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古代文化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古代文化论文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1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2

(一)编写地方历史文化读本,作为古代文学教材的重要补充

不同地域有各自的历史文化,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有不同的特点和特色。齐鲁大地,因为是先哲孔子和孟子的故乡,因他们而发轫的齐鲁文化闻名中外;位居我国西北的三秦大地,因为有了半坡遗址、秦始皇陵、兵马俑、昭陵、乾陵等古代遗迹而使三秦文化大放异彩;地处中原的洛阳、开封因有多朝立都而被国家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即便位处岭南一隅的桂林,也因为古代文化遗址众多、古代文人墨客来往者众多而位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既然各地都有各具特色且丰富多彩的地方历史文化,如能将其编写成地方历史文化读本,作为古代文学教材的重要补充,不仅能极大地拓展古代文学的外延,而且能极大地丰富古代文学的教学内容;同时,还会进一步拉近历史与现实的距离,让学习内容在学生的心目中更加可亲可近,从而极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二)创新教学方法,变以课堂教学为主为课堂教学与实地参观并重

以前的成高教学很容易落入普高教育之俗套,即内容上以文学史及理论学习为主,方法上以课堂教学为主,全然不顾学校特点和学生实际,导致教学效果不佳。为了扭转这样的局面,成高教学应大力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变以课堂教学为主为课堂教学与实地参观并重,着力加强教学的形象性、具体性,从而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以桂林为例,因为桂林拥有众多的文化遗存遗址(如甑皮岩遗址、兴安灵渠、独秀峰下东晋颜延之读书处、唐曹邺南溪山石刻、宋城墙、明王城等)。这些遗存遗迹反映了古代桂林灿烂的文化。它们大多位于市内或城郊,有的步行可达,有的骑自行车半小时可到,它们就在我们眼前或身边。在进行古代文学教学时,我们不妨把更多的时间从课堂搬到具体现实环境中,使教学从死板变活泼,从抽象到具象,使学生从昏昏入睡到兴趣盎然。如当我们学习到先秦文化的时候,不妨带学生到兴安灵渠进行文化参观,考察灵渠修建年代、修建的原理、修建的巨大历史意义等;当我们学习到东晋陶渊明的时候,不妨带学生参观独秀峰下颜延之读书岩,让学生了解当陶渊明“除荳麦苗稀”“戴月荷锄归”的时候,颜延之正在独秀峰下挑灯夜读的故事;当我们以愉快、轻松的心情欣赏李白的《朝辞白帝城》“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时候,我们不妨在学期考试结束以后带学生到漓江乘舟而下,体验一下当时的心情;当我们学习元杂剧的时候,我们不妨了解一下古代的桂林(乃至广西)有哪些戏曲形式,哪些已经消亡,哪些还在流传中,消亡了的“广西文场”有什么特点,是否还可以挖掘、整理,使之复活?还在民间广泛流传的“桂林彩调”与“京剧”“昆曲”有什么不同?是否可以找出桂林彩调,如“黄三打鸟”或“三看亲”进行排练?等等。其实,在古代文学教学中,只要我们能与地方历史文化恰当结合起来,就能使课堂生动起来,形象起来,不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三)深入实地考察,绘制地方古代文化文学地图

一个地方具有如此丰富的古代文化文学资源,如何让它们更具象更有效地保留在我们的记忆中呢?通过实地考察,绘制一个地方古代文化文学地图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桂林既然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文学遗迹遗存众多,我们不妨在给学生布置作业时进行大胆的改革,把过去那种以分析作家作品为主,变为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下到实地,分门别类地对文化文学遗迹或遗存登记或拍照,然后根据登记或拍照的情况,绘制一幅当地文化文学的实景地图,这样更能提高学生印象,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四)举办各种沙龙,让地方历史文化在我们的手中不断得到传扬与传承

在传统的成高教学中,举办沙龙真是少之又少的。这往往囿于一种观念:沙龙多数是普高才采用的一种学习与交流的方式,成高没有必要搞。其实不然,不管哪一类学校,都是可以搞沙龙的。作为成高来说,围绕地方历史文化,搞几次沙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再以桂林为例,地方历史文化如此丰富、厚重,不妨举办以“桂林石刻”“桂林古代状元”“临桂词派”等为内容的沙龙,让学生搜集、研究这些文化现象的形式、内容、特点以及来龙去脉,从而加强学生对地方历史文化的认知,加强对地方历史文化的自豪感,加强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地方当代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结语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3

