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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1
5月11日上午,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建伦同志邀请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贯彻吴邦国副总理近期关于解决困难地区、困难行业两个确保问题的批示,研究东北地区煤炭企业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对策措施问题召开座谈会。现将《解决东北地区煤炭企业养老金发放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印送给你们,以便共同遵照落实。
解决东北地区煤炭企业养老金发放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
5月11日上午,劳动保障部邀请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有关负责同志,就贯彻落实吴邦国副总理近期关于解决困难地区、困难行业两个确保问题的批示,研究东北地区煤炭企业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对策措施问题召开座谈会。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建伦、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副司长路和平、国家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王君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认真学习了吴邦国副总理近期的重要批示。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吴邦国副总理的批示非常重要、非常及时,当前国际形势十分复杂,国内又处于敏感时期,重点解决好困难地区、困难行业两个确保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会同志表示,一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坚决落实吴邦国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协助地方做好困难地区和困难行业的两个确保工作。
与会同志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全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难点在东北地区,东北三省的难点在煤炭企业。处理好煤炭等企业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问题,是当前的工作重点,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目前,东北三省煤炭企业养老金发放的主要问题是:(一)煤炭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新拖欠养老金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据劳动保障部了解,从去年9月至今年4月,辽宁省拖欠煤炭企业养老金5419万元,吉林省拖欠4800万元,黑龙江省截止到今年3月底共拖欠1.46亿元。(二)煤炭企业按规定缴费的情况很不理想,黑龙江省4大煤矿3月份缴费率仅为16.9%。(三)对煤炭企业的养老保险仍未纳入省级统筹,处于封闭或半封闭运行状态。与会同志认为,煤炭企业的养老金发放问题,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都潜伏着危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经过协商,与会同志就落实吴邦国副总理批示,解决东北地区煤炭企业养老金发放问题,议定以下意见:
一、去年以来,中央财政已分几次共向各地煤炭下放企业拨款9.24亿元,已经基本补足去年7月份煤炭行业移交地方前发生的养老金历史拖欠,从总体上不存在历史拖欠问题。对去年8月以后各地新产生的拖欠及今后可能存在的支付资金缺口,要分析原因,并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要求,明确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对个别确实困难较大的地区酌情给予帮助。
二、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国家煤炭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工作。国家煤炭工业局近期将通知各省煤炭管理部门,进一步协助、配合地方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加强基础管理,及时、准确提供数据,严格按规定清理提前退休及统筹外项目,做好职工及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5月底前就煤炭企业将亏损补贴首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下发一个通知。按照吴邦国副总理在辽宁省调研时确定的原则,明确煤炭企业亏损补贴要首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财政部门将核定的亏损补贴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保证企业缴费的资金来源。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2
关键词:群众文化;公益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文化工作既要面对市场竞争,不断寻求自我的生存和发展,又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公益性文化的责任,发挥其自身的功能。近年来,经过广大群文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在这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群众文化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论述:
一、群众文化工作的社会效益和作用
群众文化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人们职业以外自我参与、自我娱乐、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活动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和辅导的工作。其功能是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在当今就是要培养现代人、教化现代人。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让人们参与其中,接受各种艺术的熏陶,从而提高全民素质,推进经济和社会的繁荣进步。要想更好地发挥群众文化的作用和功能,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我们党在领导文化工作的长期实践中,已形成了较完整的方针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地指出:在现阶段,我国的文化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在一部分文化经营者中,由于经济上的急功近利和市场的自发性倾向,往往容易导致经营和消费的短期行为,造成一部分文化艺术产品和艺术门类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失衡,造成文化的长期积累和短期消费之间的失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运用经济、舆论等手段,扶持那些社会需要但暂时在市场竞争中还处于困境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行业,从而把文化发展引导到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轨道。随着文化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程度将会越来越好。改革文化管理体制,就是要向实现两个效益最佳结合的目标努力。
