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毕业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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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毕业论文

交通安全毕业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交通,城市道路,分车带景观,疏林草地

长沙市三一大道即319国道城区段,作为长沙市城北主要出入通道之一,是连接伍家岭商圈、广电商圈乃至机场高速、京珠高速的重要走廊,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在交通组织与景观设计的相互配合下,通过对北城区交通流量的分析,以及整体城市风貌的研究,力求展现新城新风貌。将市政道路、景观等系统建设真正落实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中,同时在景观建设中,力求达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融入城市文化,让使用人群共享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大道。

1 项目背景

三一大道是长沙市北城入口的交通主干道,位于开福片区的四方坪至九尾冲路段,其全长两公里。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现状道路的交通承载能力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中央分车带的景观已处于老化状态毕业论文题目,与道路两侧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等缺乏整体感;绿化形式单调、品种单一、缺乏季相变化,个别树种(如蒲葵)不适应长沙气候,在冬季须进行包扎处理,严重影响整体景观效果;道牙设置过高,且其面层易脱落,不仅影响车行视线,而且破坏了城市形象;未进行浇灌系统的设置,整条分车带内植被只能依靠水车浇灌,不利于植物生长,且增大了财政支出,影响了交通。在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已明确三一大道为北城区主入口道路,作为2009年长沙市的重点市政建设项目之一,结合市政道路改造拓宽于一体,以高标准、高起点进行项目的建设,建成北城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新风向的形象展示窗口,对美化城市道路、提升城市品位、以及整个长沙市的多元化发展起着宣传与推动的作用。

2 总体设计模式

位于开福片区三一大道的四方坪至九尾冲路段,其原属于长沙市北城区的城乡结合部,近年来,随着北城片区经济的飞速发展,其已成为长沙经济腾跃的形象展示区。通过对三一大道用地现状以及周边环境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满足整体交通流量的前提下,将原有的双向六车道增为双向八车道,原有的8米中央绿化带则减为2米宽景观带。根据区域特色,结合城市整体发展趋势,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交通、体现特色”的设计思路,整体设计风格强调体现“疏林草地”,以展现北城经济活跃,欣欣向荣毕业论文题目,对外开放以及热情洋溢的城区氛围,使其具有区域识别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1 设计定位

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北城片区整体环境定位,结合周边用地现状,把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景观建设成为保障交通安全、美化城市形象、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安全大道、形象大道、景观大道。

2.2 设计理念

(1)完善功能,安全舒适。设计充分研究道路使用现状,根据车流与人流量大小的特点,注重调头口的合理设置,以保证车辆的安全调头,以及人群在不影响车行的前提下安全穿越人行道,满足其通达功能。

(2)塑造形象,提升品质。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是重新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城市的精神面貌。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力求以高品质、严管理为最终目标,融合周边整体景观,有效提升北城片区整体形象。

(3)凸显城市精神,强调地域特色。北城片区属于对外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其对整个长沙市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动作用。分车带的景观建设将其发展精神充分融入设计中,与片区景观营造一整体对外开放的环境氛围。

(4)尺度适宜,节奏轻快。景观设计尊重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人们对于景观的尺度感受,采用自然式布置形式,创造一宜人的多元化观赏景观空间。

2.3 设计特色

(1)依从交通,注重功能

由于三一大道的天然地理优势,使其处于高车流量与高人流量的交通环境中。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交通与行人的关系,处理好车流与人流交汇处的安全问题,通过景观的引导性设计,使中央分车带景观为其二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2)绿化为主,注重变化

三一大道中央分车带的景观设计在尽可能满足道路功能的前提下毕业论文题目,以植物造景为主,辅以景观小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同时,力求达到最佳的景观效果。设计中,打破原有植被景观色彩单一的格局,通过草坪绿带形式来强调道路的轮廓、线形,进行有效视觉引导,且增大了景观带的视觉宽度。植物选择以本土开花树种为主,注重色彩的搭配以及季相的变化,植株高度控制在一米五左右,取消了乔木层的设置,在不影响视线通透性的同时,满足了防眩要求。引入大量草花品种,进行不同季节的更换,其与多年生植物相互配合,丰富了分车带色彩景观,做到四季有景可赏。通过植物色彩、质地、常绿与落叶的合理搭配,产生不同的植物围合空间,在统一中寻求变化,达到“车在路上走,人在画中游”的景观效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3)抓住细节,注重尺度

