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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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谐社会

前言:2006年,《婚姻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里程碑式的阶段,《婚姻档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这意味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切实维护。

1.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服务社会

自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提出,整个社会的工作都围绕着这个目标而进行,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地目标。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成为每一个工作的基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全社会人的利益,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当事人的信息,与个人生活诸环节密切相关,而且由于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密切联系使其在公民办理财产分割、继承、申报登记等诸多事务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凭证作用。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对社会和谐产生直接的影响,与社会的和谐建设有密切的关系。

2.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现状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多年来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自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管理上仍普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保管分散、损毁遗失严重、利用不规范。

2.1 保管机关各自为政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各自管理,分散管理,缺少统一性,在2003年10月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条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市级婚姻登记机关与县级以及各乡镇的婚姻管理部门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也是各自保管各自的,随着城建脚步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出现了很大的变革,一些乡镇与县级政府的合并都为婚姻登记保管带很大的困难,造成部分婚姻登记的丢失以及管理的混乱。

2.2 档案遗失损毁严重

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对来说很不规范,遗失损毁现象很严重,很多夫妻在结婚几十年后因结婚证丢失去补办的时候却发现没有记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百姓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主要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甚至不归档,整理不规范甚至不整理,无专人、固定地点保管造成的,当然,这是档案资料自身的原因限制,但也存在人为损毁遗失现象,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3 档案的利用不合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提供利用过程中,有很多的缺失,这主要是由于规范的缺失以及管理人员的思想不够重视造成的,多数档案管理部门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不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登记内容丢失泄密,甚至档案原件遗失,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档案发展的管理。

3.如何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1 加强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思想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应该是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指导性法规文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广泛宣传、切实贯彻执行,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到让广大市民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强化他们的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并定期组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到学以致用,逐条领会要求,掌握其中的内涵,以及技术规范,重点是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2 婚姻登记档案集中管理

针对目前婚姻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婚姻登记档案多处分散保管的现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要保证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工作。首先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内容中要包含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范围、时间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尤其是档案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状况的提前预支,保证档案的完整移交,内容齐全。其次是各级档案馆要抓紧做好散存在下面的档案资料,防止婚姻登记档案继续损毁遗失。最好做统一的保管整理。

3.3 依法办事,保证效率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当前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社会上对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三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途径扩大;四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一要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二要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三要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责任意识;四要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制度。

关键词:婚姻档案;现状;问题;建议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是指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以所收藏的婚姻登记档案为依据,以所藏婚姻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提供档案信息,为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和公、检、法等机关服务的一项业务活动。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现状

(一)社会上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是婚姻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所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婚姻事务的依据。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也越来越频繁。从平度市民政局的统计资料看,2001年―2014年平度市共补领结婚证16781对,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6842份。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近五年更是创历史新高,仅2014年婚姻档案查档量就达13517人次,出具证明10412份,查阅《离婚协议书》及复印婚姻档案3105人次。(详见表1)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单位介绍信在10月1日之后被个人郑重声明所代替,省去了原来单位介绍信盖章等烦琐程序,但是却为婚姻登记造假提供了可能,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在全省婚姻信息联网的情况下需认真审查。2003年以来,在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多次发现声明为未婚,审查登记时却发现已结婚情况,避免了骗婚甚至可能是重婚悲剧的发生。

(三)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但作为社会的一员,公民必然与社会上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发生联系,必然涉及查证其婚姻状况的情形。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既不能仅限于个人适用,也不能完全对社会开放,属于限制开放利用的档案。这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总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要前提。因此,婚姻档案的利用主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诉讼阶段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有关婚姻登记档案。

二、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全部录入电子档案且分头管理。我市婚姻档案建档时间是1987年,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的规定,我市2004年之前的婚姻档案已全部移交档案局。1987-2003年的婚姻档案档案局实行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对1997年集中登记之后的档案已全部录入电脑,而1987-1997年集中登记之前的婚姻档案因与档案局录入系统不同,还没有实行有效地衔接,自己下大力气录入又因旧档案有若干无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没写全而无法录入,这就为当事人造假提供了可能,容易造成当事人骗婚或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婚姻登记档案电子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当前,婚姻登记仅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还未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婚姻信息的不畅通,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一个很鲜明的例子,有一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在本地法院离了婚,之后女方远嫁外省结婚登记,在外地生活的几年感觉婚姻、生活很不如意,就在当地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一直想把户口迁回来,可两位老人都已去世,无投靠迁入理由,于是就找到一直未再婚的前夫,二人具体怎么商量的我们不知,就来到婚姻登记处以结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领结婚证,本应是复婚登记,却因全国婚姻信息不联网,职能交叉部门信息不畅通补领了结婚证,造成执法错误。

