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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企业申报材料范文1
活动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完善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科学、有效、持久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包括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称优秀QC小组),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优秀企业(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优秀推进者(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等三项内容。
第三条 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每年3月——5月进行一次。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现场打分的原则,评选结果以协会发文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承担城镇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管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路灯和夜景照明、燃气、园林、河道治理、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企业,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小组。
第六条 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中,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先进管理办法,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难点(或质量、管理的通病)以及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服务项目、新业务、新方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推广应用价值,并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优秀QC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QC小组活动的程序要求开展活动,正确运用QC理论、方法和工具,活动成果具有“小、实、活、新”的特点;
2、活动效果显著,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推广运用价值,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重视小组现场活动记录和凭证;
4、活动结束日期与申报截止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QC小组活动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
2、QC小组活动普及率、活动率、成果率在行业、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推动QC小组活动上新台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推广运用优秀小组活动成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做法具有普遍推广意义;
4、企业高层领导质量意识强,长期支持企业开展QC小组活动并卓有成效。
第九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开展QC小组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有深刻认识,熟练掌握QC小组活动基础知识,能正确指导QC小组开展活动;
2、在本岗位认真贯彻落实企业QC小组活动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动QC小组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优异成绩;
3、从事质量管理小组工作5年以上;
5、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在本企业或行业有较高威信。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优秀QC小组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优秀QC小组申报表、成果报告单;
2、 活动成果文字材料(PPT);
3、 企业对小组的现场评审记录表;
第十一条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报告单;
2、 企业开展QC小组活动经验总结材料;
3、 企业近三年获得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
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报告单;
2、申报人近三年指导的QC小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QC本人主要事迹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成立“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审定优秀QC小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的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优秀QC小组。每个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的评审专家组成,其中1名为评审组长。
第十五条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根据申报表格和资料的完整性、活动普及率、经济效益的明显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来评定是否授予“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优秀推进者”称号。
第十六条 优秀QC小组的评审须经过初审、活动成果现场评审、终审三个环节。
1、初审: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参加现场评审。
2、发表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会,分组进行成果,评审专家按照现场表现进行评分。
3、终审:小组成绩报评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合格的小组按照成绩高低依次授予“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30%,三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20%,其余为二等奖。
4、没有进行现场成果的QC小组,均获得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优秀奖。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及QC小组活动管理工作经历,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有效的全国、全省市政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或中国质量协会QC小组活动诊断师初级(含)以上资格证书或各行业有资格的诊断师。
2、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
3、务实、正直、踏实严谨、客观公正。
4、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归纳能力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有能力胜任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会的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
1、认真执行《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办法》及相关规定。
