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干发言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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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干发言稿

提干发言稿范文1

关键词:干法磁选;高梯度;脱硫

引 言

煤炭在我国的能源消费中占主导地位,为我国提供了75%的工业燃料,76%的发电能源和80%的民用商品能源[1]。但是作为煤炭主要利用方式的燃烧却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其中,全国90% 的SO2和70%的烟尘排放量均来自燃煤,致使我国大气污染呈现煤烟型污染,仅每年因过量排放 SO2 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在1100 亿元以上[2]。因此,基于煤在燃烧过程中排出大量的有害气随着能源和环境问题的日渐突出,煤炭脱硫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成为当前乃至未来研究的热点课题之一[3]。

煤炭脱硫技术总体上分为燃烧前脱硫、燃烧中脱硫和燃烧后脱硫三大类。燃烧中脱硫主要指型煤固硫技术和循环硫化床脱硫技术,可脱除50%~60%的硫,效率不高,并存在易结渣、磨损和堵塞等难题;燃烧后脱硫又称烟气脱硫技术,属末端冶理,尽管脱硫率可高达90%,但其设备及运行费用极其昂贵,特别是废液二次处理问题等突出[4]。煤的燃烧前脱硫技术,由于其成本低、工艺简单等优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燃烧前脱硫又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三种,化学选煤方法和生物选煤方法虽然可以同时脱出煤中的无机硫和有机硫,但由于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周期长和易产生二次污染等因素,短期内难以实现工业化,而真正大规模应用于生产实际的只有物理法。

煤粉干式高梯度磁选脱硫技术就是一种基于煤(逆磁性)和煤系黄铁矿及其它矿物(顺磁性)的磁性差异而进行分离的物理脱硫技术。由于磁选脱硫技术能耗低、工艺设备简单,被国外有关专家认为是未来燃煤脱硫的主要工艺之一。

1、磁选脱硫的原理及研究现状

1.1 磁选脱硫的工作原理

煤中的硫分主要以无机硫(黄铁矿及硫酸盐硫)和有机硫两种形态存在。鉴于煤系黄铁矿和煤中绝大部分矿物质是顺磁性物质,而煤基质是逆磁性的,这就为煤粉磁选脱硫提供了条件。利用煤(逆磁性)和煤系黄铁矿及其它灰分矿物质(顺磁性)磁性的差异,在具有强大磁力分选空间中,受到磁力和机械力(包括重力、离心力、流体阻力等)的共同作用,沿不同的路径运动(如图1所示),实现煤与煤系黄铁矿和部分矿物质的分离[5],从而达到脱硫的目的。因此,作用在顺磁性矿石上的磁力F1必须大于与磁力方向相反的机械力的合力F机,即F1>F机。

图1 磁选脱硫的工作原理图

在我国高硫煤中,黄铁矿硫一般占总硫量的50%以上,占无机硫的90%以上[6]。因此,脱出煤中的无机硫对脱硫技术意义重大。

1.2磁选脱硫技术的研究现状

自从1932年Frantz首次提出了采用磁选从煤中脱出黄铁矿的方法后,1943年的Gaudin[7]、1959的Flinter[8]等人分选黄铁矿的试验,但由于高梯度磁选机尚未问世,而黄铁矿作为一种弱的顺磁性物质,与煤基体之间的比磁化率差值并不显著,因此试验未取得良好的结果。随着高梯度磁选技术的发展,高梯度磁选脱硫技术得到了技术上的保证。美国、日本、瑞典、英国等国先后进行了高梯度磁选脱硫试验[8-9]。我国对煤炭磁选脱硫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1990中国矿业大学的郑建中等

人先后测定了不同种类的煤及煤系黄铁矿、煤中矿物质的比磁化率,并进行了煤浆湿法连续式高梯度磁选脱硫的试验研究。徐州环保所从1987年到1988年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在实验室内的干法煤粉磁选脱硫的试验研究[10]。

应用高梯度磁分离技术对煤进行脱硫除灰分有湿法和干法两种。湿法磁选脱硫技术研究较成熟,脱硫率高(50-80%),但由于湿法的分选过程是在水中进行的,其后续煤泥水处理系统十分庞大,要配套相关的浓缩、分级、脱水、干燥等工序,工艺系统复杂,投资及运行成本均较高,且易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而干法分选技术不仅分选效果好,而且分选工艺简单,投资及运行成本都比较低,也不会造成新的污染[11]。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技术工艺角度而言,还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煤粉干式永磁高梯度磁选脱硫技术都是最有前景的脱硫工艺。

2、干法磁选试验研究

2.1 试验设备

本干式永磁高梯度磁选机主要由机架、机壳、主磁系、辅助磁系、分选腔保护套、给料漏斗和聚磁介质等部分组成(外观如图2所示)。采用软铁挤压导磁、铠装聚磁等手段的多面挤压的技术,把不同磁化方向和结构参数各异的磁块组合成特定的磁路结构,在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磁场强度的同时,获得了较宽分选空间。其分选空间为φ30mm时,对称中心轴线上的磁场强度可达1.3T。工作时,将磁选机平置或竖置,将直径略小于分选腔内径的聚磁介质筒置于分选腔内,而后通过给料漏斗将物料给入聚磁介质筒,物料可通过风力输送(干选)或以矿浆的形式(湿选)流经聚磁介质筒,磁选机水平放置时,物料可自上向下进入,也可自下向上进入,非磁性料顺利物通过聚磁介质的间隙成为非磁性产品,而磁性矿物则在磁场力的作用下吸附在聚磁介质上,待聚磁介质吸附饱和后,停止给料,将聚磁介质筒从分选腔中取出,吸附于聚磁介质上的磁性物料在自身重力作用下脱落成为磁性产品。

2.1试验结果及分析

结合干式永磁高梯度磁选机的特点及含有弱磁性粉体黄铁矿的煤粉的物性问题,本试验采用北宿煤和宜洛煤对干式高梯度磁选的脱硫效果进行研究,确定试验方案流程如图3:

根据方案进行试验,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绘制北宿煤、宜洛煤在不同粒度条件下精煤产率、脱硫率的变化图如图4。

