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发言稿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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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发言稿

任职发言稿范文1

尊敬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刚才王董宣布了我的任职决定,这次新的任职既是组织的信赖和厚爱,更是新的考验和挑战,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在此,我由衷的感谢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培养,给予我新的平台。我将把今天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勤勉尽职,扎实工作,以良好的工作成效,回报组织的重托和期望。在此,我作如下表态。

一是讲“政治”。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确保自己的言行符合党的政策法规要求、符合集团及公司党委的决策布置,符合领导班子的具体安排。确保方向正确,行动合规,结果合法。

二是讲“团结”。作为公司领导班子一员,做到讲团结,顾大局,找准位置,当好参谋和助手,与班子其他成员和公司同事团结协作、遇事不推,补台不拆台,悉心尽力做好分管工作。

三是要“务实”。着眼公司全局,立足本职抓落实。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多调研考察、多出有用的点子、办实事,重绩效。

四是要“勤学”。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

五是要“廉洁”。要严格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干事,清清白白任职,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接受大家监督。

任职发言稿范文2

尊敬的局长、各位领导:

今天组织上任命我为xxx副局长。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局长和各位领导和组织部门对我多年的培养和教育,感谢对我的信任、支持和帮助。

任命我担任这个领导职务,是对我的鼓舞和鞭策,更是对我的一份希望和重托。

坦率地讲,担任局领导职务对于我来说一切都得从头开始,因为局的领导层次更高了,工作站位更高了,工作职责更大了,工作思路更广了,对于这些不同的变化,我都必须从头学习,必须向在座的各位领导虚心地学习,也敬请各位领导多予指点和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坚决服从局党委的决策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局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加强学习,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任职发言稿范文3

大家好!刚才,**副局长宣布了我的任职决定,对白河教育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要求,同时,对我个人寄予了厚望。我首先对局党组的信任表示深深地谢意!我深知作为白河农中兼白河学区校长的分量,因为在他的背后是局党组的信任、是全体师生的期望、是几千名学生家长的重托。虽然,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开始后,我也参与了校长的竞争,参与了白河学校校长这个岗位的竞争,在这个竞争过程中,毕竞不在其位,也未谋其政,当今天真正走上其位的时候,我确实感到了担负校长这个责任的重大。但是,一是好在在李校长带领下,经过10多年的艰苦奋斗,办学条件有了根本性改变,学校规模有了很大的发展,学校管理走上规范化和正规化轨道,教育质量也有了较提高,为今后的学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好在学校有一支责任心强,敢于负责,善于管理,团结奋进的管理队伍;三是好在学校有一支年轻有为,敬业奉献、积极向上,忠厚笃实的教师群体。这“三好”,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我们行动的标杆和精神的动力,因此,有了这“三好”,我将有信心带领大家把白河教育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各位领导,在座的熟悉的或即将熟悉的老师们,以后,我们就要一起共事了,大家将急切地认识我、想了解我,我也同样尽快地想了解大家,熟悉大家。在此向大家说五句话,与大家共勉,作为与大家沟通的基础,也作为今天的见面礼。

第一句话,勤奋敬业,不辱使命。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就职演说中说过一句荡气回肠的话:“不要问祖国能为我们做些什么,而要问我们能为祖国做些什么。”拾人牙慧,我也对自己说:“不要问白河农中和白河学区能带给我什么,而要问我能为白河农中和白河学区做些什么。”我在想,老师们也可以对自己发此一问。“激情成就梦想,热情铸就事业,真情造就发展。”没有激情做不成大事;永葆热情才能真正办好教育;教师、学生和学校的发展需要我们付出一腔真诚和一片真情。我想很多时候人是凭着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做事的,这是我们成就大业和应对艰难的法宝。

第二句话,凝心聚力,同心同德。古语说:“兄弟同心,其利断金”。1 1是大于2的。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在我们这个浩大的团队里,即使只要是为了发展有不同的意见,那也是优美的和声,而不应该出现刺耳的杂音。

