。在农村,农民经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场所,对事物易通过口口相传,传播速度也快且远。对于产品主要是通过别人买的产品,在短期内的使用来评判。

4、农民相对比较注重人情味

农民相对比较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情感上的联系,人情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间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其请求,会在能力范围之内答应和支持熟人的请求。

5、对保险产品不信任

保险走进农村市场之初,一些保险人和保险推销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在农村市场上树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专家的总结:不该卖的人卖给了不该买的人。例如,在推销产品时,说明产品的诸多好处,而不管保险协议条款,导致农民出现问题时,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其所发生的事件不再保险范围之列。

理赔难导致农民对保险产品的不信任。由于农民对于理赔程序的不清楚论文格式,使他们对于理赔望而却步,理赔时还要在保险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过程中又要送礼,最后导致理赔成本加大,从而放弃理赔。由此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印象是让他们上当受骗。农村消费者感觉受骗,他就会在集聚时宣传,导致一个村子甚至邻村引以为鉴,从而排斥这种产品。

五、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市场是非常庞大的,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农村市场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开发。

(一)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要加强保险销售过程的服务

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产品是无形的,交易是非即时,结果不确定性的。而农民却看重眼前的实惠的利益,刚好与保险产品的特点矛盾。虽然农村市场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务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须加强保险公司销售前后及过程的服务。

例如,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现今产品种类繁多,产品信息量大,把握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帮助其购买真正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并帮其选择受益最大的产品。在承保的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告知各种与保险相关的讯息。出险后,能在第一时间送出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理赔手续。由于农民抗风险能力差,在危难时伸出及时的手,会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农户在看到其利益之时,会增加他们对产品的信心,从而可以扩大市场。

(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为了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可举办保险宣传活动,在农村设立咨询点,为有意想投保或者已经投保的客户提供服务、咨询。这样既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了解,又可以消农民保险业的偏见。

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墙体广告论文格式,流动宣传车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对于咨询点人员的选择方面,就要找对农民具有亲和力的人,并受农民信任。将此咨询点变为农民在休闲时的一个聚会闲聊的场所,让其在聊天过程中了解认识产品,并且和保险人或推销人员成为熟人,这样就有益于保险的宣传与推销。

(三)采用'量体裁衣'、'终生服务'的措施

农村消费以传统节俭型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响,价格往往成为购买商品时最敏感的因素,结合农村实际,根据其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推动简易人身保险的发展,开发保额较小、保费低廉、办理简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险产品。

(四)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 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通过把好营销关口, 提高保险经营绩效, 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仲伟增,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 《商业时代》2007.8

2、王莹,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08. 14

3、雷银生、陶静,农村保险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21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已经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养老问题也日益凸显。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基本问题就是养老保障方式,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农民社区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己有的主要农村养老保障方式。下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1.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是我国社会的传统养老习惯,无论我国社会制度如何变迁,_传统的“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观点是始终不变的。家庭养老保障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养老保障能够弥补社会养老的不足。虽然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在经济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程度来看,城乡和供养标准都存在差别,并且按照普惠制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只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还达不到满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养老对于老年人经济方面的支撑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养老所带给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这点是农村社会养老所无能为力的。也就是说,单纯的物质保障并不能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所以许多国家都曾经将养老方式定为: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以社会养老保障为辅。

    2.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问题

    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家庭养老在养老的内容和力度上都有明显的衰落趋势。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农村老年人的抚养比例从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专家预测到2013年,总体抚养比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会达到最低点38. 8%,随后将因老年抚养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会总体养老负担迅速加重。

    这说明养老保障的代际支撑己经出现问题,况且我国目前还未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发期。农民选择家庭养老保险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导和保证家庭养老保障的主要职责有强化家庭养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规来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帮助,建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在社会舆论层面给予大力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所以说我国应当探索出多元化、服务性强、普惠与个性化需求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二、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1.农民社区型养老保障

    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一种灵活性强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集体养老保障方式,是对家庭养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补充。农村社区是农村老年人生活的村庄,根据农村社区的条件为农村社区内的老人提供必需的养老保障和社区公共服务,社区的组织者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组织。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责任分散到每一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而且,家庭收入和养老水平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区型养老便于各村庄、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的进行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便于在广大的农村开展。