由表1和图4可知:在对磨制煤粉的极弱磁性的煤系黄铁矿物质进行分选时,取得了良好的脱硫效果。其中,北宿煤和宜洛煤均在粒度级为100-200目(0.15mm-0.074mm)时精煤产率(95.61%、82.78%)和脱硫率(44.44%、42.03)达到较高水平,因此,可以将100-200目(0.15mm-0.074mm)做为两种高硫的煤粉脱硫最佳粒度范围。同时表明,煤粉直接干法高梯度脱硫效果明显,精煤产率也较高,具有较高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图4 产率、脱硫率、降灰率与粒度的关系

3、结论

(1)对磨制煤粉中极弱磁性的煤系黄铁矿等物质未进行选前磁性强化而直接进行地分选实验表明:采用干式高梯度磁选对煤粉进行脱硫效果显著,若用于火电厂燃煤脱硫,实现微粉煤燃前深度脱硫,将可有效缓解我国煤烟型大气污染状况。

(2)和电磁磁滤器相比,永磁磁选脱硫耗能低,节省能耗约80﹪以上,且辅助设备少,操作维护方便,制造成本低、占地面积少,具有显著的市场优势。

参考文献

[1] 王卓雅,赵跃民,高淑玲.论中国燃煤污染及其防治[J] .煤炭技术, 2004,23(7):4-6.

[2] 濮洪九.洁净煤技术产业化与我国能源结构优化[J].煤炭学报,2002,27(1):1-5

[3] 焦红光,崔敬媛,刘鹏.煤粉磁特性及干式磁选脱硫降灰的试验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9,38(1):131-136.

[4] 刘鹏,樊向林.煤粉干式永磁高梯度磁选试验研究[J].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8(4):515-519.

[5] 谢广元.选矿学[M].徐州: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05

[6] 刘鹏,焦红光,惠兵等. 高场强永磁磁滤器的设计[J].磁性材料及器件,2009,12:31-35.

[7] KELLAND D R, LAI-FOOKM, MAXWELL E, et a.l HGMS coal desulfurization with microwave magnetization enhancement [J]. IEEE Transactions on magnetic, 1988, 24 (6): 2 434-2 436.

[8] HISE E C, HOLMAN A S, FRIEDLAENDER F J. Development ofhigh-gradient and open gradientmagnet separation of dry fine coal [J]. IEEE Transaction onmagnetics, 1981, 17 (5): 3 314-3 316.

[9] VaclavZezulka,PavelStraka,PavelMucha.The permanent NdFeB magnets in the circuits for magnetic filter sand the first technological tests.Int.J.Miner.Process.2005,(78):31-39.

提干发言稿范文2

【关键词】 课程管理 课程领导 战略领导 价值领导 多元文化领导

【作者简介】 陶思亮,上海中医药大学团委书记,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夏星,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领导与管理研究。

高等院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而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提高教育质量,关涉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的若干因素中,课程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但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高校目前的课程实施状况却令人堪忧,高校课程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高校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类报道频频见诸报端。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教学、课程评价等本是高等教育领域内部的学术概念,却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各高校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均把课程建设作为加强高校内涵建设和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工作来做。从国内外对于课程建设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提升课程领导力对于促进课程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从课程管理到课程领导

在国外,课程领导(Curriculum Leadership)的出现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课程领导”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教育文献中。70年代,美国管理学界掀起了一股批判科学管理的浪潮,新兴的领导理论代替了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管理理论,人们认为一个成功领导者的角色不是去命令、控制、监督,而是倾听、合作、引导、协调,这种领导思想与当时社会追求民主、公平、公正的社会思潮遥相呼应,广泛影响着社会的变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领域也开始探讨从管理者的角色向领导者的角色转换的问题,课程领导的概念开始受到重视,并成为一项研究热点。

国外对于课程领导力的关注和研究成果丰富,如美国东北大学已经有课程领导力的博士专业学位,此外还有一批著作以及专业杂志专门发表关于课程领导力的研究成果。目前,以 “Curriculum Leadership”为主题的研究专著有近千本。

从课程管理与课程领导的区别来看,其核心在于管理和领导的区别。关于管理和领导的区别,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以下描述常常被认为是共识:领导做正确的事,管理把事做正确;领导引领改变,管理维持现状;领导着眼未来,管理维持现状;领导者打破秩序,管理者寻求秩序;领导重在开发资源,管理重在利用资源;领导激励他人,管理监督他人;领导授权他人,管理控制他人;领导者倾听,管理者命令等等。课程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把事情做正确”,强调的是如何实施好既定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评价等。课程管理强调基于技术理性的规范、统一、标准、控制、效率等因素。强调标准化的课程管理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课程内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成为标准的生产活动,而忽视了教师和学生作为人的存在,忽视了因社会变化和学生变化而带来的课程内容、教学形式、学习方式等因素的变化,忽视了顺应这些变化而进行的课程管理变革。

课程领导则强调“做正确的事情”,课程领导在于把领导看作一种行为、一个过程,基于师生需求,引领改变,不断创造课程发展的远景。课程领导实现了课程管理体系中主体的改变。课程管理的主体往往是制定游戏规则的一方,而客体是游戏中的人,即课程管理者是主体,师生是客体。课程领导所倡导的主体是课程目标的制定者、课程内容的设计者、课程内容的实施者以及课程的学习者,他们在课程领导中扮演着不同的重要角色。换言之,在课程领导体系中,广大师生既是课程的实施者,也是课程的领导者。他们组成了课程领导的共同体,共同制定、修正课程目标、课程计划、课程内容,并参与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学校系统实现课程管理向课程领导的转向过程中,上海率先在中小学(幼儿园)实施了课程领导力开发计划。《上海市提升中小学(幼儿园)课程领导力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沪教委基〔2010〕33号)指出,课程领导力是以校(园)长为核心的课程团队为提升学校课程品质,在课程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规划、执行、建设和评价的能力。

二、课程领导中的战略领导

从高校课程领导的维度来看,首先涉及的就是高校课程发展的愿景(vision),即高校课程的发展目标,具体说就是符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目标。

广义上说,各所高校在人才培养上具有共同的宏观目标,即高校的人才培养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但具体到每一所高校,因其学校定位、办学特色不同,培养目标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实施课程领导的过程中,必须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发展愿景,这就需要高校课程领导者具有课程战略领导力。

