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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统计论文范文1
加法——上海住房面积的统计是否超乎想象地简单?
每年,上海政府部门都要公布上海的人均建筑面积、人均居住面积指标。其目的为说明人民住房水平在“节节高”、“年年高”,更为了彰示政府部门的业绩。那么,“人均建筑面积”、“人均居住面积”又是怎样得来的?得到那些数据又经过了怎样艰苦繁复的调查和计算过程?
笔者为了验证上海统计部门有关住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曾经历过了艰苦繁复的计算,但计算结果总与政府公布的数据大相径庭。是一个突发的奇想,使笔者在半个小时内就算出了与统计部门数据基本吻合的上海十年来的“居民住房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关的“人均建筑面积”。其计算结果,“居民住房总建筑面积”与各类统计年鉴公布的相应数据平均只相差3.6%,“人均建筑面积”与建设部近三年的《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中的相应数据百分之百相符。
是什么样的“突发奇想”有如此神奇的效果?笔者是这样“奇想”的:“吗要那么认真?”鬼使神差,笔者信手将1995年以来每上一个年度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当年竣工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相加,结果就与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住房建筑面积”基本相符,再将统计年鉴中公布的“非农人口”与“居民住房建筑面积”相除,就得到了与建设部《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数据一模一样的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的“上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当然,在1999年到2004年,笔者的计算结果与统计部门数据相比还略少些,多则少10个百分点,少则少5个百分点。于是,笔者再次“突发奇想”,“我如果把空置房、已拆迁房都拿来填空缺呢?”于是,“奇迹”再次出现——笔者“灵感”激发中计算得来的上海住房建筑面积就与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99%、100%地相符了!
难道政府统计部门是在如此搞笑的状态下工作的吗?
笔者不愿相信。
如果需要计算的是上海全部居住房屋总面积,那可以把上年的居住房屋面积加上当年的竣工住宅面积——竣工住宅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居住面积的总和”(此解释见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统计局联合编辑出版的年鉴类刊物《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下同),但必须减去已经拆迁了的住房面积。然而这样得出的全部居住房屋总面积数不能用作计算人均居住房屋面积的基数,因为当年和往年的竣工住宅中的没有实现销售的部分是不能按照已经移交使用的“人居房”来计算人均面积的。
如果需要计算的是上海已经实现了“人居”的全部住房面积,那么在每个当年度的竣工住宅中必须扣除还没有发生“人居”的面积,并减去已经拆迁了的住房面积。请注意,如果扣除了每个当年度竣工住宅中的没有发生“人居”的面积,在此就不发生“空置房”的概念——空置房指“销售物业报告年度内某类物业经初始登记一年后未售出的数量”,该面积已经包含在初始登记年的竣工住宅面积中。
笔者“第一次奇想”时的计算方法谬误在于:如果是计算全部居住房屋总面积,其没有减去已拆迁房的面积;如果是计算实现了“人居”的全部房屋总面积,其一没有减去已拆迁房的面积,其二没有减去以往年度积存的空置房面积,其三没有减去当年竣工住宅面积中没有实现销售的部分。
照笔者“第一次奇想”时的计算方法来计算“人均住房面积”,那是偷换了“人均住房面积”的概念——虽然统计部门没有对“人均住房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出定论,但是,作为体现住房条件改善的最重要指标,人们对“人均住房面积”的约定俗成的理解就是已经实现了“人居”的房屋的人均住房面积!
笔者“第二次奇想”时的计算方法谬误更是显而易见——那是明知故犯了——不但不将这些没有发生的、不存在的因素做减法,相反还把这些因素又做了一次加法!每一个按常规思维的人会为此感到不可思议。笔者同样不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会故意这么做。这么做的后果是严重的,这使得上海在2005年时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添了13.33平方米——在把2005年全部竣工住宅作为已经实现了“人居”的前提下!因为1999年到2004年,上海城市的拆迁面积总和加上每年空置住宅面积的累计数是5520万平方米,这些数字不扣除,就是多计算了5520万平方米未实现“人居”和已经灭失了的住房面积,这些数字还要再加一次,那就是在1999年到2004年,多计算了5520×2=11040万平方米未实现“人居”和已经灭失了的住房面积;同样,在1996年~1998年以及2005年的住房面积中,也因为没有扣除拆迁面积和空置住宅面积,导致多计算了4278万平方米的未实现“人居”和已经灭失了的住房面积,只不过没有再重复加一次而已。这样,1996年到2005年每年多计算的“人居”住房面积累计一共是11040万+4278万=15318万平方米——2005年竣工面积中的未实现销售部分还未计算在内,2005年上海的非农业人口是1148.94万,15318÷1148.94=13.33,这13.33就是按照笔者“搞笑计算法”计算出来的属于“多算”的人均建筑面积!
笔者相信政府工作人员不会这么搞笑,笔者也认为,计算结果一样不等于计算过程一样,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对住房面积的计算过程不见公布,作为上海市民,希望能看到政府统计部门对于上海住房面积的计算过程。
笔者的计算过程见表(一)、表(二)。
表(一)、上海居民“人居”住房面积计算过程表(与统计部门的统计结果相符)单位:万平方米
注:1.“统计部门提供的市区住宅建筑面积”中,97、98、99三年的数据来自《上海投资建设统计年鉴》,其他数据来自年鉴刊物《上海市房地产市场》。2.“当年商品住宅竣工面积”来自年鉴刊物《上海市房地产市场》。
3.此表中的已拆迁住宅面积和空置住宅面积不包括1976、1997、1998、2005年数据,这些数据见表三和表四。已拆迁住宅面积来源:见《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空置住宅面积来源:2000年前数据见《上海统计年鉴》,2000年后数据散见于媒体报道的官方统计数据。
4.撤县改市增加的住房面积中,99年数据是指青浦、松江的住房面积,2002年数据是指南汇、奉贤的住房面积,2003年数据是指崇明的住房面积。数据来自《上海统计年鉴》。
表(二)、2003~2005年上海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表(与统计部门的统计结果相符)
数据来源:《上海市房地产年鉴》,2005年数据见《上海统计年鉴(2006)》
2.搜集了自2000年到2005年由政府部门认定的每年的空置住宅面积数据。
之所以称为“搜集”,是从2000年开始,《上海统计年鉴》就不再公布每年的空置住宅面积,《上海市房地产年鉴》也不见公布。现在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居住房屋总面积中是把空置住宅也当作已居住的房屋面积计算的(年鉴刊物《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确居住房屋面积中包括空置住宅面积),但是就常识而论,空置住宅面积是不能作为“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来充数的。所以,笔者要把空置住宅面积剔除出人均居住面积指标体系。虽然统计部门关于空置量的计算自1999年以来都是“根据上市量与销售量的变化判断空置量的增减或升降趋势”,然而,有总胜于无。空置住宅面积见表(四):
表(四)、商品住宅空置面积(95-2005),单位:万平方米
注:1.2005年空置住宅面积根据当年商品房空置面积536.56平方米的60%计算。
2.对于空置量的概念和计算方法,2000年到2005年的年鉴类刊物《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均这样注解:“空置量是销售物业报告年度内某物业经济竟初始登记一年后未售出的数量(建筑面积)。由于本市楼宇个数众多,目前根据上市量与销售量的变化判断空置量的增减或升降趋势”。
