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责任发言稿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责任发言稿范文1
下午好!
7年前,怀着对教育事业的热切向往,为了心中那片纯洁的圣地,我义无反
顾地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7年与学生的朝夕相处让我更加清楚的知道,教师确实是一份需要爱心和责任的工作,正是对学生的这种爱与责任,让我脱掉稚气、走向成熟,更让我沐浴阳光、收获幸福。所以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爱与责任,照亮人生》。
爱与责任是教师之本,没有他,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教书育人是爱的事业,教师的爱与众不同,它高于母爱,大于友爱,胜于情爱。母爱容易出现溺宠,友爱重在礼尚往来,情爱少了几分严谨。而师爱是严与爱的巧妙结合,是理智、科学的爱,是积极‘主动、积极的爱。
伟大的先贤孔子以“仁”作为他思想的精髓,他曾说:“教不倦,仁也。”意思是:教育而不知疲倦,是仁爱。他把“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作为当教师的首要条件,把“仁者爱人”的精神倾注在学生身上,并以教好学生作为自己最大的责任。学生敬佩孔子道德高尚,学识渊博,教人得法,对他也充满着深厚的感情:他们之间的故事是中国教育的美丽佳话,是教师对学生爱与责任的最好阐释。
是啊!如果没有爱与责任,灾难来袭时的谭千秋老师怎会用那双曾传播无数知识的手臂从死神手中夺过4个年轻的生命?年过半百的殷雪梅老师怎会在生与死的那一瞬间,奋力一扑?他们用自己的身体作为对学生最后的爱的奉献,他们的事迹也告诉人们:爱心与责任所赋予的崇高师德的力量大于求生的本能。
如果没有爱与责任,申泮文老师怎会在三尺讲台上一站就是65个寒暑!即便77岁那年,他被诊断出胃癌,胃部切除了五分之四。出院后,本该颐养天年的他仍执意回到讲堂。
如果没有爱与责任,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美丽的曹艳老师怎会守着一群残障孩子放弃高薪职位和当明星的机会?
当然更多的老师是默默无闻的,他们不是英雄模范,他们的名字并不为人熟知,他们只是在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老师的爱与责任。我身边的老师也时常带给我平凡的震撼。勤奋踏实的靳老师,爱生如子的覃老师,年轻聪慧的向老师,严谨治学的刘老师。
这对学生无处不在的爱,无处不有的责任,熏陶了我,感染了我,更使我深深懂得:为学生付出的过程是艰辛的,为学生付出的结果却是甜美的。当看到他们刻苦学习,成绩进步时;当看到他们打开心结,露出甜美的微笑时;当身体不适,听到他们关切的慰问时;当教师节,听到他们亲切的问候时......一种感动和自豪就会油然而生,原来付出就有收获,爱的付出就有爱的回报。谁说老师的生活永远只有呕心沥血的平凡、辛劳甚至痛苦,我分明感到在为人师表的道路上一路是阳光,一路是欢歌!感谢你们,我的学生,是你们让我的人生时刻沐浴着阳光,收获着幸福!