(三)集中登记前所形成的婚姻档案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材料收集不齐全,保管混乱,有的个体收集不够齐全,有的甚至年度出现空白。二是错误率高。主要是登记姓名、出生日期填写混乱或该填项不填,造成当事人证件内容与身份证件不符。三是原始档案形成时使用纯蓝墨水填写,在乡镇保管时期防光、防水、防潮措施不当,加之档案形成时间较长,已20多年,有不少档案现在看起来字迹模糊,查阅起来困难。

(四)婚姻档案的提供利用与保密性存在矛盾。婚姻档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婚姻信息是要保密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结婚登记取消了单位和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少当事人为防止被对方欺骗,结婚前申请查阅对方的婚姻状况,此类情况,查阅人与被查阅人之间尚未确立婚姻关系,没有人身法律关系,应当不予受理。

三、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迫在眉睫的事情,要下大力气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从而为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通过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功能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杜绝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在已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的情况下,争取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并逐步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档案应用的现代化手段,发挥婚姻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摘要】本文从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入手,继而提出关于完善婚姻档案查询的几点建议,希望能为维护婚姻档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困惑

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不满意的群众,不是因为我们的服务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不尽责,而是因为普通群众对婚姻档案查询工作的非正确认识。婚姻档案虽然没有被国家机关认定为秘密文件,但也不是完全开放的文档,不是任何人或者机关可以随意查询的,这点是婚姻档案与其他普通文书、科技档案相区别的地方,也是大多数婚姻档案查询群众不满意我们工作的根本原因。

一、婚姻档案查询中的困惑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档案查询利用方面的内容。但是各民政部门对于该法律文件的理解和贯彻不同,造成了不同地方标准不同,给查询者造成了不好的印象。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笔者,本文就下面几个方面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婚姻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婚姻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婚姻当事人因故或者嫌麻烦,本人不亲自去民政机关查询婚姻档案,常常授权委托他人代为查询。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通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持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民政机关查询或者利用婚姻档案。这几年的接待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被委托人是律师,且他们持律师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就认为民政机关就理所应当地为他们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或服务。通常情况下,他们的授权委托书都是没有经过公证的,但是查询的权利意识很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于这种情况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但是根据该部法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给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是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那么其就是无效的委托。

(二)案件尚未立案,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被告,原告方律师要求查阅被告方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因案件需要,须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等案件诉讼人持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及其本人相关有效证件可到民政部门查询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故案件尚未立案,无相关法院的证明材料且未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方律师持起诉书和律师证查询被告方婚姻档案的,民政部门不提供查询服务。

(三)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询婚姻档案。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委托的律师通常持起诉状、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要求民政部门提供婚姻档案查询服务。此时,如果原告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经过公证的,那么民政部门应该提供查询服务。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则按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提供相关查询工作。如律师能够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再加上其他必备证件和委托书,我们在实践中可以间接认定该份委托的真实性,为该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询服务。

(四)婚姻当事人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特定时间段的婚姻状况证明。在给当事人进行财产继承、财产确认公证时,公证机关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特定时间段内的婚姻状况的证明。本文认为,此种情况下,不应提供该证明。因为,有些婚姻档案资料因为历史原因,收集不完整,并未全部归档。有的群众,即使结婚了,也没有建立婚姻档案。不能因为没有婚姻档案的存档,就简单认为当事人没有结婚。

二、完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建议

由于大家对《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理解有差异,部分地区的民政部门对于上文提及的几种情况提供了查询服务或者相关证明。当遇到不给这些群众提供相关服务时,就会发生冲突。为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认为,相关领导机关应对如何贯彻执行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一个在全市内可操作的、统一的实施办法。这样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各民政部门统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对于被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但其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情形,明确其是否可以是婚姻档案查询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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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工作情况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成效显着。荣获省“奥远期间优秀婚姻登记机关”。及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为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70号)精神,为了搞好创建工作,具体抓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把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通知》精神,6月初向局领导汇报创建窗口单位活动的工作,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和登记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创建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照规范化检查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3)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7月份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作了四块牌子,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年来电咨询达到3000多人次。今年群众来信收到3封,及时给予了回复。