2、按时参加评审,在协会秘书处的管理下完成评审工作。
3、根据评选办法对评审的内容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评分权,不受任何干预。
4、有责任对评选办法、制度等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5、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进行评定。
6、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有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同意)自愿退出委员会的权利。因评审专家不负责任或对评审工作难以胜任,协会有免去评审专家资格的权利,并收回颁发的评审委员会专家证书。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者,本协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通知所在单位,并取消相应资格。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向优秀QC小组颁发奖状和小组成员荣誉证书,向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颁发奖牌,向QC小组优秀推进者颁发个人荣誉证书,并进行宣传表彰。
在获得一等奖的优秀QC小组中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优秀QC小组现场。
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市政工程协会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QC小组优秀推进者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获奖QC小组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
企业名称:(公章)
小组名称
课题名称
小组类型
注册小组人数
小组简介:
选题理由:
活动情况:
取得成果:(包括在部门评选中获得名次)
注:企业和小组名称要求用正楷填写全称,准确、无误,填写内容要简明扼要,一式一份
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单
推荐部门(行业)协会: 总编号
QC小组名称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企业内
主管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小组人数
QC小组简介:
主要活动过程和效果: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名称、小组名称须正楷写全称(企业名称以公章为准),填写内容简明扼要,准确无误,一式一份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创新型课题成果发表评审记录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分值
自评分
1
选题
(1)题目选定有创新;
(2)选题借鉴已有的知识、经验等;
(3)目标具挑战性,有量化的目标和可行性分析。
20分
2
提出方案
并确定
最佳方案
(1)提出的总体方案具有独立性,分级方案具有可比性;
(2)方案分解应逐层展开到可以实施的具体方案;
(3)用事实和数据对经过整理的方案进行逐一分析、论证和评价;
(4)用现场测量、试验和调查分析的方式确定最佳方案;
(5)工具运用正确、适宜。
30分
3
对策与实施
(1)按5W1H原则制定对策表,对策明确、对策目标可测量、措施具体;
(2)针对在最佳方案分解中确定的可实施的具体方案,逐项制定对策;
(3)按照制定的对策表逐条实施方案;
(4)每条方案措施实施后,检查相应方案目标的实施效果及其有效性,必要时应调整、修正措施;
(5)工具运用正确、适宜。
20分
4
效果
(1)检查小组设定的目标,确认课题目标的完成情况;
(2)必要时,确认小组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将有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进行标准化,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图纸、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或管理制度等;
(4)对专项或一次性的创新成果,将创新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15分
5
发表
(1)成果报告真实,有逻辑性;
(2)成果报告通俗易懂,以图表、数据为主。
10分
6
特点
充分体现小组成员的创新性,成果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5分
注:填写内容简明扼要,准确无误,一式一份。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问题解决型课题成果发表评审记录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分值
自评分
1
选题
(1)所选课题与上级方针目标相结合,或是本小组现场急需解决的问题;
(2)课题名称简洁明确,直接针对所存在的问题;
(3)现状调查数据充分,并通过分析明确问题或问题症结;
(4)现状调查为制定目标提供依据;
(5)目标设定有依据、可测量;
(6)工具运用正确,适宜。
15分
2
原因分析
(1)针对问题或问题症结分析原因,因果关系要明确、清楚;
(2)原因分析到可直接采取对策的程度;
(3)主要原因从末端因素中选取;
(4)对所有末端因素逐一确认,将末端因素对问题或问题症结的影响程度作为判定主要原因的依据;
(5)工具运用正确、适宜。
25分
3
对策与实施
(1)针对所确定的主要原因,逐条提出不同对策,必要时进行对策多方案选择;
(2)对策按“5W1H”原则制定;
(3)每条对策在实施后检查对策目标是否完成;
(4)工具运用正确、适宜。
25分
4
效果
(1)将取得效果与实施前现状比较,确认改进的有效性,与所制定的目标比较,检查是否已达到;
(2)取得经济效益的计算实事求是;
(3)必要时,对无形效果进行评价;
(4)实施中的有效措施已纳入有关标准,并按新标准实施;
(5)改进后的效果能维持、巩固在良好的水准,并有数据依据;
(6)工具运用正确、适宜。
20分
5
发表
(1)成果报告真实,有逻辑性;
(2)成果报告通俗易懂,以图表、数据为主。
5分
6
特点
(1)小组课题体现“小、实、活、新”特色,即选题小、活动实、活动形式灵活、活动方式新颖;
(2)统计方法应用有创新和效果。
10分
注:填写内容简明扼要,准确无误,一式一份。
2021 年度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优秀企业报告单
企业名称
电 话
通讯地址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QC主管部门
负责人
企业QC小组活动主要事迹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填写内容简明扼要,准确无误,一式一份。
2021 年度云南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优秀推进者报告单
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手机
通讯地址
企业简介(限500字以内)
本人主要事迹和绩效(限700字以内)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优秀企业申报材料范文2
本次论坛在由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于启武教授任组长的中国医药行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组经过长期大量的行业调查后,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中国医药企业社会责任调查问卷》分值以及搜狐健康公众点击数据等结果,对2009年度我国制药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综合评比,共有55家医药企业获得“2009中国医药企业社会责任孺子牛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嘉齐在论坛上要求我国医药企业应该把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思、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理念作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贯穿到每个企业和每个员工的思想中去,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他指出,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医药企业必须强化管理,合法经营,诚信自律,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地药品,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药品需求,担负起关爱生命健康的光荣使命。
