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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1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课题“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湘教通[2012]401 号)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由民商法学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我国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们大多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法学专业基本上是建立在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设模式和规范之下,与原有的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故此,基于对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构法学专业理念和机制已经是当务之急。
二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意义
第一,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关于科教兴国战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较为困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要求下,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足更加凸显,能否较好地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建设、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相对于专科时期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专业建设目标、建设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建设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我国法学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顽疾和诟病,这显然不符合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为本科专业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我国“软实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则虚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缩;文化之不行,实力必疲软。教育是增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血液,它循环于国家的整个躯体。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要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如果法学专业大学生经过数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致使理论难以联系实际,知识难以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这是解决当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实际问题的需要。根据早先的调查,例如,根据《2009 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2013 年麦可思研究院对20 多万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出了最难就业和最好就业的10 个专业。一些专业连续多年出现了就业偏难、毕业生薪资偏低的情况。其中,动画、法学等专业连续三年被亮红牌。[1]可见,“就业难”成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心头的一块大石。从实现角度来看,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就业问题。如果高等学校培养出的法学专业大学生欠缺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其结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论该报告的数据是否精确或客观,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根据有关调查,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在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实践能力更被看重。可见,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于实现就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这是为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 多年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非常迅速,招生和毕业人数翻了数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一方面表现出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相对过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却招聘不到合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未能引进法官已经多年,现有法官的案件审判案件数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负。故此,培养和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合格法学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法学专业建设理念重构的几点思考
(一)在坚持法学基础教育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如何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应当不是一个新话题,许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和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确立“生本关怀”培养理念,激发大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积极开发并利用高校专业教育教学资源;加大高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力度,构建校内外一体化实践教育体系;有的学校通过加强学校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加强实习学生的锻炼来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学院与多个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机构开展了实习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有的学校通过大学生社会调查来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湖南农业大学曾组织学生在对张家界贫困山区贫困儿童情况的调查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有的学者和学校则主张或践行“五位一体”的教学方法来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五位”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主要内容,具体应包括交流、查阅、写作、调查和思辨五个方面,“一体”则指实践性教学模式应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为体)。[2]
(二)实现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间的有效互动
“重理论,轻实务”一直是我国大学教育的重要特点。纯粹的理论学习不可能造就具有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条如何有效地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如何将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就业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之间如何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来提升就业能力,反过来又通过社会实践能力激发和促进就业能力,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通过理念的转变和机制的改革,发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潜质素质,让法学专业学生从单一的专业知识学习中解脱出来,从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中解脱出来,让学生既掌握了本专业知识,又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社会知识,并且在法律思维、学习方法、表达技巧、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三)突出法学专业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实践