3.计算了不应该当作“居民居住水平提高”来展示的住房面积增加因素。
上海市区居住房屋面积增长由多种因素造成,并非所有的增长因素都是“住房改革的成果”,有些增长甚至还是住房改革导致的“后果”。因此,不论是住房总面积增加还是人均住房面积增加,并非都能为之歌颂的。
笔者先计算了从1993年浦东新区成立以来,在撤县改区过程中新增加的原县属城镇住房面积。
1991年浦东新区成立前,上海市区区域面积是745平方公里,九个郊县的面积是5590.5平方公里,到2005年,上海市区区域面积是5155平方公里,一个郊县(崇明县)的面积是1185.49平方公里;1991年时市区户口数是269万,郊县户口数是167万,当2005年,市区户口数是468.1万,郊县户口数28.6万。这样的变动当然会对市区住房总面积产生影响——光从1997年金山撤县改区起算,到2002年上海先后有松江、青浦、奉贤、南汇等整区建制的2000多万平方米的原县属城镇居民住宅面积并入了市区居民住宅面积,而崇明县的镇建制住房也有305万平方米在2003年并入市区住宅面积。上海2002年的居住房屋总面积比1997年多了12677万平方米,减去5434万平方米的空置住宅、拆迁住宅面积,余下的住宅增加面积是7243万平方米,这其中22%是原县属镇居民住房划并为城区居民住房所致。显然,这些因行政区划变动带来的城区住房面积增加不能视作“住房改革的成果”,不能视作“居民居住水平提高”的佐证。
笔者再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了各社会层面拥有的房屋资源状况。这个计算揭示了“人均住房指标”已经对国计民生的真实情况产生了误导。在“住房商品化”前后拥有权力资源的家庭集中挤上了“单位分房末班车”,这是导致1998年到2001时上海居民住房面积激增的原因之一。在这个时期,商品住宅还轮不到普通市民来“商品化”——那时普通市民接受的“商品化”,不过是在1998年~2001年差价换房5000户、10694户、16941户、10888户,出售已购公有住宅10155套、19771套、43411套、69832套(见年鉴刊物《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最多是到1999年底,居民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再购新房时“吸纳新建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达250平方米”(《上海房地产市场(2000)》。1999年以后不见有关统计数了,但根据2000年和2001年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560万平方米的数据,那到2001年,全市居民在出售原有公房后再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不过是10万套左右。这就是住房商品化开始前后上海普通市民消化商品化住房的能力——2001年,上海城市居民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1155元,恩格尔系数是47!
这个时期内销商品房(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住宅面积平均占95%)的出售情况是:1997年出售3.76万套,1998年7.46万套,1999年11.95万套,2000年16.16万套,2001年20.01万套,总共59.36万套。其中外地个人购买6.61万套,本地单位购买4.27万套,本地个人购买48万套(见年鉴刊物《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注意,1997年到2001年“本地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购买的商品住宅是40万套,而“本地个人”购买的套数其实是有假的,因为从1999年“住房商品化”政策起步开始,就有不少有“实力”有“势力”的单位以事实上的单位出资来为少部分个人购置房产;而各级党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也在此时加紧让自己的住房面积“达标”、“超标”,“达标”、“超标”的标准,是1995年颁布的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一般职工、干部和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可购买公有住房面积的上限是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具有证书的高级工购买上限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人员购买上限100平方米,副局级购买上限120平方米,正局级、正高级和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购买上限140平方米。购买公有住房面积的前提是要首先住房要达到这个面积标准,不少掌握权力资源者趁机将自己的住房面积大大地上了几个台阶,当他们将自己突击得来的房屋用“购买公用住宅的标准价”买下,他们就拥有了比普通市民多得多的住房资产——他们才是住房商品化的最大得益者。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到2000年为止,上海的中心城区和新建城区共有457.16万家庭户,其中15.5%家庭户(70.6万户)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这部分家庭户拥有城区35.2%的房屋资源,这些家庭户以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绝对主体;而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以下家庭几乎全都是底层社会普通劳动者家庭,这部分家庭占到城区家庭户总数的53.3%(244.1万户),他们拥有的房屋资源只占到24.8%,当时城区有80万户家庭、225.5万人居住在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居所,65.2万户家庭、183.1万人居住在人均建筑面积9~12平方米的居所。
在以后的“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负责人”群体在家庭住房上占有的地段优势更是远远超出了其在2000年时单纯的面积优势,这种地段优势体现的商品化价值远不是面积优势体现的商品化价值所能比拟。因此,不分职别不分区域地段的笼统的全市性的人均住房指标已经失去了统计的意义、公布的意义。
需要指出,笔者曾经在有关投资建设统计年鉴(可能是《上海投资建设统计年鉴》?)中见过1994年~1999年的上海市区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市区人口统计数(见表五),不管数据是否准确,起码,此表将人均居住水平指标是如何产生的过程透明化了。而现在的统计数据对于公众来说,是从根本上缺乏透明度的。此次笔者能把上海的住宅建筑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算到与统计数据差不离,不过是“蒙”对了而已。
原表说明:人均居住面积一般以各类建筑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各自平面K值折算成居住面积,与市公安局提供的年末长期人口数相除后求得。73年通过房屋普查,以实际测得居住面积计算。
但此表中的“市区人口数”在《上海统计年鉴中》中是找不到出处的。《上海统计年鉴中》提供的1994年到1999年的“非农业人口”与此表中的“市区人口”相比,少则相差4%,多则相差14%,“年末区人口”与此表中的“市区人口”相比,相差得就更多。
笔者丛观历年的住房统计数据,发现有的年份以“市区人口数”为人口计算基数(1994-1999),有的年份则以“非农业人口”为计算基数(2003~2005),而更多年份的人口计算基数还无从核对无从查找。这样,上海的人均住房统计指标光是因为“人口数的统计口径不同”,就已经没有可比性了。
还有必要认真对待“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吗?
“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还能反映绝大部分居民的真实居住状况吗?作为一个公民,笔者提请政府部门变更上海住房指标的统计方法。事实上,这并不是需要白手起家的作业——第五次人口普查已经提供了全国各地的非常详细的住房统计资料,上海当然不例外。一个疑点: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有关住房的数据为何不见引用?