第三句话,制度第一,校长第二。 在学校,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制度之上。制度是我们学校文化的根本和前提,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制度的执行和坚守也是人治与法制的一道分水岭。制度关键在执行,所以,在学校的管理中,我们要特别强调执行力。

第四句话,追求细节,做好小事。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就是品味,细节就是水平,细节就是管理,细节就是形象。追求细节,就是追求一种精致化的管理。我们的学校,规模大,就越要精致化,越不能粗放型,粗放的管理是害已害人的。至于说到小事,我认为小事就是大事。立大志,做小事。做教育,需要这样一种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需要宏阔高远的视野,更需要精耕细作的勤恳。

第五句话,成就教师,发展学生,这是我们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对于教师来说,发展教师是校长的第一要务,但教师的发展需要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所以,更多的时候,我们将搭建舞台,提供环境,创造条件,适时鞭策,重在激励。对于学生来说,我们要造就适合学生的教育,而非造就适合教育的学生,所以,我们要改造和不断更新我们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我们将不懈学习,建构和丰富我们的知识体系,为培养独特人格和卓越才能的学生,我们任重而道远。

任职发言稿范文4

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__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正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投票任命,感到十分的荣幸。在此,我衷心地感谢全县干部群众、感谢人大常委会的各位主任、副主任、委员,感谢县委、县政府,给我一个为__人民服务、为__发展尽心尽力的机会;感谢省委组织部把我派到__工作,给了我一个向群众、向基层、向县里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学习的机会。

我的表态发言,主要报告三点感受:

首先,我感到,能够为家乡建设出力、为__发展尽责,是我最大的光荣。__是我父亲的出生地、成长地,至今我还有不少亲人在这片热土上劳作、生息;从小到大,我常常回到这里,感受着淳朴深厚的乡情,也体会着乡亲们的艰辛与不易。我知道,我的根源在这里,血脉在这里,力量也在这里,对__,我始终怀有一份与生俱来的特殊感情。中华民族从来就有“报恩乡梓”的文化传统,作为公务员,我更要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__是珠江水系的源头,是支持革命的老区,是东向开放的门户,是县域经济的强者。这里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交通发达,资源富集。我能够到__工作,与__43万各族人民一起谋发展、求幸福,是我倍加珍惜的宝贵机会。

其次,我觉得,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推动__加快发展,是我最大的责任。一直以来,__凭借深厚的文化底蕴、优越的自然禀赋、光荣的革命传统、独特的发展思路,在全市乃至全省经济发展的格局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特别近年来,在__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努力推动下,经过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__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产业园区经济建设走在全省的前头,为__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这样的良好态势和基础上,我能够参与到__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来,是我莫大的荣幸,同时也是重大的考验。无论能否当选,我都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扎根基层,认真履行职责,竭尽全力工作,继续发扬做审计工作时养成的依法依规、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更为重要的是,我将始终以“小学生”的态度,努力向群众学习、向基层学习、向实践学习,不辜负__父老乡亲的信任和期望。

任职发言稿范文5

在决定参加这次竞聘前,我曾量力度能,反复考虑,再三犹豫。一方面,作为刚刚调入我系不到两年的教师,年纪轻,阅历浅,考虑自己能否胜任这份工作。另一方面,专业发展如今刚刚起步,今后的路任重道远,此时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去参与服务与管理工作。认真考虑后,我还是决定走上今天的讲台,希望通过这次竞聘得到一定的锻炼,也希望能够在关系到我系、我院今后前途的评估工作中做一点事情,尽一分力。在此首先感谢学院和系里领导对我的信任,为我提供这样一个锻炼和展示的平台。

一、个人简历

1980.1出生,于7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自毕业以来先后在珠海三家企业从事家电产品、自动化焊接设备、及电子通讯产品的开发工作,先后任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等职务。12调入我系担任机电一体化专业教师,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及科研工作,同时兼任机电工程系党总支第一教工支部书记、机电一体化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及机修07-1班班主任等职务。