“社会责任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这个领域当中,需要各个领域的互动,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任务,就是需要各界负担起各自的社会责任。” 本刊首席顾问、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首席专家孙继荣教授在论坛上做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报告,并从国际社会责任发展的角度阐释了中国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具有独特发展优势。
据中国医药行业社会责任研究课题组“2009年中国医药行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监测报告”显示,在我国医药工业不断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与社会、民众利益不和谐的声音与行为。
优秀企业申报材料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网络联保联贷;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3-0070-02
1 互助联保体系内生机理分析
11 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Bourdieu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Nahapiet 和Ghoshal将社会资本看做是能获得的嵌入在个人或社会群体拥有的关系网络中的现有和潜在的资源的总和。Coleman 和Putnam等认为社会资本的核心在于社会网络、信任与规范,是类似于惯例、习惯或约定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企业的社会资本以社会结构为载体,有助于企业主体整合相关资源。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涉及有关资料和信息,是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的重要信息,客户评价体系中纳入的客户商业信用和网络信息披露的制度设定,更是社会资本和信息技术的有效结合。
1.2信息经济学的视角
基于自我甄别机制与内部相互制约机制分析。Stiglitz 和Weiss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建立了一个解释模型。该模型证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是产生信贷配给不当的基本原因。金融机构当面对的贷款要求没有办法分辨单个借款人的风险时候,银行为了防止避免逆向选择,在对于利率方面不会以为进行提高,而会采取在一个地域竞争性均衡利率,但是能够使得其自身预期收益达到最大化的利率水平对所需贷款人实行配合。联保联贷就是根据相应的经济理论信息,运用有效的信息约束和制度约束机制,针对联贷责任和网络信息披露要求,在原有域上加入两类博弈域,这也便是联合体成员内部博弈域和外部博弈域,使得原先信贷模式当中的银行企业从单方面的博弈域形式有效的转化成关联博弈域的博弈形式。联保联贷便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关联博弈结构,联合体内部博弈—银企间博弈—联合体外部博弈。
1.3 市场拓展的视角
面对联保联贷的优势方面,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有效分析:①有效的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进行相互绑定,这样可以降低贷款调查和对管理成本的跟踪。运用联保联贷业务是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不对称信息全面转化为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可以将企业来自经营方面的压力和市场风险有效的转移到整体团体局势上,使得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大量的电子商务信息有效的成为企业进行贷款的有效的“砝码”。这种有效模式的进行,是在不需要银行降低贷款利率的前提下进行的,企业贷款业务的发起和结束完全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完成的,这样就直接将整个业务流程变得快捷迅速而又简单化;②进行有效的激励相容和采取多方共赢的战略,明确的促进网络信用体制的建立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联贷联保业务已经逐步成为了部分商业银行的主要网络信贷业务。
2 联保联贷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影响联保联贷业务发展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多半是由于交易信用的缺失和对于风险管理的水平偏低造成。主要是由于银行在对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形成的交易记录存在着不信任,还有就是中小企业存在先天的信用不足,与联保联贷业务之间存在不适应性,对于联保联贷业务的全面发展从而形成了制约的影响。
(2)联合体内的利益和所存在的风险形成了不对称性,造成了信息披露机制得不到保障贷款回收的不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网络存在的信息和经济同质性比较强,容易导致风险连锁反应。
(3)网络联保,其本身所体现的参与要求的比较低的,只需要是网络公司的会员都可以进行参加,那么针对这一现象就直接导致了一些不管是没有良好信用还是没有正确经营理念的企业不断地往里加入,如此一来就影响了联保体中优秀企业的融资水平。
3 优化联保联贷业务发展建议
31 合理选择联保成员,杜绝系统性风险
企业联保体将成员控制较少的话就会产生担保能力较弱,就会发生资金链断裂的现象,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所以,对于合作企业的数量还是需要适当选择,尽量选择可靠和信用好的企业合作伙伴。一般联保企业考虑到组团的成功率和沟通率的有效性,企业还是以5~7家为宜。中小企业合伙进行联保联贷,可以选择同行企业也可以选择在同一区的上下游客户,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银行在前期的调查难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银行监督企业资金流向和经营状态,对于银行的贷款管理成本就非常有效地给予降低。
如果企业的规模在市场还处于小企业,一般要求还贷的方式是贷款放发后逐月还贷,让企业体会到还贷的压力,这样的方式可以看清哪些企业的信用比较差,也给银行方面提供了预防措施。保证金制度依旧需要严格落实,银行在发放贷款前,企业应该将自己所拥有的资金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企业联保联贷模式中,银行与企业之间应当达成一种共识,任何一个企业在联保联贷业务中发生了违约了事项,那么银行将有权处理所有的保证金,以便能够更好的将企业责任感进行有效提高。
32 加强社会信用,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
要将联保联贷业务的合作群体加以全面的扩大,不仅仅是与一些大型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还可以和一些经营运作较好以及业务管理能力较强等各方面都比较综合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不断地将服务业务的目标客户群体加以拓展。目前,我国经济市场中,类似阿里巴巴一样有着雄厚实力和掌握着社会中大量中小企业经营信息的交易中介还有很多,那么,政府部门应当针对这些企业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让他们也能够更好地加入到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当中,为联保联贷业务提供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33 加快网络业务创新,提高联保联贷的服务效率