    (2)农村社区型养老保障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是老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社区,努力提高拓展社区内服务范围和管理范围是其应尽的责任。通过社区管理的努力和建设,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农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概况

    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实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我国新农保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评述

    我国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基本和国务院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

    (2)对象的明确和细化。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区别在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4

在他们之中到处存在的替换储蓄和信用协会——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是远古的起源。被贫穷的和非贫穷的当地人拥有自我管理的自助组织,通过动员他们的自己资源,在他们的利润扣除成本后,他们获得了成长。随着经济的发展,他们已经进入新的领域且数量增多,规模和多样性,但最终,大多数仍然受制于规模、推广和存续时间。他们最好是单独下,还是应该得到帮助,以提高他们的业务,并融入更广泛的金融市场?在有利的政策条件下,其中一些会自发地利用机会,演变成半正式的或正规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这通常会产生巨大的效益:金融深化,可持续性和推广。捐助者可以利用这些土著基金会和支持各种体制方案的发展,其中包括:激励主导的互动;鼓励在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建立新的国际金融机构;连接国际金融、小额信贷机构与银行;加强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发起人的良好做法,以及在非抑制的政策环境中,促进恰当的法律形式,授予审慎监管和监督。

关键词:小额信贷,微储金,非正规金融,自助团体

1.非正规金融,自助组织

在1967年3月,在我的第一次实地考察在利比里亚,我有机会观察一组12个属于马诺的在田地中砍树的农民。在他们开始工作,他们带上锄头形面具,变成动物,唱歌。一个变成了狮子,另一个为布什猪等。他们在整个一天中继续模仿这些动物,在自己的土地上辛勤劳动。我知道我遇到严肃的事情;在这一天结束的时候,当他们脱掉面具和变回人类,我开始提问。我了解到:我获悉他们作为一个团体工作,依次处理每一个的地,实行被人实施的所有任务。对由于性别的原因,女性组织他们的自己团体(Seibel,1967)。在接踵而来的二年的时间里,对利比里亚的每个17个族群的后续访问期间,我继续提出问题。研究开始于团体工作;以非正式金融结束。

在利比里亚,我发现人们组成的自助团体,其中每个人定期等量的贡献宝贵的东西:劳动力,大米,金钱或其他物品。在东北的戈班迪,洛马和基西,你仍然可以发现大量被扭的铁棍棒,有着平和圆的外形,所谓的Kissi便士。在阿梅利比里亚介绍了美元之前,它曾是当地货币。在所有这些团体,在一定时期内,一位参与者可以获得数倍于他个人的好处:砍树木种水稻等均能获得相应团体的帮助。当每个会员收到了总额超过一次时,这个周期已经完成。一个新的周期可以从相同或不同的成员中开始。

劳动积累和分配,大米和金钱似乎是三个不同形式的经济合作。然而,在我于1985年在象牙海岸会见的一个农民看来,它们都是关于金融中介:“Letravail,c''''estnotreargent!”。在加纳,1979年,我看到了妇女群体的共同生产棕榈油。在一定的时间里,他们在市场上出售棕榈油,所得收益分配给小组的成员。大多数这些团体还提供了社会保险的分配稀缺资源,而且向紧急情况下的各成员提供援助,早期这主要是食品,而现在它通常是金钱。

随着经济的钱,这些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并没有失去其活力。恰恰相反,他们已经成倍增加,无论在数量和多样性。银行,其不恰当的产品和做法,都没有阻止IFIs的发展。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商业和中央银行的工作人员(如印度尼西亚银行)已经被发现参与。一些银行甚至通过了金融技术的使用,如每日存款收集是通过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的商业银行和在菲律宾的北棉兰老岛开发银行。

2.从传统的小额贷款组织到微观金融

我的第一个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用于传统组织(赛贝尔与安培,1974年),一项条款那,充其量,唤起人类学家的兴趣。在20世纪70年代,技术援助机构发现这些组织是(根据弗森100年前所使用的一个古老的名字):自助团体(赛贝尔&Damachi,1982年)。在1980年代中期,他们变成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赛贝尔与马克思,1987年)。最后,在1990年,在1989年关于微型企业的世界银行会议上,我向在科罗拉多的博耳德经济学院建议,它提供的计划一部分,其在世界银行业和金融项下的小额信贷,既包括微储金和小额信贷(赛贝尔,1996年)。这种新的条款反映它愈加地难以清楚地识别正式和非正式的起源和实践的事实。