二、胜任本项工作的个人优势简单总结起来,在以下几方面我认为自己存在一些特长

1、熟悉系里情况,虽来系里工作仅两年时间,但这两难刚好是机电系发展壮大的两年,我见证了困难,见证了艰辛,见证了坐班加班,见证了面对工作的无从下手,但同时我也看到了我们队伍的壮大,也看到了我们在每次小成绩面前的喜悦,因此我觉得这两年的经历能够指导我在服务岗位上去怎样工作,怎样和大家交流与理解。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写作能力,在两年里熟悉了学院的各个部门,与同事关系融洽,同时参与多项院系各类文件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3、能够较快进入角色,近一年以来,受两位主任的委托,参与了系里部分工作,如果这次能够当选,相信能在短时间交接任务,尽快投入到迫在眉睫的评估工作中。

三、工作设想讲两方面,前提是如果我能够当选

第一,完成陈主任和王主任安排的常规工作,作为近1900学生,60名教职工的大系,事务繁多,没有固定的规律。如果本次能够当选,我会做好心理和信心的准备,在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写作等方面,做到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特长,去迎接每一项任务。

任职发言稿范文6

一、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以下几种主张:1、程序说。认为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行政不作为①。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2、实质说。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如果方式“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②。3、违法说。认为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但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③。4、评价说。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方式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④。对于在社会生活中有疑议的行政行为,在有权机关作出判断前,任何人都无权就其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⑤。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申请说,认为应以相对人的申请为依据,以行政主体未履行申请要求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为必要条件⑥。上述诸学说应该说各有所长,也都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但均有偏颇之处,相互之间存在不少争议。主要如下:

1、行政不作为是否有违法与合法之分。产生此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将履行不作为义务纳入到了行政不作为的范畴之中,从而也就有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作为义务)和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履行不作为义务)之分。这属于分类学上的认知不同,本文不做探讨。然而,根据法理通说,任何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都是能够引起法理效果的行为。只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主体不去为该行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并非法律事实,将其纳入行政不作为的范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法律规范没有必要也不会对其调整。因此,行政不作为当然不包括这种行为,而仅指“不履行作为义务”这一违法行为。

2、行政不作为是否须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拖延不决,当然构成行政不作为。但除此之外,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作出行政作为,而由于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没有依法而为,也是行政不作为。如环保部门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不须相对人的申请,应该主动予以查处,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因此,如果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前提条件,将使大量的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

3、行政不作为是否须以行政主体有作为之可能性为前提。众多学说在构架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时,都将具有作为之可能性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认为尽管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但如果没有作为的能力或可能性,亦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对此,作者不敢苟同。因为,根据法的实施通理,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行政主体只要负有法定义务,就理应具有履行该义务之能力,而不能将无能力之风险转嫁于相对人。如消防部门负有扑灭火灾之义务,就应有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而不能因经费不能保障等所致的没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修不善等原因,对辖区内的火灾不予处理而不负行政不作为之责任。此外,不可抗力也仅仅是免罪因素,只对行政主体是否承担责任产生影响,并不影响对该行为是否行政不作为进行定性。因此,不宜将有作为之可能性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前提。

4、行政不作为究竟是程序上不为还是实体上不为。行政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综合考量,不外乎三种:实体上“为”程序上也“为”、实体上“不为”程序上也“不为”、实体上“不为”而程序上“为”。第一种为行政作为,第二种为行政不作为,这在目前的理论界已渐趋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种(多为对于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予以拒绝等)。实质说认为该拒绝或不受理之行为仅是以行政主体名义作出的程序上的行为,而非法律规定的作为,故此行为仍应为行政不作为;而程序说认为该拒绝行为或不予受理行为已经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了否定性的行政处理,应属行政作为。本文赞同程序说的主张。因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作出的“不为”(拒绝或不予受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即申请人不得享有所申请的实体权利,而并非实质说所主张的未作出法律规定的作为。