回顾上述方针原则,我们群众文化的工作思路也就更加明确了,那就是:改革文化管理体制是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唯一途径,而实现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则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二、群众文化辅导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1、群众文化辅导的原则,是辅导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它作为正确处理辅导过程中各种矛盾关系的规则,贯串于各类辅导的实践活动中。体现为辅导工作根据社会一定的需求,对辅导对象身心进行教育和影响。辅导作为一项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实践,必须确立明确的辅导任务。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种辅导活动的方向,并予以正确地实施。
2、群众文化思想政治的辅导是其他辅导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群众文化是建立在价值观之上的,需要在辅导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对整个群众文化的方向进行把握和引导,始终以保持群众文化的先进性为目的进行工作。在群众文化中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家庭美德教育,陶冶道德情操,营造善良风俗。对群众身心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和思想,应给予充分的鼓励和支持,对伤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思想和文娱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思想政治辅导是把握群众文化演进的大方向,避免毒害和谬误的思想戕害群众文化的发展路剑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3、群众文化辅导的另一面即对文化修养的辅导,是群众文化不可缺少的部分。群众文化的形成除娱乐性的群众活动外,也应对文化知识传扬和普及。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对群众文化的辅导应有助于群众文化修养的提高,通过文化知识的渗透,或自成主题,或结合娱乐活动,在不断的发展中培养群众高层次的审美趣味。让群众通过群众文化辅导过程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以理性地判断生活中的美丑,更清晰地区分人性中的善恶,才能更好地以正直的人生态度对待生活,才能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群众文化活动亲身实践中,最终形成良性循环,构建出从善如流、热爱科学、积极向上的氛围。
三、提高群文辅导工作的建议
如何搞好群众文化工作及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趋势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兴办群众文化事业的新格局回首以往,毋庸讳言,在以前相当长的时间里,群众文化只是依靠国家搞、文化部门办,没有发动社会的力量,没有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以致群众文化的路子越走越窄,天地越来越小,无异于作茧自缚。改革破除了人们头脑中的陈旧观念,使群众文化挣脱了束缚手脚的条条框框,政府文化部门一统天下的清冷局面被打破,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企事业单位、从城市到农村、从集体到个人齐抓共办群众文化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在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等设施随处可见,大家在此举办卡拉OK、琴棋书画、岗位培训等文化娱乐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在城镇街道,群众文化馆、文化站、农村文化中心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它们立足于基层、利用现有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成为当地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受到群众欢迎。
群众文化是社会实践主体按美的规律自我完善的客观需要在社会化满足过程中形成的文化现象,是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在文化方面得到彻底解放的体现。它以文艺娱乐活动为主要内容,也包括了群众文化事业的各种必备要素。是以现代大众传播媒介为手段,以市场为依托,向人们提供文化消费产品、场所、服务等城市文化现象。我国的大众文化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而成长起来的。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3
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日常工作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做好本部门各中心、科室的协调工作,搞好服务。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努力做到服务态度和蔼、热情、耐心、细致,为领导和同事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在落实各项工作时,进一步注意态度和方法,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各中心、科室的支持,落实顺利,和同事们的关系比较融洽。学生处所辖各中心、科室团结干事,和谐进取,配合默契。
(二)规范学团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和后续工作。学团例会会议制度实施以来,对于提高我校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办公室认真做好例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提高例会的质量和效率,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督促相关科室及时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能效。一年来,共编辑整理学团工作会议纪要15期,学工简报8期。
(三)协助领导做好本部门人、财、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坚持量入而出,节俭办公的原则,协助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人员考勤统计及报表、部门固定国有资产及低值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工作、部门所需资料和用品的购买、发放和财务报销等工作,为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四)做好本部门公章的管理及上级文件的收发、管理、传阅及存档工作。严格部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并做好登记,一年来未发生公章使用违规情况。根据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完善了学生工作部(处)上级文件传阅制度,做好上级文件的收发、管理、传阅及存档工作,做到上传下达渠道畅通,各项工作决策、安排有据可查。
(五)圆满做好本部门与校内其他部门以及对外的接待、协调与交流工作。
二、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一)组织20xx级XXXX名新生开展了为期14天的军训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广大学生在军训中掌握了基本的军事理论知识和技能,提高了自我管理能力,增强了体魄,提高了综合素质,增强了爱国热情、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树立了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互学的良好风尚,对学生的成长成才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积极做好20xx届毕业生预征和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
