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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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1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获得生机,才能长盛不衰。而知识产权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是一个企业赖以长足发展的资本。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获得生机,才能长盛不衰。而知识产权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是一个企业赖以长足发展的资本,同时也是对创新成果的重要保障。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各行各业的影响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技术创新与进步,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我们医药企业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普遍比较薄弱,经营者自我保护意识差,知识和经验不足,措施乏力,致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有些企业只重视科研,只求有成果,能获奖,却很少考虑将此成果申请专利,真正成为自己的东西,从而,使科研成果潜在的价值大打折扣。有的企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获得的创新成果,倏忽间不翼而飞,成了别人的东西。有些企业埋头生产,急功近利,只关心怎样有更多的利润,而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长远利益,往往因为信息不灵,重视不够,不是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便是自己的科研成果被别人攫取。特别是在中医药方面,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亚宝药业的“亚宝”商标曾和浙江的一家先行注册的“雅宝”商标相撞,最后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买回他人的商标,因此,医药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迫在眉捷。

对医药企业而言,专利权和商标权是我们要格外关注和认真研究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行政保护、新药监测保护、中药保护、商标保护、发明专利保护、包装设计专利保护等。一个好的专利,一项好的发明创造,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可以使一个企业由衰而盛,不断发展壮大。我们亚宝药业的“丁桂儿脐贴”(原名宝宝一贴灵)1993年开发成功后,便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十多年来,该产品已为企业赢得了上亿元的利润,成为全国医药行业的知名品牌。

同时一个好的商标,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其商标本身也可以有极高的开发价值。随着商标拥有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熟悉和认同,商标就会成为一种品牌。其价值在无形中得到极大的实现。可以说,申报专利,就是申报证据、申报市场、申报保险;注册商标,也就是注册资本、注册品牌、注册效益。

基于这种认识,2004年我们亚宝药业在新产品研发上投资了1530多万元,实行自主开发和联合开发相结合、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市场前景好的仿制产品相结合并注重专利产品的申报,取得了显著成果。去年公司共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文12个,获得临床批件4个。全年共申请药品商标条码98个,其中申请注册商品条码30个,申请注册商标60个,取回商标注册证书3个;申请专利30个,其中发明专利7个,外观设计专利23个,并领取专利证书7个。

医药知识产权首先保护的是技术和产品的发明权,其中包括未来产品和尚未开发但有可能开发的技术。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呢?我认为应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大多数国内医药企业而言,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就是要赶快深入而系统地学习有关知识和经验,迅速成为内行,而不能总是当门外汉,等问题来了又手足无措。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不断地获得能促进迅猛发展的知识和技术元素,并把这种元素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提高自己核心竞争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医药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研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要靠新的技术成果来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形成自己独有的知识产权。同时,对已有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产品,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提高质量,扩大影响,使名牌更亮,使名品更多。

三是有条件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专门人员,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确保企业在经营活动和创新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产生了有价值的成果,就要立即申报专利,使自己的创新成果及时得到保护,申报专利要遵循“先申报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归谁,只要树立专利申请的抢先意识,就有可能拥有专利权。同时,也要有专利群战略,即围绕一个或一组核心技术连续不断地申报众多专利,以涵盖广泛的权利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我们要灵活运用专利战略,也可以通过改变性能、改变剂型、增加功能等方式和途径来获得专利。

四是我们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运用行政手段,设置有关机构,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竭力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建立,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措施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的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和运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链接亚宝成为山西师大实践教育基地

3月11日上午,由山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与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创建的“山西师大实践教育基地”在亚宝集团总部芮城正式揭牌。山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聘任亚宝集团董事长任武贤为该院兼职教授,并颁发聘任证书。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2

[关键词]船厂 知识产权保护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7-0272-01

1 引言

专利是给予发明人对其发明的产品或服务的合法垄断权.专利保护加快了企业的智力开发,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催化剂.企业专利保护是在市场环境下获取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手段,无数的企业就是在专利保护的激励下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从而赢得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目前中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三造船大国,但船舶行业与发达国家同行业相比,无论是专利意识还是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船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给出对策。

