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买卖合同违约金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买卖合同违约金范文1
庞某与许某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一直有木材生意往来,这期间双方交易总额为73860元,其中6660元的交易是许某的儿子许某彬许某签名确认,其他均是许某亲笔签名确认。2011年3月17日,许某支付货款40000元给庞某,尚欠庞某货款33860元,当天许某并向庞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我许某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止拉到庞某衫条、红板、方条共肆万捌仟元正(¥48000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结清,如超过壹天,每天违约金捌拾元计算(80元) 此致 欠款人:许某 2012、10、12 。 以上2011年3月17日欠据 已到2012年10月12日”。许某实欠庞某货款33860,欠条中的欠款48000元,包含了货款33860元及利息14140元。期限届满后,许某没有依约向庞某支付货款,庞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支付货款48000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庞某。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许某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庞某提供的交易清单佐证。庞某向许某提供木材,许某向庞某支付对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庞某已实际向许某提供木材,许某亦应当全面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2012年10月12日,经双方结算,许某尚欠庞某款项48000元(48000元里包含了货款33860元及利息14140元),庞某起诉要求许某支付欠款48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庞某要求许某自2012年12月30日起支付违约金每日80元的诉讼请求,许某辩称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利息计算。法院认为,许某迟延支付货款,给庞某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虽然双方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每天80元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法院调整认定,以所欠货款338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较为合理。遂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支付欠款4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3860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原告庞某,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许某负担。
【评析】
买卖合同违约金范文2
据介绍,当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是卖家尚有贷款未还清,而买家需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此类交易也相对较为复杂,故在此主要针对这种情形进行详细分析。
力求精准的数字
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有些数字是不能出错的,否则会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
首先是房价。也许会有很多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房价怎么会出错呢?但现实中的确有人愿意出错,而且是明知有错也要将错就错。业内人士解释说,目前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到众多税费,少数人出于逃税考虑,不惜采用非常规手段,如“做低”房价,签“阴阳合同”来达到目的。其好处不言而喻,卖家可以减少个税、营业税等支付金额,而买家也能达到降低契税的目的。
但这样做虽然利己了,但同时也会“损己”。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表示,“做低”房价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存在,就卖家而言,万一交易过程出现变化而导致交易中断,那么要追回合同以外部分房款,可能会花费很大的精力;而对于买家来说,由于“做低”了房价,在日后换房出售这套房产时,会被征收更多的个税。
另外一个数字虽然不会直接出现在买卖合同中,但如果忽略了它的存在,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即签约人数。律师表示,若为共有财产,则应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都须同时到场并签字盖章,或者需卖家出具由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以免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交易时间松紧适度
在交易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束交易,力求将各个交易环节衔接得非常紧凑。专家表示,在办理各项手续时可以这样做,但在合同中,却不必将交易时间控制得过严,以免带来不便。
专家举例说,如买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如果手续齐全,完全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由于手续问题,可能会存在补办手续的情形,这样申请过程肯定会延长。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将申请按揭贷款时间限制在7天之内,会有可能会因为补办手续而延长,这等于买家违约。
专家表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一般有两个时间节点需要注意,即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时间,以及办理过户手续到交房之间的时间。一般说来,前者为35-40天不等,而过户到收房之间的时间间隔为15天左右。
还有一个时间比较重要。对于买家来说,可能因为一些意想不到的原因,比如信用记录有瑕疵,将导致该买家无法获得足额贷款。比如张先生购买一套二手住宅,向银行申请100万元的按揭贷款,但是银行发现其信用记录中有不良记录,因此只批准80万元,那么对于张先生来说,他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另行筹措20万元的购房款,那么这段时间到底应定为多少天?记者了解到,有不少房产经纪人将这段时间约定在一周之内,而不少对此不明就里的购房者也同意了这样的做法。但专家表示,其实碰到这种情形之后,很多买家是无法在一周内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的,因此建议将时间再延长一些,如延长至办理过户手续时补交差额部分,筹款时间可延长至三个星期,这样可给买家留下充足的时间进行补救。
此外,还有一个时间不能忽略,即户口迁出时间。虽然目前户口管理制度做出了调整,即在卖家户口未迁出的情形下,买家可以将户口迁进来。但是考虑到动迁可能会产生补偿,还是要求卖家尽早将户口迁出为宜。一般情况下,可在合同中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的20天内办妥原有户口迁出手续,或者约定在交房之前办妥。
至于违约期限超过多长时间便可单方面自动解除合同,目前比较常见的是10天或者15天。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这个数字一定要引起充分重视,因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后,还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如大多数合同中都规定违约方必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额高低有度
违约金是不是定得越高越好呢?其实不一定。
上海德佑地产签约部主管奚玉传表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会针对逾期付款、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交房等行为,都会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从自身角度出发,将对方违约责任定得越高对自己越有利。比如卖家可以要求买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定为每逾期一日,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这比央行规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要高得多,有些甚至高达千分之五,这就更高了。这样的标准是不是对自己很有利呢?其实不然,因为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对等的,如果买家要求卖家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那么,卖家同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家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对违约责任约定得过低,则有可能产生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的尴尬局面。有律师告诉记者,有些带租约的房产出售之后,卖家没有处理好与租客之间的关系,交房之后租客并不愿意搬走,而又因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承受,因此有卖家便甩手不管,宁愿支付违约金。但这却苦了急于拿到房子的买家,因为他想要的是住房,而不是金额并不多的违约金。由此可见,将违约金确定在合理范围内,既能对买卖双方形成约束,有不会造成过重的负担。