此时此刻,我只有借用汪国真的诗句表达我的心声: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
责任发言稿范文2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广告业在其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进入新世纪,我国广告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虚假广告不断涌现,给社会带来非一般的影响。本文就是在广告业发展中出现诸多问题这一背景下研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键词 :广告法;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代言人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8—0151—02
收稿日期:2014—04—08
作者简介:潘霖(1991— ),女,江苏盐城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
一、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的概述
(一)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法律概念梳理
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到目前为止并未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在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推知,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体通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达到某种需要,对商品做出不真实或含有虚假内容的表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而广告代言人是指为产品或服务进行品牌宣传从而扩大盈利的信息传播服务的特殊人员,[1]如影视歌明星等社会知名人士。
(二)我国虚假代言广告现象泛滥的成因分析
1.《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疏漏
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其中,将广告代言人排除在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范围之外,对其是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无明确的规定。
2.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
在我国,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公认的问题。广告法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应责令广告主、经营者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然而,广告产生的利润可能是这些罚款的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罚款只是九牛一毛。在利多于害的情况下,不难想象必定会有人为追逐利益而做出不法之事。
二、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法理
(一)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作为广告重要参与者的广告代言人在从中获取巨大收益的时候,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要讲究诚信,以不欺骗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为基础。据此,名人在选择广告代言时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证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能因为金钱的诱惑而不顾社会公众利益。
(三)基于保护信赖利益
当消费者在选择某种产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时,如果看到是名人代言的产品,必定会更加坚定购买此种商品的意愿。消费者是基于合理信赖做出上述行为,若受到损失,代言人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我国关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外,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相关的规定。
1.从现行《广告法》规定中可发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广告主、者及经营者,而对作为自然人的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只字未提。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虚假宣传。从这两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经营者”的范围仅限定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提法实际操作起来缺乏有力的依据,因为代言人在广告中所陈述的内容都是由广告主提供的,而代言人能否成为共同侵权主体,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有相关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亦无相关先例。
4.《刑法》也只对广告主、经营者和者有约束力作用,而对广告代言人却没有法律约束力。
5.2009 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提到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上,名人代言的产品的种类有很多,食品只是其中一类,该条立法规定远远不足以约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首先,责任主体依旧不明确。《食品安全法》中虽有规定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但只限于食品领域。
其次,没有规定行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仅包括广告主、者及经营者,并没有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一主体。
最后,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亦没有虚假广告代言人。代言人作为虚假广告的参与者从中享受巨大的经济利益,本就应与广告主、经营者及者等一起受刑法约束。
四、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基本原则
1.先行审查原则
“公众人物在接受厂家邀请为其商品或者服务做广告宣传时要履行审查义务”。[2]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前审查的对象不应仅仅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广告主体颁发的相关证件,还应包括对所代言产品的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查。
2.本人亲自使用原则
应规定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前也应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当然,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是真实使用者才可。
(二)完善相关立法
1.修改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制定实施至今已有17年之久,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现在的广告业来说早已不适应了。为此,应该及时修改《广告法》,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入责任主体的范围之内。
2.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应规定代言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当代言人要为自己的代言行为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时多少可以让那些所谓的“有钱人”产生恐惧感,更加谨慎从事代言活动,而不是单纯的以民事形式承担责任。
3.相关司法解释的使用
在我国相关法律还未完善时可通过有关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出台司法解释对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
(三)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
虚假代言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低,当违法的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时,违法活动必定会相应减少。鉴于此,建议当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时应对代言人代言所得予以全部没收,同时,还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赔偿。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宜太高。最后,还应对其处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代言活动等相应的处罚。
(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随着消费者运动的推进,现在的人们越来越理智,越来越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我国法律的逐步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但相比于西方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我国消费者普遍维权意识还不是很高,大多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这也正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可见,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当大家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时,必将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遏制名人的不法侵权行为。
[
参考文献]
[1]牟森.名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1).
[2]范煜圣.浅谈虚假广告治理的法律对策[J].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02(4).
[3]后东升.企业广告管理法律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责任发言稿范文3
论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该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名人应与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消费者的求偿权。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关键词】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注意义务;归责原则
名人代言是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中,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商品推荐者。其中商品推荐者有个人推荐者与团体、组织推荐者之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虚假食品广告中名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有限,实质上,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真正把商品推荐者中的个人认定为虚假广告责任主体。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学界是达成共识、毋庸置疑的。争议激烈之处在于法律责任的性质、责任形态、归责原则等问题。
1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性质
1.1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名人并不包含在内,但是关于名人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司法机应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名人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如名人亦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时。
1.2 行政责任
该观点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对象应为公法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消费者利益。除开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的、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该责任主要应为行政责任。
1.3 侵权责任
首先,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虚假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违反我国立法规定,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次,消费者因错信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服务致使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确实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与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此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的,因此,属于共同侵权。
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
在承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为共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责任形态,有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观点。
连带责任是基于连带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债务人不管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和先后顺序,每个责任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提起给付的请求,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形态,应为连带责任。要名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是加重了名人的责任,但从制度建设的长远考虑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名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名人在接受代言时,谨言慎行,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不会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公众利益、有损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从消费者的维权难易上来说,连带责任的重要立法价值在于对债权实现的充分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重名人的责任,可以使消费者维权更便利。名人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样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再次,加重名人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无救济的途径。在名人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商家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名人可通过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机制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追偿。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便利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之累。与此同时,相关制度建设在于警醒名人摆正自身位置,代言时三思而后行,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亦是对社会负责。
3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名人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定论。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名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才能免责。从名人角度来看,名人在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因其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或商家刻意隐瞒而对产品了解失当进行代言的情形,只要名人证明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即可,是对名人自身权利的维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举证责任的转移,减轻了举证难度,便于维权。
【参考文献】
[1]周勇,陈尚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管理》,2008年第1期.