①对于网络业务创新进行有效的加强,能够将联保联贷和市场之间的契合度整体的进行提高。应当将汇票承兑和保理以及贸易融资等信贷品种进行全面增加,在分析和预测企业第一批还款来源和网络信用的基础上,针对网络信用较好的电子商务客户给予一定比列的信用高贷款,又或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条件下,对于专业市场中的集群客户可以采取企业和个体工商联保,或者将市场担保形式进行有效的展开,对于市场中有些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加保体,而且又没有其他办法提供相应足额的抵押,也需要满足这些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②操作系统的创新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加快,将信贷业务的办理率进行有效的全面提高。银行应当针对电子商务模式所体现出来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和有目标的开发类似于“联保联贷系统”,进而能够在网上实现申请贷款和签订合同以及支用甚至还贷业务等全流程操作优化。还可以在网络流程中针对客户信息进行填报和贷款支用以及还贷申请等诸多自助设置,如此有效的进行优化,可以使银行工作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工作量进行有效的减少,将有利于联保联贷业务的便利性和失效进行相对提高;③电子商务在市场更需要进行积极的加以拓展,这样将可以提高贷款企业的配对率。针对农村环境中,中小企业金融市场依然还是处于一种不够发达的状况,那么它所具有的社会资本和金融市场发达的地区相比较有着完全不相同的特点,银行在贷款方面就可以依据这些社会资本特点进行相应有效的创新金融模式,在金融发展比较好的城市和地区进行网络联保试验点,然后面向全国范围推广,最终将城市和乡村所有中小企业都全面的覆盖在内,形成整体的网络联保模式,全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4 优化网络流程,提高抗风险能力
加强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市场等各管理机构的对口衔接,针对联保联贷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指标以及信用情况做好严格把关,重点还是需要明确申请贷款企业以及其法人的信用情况。
加强业务量和业务风险的方面的考核,对于联保联贷申报材料也要加强质量把关,对于材料质量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消除,以免在后期导致申报进度延误等问题的产生。要能够运用利率优惠和差别授信以及罚劣奖优等一系列有效方式完善对于客户的激励,全面引导客户积极创收和按时还款以及培育企业信用意识等。
35 加强基础管理和风险监控,促进联保联贷稳健发展
基础管理和风险监控的有效加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1)对于基础性管理进一步进行加强,夯实联保联贷发展基础。这一点主要包括:①将内部机制的建设所存在的问题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和健全,使得联保联贷业务能够真正的可以做到有章可循;②从事联保联贷业务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尽责尽职的责任心,对于网络监控更是需要加强监控预警防范;③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负责的客户经理,需要做到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登录网站,对网络客户交易行为和诚信记录以及投诉处理等内容做好信息监控,需要第一时间及时的进行掌握和控制。
(2)引入有效覆盖银行贷款利率风险的定价机制。根据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和筹资成本以及管理成本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自主有针对性的确定贷款利率,银行通过对风险进行有效的定价制,需要及时地了解市场信息和掌握客户的需求,并且对于产品的创新和流程公共进行有效的处理,有目标性的结合当地电子商务客户的特点,对于不同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的客户进行不同的差别化定价,真正有效地可以全面实现以收益覆盖风险。
4 结 论
优秀企业申报材料范文4
【关键词】IPO;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业绩承诺
在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收购资产的对手方通常对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未来的盈利情况要作出业绩承诺,而在IPO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和证券发行审核机构着重于对公司过往业绩的审查,对公司上市之后的盈利前景一般都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也没有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业绩承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注重公司的过往,更注重公司的未来,如果发行人对公司的未来前景没有任何约束性的承诺,对尚处于发展中的中国股市而言,上市之后业绩变脸频发的现象也就再所难免了。如果借鉴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方式,在IPO审核中引入发行人对未来业绩的承诺及不能实现预期业绩时的补偿措施,将极大提高IPO审核的质量、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一、业绩承诺机制的内涵
业绩承诺是指资本市场上,在资产交易过程中,资产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资产未来盈利情况进行预测、披露,并对交易所对手在未来因为资产实现业绩低于预期时承受损失予以补偿的行为。
因为信息不对称,在资产交易过程中,资产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通常比交易所对手掌握更多的信息,他们对于资产未来的盈利情况有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但是出于“逐利”的目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他们会为交易对手描绘一个过于乐观,甚至极度“夸张”的前景,以误导交易对手,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有了业绩承诺机制,特别是在资产未来实现收益低于预期时的补偿机制,就能够使资产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公平交易。
完整的业绩承诺机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业绩预测
业绩预测是指综合企业外部环境、内部经营能力对资产在未来一段时间实现的业绩作出的评估,通常包括销售收入预测、营业利润预测、净利润预测、现金流预测。一般的预测时间跨度为1-3年,这是因为时间太短的话,交易对手的利益难以保障,时间跨度太长的话,预测的难度比较大,以预测3年业绩的情况最为常见。
(2)信息披露
业绩承诺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或申请IPO的公司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将特定资产(或公司整体)的未来盈利预测情况予以公开披露,使投资者据此对资产价值作出判断的行为。
(3)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就是在预测期到来之后,当资产实现的业绩低于先前的预测值时,作出业绩承诺的资产的原所有者或经营者对交易对手(或投资者)作出补偿的行为。损失补偿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是指预测期到来之后,当资产在预测期实现的业绩低于先前的预测值时,根据实际实现业绩与预测值的差额,之前作出业绩预测和承诺的资产所有者或经营者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手(或公司)损失的行为。
现金补偿方式根据预测值和实际实现值的差额计算现金补偿的金额,操作简便;不足之处在于,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业绩预测值和实际实现值的差额不能完整地反映因为业绩低于预期使交易对手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在以10倍市盈率作为资产定价基础的情况下,实际业绩低于预测值1元的情况下,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是10元,如果仅仅补偿交易对手或投资者1元现金,是不能完全弥补对方损失的;而且现金补偿方式对业绩承诺方的履约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没有充足的资金实力,现金补偿也难以落实,交易对手或者投资者的利益也难以真正得到保障。