5月份,组织开展大学生预征入伍宣传活动,截止7月中旬我校20xx届毕业生共有170余人网上报名参加预征。20xx年冬季征兵工作于20xx年10月上旬正式启动,通过网站网页、张贴海报、专题展板、悬挂条幅、发放传单、现场咨询和征兵入伍宣传车进校园活动、欢送座谈会等丰富形式,全校范围内形成了在校大学生积极踊跃报名的可喜局面,得到XX市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截止到12月中旬,我校共有9名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分赴北京、广州、新疆等各大军区,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三、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各中心、科室开展工作
根据领导安排,本年度多次参与了上级检查、评估等大型活动的筹备工作。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帮助其他中心、科室做好力所能及的事情,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圆满完成XXXX大学20xx年毕业生供需洽谈会、XXXX大学第五届宿舍文化节、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检查、全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情况检查评估、全省高校教育行风民主评议、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我校20xx年度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等工作。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4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支持与否,法无明确规定是否认为老年人就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予赔偿误工损失呢?对此现分析如下。
一、老年人从事劳动的,有一定收入应当支持误工损失请求。劳动是每个人的权利,付出的劳动就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对老年人参加劳动的性质是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并不明确。对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2)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务关系;(3)在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其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务关系处理;(4)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上述意见把达到退休年龄后从事劳动的,确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调整。因劳务关系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主张误工损失,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在劳务关系中或者其他损害中,有实际损失就应当赔偿其误工损失。至于老年人未在劳务关系中,而是在其他情形下造成的损失,如交通事故中,是否应赔偿误工损失,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执行不一,一般认为只要有实际损失就应当赔偿,并非年满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就丧失劳动能力不赔偿误工损失。这类案件可以按劳务合同纠纷立案处理,老年人有劳务收入的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主张成立的应当赔偿误工损失,没有误工损失的或者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可以不予支持。
二、老年人的误工损失怎么计算?是按从事劳务的实际收入计算,还是参照赔偿标准计算。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执行不一,有的地方笼统认为六十岁以上老人没有劳动能力,不支持误工损失,有的地方对有实际损失的支持,没有证据证明有实际损失的不支持,对此是否支持误工损失,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争议。同时,对老年人的劳动能力的大小、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无法准确认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人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发挥余热的能力和愿望较强,国家也鼓励老年人对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此类案件逐年增多,主要存在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临时用工产生的劳务,有时是非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如道路交通事故、义务帮工等,绝大多数老人身体条件较好、养成勤劳的习惯,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获得一定的实际收入无可厚非。如果发生事故对这些损失是否支持就存在矛盾,不支持又确实存在造成一定损失,支持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在当今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完善,还不能完全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特别是农村老人既勤劳又为了给家庭、子女减轻负担,直至实在做不动了才停止劳动,并感叹“人老了实在没有什么用”。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整;司法权;行政许可;会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28-03
公司重整是为清理公司债务和拯救企业,以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公司重整应是平等主体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章“重整”部分的内容来看,在一个重整程序之中,法院不仅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先后会做出很多司法裁定。此外,《破产法》第八章是对所有公司重整程序的规定,并未涉及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要求。但上市公司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等特点,立法与实践的不衔接导致实践中上市公司的重整操作遇到了很多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如何衔接便是一例。本文主要讨论在批准重整申请和批准重整计划的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分别从重整申请的批准和重整计划的批准两方面来分析。
一、重整申请的批准