在景观带的设计中,除了把握大尺度上景观组团的设计外,更注重一些细节的处理。(1)在以植物造景为主要手法的同时,点缀以小型鹅卵景石,丰富了造景素材。(2)井盖的处理配合以草坪为主的大环境氛围,采用仿真草加以遮盖,与整体草坪融为一体。(3)15公分高的弧形路沿石毕业论文题目,不仅营造了美观的整体效果,而且保护了分车带内景观,为车辆与路沿石的边擦提供了更人性化的缓冲空间。(4)加置的填埋式浇灌系统,通过喷头喷射直径与景观植被带面积的换算,选择半球形喷头,达到最佳喷灌效果,减少了人力的投入,且能形成实时小型喷泉景观。

(4)把握环境,体现特色

长沙北城片区属于经济开发区,随着近几年城市的飞速发展,三一大道作为长沙的北入口进城大道,体现着一个城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的发展水平。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形象展示窗口,结合片区整体现代化发展气息,抓住特色,建成展现新城新风貌的开放式景观大道。

3 景观界面

整个分车带景观处于城市空间三维界面体系中,不同角度,不同视线高度,不同使用人群,对其景观的感受有所不同,随之产生多变的视觉空间。

(1)车行面层。三一大道属于联系城市不同区域的交通主干道之一,繁忙的车流量决定了其主要的使用人群。根据车辆的行驶速度,把握好变化的整体空间尺度,因地制宜,设计一系列不同的标准景观段,通过局部的变化与整体的统一,产生有节奏的韵律感,消减车行人员的视觉疲劳。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到车速对乘驾人员视觉连续性的影响毕业论文题目,以30~50米为标准段进行景观单元的设计,形成一系列不同的小型植物群落空间,满足人们在高速行驶下对景观整体性的视觉感受。整个景观带地被层均覆盖经改良的草种,色泽柔和的草地景观不仅缓解了视觉疲劳,增加了视野开阔度,而且减少了土壤的裸露机会,创造了更清洁、更环保的行车环境。通过植物层次、以及疏密的逐渐过渡,将掉头口区域内采用留白处理,为乘驾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行车视野。

(2)步行面层。在这一层面内,使用人群主要为路人以及散步的人群。三一大道周边众多的学校、居住小区以及商铺,这决定了分车景观带不仅要满足功能的需求,而且需要良好的观赏效果。对于分车带景观的塑造,主要以植物的变化来形成不同的空间格局,通过常绿与落叶树种的合理搭配,以及植物色彩、质感等的相互协调,注重展现植物的个体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通过小型鹅卵景石的点缀作用,丰富景观空间,增加其趣味性,给人以静观感受。植物空间的变化,不同空间氛围的营造,充分配合周边建筑环境,做到步移景异。

(3)高架桥上层。从四方坪立交桥俯瞰整个三一大道,其中央分车带的整体景观效果一览无余。设计中,把握整个路段的“S”线形,从平面构成入手,把握整体构图效果,利用自然曲直的道路路线,创造一有节奏、有韵律的景观绿带。景观以组团为单位毕业论文题目,以分车带为画板,注重整体平面构图形式,做到收放自由,引入“飘带”式设计,大量使用草花植物,形成花海,与灌木、小乔木层相互配合,力求展现一灵动的空间。

不同的观赏层面,以及不同景观使用人群的心理,给人们带来一全方位立体感受空间,做到景随人动,人随景悦。

4 结语

道路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发展的形象使者。中央分车带景观建设作为道路建设的形象展示台,体现着整个城市的发展步伐。此次景观带的建设在充分尊重交通优先的原则下,通过与城市的整体发展相协调,并把握地域特色,建成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景观大道,这为以后城市中央分车带景观的营造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英)G.卡伦著.城市景观艺术[M].刘杰,等译.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2.

[2](美)凯文·林奇.城市形态[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3]单虎.城市道路空间形态的设计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1.