2000年的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了非常详细的住房统计资料。这个住房统计资料反映,在2000年,上海中心城区一共有627.92万人,人均建筑面积15.85平方米;新建城区有657.21万人,人均建筑面积27.45平方米,将城区人均建筑面积乘以人数,上海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建筑面积应该是27993万平方米,比统计部门用因袭下来的统计方法计算出来的面积要多7128万平方米——统计年鉴公布的2000年上海各区的住房建筑面积统计数是20865万平方米。
第五次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对于全面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研究下个世纪的社会、人口变化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见《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通过这样的调查得来的有根有据的数据却不见引用,这又是为什么?
不解決為什麼人的問題,住房改革不可能成功
近年来,有关住房改革是否成功的讨论进行得轰轰烈烈,笔者不讳言,笔者认为住房改革是失败的。即使这样,笔者还没有对上海的居民居住房屋总面积和人均住房面积提出过怀疑,笔者还是相信政府统计部门是在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下科学地得出这些统计数据的。但因为笔者搞笑般地计算了一番上海住房数据竟意外地与政府统计部门的计算结果相同,而这样的计算结果是要让上海的人均建筑面积平添出13.33平方米的,这不由得笔者诚惶诚恐——即使笔者认定住房改革是失败的,也不希望以“统计部门多算人均建筑面积13.33平方米”来作为佐证呀!
笔者猜度,目前有关上海的住房数据可能是“数出多门”,却缺乏对这些数据的整体性的把关。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不能从根本上奏效,恐怕与我国的数目字管理的基础还相当薄弱有关。现代化管理的基础一是法治,二是“用数字说话”,从宏观而言,一个国家的基础数据管理情况和应用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水平。第五次人口普查得来的住房数据是基础数据,而怎样对这些基础数据有效管理和应用,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缺乏管理,数据就只是一堆令人头昏目旋眼花缭乱的阿拉伯数字。
数据统计论文范文2
通过对电极形状、数目的选择,接地屏蔽层的合理设计和对传感器结构参数的比较优化,最终确定传感器模块采用16极板的ECT系统传感器。为便于在设计中及时发现错误并改正,提高工作效率,设计了基于FPGA的数据采集系统,该方法能够根据需要实现系统的重构。另外,为了有效地抑制杂散电容干扰,采用锁相环技术实现相干检测,进一步完成了对C/V转换电路的设计。计算机成像模块通过接口电路将数据缓存区的数据传输给计算机,采用迭代算法实现对图像的重建。
2传感器模块
ECT系统由均匀安装在管道表面的电极对组成,目前常用的有8极板、12极板、16极板等模型,极板数目越多,则可以获得的测量数据就越多,数据源的增多将提高重建图像的显示质量,然而也会引入信噪比降低、边缘效应增大等隐形问题。综合考虑采用16极板的传感器系统。
3数据采集系统设计和处理模块
结合航空发动机实际工作情况,可知此数据采集过程需满足高速率、高精度、大存储量以及对环境适应性强的性能要求,基于以上比较,本文选取FPGA芯片作为核心的逻辑控制器件。该器件选用Xilinx公司的Spartan—3系列FP-GA芯片,其核心芯片为XC3s500E。选用LTC1407型A/D转换器,VerilogHDL语言作为描述语言实现了对整个系统的采样、数据处理等过程的控制,并以XilinxISEDesignSuite13.1软件为平台,仿真验证了这一系统的可行性。
3.1C/V转换电路
电容作为一个特殊物理量,测量系统中存在的杂散电容值往往要大于被测电容值,而基于ECT技术的测量系统对微小电容的检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应系统要求,本文选择了抗杂散电容能力较强的物理电路。
3.2A/D转换电路
本系统采用的A/D转换电路是一个双通道的模拟信号采集电路,它由可变增益放大器LTC6912—1和A/D转换芯片LTC1407—1两部分组成。通过外部调节,自主改变可变增益放大器的放大倍数可以为芯片提供合适的电压信号,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转换精度。
3.3系统流程控制
考虑到FPGA不善长流程控制,在本文设计中引入了MCU软核,用于数据采集过程的流程控制。
4计算机成像模块
图像重建基本思想是依据有限的投影数据,采用简单有效的图像重建算法以实现Radon逆变换的过程。其主要数学理论基础是基于Radon变换和Radon逆变换,奥地利数学家Radon于20世纪初期在其发表的论文中证明,任何N维物体可以通过其N-1维投影来重建。
5仿真结果与验证
由于航空发动机尾气是多相流介质,且各项介质具有不同的相对介电常数。一旦发动机尾气内组分浓度发生变化,相应地就会引起多相流混合介质等价介电常数发生变化,并导致极板间电容值和实时采集的投影数据皆更变的连锁效应,为模拟管内充满相对介电常数为1的物质时所测得的120个电容测量值。如果其中掺杂进去相对介电常数为3的物质流,便可得到120组新的电容测量数据,由数据通过计算机成像便可重建出管道内物质分布,如图10所示,图中四幅图像表示发动机管中存在相对介电常数为3的物质流由汇聚到摊开的形状变化过程。结果表明:当设计管道内放入两相或多相介质时,通过本系统能够成功采集数据,并经USB接口传送给计算机能实现图像重建,最终重建出飞机发动机中介质分布图像,验证了本设计的可行性。
6结束语
数据统计论文范文3
1.1有线通讯方式
原控制系统中,自行小车主控制系统DP主站采用S7-300PLC,控制两条环行线上6台自行小车。自行小车采用ET200SPLC作为DP从站,控制自行小车自身动作。自行小车通过车体上安装集电极和预装在轨道内的滑触线在移动中接触进行取电,提供给移动的小车。自行小车在环形轨道上行走,与主站通过导轨放大器+滑线+碳刷的形式获取信号电源和DP总线通信控制信号。
1.2有线通讯弊端
滑触线碳刷滑动取电技术虽然已经非常成熟,但使用上存在先天不足,碳刷与滑线之间的可靠紧密接触依赖碳刷组件上的弹簧压紧机构来实现。碳刷弹簧机构的调整,不宜过松,更不宜过紧,很难达到一个理想的平衡状态,只能周而复始地定期检查、调整、更换碳刷和滑线。环形空中自行小车通过集电器上的碳刷在滑触线上采集/传输控制信号。自行小车抓取工件升降的过程中会产生抖动,碳刷随之也会发生抖动,造成信号丢失、通讯中断,使系统的可靠性降低。另外,自行小车在环行线轨道上左右摆动和上下晃动极易导致滑线与碳刷接触不良,经常造成总线通讯信号掉线,产生通讯中断、信号丢失、网络报警等故障,故障率一直很高。环线空中自行小车长期运行后,碳刷和滑触线磨损,导致碳刷破裂、接触不良,也会使控制信号丢失。此外,碳刷长期和滑触线摩擦,大量碳粉会滞留在滑触线分段处或滑触线上,造成信号的误传输,使系统的可靠性降低。另外,这种碳刷滑动通讯方式极易导致碳刷磨损、拉坏,需频繁更换大量碳刷和滑线,维修成本很高。
2无线通信方案设计
2.1无线解决方案的构想
自行小车线控制系统改造是在仍生产使用的老线原有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改造难度大,而且改造时间很短,改造还受到原有老系统的限制,风险很大。我们的方案规划始终围绕着:确保可靠性,减少现场施工量,减少编程调试时间,并且实现全信息采集的出发点进行。我们的改造原则是:保持原控制系统硬件主体结构不变,在此基础上,在控制系统局部增加、配置新的模块和电路,从而实现无线通信功能,以较低成本投入,达到高的效益和产出,有利于维护系统的稳定、可靠和安全,最终达到改造的目的。我们选用最先进的无线网络通信技术,通过无线网络通信来解决滑触线数据通信受限非常适合,无线的优势特点也很好地满足了我们此次改造的需求。经过测试无线通信覆盖区域、信号强度、抗干扰、实时性及数据交换量对网络速度的影响等多方面性能指标,通过后,最终我们确定采用邦纳电气的ModbusRTU无线技术和产品。
2.2ModbusRTU无线技术特征
近年来,随着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自动化控制领域开始出现了基于网络通讯的开放型无线通信控制技术,其特点是可靠性高、稳定性好、抗干扰能力强、通讯速度快、数据传输量大、维护成本低。无线控制技术打破了传统有线控制系统的结构形式,在适用范围、可扩展性、可维护性以及抗故障能力方面,较之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和计算机控制系统都有明显的优势。无线通讯是未来自动化发展的趋势之一,应用越来越广泛。ModbusRTU是为PLC设计的一种通信协议,可以很方便地进行Modbus网络组态。DataRadio是美国邦纳公司最新开发出来的系列无线产品,是一种工作在2.4GHzISM频段的工业无线串口通讯设备,遵循ModbusRTU传输协议,用于工业无线局域网的通讯,用于扩展Modbus工业网络或串行通讯网络的通讯距离,具有安全、可靠、耐用、高速、高效的特点,可以替代有线和传统通讯中所使用的硬接线,实现可靠的通信连接。它采用ModbusRTU传送模式,可与Modbus串行网络实现无缝连接。
2.3新无线方案的总体构思
新无线方案中,可以完全取消2极信号滑线、2个主导轨放大器、6个小车放大器和24片小车信号碳刷,取而代之的是主站DataRadio无线模块和从站DataRadio无线模块。在主控系统DP主站一侧设置协议转换器,将DP主站发送给DP从站的通讯数据转换为Modbus协议,通过主站DataRadio,将数据发送给小车上的从站DataRadio,从站DataRadio接收到数据以后,通过从站上的协议转换器,将无线MODBUS协议的数据再转换为PROFIBUS总线数据,传送给小车ET200SDP从站。ET200S接收到此数据后就可进行处理和调用。