对于战略领导,浦东干部学院的奚洁人教授把其价值取向归结为全局性、前瞻性、主动性和可行性,其相对应的战略领导力是整合力、预见力、创造力和执行力。由此可见,实施战略领导的主体无疑就是高校的主要领导或领导集体。

对于高校课程领导中的战略领导者来说,要对课程的发展目标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课程领导首先要服务于“培养什么样的人”这一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我们要把学生培养成“人”,其次,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专业”的人。把学生培养成“人”,关注点在“价值”层面,即培养成一个“好人”。因此,在高校课程领导的过程中,或课程体系、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设计中,首先关注的无疑是关于学生成“人”的层面,即高等院校培养学生的普遍性价值追求。我们要把学生培养成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人,他们勇于探索,具有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具有实践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课程领导中,要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构建德育课程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把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普遍性的价值追求,就要求我们在课程领导中,要把实践类课程和活动课程纳入课程体系中,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并对其进行系统的设计和领导。实质上,部分高校当前开展的通识教育课程,可以理解为是对高等院校培养大学生成“人”的战略课程,也是高校课程领导中战略领导的核心。

另一方面,高校课程领导中的战略领导还必须服务于把学生培养为“专业”人才这一战略目标,这一目标涉及每所高校人才培养的战略定位。这种战略定位的前提是对每所高校进行准确定位,如区域性高校、行业高校、全国高校,乃至全球高校。如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研究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外向型大学等等。实质上,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高校发展的战略定位,而该定位也决定了对于“专业”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从而决定了学校课程发展的战略目标,也就决定了课程领导中的战略领导。如把大学的定位为外向型,在课程的领导中,就必须具有“国际化”视野,学校的课程发展就要有“外向型”、“国际化”的价值追求。

因此,相对于中小学来说,高校课程发展的自主性较为“自由”,因此,对课程的战略领导便是课程领导的重中之重。由此可知,高校课程领导者的战略领导力(即领导者或者领导集体的全局观念、前瞻性、主动性、预见力、创造力和执行力)的开发和提升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课程领导中的价值领导

从领导力的维度来看,领导力表现为价值、知识和技能三个层面。领导力作为外来词,是Leadership的翻译,基于中国的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当把Leadership翻译为“领导力”后,出现了对领导“力”或“能力”的关注,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我们对于领导力开发的自觉和自信,作为领导“能力”,我们是可以“开发”(develop)、“教育”(educate)和“学习”(learn)的。

但是,在注重领导“力”或“能力”的同时,也易使我们对于领导力的理解过于简单或片面,往往把领导力等同于领导能力,特别是当我们进行领导力开发、教育和培训时,较为注重“能力”的提升。如决策能力、沟通能力等。而忽视了领导力的价值、艺术等内涵。而作为领导力的“价值”,对于个体或组织来说具有核心意义。

从价值领导的维度来看,我们往往要思考的是“领导是为了什么?”这一核心问题,换言之,领导力的核心价值是什么?领导力的基础是领导者的人格特征、价值观和信仰体系。因此,在进行课程领导力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思考这样的问题:课程领导力开发的目的是什么?换言之,课程领导为谁?这是课程领导力的核心问题。而对于高校课程领导力的核心价值,无疑是为了学生的发展。

在课程领导力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建构属于课程领导者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同时,这个价值还必须是课程领导者的共享价值。从诸多领导理论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共识,当组织中个体的价值追求和组织的价值追求达到高度统一时,该组织是较为高效的。

对于高校课程领导来说,服务于学生的终身发展无疑是诸多价值中最为核心的价值。这就要求在课程领导过程中,实现学校课程战略领导者、相关课程职能部门、教师共同体对这一价值达成共识,学校的所有课程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为了学生的终身发展。

当前的高校课程领导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某些背离“服务于学生发展,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领导价值观。因此,学生和用人单位对于大学课程不断提出质疑。2006年7月,学校部和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了《关于大学生求职与就业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回答“改革学校教育包括改革课程体系是否有助于改善大学生就业状况”这一问题时,25.61%的学生认为非常有帮助,41.27%的学生认为比较有帮助。用人单位对大学课程设置方面的态度似乎比大学生更明确。在接受访谈的44家单位中,有59.1%(26家)的用人单位认为当前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其中50%(22家)的用人单位明确提出当前大学教育中课程设置不合理是大学生就业的一个制约因素,两者存在相关性。

因此,在课程领导过程中,我们须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核心价值,把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作为课程领导的出发点和目标,提升课程领导者的价值领导力。

四、课程领导中的多元文化领导

中小学学生往往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说,培养目标、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课程内容、评价体系都相对单一,具有一定的规范可循。高校课程领导则面临着更为多元的学生群体。一方面,高校学生来自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甚至不同国家,具有多元的文化背景;另一方面,高校中有不同的专业,有不同层次的学生,需求也不尽相同,同中小学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高等院校学生群体的多样性,学生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学生需求的多样性都决定了高校课程领导中必须实施多元文化领导,开发高校课程领导者的多元文化领导力。

当前,大多数高校都面向全国招生,有些高校还面向港澳台招生,且人数逐年增加。同时,随着高校的国际化发展,招收的留学生人数和国别也日益增加。以面向港澳台招生的高校为例,在课程设计过程中,考虑到港澳台学生同大陆学生在语言上的一致性,有的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和大陆学生等同视之,对原有的课程不做任何变革,这种做法,就是在课程领导过程中忽视了港澳台学生文化背景及其需求的特殊性;有的学校恰恰相反,更多的考虑了港澳台学生的特殊身份,为该群体给予了有针对性的系统课程设计。从实践来看,这两类课程领导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其效果显然也大相径庭。由此可见,多元文化领导力的提升,对我国高校领导集体来说显得尤为紧迫。

在教育领域逐渐扩大对外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高校参与到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为不断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培养大批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层次人才,高等院校在课程领导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多元文化群体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课程设计,提升课程领导者的多元文化领导力。

参考文献:

提干发言稿范文3

省委、省政府决定,最近。新区开发建设体制由原来的省市共建,以市为主”调整为“省市共建,以省为主”原推进新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新区管委会及党工委。这一重大调整主要是基于新区规划制定后进入了全面开发建设新阶段的要求,也是为了顺应广大干部群众要求加快新区建设的新期待。