2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2.1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要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2. 2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权利滥用”系源自英美法中平衡法的观念。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是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有专家分析:“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考虑,我们都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且相应地建立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3 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

3.1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3.2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4 船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目前需求旺盛的船舶产品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应当采取申请专利的策略来保护自己,虽然申请专利可能非常昂贵并且不能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但是专利可以用来防止竞争对手的产品定位与自己靠得太近,因而增大市场份额.由于进行诉讼存在着较高的法律费用,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不一定要对潜在的任何威胁进行.事实上,在给定竞争者定位的合理选择下,有些的威胁根本不可信.船舶产品可以采用多种专利同时进行保护,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各有侧重,因而一项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采取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形式;产品结构的外观采取外观设计加以保护.这必然加大保护力度.因为仿制者要同时绕开多种专利难度是较大的.采用多种专利同时进行保护的力度肯定比采用单一专利的力度大得 .另外,船舶产品还可以采取标准策略来进行保护.一个技术标准实际上就是一套专利组合拳.船舶产品设计者可以考虑通过船舶产品标准化途径将技术上升为标准.通过参与标准制定、规划专利组合,船舶产品可以在未来的竞争环境中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

参考文献

[1] 易海鸥,赖强.船舶产品的专利策略研究[J].船舶工程,2006,28(4):71-74.DOI:10.3969/j.issn.1000-6982.2006.04.020.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3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 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 不侵权保证

1.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 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 对专利权的保护:

1. 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 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4

论文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客体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律一直以来侧重于保护商标等商业性标记的体制应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更。域名作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网络识别标志,本身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未作出相应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经注意到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间便开始了域名抢夺战。本文介绍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种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种域名保护模式的利弊,最终提出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一、域名的价值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①,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二、侵犯域名的种类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

(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

(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

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②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③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法律在规则域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法律在反对域名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

三、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

(一)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该规则是从”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前提出发的。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我国对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④还有学者也认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⑤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然而,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域名显然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无形性。⑥我们认为域名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权利,以保护其自身的域名利益。首先,域名具有无性性,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其次,域名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以及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即使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同样具有特别含义。再次,域名同样具有可识别性。是网络空间行为的标识,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专有性,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网络上即具有绝对唯一的所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复制性,别人可以把网上域名用作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以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有显著性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一定限制的独占权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权。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5

高等学校是社会中知识产权成果相对集中的生产基地,从科学发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技专著、论文、计算机软件、高新技术产品的商标,几乎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是科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原创性研究方面,有其特有的优势。高等学校既是科学创新的重要基地,也是知识产权最大产出者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的最大拥有者。

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潮流,与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成果流失严重形成反差,高校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扰乱了高校的科研秩序,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对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本文就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在浙江省教育厅和省有关高校的大力支持下,浙江工业大学对本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一些调查。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查阅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和走访调研相结合的形式,调查结果统计如下:

浙江省高校承担科研任务情况(2000~2004年)。据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均21922人,五年间共承担研究与发展课题47830项,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项目9832项。(见表一)

浙江省高校鉴定和获奖成果情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共取得鉴定成果1833项,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920项,其中国家级获奖成果68项,省部级获奖成果852项。(见表二)

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法律状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共申请专利2603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638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965项;授权专利1068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416项,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652项。(见表三)

