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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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1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即向公司提供了再审申请人大连太保出具的6万美元担保函。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苏春”轮的扣押。次日,大连海事法院了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1994年7月7日,对方当事人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请求“苏春”轮船东赔偿船舶碰撞损失的诉讼。大连海事法院于9月13日通知大连太保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9月20日,“苏春”轮船东向大连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以“公司未能在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请求法院发还其提供的担保函。10月6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1994)大海法事保字第4——3号裁定,裁定发还“苏春”轮船东提供的担保函,同时通知大连太保退出诉讼。1996年10月28日,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扣押船舶规定中没有发还担保的规定,大连海事法院第4——3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大连海事法院再审后认为,大连太保作为“苏春”轮碰撞赔偿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4——3号裁定发还大连太保的担保,是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再审裁定撤销第4——3号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以下简称1994年扣船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扣船命令。”由此可以看出,扣押船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在国家强制力干预下形成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方当事人公司是在1994年2月8日申请扣船,当即得到大连海事法院的准许,但是该公司直至同年7月7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期限。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解除此案的财产保全。

大连海事法院按照1994年扣船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解除扣船命令,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解除财产保全。由于有在案的担保函代替了被扣押的船舶,船舶才被释放。此时,以扣船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虽然解除了,但是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并未解除。扣船申请人要想保持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以担保形式实施的财产保全也应当依法解除,担保函应当发达担保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1月16日裁定: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2

被指销售误导

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一个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颈2椎体骨折、寰枢关节半脱位等,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鉴定,支女士为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支女士向太平洋南昌支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太平洋南昌支公司表示支女士情况不符合其保险合同中所定的伤残程度。对此,记者致电太保,其理赔员仍以同样理由表示拒赔。

支女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签订合同前,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并未对其说明保险赔付范围,她认为太平洋南昌支公司构成销售误导。

涉嫌“霸王条款”

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七级伤残为手指缺失或机能丧失,的确不符合支女士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只有载身体部分缺失或机能丧失、以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这两种情况下才能获得赔付,也就是说,对于多数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太平洋保险皆可以此为由拒赔,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著名公益诉讼人“中国小蚂蚁”唐伟向支女士伸出援手,愿为支军女士提供法律帮助,并帮助解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的“霸王条款”。

他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将赔付范围与医疗机构认定的伤残等级完全割裂开来,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在客户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此举已构成销售误导。

唐伟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均应作为保险公司必须认可的伤残理赔条件。但是在支女士的理赔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三级甲等)的《诊断证明书》未予任何的确认并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合同为“霸王条款”。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3

    1月16日下午,家住昌平区的刘女士驾驶菲亚特小客车,在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汇处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这时一辆牌号为津C-B00XX的金杯雪佛兰小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由西向东驶入该地点。金杯车的前部与刘女士的菲亚特车尾部相撞,造成刘女士的新车多处损坏,车内的一名乘客受伤。

   1月20日,昌平区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杯雪佛兰小客车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为肇事的小客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现场并对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

    刘女士将自己的菲亚特车送至特约维修站,可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相差1万多元。面对如此悬殊的差价,刘女士多次找肇事司机温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理赔中心协商车辆的定损问题,但都未达成协议。因此,刘女士的菲亚特车至今仍不能维修。

    刘女士说,目前她已委托律师将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此次事故的修车费14735元、修理后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拖车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085元。此外,她还要求对方赔偿菲亚特车上的受伤乘客经济损失5788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4

去年下半年开始,系统互联互通成为银保合作的主旋律,“XX银行与XX保险公司联手推出银保通”,“XX银行实现柜台出单”等诸如此类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然而,正当人们觉得银保合作形势一片大好之际,一家国有大商业银行的技术部老总,却在一个非公开场合表示:现在的银保合作,其背后的系统支持“简直像是场恶梦”。