交通安全毕业论文范文2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集聚,城市道路资源明显不足,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道路交通设施安全合理、舒适、人性化理念是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者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同时,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整个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处于一个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状态之中。

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存在的问题

1、交通设施设置随意。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的目的是根据“有序、安全、畅通”的精神,指导或保障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交通参与人遵照交通设施的指示或要求行驶。道路交通设施本身必须合理设计,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城市街道的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带等随意设置,如信号灯的设置和路面标线的设置不匹配;多车道的道路上只设置一个指示标志;快速进出城通道上设置减速带,单行线的设置变动频繁,隔离栏的设置加剧行车人的心理恐惧和车道空间,特别是涉及旅游指示标志,设置不明确,不连续。这些设置不合理、随意设置的交通设施不仅没有起到指示或引导作用,反而会误导驾驶人。驾驶人很容易被误导驶入自己不想进入的车道,突然变道情况发生概率提高,轻则发生刮蹭,重则造成车祸,严重影响交通通行,一条路堵,全城堵,“蝴蝶效应”立刻显现。

2、施工质量差,监管不到位。道路交通设施施工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构件的质量,二是监理和政府监管是否到位。按照规范,在城市交通设施的施工过程中,从工程立项到招投标到施工,最后竣工都必须按照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执行和实施,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总有这样那样的设计及工程变更,如果不能按要求施工,政府监管又不到位,施工结束就会发现有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即使是些小问题或是临时性问题,但对于路况不熟或外来的交通参与者来说,往往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造成堵车现象的主要原因,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他们在行车的过程中,极大地分散了注意力,提高了车祸发生的可能性。当然,我国在交通设施建设方面起步晚,许多城市街道上的交通设施极其缺乏且不规范,更谈不上标准化,甚至在沿海的一些城市街道上,既没有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又没有画标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共用,即使有标志,有时也形同虚设,很多主车路与支路的交叉口未设置交通标志的现象仍然比较常见。

3、新建交通设施与道路总体规划设计不协调。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特别是新城区的道路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而道路交通设施是道路交通规划中的必然内容,本应一同考虑与实施。但是,从各地发生的城市交通事故现场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资金问题,土地问题,环境问题,农民的拆迁问题,使得政府在城市道路建设规划中不能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方方面面考虑进去,无法把未来交通发展的趋势考虑进去,以致建成后没几年,有的甚至没通车使用前,就发生道路的交通设置和实际的交通要求不符,新的设施没启用就更换的现象经常发生。一般认为满足国家《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即可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即使设计人员仔细考虑了道路交通安全,但引发交通安全问题的根源,如交通安全问题的产生、安全交通方式的选择、路网的安全性等都难以在一条或几条道路的设计中得到改善。

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对策

1、严格按标准科学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电子监控等的设置,应分别遵循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城市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同时要根据城市所处环境气候的特点以及各条道路的实际条件进行设置,比如道路等级,路面的宽度,交通量的多少,道路周边环境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主要目的是为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及时、完善和清晰的道路信息,加强对车辆的合理引导,以使车辆能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保证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城市交通隔离设施主要包括隔离栅和桥梁护网,它们能够直接、有效地阻止人或动物进入城市道路,防止非法侵占道路用地,具有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高效、舒适、顺畅运营的功能。城市道路交通电子警察监控实时搜集道路状况,如道路拥堵信息、违章信息、气象信息及相关设备状态等信息,全天候监视道路交通状况,控制与调节交通流,为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提供研判依据。

2、加强建设者,管理者,规划者协调统一。道路是交通的载体,道路的修建、建设者和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往往是不同的部门,管道路修建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制约不了修路的。为使修路与交通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城市道路规划,坚持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直接参与城市道路修建改建工作中,提前介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把交通管理中的经验和道路施工中的工艺有机的结合起来。

3、 科学、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设施。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交通设施,而且要科学、合理地维护好现有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设施处于科学、规范,正常的运行状态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交通警察无论是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在设置交通设施,清理路障,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工作的,都是在从事着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的工作,从整体上看,都是在从事为民服务的工作。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与管理的成败取决于交警队伍的素质,取决于是否有一批从事道路交通科学研究与监管的人员,通过他们对道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和开发应用高新科学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丰富交通管理内容,提高交通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管理的科技化和现代化。建立一支高效的施工队伍来维护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施工人员去完成,鉴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特殊性,基本是在通车的情况下维护交通设施,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经验,而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因而施工队伍必须经过精心挑选,由拥有相关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保证不影响或尽可能少影响城市日常交通状况的条件下,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4、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宣传和教育。要大力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知识宣传与教育,除了在驾校的考题上出现相关内容外,很多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即使知道,也有许多人存饶幸心理不遵守,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红灯横穿马路,跨隔离栏,都是很危险的行为。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在增加警力的基础上,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在工作时增加宣传内容,改善教育方式,扩大覆盖面;二是积极争取政府和大众媒体的支持,与社区、媒体建立友好关系,设立固定宣传栏目,经常性的交通讲座,交通事故的宣传,使交通安全知识进入家庭,学校,使百姓更直观的理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尊重;三是协助成立民间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开展全方位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结束语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和老百姓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政府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重视,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无阻,而交通通畅是现代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连接着城市的各个角落,方便城市车辆交通以及人们的出行,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出游带来方便,是我们道路交通设计者和施工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段里仁,毛力增.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化是交通安全的基本条件与保障[J].交通标准化,2011,(2).