3无线通信系统的实现
3.1地面主控系统
地面主控系统以S7-300PLC为主控核心,以CPU315-2DP为profibus-DP总线网络的主站,处理所有地面与小车、小车与小车之间以及输送系统与工艺设备的数据交换及生产线的所有信息采集与监控。由于PROFIBUS总线协议无法实现无线传输,要实现无线通信,必须将PROFIBUS总线协议转换为ModbusRTU协议,而邦纳的DaTaRadio无线产品支持ModbusRTU无线协议。因此,我们在主控系统中,配置了一个NT50-DP-RS协议转换器和一个邦纳DataRadio无线收发器。NT50转换器用于将S7-300PLC一侧的Profibus总线协议转换为ModbusRTU协议,提供给无线收发器使用。主DataRadio无线收发器遵循ModbusRTU协议,以无线方式向三个小车上的从DataRadio发送和接受通信数据。
3.2车载控制系统
六台小车的车载控制系统以ET200SPLC为核心,以IM151-7CPU为Profibus-DP总线网络的从站,完成小车启动、停止、前进、后退,吊具的上升下降、夹紧松开及各工序工艺时间的控制,实现小车的智能化。我们在车载控制系统中,同样配置了一个NT50转换器和一个从DataRadio无线收发器。小车从DataRadio用于接收来自主DataRadio以ModbusRTU协议方式发送过来的无线通信数据,再将此无线数据以ModbusRTU协议有线方式传送给NT50转换器,NT50转换器对收到的数据进行处理转换,将ModbusRTU协议转换为Profibus-DP协议,再将数据以Profibus协议有线方式传递给小车的ET200SPLCDP从站进行处理,从而实现车载PLC与地面主控PLC的数据交换。
3.3无线通信网络架构的建立
我们根据两条环行线分布特性,首先分段布控,先建单网,再建双网,最后双网联控,建立“一控三双向同步收发”机制,开发出“自行小车—控三双向同步收发Modbus-RTU无线通讯双网络控制系统”。我们在总装环形线和底板环行线各自分布特点的基础上,建立两个各自独立的网络,分别控制总装环形线三台自行小车和底板环行线三台自行小车。这样,信号通信强度大大增强,信号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也大大提高,这种双网络无线架构大大提高了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两个网络在内部各自独立,单独控制,互不干扰,互无影响,但在外部都在S7-300PLC的统一控制之下,又是互相联系的,即单控又联控,各有职责分工,在主控PLC的统一控制和调度下协调、有序、顺畅地工作。总装无线网络和底板无线网络在结构上完全相同,只是网络参数和地址设定有所不同,下面以底板无线网络为例进行说明。
4通信程序的开发
我们在主控系统DP主站的CPU和小车DP从站的CPU中分别开发编制了通信控制程序,二者的通信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双方的输入地址区和输出地址区正好颠倒,主控系统的输入区连接自行小车的输出区,主控系统的输出区连接自行小车的输入区。我们首先将主控系统DP主站所有要发送给小车DP从站的数据打包,集中存储在CPU的DB12数据块中,再在程序中调用系统标准功能块SFC15数据写入程序,CPU在PLC主站的过程映像地址区分配输出地址W#16#34,即24字节输出映像区PQB52-PQB75。在SFC15写数据命令下,CPU将程序中DB12数据块中的数据先打包,再通过主站的PQB52-PQB75输出映像区集中发送出去。在小车PLC程序中,需要调用系统标准功能块SFC14数据读出程序,在小车PLC从站的过程映像地址区分配输入地址W#16#40,即24字节输入映像区PIB64-PIB87,用来接收主站发送过来的数据。在SFC14读数据命令下,CPU将输入地址区PIB64-PIB87接收到的打包数据再集中解包,存储到CPU程序中的DB27数据块中,可供主控系统PLC各程序调用。同理,自行小车将发送给主控系统的数据先集中打包到DB11数据块中,在小车CPU的SFC15写数据命令下,CPU为地址映像区分配输出地址W#16#D,即24字节输出映像区PQB13-PQB37,指定此接口用来发送数据。在主控系统一端,CPU在SFC14读数据命令下,为地址映像区分配24字节输入地址区PIB13-PIB37,指定该接口接收数据。输入地址区接收到来自小车的数据后,先解包再存储到DB13数据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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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A也可以称为个人数字化助理,简称为掌上行机,它的优点是形状很小,携带很方便,可以把它放在手上或者口袋。很便于输入数据,操作结构很简单,使用起来很方便,可使用手接触或者笔输入信息,耗费功能很低,电池能使用的时间很长,通信里很强,可以使用蓝牙、红外接受发送信息,价格实惠。现在很多PDA使用windowsCE来进行操作,用来开发windowsCE系统功能,就像是在计算机的桌面进行开发软件程序一样,构建一个比较有相对性的移动设备。
2分析PDA和全站仪中的数据
2.1串口技术
使用Wicrosoftwindows开发串口系统,进行有以下方式:a.使用windows来进行通信函数.b.windowsAPI对端口进行读写或者开发其它程序,对串口实行操作步骤。C.串口中的组件通信,比如Activek控制MSCcomm。根据以上介绍的几种方法,比如b需要熟悉电路结构,驱动层次比较深,需要有比较强的专业技能,如C方式简便,不能使EmbeddedVisualC++所接受,该程序就是应用windowsAP来进行通信函数。
2.2串口施行步骤
windows的读写文件方式不一样,它主要使用windows结构中的多线程,然后再后台进行串口读写,正常使用程序就要在前台进行。进行改善1/0的速度,使用windows结构中的多线程,可以使用它来进行开发非单一系统,windows不能操作1/0的异常操作,可以使用它来进行操作串口,使用异步的方法,可以提高系统的操作能力。工作效能比较高的串口是事件驱动。应用这种方法有比较高的时实性,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广泛的串口,跟查询的方式不一样,不是只对那个串口进行查询。是以中断的形式来进行,一般运行中断时,确定的事件发生变化时,windows系统就会发出信息,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确保数据存在。
3开发通信程序
3.1串口通信应用API函数
⑴串口进行打开关闭。在应用程序中用Create-File函数把串口打开,注意事项主要有:A.串口名后面需要加个冒号(:)。B.PDA的串口就是全部已经打开的串口,只含COM1。C.应用的参数定为零,安全没有危险性的参数定为NULL。应用Close-Handle可以把串口关闭。⑵对串口进行配置。串口配置与PDA通信中的参数进行配置一起,这样才能达到通信的效能,因此配置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步骤。LPDCB主要是针对DCB结构,DCB结构是对串口的进一步描述,串口的波特率主要是由DCB中的BaudRate来确定,原因是CE对非二进制不能进行输送,所以fBinary要设定为TRUE,ByteSize是指字节在进行发送时接受到的数据。Parity是奇偶校验,StopBits是停止位数,⑶对串口进行读写。串口进行读写时可以使用ReadFile和WriteFile函数实现,主要是串口进行读写时速度不是很快,⑷对串口进行异步读写,CE不能进行操作输入输出的功能,因此只能应用读写进行重复操作。第一,设定串口EV_RXCHAR要用SetCommMask函数来实现,应用WaitCom-mEvent阻拦线程,指直到把事件EV_RX-CHAR设定好,字符要应用回调函数来进行处理,续等发生事件。
3.2隔开水平角、竖直角、距离及进行组合测量
在测量过后,需要测出水平角,偏心的水平角与距离不能合在一起测量,测量时要分开进行,因此应用程序能进行水平角和竖直角及距离分开测量以及组合测量,进行测角时不能仅仅依靠棱镜。所以,可以应用水平角和、竖直角、距离重复选框来进行模拟。针对不一样规模的全站仪,使用的方式也不一样,索佳操作的模式只含有一种规模的全站仪,只需要点击按钮即可,假如选择斜距就进行输送测角距,没有选中斜距进行输送测角距,收到的数据后。在根据模块来分析与选取有针对性的数据,拓扑康是第二种模式,在选中斜距时,还要在斜距中的复选框中进行点击,在进行输送时改变测量距离的模式,进行发送时。进行驱动测量,跟读取指令是一样的。
3.3处理已经接收到的字符串
⑴ASCII编码是已经收到的字符串,可以使用MultiByteToWideChar函数转变成Unicode编码然,在进行处理。⑵测量指令在进行发送出去后,全站仪中的数据不是一次性发完,应该是分层次来进行发送,因此,字符串要直接连接到字符串,才能完成接受任务。⑶字符串的主要任务就是接收完后,要依据复合框进行有效的选择,分析全站仪的字符串,也会显示的很清楚。⑷拓扑康是第二种模式,符串后的任务就是接受,在输送时显示清楚。相反,就会把全站仪输送数据全部给PDA,造成不良后果。
4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VC++2005smartdevice的MFCsmartdeviceApplication,PDA与全站仪中的通信主要依靠多线程来完成,使他们能够稳定运行。根据太原市在进行测绘进行探索指出,外业进行采集时,效果是良好的。全站仪中的数据直接读取,防止在读、记方面存在有误差。不过,对存在有误差的数据要自动检查,防止2C差、差互差、2C互差的影响产生误差,而不能及时的进行检查,而导致返工现象的发生,工作效率的提高,PDA储存的文件就是测量的结果,外业任务完成之后把所得出的结果直接输入到PC,经过对程序的进一步分析,能直接评估精准度及计算坐标,不使用人工来进行操作,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能减少造成不要的麻烦,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
