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业务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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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业务论文

个人理财业务论文范文1

(一)理财业务创新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比较单一,几乎很少有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各个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虽然数量上每年都在上升,但是理财产品的质量却没有明显的差异。各个消费者在不同银行间挑选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只能发现期限及收益率方面的差异,对于理财产品本身却没有更多的关注。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都雷同,没有独特的创新亮点,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大都是相同的投资标的,结构设计上也没有任何差异。这种粗放式的发展现状,主要是由于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历史较短,还没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理财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由于我国个人金融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因此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公司业务方面较为缺乏。目前各家银行虽然有积极储备理财方面的专业人才,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不妥之处。比如,理财经理大多有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培训,因此在专业知识方面还有很多进步的空间。此外,在现有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下,理财经理的精力会过多地集中于个人业绩考核,所以会比较注重理财产品的营销。这就导致客户真正的理财需求得不到满足,也无法在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这也是近几年银行理财市场频发各种客户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银行理财经理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对于期限及收益率的强调,如果客户没有主动询问,一般会避免与客户沟通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即使在解释每款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的过程中,往往也是模棱两可,刻意掠过一些重要的风险点。各家商业银行设计的风险告知书中大都采用格式条款,一般的投资者很难了解每款理财产品真正所蕴含的风险。正是由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部分理财产品到期出现违约现象时,双方会各执一词甚至对簿公堂。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加强理财业务的创新能力。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全面提升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能力。首先,各银行要在经营理念上有所创新,即理财业务应是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紧紧围绕客户需求来制订理财计划。其次,各家银行应成立专门的新产品研发部门,针对当前客户的实际需求,开发出有本行特色的理财产品。在基础资产投资方面,可以将范围拓宽到与保险、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这可以丰富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各个商业银行只有真正提升了自身的创新能力,才能在个人理财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将很快被其它同行所淘汰。

(二)建设专业化的理财人员队伍。专业的理财经理不仅需要掌握个人理财业务的营销技巧,更需要具备全面的专业投资知识,从而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投资意见,增强客户的认同感及客户黏性。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加强现有理财人员队伍的专业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加全面的投资知识,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注重不定期从外部招聘有经验的具备专业投资理念与知识的人才,以满足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人才需求。此外,商业银行应该注重与信托、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交流,以拓宽理财队伍的投资视野。

(三)完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应注重自上而下地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可靠及专业的理财服务。从银行方面来说,银行应该为每一款理财产品制订一份更详细的信息披露文件,从而让客户能更具体直观地了解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及投资风险等。从理财营销人员方面来讲,理财经理在营销过程中应该客观地为客户披露每一款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潜在投资风险等信息。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真正培养一批认同银行经营理念及产品质量的优质客户群,从而获得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结语

个人理财业务论文范文2

[摘要]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必须认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个人理财业务论文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对策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与内容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专业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二、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普通居民的理财需求持续膨胀,银行在业务转型中开展理财业务的压力持续加大,而且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为理财产品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投资工具,银行理财业务继续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2012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出规模稳升、收益下滑、创新频出等几大特点。

1.理财规模不断扩大。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23889款,较2010年增长75.3%,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21474款,占据全部发行总量的90%,较2010年增长86.63%。

2.理财营销渠道及模式不断创新。2011年银行理财营销渠道推出iphone、安卓等手机银行平台、3D网上银行、理财夜市等创新不断。2011年银行理财业务模式也不断创新, 推出“转融通”开辟私人银行与阳光私募合作新模式、“彩票定投”等新业务。

三、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几年不断发展,呈现着一片大好的趋势。但在发展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正确的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发展理财业务。

1.居民个人理财定位不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人们的观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转变,更多的人将自己的存蓄投入到理财业务中。但人们的对于理财业务领域不甚了解,容易被误导造成个人财产的损失。

2.商业银行理财团队专业素质不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商业银行团队专业素质有所欠缺,可能造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誉受到损害、居民对理财业务失去信心。

3.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现象,给客户的个人资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理财业务风险及制约着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新兴阶段,庞大并持续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市场前景十分广阔。如何才能让商业银行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呢?