3.Dhikuti,小的企业家的自我帮助财政公司

Dhikuti的小商人自助金融公司,在全世界能找到许多其他形式的体制。在尼泊尔,体制改革已采取了不同的路线。直到20世纪50年代,dikur或dhikuti是一个简单的微储金之间的塔卡里贸易商协会。自那时以来,在尼泊尔,它已经扩展到所有城镇和大多数民族,并成为小商人的自助银行(赛贝尔&什雷斯塔,1988年)。当商业机会成长和钱成为不足,秘密的招标(也在中国和越南广泛分布)按彩票取代分配。例如,在第一个轮回,最低的投标人可能接受600美元的1000美元的一个罐,减少个人捐款的40%或将余额400美元到一个新出现的贷款基金。

在回应允许财政公司的机构一条新的法律,第一,dhikuti现已开始登记为金融公司,这大大改变了传统模式的微储蓄和信贷。最突出的是喜马拉雅财政节余公司,把各种储蓄和信贷产品提供给整个尼泊尔的穷人和近穷的人。一度,在新的中央银行规则导致储存中收藏家的数目和增长缩减以前,多达600个日常的储金收藏家搜集每日0.15美元的押金总计。(赛贝尔和施拉德,1999年)4.金融服务协会(FSAs):被农发基金开拓的一项选择

金融服务协会(FSAs)的概念和发展是是农发基金创新的原则基础上的土著式储蓄和信贷协会:,由穷人所有和自我管理,自力更生和可持续性的,接近地方的金融中介。为了在没有银行设施的在村一级的地区,促进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金融服务,1994年,农发基金第一次在南非共和国引入这个模型,随后在1996年是在刚果共和国,1997年则是在几内亚和贝宁湾共和国。在加纳的模型介绍,尤其在带银行设施稀少的北方乡村区域,被在计划。FSA模型通过以公平的形式动员本地储金,避免使用外部基金,而且以快速的周转机制把它们转化成股东所需的小额贷款。FSA模型的显著特征如下:

(a)接近.FSA是一家有可变资本且被股东(当地居民)拥有与运营的合资公司。

(b)储蓄.动员地方性的储蓄作为股份,而非存款.购买股份的主要激励措施是地方性资源的积聚和储蓄的安全。

(c)会计.记录,包括年度账户的结束,是由当地的FSA自己完成。会计和行政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基于当地的做法和经验。

(d)管理的自。所有的股东作出决定并实行,包括他们自身的信用检查。一个会员的股份数目没有上限,但没有股东可以有10个以上的票,所有主要的管理一般在大会作出决定。

(e)控制.机制的内部和外部控制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利于快速实现高度自治和自我调节。

(f)收益性.盈利的能力。股东为自己利润的生成而确定FSA的战略;关注盈利能力是所有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g)贷款项目业务.FSA以公正的形式动员金融资源,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为投资到该地区。协会的主要金融产品代表是非常短期小额贷款,能服务其80%的成员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能是扩大参与,但只有在两种分析信贷的成本和方式,以实现一个可以接受的之间的权衡的财政状况和金融厅对借款人的盈利能力。

(h)可持续性。成员确定自己的战略,对储备的构成,为了管理风险、资本报酬和决策拨备营运成本,坏帐准备和对抗通货膨胀以实现资本的保值。

(i)网络.FSAs的创新能够刺激当地的机构和网络提供核心服务给FSAs。同样地,FSAs能够提供便利给正规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市场。因此,FSA的概念是一种村民自己发起、拥有和经营的,灵活的小额信贷模式,它向农村地区提供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建立村一级的财务结构。它又解决正式和非正式的金融实体之间缺乏互动的问题。(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Tounessi,2000年)