这次配备新区领导班子时,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是,由省委常委、副省长同志兼任管委会主任和党工委书记,由同志做常务副主任、党工委常务副书记,协助同志主管管委会的日常开发建设工作。决定三位同志为兼职副主任,凡涉及到省发改委的,包括项目以及规划的协调等,由李忙全同志负责;和同志分别代表市和咸阳市参与到管委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新区建设中涉及市、咸阳市区域内的社会工作。其他几位同志,省委、省政府决定喻同志离开国土资源厅,专职在新区管委会工作,这主要是基于未来新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来考虑的,既要大力开发建设,又要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还要处理好城乡统筹,解决好征地农民的利益等。李同志在新区总体规划中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做了大量工作,这次被任命为管委会副主任兼总规划师,负责新区规划的实施和分组团规划的制订。五个分组团,已经由、咸阳市委批准的管委会继续保留,分别为沣东新城和秦汉新城管委会,其他三个分组团是新组建的,决定王、刘、李为管委会的副主任兼三个分组团的负责人。分组团管委会的所有工作由分组团领导负责,规划、建设及如何进行市场化运作,包括公司的组建,都由你们来考虑。整个管委会25个行政编制不能突破,以后视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点事业编制。管委会下设的3个处(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定好名称,综合处既是管委会的办公室,也是党工委的办公室,现有人员都与原单位脱钩,专司其职,总的要求是这支队伍要精简干练。下面,我提几点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把新区建设任务交给大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你们的高度信任和期望,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新区的建设,从现在开始,要在前一阶段规划的基础上,进入开发建设阶段,真正地实现“一年有变化,两年要变样,三年出形态”的目标。如果不全面启动、全面建设、全面开工,实现这一目标是不可能的。新区备受全省人民关注,是我省“十二五”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是在为“十三五”的发展打基础。虽然几年后新区条件可能会越来越好,但目前正处于开发创业初期,条件还比较差,大家的任务非常艰巨。省里给的支持条件就是土地指标单列,省财政拿出一点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其他都要靠你们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拿出创业者的气魄和勇气,不断创新、创造和改革。所以,希望大家在泽林和的带领下,齐心协力、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在这张白纸上绘就一幅最美好的蓝图。从现在开始,要花半个月到一个月时间,集中学习关天和新区两个规划及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区的一系列指示和政策,准确领会把握省委、省政府的意图,转换角色,进入工作状态。

二、要进一步理清规划思路和建设方法。新区建设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许多新问题,如体制问题、社会管理问题等。这段时间你们要开始思考新区的事情,明晰思路,形成共识,特别是要把管委会和分组团所有同志的认识统一起来。忙全和同志要集中宣讲规划的思路、形成过程和规划本身。新区是一个新的城市形态,就是要建设生态、田园、现代的城市,五个分组团功能各有不同,要围绕功能的实现来开发建设,不能搞成一个模式。空港组团主要是物流,但要和国际港务区有所区别。秦汉新城主要是大遗址保护,文化旅游产业是一个很重要的特色。沣东、沣西分布西、咸两市,将来可能遇到的协调关系多一些。今后每个组团发展规模约四、五十万人,目的就是不希望“摊大饼”。组团之间要实现快捷交通连接,管委会主要是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这将来都是新的增长点。项目进入新区后,要根据各组团的功能由管委会来分流。新区将是陕西“十二五”、“十三五”加快发展的新动力。同时,新区也是一个创新基地和改革实验区,在这个区域内,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符合市场规则,就要允许先行先试。一定不要搞成行政化,这就是人员编制较少的原因。希望通过提供这个大舞台,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使大家充分施展才华,但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更不能违背。将来会有一部分资源在大家手上分配,各位一定要头脑清醒,遵守好法律,履行好廉政职责。从目前来看,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的建设都很快,新区作为落实关天经济区建设的重要载体,一定要向他们学习,加快建设。天津响螺湾的例子启示我们,在发展中一定要搞好策划,想点子,搞创新。我们组团式发展目标中的都市农业衬托就是要靠土地增减挂钩,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同时搞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园区。渭河段100公里一定要象浐灞一样打造成为最美、最好、最宜居的地方。目前,新区土地指标单列3.5万亩,要通过市场来运作、来建设,要依靠土地作资本,依靠政策效应来建设。今后省上还会有更多的优惠政策支持新区的发展,包括为新区建设管理立法等等。这几天,你们讨论的时候好好研究一下。

提干发言稿范文4

孩子们阵阵发自肺腑的呐喊,声声来自心灵的呼唤,回荡在xx南小学的校园上空,久久不能平息……

XX年11月17日,是我校的“家长开放日”,对我校全体师生以及家长来说,这一天注定会是一个意义非凡、心灵震撼的日子,为了让学生更加懂得珍惜生活,懂得感恩他人,我校特邀请了感恩巡回报告讲师团的关燕老师进行了一场主题为“感恩励志”的专题报告,家长们在两节随堂听课后和全校师生一起参加了此次报告会。

伴随着轻柔的音乐,关老师一句“不懂得感恩的人,他已失去做人的资格”,铿锵有力,掷地有声,重重叩响了在座每一位聆听者的心灵。一段段动人的故事,一句句激昂的言语,一声声感人的呼唤,打湿了在场每一位聆听者的眼眶。与老师的顶撞、误解,听起来是这般的熟悉;与父母的冲突、摩擦,听起来又是那样的相像。听着和自己如此相似的不懂事的行为,很多孩子默默地低下了头……

提干发言稿范文5

【摘要】 目的建立碱水解法提高黄芪药材中黄芪甲苷收率的最佳工艺。方法以黄芪甲苷的收率为考察指标,采用正交实验对黄芪甲苷的提取工艺进行优选。考察NaOH浓度、水解时间及料液比对黄芪甲苷收率的影响,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蒸发光散射法(HPLC-ELSD)测定其含量。结果NaOH溶液的浓度对黄芪甲苷的收率起主要作用,最佳工艺条件为:NaOH溶液的浓度为0.100 mol·L-1,室温静置水解2 h,黄芪药材与碱溶液的料液配比为1∶12,黄芪甲苷的含量约是未经碱水解组的16.4倍。结论碱水解法可显著提高黄芪药材中黄芪甲苷的含量。方法简便易行,实用价值高,为工业化生产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 碱水解法; 黄芪; 黄芪甲苷; 正交试验