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专业能力、通用技能、个人品质、职业规划能力。[3]可见,专业能力构成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部分。许多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的重要借鉴。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决定了其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必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基于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考量,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也应当随之与之相适应,提供合适培养路径和方法。譬如,美国的法学院以“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为其主要教学模式,发展并运用“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argument exercises)。为了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4]因此,这种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和路径提升和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结语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实践新时期法学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培养方法、理念和机制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长期的整体工程,一些深层次的理念和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当然,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不仅要解决教育理念、教育教学体制和市场导向等问题,也要加强高校及其教师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方面的引导,丰富实践教学资源,拓展教师的实践教学视野,真正实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强师生的双趋双动,互趋互动,形成新型的教与学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途径是多样的,这有待于我们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传统文化精华也可以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够更好的促进就业。[5]这是从“厚基础”的角度提出的路径,不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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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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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151 — 03
“法学院距离法院到底有多远”,这无奈心酸的一问,折射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实,从2002年开始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一缺憾,然而不少法学院校开始步入另一歧途,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大量删减司法考试考查范围之外的法学课程。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本文将从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的背景入手,进而分析出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所在,最后将对如何构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略陈管见。
一、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之背景分析
众所周知,法学专业再也不是热门专业或者就业时的紧缺专业,就业难、找工作难成了学生和家长共同的心病,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已成为整个社会十分关心的问题。据《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1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93.3%,最低的是法学86.7%;在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中,法学排名第二。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意味着法学教育“产品”的滞销。在劳动用工市场化的今天,法学毕业生“滞销”动摇了法学教育兴盛的根基。那么,法学教育出现困境的根源是什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无非有两大理由:第一,供过于求;第二,质量不符合要求,这两大“滞销”理由也恰恰反映出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现状。
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可能从事法律实务,亦可能从事法学教学或理论研究,然而当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连就业尚存在问题,何谈从事法律实务、教学或科研工作。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学本科教育身处窘境之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校期间,法学学生如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不仅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更重要的是将会有更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前景,因此,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证于一体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较大,通过率一直较低①,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学毕生都很难理解,为什么经过了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仍然很难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面对社会的种种质疑,身处尴尬境地的法学院校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开始将就业难归咎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法问题,开始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攸关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甚至有些学者之间也相互进行论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持续不断,观点难以统一。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司法考试原本只是选拔法律专门人才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已成为法学毕业生检验其法学专业功底的考试,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端
首先,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司法考试命题的低水平”???势必降低法学教育的整体层次,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教育有自己的任务和目的,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其唯一目的,甚至对于培养法学研究人才的各类法学研究所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根本不是其教学目的。“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导向,无疑降低了对法学教育的要求,也使各类原本有不同定位的法学院系被同质化,甚至有沦为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之虞”。从题型上看,我国司法考试的客观性命题有450的分值,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5%,而最能考查学生综合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分析能力的主观题仅占了25%;从考查的知识点看,单纯的记忆性法学知识占有相当多的分数,以至许多记忆力好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经过短期突击式复习,也能屡屡轻易得手;从考查的学科数量上看,我国司法考试可谓全球之冠,有14门法学科目之多,过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试,使得命题考点极其分散,以致许多学科的命题一直停留在浅尝辄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学者称司法考试仅仅是“匠人考试”。