[2]刘炜.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5).

交通安全毕业论文范文3

    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

    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毕业论文,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驾车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交通运输|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交通运输的目的是运输一定的人或物。但飙车行为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飙车的行为人确实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自己和所驾驶的车辆从一定运往另一地。但从本质上讲,飙车者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设施来炫耀自己的某种技能,而和交通运输无关。

    交通运输作为一项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其带有与生俱来的危险性,但同时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益,它给人类带来的高效便捷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综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允许。为了趋利避害,人们制定了大量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交通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但公路上的飙车行为却只具有与生俱来的高度危险性,而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据调查,飙车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影响了行车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引发打架群殴等暴力事件;助长赌博歪风,毒化社会风气;增加交警负荷,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引发交通事故,增加社会负担;引起公众恐慌和不满,增加社会对立。综上,在公共道路上标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有关报道,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规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飙车。

    二、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构罪问题分析

    1、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飙车行为

    如前所述,公路飙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很多城市中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关系,仅凭治安处罚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这种行为。将其纳入到刑法惩罚范围之内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完全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公路并不是f1赛道,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交通运输,方便快捷人民的  生产生活,而并非是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驾驶中寻求刺激。如果说行为人对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飙车还存在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飙车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够预测到的。行为人之所以放任为之,完全是因为他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

    全持漠视的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过于自信的态度和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持漠视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飙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安全,如前所述,它对整个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为人在这些地方飙车,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相比,差异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讲得那样存在天壤之别。

    2、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飙车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持漠视的态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这种罪过的支配下,最终导致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种在道路上飙车致人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否需要致多人伤亡为要件。在胡斌案中,刘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他的行为与那种已经是使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对此有论者做出了精彩的点评:“本案中,不是故意冲撞人群是事实,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却是偶然——如果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不是只有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发现场的场景,就会‘壮观’得多”。“从他(胡斌)决定把车以那种速度开到闹市区那一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经受到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处罚情节”。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入木三分的。对于在城市道路上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应强求该行为造成多人伤亡。致人伤亡数量的多寡只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交通安全毕业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导致众多的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产生了众多的失独老人。较之其他老年群体,失独老人更为弱势,面临的养老问题也更为严峻。文章通过对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和成因分析,为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措施,力求为保障失独老人的养老需求提出基本思路。

论文关键词:失独老人;独生子女;养老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产生了数以万计的独生子女家庭。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已突破了一亿大关。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陆续步入老龄化的行列。但是,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有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的突然死亡而成为失独家庭。据有关统计,目前中国15岁到30岁的独生子女总数大约为1.9亿人,这一阶段的死亡率为万分之四,按此比例可以得出中国每年将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目前该类失独家庭的数量已经超过百万。在这一百万大军中,有很大一部分家庭属于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由此可以推断出这些失独家庭中很多家庭将正在步入养老的阶段。这些特殊的家庭再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不得不接受“空巢”的后半生。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孩子不仅仅是养老的基础,更是家庭的精神寄托之所在。所以,该由谁来照料这些失独老人的老年生活?谁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精神慰藉?一直是一个颇富争议的领域。

一、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

失独老人是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空巢”不是由于子女外出学习或者工作所导致,而是由于家庭中独生子女的不幸去世。这类特殊的老人的养老现状在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文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这只不过是一个硕大的宏观政策,没有具体化。即使有一些地方政府发放了一定的社会援助,但每月不过在几百元左右。失独老人不生病时候还能勉强维持生计,一旦生病必将陷入极端贫苦的境地,使得失独老人的养老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一)失独老人的经济现状

目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主要以居家养老为主,家庭的供给是老人的主要来源。失独老人与其他老人相比较,无法从成年子女那里年得到相应的家庭赡养支持。再加上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4-2-1”家庭结构,使得这类老人可能还要面临赡养自己父母的巨大责任。由此可见,失独老人的家庭经济负担是十分沉重的。

