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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范文1
土地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内容之一。目前各方均认为我国必须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但是对于如何改革,观点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差异主要体现在新型城镇化中如何保障粮食安全,是否要严守耕地红线,以及是否允许农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对于上述问题,一方主张城镇化进程中一定要保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中国农业大学发表了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几点思考》为主题的演讲,他认为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但无论如何发展,“保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都不能忘。针对土地制度改革中呼声较多的“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观点,陈锡文表示不赞成。他认为这样就破坏了制度,把农村建设用地应是自有自用的规则破坏了,国家承受不了这种压力。华生也认为,农地入市、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土地制度制约城镇化发展的问题。
另一方认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首先需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思路,同时要按照市场原则建立几家土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农地进入交易市场流转。如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内部重大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一揽子方案》之子课题《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报告中所提出的,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首先需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思路,报告认为:在过去若干年内,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在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严控土地供给、严控市场需求的管理方式造成土地资源的价格扭曲,既不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而且还导致人地矛盾突出,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紧张。他认为今后通过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田整治以及拓展农业国际贸易与投资,过去所固守的实物形态的18亿亩耕地红线是可突破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也可有很大突破。报告建议按市场原则建立土地计价交易的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配置。又如,周其仁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观点是,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背景下,农村土地(包括农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在确权(包括使用权、经营权和转让权)的基础上,进行流转集中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他在《农村产权制度的新一轮改革》的文章中分析介绍了成都市土地制度产权改革的做法,即以切实保障城市化加速的农业基础和耕地资源为前提,全面确立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的转让权,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以适应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要求,为城乡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可靠的制度基础。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虽然截然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人的城镇化”目标。新型城镇化包括“人的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二者同等重要且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人的城镇化”推动“土地城镇化”,而“土地城镇化”又承载着“人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协调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稳妥推进各方面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
(胡秀荣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2