另外,在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法律条文极易通过网络获取,单纯讲授法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已不再重要,而司法考试过多地注重考查法条知识,此种检测方式日益受到质疑。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因此,司法考试高度依赖标准化命题的方式,使得“背功”能力强的学生在考试中战无不胜,而把那些具有良好素质、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优秀法学人才拒之门外,司法考试的此种模式长期实行下去,不仅背离了考试的目的,同时将会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久远的不利影响。
其次,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导向,显然是在提倡应试教育。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应同时具备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以及评价各种问题的能力,从而能够主动地,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创造性地司法。无论持不同观点的人是否承认,一旦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那么,整个教育的应试性势必居于突出地位,“司法考试不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一切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在实际教学中势必会被弱化,而应试技巧方面内容的讲授,则会占据教学的重要地位。也许有人会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可以使其避免成为应试教育的产物。但是,只要将考试作为目标,无论如何调整考试范围,也改变不了教学工作围绕考试结果展开的命运,应试教育的模式就不可改变,毕竟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方向。“假若未来司法考试作为职业准入规制手段,特别是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角色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那么,它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会愈加深重:它会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远离具备真才实学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目的;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为了保持毕业生的高比例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而有意忽视当下社会对法律服务做高度专业化和多元分层的要求”???。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对法学本科教育是灾难性的,有悖于大学教育的本质与初衷。
最后,从性质上看,司法考试仅仅是“选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的资格考试,而不是法学思维分析能力和理论素养的考试,法学教育所具有的多功能性是司法考试所无法比拟的。法学教育具有“传递与创新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众多功能与价值,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上,较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而司法考试不具备像法学本科教育那样全面的功能,其只能考查出学生的部分法律应用能力,无法检测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司法考试不应动摇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以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不科学的。
当前,一些法学院系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其通过率作为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之一,甚至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把教学重心转移到与其有关的课程上,以司法考试大纲为蓝本修改与制定教学计划,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增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课时量,削减小部门法的课时量,取消部分与司考无关的课程,为追求好的考试成绩,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亦注重司法考试题型的练习。更有甚者,部分法学院校力求通过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来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在招生中作为优势进行宣传以求获取优秀生源。在此种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的学生必然会在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司法考试分数比例高的科目,对于分数比例低的科目则会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尽量少花或不花时间学习。因此,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虽培养了学生的应试与记忆能力,但加重了学生参加考试的功利色彩,降低了学生扩展阅读法学专著与论文的兴趣。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学生法学知识框架的构建,导致法学基本功不扎实、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削弱法学素养的培育。
三、建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良性互动关系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也不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纯粹的司法考试制度难以实现国家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通过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规律与本质,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考试重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联结好与法学教育现状的关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一)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
1.以司法考试为契机,顺应时事,重新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为职业教育说;其二为精英教育说;其三为通识教育说。???笔者亦认为,鉴于法学教育的分层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更为妥帖,而不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其目标。遍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都非一个阶段完成,其共同点在于都将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前者主要培养学生在人文社科基础上构建法学的知识体系,后者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无论如何,优秀的律师或法官是无法直接从法学院校中生成的,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或法院中长期磨炼,法学教育对于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确实鞭长莫及、有心无力”。毕竟不是所有法学毕业生都能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工作,事实上,我国大部分法科生都未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对法学毕业生的需求逐步多层次化、多类型化,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应满足毕业生即将从事多种不同工作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之客观要求,而不应只是盯在过关司法考试的需求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具有教授或培育“信息型知识、言辞文书技术、法律方法和伦理信仰”等多方面功能,重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这才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所具有的当然内涵。