“中”字在甲骨文里常见的有四种写法:、、、,学者们通常认为,这四种“中”字字形分别源于旗帜、鼓或太阳的意象。“中”的本意是指方位或时间的“正中”,它形成于人们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和思考。尔后又通过象征类比等思维方式,以原始宗教文化与人文价值观念系统为背景,将其与“公正”等伦理德性联系起来,表达了先民们对于上天及统治者的良好德行的企盼,反映出他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渴望。

而“和”的字形字义的生成情况,我们大致可从《说文解字》等关于“和”的几个同源异体字的不同解释看出。许慎于《说文解字·口部》中说:“和,相应也。从口,禾声。”“和”在此处的本义是指人所发之声音的应和。《说文解字·皿部》则曰:“盉,调味也。从皿,禾声。”此“盉”乃指五味的调和,是“和”的变体字。《集韵·戈韵》则有:“鉌,銮铃火。通作‘和’。”“鉌”指銮铃的叮当和悦,亦是“和”之变体。汉帛书本《易·兑》:“(亻禾)兑,吉。”将“人”与“禾”联系起来,强调人心的和悦顺畅为吉利,关注的是人内心之“和”。可见,“和”的各种字形与字义的起源几乎涉及人类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且都与“禾”搭配在一起,以“禾”为音,这说明“和”字起源于先民们在农耕文明初期对与稻禾相关的一切生产生活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抽象。

所以,我们从“中”、“和”的字形与意义的起源来看,二者均是上古先民在日常生产与生活实践中生存智慧的结晶。其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于公正和谐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又象征着先民们人文理性的萌芽。而“中”所源于“日中”、旗帜与建鼓的意象,“和”所源于声音的应和、五味与五音的调和以及同叮当声响和人心喜悦之情的联系等,这些都属于礼乐的基本范畴。可见“中”、“和”的字形字义就正是在礼乐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满充实起来,最终构成了礼乐的基本哲学内涵。

“中”,朱熹释曰:“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作为一种伦理准则与思维智慧的“中”,要求的是一切恰到好处,合乎情理之宜,而非执着于时间或方位的绝对正中,或构成事物的各要素之间的完全对等。“中”字在“三礼”中频频出现,虽然多是指方位、时间、层次或程度之“中”,或是作动词,表示“符合(礼节规范等)”之义,但也充分说明了传统礼乐对于“中”的异常重视。而在具体的礼乐实践里,哲学与伦理学意义上的“中”更是其基本原则。如《礼记·丧服四制》道:“……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按照丧服之制,服丧者必须以麻束发髻(“髽”)、肉袒、哭踊,并在服丧期间不得饮酒食肉,等等,但对于身有残疾和老病体弱者不做硬性要求,这便是权变原则,它于“精微曲折处,曲尽其宜以济经之所不及耳”,正是要求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以合于情理的“中”道在礼乐实践里的体现。故而朱熹明确主张“礼贵得中”,强调“中”是礼乐实践的根本哲学依据与伦理原则。同时“礼”也是“中”的现实尺度,如荀子说:“曷谓中?曰:礼义是也。”“中”作为一种关乎人类有效生存与发展的思辨智慧与伦理准则,虽着重于人心内在的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又必须得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礼”显然是其最佳选择。如此一来,二者即互为标准和依据。但这种关系又非绝对,其间有着足够的张力与弹性,这便是“中”所内蕴的权变法则的运用。

那么,“和”的本质为何?西周末年的史伯曾指出:“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在史伯看来,“和”是“以他平他”,是不同事物的协调与中和,而非简单地同化或同一。所以,不同事物间的这种中和就有了生成性,乃万物化生的动力因。大约二百年后的晏婴在史伯论“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事物的“和”既有不同事物的相辅相成,合成一物;又有事物之对立面的辩证统一,如“刚柔”、“迟速”、“高下”等不同音律相组合的“和声”;还有对立事物的互补共济,如“君臣之和”。“和”的目的便在于“济其不及,以泄其过”,达致事物的完满与和谐;于人而言,则“以平其心,心平德和”,使人情绪和宁,德性美好。所以,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强调了“和”在人际交往中既保持个体独立人格,又维护多元并存的和谐局面的重要意义。而上述关于“和”的种种哲学阐释恰是基于传统礼乐的基本内涵与功能而作的,为礼乐的本有之义,它们在后人辑成的礼学经籍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再现与发展。