银行保险双双陷入窘境

最早感到这一问题迫切性的是太平洋保险。

在业内看来,若论目标明确、快速实现,太平洋保险在银保互通的新浪潮中并未占得先机,在整个银保合作过程中,太平洋保险也差不多是一个“落后分子”。2002年5月,太平洋保险推出了第一个银行保险产品“红利来”,此时银行保险产品已经在国内各大城市热卖了将近两年。

不知是早就打定主意后发制人,还是失了先机另辟蹊径,太保在推广银行保险产品的时候,并没有像其他保险公司那样先抢占阵地再装备武器,而是产品未动,系统先行。

2002年春节前后,太平洋保险集团电子商务部找到了新保软件,双方决定共同开发太平洋保险中介保险销售系统。与当时流行的银保通设计思路不同的是,当时双方给这一系统的定位是:覆盖所有中介和大部分保险产品以及保险销售服务全流程的强大功能平台。

对于这一设想,太平洋寿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太平洋保险集团电子商务部总经理阎栗表示:“实际上我们最早做这个系统的时候,倒没有考虑要在这个系统上做多少业务。我们先要在包括银行在内的保险销售中介机构中建立一个通道、一个平台。建这个平台也不一定是为了推销‘红利来’这一种产品,而是希望在这个平台上和中介机构进行更多的合作。”也许是吸取了足够的教训,太平洋保险明白了,即使在金融领域,要致富也得先修路。

在阎栗看来,这“更多的合作”,既有在中介平台上销售分红险之外的传统保险产品,也包括随着合作的深入,使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成为真正利益共享的合作伙伴。

2002年4、5月间,太平洋保险中介销售系统设计完成,9月在深圳发展银行和深圳市建行两个试点首批投入使用,客户终于可以在这两家银行柜台享受到投保、核保、支付的全部投保业务流程。此后,随着系统第二部分――后台管理功能――的完善,产品促销以及定价促销等功能也得以实现。即使小到在中介机构购买保险赠送一只笔的促销手段,也能通过系统定义完成。

也许是有了系统的大力支持,太保的银行保险销售节节高升。截至2002年末,“红利来”销售额已达50亿元,预计今年将超过100亿元。

更让阎栗感到高兴的是,在最近一次某银行个人理财项目保险合作伙伴招标中,凭借这套系统,太保战胜了另外一家在银行保险领域颇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从5月1日开始,这家银行的700多个网点,将为高端客户提供包括风险评估和个性化保险方案设计在内的个人理财服务,而所有的保险产品均由太保提供。

按照太保的设想,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打包销售,只是银保合作的第一步。接下来要完成的任务还包括和银行共同合作的深度保险服务以及客户资源共享。而这些功能都是其它银保通系统难以支持的。

在中介销售支持系统上线不久,正当太保沉浸在与银行方面合作成功的愉快之中时,却发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虽然销售支持系统有着前所未有的强大功能,但是并非所有的银行都愿意毫无障碍地接受这一系统。

无独有偶,工行在推广自主开发的银保通系统时,同样陷入了窘境。刚过不惑之年的工行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苏文力说:“银保通上线不久,我们就发现在互联过程中支持一家保险公司容易,支持多家难,支持一种产品容易,支持多种产品难。”

坐拥着功能强大的销售支持平台,却难以发挥最大作用,阎栗为此很是头痛。“如果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像互联网一样,有一套公用的标准,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包括将来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都可以通用就好了。”

标准问题,就这样直生生地摆在了银行和保险公司面前。

前面有片天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有一种标准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认同,双方合作时能够基于同样的数据模型进行信息交换,那么,太保的中介销售支持系统可以直接和任何银行系统实现对接,工行的银保通也可以直接连接任何保险公司。

再进一步设想,如果有了一种被业界普遍认同的标准,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甚至不必分头开发各自的信息交换系统,仅通过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即可实现银保深层次合作。那么,不仅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一对一的互联问题能够以更低成本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一对多甚至多对多的业务合作,自然也就成为可能。