5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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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当事人自主选择地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特征履行;保护国法
21世纪是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国际技术转让已成为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①,并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报导,我国2002年,从外国技术引进合同额是173.89亿美元,而同期国内技术交易合同额为884.17亿人民币,仅相当于107亿美元,只占技术引进额的62%[1].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但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其转让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国际技术转让纠纷层出不穷。解决这些纠纷的前提是确定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由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大多涉及多个国家,并且各个国家的立法又存在着差异,因此,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就体现在如何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基于此考虑,本文拟结合国际技术转让的现实对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进行探析。
一、前提条件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作为合同,应当适用依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所确定的法律。世界上,不管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主张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1959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第7条规定:国际性合同和由此产生的债务依合同当事人共同明示或默示指定的国家的内国法。1964年《希腊民法》第25条规定:契约债务适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2条2款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所适用的法律。1991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的国际私法立法》第3540条规定:所有契约之债引起的争议受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支配。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29条规定:合同债务依当事人指定的法律。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最具影响的国际法制1980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即罗马公约)在第3条也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准据法。对于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都是规定依“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的,但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问题。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选择方式。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所作的明确表示。如合同中规定“合同受特别法支配或管辖或者合同依特别法解释”就是一种明示选择方式。默示选择是指通过对合同或案件的当时情形用合理的必然性进行解释所作的肯定性选择。[1]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必然性呢?我们可以在下列例子中得到答案。例如,苏埃德海上保险合同是由英国法支配的标准合同。若当事方就海上保险签订了该类合同,就意味着当事方就保险合同选择了英国法。又比如,选择法院管辖的条款通常就暗示着选择了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选择了仲裁地点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仲裁地法。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明示选择。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就《涉外经济合同法》所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但也有一些国家和公约在承认明示选择的同时,还承认默示选择。如前述《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7条的规定,《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通过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示或表明。这里的“通过合同条款”就是明示的法律选择,而“通过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示或表明”就是默示的法律选择。
对于明示的法律选择方式是不用置疑的,但对于默示的法律选择方式,是否应予以承认呢?我们认为,默示的法律选择方式无须予以承认。因为它很难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是法院强加给当事人的,这本身就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且默示选择完全可以被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吸收,即法院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
其二,当事人仅就合同的部分事项选择了法律的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只就合同的部分事项选择了法律,而就合同的其他部分选择了另一个法律或者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就该部分事项选择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已就其他部分事项选择了法律的话,该部分当然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法律,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其他部分事项选择法律的话,通常认为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二、基本依据
尽管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法律选择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存在适用法律的困难,但是也还有非常大量的合同并不含有法律选择条款,或者当事人虽然对法律做出了选择,但这种选择协议是无效的。这时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呢?针对这一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典和国际条约都主张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如1964年《希腊民法》第25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合同适用按照全部具体情况对该契约适当的法律。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30条也规定:合同债务在当事人没有指定法律时,依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草案》第13条规定:契约在缺乏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时,适用与契约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980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第4条规定:未依第3条选择法律的合同,依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最密切联系”是一个弹性的宽泛的连结点,许多国家都可能主张自己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例如,技术转让方认为,如果没有技术的创造或提供,就什么事也不会产生,因此转让方所属国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技术受让方认为对技术的利用含有风险,如果没有受让方对技术的成功利用,转让方什么费用也得不到,因此技术受让方所属国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第三方也会认为技术的利用国即保护国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在上述情况下,到底依据什么来判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与该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呢?