《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重整申请的审批权是掌握在法院手中的,也就是说法院有权决定重整程序是否启动,但现实中的状况并非如此。《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题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讲话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前,还是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企业破产法虽然为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在社会稳定问题的整体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仍应持慎重态度”。对此“慎重态度”,实践中确在践行,比如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支持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有关问题的函(辽政(2011)182号)中就强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贵会(指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这里只是需要“出具意见”,并未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解决上市公司疑难问题确保重整程序有效运作”中却提到,目前(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即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亦即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出具意见”的性质,以及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
(一)证监会的“意见”
证监会“出具意见”与行政许可无关,从其“意见”这个字眼即可看出,若涉及行政许可其完全可以用“批准”或“核准”之类的字眼。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申请重整,只需告知证监会即可,也不用获得许可,这样做是为了让证监会知晓上市公司申请破产的事宜并安排相关工作。此外,从行政许可的本质出发,单单申请重整是很难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没有必要对该权利加以限制和禁止。所以证监会出具意见这一行为不仅对法院的司法权没有影响,反而是保障了重整申请的顺利进行。
(二)地方政府的主导
针对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现象,这样不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虽然其实质审查的内容不能完全套用在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中,但只进行形式审查而由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情况仍然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冲击。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即为“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在地方政府主导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和受理程序,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有行政权干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架空司法权之嫌,因为法院不再是依据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而只是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格式内容等问题进行审查,法院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干预。
诚然,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跟法院系统内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有关,另一方面也跟上市公司重整关涉重大,政府不得不加以重视有关。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法院可以逐步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不仅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化解社会矛盾、处置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或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破产案件。
此外,法院还可以在上市公司重整立案审查和受理流程上加以改进。一方面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如何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可以考虑组织当事人听证、召开利害关系人大会以及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等措施。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中对如何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给出了建议:“首先,组织当事人听证,掌握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组织召开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持与配合。”如此程序难免繁琐,但在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和审判条件得以改善的情况下,这样的实质审查就不再困难,况且,以程序的改进来维护法院以及司法权的独立性是有很大的裨益的。另一方面,对于受理流程也应谨慎为之,注意维护法院在此过程中的主导性,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其报告的第三部分中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提出了以下建议:“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当地政府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政府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政府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政府,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从此流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行政机关的“同意”或者“支持”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我们都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是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主导申请和受理的整个流程,其不仅进行实质审查并享有最终的决定权。所以,打破现有的地方政府主导模式,让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可行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措施加以配套。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法律规定