[2]蒙晓阳,李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兼评三鹿奶粉事件与,第55条》,《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责任发言稿范文4
学校发展的关键在教师,教师发展的关键在研训。因此,只有认真抓好、抓实“校本研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才能真正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下面就我校校本研训的主要做法、成效及努力方向作一个简要汇报:
一、专业引领,全力支持,营造人人参与校本研训的良好氛围
“校本研训”工作很重要,但要扎实开展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认为“校本研训”是形式,浪费时间,影响教学;或认为“校本研训”要不要无所谓,只要教学能取得成绩就行;或认为参加“研训”活动只是为了评职称,有任务观念;或认为研训工作很深奥、高不可攀,是专家、学者的事,等。针对这些问题,关键要进行专业引领,帮助教师形成对研训工作,特别是校本研训的正确理解。
一是思想引领。我校通过各类培训和相关会议,大力宣传“校本研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帮助教师认识到研训工作对促进教师自身专业成长,对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及对促进学校发展的意义,在思想认识上消除误区,从而激活了教师专业发展的主动性,变“要我”为“我要”参加研训活动。
二是制度引领。我校相继出台了“**中学教科研工作奖励制度”、“**中学骨干教师评定细则”、“**中学教学常规要求”、“**中学教师素质评价细则”等研训考核制度,发挥了制度引领作用。校本研训业绩成为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评定、优岗考核、教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学校还为每个学科组、骨干教师和班主任建立了档案袋,进行跟踪指导、考核和评价,为校本研训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骨干引领。学校骨干教师评定,为教师成长搭建了平台,培养了一批学科研训骨干。通过任务驱动,对骨干教师在校本研训方面定任务、压担子,引导他们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起到了较好的引领作用。
四是规划引领。学校指导全体教师制定了“个人发展三年规划”,并通过年度计划、学期反思,构建了教师自主发展的新机制。“个人发展规划”,使老师们明确了研训等各方面的努力目标,有效促进了教师自主发展。
五是专家引领。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一方面通过“走出去”,帮助教师开阔了视野,提升了专业技能;另一方面通过“请进来”,是老师们能面对面得到专家的指导,促进专业成长。如学校邀请邓局长、邢主任等到校召开了专题讲座,还请研训中心张主任等到校对“个人课题”、论文案例等给于了“一对一”的指导。专家的指导、引领,可以帮助教师突破“瓶颈”和“高原现象”,有效的促进了教师的专业提升。
在加强专业引领的同时,学校对所有的研训活动,可以说做到了在财力、物力、人力和安排上给予全力支持,并能给予全方位的服务,三年来学校为市县研训活动提供了现场10多次,做到了研训工作不遗余力,形成了人人支持研训,个个积极参与研训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同伴互助,专业合作,为教师参与校本研训活动搭建平台
同伴互助,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校本研训,因为我们最初的一些教育教学技能都是从同行身上模仿来的,身边的典型,身边的经验和技能也是最容易学到手的。关键是要建立起平等对话、相互帮助、共同支持的专业团队,努力为教师校本研训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
一是集体培训。学校利用教职工例会,通过印发材料、例会学习、专家讲座、沙龙研讨等多种形式,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师德、教科研和理论培训,由学校领导、学科骨干进行主讲,教师提问答辩。
二是学科组研训。学科组以主题研训为载体,有计划的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学习、课题研究、问题研讨、质量分析、经验交流、说课及听评课活动等。
三是集体备课。以问题探讨为导向,通过课前备课,提出问题,集中研讨,提出策略,二次备课进行改进,进行教学有效性研究,以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进。
四是班主任月例会(沙龙)。以话题形式展开,每个班主任都要进行主题发言,谈问题、谈困惑,商讨对策,交流经验,分享成功的喜悦,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共同提高。
五是年级班主任周会商制度。主要是问题研讨,案例分析,进行对策研究。
学校通过加强教师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为教师专业成长搭建了交流、对话、合作的平台,形成了同伴互助、团队协作的良好氛围,促进了教师的专业成长。三年来,学校有9个教研组被评为县优秀教研组,有4位班主任被评为县十佳班主任。
三、立足校情,追求实效,促进了教师、学生和学校的共同发展
我校的校本研训工作能立足校情,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教科研方面主要采用行动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研究,培训方面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策略,坚持“教研训一体”,使老师们感到有用、实用、有效,实现了由心动到行动的转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促进了教师的专业成长。三年来,我校教师有32个市县级“个人课题”顺利结题;有306篇教育教学论文、案例在省市县获奖和发表;有13人被评为县学科带头人和县优青,有11人次被评为市、县优秀班主任,县级骨干教师占专业任课教师20%以上,骨干教师队伍得到了迅速壮大。
二是促进了学生素质和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三年来,在各项竞赛中学生有119人次获奖,其中国家级获奖3人次,省级获奖4人次,市级获奖16人次。学校教育质量得到了稳步提升。