《礼记·儒行》明确说道:“礼之以和为贵”,《礼记·燕义》亦曰:“和宁,礼之用也”,强调世间万物的和谐正是礼乐的最大功用与宗旨。具体而言,在“三礼”中,“和”含蕴于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如《周礼·天官·食医》说:“食医掌和王之六食、六饮、六膳、百羞、百酱……”,就是史伯所谓“和五味”之“和”。而从哲学与伦理的维度看,传统礼乐之“和”的关键就在于“乐”的功用。“乐”出于人情,多用“和声”。它重在陶冶人之性情以移风易俗,使得整个社会国家由上到下,由内到外皆能和谐安乐,实乃“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因此礼乐之“和”与政治也紧密相关:“礼交动乎上,乐交应乎下,和之至也。……故观其礼乐,而治乱可知也。”判断一个国家的政治,礼乐是根本依据,因为它是君臣上下之“和”的来源。至此,礼乐之“和”便由生活哲学上升到了政治伦理。而“乐由阳来者也,礼由阴作者也,阴阳和而万物得。”乐为阳气之属,礼为阴气之属,阴阳和谐,万物乃生。此时的“和”则是指天地间阴阳五行之气的调和,具备了生成论的意义,乃“生物”之“和”在礼学经典中的进一步深化演绎。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4

一、酒德与酒礼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礼仪之邦,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饮酒也不外如是。中国古代文化史方面的专家柳诒徵先生曾说过古代原本是没有尊卑之分的,直到耕种酿酒之后,以饮食分尊卑。这个不难理解。古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加之儒家推崇“孝悌”,因此饮酒也需分长幼尊卑,方显秩序。古人在饮酒前还需行跪拜之礼。《世说新语》中就有两则内容讲到饮酒前要行拜礼。其一《孔文举有二子》其二《言语篇:偷本非礼》讲述了饮酒前要成礼与偷本非礼不拜两种情景,透出孩子的活泼无邪。清人王晫和张潮编撰的《檀几丛书余集》中收录了吴斌的《酒政六则》:饮人:高雅、豪侠、真率、忘机、知己、故交、玉人、可儿。饮地:花下、竹林、高阁、画舫、幽馆、曲涧、平畴、荷亭。饮候:春郊、花时、清秋、新绿、雨霁、积雪、新月、晚凉。饮趣:清谈、妙令、联吟、焚香、传花、度曲、返棹、围炉。饮禁:华筵、连宵、苦劝、争执、避酒、恶谑、喷秽、佯醉。饮阑:散步、欹枕、踞石、分韵、垂钓、巌巾、煮泉、投壶。详细讲述了应该与什么样的人饮酒;在什么地方饮酒;在什么时候饮酒;怎么样喝酒有趣;喝酒时不能做什么以及酒后要做什么。古人做事似乎都讲求天时地利人和,连饮酒作乐这样的事情也能想出如此新奇有趣的方法,足以见得古人行事之认真。古人在饮酒之前还要祭祀一番。袁宏道在《殇政》中说到:“凡饮必祭所始,礼也。”意思就是饮酒前必须先祭祀,这是酒礼。另外他还制定了选择酒徒的十二条标准,大致意思就是选择酒徒要选择善于言辞却不巧言令色的;性情温和却不的;随意行令而不重令的;酒令一行就能让满座积极参与的;听到酒令就明白不再追问的;擅长开情趣高雅玩笑的;没有触犯酒令被罚酒却不自我辩解的;拿到酒但不评议是好酒还是差酒的;酒杯飞快传递仪表却不乱的;宁愿喝醉而不偷偷泼酒的;拿到题目就能赋诗的;不胜酒力却能整夜宴饮兴致勃勃的。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对饮酒者提出的礼仪要求。酒德即为喝酒时要遵守的道德规范。为了不让子孙后代像商纣王那样酒池肉林,喝酒误事,周公颁布禁酒令,即《酒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大致意思是告诫子孙后代不要经常喝酒,要自我约束,不要喝醉。比起国外,中国酗酒情况不甚严重原因一方面是有酒礼和酒德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酒主要应用于祭祀,所以度数不会太高,不易喝醉。

