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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计划范文1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
以司法所为重点,调整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成立帮教小组,健全三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并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各项制度。
(1)街道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搞好协调,加强指导。
(2)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贯彻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研究解决2个以上实际问题。
(3)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4)安置帮教办公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公示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帮教措施
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自接到释放和解除劳教通知之日起,就对其建立个人档案,明确帮教人,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1)安置帮教办公室为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建档率要达到90%。
(2)认真查找人户分离和下落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减少脱管漏管,当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70%。
(3)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要回访,并作好谈话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4)对外出打工人员的帮教,要掌握其去向,摸清其动态,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亲属联系,电话联系等,在重大节假日等特定时间亲自上门,对其帮教,做到无空白点。
(5)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对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和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工商部门减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费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要达到90%,就业安置率要达到7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安置帮教工作计划范文2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10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
安置帮教工作计划范文3
一、认真指导,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迎接2014年“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启动工作,在“五五”普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乡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乡“六五”普法规划》。配合乡党委、政府各个阶段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逐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一年来,在乡文化长廊编写法制宣传专栏12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4次,发送各种法律宣传资料600余份,受教育面达1200余人,针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和事件,做到边宣传边整治,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为推进依法治乡工作进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化解社会矛盾。一是进一步加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指导和管理村级调委会工作,全乡有乡级调委会1个、村级调委会9个、有调解员54人。二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纠纷矛盾处理在萌芽之中。完善了早发现、早排查、早报告和及时调处的调处反馈机制,做到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变,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如2014年3月份,乡河口村洞下村民小组村民因遭受2009年“7·3”特大洪灾,该组村民大部分耕地农田座落在河口电站库尾,由于受河口电站大坝拦水影响,河水稍涨村民耕种的农田作物就被洪水淹没,造成减产或绝收,曾三次到电站关闸,致使电站停产、该村民小组二次组织十几人到乡政府要求对事件要作出处理。司法所接到该纠纷后,及时组织电站老板和村民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提出方案,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并同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于调解及时,预防了矛盾激化和集体上访事件,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一年来,乡、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5起,调解成功的74起,调解成功率达98.67%,挽回经济损失6.44万元,防止集体上访事件4起55人次。三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坚持专项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做到村级每周排查一次,乡级每十天排查一次,并将排查结果每月及时上报到县主管局,对已排查掌握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采取驻村工作组包干,明确专人负责调处,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无缝对接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和谐稳定,今年初,司法所根据年度目标管理,强化领导,因人施教,安置到位,为帮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克服和防止重新犯罪行为,始终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工作方针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为帮助其顺利回归为根本,以加强衔接、帮教、安置、管理为重点,实现了放出有人接、接回有人管、无业有人帮、创业有人扶的要求。2014年主要抓了:1、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全乡五年内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16人,做到了人员清、数据准、去向明;2、建立了一个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基地,对符合基地工作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尽量安排在基地就业。到目前为止基地就业人员1人;3、通过走访回访、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帮教,通过教育,进一步激发他们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4、成立帮教小组,开展“二帮一”的帮教活动,即一名刑释解教人员由一名乡干部、一名村干部进行帮教,签订连心书,采取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帮教措施进行帮教;5、对外出打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跟踪,掌握去向和具体情况;6、对符合农村特困户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和家庭,协助办理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积极做好“无缝对接’’工作,及时发放刑释解教回籍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并同时开展安置帮教;8.对重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尤其对二次以上犯罪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重点跟踪管理,落实帮教责任制。司法所对所有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了一人一档登记管理,乡、村二级对帮教对象从精神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做到了刑释解教人员有地方落脚,有工作可做,有技术可学,有专人帮教,不脱管、不失控、不漏登、全年未发生重新犯罪人员。
四、深挖案源,强服务。为抓好法律援助这一工作,该所首先健全和完善了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建设,落实了各项制度,同时结合把“对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援助”列入民生工程的有利时机,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扩大公众知晓率,拓宽法律援助案源,使更多的弱势群众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为群众提供全面更好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共完成法律援助案件8件,接待法律援助来电、来访、来信咨询登记75件。
五、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按照县司法局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该所在2014年12月在接受6名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举行了入矫仪式,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参与公益劳动,并建立了一人二档的档案资料(即服刑人员档案和服刑人员监管档案),有工作台账。到目前为止6名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良好,认罪服法,未发生漏管、脱管现象。
安置帮教工作计划范文4
社区2017年平安建设工作计划(一)
今年,我们社区坚持以十七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上级部门综合治理和创安工作意见的精神,以保一方平安为目的,以创建平安社区为载体,积极推进依法治社区的进程,紧紧围绕以洋山镇为中心工作,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积极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搞好安全文明活动,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社区创造安定的环境。以下为我们社区20XX年平安建设工作计划:
一、切实推进平安社区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镇综治办和镇党委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综治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本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将社会治安管理、平安建设工作列入社区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推动平安社区建设的开展。努力形成全体居民参与综治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认真开展五五普法教育活动。
今年是五五普法第四年,我社区将结合综治宣传月,利用社区宣传栏、科普画廊、标语等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居民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稳定工作机制和制度,真正形成书记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矛盾调处的重点放在可能引发和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上,依法妥善地处置,确保社区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稳定。
四、不断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整治社区及社区周边治安环境。
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重点防范工作,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同时加强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热爱生命、珍惜时光、拒绝网吧、做文明学生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绿色网络学习活动,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和防范活动。以社区网吧劝导队为主,依靠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防止网吧等对少年儿童的侵害,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形成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综合治理和平安社区建设工作是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社区综治工作,不仅是维护社区秩序的需要,而且是保一方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大事。我们将进一步认识平安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做好社区综合治理和平安社区建设工作,切实维护社区的稳定。