要素市场的建立和良好运转,涉及市场经济的最核心部分。要素配置由政府主导到由市场主导,将在中国的民众和企业中引起翻天覆地的变化,涉及到所有阶层的经济决策方式的转变、所有企业行为方式的转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的转换,必然是一项最艰难,也最具全局性的改革,至今仍然是中国无法回避的最艰巨的经济改革任务。
这项任务的主要动力和思路必然要来自最高顶层,其成败与否的责任也必然由最高顶层肩负。而且,这项任务的成功完成,也必然是中国经济改革大功告成的主要标志。作为三大要素之一的土地,由于承载了一切经济活动,直接涉及人类本身的生存,土地制度必然是一种全局性的制度,其改革无法由基层的零零碎碎、互相割裂的改革所替代。理由如下。
从中国改革的历史看,只有当最高顶层基于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以及本国悠久历史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公开表态之后,地方才能真正放胆解放思想,尽情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回顾中国近40年的改革经验,就能看到,在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上,每次都必须有最高顶层的重大思想突破,例如对的态度的180度转变,对民营企业合法性的全面认可,对计划经济弊端的逐渐深化的认识,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接受,以及对加入WTO的坚强决心的公开表达等等,都是在最高顶层达成重大共识之后,地方和民间才能合法地积极响应,探索落实的途径,并迅速引起新一轮的经济发展。要素由政府配置改为由市场配置代表重大的制度性转轨,在笔者看来,也有赖最高顶层的新的共识和决心,无法依赖地方上仅仅有局部意义的实验。 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
在阅读各地试验点材料时的最重要体会是,地方性的局部试验无法解决全局性问题的。
例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的代表在发言中,呼吁对各种不同用途的土地尽快作出划定。这样的呼吁自然是有道理的。可是,划定土地的分类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继续用已经被证明十分失败的数量指标,即中央政府每年决定全国的土地总指标,然后分解到各省、各市、各县,并对指标内的土地用途进行分类。这种计划经济的办法,由于没有供与求的准确信息,造成严重问题,例如土地使用的低效,地方债的居高不下,房屋库存的难以消化,巨量农民工的难以定居,鬼城、空城和城中村同时蔓延。这种配置方法已经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否定。
另一种办法就是落实上述《决定》,用市场去决定性地配置不同用途的土地。所谓用市场配置土地,就是用价格去配置土地,包括用价格去确定土地的总量供应,用价格去决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之间的相对比例,两者是同时完成的。举例来说,多少土地用于农业,多少土地用于城市扩张,是由不同用途的土地的相对价格的变动来同时决定的。从概念上说,似乎可以单独决定农业用地的数量,或城市用地的数量。
其实不然。要获得均衡,两者必须同时决定,这也是市场配置的优点。在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中,只要某种类别的土地供应的量无法和需求的量达成均衡,价格就会波动,或者暴涨,或者暴跌,迫使区划和城规部门做调节,增加价格暴涨类型的土地供应,减少价格暴跌类型的土地供应。
为了让价格能够发挥配置作用,就要允许所有的土地,不管它们被划为农业用地,还是非农用地,都是可交易的,因而是有价的。
进一步说,即使在非农用地的内部,又可以细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用地等。它们互相之间的合理比例也要通过土地交易,通过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通过允许套利的机会,允许土地从价格低的用途流向价格高的用途,才能完成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均衡配置。
由此看来,用价格决定所有土地在不同用途上的配置比例,是一件极为复杂的,无法回避的任务。同时,只有在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才能同时完成土地总量的配置,以及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 要素由政府配置改为由市场配置代表重大的制度性转轨在笔者看来也有赖最高顶层的新的共识和决心无法依赖地方上仅仅有局部意义的实验。
如果将各地的土地市场割裂开来,各地的土地价格无法互相影响,无法传递,无论是土地的总量供应,还是土地用途的分类就必然没有客观的基础,必然依靠拍脑袋的方法,配置的结果必然偏离长期均衡,因而没有可持续性。特别是在中国越来越深地融入全球化,不但国内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因素,而且国际的经济和非经济因素都会经常变动,而这些变动必然会影响到中国各地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因而影响到它们的配置比例。
例如,随着改革,许多三线城市逐渐被废弃了,那里的农业用地比例基本不变,甚至上升;而像深圳、东莞、浦东、天津滨海新区这样本来的沿海农村地区却迅速城市化了,那里的农用土地的比率急剧降低。
一般来说,任何地方的非农用地比例的上升,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地方非农用地比例的变化。这就是为何我们需要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才能比较准确地知道土地的总量供应,以及在各地配置不同用途土地之间的比例。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不但局限在某些孤立的地方,而且在每一个局部试点又进一步限制单项土地用途(例如宅基地,或集体经营性土地,或山坡地)入市。这样做,完全是用计划经济的老办法在试验土地市场的发育,严重违背了土地市场配置土地的内在规律。