黄芪为豆科植物蒙古黄芪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ge. var. mongholicus (Bge.) Hsiao或膜荚黄芪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ge的干燥根。黄芪皂苷是黄芪的主要药效物质之一,黄芪皂苷大部分是以环黄芪皂醇为苷元的皂苷,黄芪甲苷(astragaloside Ⅳ)为其主要成分[1],常作为黄芪药材及其制剂的质量控制定量的指标。药理研究表明,黄芪甲苷具有强心护心、保护神经系统及内皮屏障功能、改善血液流变学、调节机体免疫功能、抗衰老、抗胃溃疡等功能,此外,还具有降血压、镇痛镇静、促进胰岛素分泌等作用[2]。黄芪甲苷虽然药理作用显著,但其在黄芪药材中的含量很低,提取分离较困难,使其应用受到极大的限制。本研究利用皂化反应原理,在NaOH作用下将环黄芪醇皂苷转化为黄芪甲苷,通过正交实验优选黄芪甲苷转化的最佳条件,提高黄芪甲苷的收率,为黄芪甲苷单体制剂的研制开发奠定研究基础。

1 仪器与试药

1.1 仪器Agilent 1100高效液相色谱仪,Alltech 2000ES型蒸发光散射检测器,AT-330柱温箱(天津奥特赛恩斯仪器有限公司),XWK-3A空气泵(天津市华生分析仪器厂);SZ-93自动双重纯水蒸馏水器(上海强运科技有限公司);BP-211D电子分析天平(德国赛多利斯公司);KS-600D超声清洗机(宁波科生仪器厂);W2-100旋转蒸发仪(上海申生科技有限公司);PHS-25型酸度计(杭州亚美电子仪器厂)。

1.2 试药黄芪甲苷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批号为110781-200613);黄芪药材(购自天津市药材公司,批号为Y0805267,由天津医科大学生药学教研室周晔教授鉴定,符合《中国药典》2005年版Ⅰ部要求);AB-8型大孔吸附树脂(南开大学树脂厂);乙腈(天津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批号:080426)色谱纯,氢氧化钠为分析纯;流动相用水为重蒸水。

2 方法与结果

2.1 色谱条件及系统适用性实验色谱柱:Diamonsil C18(4.6 mm×250 mm,5 μm);流动相:乙腈-水(34∶66);体积流量:1.0 ml·min-1;柱温:35 ℃;漂移管温度:105 ℃;载气流量:2.5 L·min-1;压力:0.4 MPa;进样量:10 μl。此色谱条件下,黄芪甲苷色谱峰与样品中其他组分色谱峰可达基线分离,分离度大于1.5,理论塔板数以黄芪甲苷峰计不低于4 000。

2.2 黄芪药材提取液的制备称取黄芪药材200 g,置于圆底烧瓶中,各次加乙醇量分别为药材干重的10,8,8倍,90 ℃水浴回流提取3次,各次回流时间分别为2,1.5,1 h。每次回流后趁热过滤,滤液合并浓缩后定容至500 ml,备用。精确吸取上述提取液5 ml,按设定的实验条件进行水解后,调节pH至中性,上AB-8型大孔吸附树脂,流出液重复上样一次,用3 BV蒸馏水洗脱树脂,再用4 BV 70﹪乙醇洗脱树脂,收集70﹪乙醇洗脱液,于旋转蒸发仪减压浓缩近干,用70﹪乙醇溶解并定容于10 ml量瓶中,过0.45 μm微孔滤膜,取续滤液,即得黄芪药材样品液。a.黄芪甲苷对照品;b.碱水解前样品;c.碱水解后样品;1.黄芪甲苷图1 黄芪甲苷标准品及黄芪药材提取液碱水解前后的HPLC图

2.3 方法学考察

2.3.1 线性关系的考察准确称取经减压真空干燥至恒重的黄芪甲苷对照品24.7 mg,置于50 ml量瓶中,加甲醇超声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储备液。分别精密吸取黄芪甲苷对照品储备液0.25,0.5,1,2,4,6,8 ml,置于10 ml量瓶中,加甲醇稀释至刻度,分别精密吸取上述溶液各20 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按照“2.1”项下色谱条件测定黄芪甲苷的峰面积,以黄芪甲苷进样量(μg) 的自然对数值为横坐标(X),以峰面积的自然对数值为纵坐标(Y),绘制标准曲线,并计算回归方程,Y=1.376 8X+12.829,r=0.999 8。黄芪甲苷在0.247~7.904 μg范围内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

2.3.2 精密度实验精密吸取黄芪甲苷对照品溶液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连续进样6次,测定黄芪甲苷峰面积值RSD为1.02﹪(n=6),表明仪器的精密度良好。

2.3.3 稳定性实验取同一份碱水解工艺制备的黄芪药材供试液,于0,2,4,8,12,24 h分别进样,测定黄芪甲苷峰面积值RSD为1.34﹪(n=6),表明黄芪药材供试液在24 h内稳定。

2.3.4 重复性实验精密吸取6份黄芪药材提取液各5 ml至50 ml圆底烧瓶中,按照相同的碱水解工艺条件制备黄芪药材供试液,测定并计算黄芪甲苷的含量,RSD为1.68﹪(n=6),表明本处理方法制备黄芪甲苷的重复性良好。

2.3.5 加样回收率实验取经碱水解工艺制备的已知黄芪甲苷含量的供试液2.5 ml至10 ml量瓶中,共9份,每份分别按相当于碱水解后黄芪供试液中黄芪甲苷含量的80﹪,100﹪,120﹪加入黄芪甲苷对照品溶液,加70﹪乙醇定容至刻度,过0.45 μm微孔滤膜,取续滤液,测定并计算黄芪甲苷的回收率。结果表明,黄芪甲苷的平均回收率分别为98.26﹪,100.21﹪和97.53﹪,RSD分别为1.45﹪,1.22﹪和1.03﹪。

2.4 正交实验法优化黄芪药材的碱水解工艺在考察了NaOH浓度,碱水解时间和料液比等单因素对黄芪甲苷转化率影响的基础上,对上述因素水平设计L9(34)正交实验,以每克黄芪生药中含有黄芪甲苷的量(mg)作为评价指标,筛选最佳工艺。各因素水平见表1。表1 正交实验因素水平表L9