5.连接银行业

在他们的自己倡议(有时借助顾问的建议),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开始了很多的连接,大部分在合作社和银行储存话。但是非正式的,这些机构很难从这些银行或合作社获得信贷。这是在亚洲和太平洋的亚太农村和农业信贷协会(APRACA),曼谷协会中央和农村,农业银行,进行干预。越来越多的会员机构,如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的土地储备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印度国家银行(NABARD),和支持农业和农业合作社(BAAC)的泰国的银行,鼓励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在商业的条款上,与现有的金融自助团体合作(Ghate,1992;Kropp等。1989;赛贝尔&Parhusip,1992;赛贝尔,1996),从而降低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及存款者和储户的交易成本。

这是亚洲国家的政策框架下,有利于金融创新,行之有效的方法,成本包括利率和体制的可行性。在非洲,那里的政策环境是不利的,或不太稳定,如在尼日利亚,APRACA的姐妹组织,非洲农村和农业信贷协会(AFRACA)发现它更难以促进银行的连锁。然而,在布基纳法索,它的一些成员机构,如国家银行农业信贷杜(国家推行的);津巴布韦农业金融公司(AFC)和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进行了有希望的倡议。在加纳,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非洲开发银行正在制定一项新的行动,以联接土著储蓄和信贷协会,即所谓的苏苏俱乐部,并每天向银行存款收藏家。

6.作为好的实践促进者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促进健全微观金融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它们可以传播信息和组织培训计划,如孟加拉国的Grameen银行。通过培训(视需要而定),他们可以协助小机构改善其生存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它们还可以开展金融业务的,在许多国家,妨碍存款收集。但是,如果他们真的是对金融业务感兴趣,他们应该登记为农村或商业银行,金融公司或储蓄和信贷合作社。有些已经成功地走上了这条道路,仅举几例:玻利维亚的BancoSol银行,在印度尼西亚银行的Danarta银行和许多其他非政府组织,和菲律宾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心支柱——农村银行(赛贝尔和托雷斯1999年)。

非政府组织可能会传播小额贷款的良好的做法(但并非最佳做法,引起普遍有效的概念的最佳解决方案)。好的实践对于小额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可能包括:

*调动内部资源的体制,通过吸收储蓄、更高利益、贷款利率、股本、利润和保险保费,以自力更生。

*动员微储金作为微型企业或农户的自有资金,包括自愿可撤回的储蓄,定期存款,强制性定期储蓄,奖励储蓄和日常储蓄的收集。

*适当的小额信贷产品,越来越根据偿还的表现和吸收能力,短期信贷主要是根据客户分期付款的能力,坚持及时还款,市场利率覆盖每个产品的成本。

*小额保险产品有助于贷款的安全,如生命保险、健康保险和牛保险。

*产品互惠,搭售储蓄和信贷保险,以强化金融纪律和银行努力。

*互惠储蓄是预防拖欠的一种手段,储蓄和贷款相结合的创新,或分期付款金融产品和商品的结合。

*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是金融机构而不是政府,包括健全的财务管理,方便收集和存款设施,获得适当的贷款处理,充分的风险管理,及时还款收集,监测和会聚有效的信息。

*获益于正式与非正式机构经验的条款及条件,服务这两个机构及其客户的和利益。

7.促进谨慎的调整和监察

7.1本土的自我规则

从替换对非替换信用团体的储蓄团体,从口头的规则和规则到书面的议事程序的一个改变。在他们的最简单的形式中,他们可能象在1967年在利比里亚内地的一个单一的村庄里,找到的一家所谓的钱公司的那样阅读规则:

所有的成员须达成每一星期日支付钱的总数,且迟于星期日将有五分钱的利息增加到他本应支付的总数.成员须从收入中支付;无论生意如何难做;你将会必须要求收入.在钱被借出之前,五个官员须一致同意借给某人.他们有责任支付从银行会计收不回来的任何钱.收入催收时间:每一星期日.(Seibel,1974)。

7.2谨慎的调整和监察

在一种压抑的政策环境,IFIs和其他小额信贷机构不受管制,与被管制的机构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因为它们可以自由地确定自己的利率和其他合同条款。许多IFIs保持非正式的,只是因为没有合适的法律形式提供,或至少没有充分的法律形式与最低股本要求,或与资本充足比率代替。但是,一旦放松管制的政策环境和删除准入的障碍,但可能会获得的谨慎管理和监督。三年的改革措施至关重要,用于改善IFIs纳入规范小额信贷机构:

1.撤销存款和贷款的利率管制:允许每个机构调整利率,以有效成本,包括服务边缘地区和收集微储金和在门口的微职薪金。

2.修改银行法:允许当地居民建立自己的小金融机构,要求合理的最低资本,或资本充足比率(高于商业银行)。此外,法律制度应应该提供为可让与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以抵押和有效地处理索赔所产生的坏账。

3.提供有效的银行监管:同时对小额信贷机构和他们的客户提供指导和监督机构微观金融服务的利益。对于众多的当地的小额信贷机构,这种监督可能是单独提供的,即下放管理和监督给二级管理机构,也就是说,组织自我网络的微型金融机构又是监督的金融当局。

8.MFIs的状况

小额信贷机构受益于银行业的地位?或者,他们应该隐藏在一个非正式的金融部门?答案明显是,他们应该留在非正式,如果是压抑的政策环境,加强利率调控,不恰当的监督,或干脆禁止机构健全的做法。在许多国家,有自有资本的要求,例如,银行的地位未达到地方小额信贷机构;IFIs的唯一途径,进行登记,从而变成根据社团法半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作为非股票,非营利性公司,私人或公共信托基金,或者合作社。升级到一些法律地位可能使该机构大幅增加其资产并继续建设,而不是定期在各成员之间进行利润分配,这是大多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做法。

一个例子是在西方苏门答腊岛,印尼的Minangkabau中间的LumbungPitihNagari(LPN)。他们来源于两次非正式体制的发展:社区米店——lumbungpitih和替换储蓄集团替换——julo-julo。作为货币代替大米,大约500大约500LPN被转换为其成员所拥有的和被省政府注册的半正式金融机构。随着20世纪70年代新的省级法的建立,它不属于国家银行法,法律体制不断升级、演变。省政府给LPN注入股份,其中约一半的财政是用在不断增长和推广其实力上。1988年,通过一个村庄银行法,LPN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法律发展,这意味着他们现在可以注册为正式的乡村银行,如银行Perkreditan人民(赛贝尔,1989年)。越来越多的LPN已利用这种办法,近年来,大量提升了其业务的影响。

9.目标: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被升级和主流

1.IFIs之间的联网提供便利

1.1形成草根金融体制的格局

组织进行了分析(例如,替换与非替换储蓄和信贷协会,自助金融服务团体,如水用户协会或妇女团体,存款收藏家,放债)。

1.2现有的穷人的IFIs的确定

1.3协助穷人加入为穷人所拥有和管理的地方性IFIs

1.4在IFIs中提供便利

1.5促进中央的网络服务来激励IFIs叁加网络(例如:训练,顾问,簿记工具,法律援助,交流经验,感兴趣表现,与地方和国家当局对话,审计和监督,流动换,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联系)

1.6帮助主动登记的IFIs

1.7支持非政府组织,协助IFIs的网络和培训IFIs

1.8达成谨慎的监管

2.倡导、鼓励IFIs应成为主流

2.1提供基本的会计培训,以鼓励IFIs注册一个网络

2.2提供财务管理培训,来激励IFIs注册网络

2.3奖励提供良好咨询服务的实践者,获得法律地位

2.4提供流动流和再融资服务,作为遵循审慎准则的奖励

2.5提供一个质量认证的证书,作为遵循外部监督的奖励

3.IFIs的改善提供便利

3.1升级法律,以为实现一个合适的法律地位提供便利

3.2通过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培训,实现人力升级

3.3组织升级,转换贷款基金替换团体(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养老储金会),丧葬社会,存款收藏家和其他IFIs借助股票、存款和费用或保险费建造,进入常设机构的贷款基金

3.4业务升级,提供包括适当簿记,有效的金融产品,网络

3.5财务方面的升级,自力更生(动员内部资源),活力(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和可持续性和推广(增加、扩大收入)

4.给银行(连锁银行)商业化运作提供便利条件

4.1提供再融资服务

4.2提供存款服务

4.3付款服务

4.4财务顾问服务

附录2

图及其解析

图(补充2)解析:

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关系到第一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把它置于图中的核心。