很明显,这些地方得出的试验结论即使对当地都没有意义,更谈不上有全局的意义。各地土地制度的试验如果真是市场导向,最关键的就必须允许所有的土地入市,才能找出当地各种类型土地的真实价格,并允许相对价格波动,达到各类土地的供求平衡。这就必然要求该地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土地都可交易,并且允许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差价之间的套利,才能确定每一种特定用途的土地之间的合理比例。
所以,土地可交易问题不解决,所谓市场导向的土地制度改革试验就是一句空话。
例如,重庆在试验地票制度中,规定每亩地票的价格是10万元。若要问重庆地票价格每亩10万元是如何确定的,以后会如何演变,谁都回答不了。在我看来,由于不存在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重庆的地票说到底是由当地政府单边确定的,因而并不真正反映土地市场的供与求,不反映土地真正的机会成本。重庆地票的价格是死的,不会随全国乃至世界的各类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波动。如果匆匆推广到全国,由各地政府随心所欲地决定当地地票的价格,结果必然是加剧二三线城市住宅库存的过剩,促使地方财政进一步恶化。 切割土地的获得 与村人口变动的联系
所谓价格,其产生必然来自供需双方的自愿交易。所以,交易涉及物品的产权一定要明晰界定,以免纠纷。但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户对土地继承权的获得,取决于各个农户在村总人口中的份额。只要土地的获得与全村人口变化的内在联系没有切断,则农地的配置就不可能由市场决定,只能由农户的相对人口比例的变化所决定。
如果切断土地的获得与全村人口变化的联系,土地的集体所有也就不再存在。
可是,只要土地(特别是宅基地)和全村人口的变化之间的联系没有切断,在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也在扩大,农地则在不断细零化,为世界城市化史上所亘古未有。
同时,集体所有制要求定期根据村人口变化进行地权调整,地权的界定必定难以明晰化和固定化,各户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面积必定在变化之中,它们流转和抵押的合法性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难以成为好的抵押品,通过土地抵押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就迟迟难以发展起来。
最后,各地关心的是自己边界之内的农民如何实现城市化,并不关心自己边界之外的农村人口。如此一来,纯农区的人口如何实现城市化就为大家所推卸。 刘易斯拐点到来 并未使城乡收入差收敛
中国不但急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而且急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市场,不然后果严重。
例如,虽然十几年前起,一些专家已经证明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如果是真的,中国应该进入城乡收入差收敛的过程,因为劳动的边际产品为零的农村劳动力已经吸收完毕,接下来城市只能吸收劳动的边际产品越来越高的农村劳力。
这意味着农村应该留下劳动生产力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少,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户,直到他们的劳动边际产品接近城市,城乡收入差完全消失。但是,目睹中国的现状,农村剩下的劳动力基本是老弱病残妇,持有农村户口的人口总数(包括农民工)仍占人口的60%以上,其中有将近6000万的留守儿童,预示着农二代人力资本和对城市生活的适应性难以提高。
与此同时,由于城乡的收入差仍在扩大,城乡二元结构呈现固化状态,农业则逐渐丧失内在活力,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没有竞争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大家,“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里用了紧紧围绕和三个加快,表明任务的紧迫和形势的严峻。既然通过了历史性的《决定》,就要拿出历史的担当。今后经济体制的主要改革方向不应再零零碎碎,而应知难而上。谁能在任内完成这一任务,谁就能青史留名,造福于中华民族的子孙万代。
为什么呢?因为只有实现要素配置的市场化,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深,世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历史大潮中,中华民族才能获得最强大、最可靠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力来自亿万民众基于自利之上的最灵活的反应力,被释放出来的亿万民众的智慧和内在活力才能形成永恒的创新力。
除了劳动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存在于劳动者的肉体之中,其他两大要素资本和土地本身都是物,并不可能基于自利的考虑,决定自身的流动方向。其自我价值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其所有者和使用者。资本和土地如果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必然形成最坏的权贵资本主义。所以,产权必须分散。如此,才能由自由博弈形成均衡价格。
为此,我提倡农民要有自由退出现有集体,另组新的集体的权利。理由至少可列举以下五点。
一、如果只允许政府一家买卖土地,必定形成最坏的垄断市场。如果在政府之外,实行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只准每个地方数目有限的集体组织有权向本地政府和企业提供土地,收购者依旧为政府一家,土地市场仍将沦为寡头垄断。
二、如果土地集体所有基于农民自愿,则农民自然有退出自由。不准农民退出,说明这种集体所有必然是强制性的,因而违的自愿原则。这个错误为何就不能改正?