(4)抓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对档案按新《办法》重新进行整理,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安装了婚姻登记系统软件,实现了电子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提高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在原有便民措施的基础上,今年在陕县电视台的政务公开上公开了登记所要的各种证件,在登记大厅的醒目的地方张贴了填写声明的各种样表及办事流程。

2、加强队伍建设,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一是认真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全体登记员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通过业务知识、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三是鼓励登记员参加自考、函授等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是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提升计算机操作技能,全面做到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同步提高。五是婚姻登记处创建了全国规范性婚姻登记窗口单位,使婚姻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4、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间协调工作还有待加强。尤其与公安、法院、房管办、公证处、档案馆等部门需要上级部门给予协调解决,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婚姻登记力量非常薄弱。人员极少,工作量大,没有人员经费,尤其今年后半年,平均每天办理证件的达到30多对,有一天达到了40对,而且近年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补领证件人数以及查档人数的增多,每天来办证和咨询政策的群众多时可达几百人次,来办事的群众站着都显得拥挤,且工作人员又少,她们不但要仔细执法办证,还要耐心答复上访群众,这样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影响执法合格率。婚姻登记员每天都是超负荷工作,体力严重透支。

二、工作思路

婚姻登记工作,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重点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通过宣传栏、发放告知单、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册子等形式开展宣传。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坚决遏止搭车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站在理论的角度来考虑,婚姻档案与民生服务这一课题所涉及到的范围异常广泛,涉及到的服务群体覆盖面同样异常广泛,其中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又会极为具体。之所以婚姻档案利用水平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利用率如此之高,其原因正在于婚姻档案是事关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是证明婚姻关系与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材料,因此其亲民服务之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1 婚姻档案的基本概念

婚姻档案有两方面的意义,有的将之理解为婚姻登记档案,意即民政部门处理结婚、离婚等工作中形成的凭证材料;而有的则将之理解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在记录结婚、离婚登记管理时所产生的材料,涵盖范围要更加广泛一些。为了方便起见,本文综合采纳两种意见,统称之为婚姻档案。对这两种意见的进一步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婚姻档案在民政部门产生,而基本上集中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第二,婚姻档案的基础性内容有婚姻登记与婚姻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凭证,如申请书、统计表、照片等。婚姻档案的内容具有丰富性特点,其中既包括登记时产生的材料,也包括管理时产生的材料;既包括纸质材料,也包括其他载体材料;既包括当事人材料,也包括民政部门内部材料。第三,婚姻档案是在一定程序下形成的婚姻情况材料,具有保存价值,应当集中进行保存、长期保存,甚至是永远保存。第四,婚姻档案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婚姻情况,因此需要以婚姻双方当事人为基本保存单位。第五,婚姻档案的管理具有动态化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婚姻登记程序的完善,各种材料日渐规范,婚姻档案管理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动态效果,只有在不断调节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加强婚姻档案的科学性。