(二)股份补偿
股份补偿是指在预测期内,在资产实际实现业绩低于预测值时,原资产所有者以其拥有的股份为支付手段补偿交易对手损失的行为。
股份补偿较现金补偿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业绩承诺方以其拥有的股份而不是以现金为支付手段,履约能力较有保障,避免出现因承诺方现金实力不足而取法履行承诺的情况。股份补偿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尤其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较为常用的业绩承诺损失补偿方式。
二、业绩承诺机制在现行证券监管体系中的应用
我国资本市场上,业绩承诺与盈利预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是联系在一起的,业绩承诺主要应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分置改革当中,在IPO过程中,2001年之前中国证监会要求IPO企业强制披露盈利预测,此后改为自愿性披露,到2010年后,在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几乎找不到盈利预测内容。
(一)业绩承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应用
在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定价一般都采用了收益法现值法评估,对资产收购双方来说,这都是较其他评估方法更为合理、公正的估价方法,但是对资产未来盈利情况的预测必然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资产收购方的利益,作为资产出让方的所有者通常都要对转让资产未来三年左右的盈利情况作出承诺,并对资产未来实现业绩低于承诺金额时对资产受让方的损失提出补偿方案。
在2009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出让方多是采用现金补偿方式作出业绩承诺的。比如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50SZ,简称“三花股份”)在2008年实施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及以现金收购常州兰柯四通阀有限公司75%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作为资产出让方的公司控股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通过认购股份所注入的五项资产对应的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6,921万元、19,015万元、21,350万元;常州兰柯于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724万元,816万元,864万元;若某个会计年度未能达到前述相应指标,差额部分将由三花控股在该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后15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三花股份无偿补足。
这种以现金作为业绩低于预测值的补偿方式,在转让资产的实际实现业绩大幅低于预测值时,特别是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资产转让方将面临很大的现金补偿压力,一旦原转让方失去了业绩承诺中的现金补偿能力,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在2010年之后倾向于要求资产转让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业绩低于承诺值时的补偿方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85SZ,简称“万丰奥威”)在2011年7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通过向控股股东万丰集团、自然人张锡康、自然人蔡竹妃、自然人倪伟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75%的股权。本次交易中,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进一步承诺:万丰摩轮2010、2011、2012、2013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64亿元、1.53亿元、1.36亿元、1.45亿元。
同时,也约定了业绩低于承诺数据时的补偿办法:
如万丰摩轮在2010-2013年度(即补偿期限)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盈利数未达到净利润预测数的,则在2010-2013年度的期间内,万丰奥威在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总量(如前述期间内万丰奥威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的,则做相应调整),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万丰奥威应在补偿股份数量确定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将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该等数量的股份无偿赠送给万丰奥威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万丰集团、张锡康、蔡竹妃和倪伟勇持有的股份数后万丰奥威的股本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每年补偿的具体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认购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的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四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
这种业绩承诺和股份补偿方式确保了承诺人的履约能力,无论未来资产盈利情况如何,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业绩承诺机制的应用
在2005年4月开始的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少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也采用了业绩承诺机制作为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障的一种方式,这里同样也有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两种情况:
1、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关于公司未来业绩的承诺后,约定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实现承诺业绩,非流通股股东将通过现金补偿的方式弥补上市公司(主要是流通股股东的损失)。
比如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56SH,简称“ST方源”)在2007年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许志榕承诺: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2008、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ST方源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ST方源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业绩承诺下的现金补偿存在很大的风险,在公司业绩大幅低于承诺情况下,承诺人的资金实力直接决定了其履约能力。事实上也的确如此,ST方源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2亿元。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ST方源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7亿元,两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5.27亿元。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应在ST方源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5.27亿,以履行其股改承诺。