三、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在生产力最为落后的农村,应该允许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其实中国的耕地只占领土的很小部分,大部分土地是国有的,所以,中国的土地所有其实是以公有为主,没有担心的必要。
四、30多年来的实践雄辩地证明,现行土地制度正是使中国陷于各种结构性扭曲的主要制度性原因。
五、如果中国的土地制度和世界接轨,本国历史上和世界各国所积累的典籍和法规立即可为中国借鉴,避免巨大浪费和弯路。中国现行独一无二的土地制度完全违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使中国只能在黑暗中摸索,而制定出来的政策效果却越来越差。 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为了迅速有序地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不妨把全国的土地分为三大种类:一类是远离城镇的纯农区的土地;一类是已有的城市用地;第三类是两者之间,紧邻城镇的,目前尚为农田的所谓郊区农田。这三类土地目前都不由土地市场配置。
首先,农田本身的配置,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取决于每个家庭在各自所在村的总人口中的份额,而不是其使用土地的效率。这是中国的农田配置根本区别于市场经济的地方。不仅在农户之间,而且在农村集体之间都不准交易农田。农村人口和土地要素结合的低效,是中国农业逐渐丧失比较优势的主要原因。由于没有土地的交易和兼并,无法知道中国究竟还有多少剩余劳动,使刘易斯模型的预言在中国的制度条件无从实现。
其次,城市土地的配置完全取决于政府。根据现有宪法第十条,已有的所有城市土地都归国家所有。在这种安排下,没有人操心城市内的每片地块是否已经实现了其价值的极大化。土地的所有者既然朦胧地属于全民,如何通过频繁的交易,也就是试错的过程,寻找每一地块的最高价值呢?我们不仅看到空城和鬼城的蔓延,还看到许多城市不断冒出大广场、大马路、大公园、大绿地,内容空洞。各地还有很多工业园区,长期处于沉睡之中。然而,将近3亿外来打工者却居无定所,往往拥挤在城中村的小产权房中。
最后,郊区土地的配置也为政府垄断。这部分土地有转为城市用地,获得升值的潜力,因而其配置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不要说个别农户无权决定,连农村集体都无权决定哪一块土地可以入市,转为城市用地。但是,根据宪法第十条,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能征收农民的土地。
所以,目前各个城市政府无论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在需要城市用地时,一律将郊区土地征收,禁止农村集体自由交易土地,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宪法规定。
由上所述,现有的土地制度禁止三类土地中的任何一类自由交易,因而阻止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土地价格的形成,使土地无法由价格(市场)配置。这种土地制度使最有价值的土地不断转为国有土地,使土地的所有权越来越高度集中,使城市化变为国有化的过程。这是与劳动和资本两者的所有权在民间日益分散的市场导向的趋势正好背道而驰的。
最关键的一点是,如果所有的土地都不得交易,土地的均衡价格如何产生?土地如何由均衡价格配置呢?
为此,为了转换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为了使包括农田在内的所有土地变得可交易,对农户承包地块的确权颁证应该坚决进行下去,并建议农村集体停止宅基地的无偿划拨。
其次,在尽快完成上述措施后,回到宪法规定的轨道上来,除了公共利益用地外,政府不得征收农民的任何土地;同时,在不改变所有类别土地的现有用途的前提下,开放所有类别土地的自由交易。
第三,基于不同用途的土地比例长期失衡,因而它们的价格将出现波动。授权区划和城规部门根据价格差中的信息,微调已有的区划和城规,以便增加价格暴涨类别土地的供应,减少价格暴跌类别土地的供应,以满足对不同类别土地的需求,获得不同类别土地的合理比例。
这样的思路既满足尽快发育全国统一性的土地市场的要求,又满足有序配置土地的要求,因而有助于实现的终极目标。同时,土地财政也能转到更能持续的物业税的轨道上来。所有的土地立即变得可交易,能很快产生各类土地的相对价格,符合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是全局性的要求。
其次,明确规定所有交易的前提是不改变土地的现有用途,因而交易是有序的,特别是不会立即影响纯农区和已有城区的土地供应。
第三,在这种改革思路下,郊区农业集体获得了对自己的大部分土地的支配权和入市权,由于不能随便转为非农用土地,他们会立即减少土地供应。这正好防止了对现有土地市场和房屋市场的无序冲击。区划和城规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用地价格变化的幅度,掌握将郊区土地转为各类城市用地的审批速度。
一般来说,各地的工业用地以及二三线城市商住用地的价格会下跌,从而导致这类土地供应的良性减少;一线城市的商住用地的价格会上升,导致更多的土地流入市场,缓解土地供应的瓶颈,缓解房价上升的压力,解决长期以来土地的供求失衡,也有助于农民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就地团聚和定居。
如此,至少农田的配置,以及城郊土地这两大类的土地配置将立即由土地市场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土地市场由此可以迅速发育起来。
将来,除了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外,城市土地也可以逐步向企业和社区出售。这样可以逐步回收目前超发的货币,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当地的公共服务。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3
关键词:农村;;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1-0147-02
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农村经济制度中最基础性的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之后,我国农村全部实行了土地家庭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极大地发展和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三农问题”呈现的一些新问题,如土地分割碎化、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流转混乱、土地粗放经营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再次被提到改革的前沿。探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寻求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情况,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和生存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土地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和合理配置。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1.1立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原则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渡阶段,农业经济受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显著的层次性和地域差异性。目前土地制度创新时机仍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农村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如果完全依照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是不实际的。为此相比较来说,农业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可以适当快一些,对于大多经济欠发达区域,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难度较高,土地产权制度的选择必然要考虑目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多层次性,不能脱离实际,否则容易造成盲目性改革,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1.2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性选择是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解决农村深层次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与土地市场化和城市化相对接的系统体系,是农村人口变迁和农村城镇化的配套对策,是使农村隐性市场导向规范化和公开化的现实措施。只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充分调动农民进一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化和集约化。因此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