浙江省高校专利实施效益情况(2000~2004年)。五年间,浙江省高等学校承担技术转让项目2243项,合同金额41670.4万元,实际到款28048.8万元;其中,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468项,合同金额12073.3万元,实际到款7788.8万元。(见表四)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关于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其流失形式分为随人员调离(下海),化公为私(即将职务发明化为非职务发明成果私自转让),合同违约。调查数据显示,对46所高校知识产权流失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时,有25%的学校回答严重,有25%的学校回答不严重,有50%的学校回答基本没有。从调查提供的材料分析,回答知识产权流失基本没有的高校中的2/3高校没有申请一项专利,因而知识产权流失问题不明显或没有明显感觉到。但是,对科技成果较多,申请专利较多的高校调查,所反应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均为严重。其流失的主要形式依次分别为随人员调离,化公为私,合同违约的知识产权流失,其中随人员调离占46.2%,化公为私占38.4%,合同违约的知识产权流失形式占15.4%。我们对一些高校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时,反映出高校知识产权流失比较严重,尤其是科技成果多、申请专利较多的高校,所反映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调查显示,浙江省多数高校缺少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据对46所高校的调查,只有 4.3%的高校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了专职人员;有50%的高校配备了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但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45.7%的高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既没有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又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4.3%的高校制定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0%的高校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但不完善也不够规范; 45.7%的高校没有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制度。

浙江省高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浙江省54.3%的高等院校,相继设立了专利申请基金,并制定有关用于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的管理办法,用于资助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专利申请资助1000~5000元不等,45.7%的高校没有设立用于资助专利申请的基金。

浙江省高校职务发明授权专利奖励。浙江省54.3%的高等院校,相继设立了专利奖励基金,并制定有关用于奖励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管理办法,用于奖励学校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授权专利奖励500~15000元不等;45.7%的高校没有设立用于奖励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的基金。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教学机构和教学形式。浙江省多数高校没有开设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在省高校中,仅有4.3%的学校设有面对学生的知识产权教学机构,有13.0%的高校仅有个别教师负责担任知识产权教学工作;其余高校既缺乏知识产权教学机构,也没有教师从事这个方面的教学工作。在教学课程设置上,有6.5%的高校开设了必修课和讲座,有13.0%的高校开设了选修课;其他学校均没有开设相应的教学课程。

浙江省高校知识产权纠纷调处。63.0%的高校反映没有发生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案,而37.0%的高校反映发生过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案件,但数量较少。而实际情况却相反,近五年,高校申请专利为数不少,授权专利量、专利实施量较大,在专利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为数不少的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但由于目前专利纠纷案件处理中,现行法律法规对侵权人打击不力,起不到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不少人放弃诉讼的权利,或者不了了之,这也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方面。

浙江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评估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查阅有关科技资料和对少数高校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我们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现象归纳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和探讨。

知识资产的流失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科技人员“下海”潮流的冲击 。有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带着多年研究出的职务发明成果跳槽,有的把职务发明成果变成非职务发明成果,以低廉的价格转让给外单位,有的研究生连同导师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给“分配”走了。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当前高校中有相当比例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实际上是在“半脱产搞公司”,所经营的为数不少是学校职务发明成果,这些现象的发生,使高校处于防不胜防的境地。加之高校内部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造成当前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管理失控是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原因。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各校都有科技成果的管理机构,但多数高校都没有设立专门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有一些制度的规定,但都各行其是,相互脱节,管成果的不管推广,管推广的不负责成果出处,管专利的不管转让,管人事的不知道本单位的教师和科技人员有什么成果。这种成果管理、专利管理、成果转让、人事管理互相脱节,互不协调的运行机制,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为知识产权的流失造成了“暗道”。

法制意识淡薄是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重要原因。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多数高校对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除少数高校外,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没有列入高校管理层和决策层的题中之议,一些管理者不了解也不熟悉知识产权常识,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不少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不了解知识产权内涵,不清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成了科技工作,教学工作中被忽视的领域。

浙江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思考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及其在高校自身发展中的重要性,并针对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和措施的设想。

提高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首先要提高高校领导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建议采用适当会议和培训形式,对高校领导成员进行专题宣讲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指标列入高校领导科技教学工作的评估体系之中,也应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之中。不仅要使高校领导者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明白人,而且应使高校领导者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倡导人和保护人。

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是单独设立,也可以明确由校的科研(技)管理部门承担。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由校科研(技)部门承担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更合适些。应当配备与知识产权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从组织措施上,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的落实。