但是数亿元的巨额资金支付压力使承诺方难以承受,勋达投资和许志榕迟迟不能履行股改业绩承诺义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及司法部门的强力介入下,一年后才履行了现金补偿义务。如果不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的配合,很可能这个承诺最终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流通股股东将遭受严重损失。
2、股份补偿
和现金补偿相比,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业绩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更多采用了股份补偿的方式,就是承诺如果上市公司未来没有实现承诺业绩,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
在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65SZ,简称“天保基建”)2007年9月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控股股东天保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天保控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了上市公司利润承诺和追加对价股份的承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市公司2007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2008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2009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
如果上市公司2007、2008、2009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天保控股将根据当年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与承诺完成净利润的比例进行追送。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天保基建实现的净利润在2007年低于10,000万元,或2008年低于11,000万元,或2009年低于12,000万元;则天保控股将根据当年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与承诺完成净利润的比例进行追送:
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但高于承诺净利润的90%(含90%),则天保控股向追加对价对象追送770万股;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90%,但高于承诺净利润的80%(含80%),则天保控股向追加对价对象追送1,540万股;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80%,则天保控股向追加对价对象追送2,310万股。本条追送条件可以多次触发,但累计追加对价股份数量不超过2,310万股。
可以看出,在采用股份追加,也就是以股份支付作为业绩低于预期的补偿方式情况下,承诺人的履行能力是有保障的,相应的交易对手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
三、我国目前的IPO审核机制与上市公司业绩变脸情况分析
我国当前的IPO审核机制下,对公司未来盈利预测的披露不属于强制性内容,但是如果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对盈利预测的信息质量都作出了严格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针对沪市主板和深圳中小板)第六十八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深圳创业板)第五十七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IPO过程中,公司不作盈利预测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公司作出了盈利预测,那么盈利预测信息就必须尽可能的客观、真实、准确,从政策制定者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这样的要求造成的后果是IPO企业不约而同地回避了盈利预测。
在IPO申请中,发行人不再对未来的盈利情况进行预测,这对证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来说,的确是减少了风险和工作量,但是对投资者而言,却增加了投资风险。只要不再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出具法律上意义上的承诺,发行人对过往业绩的操控和财务报表的粉饰就有了足够的动力。上市前“浓妆艳抹”,上市后“洗尽铅华”;次新股频频上演变脸秀似乎成了市场的顽症:
2010年度,我国共有347家企业完成境内A股的IPO,其中上市当年利润下滑10%的有60家,下滑30%的30家,下滑超过50%的1家(科冕木业,002354 SZ,同比下滑58.09%),业绩与IPO前一年持平的有70家。作为中国最优秀企业群体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刚刚完成IPO的企业,在2010年这样一个宏观向好的大环境下出现这种情况发人深思,人们有理由对这些IPO企业申报资料中提供的靓丽财务数据提出质疑。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9月14日,今年共有211家公司IPO上市(剔除7家未披露中期业绩的公司),其中,42家公司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滑,占比19.9%。中报通常都未经会计师的外部审计,如果考虑外部审计更加严格的审计调整事项,估计2011年IPO企业的年度业绩变化情况未必好于2010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依据外部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事,如果IPO企业可以回避掉未来的业绩预测,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仅凭IPO申请人提供的历史业绩来判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那么申请人就有可能通过报表粉饰和人为的利润操控实现IPO,一旦IPO完成,发行人就会逐步释放风险,还原公司真实面貌。这个时候,投资者就是看到了公司业绩变脸,也只能徒唤奈何,最多是用脚投票,弃股走人!
四、在IPO审核过程中引入业绩承诺机制的可行性
现行的监管体系下,对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即业绩变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这一规定其实过于宽松,只对上市当年业绩变脸的极端情况提出了处罚,而这种处罚无助于挽回投资者因此蒙受的损失。而且,如果上市企业蓄意避开这条“红线”,上市当年业绩下滑幅度控制在50%之内,上市第二年再大幅下降呢?这样就进入了监管的盲区,投资者的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认为,解决IPO企业上市之后的变脸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求IPO申请人对上市之后公司的业绩作出承诺,并通过提供相应的保证及业绩低于预期时的补偿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
在IPO审核中引入业绩承诺机制,要借鉴我国资产市场上,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的实践经验,设置合理、可行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和业绩补偿机制。
(一)盈利预测与承诺
对IPO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应该是监管部门进行IPO审核的关注重点,也是IPO过程中,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IPO申请人应该在客观、合理、稳健的基础上对未来2-3年的业绩作出预测,并要求保荐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就预测的依据、过程、方法及结论作出鉴证。