1.3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是人们赖以发展和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创造财富的基本源泉。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的制约。土地资源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性,要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运作、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上均应以有利于保持土地资源的内在潜力、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为改革原则,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协调性、发展性。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关键。
2深化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2.1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制度规范上的矛盾,明确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概念,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留下法律空间。同时可率先在国家改革试验区、经济特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就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市场定价机制、使用权流转机制,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出资、转让、入股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条件成熟后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典,将城乡土地的产权功能、产权归属、使用权流转程序、权利义务等一同纳入法律。同时修订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原则、城乡土地法典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2.2建立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必须明晰化。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群众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所有权制度,其中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一般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等三种形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建立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是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应将经济管理组织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区分,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
2.3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
按照现在我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式,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级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由国家按照脱离农村家庭所承包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技术、资金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4
一、国有农场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
对于国有农场来说既然分散经营已经不适合,那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进行大户式的集中经营。不再向单个自然人发包或者出租。把土地资源进行资本化改造,然后把已经资本化的农用土地以出租的方式或者把已经资本化的农用土地作为股份和其他法人合作。国有农场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使农场真正成为一个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实体。对于国有农场而言,进行股份制改革和集体承租相结合是走出目前制度缺陷带来的负面效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完整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最佳选择。通过对以往制度的改革应该实现以下目标:
1.对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使土地的使用、整治、保护和培育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使土地的地力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永续使用得到进一步保障。
2.建立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其中包括明晰产权、显化地租、理顺收益、规范市场,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对土地资源配制的基础性作用。
3.土地资源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即在土地利用中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乃至于国民经济的效率。
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法
国有农场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同时把与土地生产相关配套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作价入股,国有农场下属的分农场改制成为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农场以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作价入股。同时国有农场将股权的部分分配给现在拥有农场土地承包权的农民用作补偿,把农场的土地集中起来,由农场下属子公司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在农场可控范围内,农民或者子公司叫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子公司将国有农场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打破原有的界限,进行统一规划整理后,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将土地推向市场,形成一级农村土地市场;土地经过一级地产市场到使用者手中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者可以再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
三、国营农场农用土地股份制改造中的估价问题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5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村合作化和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来,确立起集体所有、农户经营为特征的。这一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次变迁中,前两次属于强制性变迁,第三次是诱致性变迁,最后又由国家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三、对的分析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 并不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结束。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要求根据变化着的环境,不断创造出新的制度供给。
1.进一步实现制度变迁的必然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经济实现稳步增长,农业技术极大进步。然而,在以户均制为特征的下,小农经营的耕作方式在许多地方仍然保持, 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由此, 传统农业技术下农业生产的低效率与现代农业技术下农业生产的高效率间的利益差为制度变迁带来了机会。