正是看到在海外有这样一片“伊甸园”,新保软件有限公司在国内率先挑起了“跨机构保险交易标准”大旗――国际保险信息标准化协会(ACORD)的保险信息交换标准。

说起这个ACORD,可算是颇有来头。据说当年美国面临同样问题的时候,就是靠ACORD倡导的保险信息交换标准解决的。该协会成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是个非营利性组织。成立后办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当时放在银行柜台上的不同保险公司的投保单变成了统一格式。这个在前台可见的小小转变,大大提升了银行后台庞大系统的工作效率。此后,该协会便一直致力于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换标准研究。

目前,ACORD在全球已经拥有将近450家会员。在美国,前50大产险公司中的72%已经是ACORD标准的采纳者,前50大寿险公司中有46%采用了ACORD标准作为保险数据模型的标准;而全球超过半数的再保险公司,也积极拥护ACORD标准。从某种程度上看,ACORD已经成为国际保险行业最为广泛接纳和采用的行业标准。

按照新保软件董事总经理马红宇的设想,如果能够把ACORD的标准引进中国,太保和工行面临的问题当可迎刃而解,甚至可以解决得更好。

一旦标准确定并加以实施,客户在银行填写投保单之后,银行便可以直接连通保险公司的系统进行现场核保,当场出单。而此后的客户资料更改、理赔等后续服务,也都可以通过银行柜成。

更让人兴奋的,是这套系统在银行综合理财服务中的应用。理财服务是近年来各家银行一致看好的利润新增长点。但是,现阶段对于高端客户的理财服务大多只能停留在银行产品上,个别银行即使能够提供简单的保险建议,也只能是建议而已。而一旦银行可以直接连通到所有保险公司,银行就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份包括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产品的综合理财建议书。只要客户觉得满意,银行理财服务中心便可通过银保“高速公路”系统,向建议书上的不同保险公司发送请求,经由系统核报后生成统一保单,再通过银行支付环节将保费分头打入保险公司账户。

到了那一天,银行和保险才能走上双赢的康庄大道。银行作为渠道的全部功能都将得以实现,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佣金和客户服务满意度的提升。反之,在保险公司和银行实现了客户资源共享以后,保险公司也能够提供综合了银行产品在内的综合理财服务。这个双赢局面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即保险公司和银行打破了政策藩篱,在渠道和产品层面实现了混业经营。

在中国还是个梦

如果事情真的能够按照这种“无阻尼运动”发展的话,那自然再好不过了。但不少人对此并不抱太大希望。

一位同样关注ACORD,并且曾经连续几年到美国奥克兰参加ACORD年会的中国IT公司高层坦言:ACORD标准固然是好,但那是在保险公司树大根深的美国发展起来的,其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交叉销售。然而,这一需求在国内还不旺盛。且不说培养客户综合理财意识尚需时日,单凭金融企业能够提供的产品寥寥这一点就能断定,新系统的开发需求书恐怕都做不出来。

更何况,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保监会目前似乎还并无引入国际标准的打算。有传言透露,保监会今日专门成立了简称做“金标委”的机构,专门研究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标准问题。也许不久之后,我国将会推出一套自行开发的保险信息交换标准也未可知。

而对于马红宇来说,引进ACORD标准则几乎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在加入新保软件之前,马红宇曾在IBM效力7年。2000年,马红宇发现IBM加入了ACORD,好奇心驱使他对ACORD进行了全面的资料收集。而新保软件所承担的太保项目所面临的问题,最终促成新保软件正式加入ACORD,成为该协会在中国的唯一会员。目前,马红宇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就是四处拜访银行、保险公司乃至保监会,向他们介绍ACORD标准,并游说他们采纳这一标准。在他看来,有标准好过没有标准,而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自然好过闭门造车自创标准。

“在制造行业,已经没有人再去为螺丝要做多大而苦恼,反而是行业应用软件这最高科技的东西却没有标准的支持,而必须面临着大量的重复投入和开发。”马红宇坦言自己是个理想主义者:“如果能够促成这样一个标准的使用,我们真的感到很兴奋。作为一个企业,我们当然希望赚钱,也相信我们能够通过倡导这个标准赚钱。但实际上能不能挣到钱和怎样挣到,我们都还不知道。单单这件事的本身,已经让我们觉得很有意义了。”

在走访了多家保险公司和银行之后,记者发现,在需不需要标准的问题上已经不存在争议。但大家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采用什么样的标准?由谁来出面倡导这个标准?

