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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申请书范文1
(辩护律师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的辩护人(人)。本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
示例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岁,电话:xxxx.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xxx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10年x月x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人在同一时间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特别授权人:xxx
申请日期:2014年x月x日
示例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岁,电话: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26日下午4时,申请人收到了贵院受理的王××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11月8日开庭的《传票》。不巧的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每周星期四上午召开研究室主任会议,而11月8日正好是星期四,另申请人由于不愿意与王××离婚以及正承担所在单位编书等繁重的任务,因此出庭应诉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30天的举证时间,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ZZ区人民法院
劳动纠纷申请书范文2
答:一、书面申请
根据本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转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方便被申请人行使答辩的权利,有利于仲裁活动的进行。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留一份为正本,送达被申请人的各份为副本。
二、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是重要的仲裁文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根据,申请人为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争取有利法律后果,应当认真书写仲裁申请。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书应当按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列明以上情况。申请人由法定人代为仲裁的,或者申请人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仲裁的,还应说明法定人或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人是律师的,只要写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而不需写明律师的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仲裁委员会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便于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进行联络。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仲裁申请书中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因此应当写明申请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即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什么义务,以及通过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仲裁请求应力求明确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在记明仲裁请求的同时,应当记明提出仲裁请求的客观基础,以充分的事实、理由来支持仲裁请求,这样才能使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其提起仲裁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裁决。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等等。这部分内容作为仲裁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所述事实理由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概括。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有事实根据,而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仲裁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如书证、物证等。申请人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如提供的是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单位,以便于仲裁委员会及时核实和调查这些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而及时、公正的裁决。可以另写一份证据清单附后。 一份完整的仲裁申请书除上述内容以外,还要写明选定的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申请仲裁的时间,并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全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劳动纠纷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XX乡X村村X村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元(自XX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X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元(自XX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X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劳动纠纷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公立医院 人事争议 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244-02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以往相对简单的人事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公立医院人事争议大量出现。妥善解决这些人事争议,对当前构建和谐医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公立医院人事争议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力图通过对人事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一、人事争议概述
1.人事争议的概念。人事争议,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退辞职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或者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见,人事争议在广义上的主体和争议事项是相当宽泛的。但是在实际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多从狭义的上来界定人事争议,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法释[2003]13号文件第三条)。
2.人事争议的主体及受理范围。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令)的有关规定,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现阶段,公立医院人事争议的主体及争议焦点主要是编制内职工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二、公立医院人事争议产生的原因
当前,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人事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以及医院工作人员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公立医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处理难度也逐渐加大。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阶段,正在不断深入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卫生体制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人才流动,由此会产生各种矛盾与问题。由于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尽完善,导致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长期不规范。现实中,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医院工作人员与医院发生人事争议后长期无法有效解决,导致矛盾越发激化,难以处理。
2.医院和员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出现人事争议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许多方面都容易产生纠纷,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一些矛盾、纠纷被掩盖着。而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在管理、执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人事争议,这是时代进步的必然反映。
此外,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诉讼成本的降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劳动合同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继出台,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降低了诉讼成本。
3.公立医院在自身人事管理上的不够规范,也是造成人事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聘用合同不规范、辞退辞职手续不完善、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是公立医院人事争议产生的主要问题。同时,由于医疗机构工作和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界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等都容易发生争议。
三、当前公立医院人事争议的主要类型