二、酒的文化功能

祭祀的目的大都是祈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例如《大雅•旱麓》中记载:“清酒既载,驿牡既备。以享以祀,以介景福。”意思就是清酒和牲畜都准备好了,希望上天享用之后能够赐予我们福祉,保佑我们风调雨顺。虽然酒为祭祀而生,周公也颁布过禁酒令,但好酒之风,历代兴盛。而酒在中国文化中最大的特色是常与文学相结合。酒既不仅是文学描写的对象,丰富了文学创作内容,同时也是文学创作的助推器,激发了文人的创作灵感。古代文人骚客诗必饮酒,酒必赋诗。例如有曹孟德“对酒当歌,人生几何”;有刘伶的“唯酒是务,焉知其余!”;有白居易的“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有李白“唯愿当歌对酒时,月光长照金樽里”;有陶渊明的“造饮辄尽,期在必醉”等等,不胜枚举。饮酒作乐方面的代表人物其一陶渊明,其二李白。陶渊明字元亮,著有《饮酒》20篇,足可窥其嗜酒之性。民间还有“陆羽茶经元亮酒”的说法。说起李白,那更是家喻户晓。他的“……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愿醒!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陈王昔时宴平乐,斗酒十千恣欢谑。主人何为言少钱,径须沽取对君酌……”描写的醉酒景象真是栩栩如生,让人忍不住想大醉一场。大概文人们都是要大醉之后方能尽抒胸臆。

作者:李修楠 单位:临沂大学文学院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书法艺术;书写;文字;活动;工具;文化

中图分类号:J29 文献标识码:A

一、“书写”问题的提出

所谓“书写”,即中国古代作为动词使用的“书”。书写,当然是指文字的书写,具体说是指汉字的书写。

在中国古代,汉字发明之后,无论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公共书写,还是个人的学术著作、诗词歌赋、信札往来的私人化书写;无论是儒释道原典文本的形成、诸子百家的著述与整理等原创性书写,还是后人对前代各类著作的阐释、疏解、校注与编辑;无论是作为学术传承、知识积累而进行的文本复制书写,还是为阅读文本、为学习书写技艺而进行的重复性练习性书写;无论是为实用的书写还是为艺术的书写;无论是甲骨、青铜、石头上的书刻还是简牍、缣帛、纸张上的书写;无论是篆、隶、楷、行、草各种字体的书写,还是擘窠大字、小字密行的书写;总之,文字的显示的方式、手段就是“书写”。尽管具体书写活动的性质大不相同,书写的目的有很大差异,书写的文本和字迹千差万别,但“书写”——作为人的一种文化活动,作为一种人的一种实践方式,在文字发明创造的几千年中,一直进行着。中国人宝贵的文化创造活动,是真实的历史存在。中国古代有无数著名的和无名的、能书写或善书写的官员、文人、学者、僧人、道士等,给我们留下值得中国人永远自豪的汗牛充栋的历史文献和无法计算的珍贵书迹。“书者”是一个绵延不绝的庞大队伍,“文本”(包括印刷文本最初也是书写出来的)和“书迹”作为书写活动的结果,是一个巨大的宝库。“书者”和书写的“成果”标示着中国古代“书写”活动曾经的存在与曾经的兴盛。

书写主体(文人、书家等)和书写成果(文本、书迹)的客观存在,使我们研究“书写”具有可能性、现实性。对中国古代“书写”的研究就不是一个虚空高蹈的虚伪命题。对“书写”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可靠的历史事实和丰富的文献为基础,而且具有多方面的学理根据。对人类“活动”“行为”的研究从来就是历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对人类物质文化活动的研究方面说,农耕史、纺织史、金属冶炼史、造船史、航运史等等文化传播史、宗教发展史,历来是史学家研究的对象。人类文明与文化是通过无穷多样的人类的“活动”合力创造的。向来重视对人类实践的考察与研究。马克思由“商品”入手研究人的劳动、人的劳动价值等,写出了经典著作《资本论》。所以研究人的“实践”、人的“活动”、人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可行性。