对此,阎栗表示:“我们自然希望以太保现有的数据模型作为业界标准,大家都向我们的标准靠拢,这样我们最省事;银行则希望用他们的标准,这样他们省事。所以我倒觉得,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该找一个第三方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成熟稳定,而且能够涵盖大家的要求,这是一种比较快比较公平的方式。而且,如果采用国际通行的标准,我们的金融机构在走向世界的时候也不会因为标准问题再面临同样的尴尬。”

但毋庸置疑,要改造现有的系统以适应某种标准,对每一家机构来说都有风险。改造系统意味着投入,而且有可能这个投入不小。但改造后如果没有其他机构跟进,这笔投入就相当于打了水漂,甚至需要继续投入改回来,这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在没有把握的时候,大家都会选择观望。

在由谁来做倡导人的问题上,一位业内人士一针见血的指出:“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业务需求来解决。如果一个有3万网点的银行执行的都是同一标准,我相信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去做。”

而在保险公司和银行方面看来,由大机构司――比如说大银行和大保险公司――共同发起比较可行。大家坐下来共同研究一下现有的标准,然后决定是否能够接纳。如果不能,大家商量一下是否要共同发起一个标准,确定一些基本原则,然后协商解决。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5

大家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今天正式成立了,这是**人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开业运行,表示热烈的祝贺!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当前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形成,国内金融保险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显得更为重要。同时,保险是集万家之微财,救一家之危难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对我县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增强我县化解和抵御各种灾害风险的能力,对县域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起到社会稳定器的效果;其次,太平洋保险**营销部的成立将为**保险市场增添新生力量,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搞活市场,促进保险业的整体发展。第三,有利于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档次,加速保险业与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促进保险机构以信誉、服务、效率求生存,为我县广大保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实现保险机构与广大保户的双羸。

各位来宾、同志们,发展**、振兴**是市委市政府对我们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每一个**人、在**大地上的每个单位的共同心愿。近几年来,我县上下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抢抓机遇,在各金融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项事[你阅读的文章来自:]业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保险业已得到了全面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市场越来越大,太平洋保险**营销部作为一支新生力量、一项新兴产业,依托集团的整体优势和灵活高效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主动拓展我县保险市场,不仅其自身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必将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积聚更多的实力、增添新的光彩。

日出江花红似火,春来江水绿如蓝。在此,希望太平洋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员工要有“事业为重的奉献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坚忍不拔的拼搏精神,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尊重科学的求实精神”,以“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工作效率、一流的公司信誉”为宗旨,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以诚信、创新、敬业、奋进为导向,按市场法则要求,搞好金融企业间的协调配合,服从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积极参与竞争,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时俱进,不断开拓保险服务新领域,为**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6

    近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向其追偿已经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2.95万元。

    2004年8月9日,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制设备分公司职员金峰上班时,将其汽车停放在本公司主楼西侧的围墙边。12时至13时突下暴雨,降雨量达到 78.4毫米,风力达到每秒23米,导致公司围墙倒塌,砸坏了金峰的美日牌汽车。金峰发现后立即向公司保卫部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汇报。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坏情况定损后进行了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倒塌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该对墙体倒塌造成的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要求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与保险金相同数额的款项2.95万元。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已经尽到了对围墙的养护义务,对金峰汽车损坏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金峰理赔后依法取得了对造成保险事故责任人赔款代位求偿的权利,但事故发生时的降雨量和风力已经达到自然灾害的标准,因此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是事故的责任人,但金峰汽车在本公司院内损坏,首钢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也应给予适当补偿,故此法院判令首钢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赔偿金峰5900元,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上诉。

 中国法院网·胡浩立 米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