社区2017年平安建设工作计划(二)
XX社区地处六合城区中心,商业繁华地段。辖区内现有米巷小区,长江新苑,河滨花园,金宁广场,永宁雅苑五个规模较大的小区组成,面积1、2平方公里。居民住宅楼48栋,住户2530户,常住人口7425人,流动人口662人,辖区单位12个,有志愿者队伍10支130人。党总支下设七个支部,共有党员54名,离退休党员13名,生活困难党员3名。
今年以来,我社区将按照街道党工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五星级社区创建工作为抓手,坚持以明确的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阵地建设,强力推进我社区平安创建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各项综治制度。
在街道综治办的指导下,社区成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社区书记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社区小组长、两委委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平安创建的具体事项,同时,社区成立了治保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整个社区划分为4个治安小区,实行社区干部包片区治安制度,每个片区有一名小组长具体负责各小区的治安工作。建立社区干部、小组长、小区治安员的三级治安防范网络。
二、创新载体,全力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
以创建五星级社区为载体,努力打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充分发挥社区综治社工、治安志愿者、居民小组长的力量,每半月对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出现的矛盾,社区干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现场不能及时调解的疑难矛盾纠纷,带回社区调解室,由社区组织调解,仍不成功再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综治中心调解。上半年,社区调解工作小组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7次,接待群众3批14人次,受理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调解成功率为100%。
三、强化措施,扎实开展群防群治。
由于我社区地处城中心,侵财性案件高发,又被列为市文明创建示范点这也是我社区平安建设的一个重点。我们将努力做到:一是针对4个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我们积极与物业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协调管理。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对小区的安全、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和登记。二是对无物业管理的2个住宅小区,由社区保安和治安志愿者佩带袖章,按时在所负责的区域内进行巡查,禁止收破烂人员和流动摊贩进入,尤其是对流动人口、外来人员、流动商贩进行询问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与社区干部和片警联系解决。保安、治安志愿者实行每周一次例会制度,汇报各小区的巡查情况和治安防范情况,对各种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三是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员管理。针对我社区地处城中心,门面房较多,我们将与社区民警不定期进行检查,建立了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档案,与出租房主签定治安保证书,使社区管理到位,确保了其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减少了治安案件的发生。四是广泛开展治安模范小区的创建活动。为了认真做好平安社区的创建工作,计划五月份对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摸底调查,在各个小区开展创建治安模范小区活动,每个社区干部按照网格化分工负责1个小区的创建活动,与各小区的物业公司及时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社区干部与社区民警配合,经常深入到小区,监督检查治安防范工作,使每个小区的停车棚都有专人看管、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做到楼房有人管、院落有人护、大门有人看,确保治安防范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平安创建的认识。
我们将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采用法制宣传栏、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防火、防盗、反、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等方面的知识,针对不同年龄和人群,组织他们进行法律培训。在5月份的综治宣传月中,我们将邀请街道司法所的干部为居民进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律知识讲座,组织社区文艺队参加平安创建宣传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使居民的自我安全意识、家庭法律意识、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罪犯的能力有所提高。
五、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为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社区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与他们签定帮教协议书,每季度定期对他们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及工作状况,通过回访谈心消除他们思想上的顾虑、鼓励帮助他们尽快就业,对一时无法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积极主动地为其办理低保使他们处处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目前社区7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均已得到落实。将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不足,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巡逻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组织,整改突出治安问题,化解不安定因素;把落脚点放在减少发案上,增强居民群众安全感上。认真履行保一方平安职责,全面提升平安社区创建水平。
社区2017年平安建设工作计划(三)
2017年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为认真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艰苦性和复杂性,克服麻痹大意和松懈性。以减少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强机构队伍和法制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做到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围绕和谐、平安主题,加强我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我辖区实际,现将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由社区书记亲自抓总负责,综治专干具体抓,并和驻区各单位进行紧密联系,齐抓共管,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安全宣传力度,定期办好安全宣传黑板报。并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二、协助配合各部门、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每月定期对辖区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摸,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大社区安全检查力度,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院落、小区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发生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如社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管理以及夏季防汛工作,防止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无群死、群伤事件,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认真开展创建安全示范社区、平安小区的活动。抓好社区个院落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守楼护院。大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的投入,减少各类可防事故的发生,为打造平安建设作出贡献。坚持以防为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收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和谐社区生活环境。
安置帮教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安置帮教工作计划范文6
(二)健全居委会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利用法制夜校、集中学习、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强化居委会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居委会干部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居委会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三)开展社区法制宣传“十个一”活动。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室,设立社区法制宣传专栏,有一个法律图书角,有一张便民服务卡,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给外来暂住流动人口一封信活动,设立每周法律一题,制作一张法律进社区时间表,坚持每季度上一堂法制课,组建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
(四)认真做好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以社区法律服务室为平台,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纠纷调解、民事、经济案件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加强社区普法网络建设,设立楼道普法宣传员,组建一支社区普法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普法活动,并做好普法骨干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居民知法、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暂住人员的法制教育,每年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5次,社区常用法律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各种普法活动资料齐全。
(五)认真开展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社区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健全完善居民自治、居委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将社区各项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畅通居民参与管理和监督社区事务的途径,落实基层民主各项制度,不断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居委会依法管理、居民依法办事。
(六)健全社区调委会、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工作资料齐全。加强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尤其是群体性纠纷、易激化纠纷的调处,全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年无纠纷激化和民转刑案件发生。加强两劳解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帮教工作档案,落实帮教措施,定期帮教,全年无重新犯罪现象发生。加大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随时掌握和上报法律援助信息,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大治安防范工作力度,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社区进城务工人员、暂住人员的管理,加强社区治安防范组织、技防设施建设,确保社区治安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