建立专利专项资金,认真落实“一奖两酬”。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费用。”各高校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将具有创新水平的项目及时申请职务专利,以确保高校无形资产不被流失。要认真落实“一奖两酬”制度,对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的拥有人和实施人给予奖励,对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也要实行奖励。

要加强对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成果管理。知识分子作为知识的载体,决定了知识是随着人员的流动而转移。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好,就必须把知识产权成果的管理与人才流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落实到教师、科技人员等教职员工的动态管理的全过程,使之既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流失。

完善高校现有的业绩考评体系 增强专利成果的认可度。在现有的科研、教学估评指标体系中,要增加专利成果的评价比重。客观评价各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考评权重,使之与不同等次的论文,获奖成果等有一个相对应的评价,形成正确的业绩引导体制。

注重对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课程教学。知识产权知识应当列入高校学生的教学内容,使之在学校期间,就受到知识产权知识的基本教育。通过知识产权教学的一般课程,使之高校学生受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知识产权教学的专门课程,培养一批能够胜任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者;在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教学的科研课程,培养一些能够胜任知识产权领域开拓的研究者。

知识产权保护范文6

(一)

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区别,各个国家对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笔者对知识产权这一名词的定义比较倾向于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注重的是民事行为人对其知识活动所获得成果以及此成果所相连的利益的排他性的占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识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传统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使该民族智慧的结晶,使该民族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传统民族文化也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和各种知识产权条约保护的对象,是不被其他国家侵犯掠夺的宝贵的知识财富。

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华德今天,对包含着无可限量的商业利益的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更加紧迫。

以最近发生的中韩“端午节”之争为例,2005年的11月份,韩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代表称,由18名专家组成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审查委员团21日至24日在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审查委员会,并在江陵端午祭等64个申报遗产中选定43个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据悉,“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宣布制度是在认识到无形遗产在人类历史上所占价值和保存必要性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实行的制度。此次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批宣布无形遗产名单。本是我国为了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节日,却被他国申报成为他国的文化,这算是我国对自己传统文化保护不够的失败和教训。这件事刚过没有多久,韩国一家公司就秘密在互联网上抢注了“端午节.cn”这一域名,后来一中国商人以24万将其赎回,但是当初这家韩国公司注册这一域名只用了280元人民币。韩国公司利用端午节获得了丰厚的商业利益。中国在对自身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这种因为历史渊源,两个相邻国家的文化之争还远远不止韩国“端午节”这一个例子,中国与日本的中药的归属之争也是一个典型: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中药”与“汉方药”之争,是日本的一种文化产权抢占战略;部分外国、外地厂商趁我国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不足,大量购买中国传统药方和疗法,分析其成分后,申请专利,反客为主,向我国这个中药的原创地出口“洋中药”,使我国损失惨重。因此,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仅是一个国家“面子”上有损的问题,而且还直接牵涉到该国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

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的阶段,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我国传统文化包含地区广阔,名目众多,数量惊人,要每一样都申报知识产权,常常顾得了这个就顾不了那个,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一些文化遗产申报组织对每个国家的文化产权申报有着时间断的限制,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无形遗产申报的要求是每个国家每两年才能申报一项,向我国这种无形遗产众多的国家很容易就被其他国家抢先注册,韩国的“端午节”就是一个例证。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从1994年我国首次发表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至今,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经过多年实践案例经验的累积,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正规和完善,但是法律条文中复杂的内容、繁琐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使一般民众不仅需要熟悉大量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些申报单位过低的工作效率,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的普及和发展受到了巨大的阻碍。并且,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是由于条文和具体操作相冲突等原因,用刑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上并没有达到立法时所预期的效果。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威慑力还相对低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广大民众虽然已经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意识,但是对于通过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尤其是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更加陌生,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工作没有能够及时跟上,人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还处于启蒙阶段。

(三)

幸好,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来自外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冲击,中国从国家到普通老百姓都渐渐认识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渐渐形成了对自身文化各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如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提到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都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要从各个方面认真细致地做工作,彻底的保护好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宝贵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