由此可见,如何约定适度的违约责任,也是买卖双方需要注意的。专家建议,对于逾期付款、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交房等行为,可约定每日按照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来支付违约金。如一套总价值100万元的二手房,晚交房一天,将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这对卖家来说,还是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而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违约方应该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确定为总房价的20%。“这是法院可能支持的最高上限。”奚玉传说。因此专家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之后违约金时,一般以20%为最高上限。尾款多少灵活确定
尾款到底应该保留多少?专家表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往往有留有部分尾款,用来保证结清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以及物业管理费,同时还能对赠送的装修部分以及家具、家电的完好等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那么尾款到底保留多少比较合适呢?
奚玉传分析认为,如果是毛坯房,保留1万元的尾款就够了。因为毛坯房尚未经过装修,交易过程中涉及不到装修,也没有家具、家电等,只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水、电、煤气费以及物业管理费,因此保留1万元的尾款足以应付得过去。
买卖合同违约金范文3
2001年10月8日上午10时,吴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车主李某应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车,返回水边后(双方住所),于10月16日交付车辆。车价款为96800元,吴某当先付定金50000元,待交车时定金抵作车款,且一并付清余车款。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迟延交车和迟延付款约定应每天罚款100元。而且若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之子驱车前往广东送货,吴某为检验车子的新度状况,亦跟车去了广东。10月9日,当车行至广州附近一加油站旁边时,因修路堵车,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使该车与前方的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的轻微撞车事故,车头受损。李某之子当时就将该车放在附近一家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吴某返回水边。2001年10月30日,李某将车子交付给吴,吴某同时付清了余车款。第二天,吴某在运费中因发动机出现故障而使该车停在路上三天,货主要求吴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后经检查,结果发现是李某的车子在撞车后发动机尚未完全修理好,出现没管漏没的情况。
吴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和每日罚款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50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确认吴某与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李某支付吴某10000元违约金,并支付每天罚款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500元,赔偿吴某经营损失5000元。
[点评]:
1、本案中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货车受损应由李负责。货车受损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这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故应由出卖人李某承担。
2、李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日100元的迟延履行罚金。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李某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责任可以并用。但应该引申的是,由于违约金法则和定金法则不能同时并用。本案在审理中只适用了违约金法则,未适用定金法则,若吴某要求李金根双倍返还定金,则不能支持。依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适当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买卖合同违约金范文4
一、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及其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体现
在探究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它的前身和出台过程。②早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前身)时,就在该法第84条规定了利息的问题:“如果违约行为包含迟延付款,卖方有权对买方迟延支付的金额,按卖方营业地,或在其没有营业地的情况下按其经常居住地的官方贴现利率再加1%,收取利息。”后来负责起草公约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UNCITRAL)在1976年1月的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的公约草案第58条即是对上述条文的演绎:“如果违约行为包含迟延付款,卖方有权对买方迟延支付的金额,按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官方贴现利率再加1%,收取利息。该利率不得低于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无担保短期商业信贷的利率。”在1980年4月8日的UNCITRAL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关于利息的讨论再次被提起,参会的大多数代表认为支付利息的义务不应是单向的,买方也有权对卖方逾期支付的款项收取利息。在UNCITRAL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将利息问题从损害赔偿部分分离出来,单列一节,规定于第73条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70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公约草案第70条在公约正式文本中变为第74条损害赔偿)公约草案第73条最终被各国代表投票通过,后来在公约正式文本中变为第78条。公约的起草人是这样解释公约第78条的内容的:“不同国家法律体系有关利息制度的差异,使得制定一个明确具体的利息条款过于困难起草者旨在使公约至少包含一个关于利息的条文该条的前半部分确立了迟延付款的一方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后半部分则是考虑到了一些法律将利息纳入违约损害的范畴,指出受损害方也有权依据第70条(即公约第74条)主张损害赔偿。”①从公约第78条的诞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出:1.利息条款最初含有确定利率的规则,最终只确立迟延付款者支付利息的义务,不再包含确定利率的规则。2.利息条款是从损害赔偿条款中分离出来的,当事人仍可依公约第74条损害赔偿条款要求迟延付款方赔偿其利息损失。3.利息条款曾是单向的,只针对买方,后被立法者修改为双向的,任何一方迟延支付任何款项均可能产生偿付利息的义务。公约第78条最终采取的这种立法模式,是一种理性的折衷方案:首先,欠款利息从性质上说还是属于违约损害的范畴,这一点从以上公约起草者的解释就能看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处理的。UNCITRAL把利息条款独立于损害赔偿条款之外的目的在于使其不受公约第79条免责条款的限制,逾期付款者即使主张存在不可抗力免责,也不能免除支付利息的义务。有学者还认为公约第78条仅在付款方可援引第79条免责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意义,否则索赔方完全可以直接援引第74条损害赔偿条款,将利息作为一种违约损害向对方主张,赔偿金额即是丧失可用资金造成的损害,这样就能适用索赔方所在地的利率,从而避免适用第78条所导致的利率的不确定性。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欠款利息也被归入违约损害的范畴。既然属于一种违约损害,结合本文引言部分对资金成本的论述,收款方在这种情况下所受的损害应为其筹集和使用这笔款项带来的资金成本,计算该成本所需的利率应当为收款方所在地筹资的相关利率。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收款方通常为卖方,公约利息条款草案规定“卖方营业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利率”是符合上述法理的。其次,UNCITRAL最终摈弃了利息条款中的利率标准,是因为这是一个过于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多种利率(包括不同期限,不同性质,不同币种的利率)的适用,因此公约起草者最终决定把这个问题交给国际私法规则去解决。