1.转让技术所有权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
依据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通常分为转让技术所有权合同和转让技术使用权合同两种。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最密切联系地法是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其依据是“特征履行”。“特征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技术转让就是权利的完全买断,受让方支付一笔钱作为转让方转让其权利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明显是特征履行方,因而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合同的准据法。斯勤泽(Schintzer)也认为,在这里特征履行方应是转让方,因为受让方的行为只是支付金钱,而支付金钱的行为在许多合同中或与各种各样的特征履行行为的交换中都存在着,不能体现合同的特性。[2]但是,“特征履行”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技术许可合同中就不那么容易确定了,因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通常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三种,而且合同通常涉及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第三方等甚至更多的当事方。因此,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依据就不同。
2.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许可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依据
技术许可只是权利的许可使用而非权利的完全买断,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权利的使用方为多个。在当事方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何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来平衡多个当事方的权利,学者的论著和有关立法提出了以下三种确定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法的依据:第一种确定依据是把许可方有惯常居所或营业地或中心管理地国家的法律(以下简称许可国法律)作为国际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法。
这种确定依据得到了一些学者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如:著名法学家乌尔马(Ulmer)在《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一书中就主张:“在被许可方既没有排他使用技术的权利也没有义务利用技术时,许可合同适用许可国法律。”[3]托劳拉(Troller)则主张:“许可合同在涉及几个国家时,适用许可国法律。”[4]在司法实践中,瑞士也把许可国法律作为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6]并在尔后编纂的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第12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由转让方或许可方的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但是,也有反对这种确定依据的观点:一、在被许可方将受让技术再次许可给第三方的次许可合同中,该确定依据就不那么有用了,因为该许可国不是排他权利的授予国,要求该许可合同适用许可国法律就没有足够的说服力。[2]二、它会导致许可方规避法律。例如,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常常将其技术管理中心设在为规避法律而成立的子公司所在地,而该子公司所在地明显与技术没有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许可国(即技术管理地)的法律得到适用,那么许可方规避法律的目的也就达到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就曾在史蒂芬(Stefanel)一案中拒绝把技术管理公司所在地维尔京群岛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理由是该管理公司所在地(即许可国)与合同的联系非常弱。[6]
第二种确定依据是把被许可方有惯常居所或营业地或中心管理地国家的法律(以下简称被许可国法律)作为国际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种确定依据也同样得到了一些学者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如:卡拉林波得(Glaringbould)就曾主张:“在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许可合同适用被许可国法律应作为一条没有任何倒外的普遍规则。”[7]而莫迪尔诺(Modiano)在分析各种情形后提出“许可合同适用被许可国法律应是一条基本选择。”[8]乌尔马则把这种标准作为许可合同适用许可国法律的一种例外情形。他说:“在被许可方有义务利用受让技术或者该许可是排他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国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4]在司法实践中,瑞典也把被许可国法律作为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9]澳大利亚国会曾赞同“在许可合同涉及几个国家时,适用被许可国法律”[10].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颁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明确规定:许可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这意味着,对于国际许可合同,我国是主张被许可国法律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对于这种确定依据,同样有人持反对观点:一、在合同既不是排他许可,被许可方也没有义务利用该项合同时,如在甲与乙订立的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乙可以让第三方丙利用该技术,把被许可国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就没有足够的说服力。[3]二、在被许可方只在第三国利用该技术时,如甲国A公司将一项技术许可给乙国B公司,且按照合同,该技术只由位于丙国的乙国B公司的C分公司使用,那么该确定标准就值得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方利用技术的全部努力都发生在第三国丙国,显然被许可国乙国与许可合同的联系很弱。第三种确定依据是把保护国法律作为国际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世界上很多学者都主张这种确定依据。他们把物之所在法这一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确定不动产准据法的方法运用于工业产权领域,认为在这里物之所在地就是技术所在利用地,而技术利用地通常就是指技术保护国,从而得出保护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保护国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还在于许可合同的客观引力中心在保护国,因为技术位于该国并在该国得到保护,以及大多数状况下所有的利用行为或至少主要的利用行为发生在该国。[2]如,在甲国的技术所有人将其在乙国取得的技术许可给乙国的被许可方利用时,对技术引进进行管理的被许可国乙国也是技术利用国。这种重合符合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要求,同时也符合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合同适用受让国法律的规定,因此,认为保护国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是有说服力的。如,莫里斯在《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中就举例说:“如果在英格兰从事营业的X公司将一项美国专利或版权转让给在英格兰从事营业的A,那么,他们之间的合同很可能受英格兰支配。”[11](P1239)此外,即使被许可国不是保护国,如甲国A公司许可乙国B公司只在丙国利用某项技术,这种确定标准也不会导致第二种确定标准带来的适用法律的尴尬。