《破产法》第86条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进行了规定,第87条还对强行批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内容。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不能上诉,所以该裁定作出后便应当被执行,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通常包含清偿债务和资产重组两部分,资产重组往往涉及债转股、重大购买、出售和置换资产、发行股票与债券等重大安排,这些安排可能会涉及行政许可。比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11条第3项规定“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凭证”,第6项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对前两项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第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26条第1款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如此一来,在未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的情况下,若法院做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则该裁定的执行将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行政机关的不批准将会使已生效的裁定形如空文,甚至在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影响债务的清偿,进而导致重整计划虽经通过和批准,但重整的目的并未实现的后果。
(二)会商制度
2叭2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联合召开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拟就《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提出,上市公司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启动会商机制。即,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市公司或管理人提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后,应及时将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他有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函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为肯定意见、附条件肯定意见、否定意见等类型。人民法院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会议纪要”还提出,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同时,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此“会议纪要”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从法院办案的角度来说,对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此前(2012年2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其第2条规定专家咨询委的职责之一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评审意见”,第9条又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接到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会商函后,可以提请专家咨询委召开评审会议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并购重组相关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三)问题分析
在会商制度出台以前,对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先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即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应当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实务工作人员也认为:“应以行政监管机关的许可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前置条件;理顺行政许可与法院审批的职责,坚持须取得行政许可的重组事项‘以行政审查为主,以法院审查为辅’的原则;”可以发现,这些学者或实务工作者都支持行政许可前置的观点,但是行政许可前置是对司法权独立性的侵犯。这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准程序中地方政府主导申请和受理而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的原因类似,但不同的是后者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前者法院不只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实质审查,只是该实质审查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若未取得行政许可,法院不能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若取得行政许可,法院再裁量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虽然对获得行政许可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但实践中法院基本都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此一来,法院的批准与否便取决于行政机关许可与否,这是不可取的。
那会商制度是否仍属于行许可前置呢?分析会商制度的关键在于辨别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的性质。
首先,分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性质。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有以下特点。1.非常设性。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是非常设的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2.委员专业且来源不唯一。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会内外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领域或熟悉产业政策的专家组成,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商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主管单位推荐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3.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专家咨询委委员实施监督管理。4.委员提供意见的个人性。即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或提供意见,有关意见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这些特点说明其是独立的咨询机构,其并不是代表中国证监会出具意见,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具意见更让其无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可能性。
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6
【关键词】 椎间盘源性腰痛;射频及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诊断;治疗;思路
椎间盘源性腰痛是不以神经组织受压为主要表现的腰椎间盘退行性疾病,在临床工作中易发生误诊、误治。故只有熟悉其发病机制,进行针对性的检查、造影才能最终确诊,采用针对性的治疗方法,以改变盘源性腰痛的病理状态,才能取得满意的临床疗效。
1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定义及症状