盈利预测应该就未来年度公司可能实现的业绩下限作出谨慎评估,以特定年份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公司净利润数额或增长幅度作出预测。就预测期来说,以2-3年为宜,年份太少,对监管部门的IPO审核和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意义不大;年份太久,不确定性太多,预测难度过大。
对于盈利预测,IPO申请时企业的董事会及当时的全体股东应当对此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就是一旦企业未来实现的业绩低于预测数据,发行上市时企业的全体股东必须给予IPO之后的投资者经济上的补偿,这些承诺及补偿方式应该经由保荐机构的审查和律师的鉴证。
(二)信息披露
对于IPO企业而言,《招股说明书》是最重要的申请文件,在其中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节中应当将现行规定中选择性披露的盈利预测相关内容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凡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并应分项披露上年经审计的实现数和本年预测数,本年预测数应分栏列示经审计的实现数、未经审计实现数、预测数和会计数。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盈利预测的说明,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存在可能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的,应加以分析说明。
盈利预测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全文完整披露该审核报告的内容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2、对于发行人董事会及递交发行申请时公司全体股东作出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盈利承诺和盈利低于承诺数据时对投资者的补偿方案、保荐机构的审查意见结论、律师的见证意见结论也应一并在《招股书说明》中完整披露。
3、在IPO申报材料的《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文件》、《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文件》、《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中应披露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关于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的审核或鉴证报告;在IPO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之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完整披露,以便投资者完整了解发行人的未来盈利前景。
(三)业绩补偿
借鉴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中的补偿办法,无论是从公平性、合理性上考虑,还是从可操作性和履约能力上权衡,我们认为在IPO的业绩承诺中,在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低于承诺时,都应当提倡使用股份补偿的办法。
1、业绩补偿方案的基础条件设置
确定业绩补偿方案,首先要设置三个基础条件:
(1)最大补偿股份额度
股份补偿额度不能是无限的,不仅因为上市公司在IPO之前公司股东(以下称“老股东”)拥有的股份是有限的,同时也考虑到如果因为业绩低于承诺老股东补偿IPO之后的投资者(以下称“新股东”)股份过多,容易导致控股权的转移,可能带来公司治理上更多不必要的困扰,这就是失去了业绩承诺机制的初衷,毕竟IPO募集到的资金是属于上市公司所有,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老股东也是希望通过IPO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业绩低于预期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引入了业绩承诺机制是为了约束发行人,避免其人为的夸大盈利预测误导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在业绩低于承诺数据时通过对IPO之后新股东无偿转让股份以补偿其损失是必要的,但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事先确定最大补偿额度。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承诺的业绩增长幅度越高,投资者会给予公司更高的股票认购价格,这时候的最大补偿额度应该高一些;如果承诺的业绩增长幅度低,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的会低一些,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小,确定的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可以小一些。最大的补偿额度应该确定在IPO前老股东持股总量的20%-40%左右为宜,最多不应超过50%。比如IPO前注册资本在1亿元的公司,业绩承诺中确定的最大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在2000万股-4000万股是合适的,最多也不应超过5000万股。
除了设置承诺期累计最大补偿额度,还应当设置承诺期内的年度最大补偿额度,这样设置的目的考虑在承诺期总体业绩完成情况较好的情况下,即使在某一年份出现业绩异常,也不至于造成承诺人的补偿过度,使补偿方案更加合理。由于设置年度最大补偿额度的目的是为了在出现暂时异常情况时为该年份设定一个暂时性的补偿金额,年度最大补偿额度可以略小于将承诺期累计最大补偿额度除以承诺年份数得到的均值。
(2)与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完成比例
业绩承诺确定了未来盈利的下限,低于这个数值,IPO前的老股东需要给IPO之后的新股东以股份补偿,这里还需要确定一个业绩低于预测值的极端数据,就是低于预测值多大幅度,老股东就需要转让出事先确认的最大补偿额度,如果业绩再低于这个幅度,也不再增加补偿了。这样设计的目的也是为老股东设定一个止损点,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进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沿用现行的盈利预测监管通行作法,在重大资产重组和IPO盈利预测披露中,都是将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作为底限,超过这个范围证券监管部门将采取严厉监管措施,那么我们这里确认的与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下滑幅度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比如,可以根据公司实际将业绩实现数低于预测值60%作为触发最大补偿额度的“红线”,只要实际实现业绩低于预测值60%,老股东就要将事先确定的最大补偿额度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新股东,我们认为这个“红线”必须在监管部门确定的50%之上都是可以的。
(3)股份转让方式及实施时间
老股东对新股东的利益补偿,采用股份补偿方式的话,一般是由作出业绩承诺的IPO前老股东向IPO之后新股东进行股份的无偿转让。在时间安排上,应该在年报披露之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之前,那么相应的确认可以获得股份补偿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也必须是在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之前。由于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而业绩补偿方案只是依据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业绩和IPO之前老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确定,实施业绩补偿的股份无偿转让基本上不会影响公司利润分配的实施。
2、业绩补偿方案的实施
设定了以上三个基础条件之后,就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详细的补偿方案。根据惯例,在计算年度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应该将之前年度的承诺数与实现数分别累加计算,计算出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以前年度补偿数额时,以其差额作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额,如果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以前年度已补偿数额,确认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额为零,也就是已经补偿的不再退回。