1.提高居民对个人理财的信心

进一步转变个人理财观念,鼓励居民接受新的理财方式。作为商业银行则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努力降低理财的风险,加强管理及开展更多符合大众需求的业务。

2.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信誉

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商业银行的理财信誉。(1)加强理财专业团队建设。我国的商业银行应主动积极的吸收专业优秀的人才来加强专业理财团队的建设。(2)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客户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银行应为各级客户提供真正的优质服务。(3)开拓新型理财产品市场。新的市场意味着新的机遇,新的利润,新的市场占有率。

3.加强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则有必要与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与沟通。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的债务偿还及开拓政府项目筹资渠道问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以及在其急需帮助时给予必要的政策与财政援助。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可以提高居民投资的信心,使得个人能更加积极参与理财业务的投资。在这样的机制下,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事业将会走的更稳、更远!

参考文献:

[1]杨鹏志 赵 越:《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问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2年第1期.

个人理财业务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个人;理财;理性;收益

个人理财业务可以称为财富管理业务,是指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了解和剖析个人客户资产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资产规划,通过专业化的理财顾问服务进行的资产管理等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中间业务,以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国际上所说的个人理财业务一般是指:个人理财的金融机构通过手中现有客户的资产情况与基本信息和资料,利用自身的金融产品信息和专业服务优势,分析客户自身的资产状况,通过了解和开发客户需求与理财目的,制定客户资产管理方案和计划,并辅助客户采取最好的个人理财计划以实现客户理财目的的整个服务流程,个人理财业务是国外发展比较早营销体系比较健全的金融机构的首要利润来源。

就我们国家金融理财业务从发展初期至今不到20 年的成长过程来说,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规模逐渐扩大,理财产品种类不断增多,理财顾问从无到有,专业素质逐步提高,理财产品的交易渠道也在不断扩充和不断完善,个人理财市场也初具规模和影响力,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大大落后于国外发展比较成熟的金融理财体系,我们国家个人理财业务目前面临着比较多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个人理财客户由于深受传统思想影响,以及自身文化和成长氛围的熏陶,在理财方法理财观念上存在很多显而易见的问题。第一,理财方法比较简单。主要以银行存款这个单一品种为主,基金,证券,房地产,收藏品却相对较少。第二,理财理念不成熟,盲目跟风现象严重。比如2013 年年初的中国大妈买黄金的现象,2007 年中石油首次登陆A 股,股民疯抢的例子都充分说明我国居民理财观念需要转变,应该以金融理论为基础,与理财实践知识相结合,购买适合自身状况的理财产品,而不是盲目跟风,造成投资收益受损。第三,由于理财金融机构的不恰当引导等因素,加上我国居民个人理财素质不高,我国居民不能正确认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从而选择的理财产品也不能真正满足自己的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理财产品的供给者,个人理财的金融机构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有我国制度上约束的分业经营的传统因素,也有理财机构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服务与管理上的问题。首先,分业经营是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制度上的限制因素。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不能交叉,这种状况下,处于分隔状态的金融市场,无法利用除自身之外的市场为客户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只能在各自的市场领域为本机构的客户理财。在这种分业经营状况下,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产品投资渠道相对狭窄,运用效果一般,没有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的个人理财顾问数量大量缺乏,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在营销理财产品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够或者误导理财客户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我们国家金融理财市场建立自身品牌和个人理财业务的久远发展。在理财产品交易平台上,我国金融机构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便捷的网上交易,手机交易成为个人理财客户的重要选择,但同时网络安全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理财机构的重视,加快网络交易的安全建设,才能让个人理财客户安全安心的使用现代科技交易手段。最后,我国在客户管理和营销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没有细分客户,进行定位,使高端客户没有得到更高级别的理财服务,再加上我国营销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理财顾问以产品为中心,以销售业绩为目标。这些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影响力有限,无法真正树立我国自己的理财品牌,无法取得品牌竞争优势。

针对以上目前我国个人理财市场上面临的问题,本文通过和欧美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的对比,借鉴外国成熟理财业务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给出相应的建议和应对策略。要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长足发展,第一,结合国外相关金融机构如花旗,瑞银等在混业经营才能使理财机构设计出适合理财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方案,按照我国只能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我国个人理财机构可以从产品创新和向第三方机构购买产品的角度发展适合我国特色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蓬勃发展,是未来个人理财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第二,要结合我国国情,尽量提高我国居民自己的理财素质:辨别理财机构的实力,认清自己的风险偏好,科学规划收入和支出筛选出适合自己的理财规划。第三,在个人理财供给服务上,我国个人理财金融机构要加强理财顾问队伍建设。在这方面借鉴瑞银和花旗的成功经验,我国理财顾问的专业素质整体提高要从两方面入手:选拨有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的理财顾问以及对在岗理财顾问加强专业培训和指导。第四,我国个人理财的金融机构要从客户管理和营销管理两方面努力树立自己的品牌。在客户管理上,要细分客户,对不同级别客户以不同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树立自己的理财品牌;在营销管理上,要改变现在以产品为中心的现状,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注重客户感受,利用现代化的网络及科技信息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平台,从营销环节树立自己的理财品牌。