2.适当兼顾司法考试,改进法学教学方法,尝试法学理论教育者与实务家共同授课、联合培养的方式。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等,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律实务知识与操作技能方面的培养相当缺乏,以致许多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因未学习到法律职业者所需的基本技能,一旦走上职场仍需从零开始。改革后的法学课堂教学,应多重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性教学方式,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授课,既有利于学生理论的提升,也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操作,二者相得益彰。另外,在授课过程中,亦可有机融入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适当通过讲解有争议的试题,向学生展示法律解释学的基本技巧,培养学生独立判断、推理的法律思维能力。但要避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将其当作教学指挥棒,一味逢迎司法考试,甚至将其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
哈佛大学法学院自19世纪就引进案例教学,将上诉法院的判决汇编成册作为教材,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内容包括各种判例及其所作注释、所提问题、所附论文及所列参考文献等,教学与考试主要围绕这些判例进行,学科设置和课堂教学主要通过研究判例以掌握法理与法条,同时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分析和处理问题,其考试内容与方式,主要是判定考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知识和综合实践能力。我国曾于2002年召开过关于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国际研讨会,期望引进此种教学方法,但到目前为止,真正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法学院系并不多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早成立法律诊所,通过开设专门的诊所教育课程,实现了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又为法学学生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平台,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些作法值得我们学习、参考与借鉴。
因这些年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显得相当缺乏,同时基于评职称的要求,法学教师更多地注重科研,对法律实务问题缺乏相应的实践。如果法学专业教师本身尚未获得法律实践技能,缺乏法律实务知识,就不可能培养出适应社会要求的法律实务人才,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也无法实施有效合理的措施。因此,法学教师也应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与法律实务能力。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其法学院教授都会从百忙之中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工作。
(二)在法学教育基础上改革与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1.消除“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我国司法考试应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全国统一笔试,第二次为口试,即在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并在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1年后进行,促进司法考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前的司法考试模式,低能高分现象突出,在一些从未接触法律实务的在校生身上,此种现象体现得尤为显著。增加口试内容,可以考察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弥补某些考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会背不会说,甚至“一问三不知”的缺陷。“法律技术乃一项论辩、对话的技术,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的法庭辩论或法庭审判效果之优劣,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高水准的法律功底及口头表达能力。”从国际趋势看,不少国家都实行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例如,德国法律职业人员的选拔要经过两次严格考试,而且都采用口试笔试兼试的方法,两项全部通过的人员方能成为“完全法律人”,才可以申请从事法律职业工作。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4
[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中国法学专业排名范文5
一、环境法博士生培养之特点
在高等教育体系中,针对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都具有不同的培养要求。比如本科生的阶段,应当主要强调对其综合素质的培养;在硕士生的阶段,应当更注重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在博士生的阶段,学生一般为有志于从事科研工作的群体,除了需要继续加强专业教育外,培养其学术科研能力是最主要的目标。
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二级学科,其博士生培养相对于法学本科生、硕士生的培养,也具有以上特点。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明显的“实践导向”性 ——必须紧密结合实践,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研究目的。因此环境法博士的培养,要兼顾“理论”与“实践”。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学博士点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必须立足于自身的特点。
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已有二十年,但整体效果仍不理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历次全国法学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是国内较早设立环境法博士点的法学院系,因此通过对其培养方案进行考察、反思,将有利于提供普遍性的借鉴。
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每个招生年度都会出台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笔者在2010年9月入学时,也收到了学院教务下发的《法学院2010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含环境法的具体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笔者入学前、后年的方案相比,在细节上或有区别,但大体保持了稳定。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内容共分十一项,它们分别是:适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及主要培养环节学习进度要求;知识结构和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资格考试;学术讲座、社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和学术: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这十一项中,除了“适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等目标性、概括性规定外,其余项分别以强制、非强制要求两种方式,对环境法博士生的课内、课外培养进行了规定。
根据以上培养方案的规定,一个已正式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一般来说需要在3年内完成所规定的学业任务—— 其中第一学年需要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第二学年之初,在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后,教研室会组织论文开题,之后博士生即进入毕业论文的具体写作过程;第三学年的第一个学期末,环境法教研室将组织博士论文的“预答辩”工作,博士生将根据“预答辩”中老师所指出的问题,继续完善博士论文,并预备第二学期5月份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顺利通过答辩,则将获授博士学位。