我国学者于2005年在全国腰椎退行性疾患座谈会上将椎间盘源性腰痛定义为:所有不以神经组织受压(即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等)为主要表现的腰椎间盘退行性疾病[1]。疼痛源于椎间盘自身,区别于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根所致的根性痛。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典型症状是腰部中线部位疼痛,为非放射性牵涉痛,多位于膝关节以上,通常涉及的部位有腰部、臀部、大腿外侧。有些患者伴有疼痛性质不明确的腿痛,表现为臀部或下肢的沉重感或下坠感,但多缺乏典型的神经分布特点。查体时棘突部位有深压痛,棘突旁压痛不明显,多无神经根损害的阳性体征,由于椎间盘源性腰痛客观体征少,又缺乏特异性物理检查和辅助检查手段,所以明确诊断非常困难[2]。
2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诊断
目前,临床常通过症状及MRI的“黑椎间盘”表现,然后经CT引导下椎间盘造影来确诊[3],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确定是否为椎间盘源性腰痛[4]。造影剂注入椎间盘内的过程中,患者会出现与平时相同或者类似的疼痛,造影图像会显示椎间盘破裂,那么这个椎间盘造影就被认为是一个阳性的椎间盘造影,也可以说这个椎间盘就是腰痛的原因。
腰椎间盘源性腰痛诊断标准目前尚未统一,可综合考虑几个方面进行诊断[5-6]:①腰部及下肢疼痛的部位与神经根定位不符;②症状反复发作,病程在半年以上;③MRI的T2Wl上病变椎间盘低信号,部分出现高信号区(HIZ);④椎间盘造影阳性且相邻节段为阴性对照;⑤如怀疑关节突关节退变引起疼痛,可进行关节突关节封闭排除。
3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病理机制
由于对这种疼痛的病理生理、神经传导机制等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及缺少客观的检查指标,临床表现无特异性,给临床诊断和治疗造成困难[7]。其病理机制有以下几点:①在椎间盘纤维环背外侧、后纵韧带、腹侧硬膜有大量的窦椎神经分布[8];②伤害感受器在退变的椎间盘终板、髓核、纤维环内数量增加[9],刺激椎间盘内疼痛感受器所引起的腰痛;③椎间盘退变、内层纤维环破裂、髓核向外侧移动,刺激了炎症递质的产生,作用于窦椎神经的伤害感受器引起疼痛[10];④椎间盘退变导致椎间隙狭窄,椎间可能会产生一定量的非正常的机械运动,使纤维环神经末梢受刺激而产生疼痛[11];⑤肉芽组织和感觉神经纤维沿纤维环裂隙长入椎间盘组织内[12];⑥产生疼痛的退变椎间盘终板内、髓核、纤维环内比单纯退变椎间盘有更多的伤害感受器末梢[13]。
4 保守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疗效欠佳的原因
保守治疗腰痛的方法有腰背肌功能锻炼、腰椎牵引、短期卧床休息、理疗、热疗、按摩、针灸、电针、药物等。这些方法通过扩张血管,改善血液循环,消除炎性刺激,提高痛阈而达到镇痛目的;还可通过缓解局部肌肉痉挛,使韧带松弛,增大椎体间隙,减轻张力,减少对致敏神经组织直接压力或者接触力从而减少神经根症状。但是其治疗方法并没有改变致病椎间盘的病理状态,不能修复退变的椎间盘,也不能解除椎间盘内的炎性反应,这也就解释了保守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效果不明显的原因。
5 椎间盘源性腰痛的治疗方法
①椎间盘电热法纤维环成形术(intradiscal electrotherapy therapy,IDET):通过封闭纤维环的小裂缝,加热灭活椎间盘内炎症因子和痛觉神经末梢,起到治疗作用。②低温等离子射频消融髓核成形术(coblation nucleoplasty,CN):是用射频电场生成等离子层,使盘内钠离子获得动能,分解髓白分子而完成其重建,使椎间盘体积缩小,内压降低。③射频热凝纤维环成形术(radiofrequency posteiorannuloplasty,RFA):是通过高频变化电极发热来破坏髓核结构,灭活盘内增生的神经。④经皮激光椎间盘汽化减压术(percutaneous laser disc decompression,PLDD):通过激光的光热效应和生物刺激作用,消除椎间盘内炎症反应,杀灭盘内增生的神经,修复纤维环,但由于副作用和并发症较多而且很严重, 现已被禁用。⑤椎间融合术(lumbar interbody fusion,LIF):是结构植入技术,将受累脊柱的一部分切除并植入替代物,同时给以内固定加强脊柱的稳定性,减轻对窦椎神经的刺激。⑥棘突间内固定(Wallis,Coflex,Dynesys):在病变椎间盘相邻的椎体间进行动态稳定内固定,增加其稳定性,保护椎间盘组织,减少盘内的压力,减少对窦椎神经的机械刺激。⑦人工髓核假体置换术(prosthetic dics nucleus,PDN):手术保留纤维环、终板和韧带等结构,可以恢复椎间盘的力学性能,但要防止假体的脱出,手术要求椎间盘纤维环完整。⑧人工椎间盘置换术(total disc replacement,TDR):是脊柱外科的一场技术革命,该手术是切除病变的髓核组织,代之以人工假体,既能有效减压,又能恢复正常的脊柱功能,从而能防止相邻节段退变,逐渐成为治疗椎间盘源性下腰痛新标准。
6 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的疗效观察
笔者以前对椎间盘源性腰痛只单纯行射频消融治疗,近期的优良率占65%,但根据1年的随访,总的优良率只占50%左右。考虑原因为射频穿刺位置距离后纵韧带前方有1 cm距离,因射频尖端热凝范围仅为半径0.3 cm,传至后纤维环温度不足以杀灭后纤维环内的肉芽组织、伤害感受器;且因为神经大多是网状分布,射频很难达到长期的治疗作用,故现采用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来治疗盘源性腰痛。
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在本院诊断为腰椎间盘源性腰痛患者89例,排除椎间盘突出、腰椎滑脱、椎管狭窄等患者后剩余76例接受了椎间盘造影术。对造影阳性的37例作为观察对象,行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术治疗。其中男20例,女17例;
年龄21~67岁,平均(47.67±11.76)岁;病程1~4年,中位数37.8个月。L3-4椎间盘5例,L4-5椎间盘15例,L5S1椎间盘13例;L3-4+L4-5椎
间盘1例,L4-5+L5S1椎间盘3例。治疗方法:穿刺针在CT引导下,使针穿刺于椎间盘中心或中后1/3交界处,注入造影剂(复方泛影葡胺,国药准字H31021606)3 mL诱发与平时完全一致或相似的疼痛,并且经CT扫描显示椎间盘结构有形态改变者为阳性,并以相邻间盘穿刺造影结果对照。固定射频穿刺针,放入射频电极,与射频热凝器(深圳安科,ASA-601T)连接,测阻抗为150~300 Ω,先给予100 Hz行感觉功能测定,再给予2 Hz行运动功能测定,无异常后,调节射频温度分别为60 ℃、
70 ℃、80 ℃,各持续作用60 s,共进行2次。然后撤出射频电极,用一次性10 mL无菌注射器分次取浓度为40 mg・L-1的臭氧(咸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JZ-200型臭氧机制成)10~20 mL,
2~3 min内匀速注入,并保持一定压力,使臭氧和髓核广泛接触。术后卧床1~2 d,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并给予甘露醇、七叶皂苷钠3 d治疗。1~2周
内佩戴腰围并在床上行腰背肌锻炼,2个月后恢复日常活动,6个月内禁止负重。
疗效评定标准:①疼痛评定,采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isual analogue scale,VAS),让患者在标尺上标出自己疼痛不适的分值,0分表示无痛,10分表示最痛,对腰腿部疼痛及不适进行评分。②临床疗效评价,采用改良MacNab标准[14]。优:症状消失,工作和运动完全恢复。良:偶有腰部、下肢疼痛不适,工作无限制。可:仍有腰部、下肢疼痛不适,但症状明显减轻,工作受限制。差:症状、体征无改变,需要药物治疗或手术治疗。
术后1个月、6个月及12个月分别对患者进行3次随访,评分分别为(1.42±1.05)分、(1.17±0.87)分和(1.08±0.79)分,分别与术前VAS评分(6.35±1.03)分比较,评分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按照改良的MacNab评分标准,术后1个月、6个月及12个月的优良率分别为70.27%(优14例,良12例,可8例,差3例),78.38%(优16例,良13例,可6例,差2例)和81.81%(优16例,良14例,可5例,差2例)。
7 结 语
射频热凝联合臭氧消融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具有疗效肯定且不易反弹,近期、远期疗效满意的优点,是治疗椎间盘源性腰痛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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