三是提升了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品位。学校连续三学年办学水平被评为优秀等地。学校还先后被评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县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南京市“个人课题”研究优秀学校、**县师德先进集体、**省教育学会先进单位,大大促进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四、展望未来,谋划发展,坚定不移的落实好校本研训工作举措
回顾过去,成绩令人鼓舞,但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层次不高,精细化程度不够等。展望未来,还任重而道远。谋划发展,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落实好校本研训工作之各项举措。
一是认真贯彻县局下发的《进一步加强校本研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好从“校长”到“教师”实施校本研训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校本研训工作的实效。
责任发言稿范文5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识别码:A
一、事件回顾
2007年12月开始,三鹿集团接到消费者食用三鹿奶粉而感到不适的报告,6月发现有异常,8月2日向石家庄政府做报告。石家庄政府接到报告后,9月9日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三鹿奶粉问题,引起了社会巨大的轰动。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三鹿奶粉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三聚氰胺,有大量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之后,肾出现问题。一时间,三鹿奶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三鹿”事件由此产生。事件中生产者、销售者和明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讨论再一次展开。
二、我国明星代言广告现状
如今,广告对商品销售的巨大作用越来越为商家所认同,于是,每天的广告以铺天盖地之势进入我们的生活。商家也日益倾向利用明星、知名人士的社会效应来为其做产品代言,明星为商家作宣传、赚取巨额广告费的事情越来越多。伴随着广告业的迅猛发展,虚假广告也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明星担任代言人的虚假广告频频曝光,受害者提讼几乎都以败诉告终,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追究明星的责任,只能无奈地给以道德上的谴责。北京消费者协会不断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也曾就此公开致信明星、名人,规劝其慎做广告,但仍不断有明星拿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身心健康乃至生命权换取钱财。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混乱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遭遇法律空白。
三、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这里,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和广告商串通一气,或者在并未使用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信口开河”,大肆宣传产品子虚乌有的功效的,就构成故意。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因此,如果能判断代言人和广告商是相互串通的,确定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比较简单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追究其责任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原告一定要证明,代言人要么与广告商串通,要么明知广告虚假而仍坚持代言,这些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至于实践中应该如何追究其责任,本文不作讨论。
第二种情况:明星对于产品有问题或是广告虚假并不知情,这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借鉴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
1、损害事实。大量的消费者购买问题奶粉,并且出现多种症状,严重的还有死亡的,所以,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2、当事人有过错。关于行为人的过错,这里需要严格区分,如果行为人即明星代言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就可以说其存在过错;然而,现实生活中,明星所代言的产品都是有符合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而且有很多产品还是国家免检产品,要求明星来判断产品是否有问题,确实有很大的困难,我们也无法得出代言人存在过错的结论。
3、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无法从明星代言的行为中体现出来,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明星代言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
4、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是直接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逻辑,即因为明星代言,所以奶粉出了问题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存在障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困难。
四、应该采取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的明星代言不符合我国民法中关于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时,广大的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关部门又应该怎样做呢?