黑格尔说:“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他的行为”,“行为是一种简单规定了的东西,普遍的东西,可以在一种抽象中予以把握的东西”;“行为就是这个行为,它的存在不仅仅是一个符号,而是事情自身。行为就是这个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个人”①。“书写”具体说就是书写者的“实践”“活动”“行为”,“书者”、“书家”之所以成为“书者”、“书家”就是因为他们的“书写”;各类“文本”“书迹”是在“书写”中产生的。“著于竹帛谓之书。”②当我们审视中国古代辉煌的文化创造时,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人的“书写”实践丰富多样、“书写”行为的源远流长、“书写”活动的作品、成果浩如烟海,“书写”对中华民族文明的发展的贡献无法估量。

古代文化论文范文6

中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复杂多样,从而使得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发展出现不平衡,形成了不同的区域特征及社会意识,在此基础上衍生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地域文化。文人将一个区域内的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社会背景融入到文学中,从而形成了具有个性气质的地域性文学,而《史记・货殖列传》言中山地薄人众,犹有沙丘纣地余民,民俗急,仰机利而食。丈夫相聚游戏,悲歌慷慨,则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文化与地域文化的关系。

一、《诗经・齐风》,齐风与其地域的文化关系

齐文化是从周文化中衍生出来的将夏商文化和东夷文化与其相融合的一种文化风格,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风格。《齐风》以描绘齐国的社会生活为主,因此,谈及“齐风”,一般与齐俗并提,其囊括了齐国的军事、婚姻、经济、政治等内容,其中尤以婚姻较为鲜明。齐国女子地位较高,对爱情以及婚姻的态度较为直接、大胆,这就直接影响了其文化风格,如《齐风・著》:

俟我于著乎而。充耳以素乎而,尚之以琼华乎而。

俟我于庭乎而。充耳以青乎而,尚之以琼莹乎而。

俟我于堂乎而。充耳以黄乎而,尚之以琼英乎而。

诗中没有羞涩因素,全诗体现了喜悦和盼望,生动而鲜明的表达了新娘的心理活动,充分体现了齐国女子对爱情、婚姻大胆而热烈的憧憬与向往。而这是同时期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显著特色。

二、《诗经・秦风》,秦地地域文化影响下的秦风特点

秦文化是以西戎文化和东夷文化为主,深受商、周文化的影响而形成的具有地域性的文化。西戎、东夷文化以狩猎、畜牧、采集和游牧为主,而秦国的文化特点则以集权性、功利性、实用性为主,且秦地对于其他文化有很大的兼容性、吸收性,是以形成了其强烈的地域风格。《秦风》虽然也有《蒹葭》、《终南》等雅致情诗,但是《无衣》、《黄鸟》、《驷》、《小戎》等战争、出猎、反抗之类具有阳刚性质、雄放之气的作品更具有秦风的特色,同时这也是其他国风作品中少见的特点[3]。秦风这种壮美之秀的文化特征,正是秦地的地理特点和地域文化精神所造就的。秦地刚健质朴、豪放奔逸的地域风格,促使《秦风》形成了悲壮、慷慨的鲜明文化特点。

三、楚辞所独具的文学形式

楚辞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其通过对楚地的方言声韵、文学样式,对其历史风情、人物生活与及地理风貌进行描绘,具有浓厚的地域色彩,在表达形式上与北方诗歌具有明显差异。楚辞具有其浓厚的地域文化特色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其是在楚国民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其地理位置、语言环境的差异性及其历史的悠久,楚国“巫风”盛行,保存了大量的神话,楚国人民多以歌舞娱神,而楚辞受楚地民歌的熏陶,因此,在楚辞中有较为浓厚的原始宗教气息,这就形成楚辞特有的文学表现方式。而楚辞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是文学表达句式不是整齐的四言体,而是语句参差,一唱三叹,且多以“兮”字结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楚辞是从楚地民谣中演化而来,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也正因为楚辞去除了民谣的格式,其才能够以华丽的言语容纳丰富的情感,形成想象绮丽、风格绚烂、文辞华美的浪漫主义文学风格。尤以《离骚》与《九歌》为代表。楚辞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使之容易辨析,而这正是其他地区文化所不具备的。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