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在现存技术、资源稀缺性、信息不完全和不确定性的约束下,成本最小的产权形式是有效率的。有效的产权是竞争性或排他性的,因此必须明确界定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产权结构的创新,有效的产权结构能够创造有效率的市场、推动技术进步。
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对于“集体”这一产权主体的界定是模糊的。泛化的“集体”产权导致所有者缺位, 使农民丧失独立的经济主体资格, 并诱发大量行政权现象产生。因此有必要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目前,理论界大致有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和在当前集体所有制前提下进行改进三种主张,本文认为,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农户对土地完整的使用权,变单一的土地使用为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各项权利的统一。
3.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农村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允许农民通过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1)比较利益的存在是促成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
一方面,家庭分散经营和规模经营之间的效益存在差异。家庭分散经营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而规模经营能够优化组合资金、科技、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因此,在维持农户原有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土地,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和非农产业的收入存在差异。普通农户更倾向于就近转入小城镇或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劳动, 种田能手则倾向于集中更多的耕地, 以便运用现代化的农业耕作技术,实现更大的收益。这种趋势促使土地流转日益重要。
(2)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完善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发生率普遍偏低,流转市场发育缓慢。首先,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必然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本身存在欠缺,流转形式主要是农户自发型和集体推动型(刘喜广,2006)。前者的弊端是发生范围小、流转不规范、行为短期化。后者的弊端是容易出现强迫流转的现象和村干部的寻租行为。其次,土地流转交易费用高昂。在农村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过高。再次,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中的特殊的制度性作用。我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执著感情和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呈现明显的封闭性。
根据现状,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应当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并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4.政府的作用
政府代表国家界定和实施产权,并最终对经济增长或衰退负责。政府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除需要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之外,政府也要在其他方面实现其职能。一方面,要促进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组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介入要注意合理的边界,并要注重自身改革。
5.“路径依赖”问题
“ 路径依赖”理论表明,在制度创新中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创新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其既定方向会在日后的发展中自我强化。一方面,这表明初始的制度设计和选择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这也暗示在改革过程中,既得利益集团会力求维持现有制度,阻碍变革。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选择符合市场化趋向,但在改革深化阶段,变革的阻力也日益明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应当在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继续完善,一方面发挥原有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利影响,另一方面避开不良影响,及时修正制度变迁的路径,使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沿着规范的方向演进。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科斯•诺思,《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3、 蒋永穆,安雅娜,《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其创新》,经济学家,2003年3月
4、田静婷,《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困境与对策――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经济问题,2009年第10期
土地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村 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城乡统筹建设关乎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触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城乡统筹发展的本质内涵是构建城镇资源与乡村资源自由畅通的机制平台,促使城乡生产要素间的优势互补,实现城乡社会共同富裕。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土地成为制约城乡资源交换的基础性要素,城乡统筹政策实施的首要难题就在于如何破解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与优化配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须与社会主义城乡统筹体系并轨发展,这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立了基本方向。
国内理论界就城乡统筹议题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实践探讨。学者倪维秋等研究认为,城乡统筹政策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具有引力作用,农村土地制度决定了城乡统筹建设步伐;吴爽考察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影响因素,认为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不科学导致流转市场波动,农民经济效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曾子成等提到,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农民思想政治观念教育,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意义重大;韩少卿等学者提出了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包括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与服务等细节建议。
结合城乡统筹客观现状,笔者选取荆门市掇刀区为调研区域,着重分析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完善举措。
二、调研设计
1、掇刀区土地制度改革概况