假设一家注册资本1亿元的企业,在2011年6月实现了IPO,如果该公司2010年净利润5000万元,IPO过程中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IPO完成之后2011年实现经利润不低于7000万元,2012年年净利润不低于85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
(2)如2011-2013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及三年承诺净利润之和的60%,即15300万元,IPO申请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将按其持股量的40%,即4000万股按其持股比例向其他股东无偿转让;
(3)承诺期满之前各年,如果当年完成承诺业绩,则当年不做股份补偿;如果当年完成业绩不及当年承诺金额的60%,则该年的最大业绩补偿股份数限定为1000万股,
(4)在承诺期满之前,如未完成当年承诺业绩,但高于当年承诺业绩60%,或在业绩承诺期满,当年业绩补偿的具体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完成比例)×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已补偿股份数
如果IPO后公司每年实现净利润情况如下:
【(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止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补偿期限内三年的净利润承诺数总和×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对应的业绩完成比例)×最大股份补偿额度】-已补偿股份数
可以依据上述公式计算2011-2013年应该补偿投资者的股份数:
(1)2011年应该补偿股份:
因该年业绩完成数据低于承诺数的60%,按年度最大补偿额度进行补偿,补偿股份数额为:1000万股
(2)2012年应该补偿股份:
当年实现净利润7200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但是完成比例高于年份承诺值得60%,补偿股份计算过程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15500-11200)/(25500-25500×60%)×4000-1000=686.27(万股)
(3)2013年应补偿的股份:
最后一年,不论是完成了年度承诺业绩,还是低于承诺业绩的60%,都应成直接采用公式计算,过程如下:
(25500-22200)/(25500-25500×60%)×4000-1686.27=-392.15
由于计算出的结果出现负值,依据规定,负值时确认补偿股份数额为零,就是2013年不需要再对其他投资者给予股份补偿。
五、结语
在IPO过程中引入业绩承诺机制是解决当前我国企业上市之后业绩迅速变脸的可行措施,有效的业绩承诺无论是对IPO的审核部门还是对投资者、发行人以及整个资本市场都是有利的,虽然我们还没有看到IPO过程中发行人以其拥有的股份为保证,对上市后2-3年的业绩作出承诺,但是也欣喜地看到部分企业开始意识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上市后公司盈利的关注。
2011年6月27日,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06 SZ,简称“大连电瓷”)“首发会后事项”再审核顺利过关,公司成功实现二度过会。二度乃至三度IPO过会,在现今市场中似乎都已不再是格外引人注目的话题。但此次大连电瓷凭借招股书中新增的“盈利预测承诺”事项,引起了投资者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大连电瓷早在2010年11月5日已实现首度过会,当时公司提交审核的财务数据是截至2010年中期数据,过会之后筹备正式发行的那段时日,需要补报年报财务数据。由于大连电瓷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间的营业利润分别为3622.43万元、7972.78万元和5166.84万元,纵向对比,2009年度较2008年度增长120.09%,2010年却较2009年下降35.19%。根据规定,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属于“发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发行部不能给批文,只能交由发审委重新审核。面对IPO审核通过即业绩下滑的窘境,公司必须给出业绩下滑的合理解释和对未来经营情况的深入分析。
根据大连电瓷于2011年6月2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预计2011年营业收入为6.5亿元,净利润为632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32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并承诺:在发行上市后,若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数额未达到2011年盈利预测的净利润数额,则由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在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以货币方式补足差额,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补偿义务。
事后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大连电瓷通过大股东承诺利润补足就能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大股东套现,实现的价值甚至可达几个亿甚至几十亿。即便不是如此,届时公司贷款或是采取其他方式,都可轻易的将差额补足,这个承诺对于公司方而言明显是“稳赚不赔”。更多的业内人士则是认为,类似的承诺协议在以往的股改、重大资产重组案例中时有出现,对于大连电瓷这样的拟上市企业而言,开创这样一种IPO业绩承诺及补偿机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全新尝试。
我们认为大连电瓷对IPO之后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虽然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比如业绩承诺期限过短,业绩低于预期时采用对公司现金补偿而不是对公众投资者股份补偿等,但是作为解决我国资本市场近两年内频繁出现的新上市公司上市之后业绩迅速变脸现象的一种探索,这种做法还是值得鼓励的。对于这一新生事物,还需要理论界、各个市场参与主体及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全力推动,以提升IPO审核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舒,杨红婕,许永龙.影响IPO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因素分析[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1).
[2]高怀庆.对我国目前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探讨[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0(02).
[3]徐星美,李晏墅.IPO公司盈利预测自愿性披露的外部约束机制[J].学海,2010(02).
[4]朱琳.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的自愿性披露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03).
[5]李昊.股权结构与IPO盈利预测自愿披露及其经济后果[J].经济问题,2010(06).
[6]闫瑶.论我国盈利预测制度体系建设与完善[J].经营管理者,2010(13).
[7]杨桐.IPO募集资金为何频频变脸[N].中华工商时报,2010-12-31.
[8]皮海洲.海普瑞变脸突显IPO制度弊端[N].投资快报,2011-5-4.
[9]许志峰.以制度创新打造投资市场》[N].人民日报,2011-5-9.
[10]阮晓琴.监管部门细化客户披露 设防IPO公司操纵业绩》[N].上海证券报,2011-8-10.
[11]段海涛.深交所专家详解IPO被否原因 成长性不足成瓶颈[N].经济导报,20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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