在国家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公立医院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在向纵深发展,随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人事争议。现阶段,我们可以对公立医院人事争议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医院发生的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当前公立医院人事争议可分为以下类型: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医院职工辞职以及医院后勤部门因职能合并或社会化改革、外包等导致人员分流而产生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国内外培训、深造产生的争议; 因人事管理发生的争议,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岗申报推荐、评审产生的争议,评优评奖产生的争议,兑现工资福利产生争议以及在公立医院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四、公立医院人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现行人事争议解决机制是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诞生的一项人事管理创新制度。目前,已形成了人事争议协商、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诉讼相互配合的制度体制,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未达成和解,或不愿申请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或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成,需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无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则被动强制地参加仲裁。此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一调一裁两审”体制。
1.人事争议协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相对于其他处理人事争议的几种制度,人事争议协商有较多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有:(1)自愿性。当事人双方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是协商得以启动的必要条件,自愿性也是协商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2)灵活性与快捷性。人事争议的协商最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调解、仲裁、诉讼相比,协商具有自主、方便、灵活、快捷的特点,没有很多机构、规则、程序的约束。(3)非终局性。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了协商,但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公立医院应积极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的协商机制,通过协商及时将人事争议化解在医院内部,尽可能减少对医院正常工作的影响。在人事争议的协商中,积极引入并发挥工会的建设职能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2.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加强公立医院人事争议调解是规范人事管理,维护公立医院与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中有关“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要求,公立医院要相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保证调节的公正性,调解委员会可设在工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医院代表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调解有利于消除双方的分歧和隔阂,维护稳定的合作关系,尽可能使人事争议由公立医院内部调解解决。如公立医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成功调解,也可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人事争议调解。
3.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人事争议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或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裁决的活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解决的必经途径,人事争议协商与调解只是双方当事人可供自愿选择的方式。凡是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立医院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具有管辖权(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人事争议诉讼。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是人事争议诉讼的直接依据。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五、妥善处理公立医院人事争议的几点建议
对于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如处理得当,则推动医院改革深入、促进管理上水平出效益;如处理不当,不仅对公立医院本身的发展造成影响,社会舆论也会对其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这从战略上对公立医院的长远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对公立医院人事争议应引起高度重视,努力减少和妥善处理人事争议。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必须依法实施人事管理。公立医院人事管理不仅是公立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医院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保证。新时期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要求遵循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原则以及公开、公平的竞争原则,以人为本,依法治事,依照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现科学的人事管理。
第二,加强人事争议调解。公立医院应将调解作为处理人事争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建立和完善内部调解组织,强化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公立医院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降低人事争议对医院日常工作及发展、建设的影响。
第三,提高人事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特别是人事管理干部,是医院与员工的桥梁,其自身素质事关重大。管理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创新管理工作的思想观念,探索更加灵活、新颖的工作思路,更好地执行国家的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和规章,开拓性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及时、积极应对人事争议。公立医院出现人事争议后,不要产生畏惧情绪,更不要出现“等”、“拖”、“靠”的心理,应做到充分重视、积极应对。尽早启动公立医院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积极通过医院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解决人事争议,减少对医院正常秩序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陆敬波.纷争与和谐——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实务精要.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3.徐颂涛,孙建立.中国人事制度改革.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
4.张勇敏.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劳动纠纷申请书范文5
一、追佣案件仲裁。
流程:收集材料、建立案卷——撰写情况说明——请公司领导审批——讨论确定《案件立案进度表》——准备证据材料、立案材料——请款——进行立案——参与庭审。
说明:组会议讨论《案件立案进度表》,案件表对每一案件的进程进行明确的计划。确认通过后汇报经理及总监后根据进度表进行立案仲裁诉讼。
每一个仲裁案件组内按照会议流程进行讨论,达成一致,负责人对案件负责,组长对公司负责。
二、应诉案件。
流程: 准备证据并及时举证——开庭前组会议确定应诉思路——参与庭审
说明:在准备案件过程中,需要准备证据清单、质证意见和词。须小组讨论通过,并经经理认可。
3、劳动纠纷案件。
流程:立案、应诉证据材料准备——立案、应诉——参与庭审。
劳动仲裁案件,需要对天津市及国家的劳动法进行充分娴熟的掌握。需要法律法规方面的准备和证据材料方面的准备。组内对法律问题和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必要的讨论。
4、其他业务部门案件。
接到公司安排或其他部门的请求进行相应的法律支持时,首先出具法律建议,对是否起诉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对策。如涉及的法律法规商务知识。组内进行足够的准备,讨论。
具体根据类似业务的逐渐增多,再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5、配合客户业主仲裁诉讼案件。
劳动纠纷申请书范文6
原告李某于 1979 年在被告宜昌市某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于是,双方于 1990 年1月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1995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报送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10月20日,劳动局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但其待遇未落实,原告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3年 10 月10 日,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1990年至判决之日每月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双方于1990年1月2日订立协议书后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2、原、被告在 1990 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也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990 年1月2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等费用后,“双方再不存在任何关系”。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28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自愿辞职并与被告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82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82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