不过,在某些情形下,也有人反对这种确定依据:一、在技术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时,合同适用保护国法律似乎不恰当,因为在技术的利用国有多个的情况下,该确定标准会导致出现许可合同应适用不同法律的尴尬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国法律有时似乎应由被许可国法律替代,因为被许可国有更多的合同连结因素,如该合同的一个当事方和合同的部分履行行为都位于该国。二、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而订立的合同在第三国履行时,该合同显然应受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的法律支配,而不是受他们不熟悉的第三国法律即保护国法律支配。[12]三、在转让一项由许可方单方开发的全新技术,而被许可方对该项技术又没有任何经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规定由许可方继续开发技术并且该开发后的技术仍流向被许可方,那么,这种合同的引力中心显然位于许可国,因此,这种合同应受许可国法律而不是保护国法律支配。[12]
从上面对三种确定依据的论述可以看出,任何一种依据对于确定国际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既有可取的一面,也有不足的地方。第一种确定依据强调了合同订立的前提即合同的订立依赖于许可国对技术授予排他权利。正如莫迪尔诺主张合同在例外情形下适用许可国法律时说:“整个合同的存在依赖于排他权利的存在,许可方只有享有排他权利才愿意许可其技术。”[8]但这种依据忽略了合同的主要履行行为即技术的利用。实际上,在许可合同中,技术的利用是关键因素,因技术的成功利用可以使许可方获得开发技术的回报,使被许可方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许可合同中,许可国法律适用于合同不应是一般规则,但可作为一种例外。[12]第二种确定依据虽然注意到了技术利用这一合同关键因素。如莫迪尔诺曾说过:“在利用技术的过程中被许可方投入了人力和资本,而大多数情况下许可方的行为只被限制在接受费用或报酬”,因而“许可合同适用被许可国法律应是一条基本选择。”但是,这种依据却忽略了可转让许可合同这一实际情况。如,在可转让许可合同中,如果技术的实际利用地只位于第三国的话,那么,许可合同适用被许可国法律就缺乏足够的理由。尽管如此,这种确定依据在排他许可合同或独占许可合同中还是合理的,因为在这些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有义务利用该技术,而在被许可方有义务利用技术的情况下,被许可国既是合同利用地也是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的连结因素更多地集中于此。第三种确定依据既注意到了合同的利用,因合同的保护国通常是指合同利用国,并且保护国这一名称也是通用的名称;也可克服第二种确定依据的不足,因为保护国这个名称具有兼容性,它既可指许可国、被许可国也可指第三国。因此,采用保护国法律作为确定依据更为可取。但是,也有些不适合适用保护法律的情形,对此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予赘述。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在确定国际许可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不应完全把某一种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它会使确定方法过于机械,也不应完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确定,它可能会导致法官任意适用法律,而应充分注意到这些确定标准分别可适合的情形,进行充分论证,从中找出几条合理的规则来,这样做可以使对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确定既不机械,又具有可预见性。
首先,对于国际许可合同应把保护国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一、技术的利用通常是合同订立的目的,因为大多数合同的订立最终是由渴望利用技术的被许可方签字完成的;二、技术的利用是合同的关键因素,因为不管是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他们都希望通过合同的成功实现来达到他们各自的目的,而合同的成功实现又依赖于技术的利用;三、世界上大多数学者都主张适用保护国法律;四、保护国这一名称具有兼容性。但在技术的利用国有多个的情况下,我们就应区分各种情形进行分析。若存在主要利用行为的话,那么技术主要利用地的保护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主要利用行为是支配整个合同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其他的利用行为常常只起辅助作用。如,甲国A公司许可乙国B公司利用技术在乙国进行产品的生产,而在丙进行产品的销售,在这里,产品销售显然是为产品生产服务的,产品的生产才是许可合同的关键;若存在数个主要利用地的话,那么导致合同成立的保护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当事方订立合同肯定是希望合同能够成立,合同成立是当事方所追求的;若数个主要利用地的保护国法律都导致合同成立的话,那么这时就可以先让当事人从中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能选择时,再由法院决定,因为这样做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更有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
第二,在许可合同涉及到数国,并且被许可方有义务利用该技术时,应把被许可国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此,前文已有论证,澳大利亚国际私法也提供了这方面的司法实践。
第三,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的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应把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为在订立合同时,他们已经注意到了该共同法律是允许许可的并且会对此提供保护,而他们很大程度上并不关注第三国法律对合同的影响。在这里,共同的法律既可能是许可国法律也可能是被许可国法律。
第四,若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应把许可国法律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是针对一些例外情形而作的规定,它便于司法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首先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确定标准因合同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原则上为技术保护国法律。但是,在保护国有多个时,技术的主要利用地应作为保护国;在技术被许可给一个受让方在几个国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时,被许可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相同惯常居所、营业地、中心管理地或国籍时,其共同的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的联系时,许可国法律应作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注释]
①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一揽子协议已明确表明国际贸易不仅仅指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而且包括国际技术贸易(TRIPS)和国际服务贸易(GAT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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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ustraliaFederalStatuteof15June1978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IPR2Gesetz).BundesgesetzbattfurdieRepubikOsterreich,July1978.