第一产业的存在是农民存在的前提条件,也农村企业(特别是农村资源型小企业,它一般以农产品的加工为主营业务)的基础。

现在,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催生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民的载体。支持、引导和规范合作社能有效地实现规模的扩大与品牌的升级,实现产供销与农工贸于一体的产业化,以适应超市连锁、量贩、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商战,进而提升农民、农民合作社的利润空间。预期利润甚至超额利润的出现,将会激励农村经济主体与金融机构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并促进它们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问题。

有关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我在论文(P33-34)的:

(2)“信用证”农户信贷创新模式

(3)“龙头企业+信用社+农户”的“三方协议”信贷创新机制有较详细的解析。

“资金融通(红色箭头)”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以及自身的发展需要,决定资金在城乡及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的流动。

黄色箭头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如何分工协作,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我在论文P28的做了相应的解析:

5.坚持合作、适度竞争、有进有退以及竞争与产权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图(补充1)解析:

广西北通镇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主产亚热水果,地处亚热带,蚊虫较厉害.因此,发展以频振杀虫灯和沼气池为主的生态循环系统,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沼气池提供的有机肥是发展绿色农业的前提。因此,把它置于图中的核心。

经济作物(我当时,认为是能给农民提供收入的作物):荔枝龙眼香蕉

非经济作物(我当时,认为是农民自给自足的作物):水稻薯类作物

个体户是指从事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和日用品的农户。

农民是指主要从事上述经济作物和非经济作物的。

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构、教育等事业单位、农村企业(以工艺品编织厂为主)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跨界环境损害 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主体

一、跨界环境损害之国际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赔偿责任(international liability),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危险活动所致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 与传统国家责任相比,国家赔偿责任的产生只取决于域外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有关责任主体就负有赔偿责任。鉴于危险活动领域的特殊性,国际法委员会将其分为“关于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和“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的损失分配”两个问题加以讨论。由此,倘若起源国违反了本应履行的预防义务,危险活动本身又造成了损害,将同时产生两种责任,即传统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是对国家责任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环境损害是由危险活动所引起的情况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违反国际环境法律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因此缺少追究传统国家责任的必备条件。而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要件的国际赔偿责任弥补了传统国家责任在这一领域的不足。相应地,讨论跨界环境损害国际责任的构成应该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对于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包括通过战争、走私等行为发生的跨界环境损害,可以沿用传统的国际责任构成理论。而对于危险活动所产生的跨界环境损害,应对其适用新的国际赔偿责任,即只要造成了跨界环境损害就将产生国际责任,相关的责任主体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责任主体所属国有责任督促责任主体积极适当地履行其赔偿责任,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适足的赔偿。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责任的重点是强调行为国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 这一特点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造成、可能造成损害环境的行为时,负有预防的义务,同时行为主体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或减轻跨境环境损害的后果;第二,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主要限于金钱赔偿,例如损害赔偿和补救等,因而不具有惩罚性;不过这仅限于危险活动所导致的跨界损害后果。而不包括任何由于违反国际法或行为主体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导致的跨界环境损害的法律后果。第三,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确实存在损害后果,并且能够确定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主体就应当就跨界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跨界环境损害之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

现行国际法将危险活动造成跨界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 核损害事故;海上油污事故;其他危险物质造成的损害事故;和外空活动造成的损害事故。第一类核损害事故的赔偿主体是核设施的运营者。也就是由核设施的运营者承担严格有限的责任,除个别情况(如军事核活动)外,国家不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类海上油污事故,是由造成损害后果的邮轮的所有者和购买石油的主体两者共同分担因损害后果而产生的国际赔偿责任;第三类其他危险活动造成的损害事故,这一领域的赔偿责任主体为何,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1999年《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议定书》中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generators)”、“出口者(exporters)”、“进口者(importers)”以及“处置者(disposers)”等; 在第四类外空活动领域,规定由发射国承担所有因有关外空行为而导致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这也是不同于全面三类的特殊规定。

通过进一步分析上述四类事故领域内关于国际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可以将它们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由相关行为的经营者承担国际赔偿责任;第二类是由行为国承担国际赔偿责任。

第一类是由“经营者”作为国际赔偿责任主体。这里的“经营者”指在发生跨界损害事件时指挥或实际控制活动的任何人。基于危险活动的种类不同,对经营者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1963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经营人”是指主管国家当局指定作为核设施经营人的人,包括个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团体、国际组织、国家或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 2001年《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民事责任公约》规定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所有人”包括登记的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的管理人和经营人。