具体在我国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案件中,按照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会得出什么结果呢?这种结果是否符合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条,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直接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又没有作出选择的,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即确定准据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关于何地法律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体现的“特征性履行”的规则和原则,③买卖合同通常以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为最密切联系地,④这与公约第78条草案中“卖方营业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利率”的规定也基本相符。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大国,卖方营业地大多在我国,确定卖方营业地利率时,往往需要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文的阐述,主要是适用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两个规定之间存在共通点,也就有了比较研究的基础。
二、公约第78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的差异评述
在了解公约第78条的原理的立法过程后可以看出,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与其有几点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是单向适用的,仅针对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形设置;而公约的规定是双向适用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钱债务,对方都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第二,买卖合同解释规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公约的规定没有惩罚色彩,前文已有分析,公约第78条的立法原意是弥补收款方丧失可用资金所致的损害,并不是惩罚付款方的违约行为。第三,公约将利息独立于违约损害,从而使违约方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仍有义务支付利息;而买卖合同解释将利息定性为逾期付款违约损害,逾期付款方仍可援引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主张因不可抗力免除其赔偿对方利息损失的责任。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和公约第78条的第一点差异,从公约第78条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也历经了一个从单向适用到双向适用的完善过程。从立法技术上看,显然是双向适用更为周全。在买卖合同订约阶段,付款义务主要集中在买方,此时卖方独占付款请求权。但进入履行阶段乃至产生争议时,付款请求权(包括偿付、退还款项等请求权)就有可能转移到买方,一个常见的例子就是卖方瑕疵履行后,买方享有减价或退款请求权。如果卖方不能补救其货物上的瑕疵,买方对多付部分的货款可以请求卖方退回,同时可能要求卖方支付退款日之前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法援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那么退款利息的利率标准就成了问题。我国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解决法律适用的障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①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美国公司,本案买方)与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公司,本案卖方)订立了数个买卖合同,约定欧纺公司向恒卫公司采购一定数量的床单套。合同订立后欧纺公司预付了货款,但恒卫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欧纺公司遂诉到法院,要求恒卫公司退还未交货部分的货款,并从预付货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欧纺公司预付全部货款的情形下,恒卫公司未按合同数量交货,至少会给欧纺公司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其损失后果相当于逾期付款。1999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欧纺公司仅要求恒卫公司承担相应贷款利息不违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据此,两级法院支持了欧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卖方恒卫公司退还部分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判决是在2011年作出的,当时买卖合同解释尚未开始实施。但即使发生在买卖合同解释生效以后,本案也无法适用该解释第24条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因为该条是单向适用的,不能作为买方要求卖方偿付利息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在解决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采取了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方法,认为卖方不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会给预付货款的买方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其损失后果相当于逾期付款,因此可以参照《批复》的精神支持买方关于预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解决买方请求卖方支付欠款利息时的利率标准问题,扩大解释《批复》不失为一种方法,因为《批复》并没有把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限定在买方。然而,这条路径也不能真正解决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障碍,原因在于:《批复》规定的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案件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利息损失,也就是本文开始讨论的资金成本问题。根据现行合同法,违约金责任是双方约定的结果,而违约损害无需约定,是一种法定责任。而《批复》与从前的经济合同法一脉相承,混淆了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不宜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却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案件。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其实就是对《批复》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二者都用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表述,利率标准都是参照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或罚息的利率。但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没有混淆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损失,与现行合同法保持了一致。再贷款利率加1%后仍低于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其原因在于前者没有营利性,是纯粹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短期商业贷款利率又低于中长期商业贷款利率。公约第78条在起草阶段曾考虑过使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加1%或无担保短期商业贷款利率,在我国这两者一般都不高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大体上就是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基本成本。相比之下,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的利率标准最高可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①明显高于资金成本,具有显着的惩罚性。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采用罚息利率的主要原因,按照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继承和延续,也是为了提高违约成本以维护市场诚信,在融资难的市场环境下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②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遵循损害弥补原则,或完全赔偿原则。