数据统计论文范文6
正文
现代经济正步入以世界统一市场为标志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轨道,企业的成败,取决于信息获取、识别、处理、转换、传递的准确性、效率与速度。因此,信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将愈来愈显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企业要能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此同时发展,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高效的信息系统,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所需的各种内外信息。因此,作为提供信息的企业统计必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我们***系统来说,随着“大企业、大市场、大品牌”的形成,以行政区划为单一的卷烟市场割据将很快被打破,搬掉门槛推倒墙是大势所趋。再下一步就有可能是***专卖法的取消,所有这些都告诉我们,***行业也将马上面临着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想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要有一支能够为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者提供准确数据的素质过硬的统计队伍。
近年来,我国统计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有的统计数据,基本上还是能够反映客观实际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再加上体制转化过程中经济秩序混乱,人为干扰增多,因而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也就日益增大,统计失实的潜在危险性也就日渐严重,并将逐步暴露。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始终不渝地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摆到统计工作的首要位置,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下面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意义
企业统计的目的是为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决策极具风险性,风险产生于不确定性并由不确定性程度决定风险的大小,而不确定性又与信息的准确和及时程度直接相关,信息愈准确及时,不确定性愈低,反之,亦然。所以,准确性和及时性是对统计资料的两项基本要求。其中,准确性的要求是第一位的,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它确定着统计资料是否有效和价值的高低,是衡量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标志。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便于决策和管理者正确地把握形势,客观地剖析问题,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反之,有水分的、失实的统计数据,相互矛盾的统计数据,给决策者以错误的信号,将会误导决策和调控,对企业的发展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统计工作者必须以对本职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统计数据为对象,以消除统计数据的差错为目标,千方百计搞准统计数据,达到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目的。
二、常见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及分析
(一)、数据虚假
这是最常见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也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数据质量问题。这类统计数据完全是虚构的杜撰的,毫无事实根据。造成统计数据虚假的因素多种多样,比如,有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资料,指标制定不严密,统计制度不完善,不配套等。
(二)、拼凑的数据
这种数据是把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数据在收集、加工、传递过程中,人为地拼凑成同一时间、地点、条件和性质下的同一数据。这种东拼西凑的数据,虽然分别有事实根据,但是从整体上看数据是不符合事实的,其性质与数据虚构相同。
(三)、指标数值背离指标原意
这是由于对指标的理解不准确,或者是因为指标含义模糊,指标计算的随意性大等原因造成的数据质量问题,表现为收集整理的统计数据不是所要求的统计内容,数据与指标原意出现走样,面目全非。
(四)、数据的逻辑性错误
这是指统计资料的排列不合逻辑,各个数据、项目之间相互矛盾。例如,企业卷烟库存商品中主要的组成部分是省产烟、省外烟、国外烟,如果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中,卷烟库存商品总金额显著下降,而省产烟库存金额大幅度上升,省外烟和国外烟库存金额只是持平或只有小幅度的下降,这就存在矛盾,表明数据有逻辑性错误。
(五)、数据的非同一性
它是指同一个指标在不同时期的统计范围、口径、内容、方法、单位和价格上有差别而造成的数据的不可比性。例如,2003年的统计资料中不含税价在30元以上的卷烟为一类卷烟,而在2004年的统计资料中,不含税价50元以上的卷烟为一类卷烟,如果在此基础上来比较两年的一类卷烟的销售量,而得出一类卷烟销售量大幅度下降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
(六)、数据不完整
这里指调查单位出现遗漏,所列项目的资料没有搜集齐全,不符合统计资料完整性的要求。数据不完整,就不可能反映研究对象的全貌和正确认识现象总体特征,最终也就难以对现象变化的规律性做出明确的判断,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七)、统计手段和统计分析落后
目前许多企业统计工作仍处于手工状态,很原始!即使采用计算机也仅仅是减少工作量去做一些汇总、指标计算,并没真正引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做的统计分析也局限于事后分析,即对统计数据进行单纯的讲解说明;不能利用网络技术实行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事前分析和预测。换句话说,“统计预测”这一职能根本没有发挥作用,缺乏对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系统化。
此外,常见的统计数据问题还有计算错误、笔误等。
可见,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既可能是来自于设计阶段,也可能是来自于统计资料的整理阶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方法
(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原则应当是全过程的、全员参加的、以预防为主的数据质量控制。
首先,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全过程。每进行一步,都要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对已发生的差错及时进行纠正,做到层层把关,防止差错流入下一个工作环节,以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其次,参加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人员应当是全面的。全体统计工作者都要树立数据质量意识,各个主要的工作环节都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的好坏,是许多工作和许多统计工作环节质量的综合反映,牵涉到统计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因此,提高数据质量需要依靠所有统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决不是单纯靠某一个部门或少数人所能搞得好、抓得了的。只有人人关心数据质量,大家都对数据质量高度负责,产生优质的统计数据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把差错消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在质量控制中具有超前意识,抛弃那种出现了统计数据问题才想办法解决问题的被动的局面。
实行全员性的质量控制,就要把统计数据质量目标及其关键交给广大统计工作者,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使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工作质量标准,做到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职责越明确,数据质量控制就越有保证。
(二)、统计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统计设计是统计工作的首要环节,统计数据质量的好坏,首先决定于这个过程,它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前提。如果设计过程的工作质量不好,就会给统计数据质量留下许多后遗症。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需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正确规定统计数据质量标准。数据质量标准是指根据不同的统计目的对统计数据精度所提出的要求。满足统计目的精度的统计数据就是准确的,高质量的统计数据。首先要作充分的调查,系统地收集市场和用户对统计数据的反映和实际使用效果的情况;其次要分析研究过去统计数据的主要质量问题,找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主攻方向;最后要进行反复论证,考虑到统计工作中实际能够达到的水平。
2、合理设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计算方法。
统计指标设计得是否合理,也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因素之一。采用统计报表搜集资料,首先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定的指标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范围要全,分组要准,指标涵义的解释和计算方法要精确;其次要对统计报表的设计、颁发、填制、汇总的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三)、资料整理鉴别阶段的质量控制
统计资料整理鉴别阶段出现的差错是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重要方面。如果资料不准确,就会影响结论的正确。因此,要特别注意审查资料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要弄清楚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和时期时点。对于口径不一致或不完整的资料,需要进行调整、补充;对于相互比较的资料,必须要注意有无可比性;一旦发现数据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应进行核实,避免有质量问题的资料进入汇总处理阶段。总之,对搜集到的资料,经过鉴别推敲、核实审定、使之准确无误,才能使统计数据的质量得到保证。
(四)、人为错误的质量控制
1、尽可能采用计算机处理统计资料,同时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计算机作为当今社会不可缺少的高科技产物已渗透到我们生活、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运用计算机整理、汇总统计资料,速度快、效果好,其优越性是手工整理无可比拟的。现在国内大部分著名企业基本上实行网络化、全球化,利用网络资源了解世界先进行业信息,采用科学先进的统计分析方法和手段,进行横向、纵向对比,找差距挖潜力,努力赶超世界先进企业。要能够写出有一定深度的统计分析预测报告,系统、全面、科学地去挖掘利用网络资源和从市场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完善整个分析、预测手段方法和过程。但是,也应重视计算机处理数据的质量问题,提高计算机数据处理的关键在于提高录入数据的可靠性。
2、统计工作者本身应提高自身素质。
统计人员没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没有跟上时代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不善于统计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写不出有一定深度关于本企业某一方面对决策层有参考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因此,对统计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工作,企业内部应建立配套的培训机制,对每一层次统计岗位实施针对性的培训,必要时到企业外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或到相关先进单位进行考察学习,做到取长补短。统计工作者本身也应该努力学习统计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统计业务素质和水平,杜绝因业务不熟悉而造成的数据质量问题。
3、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
目前,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和各类政绩考核对统计数据干扰不可低估。有些地方,以是否完成计划和各类数据的高低作为考核地方政绩的依据,导致很多下级部门所报的统计数据高于计划数或持平,这并不是计划部门的计划多么精确合理,而是说明某些统计对象或统计部门受某种利益的驱动而使统计数据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当然,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统计人员的思想道德对统计数据的影响是很大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每一个统计工作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对待每一个统计数据,如实地反映情况。
4、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