综上,本文认为,应该糅合各学说的长处,从务实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做如下定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作为的法定义务,但没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行政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

1、行政主体必须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本质上是“以消极的方式对待积极的法定作为义务”,这种作为义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律性。即该义务必须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二是行政性。即该作为义务产生于行政管理领域中,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行政法律后果。这里有一种特殊的产生方式,即由于先行行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危险状态时,行政主体负有采取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也可构成行政不作为。三是积极性。即该作为义务是积极的应为义务,而非法定的任何义务(尤其是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违反这种义务,应为而不为时,才可构成行政不作为。至于该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如上文所述,应该包括两种:一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而产生;二是依行政主体的职权而产生。只要法定事实存在,就产生一定的作为义务,只要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该义务,就构成行政不作为,而不论其究竟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2、没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没有履行作为义务。包括两种:其一为不履行作为义务。主要为不履行紧急状态下的即时性作为义务。如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没有及时制止。此种不作为方式往往发生于极短的片刻,受时限限制较少。其二为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未在相对人采取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前履行作为义务。此种不作为方式主要发生于依相对人申请产生的作为义务中。二是没有完全履行。即行政主体对于法定的作为义务没有充分、完全履行,或者是只履行了其中一部分而其余不予履行,或者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一部分而其余未来得及履行。三是迟延履行。即尽管行政主体履行了法定的作为义务,但却超出了法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仍然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或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民政部门由于救助不及时导致街头流浪人员因冻、饿致死等。

关于迟延成立的期限,鉴于当前只有少部分的法律法规有所规定,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体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时间、事件本身的难易程度、行政主体的主客观条件、有无法定阻碍事由等,确定一个合理时间,并以该合理时间为基准,确认是否有不作为的事实存在。但由于实践中的行政不作为形式多样,环境不同等,很难有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本文认为,尽管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规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阻止申请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了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本文认为,迟延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也宜限制在60日以内。

二、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构架

有权必有责,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主体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对于行政不作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理论界的研究主要限于行政赔偿责任。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需要由行政机关赔偿,另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追究几近空白,这就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弊端,如对于没有发生损害结果或没有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往往不加追究,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等等。因此,系统地构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从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过错责任三个方面对行政不作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构架,以求能使每一项行政不作为都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赔偿责任

