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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1
一、乙方计划生育责任
1.认真执行《__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遵守户籍地和流入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2.外出时应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到流入地_________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交验手续。
3.未婚青年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晚婚,晚育。
4.已婚育龄人员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外出后要定期接受居住地对乙方的生育,节育措施情况检查与服务,每年进行二次(四月,十月各一次)环,孕情检查,并将居住地(县以上计生指导站)出具的《流动人口环孕情监测证明》寄回户籍地。如违反合同,愿意按《__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罚。
二、甲方计划生育责任
1.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和规定,按规定为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督促乙方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3.按《__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乙方晚婚,婚育,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进行奖惩。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_________(镇)街道计生办鉴证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_________(镇)街道计生办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缺陷及对策
Abstract: the urbanization, population movements scale, this aggravated the difficulty of the management of family planning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for the existing system flaw,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perfecting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methods,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The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融入大城市,这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冲击,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且各地也实行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但是,从整体来看,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仍旧存在,而且呈现出增长势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不完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
制度缺陷
基本性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规定“形式化”。很多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个人或单位,由当地政府或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就造成权力行使过程中人为成分增加。其二,生育政策缺乏一致性。不同的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差异,而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生育政策协调问题,仍旧没有统一性规定,这就造成一些流动人口按照最利于自身的生育政策进行生育。其三,缺失流动人口考核制度。在人口考核上,很多地区并没有将流入1月以上的育龄人口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中,事前管理的疏忽,引发一些超生育问题。
管理体制缺陷
其一,责任落实不到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管理职责并没有清晰定位,虽然国家提出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但是对具体管理服务内容并没有规定,这就造成流入地不知道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和到底那些机关具有管理监督职责,在权责不明的情况下,必定会出现责任推诿、配合不力的现象,进而影响了管理效果。其二,行政控制力不强。一方面,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频率快,这就加大了生育信息以及人口信息收集的难度,进而影响了管理、监督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处罚条例、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这就造成处罚难、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进而影响了管理的实现。
管理机制缺陷
其一,缺乏监督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需要诸多部门的配合,需要发挥媒体、舆论以及社会人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部以及社会各种监督体制缺失,造成管理部门违规管理,如对超生育进行不正当处罚、教育宣传不够等。其二,缺乏考评机制。缺乏统一性的管理考核标准是造成管理效能低的重要原因。在地域性流动人口管理中,往往以县市级考核为标准,这就造成大范围的考核标准与小地域的人口流动情况不一致,进而引发考核结果和工作目标脱节。如流动人口办证率与计划生育率不能准确反映出一个地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而相应的管理服务奖惩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其三,缺乏综合治理机制。由于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等政策并没有考虑对低生育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综合治理的力度;而由于各地区执行管理工作时,缺乏带头部门,加之一些政策性的变化,如现阶段“一证先行,无证否办”的规定失效,使得综合治理的力度降低。其四,动态管理机制缺失。属地化特征的静态管理体制是现阶段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模式,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而静态化户籍管理方式,对“社会人”就失去了控制,这就引发人口流动和静态管理矛盾。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调整利益差异
其一,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管理标准,并对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强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下来,以提升管理的权威性和实际性。其二,针对差异性生育政策,要出台统一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并强化对生育人口的孕前管理,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建立跟踪系统,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管理。其三,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补偿制度、流出地利益补偿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提升人们少生优生的生育意识、健全农村的基础资源和服务水平、缓解城乡差距,实现流动人口数量的减少。
2、健全相关机制,增强各方合作
其一,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以及群众参与的综合机制,并充分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提升社会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有效实现全面化的管理。其二,转变静态管理的模式,以村为单位,时刻把握人口的流动方向,并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和完善,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合作。其三,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将考核重点放在对已婚妇女的生育、节育管理上,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工作目标相结合,在提升管理服务的同时,降低生育率。其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并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相关部门的合作等,切实将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人本管理,扩展服务途径
加强社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传达给群众;加大社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多元化要求,对办证、验证手段进行优化,并实现证件管理,以组织化管理的方式,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方式,树立榜样作用,并对违规生育者进行相应处罚,实现强制与民主双管理;建立服务站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生育咨询服务;以网络管理和网络共享资源,来强化管理人员以及社会成员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
结语: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实现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其体系完善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管理机制等相关因素的作用,并通过多元性的管理和服务,来提升社会成员的意识、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肖万春.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创新[J].决策探索,2012(01)
[2]杜会军.创新机制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07)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5
《条例》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
5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答: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问: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实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尽可能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6
为进一步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与水平,街道决定从4月初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基础信息大排查专项行动,为确保这次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为依据,通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基础信息大排查,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在全街道范围内营造良好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氛围,积极推进平安玉海、和谐玉海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街道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彻底排查,切实提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质量、“四有”率和出租房一户一册的档案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要逐条逐项填写齐全,输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流动人口登记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人户一致率达到80%以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达95%以上,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三)出租房一户一册档案齐全,台账资料完整清晰。
(四)进一步加强用工单位的办证意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人员到位,责任区域明确固定,工作职责等制度落实。
三、工作重点
(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质量和出租房屋一户一册台账。
(二)高危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控。
(三)流动人口聚集居住的群租出租房屋。
(四)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治安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屋。
四、工作措施
(一)宣传先行。通过上门入户走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辖区居民小区、服务场所及单位,广泛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流动人口、出租房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识。
(二)分片包干。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工作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和协管员要按现有分配的力量,在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分片负责,以社区为单位,开展逐门逐户的入户调查,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对已采集的信息要坚持经常性地入户核对,及时进行补登、注销和变更。
(三)分类管理。要认真推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分类管理模式。对高危人员和存在消防安全隐落的出租房屋要实行经常性的入户核查,全面采集高危人员的信息,发放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书、复查意见书、房东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和达不到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做好信息反馈传递,及时予以打击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用足用好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