事实上,不论对经营者的范围作何界定,本质上都要求该经营者应当在损害发生时对危险活动进行实际指挥或控制。例如在跨界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过程中,可能因为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危险废弃物的泄漏,从而引起跨界环境损害。由于损害可能发生在运输的各个阶段,而在运输的各个阶段又有不同的主体对危险废弃物实施实际的控制。所以,损害具体发生在哪个阶段,就由当时对危险废弃物实施控制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2001年《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民事责任公约》第3条规定:“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应对由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但如某一事故系由具有同一起源的系列事件构成,则该责任应由此系列事件的首次事件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承担”。可见该公约规定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船舶所有人”予以广义界定:包括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的管理人和经营人。 换句话说,这些主体均为造成跨界损害的船舶的所有人,在损害发生当时,谁在对船舶进行实际指挥或控制,谁就应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例如,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了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承运人”指“在事故发生时正控制载有危险货物船舶的使用的人”;1977年《关于因勘探和开采海床矿物资源而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对经营者的定义也含有“实际控制”的内涵:经营者指控制国为实现本公约的目的而指定的人,无论其是否获得了许可证;或者在未进行指定的情况下,完全控制了在设施上进行的活动的人;1993年《卢加诺公约》第2条第6款为“经营人”下的定义是“任何对危险活动实行控制的人;再如,1999年《巴塞尔议定书》没有指定赔偿责任仅由经营人承担,而是规定生产者、出口者、进口者以及处置者分别在不同阶段承担严格赔偿责任。

第二类是直接规定由国家作为国际赔偿责任主体。目前这类规定仅限于外空活动领域。例如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

在关于国际赔偿责任主体的讨论中,有三个问题应当加以明确。

第一,在“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可能作为经营者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如1963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经营人”定义为包括个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团体、国际组织、国家或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 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的责任公约》规定“经营人”是指许可证签发国授权经营核动力船舶的人;或者在核动力船舶由一缔约国经营的情况下,是指该国家; 1993年《卢加诺公约》中指出“经营人”包括“公法或私法所管辖的任何人、合伙人或任何团体,不论是否为法人,包括一个国家或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 可见,国家作为经营者,在发生跨界损害时,对导致损害发生的危险活动进行实际控制,国家将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外空领域直接规定由国家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是不一样的。虽然两者都表现为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跨界损害的赔偿责任,但前者要求国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后者则没有。

第二,在“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如果不是经营者本身,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保证负有责任的经营者及时、适足的履行赔偿责任,即国家具有补充责任。例如,1962年《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第三条第2款规定,经营人必须按照发许可证国规定的形式维持保险或其他财政保障以保证其核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发许可证国在财政保障的保险收益不足以偿付经确定的经营人所应承担对核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必须在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内提供必要资金,以确保支付此种赔偿要求; 1997年《维也纳公约》责成装置国在财务保障的收益不足以偿付既经确定的经营人所应承担对核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确保支付此种赔偿要求; 2004年《巴黎公约》第10条(c)款规定,负有赔偿责任的经营人的核装置位于其领土内的缔约国,在保险或其他财政保障没有或不足以偿付既经确定的经营人所应承担对核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应通过提供必要资金以确保偿付此种赔偿要求。 可见,在经营者自身能力不足以承担损害赔偿时,国家需要承担一种补充责任。这时的国家并非赔偿责任主体,其补充责任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和适足的赔偿。此外,起源国并非必须为经营者无力负担的所有剩余损失负责,而是根据起源国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决定分担的额度。

第三,以“实际指挥或控制”为标准来确定经营者,可能产生某些不公平的损失分配。最典型的如跨国公司的国籍国与跨国公司所在国两者之间分担跨界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当跨国公司在起源国境内实施危险活动并导致损害的发生,由于以“指挥”或“控制”作为连接点,可能无法要求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领土”及“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作为连接点,经营者的国籍国以及其他从经营中获益的国家可能无需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剩余损失的分担将全部指向跨国公司所在国。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利益原则的。更何况在全球化背景下,许多危险行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当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从经营中获取高额利润额同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这些行业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损害后果,并进而分担这些后果产生的“剩余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由跨国公司、获益国和起源国共同分担损失的公平制度。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