1、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不作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方式。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会产生行政赔偿。那么,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结合当前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主要如下:(1)有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存在。即需满足上文所述行政不作为之构成要件。(2)有针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确定的、现实的损害结果发生。这包括二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确定的、现实存在的。既包括既得利益的直接损失,如110接到报警后未出警或未及时出警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即将来一定要发生的可得利益产生的可确定的间接损失,如因有关部门故意拖延不办理出国护照至相对人丧失继承权而致的财产损失。但对于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如司法部门拖延律师年检时间,致律师无法执业造成的间接损失,因其不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不应予以赔偿。第二,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个人权益。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家诉讼(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行政不作为仅仅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失,而没有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是不会产生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一个行政不作为同时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个人利益,相对人是可以就其个人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请求赔偿的。第三,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对人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行政主体因行政不作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自然是不用赔偿。但需要注意,有时尽管相对人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但行政不作为在侵害其不法权益的同时,如果给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样应在对损害范围内予以赔偿。(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种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⑦例如,某房屋失火,所有人向消防机关报警,消防机关故意拖延,给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失火责任人的过错,消防机关的不作为是损害结果扩大的外部条件。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屋所有人只能向失火责任人要求赔偿,而不得向消防机关请求赔偿。对此,本文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普通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从“外部条件”与“直接原因”来分析,而应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不作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作为内容。只要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违背义务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对人损失,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外部条件,都应认定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混合。这是当前行政赔偿责任研究中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如上所举失火的例子,从行政法上讲,消防机关因行政不作为应负行政赔偿责任,从民法上讲,失火责任人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混合。当前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相对人先通过其他途径求偿,当穷尽其他手段仍无法得到赔偿时,方可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行政机关先赔偿全部损失,之后行政机关再向民事责任人追偿;三是由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行政机关的责任份额。⑧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各有弊端:第一种观点违反了违法责任原则,将最终赔偿责任全部归于行政机关,属于民事责任向行政赔偿责任的转嫁;第二种观点对于行政机关向民事责任追偿的法律性质为民事、行政所言不明,在实践操作中也缺乏固有的法律规定;第三种观点尽管有利于区分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符合责罚相符原则,但缺乏责任份额划分的有效办法。同时,各种观点都有意无意地规避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损害结果固然可以有行政、民事两个责任人,二者也都应该赔偿,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民事?还是行政?如果双方均为民事责任人,民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或者为连带责任人,或者为按份责任人,两种情况下各有各的追偿办法。前者的追偿办法包括了上述第一、第二两种观点,后者的追偿办法则与第三种观点几乎相同。可见,在混合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上,理论界的观点其实不过是对民事归责方法的不同借用方法而已。但万法归一,各种观点持有者其实都在潜意识中承认了行政不作为人和民事责任人是平等的赔偿主体。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应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赔偿上无论是谁先谁后,二者之间的追偿都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如此,所剩下的问题就只有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究竟是连带关系还是按份关系了。对此,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都应存在。对于损害结果是由两者共同造成,且密不可分时,应适用连带关系,如上述的失火中的责任划分。对于损害结果可分时,应适用按份关系。如一精神病人到某商店打砸商品,店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假设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在5分钟之内赶到,而其10分钟之后方才赶到并予以了制止,那么,这最后5分钟之内造成的损害结果就应该由公安机关赔偿,此外的损害结果由精神病人负责赔偿。

(二)行政过错责任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需要行政赔偿。但根据过罚一致原则,法律上是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追责的。否则,就势必导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小敢为之,事大方避之”,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在《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依靠内部制定规章制度予以处罚,人情、关系干涉极多。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国务院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于不需要行政赔偿的行政不作为的制裁,已经逐渐由过去的单纯内部约束转为了依据法律进行处理。在责任划分上,可以通过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所确定的每个岗位、每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行政作为义务)来进行确定;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则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过错责任还不应仅仅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处理,还应有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尽管没有给其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确定的损害)所受到的伤害给予恰当形式的补偿或表示。如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等。同时应该申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并不影响行政赔偿,即在需要进行赔偿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中,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可以同时存在。

(三)刑事责任

尽管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大都限于行政法学的范畴。但从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却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刑法学。因为,部分行政不作为一旦超过行政法律关系的临界点,往往会构成刑事犯罪。这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不鲜见,且大都集中在第九章渎职罪中。如第四百零四条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五条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同时,对于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均可以适用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罪和罪。简单分析不难看出两个特点:其一,这些法条中从未出现国行政不作为的字眼;其二,这些法条中并没有将行政主体作为犯罪主体,而是仅仅以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为犯罪主体。这也正是理论界在研究行政不作为时很少涉及刑法学的主要原因,毕竟,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个人。况且,在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往往涉及到行政赔偿,而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界和实践中还没有太多先例,各个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不好确定,甚至会出现冲突。如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失职导致了大规模的疫情,众多群众因之受到了人身和财产权的损害,这一行为既构成了刑事犯罪,应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属于行政不作为,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行政赔偿。在前者中,是将直接责任人作为行为主体追究责任的,在后者中,则是将卫生防疫部门作为行为主体追究责任的。这就出现了一个行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居然是不同主体所为的怪异情形。同时,如果两者均诉诸法院,应该怎样审理?分别审理还是合并审理?如果合并审理,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刑事附带行政?当事人的地位怎样确定?因此,现行刑法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漏洞很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进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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