掇刀区是典型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县区级行政单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影响该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该区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土地制度,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归纳如下:2008年10月,该区出台“以城镇需求反哺农村需求、以工业发展带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相继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有力推动了农村土地的流转;2010年5月,该区纳入湖北省城乡统筹综合建设发展“6+1”试点区域,宏观配套政策的一揽子改革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良好契机,于此背景下,该区率先实施一元户籍制度改革,力图打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2011年10月,掇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正式挂牌设立。该区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城乡市场统筹、城乡社会统筹、城乡规划统筹等方面,为该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2、样本资料来源
课题组深入掇刀区农村基层调研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现状,采用问卷发放和结构式访谈方法搜集数据资料。在调研问卷设计上,笔者以土地流转制度实施为重点,详细整合了农户个体及家庭信息、制度改革心理认知与土地流转情况等内容。课题组选取团林、迎春、龙井3个行政村作为样本区域,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7份,剔除无效问卷7份,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回收率达到90%(样本分布详见表1)。笔者积极走访农村基层单位负责人,得到了当地土地流转整体资料。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
总体而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改善了农民生活水平,城乡统筹各项政策得以高效施行。当然,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与不足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与思考。
1、农户土地流转的政策依赖性偏强
就“土地流转驱动因素”问题的回答,约19.44%的农户基于生产设备的改进而选择承包土地扩大种植规模,约23.89%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约59.44%的农户出于国家惠农政策而考虑流转土地,还有约2.77%的农户选填其他因素。问卷数据显示,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因素为“三农”政策的扶持,解决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忧虑依靠政府部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农户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利益核心群体,农户的政策依赖性要求制度改革应该逐渐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自信度与效率。
2、土地流转矛盾突出
就“土地流转遇到的问题”(可多选)的回答,约16.67%的农户提到流转信息获取困难,约23.33%的农户表示土地流转中出现过利益纠纷,约13.89%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手续办理复杂,还有部分农户表示遇到了其他流转难题。据实地走访了解,农村土地多以农户随口约定形式流转,少有农户与承包商签订流转合同,这就导致农户土地合法权益极易受损。同时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失效,强制流转、低价流转和超期流转等违规现象较为严重。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流转的工商性质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制度改革必须摆脱经济束缚,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3、土地流转呈现区域性不平衡
样本统计数据显示,团林、迎春、龙井土地流转比率分别为66.67%、63.08%和30.77%,三地土地流转存在显著性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深刻制约了地区土地流转,三地经济支柱规模和产业发展特色各异:团林大力发展渔业,养殖大户亟需流入大量的土地以满足规模产生;迎春处于工业园区辐射中心范围,工业厂房建设激发了农户土地流转积极性;龙井偏远,交通设施滞后,大量荒弃的土地极少流转。另外,土地流转的区域性差异影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很大程度上给土地制度改革带来挑战,也使城乡统筹建设面临艰巨任务。
四、相关政策建议与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项系统的工程,城乡统筹视阈下革新土地生产关系需要异常谨慎。针对调研总结的具体问题与特征,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完善建议。
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与管理
政府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强有力的行政监督职能能够有效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排查活动,追踪农户土地流转状况,依法打击强制流转、操纵价格等违规举动,及时解决农民土地纠纷。其次,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化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权利与义务。
2、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机制
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抉择本质上是经济效益的预期博弈,土地流转行为本身表现出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缓解农户市场风险的畏惧心理,完善市场机制尤为紧迫。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户接收市场信息服务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有必要构建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平台与专项金融服务机构。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牵引力,只有处理好农户土地流转的生活顾虑,才能提高农户主动性。调研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等是农户迫切需求的社保项目,制度改革应该给予社保体系相当的重视和力度。
4、构建土地流转的城乡统筹机制
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城乡资源不均衡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壁垒。相关实证研究证明,农户城乡统筹政策的认知对于土地流转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单一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必须过渡到城乡统筹发展机制上来,借助城乡统筹建设桥梁,实现城乡资源要素互通,为农村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五、结论
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共享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果实的扎实一步,城乡统筹战略政策的推进给土地制度改革带来历史性机遇。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绩效,但从长远而论,改革的道路十分漫长艰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目标明确、立场坚定,制度改革只有与城乡统筹建设相辅相成,才能共同服务于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注:本文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2-1049719002)。)
【参考文献】
[1] 倪维秋、俞滨洋:城乡统筹背景下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
[2] 吴爽: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J].理论观察,2011(1).
[3] 曾子成、付佳迪: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满意度实证研究——基于农民个体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