2.4.1 正交实验样品的制备及测定 精确吸取“2.2”中未经碱水解的黄芪提取液5 ml,按表2正交实验条件进行水解后,继续按“2.2”项下操作,每次实验平行2份。照“2.1”项下色谱条件以外标两点法对数方程计算黄芪甲苷的含量。结果见表2。表2 正交实验结果由表3可知,因素A(NaOH浓度)对黄芪中黄芪甲苷的收率具有显著性影响(P< 0.05);因素B(水解时间)和因素C(料液比)对黄芪甲苷的收率无显著影响。因此,因素A为主要因素,因素B和C为次要因素,该结论与直观分析法是一致的。因此,结合实际生产,本实验的最佳搭配为A3B2C3,即浓度0.100 mol·L-1的NaOH室温静置水解2 h,料液比为1∶12。表3 方差分析表

2.4.2 碱水解工艺的验证实验为进一步考察上述最佳工艺的稳定性及合理性,将药材量放大10倍,即取相当于20 g黄芪药材的提取液进行实验,按照该工艺进行重复性实验3次,随行进行非水解空白组。结果见表4。表4 最佳工艺验证实验结果由表4可以看出,验证实验中黄芪甲苷的含量均高于正交实验各组的含量,经过最佳碱水解工艺水解后的黄芪甲苷含量比未经碱水解组明显增高,约是未经碱水解的黄芪皂苷样品中黄芪甲苷含量的16.4倍,说明本实验确定的黄芪皂苷的最佳碱水解工艺稳定可行,对于黄芪甲苷的生产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2.4.3 碱水解前后黄芪总皂苷的含量[3]精密称取未经碱水解和碱水解后提取所得黄芪皂苷粗品各约12.5 mg,用无水乙醇超声溶解并定容于25 ml量瓶中,过滤,取滤液作为样品液。精密吸取0.3 ml样品液,各加无水乙醇至0.5 ml,再分别加入0.5 ml 8%香草醛无水乙醇试剂,置于冰浴中缓缓加入5.0 ml 72%(V/V)的硫酸,旋涡混匀2 min,放入62℃水浴中,保温30 min,取出,置冰浴冷却10 min,摇匀,立即于波长540 nm处测定吸光度,随行试剂空白,测定3次,每个样品平行做3份。

表5 碱水解前后黄芪总皂苷的含量由表5可以看出,黄芪皂苷碱水解前后黄芪总皂苷的含量变化不大,采用配对t检验,两者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尚不能认为黄芪总皂苷碱水解前后的含量有变化。说明该方法不影响黄芪总皂苷的含量,而是提高了活性较强的黄芪甲苷的含量。

3 讨论

国内外学者[1]对黄芪中黄芪皂苷作了深入的研究,已分离鉴定了数十种黄芪皂苷,其中大多数皂苷以环黄芪皂醇为苷元,以配糖体部分不同而分类,黄芪甲苷糖体3个位置均连着-OH,其它环黄芪醇皂苷的配糖体上连接-OH或-OAc,本研究的皂化反应原理就是将黄芪中的环黄芪醇皂苷转化为黄芪甲苷,从而提高黄芪中黄芪甲苷的收率及药用价值。

在设计正交实验之前,本文对黄芪皂苷的水解方法进行了筛选,分别采用了加热回流法和室温静置法进行黄芪提取液的碱水解,经过t检验,结果表明,加热回流法与室温静置水解法对黄芪提取液中黄芪甲苷的收率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为节约成本消耗,更适用于工业生产的需要,本研究选用了室温静置水解法对黄芪提取液进行黄芪皂苷的水解。

《中国药典》(2005年版)[4]中对黄芪甲苷含量测定的前处理中,采用了氨试液洗涤正丁醇萃取液,以使黄芪中黄芪甲苷的含量达到测定的要求,但经过反复洗涤,黄芪甲苷的损失率会大大增加,且氨试液刺激性大。有研究[5]采用2%氨液90 ℃水浴回流2 h,用于提高黄芪中黄芪甲苷的收率,但该法中氨试液浓度较大,且加热回流消耗成本高,污染环境。因此,本研究采用了浓度为0.100 mol·L-1氢氧化钠在室温静置碱水解,减少了氨试液对环境的污染,降低成本消耗,该操作方法易于在工业生产中实施。

参考文献

[1] 余 灏,杨胜华.黄芪皂甙分析方法研究近况[J].华西药学杂志,1993,8(3):163.

[2] 石海莲,吴大正,胡之璧.黄芪皂苷甲的研究进展[J].中国药学杂志,2008,43(8):565.

[3] 李伟东,贾晓斌,蔡宝昌.黄芪总皂苷提取工艺研究1[J].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2004,27(2):43.

提干发言稿范文6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公平性

一、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中三个突出问题

(一)从刑罚方面来看,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缓刑适用偏少

近年来,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虽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总体升幅仍较大。上海法院判处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由2004年771人上升到2009年1454人,增幅达88.59%;而同期上海籍未成年罪犯从2004年的779人下降到2009年的621人,下降了20.28%。同时,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占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亦总体上升,2004年占49.74%,2005年占56.57%,2006年占61.01%,2007年占68.34%,2008年达峰值占83.27%,2009年开始下降,占70.01%。因此,在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外来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上的平等性问题成为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1.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与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形成对比的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监禁刑的情况与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差别不大,但适用缓刑的人数并未过半。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2004年30人,2005年45人,2006年59人,2007年83人,2008年184人,2009年142人;同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总数分别为379人、489人、520人、497人、483人、421人(图表2)。这组数据表明,一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在逐年提升,尤其是2008年开始显著增加,同比增长了121.68%,近两年来上海高院重点强调的上海籍和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在司法处遇上的平等性问题已取得突破。二是相对于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而言,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出现增长停滞遭遇瓶颈期的可能。

2.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比例偏低。从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看,2006―2009年适用缓刑率维持在28%左右;同期上海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详见图表3)。我们再看上海法院审理的上海籍与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三组数据。第一组数据为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占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2004―2009年逐年上升,分别为3.89%、3.82%、3.95%、4.53%、8.59%、9.77%;同期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占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4.8%、49.06%、48.27%、48.76%、69.53%、44.93%。