(二)失独老人的生活照料状况

生活照料是养老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家庭子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多数老人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都需子女提供生活方面的照顾,但由于子女的不幸离世,失独老人也就失去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支持。迫于无奈,其中一部分失独老人不得不求助于一些专业养老机构,但是养老机构却明确规定接收老人需要子女签字,以此为由而拒绝接收。没有人为这些失独老人签字负责,养老机构更是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使得失独老人从养老机构那里得到一些生活照料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失独老人的精神慰藉状况

在中国,养儿防老成为几千年来养老的最优选择,对于每一个家庭的影响至关重要。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子女的不幸离世,这类老人往往感觉到无助和孤寂,情感上十分脆弱。由于失独老人长期受到子女去世的压抑,这类老人往往自卑,情绪十分消极,更有甚者办理原来居住地,断绝和原来的生活圈子交往,开始与世隔绝。

(四)失独老人的现实选择状况

由于独生子女的不幸离世,失独老人往往从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沉重的打击。他们一般生活上比较困苦,精神世界极其空虚。为了摆脱这些困境,其中一部分老人排除了主流的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他们进入寺院,开始寻求新的寄托,开始自己新的养老生活。

二、失独老人问题产生的成因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的老年生活的开始,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被摆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由于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迫待解决的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政策层面

失独老人问题是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而诞生的。1973年起,中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由原来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当年很多家庭就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却无法规避成年子女突遇死亡的风险。这项风险不应该转移给家庭承担,而且许多家庭也无力承担这样的风险。随着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随即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来保障这类人群的基本生活,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的危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该规定是从一个宏观的层面来界定该事件,未能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贯彻落实,所以根本无法实施。尽管一些地方政府也发放了一些社会援助,但是区区几百元的补助根本无法承担起失独老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整,使得政策的摇摆性很大,这样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的援助问题。

(二)个人层面

由于个人成长过程的不确定性,个人存在过程中的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必然导致一部分独生子女不幸死亡。据调查,造成独生子女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和疾病,其他的如溺水、自杀和工伤也有一定的比例。当面临这样的意外事件时,家庭无力承担,值得寄托于政府的相关政策。目前的政策条例无法提供给失独老人以合适的保障,由此带来的矛盾不只是个人,更有甚者是全社会。

三、对失独老人的养老的建议

(一)大力建立计划生育专项援助机制

计划生育部门应该加紧制定失独老人养老专项救助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失独老人进行救助活动。一方面可以拓展筹集资金的渠道,除了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进行社会捐赠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和需求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援助。救助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开展,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更有利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

(二)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工作的开展

健全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保险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失独老人的经济困难,缓解失独老人的经济压力,免除其后顾之忧。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对适度老人的养老金,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参与养老保险的激情和意识。

(三)加强独生子女意外事故的风险意识

目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一代在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争中面临更大的压力。他们是家庭中唯一的一个子女,从小就背负着父母和亲朋的期望,在遇到情绪问题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引导,更容易产生极端行为。2000年国家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全国15~34岁的青少年中,自杀成为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降低独生子女的死亡率,规避独生子女在突发事件中的意外事故,社会、学校、家庭应该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加强风险意思,降低独生子女非疾病的死亡率。第一,依托学校和社区组建独生子女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定期测评和咨询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第二,加强对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因交通事故、溺水等引起的死亡;第三,父母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的教育,同孩子一起探讨安全知识,保持高度的警惕心。

(四)大力宣传孝道文化,在精神层面给予失独老人更多的关怀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大力宣传孝道文化,让更多的人来关系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不但可以增强社会和谐程度,还可以为当地的发展注入更多的稳定因素。第一,要加强舆论宣传,教育社区居民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全社会尊老敬老的意识;第二,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促进失独老人服务朝着专业化、现代化发展,专业人员可以为失独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相关服务;第三,可以大力发展社区的力量参与,社区可以组建家庭自助互助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帮助社区内的失独老人,拓展社区内失独老人的社会支持网络。

(五)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扶助失独老人

国家应该大力鼓励大量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第三部门进入失独老人养老领域,发挥他们灵活多变、专业性强、富有激情的优势。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可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特征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及时有效地扶助拥有失独老人的家庭,提供一些政策之外的关怀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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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