③另外,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违约损害的,违约方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以上规定说明,我国目前并不支持惩罚性违约赔偿责任。既然资金成本可以用同类贷款利率来衡量,那么在贷款基准利率上加收30%至50%的罚息利率,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确定的标准,就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和公约第78条的第三点差异,即利息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从前文论述的公约第78条诞生的历程,可以看到该条最初也把利息归入违约损害的范畴,但在修改的过程中,参与讨论的各国代表认为,如果在一方遭遇法定履行障碍时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导致排除另一方附属权利(collateralrights),如利息请求权的结果。④为此公约为支付利息的义务单独设置一节,独立于损害赔偿部分。这种观点其实来自于相当一部分西方法律制度,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第7.1.7条(免责条款)第(4)项规定,本条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停止履行或对到期应付款项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第7.4.9条(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一笔到期的金钱债务,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支付自该笔债务到期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而不管该不付款是否可被免责。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将逾期利息明确定性为“逾期付款损失”,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利息没有被排除在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之外。我国是否可以考虑借鉴上述国际公约和国际示范法的规定,把利息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呢?要移植一项法律制度,应当考量本土法律和社会环境对这项制度的需求和接纳程度。首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他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17条和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免除自己的付款
买卖合同违约金范文5
简单买卖合同范文1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二、品质保证:原厂包装、原厂标准。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公司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
四、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
五、产品保修责任: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主机保修24个月,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除外,保修期满后供方负责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有偿维修。
六、付款方式:货到当日内支付总额的80%,十日内付清其余20%。
七、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每延迟一天需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需方于付款之日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买卖合同范文2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二、产品质量与质保
1、质量标准:
2、质保期限:
三、检验/验收标准、方法
按国家标准与方法。
四、产品价款与结算方式
1、产品总价款为 元(大写: 圆整)。
2、结算方式:
五、交付与运输
交付地点:
运输方式与费用: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买卖合同范文3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买卖合同违约金范文6
卫浴买卖合同范文一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 买方取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
第四条 安装:安装方式:(卖方安装 / 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为: ,安装费用由 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第五条 验收:对于卫浴洁具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 日内共同验收安装工程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 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交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卫浴洁具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
准。
买方: 卖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卫浴买卖合同范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卖方送货 / 买方取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
第四条 安装:安装方式:(卖方安装 / 买方自装);选择卖方安装的,安装标准应符合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装费用由 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第五条 验收:对于卫浴洁具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卖方
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选择卖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 日内共同验收安装工程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返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 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交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卫浴洁具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包修期限为 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卫浴买卖合同范文三第一条 商品名称 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确认您所报来的商品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及数量后再签字。如有不明之处,务请当面问清,以免发生纠纷。单位: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交货及安装: 交货方式:(送货 / 送货安装 / 买方自提);交货时间: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选择送货安装方式的,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安装条件,安装标准及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卫浴洁具的规格、颜色、品牌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 / 安装)时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有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_________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双方约定以第________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元 ( 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交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货或提货的,每超过一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二)卖方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日的,除按前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
(三) 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和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