2 婚姻档案的利用目标

婚姻档案可以如实反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这样就使得它不但能够当作进行民政部门工作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为提他部门的相关工作带来便利。利用婚姻档案除了与其他档案有共通之处以外,也还有其自身独特的利用目标。首先,婚姻档案能够为国家形成各项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各个时期的婚姻档案可以反映各个时期婚姻当事人的特定爱情观念、家庭观念与社会观念,这些第一手资料能够为国家制定婚姻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制度政策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比如说我国的婚姻法形成过程就与婚姻档案的贡献密切相关: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同1950年的旧婚姻法相比较,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2011年对新婚姻法的解释等,都有婚姻档案的影响因素存在,所依据的正是建国以来、改革开放以来,婚姻登记及与之为基础的婚姻档案的实时变动情况,这一法律的重新颁布与修改让婚姻法问题的解决策略更为全面。第二,婚姻档案的存在,对于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国家行政部门的作用归根到底就是利民、惠民、亲民,在当前时期,民政部门所起的作用日渐重要,担负着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安置等工作,其中婚姻登记工作是其中关键一项,其工作内容与全国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若想达到亲民、利民的客观效果,当然无法离开婚姻档案建设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婚姻档案形成以后,便要用提供档案的方式,给国家的民政事业提供服务,保证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婚姻档案工作的亲民服务是间接性的,然而又是基础性的。第三,婚姻档案可以帮助进行法律与道德建设。婚姻档案如实记录了某一时期的公序良俗的内容,也如实记录了某一时期不甚和谐的内容,这种正与反两方面的典型,正是进行新思想、新风尚宣传的良好材料。它是法制教育的材料,对于培养群众法制观念有积极建设性作用,婚姻档案是按照我国各个时间节点婚姻法与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而产生的,如果站在法律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婚姻档案产生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在这个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教育形式与教育内容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而是完全照顾到了社会、心理、风俗的方方面面,完全是一种亲民化的法制教育,它指导群众应当依法办事,明确哪些行为应当做,哪些行为不应当做,哪些行为属于权利范畴、哪些行为属于义务范畴。并且它还能够在更加深远的层次上收到整个社会整体法制教育的效果。它又是道德教育的材料,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总是会有其独特的爱情观、家庭观、婚姻观,这些价值观可以为评价个体、群体思想及行为奠定精神基础,帮助人们认识到何为善良、何为丑恶;何为公正、何为邪僻;何为进步、何为落后;何为光荣、何为耻辱。而这些价值观的产生与维护过程,是与婚姻档案的建立与管理过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通过婚姻档案对群众进行道德教育,使群众积极参与到建设良好爱情观、家庭观、婚姻观的行动中来,不断提升人民道德水准,这是精神文明建设努力的方向,而这种努力,也是在不断贴近群众的亲民化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第四,婚姻档案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这点看起来与档案工作的亲民化服务相去甚远,然则这却是一种误区,当前人们已经可以了解到婚姻档案同法律、社会、心理、民政、计划生育、妇女问题、儿童问题间的密切关系,是这些问题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而研究前者同后面诸多问题的联系过程,也就是科学研究的过程,科学研究越进步,则婚姻档案越可能为普通群众带去更多的服务。比如就社会学来说,婚姻问题是社会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人的一生处在家庭中的时间最多,因此家庭无论大小,都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细胞,家庭对于种族繁衍、稳定社会秩序的形成起着基本保障作用。而家庭的前提是婚姻,若想研究家庭,必先研究婚姻,若想研究婚姻,必先参酌婚姻档案。因此可以说,婚姻档案工作的亲民服务也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来体现,这是不能不引起重视的。

3 婚姻档案的亲民服务改进方法

婚姻档案的亲民服务改进方法,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就当前来讲,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第一,应当确保各项婚姻档案间的有机联系性,而不能随意割裂开来,这是对婚姻档案的既有基础的保持与利用。从我市档案馆所藏的婚姻档案进行分析,因为产生的时代、地域有所差别,因此建档组织方法也是各种各样,这就给档案的全面化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而如果注意到各项婚姻档案间的有机联系性,甚至专门组建婚姻档案馆,则可以避免档案的重复整理、错误整理、遗漏整理。在尊重原有档案归类方法的基础上,研究形成科学化、系统化、现代化档案管理方案,这是十分可行的。其次,需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力争做到及时整理、规范整理,这项工作我们一直在做,只是始终没有达到理想化状态。因为婚姻档案与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密切相关,而且产生的档案又较具有专业性,所以直接的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将婚姻档案归为重点监督与指导对象,注意监督婚姻档案的产生、形成、归类与移交各项环节,让婚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至成为一句空话,确保材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给日常的婚姻档案利用奠定扎实基础。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地区与人名相结合的整理办法比较可行,因为婚姻档案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纳入到系统管理范畴的婚姻档案可以保持其街道、乡镇的联系性特点,以地域差别分类整理,同时在各地域中再设置专业化的人名排列检索功能。第三,要注意婚姻档案工作的现代化,这是亲民服务的一项硬性要求,如果档案工作与信息时代相脱节,肯定无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使用频率与效率要求。因为种种原因,许多档案移交并不顺利。如笔者所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存放的部分乡镇20世纪70~90年代的婚姻档案因整理不够规范,市国家档案局迟迟不同意接收,以致这部分档案一直存放中心。需查档的个人或单位往往要先到婚姻登记中心问清档案去处再进行查档,况且90年代以前的都是不大规范的纸质档案,查找相当费时费力。因此要注意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尽可能做到婚姻档案的即时网络检索。按照这项建议要求,各地档案馆可以形成专门的婚姻档案信息检索数据库,数据库里面录入的项目要尽可能完善,其中应当包含如下内容,即: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结婚时间(离婚时间)等。当然,各地婚姻档案信息检索数据库中的内容不必强求一致,而是要按照各地的社会、经济、技术情况加以分别取舍,总之要尽可能做到准确、科学、系统、完善、现代,以方便为遗失损毁结婚证的或因历史遗留问题为更正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情况的群众补领证书。第四,需要注意婚姻档案服务功能的开发利用,将可能的功能完全发挥出来。档案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看到其价值,而有些需要档案的人员想要利用档案却苦于无法找到,在东奔西跑的过程中无端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于档案部门来说,在工作中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找到方法,真正做到档案的社会化管理、亲民化管理,让更多的群众感知到婚姻档案利用的必要性,继而使人们形成档案意识,也在另一方面让档案可以服务于更多的民生项目上。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随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增多,与利用者发生冲突的机会也增加了。虽然我们的工作能得到绝大多数利用者的肯定和好评,但是也有部分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有意见。婚姻档案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档案,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一般利用者保密,这是与利用者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为此,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1月20日联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地、各档案保管单位对《办法》的理解不一致,贯彻执行时把握查阅利用标准不一样,给利用者留下“不同地方查阅标准不一样”的印象。下面就五个方面的困惑和广大同行一起探讨,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与帮助。