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包括我们熟悉的通过投资理财产品获得收益,还涉及人生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具体包括一系列的规划内容,主要分为十大类:现金计划,储蓄计划,信贷计划,投资计划,教育计划,保险计划,居住计划,退休计划,税收计划以及遗产计划.其中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大多数个人客户切身需要的主要有:现金计划,储蓄计划,信贷计划,投资计划,教育计划,居住计划,退休计划,以及保险计划。从理性人假设诠释个人理财行为方面来说,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思想是理性人的假说,理性人假说是指经济活动中的人都是理智的,从客观事实出发,不盲从,经过统筹优化分析选择同等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的项目或活动,其行为是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在任何经济活动中,理性人都是强调自己最终目标的利润最大化。例如消费者消费的最终目标是自身最大程度的满意,生产者的最终目标是收益的最大化。从理性人假设的理论来看,个人理财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效率,即如何用稀少有限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收益,个人理财行为就是用有限的资金,通过优化筛选,找出风险相对比较小收益相对比较高的一个渠道和途径,让手中的资金获得最大的收益。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选择,在对周围环境认知的基础上,对周围人建议的认可,以及对专业的依赖,更对自己有信心的同时做出正确选择。个人理财作为生活选择的一种,在追求资金收益最大化的同时,无疑需要我们看清本身的资产情况,能承受住多大风险愿意接受什么程度的收益水平,对理财产品和理财内容做一个正确综合判断,对理财规划战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依据当时实业或者资本市场的状况对风险收益整体的合理评估,以及对个人理财专业人士建议的认可及采纳,从而委托专业的理财机构通过资产组合的配置帮助我们的资产实现最大化的收益。

参考文献:

个人理财业务论文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理财业务 风险问题

当前,有了居民的理财观念不断强化以及高收入水平作为支撑,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得以以飞速的趋势增长,业务规模得以拓宽。近些年来,随着理财产品种类飞速增长,业务规模得到拓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风险问题也就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因而,研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也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显示,我国国民收入从2004年至2014年十年间呈现稳增态势,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仅为13785.8元,而2013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增加到了26955.1元。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激增,理财意识不断增强,通货膨胀频现且央行不断降息等多重宏观背景下,许多居民选择将闲置的财富投向于风险不是很高、收益率高于存款利息的理财产品。理财需求的连年剧增带动着理财市场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数量迅速增长,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只有593款,到2012年底,银行理财产品的数目已经达到28239款,是2005年的将近48 倍。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较上年同比增长31.16%。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2013年上半年的数量已经突破两万达到了 20678款,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8.7%。

从个人理财业务所募集资金额数与理财产品品种来看,2006年伊始,个人财富管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募集资金数额不断扩大,仅就2005年至2012年这8年的时间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就完成了募集资金规模就由2000亿元增长到了247100亿元的跨越。2005年,随着居民对理财需求的急剧增加以及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开始将调整理财产品结构视为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的重点,就此商业银行打破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较单一的局面,理财资金投资方向不再局限于货币市场、国债等固定收益工具,而是将资金投向更多地转向了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

在当前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大小商业银行相互竞争的途径的环境下,加之我国金融基础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利率尚未市场化,信托市场风险监控不完善等阻碍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扩展的情况下,国内商行在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竞争无法在价格上给予投资者优惠,高利润的趋势下,各商业银行漠视风险管理,不考虑其对所承诺的收益率的实现能力,竞相提高产品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这种做法做法对个人理财业务来说存在着极大地风险隐患。

(一)忽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在我国基础金融市场尚未成熟,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极易受到利率、汇率、股价等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的影响的特点,将使得个人理财业务中涉及到金融市场的理财业务的理财标的价值十分容易因金融市场的变动遭受损失。与传统表内业务相比,理财业务看起来风险不高,利润却颇丰,使得多数商行盲目简单组合理财产品,持续不断退出新的理财产品,拓展理财业务规模,却忽视理财的市场风险管理。如金融衍生品构造出的理财产品,其结构十分的复杂,及其杠杆效应高的特点,使得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非常高。据21世纪网2015年1月29日报道,欧元兑美元汇率的汇率下跌幅度过大使得各大商业银行竞相推出的十几款理财产品都出现无法兑现所承诺的高收益率。