第二组数据为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总数中非上海籍罪犯的比例,2004―2009年分别占7.92%、9.2%、11.34%、16.7%、38.1%、33.73%;同期上海籍罪犯的比例分别占92.08%、90.8%、88.6%、83.3%、61.9%、66.27%。第三组数据从对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明显改善的2008年、2009年犯罪情况看,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占首位,2008年占犯罪总数的35.55%,2009年占33.93%;盗窃犯罪占第二位,分别占犯罪总数的35.08%、32.92%;第三至第五位依次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上述五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以占未成年人犯罪七成左右的抢劫罪、盗窃罪进行分析一般意义作为重罪的抢劫罪中非上海籍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明显高于上海籍未成年人,在盗窃罪中情况也相同。上述情况表明两点,一是上海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也许与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以及流动人口太多有关。但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总体来看,全国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指标仍然较低。因此,对未成年罪犯仍应依法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二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明显改善,但由于其犯抢劫罪比例较高,因而出现缓刑增长停滞现象,故上海法院对未成年罪犯依法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主要障碍可能在于非上海籍未成年人。

(二)从程序方面来看,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不到场情况较为突出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制度做过一系列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1998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第1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无法出庭的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然而,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法定人不到场的问题,其中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缺席情况尤为严重。我们对上海法院2008―2010年法定人到庭情况进行了统计(详见图表5)。从中可以看出,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人出庭率维持在50―60%之间,其中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率明显高于非上海籍,前者超过80%,后者则不到50%。上述情况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尤其是非上海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应当有所作为。

(三)从刑罚执行方面来看,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大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的结果是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未成年人思想活跃,涉足犯罪的领域不断宽泛,犯罪手段不断向技能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为此,家庭、社会、司法如何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如何增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如何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社区矫正手段已迫在眉睫。从法院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未成年罪犯尤其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规范性未能充分显现。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文件),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路、任务和工作方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据此,上海建立了市、区县、街道三级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组织,培育成立了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组建了社会工作者和社

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截止2009年12月,本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队伍125人,志愿者队伍近万人,并吸纳了400余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26758人。文件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表明我国顺应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真正重视未成年人行刑社会化的问题。但是,如何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如目前实践中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在上海,针对未成年人的分类矫正措施主要有:加强法制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对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人员,督促其参加学历教育;改善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根据年龄与身心发展特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等辅助活动;推荐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②。这些项目对矫正期间预防少年犯重新违法犯罪能够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其不足之处表现为有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未成年人精力旺盛、思维活跃,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如果不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完成他们的重新社会化,不引导他们对今后的生活作出规划,他们很容易陷入迷茫,出现反复。同时,依靠上述125人的社工队伍不仅要针对未成年人,还要包括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其质量和效果可能还有待提高,其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亟需加快。

2.以户籍为依托的社区矫治体系不适应社会发展。目前的社区矫正体系尚未适应人口大流动的社会经济发展新格局。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以罪犯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对于短期来上海的流动人员尚可将其送回原籍,民工代则大多数在上海就学或就业,送回原籍非常不现实;同时,由于我国未建立异地矫正委托制度,委托外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存在困难;再者,外来未成年人可能经常流动,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相对于本地未成年人而言较难跟踪,由此提高了社区矫正成本。以上海为例,公安机关的市局、分局、基层公安派出所与社区矫正部门均建立了日常联络制度,规定派出所必须确定专人担任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向司法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对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居住地为主”原则,要求公安派出所及时查找下落,并分别通知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司法所落实监督考察措施。公安机关不仅将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还将其作为每年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进行等级评定的常规项目。公安机关的上述举措无疑已弥补了刑诉法规定的不足,但并未将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纳入其中。上海市政府购买的服务范围内,社工组织、社区机构并没有帮教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职责,目前在闵行区等试点的包括非上海籍罪犯在内的矫正工作,主要由区政府购买服务。因此,相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罪犯来说,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难度相当大。

二、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存在差别的原因分析

(一)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偏低的原因

1.从审前采用强制措施情况看,法院对部分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只能选择监禁刑。对非上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少是法院面对的普遍性问题。公安、检察机关对外来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对较少,客观上使一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移送法院时已被关押数月,使原本可以直接宣告缓刑、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在关押后再适用反而可能失之过重,法院只能关多久判多长刑期。当然,产生上述问题有其客观原因。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实践中,这些条件对外地人或未成年人适用时尤为困难。首先,由于多数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在身边或流动性大,无法提出传统意义上的合适保证人。其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自行缴纳保证金。如果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为缴纳,即使违反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保证金被没收,也体现不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作用。第三,有些涉罪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在犯罪地无稳定居住地、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一旦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很难保证不脱保,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是承办人最大的顾虑。

2.从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条件看,外来人员一般难以达到。刑法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在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规定且具备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应当宣告缓刑。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第一,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除应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尚需“同时具备”另行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因此,从《解释》第16条的文义理解角度看,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比成年人更为严格。第二,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初次犯罪、是否退赃或赔偿比较容易判断。但是,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则没有权威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通常从是否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加以考虑。由于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所得赃款、赃物大多用于生活开支或挥霍,很难退赃或赔偿,因此,悔罪态度很难达到一般认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求。同时,监管、帮教条件仍然是缓刑适用时作为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必要条件。司法实务中,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规定,判处缓刑案件应进行审前调查工作。从上海地区看,由于普遍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上海籍的被告人一般由社区矫正组织承诺监管,故适用缓刑比例较高。但对于非上海籍的民工二代、流动外来未成年罪犯,由于尚未完全列入社工帮教范围,很难提供可以实施监管的材料,故缓刑适用率偏低。可见,在缓刑的适用上,户籍以及经济状况等外部条件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了很大影响。我们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2008年对未成年罪犯的判决为例,在适用缓刑的457人中,上海籍370人,占缓刑总数的81%;非上海籍87人,占缓刑总数的19%。在适用缓刑的非上海籍罪犯中,在上海有固定住所的民工二代74人,比例达85%;短期来上海的流动人员只有13人,比例为15%。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不到场的原因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人缺席与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在场。“可以”而不是“应当”这个关键字眼,凸显了法律对该问题的基本态度。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法定人在场制度缺乏明确、严密的规定。如:法定人在场的作用是什么,他们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承担哪些诉讼义务,法律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直接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实践效果;如果