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确定并优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培养方案教育部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16门核心课程。各高校为满足政策要求而纷纷设置了16门核心课程,又在教学学时总量的要求下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学科特色课程,以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方案“一盘棋”,呈现单一性、同质性特点。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也未体现出“卓越计划”分层次、分类培养特点。既然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在“科技类”法务人才的培养,“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培养优秀法律职业者,确可从自身学科建设、培养特色需要出发,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的基础上,调整现行法学本科培养方案,提升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比例,形成理工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如在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可针对培养对象的行业需求,从实际出发,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减少在基层法务工作中较少遇到的“国际法”(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等课程,考虑将其合并到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课程学时。而为应对基层法务工作者群众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中,可酌情增加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公共课程,丰富拓展学生的学科知识领域,注意其社会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而不单纯局限于法律技能培养。并在教学学时上给予“科技”门类、“法学”门类课程必要的学时保障,不受制于学校统一设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时总量的限制。同时,为凸显“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特质,“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时,可考虑知识产权法学课程的细化,设置“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专利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等系列课程,让“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的同学在本科阶段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握。“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设计,也可考虑将交通法则细化,在“民法总论、侵权法”等课程基础上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法、航空运输法、交通行政法、交通执法实务”等系列课程,形成“交通法务”实验班的课程特色,满足科技类法律人才面向地区、面向行业的培养需要。而在集中安排的法律实践、法律实训环节,除了考虑常规的法学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法律诊所”课程实训和法学专业见习,强调法学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外,还要注意增设非专业实践环节。如可借助理工院校理工科学生的实习工厂,安排相关实验班的同学到实习工厂见习,了解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过程,增强对科技成果保护、转化的感性认识,起到科技技能锻炼、科技意识熏陶的作用。

(三)建设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卓越法学师资队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求法学师资队伍的卓越。以“建筑法务实验班”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授课,不仅要求教师熟知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掌握“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专业知识,需要师资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的双向性,要求既懂法律又懂工程、既懂理论又会操作,否则无法胜任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但由于理工院校对文科专业师资的支持远不及工科专业,本身就难吸引优秀法学人才前来执教;而传统法学教育的“纯法学性”,就算现有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教授职称,也因为其不做实务、不懂理工学科知识,无法将法律知识与科技专业知识有机融合在一起,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令人堪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双千”计划的实施,打开了理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大门。即理工院校可顺应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求,在现有教学队伍的基础上,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即法学院系教师走出校门,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检视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学校也外聘一批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特别是科技法务方面的实务工作者,如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作为实务教师、兼职教师。这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长期接触法律实务,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实务人才培养需求往往有最直观的认识和表达,能有效弥补学院教师在实践能力训练指导上的不足。加之理工院校法学师资相较于专门政法院校本身存在较大差距,注重实践教学,注意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交流、优势互补,培养一支既有专业理论功底又有法律实务经验、特别是科技法务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师资上的不足,更能形成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也由此得到展现。因此,联合培养机制下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由学校校内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不仅能为法学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以法律实务操作理念进一步训练学生的法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养;并能对法律实务中暴露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校内外师生的共同交流、沟通,为该实务问题的解决寻找理论根据,更为法学理论的确认提供实例依据。这不仅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更是法律职业化需求的实质所在[10]。

(四)注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学理念更新和教学方法改进法律教育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需要实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教什么,而是如何教[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战略部署,涉及培养定位、教学理念、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教学理念在培养定位后,对整个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需将良好的教学理念内化为教学的自觉行动,并以其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日趋合理的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表现出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科特点,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发挥理工院校重实验、讲应用的培养特色,借助理工院校的校内实习工厂等实习基地,选择适合具体课程的个性教学方案(如小班教学、个别疏导等,但这需要花费老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当然,由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学时紧张,不可能让学生在校期间学尽所有知识,传统灌输式为主的教学方法难以应对学生获取知识需求;而专门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可以让学生掌握学习知识的具体方法。

四、结语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许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但这些知识点的把握,不是通过记忆、背诵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摈弃单纯记忆性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考试方式,借助“法律逻辑思维训练+案例分析经验积累”的方法论训练,强化法律实践操作技能把握,并将其纳入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定指标、评价范畴,毕竟职业发展潜力的大小是确立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之一[12]。所以,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在把握法学教育共性基础上,围绕“以学生自身发展为本、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教学目标,结合理工学科培养优势,奉行“不断挖掘学生发展潜力”的教学理念,注重法学知识的方法论训练,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并于其中积极引导、提升学生大胆思考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13]。只有培养出来的学生有了较强的职业发展潜能,才能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历练和工作经验积累中胜任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工作,才有可能成为理工学科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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