(二)忽视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在其经营环节均普遍存在着忽视对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管控的现象。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因分业经营等金融政策的限制作用,鲜少能利用各种金融产品进行风险对冲以及风险分散,又因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务资料不洞悉情况下,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设计理财产品的大都只是对理财产品进行简单的组合包装,未将要设计出来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所蕴含的风险进行评估,也未对理财产品所保证的收益率进行可行性研究,这种缺乏对理财品产品的设计流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容易导致商行陷入危机。与国外强大的有着综合素质过硬的理财工作人员阵容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着缺乏复合型理财人才的严重问题。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对理财工作者从事理财业务的所要求的资质水平严格的审查,这使得商业银行因工作人员的理财素质不过关,缺乏良好的营销能力,单纯为达到其销售产品业绩,在营销理财产品时注重收益率的提示,刻意概念化或淡化存在的风险,导致理财客户将未能实现收益的责任推卸在商业银行自身,使商业银行陷入声誉危机。综上所述,因商业银行不完善的理财产品设计管理机制或缺乏对的内部操作过程或系统的管理、对审查相关理财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失当都会给理财业务本身带来操作风险。震惊世界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警示着我们,操作风险的管理适当与否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甚至于生死存亡。

(三)忽视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客户所带来的损失的双向的。一方面,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潜在的损失风险等相关信息存在着极大地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知之甚少的情况,当购买到与其当前的理财需求不符的理财产品时,不仅不会给其带来资产保值增值,甚至会损失本金。其次,由于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体系的不完善,对客户理财资料的分析不到位,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或者销售的理财产品与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不符的不当营销的局面,致使投资者资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就上文所述,国内商业银行存在的为争取优质投资者盲目抬高收益率,到期却不兑付承诺收益的长期透支信用度的情况对商业银行来说是致命的。

(四)对声誉风险的管理重视力度不大

各大商业银行为提升业务竞争力,纷纷将注意力集中于大量设计、开发、销售新的理财产品,引致其所开发、销售的理财产品往往尊崇以量取胜的原则,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量身推荐理财产品,甚至于盲目抬高收益率等注重销量而轻质的行为极容易导致理财客户因其购买的理财产品非自身所需、理财产品中潜在的风险不为其所能承受以及为取得银行承诺的适当收益,将会对商业银行产生理财产品质量不过关、诚信不足的负面形象,致使商业银行的声誉遭受损失。可见,声誉风险的发生归因于商业银行产品设计的不合理以及营销方式不得当之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在传统业务盈利空间逐步缩小的情况下,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相互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筹码,个人理财业务所带来的利润不仅划归到银行整体的盈利范畴之内,它所蕴含的各类风险也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如上所述,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若发生风险事件,小则导致银行承担现金损失,大致威胁它的生死存亡。因而国内商业银行在经营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时,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同时要着重防范规避相关风险,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

(一)强化银行整体系统的风险防范

就银行整体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来说,个人金融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商业银行应将个人理财部门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而不应在策化银行风险防范以及风险规避方式时把个人理财业务孤立在外。因而,要改变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相隔离的风险管理方式。

(二)强化个人理财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就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内部风险防范的来说,也因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将理财产品的设计到产品的销售、产品的售后等与理财业务相关的业务流程,以及个人理财业务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相关要素的管理,如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理财工作人员审查等进行系统化的风险防范。对产品设计规范不合理,或是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的不合规,亦或是个人理财业务工作人员不合格等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经营环节、构成要素的管理不当都会引发蝴蝶连锁反应,致使理财业务部门甚至商业银行自身陷入风险之中。

(三)增加关于风险评定的透明化

就个人理财业务的透明化地风险管控而言,增加风险评定的透明度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加大对所设计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定的透明化,对相关投资品存在的市场风险的进行披露时最为基本的风险防范监管方式。其二,要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关于操作风险评定的透明化,操作风险的透明度极大程度上影响着为个人理财业务所建立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与否。理财从业人员作为直接影响产品设计水平、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甚至于是引发多种风险的导火索,对其增加监督力度尤为重要。第三,要加强声誉风险、信用风险的透明化管理,商业银行的声誉水平以及理财产品的信用度是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的重要评判标准,加强二者的风险评定透明化利于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湛雷.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1,(03).