公安、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通知了法定人,而其没有到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人在场如果起了相反的作用,法律没有相应的排除性的规定;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没有通知法定人,也没有任何的法律后果等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审理阶段,法院对法定人经通知后不到庭的,也缺乏强制措施,只能记录在案。由于缺乏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不到庭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有的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经济困难而不能到庭,他们的缺席率超过50%,使未成年人独自面对刑事诉讼时可能对其身心上均造成损害。

(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缺陷的原因

1.现有法律法规等不完善。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监狱法》、《少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监狱法》第6章“对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共有四个法条。其中,第77条规定:“对少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条属于准用性规范,因此,《监狱法》中直接规定对少年犯执行刑罚的法条仅有三个。依据《监狱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部于1998年12月1日实施《少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8章65条,是对少年犯执行刑罚的主要法规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作出具体规定。2003年7月10日,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部又联合《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虽明确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发展仍不平衡,《意见》的法律位阶过低。另外,有的地方性规章也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如上海市教委2010年9月作出的(沪教委职(2010)37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关于对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的规定不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

2.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配套措施。虽然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经开始,但是在机构、人员、设施、矫正措施、评估手段、适用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以上海为例,社工的配置比例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区矫正经费需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上海目前存在青少年社工和矫正社工两支社工队伍,分别隶属于团市委和市司法局矫正办。青少年社工熟悉青少年特点,目前有部分工作是对法院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矫正社工对社区矫正更为专业,但不仅对未成年罪犯且对成年罪犯均要开展矫正工作。我们认为,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需要有兼具上述两支社工队伍之长的专业社工担任。从全国情况来看,以户籍所在地为基本依据的矫正对象划分方法缺乏科学性,异地委托机制亟需建立。

三、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公平问题应对措施

(一)依法扩大外来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

刑事法律作为法律制度中最严厉、最根本的底线式保护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宁秩序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改造和完善不利于平等保护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配套工作机制,在外来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问题上,可以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努力改进。

1.及时转变观念,在侦查阶段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前所述,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判非监禁刑少的原因之一,是审前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较少。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深化平等保护意识。随着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员的平等权问题已逐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外来未成年人同样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比如在审查批捕阶段,树立对未成年人“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殊”的理念,引入“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和帮教条件等的综合评估,对未成年人尽可能不予逮捕。对于预备犯、中止犯、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未成年人,在综合权衡后尽量不予。对于必须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加快结案速度,以缩短羁押时间。二是完善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本人或法定人、近亲属无法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犯罪地已经就业的,考虑由其雇主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犯罪地就读或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系流浪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公益性质的保证机构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2.正确理解法律,对外来未成年罪犯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而非可以)宣告缓刑。从法律层面来看,这里缓刑的适用条件并没有因户籍的不同而不同,同样,刑法对管制等非监禁刑也没有不同规定。实际上,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刑法和《解释》中悔罪态度及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第一,关于悔罪表现。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本人并不具备经济基础,只要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真诚悔过的,不需要同时具有退赃或赔偿等其它条件即可认定其有悔罪表现。第二,关于监护、帮教条件。刑法第76条明确规定,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完全可以是社区矫正组织。因此,只要罪犯真诚悔过,法院对在本地就学、就业或有相对固定住所的罪行较轻的外来未成年人同样可以判处非监禁刑,但在判决前必须做好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

3.不断创新机制,加大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力度。建立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机制,对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法院在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方面已迈开了积极的步伐,如长宁法院少年庭创设了“刑事和解面谈会”,由法官组织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人等就犯罪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是否谅解等进行面谈。将“两个自愿”即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均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悔罪,被告人或家人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作为刑事和解的必备条件,逐渐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的特色;普陀法院少年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以促进刑事和解,据统计,2008年,该法院

96%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前调解成功,并自动履行完毕,为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了条件。可见,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我们认为,刑事和解也适用于侦查、阶段,在被害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尽可能不予或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悔过自新创造条件。

(二)创新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不到场参加诉讼的现象,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上海推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刑罚执行过程中,在法定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指定合适的成年人参与司法过程,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设置的,体现对于特殊犯罪人的人性关怀,追求程序正义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

在我国,对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还具有一定的争议。2010年5月,上海市公检法司联合签署《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在省市级层面率先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200余名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的专业社工、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等被核准为合适成年人。上海在借鉴国外合适成年人制度时,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创新。我们认为,合适成年人不仅可以在协助沟通和防止刑讯逼供方面发挥作用,在法院审理阶段,当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不到场或不到庭时,合适成年人可以起到“家长”的作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参与有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9条第4款规定:“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合适成年人即符合上述标准。因此,上海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主要的权利与义务有: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兴趣爱好、家庭情况、成长轨迹等情况;与涉罪未成年人会面交谈,了解其对权利义务的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情况等;安抚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参与庭审,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阅看庭审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等。

合适成年人在法院审判阶段参与诉讼,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有立法中法定人参与诉讼制度的缺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庭。法定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该记录在案。”由于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不到庭情况严重,仅仅记录在案只是解决了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而未成年被告人尚不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可以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那些父母在服刑或者藏匿、失踪、死亡等无法以及其他无能力或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等不宜到庭的情况,可以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定人空缺的问题。

另外,在合适成年人义务方面,我们增加了“涉罪未成年人(含外地来沪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一般应当继续参与其刑罚执行期间的帮教矫正工作”的条款,这对解决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尤其是外地来沪未成年人的帮教问题,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涉及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如果侦查、、审判、矫正阶段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会影响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效果。因为如果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他们每个人对案件的了解都是阶段性的,对未成年人的了解就可能是片面的,且未成年人不断面对新的陌生人也可能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稳定,因此,上海《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尽可能由同一个合适成年人参与。这样,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被告人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一系列的诉讼阶段后,已成为未成年被告人最感亲切和对其最为了解的人,他们能够用最容易为未成年被告人所接受的教育方式进行教育。尤其是在社区矫正阶段,如果有同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将起到积极作用,必将有利于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及行刑的社会化。

(二)逐步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对未成年罪犯尽可能处以非监禁刑并在社区进行矫正,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这已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识。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执行与成年人并无大的区别,同时,当前又面临大量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将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上升到法律规定层面的同时,目前在社会发展大格局下,建立适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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