一、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自己的婚姻档案,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到档案馆查阅利用婚姻档案。通过近几年的接待工作发现:一般情况下,律师持有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都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却强烈要求查阅利用当事人婚姻档案。他们认为:只要是律师,持有律师证,有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以查阅利用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在《办法》第十五条(三)项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笔者认为,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视为无效委托,可以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目前,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律师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尽管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能看出委托的真实性,可以为律师提供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作为原告,通过法院离婚,委托律师查阅婚姻证明

这种情况,律师通常持有原告的书面委托、身份证复印件、状和律师证,要求查阅婚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书面委托经公证机关公证,应予以办理。如果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因为尚未立案,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我们一般不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但如果律师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尽管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我们也可以间接看出委托的真实性,这种情况,我们也灵活处理,为律师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

三、婚姻当事人作为被告,尚未立案,原告律师持律师证要求查阅被告婚姻关系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四)项规定,因为尚未立案,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且没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仅持书和律师证要求查阅被告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档案馆可以不提供查阅利用。

四、关于《办法》第十五条(五)项的理解

《办法》第十五条(五)项规定:“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是《办法》对特殊情况下查阅婚姻档案的一种解决办法。例如: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已经死亡,其父母或子女要求查阅婚姻档案办理遗产继承,就适合这种特殊情况,可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为其提供婚姻档案查阅利用。对于婚姻当事人行动不便,经村社证明,被委托人持婚姻当事人的亲笔委托,并持有当事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经领导审核同意,也可为其查阅利用婚姻档案。

五、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的婚姻状况

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在本地的婚姻状况,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没有结婚,但要求档案馆提供未婚证明。笔者认为不能提供。大家都知道,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婚姻档案没有收集完整,并不是所有结婚的都有婚姻档案;没有婚姻档案,档案馆也不能确认当事人没有结婚。所以档案馆不能根据查阅结果,为利用者出示“在某段时间范围内在本地没有结婚”的证明材料。

这两方面的情况,如果利用者坚持要档案馆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笔者认为,我们只能出具“经查阅,××时间段在我馆没有结婚登记档案”的证明材料。

六、几点建议

《办法》颁布以来,由于大家对《办法》理解不一样,部分婚姻档案保管单位对以上五种情况,为利用者提供了档案查阅利用,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利用者遇到不给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时,许多人都不理解,说:“同样的手续,我到××地方就可以查阅婚姻档案,为什么到你们这里就不行了?”这使我们很困惑:给他们查阅了,违反《办法》规定,害怕承担责任;不查阅,律师就和我们理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我们往往要花大量时间来做更多的解释工作,影响档案的正常查阅利用。

为了切实维护好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资政惠民”,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笔者建议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标准和口径,明确部门权力义务,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1.对《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对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但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明确界定是否为查阅利用婚姻档案的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