[2]文琼.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讨[J].海南金融,2011,(05).

[3]郑丽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个人理财业务论文范文6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对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分析,借以反映整个银行系统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局部诠释了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并指出了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状况及其应对建议。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供给状况

一、全国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供给现状

2009年5月以后,中国银监会就银行理财产品的报告模式,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颁布多项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发展的主体资格问题。自此,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呈快速发展阶段。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在发行主体上,5家大型商业银行及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发行占比大致相当,接近30%,而城市商业银行加大了理财产品发行力度,发行占比接近28%。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作为全国仅有的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既有本币理财产品,也有外币理财产品,主要特点有:

1、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在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既含有保本型产品,也具有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契合了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

2、发行规模不断扩大,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图2为2014年1月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从中可以看出,城商行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已经占据重要位置,从图2可以看出尤其南京银行长期占据理财产品市场机构排名前五位,凭借资金业务优势,打造“零亏损”“金梅花”理财,开发了“信易贷”、“房易贷”、“购易贷”和“诚易贷”等消费信贷产品以及经营性个人贷款产品“商易贷”,对于其他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投资领域不断扩张,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化。产品种类不断增加,客户群体也不断扩大,理财产品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的主要业务。

3、竞争不断加剧,理财价格战开启。银行理财业务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的竞争。尤其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表现出强大的潜力及影响。对此,银行业不得不争相发行高收益产品吸引和留住投资者,“价格战”在所难免。

二、理财产品规模扩张背后的风险分析

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理财产品的供给状况归根到底取决于理财市场的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随之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理财产生了兴趣。通货膨胀加大,实际利率为负,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锁定在资本市场和实物资产。另一方面,人们的理财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过去只是注重节俭和储蓄,现在也投身于股市,在投资理财方面日趋成熟。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在迅速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对理财业务的定性易引发银行“利己”套利。理财业务的本质,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托关系。投资者把自己的财产管理权与运营权不断地转移给银行,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来管理和处理这些财产。而委托关系的两个基本特征“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驶权”与“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理财业务都不具备。只要理财产品的信托法律关系得不到承认,银行理财业务就可能“为自己”,而非“全心全意为客户”。

第二,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在误导。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非常关注风险,通常是把购买理财产品等同于购买银行存款产品一样看待。但事实是,一旦政策,市场发生变化,理财产品将会面临很大风险。目前在售的保本理财产品,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所募集的资金实际上属于银行的负债,其资金的使用属于银行的资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使商业银行面临较大风险。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被当作流动性管理的工具。有些商业银行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如图1所示,宁波银行汇通理财2014年惠添利2167号理财产品将到期时间设定在季末这一关键时点,把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以便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高估其存款基数,这种做法长期下去,不利于理财业务的继续发展。

第四,第三方托管人制度缺失易造成“暗箱操作”。目前,理财资金并未强制要求由托管行为独立的第三方,而大多数商业银行本身就可以做托管行,于是便“自觉”地充当起了本行理财产品的托管行。商业银行把募集,运作,清算三种权力加于一身,第三方将无法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和审查,托管人对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等方面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第五,监管重心过度前置导致市场道德风险增加。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除了专门对机构客户与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应分别在销售前十天和销售后五天内向所属监管部门报告。理财产品报告制度虽然能让监管部门提前了解产品的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部门审查和判断风险的责任,如果理财产品出现违规,商业银行可能会以“已事先对监管部门报告”为由,这样监管部门就会卷入商业银行及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另外,银行理财业务在大多数银行业务中定位并不清晰,除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少数银行成立专门资产管理部门外,大多数银行的相关业务还分散在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等各类条线。

三、理财产品健康发展的对策分析

根据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这三家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状况分析,可以得出:个人理财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研发收益率较高,风险水平适中的理财产品,或着以结构性理财产品为主,从根本上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要不断关注理财业务资金流动的信息,集中起来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协调好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资金统一调度。同时,把握理财产品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措施及时规避。这样才能为未来银行“养家糊口”开辟出一条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实现银行局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实现银行和个人双赢的局面。(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数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潘颖.光大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析.吉林大学硕士生论文.

[2] 赵丛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研究.山东大学硕士生论文.

[3] 郑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

[4] 孙从梅.城市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结构与展业策略――基于银行理财产品数据的实证分析.金融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