(一)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定。国外对明星广告的监管方式和处罚力度值得借鉴。在美国,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代言人会被重罚。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歌星帕特布恩就曾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做了假证,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抓获并承担了法律责任。在日本,虚假代言影响巨大须公开道歉并面临失业风险。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保证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很少出问题。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需向社会公开道歉,将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在欧洲,虚假代言人将面临牢狱之灾。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推荐或证明人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可见,名人在海外是没有所谓“特权”庇护的。
对于明星代言广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规定明星需对其代言产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代言人必须是其代言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违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修改我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便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明星代言人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广告中,名人既不是广告主,又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所以即使是虚假广告,按照现行广告法,也难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然而,代言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广告法律关系中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名人代言广告,获利颇丰,而代言人所得的报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就相当于从消费者那儿获得了利益。如果被证明其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者违法,又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广告代言人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笔者建议在修改广告法的过程中,扩大广告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惩罚力度。一个良好有序的监管环境对预防虚假广告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而我们现在这方面的监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加强监管、加大执法的力度。目前的惩罚力度也不足以对代言虚假广告起到惩戒作用,所以,应该增加惩罚力度。
此外,建立广告预审制度以预防虚假广告的产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明星代言人的自律、提倡理性消费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总之,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只要能够证明明星代言广告属于虚假广告,或者证明其宣传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我们就可以追究其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针对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此问题的空白,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尽快补充、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好地发挥法律的预防和惩戒功能,以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运宝.名人做虚假广告法律问题研究[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2]陈丽莉.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2.
责任发言稿范文6
大家好!
首先在这里给大家拜个年,祝大家龙年身体健康,事业腾飞。去年一年在办事处各位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经过我们社区全体干部的努力,我们社区在取得了质的飞跃,无论是综合治安还是计划生育及城市管理及经济任务都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我们社区还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在办事处的领导下,全面铺开工作,为了顺利实现全年工作目标,保质保量地完成社区各项基本事务。在此,我代表社区全体人员作如下表态发言:
1、计划生育。在安排班子成员亲自抓的同时,加强信息录入力量,专门安排一名社区公共服务人员负责录入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结合小区整治,建立家庭档案,做到所有信息真实完整。另外在各单位、各小区设信息员,及时反映,争取做到无计划外生育,加强宣传力度,把国家对计划生育对象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人。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调查、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了规范有序。
2、综合治理。加强社区治安维稳,建立辖区单位联动网络,建立健全社区各项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居委会的职能作用,深入居民,为大家解决疑难问题。利用条幅、板报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坚持“提高认识、教育为先、严厉打击、全员收戒、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三无“工作顺利完成。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无赴区级及区级以上上访事件发生。
3、劳动保障工作。深入居民,充分了解和掌握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向。积极跑企业、找岗位,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提高就业率,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加强居民医疗覆盖,宣传到位,做到人人参保,为想创业无资金的下岗失业人员,申报小额担保。加大城市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宣传工作力度,让社区所有居民都能够老有所养。
4、统计工作。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统计办的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按照要求认真填表,确保数字真实有效。结合工会工作,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摸底,确保统计不漏、不掉。
5、民政工作。加强社区低保工作,在派专职人员负责的同时,派社区班子成员分管,确实让社区困难人员,享受到国家对他们的照顾。让社区居民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
6城市管理。继续加大辖区单位定期检查考评力度。每周对辖区单位内外部环境卫生,进行评比考核,继续落实奖惩考评制度。对无人管理小区,除了小区路面卫生整洁外,今年将延伸到楼道内卫生,乃至整个小区绿化、路灯及门卫等,彻底的让无人管理居民居民感受到城市管理带来的实惠好处。
7社区建设。在改善无人管理小区卫生条件的同时,加大小区集体资产的收缴力度,今年内要将所有私人占有的小区集体资产全部收回为小区居民服务。利用小区集体资产为小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室、矛盾纠纷调解室、社区警务室等。
总之,今年的任务非常艰巨,但是我坚信,在办事处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们社区全体干部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最后,再次祝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我的发言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