上述3学年的安排可谓紧凑。在此期间,一个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除了必须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外,还应当修满包括公共课、方法课、专业课、选修课等在内的23个课程学分并通过考核,应当在学校承认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至少2篇的学术论文,并应当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无法满足这些要求的,将无法顺利毕业。除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外,环境法的博士生还可以进行许多自主学习安排,比如积极争取国外联合培养机会、参与导师主持的研究课题、自主申请学校研究课题、努力发表更多学术论文,等等。
由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区分课内、课外,区分强制、非强制,因此博士生的最终培养质量,一方面固然与培养方案有莫大关联,另一方面也与博士生在培养方案“管辖”之外的个人能动性密切相关。
三、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使博士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领域全面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可以说,这一目标囊括了政治、道德、专业素养等全面的要求。虽然尚难看出这一目标是否能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跻身世界一流法学院行列”的自身定位相符,但可否实现这一目标,却是对培养方案进行评价的首要依据。
从整个培养方案的具体设计来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形式和程序均规范、完整,对于3年的学习期而言,它强制要求的任务量适中,而培养内容也体现了较高的针对性,比如要求完成的23个课程学分中,环境法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文献研读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前沿问题研究、能源法等专业课程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在课堂教学上给专门教授环境法专业知识提供了较大空间,体现了将培养重点集中于环境法的“专业性”要求。如果能严格按照该培养方案完成学业任务,那么中国人民大学的环境法博士生基本上都能达到上述培养目标。
但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作为在教育部2004、2009年两次正式公布的全国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应是“最高标准、最严要求”的,但是从培养方案本身,尚难看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是“高标准、严要求”的。比如除了通过论文答辩外,博士生只需要修满学分、发表2篇论文、通过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即可顺利毕业,这相对于更为“高标准、严要求”的兄弟院校,可能还是宽松的。
2.专业课程设计有待优化。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的博士生必修的专业课程包括环境法方法论、环境法学主文献研读、环境法学前沿、法学方法论、法学前沿等,它们涵盖了方法、文献、前沿课几大类,因此结构安排基本合理。但是目前这些课程的功效并不明显,比如其中的方法课,由学院开设的“法学方法论”主要由本院各学科教授进行“讲座”式大课教学,而“环境法方法论”的授课体系也尚未成熟,博士生其实很难从这些课中领会一套明晰、行之有效的研究 “方法”;此外专业文献课对基础、经典文献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其实不利于扎实学科基础。因此,为了提高培养针对性,有必要优化课程设计。
3.“教学相长”的格局仍未形成。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要有三位老师,其中两位博导、一位硕导。虽然教师人数少,但却需要同时为本科、硕士、博士生开课,此外还必须指导学生论文等等,可谓任务繁重。但是如果教学任务过于繁重,确实不利于老师们更游刃有余地安排教学、科研工作,也不利于学生们更好地从老师长年的科研沉淀中充分汲取知识精华。因此确实有必要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实现“教学相长”。
4.培养及考核机制仍流于形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博士生培养进行强制要求并直接干预的有三个事项——修满课程学分、通过候选人资格考试、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其实鲜有学生因未修满学分、未通过资格考试而无法毕业,因此这两个机制恐有“流于形式”之嫌。较有实质意义的考核机制其实是论文答辩,但由于论文答辩已到培养“末端”环节,万一学生无法顺利通过答辩,那么学院即便想再加大培养力度,也已经有些“于事无补”。因此如果学生培养质量不佳,那么培养及考核机制流于形式可能也是部分原因。
5.自主学习的引导机制仍然不足。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固然与教师的课堂教学,以及学校、学院的考核机制密不可分,但在3年时间里,毕竟仍然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的自主学习,一方面与每个学生的自觉性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学习氛围有关系。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中,在强制考核机制之外,对于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引导学生们“勤学、好学”的良好学风的生成,其实关注不够。这必然直接影响大环境中学生们的求学状态以及最终的培养质量。
以上问题如不解决,固然可能无碍于方案“目标”之实现,也无碍于博士生们顺利毕业,但如果要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就必然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
四、如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
为了提高博士生培养水平,近来中国人民大学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改革,比如限制招生人数、限制在职人数、更注重考生综合科研能力等。相信这些举措将在不同程度上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但是为了更具针对性地应对分析指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完善培养形式的同时更注重培养质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除了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外,更在一些重要培养及考核机制上“流于形式”。因此,形式规范固然需要继续坚持,但在此前提下,仍然需要注重培养品质。真正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可能并非在于是否修满学分、是否通过候选人资格考试、是否记诵了更多知识点,而主要在于是否开拓了知识广度和深度、是否在学风做派上更为严谨和扎实、是否提高了独立思考和科研的能力,如果答案为“否”,那么就无异于是在“低水平重复”前阶段教育。因此,在继续完善培养形式的同时,应当更为注重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更好地结合。针对目前课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改革目前法学院内的“讲座式”大课教学(尤其是方法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其分为小班,由多位较为固定老师分班讲授,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授课班级;此外环境法各专业课也可以继续优化,方法课的授课体系应当更为成熟,并真正能够将老师们多年的科研经验传授给博士生,此外环境法主文献课应注重基础、经典文献的研读,着力于提高学生的“读书能力”以及 “分析、利用材料”的能力,而非仅仅开阔视野。除了课堂教学外,还可以考虑在专业内、兄弟院校之间开展“环境法博士生沙龙”等活动,努力培育优良学风以带动博士生的学习质量。
3.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学生科研参与度。从各方面考虑,如果要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就有必要考虑减轻教师负担。由于笔者硕士阶段也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因此发现博士生与硕士生,甚至与本科生的课程之间多有交叉,因此对于一些较为灵活的课程,比如热点前沿课,其实可以面向不同学生群体统一开设,在强调博士生主导、主动的前提下,一个班里既可以有博士生,也可以有硕士、本科生,思维灵活的本科生、具有专业基础的硕士生、需要追求精专的博士生之间,完全可以互动、互助,也可以避免因为授课重叠而给教师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但是除了前沿课之外,基础理论课、文献课等“精专”课程,仍然应当坚持博士小班授课,在这些课程中,要强调博士生的参与程度,比如要求开展专题研讨、专题演讲等等。如此,才可以使“教、学”都更精炼、更分层次、更灵活。
五、结语——关于完善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启示
以上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所做的评介,难免不全面、不深入。但是该方案存在的优缺点,能折射出当前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唯有继续立足于环境法学科的特性,继续在各环境法博士点培养方案中贯彻质量要求、促进课堂与课外的结合、促进“教”与“学”的良好互动,方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法博士培养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