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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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析报告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1

徐武,武汉市青山区人,原为武钢炼铁厂保卫科消防员。2003年,因不满“同工不同酬”“克扣工资”,将单位告上法庭。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徐武称“只要公正判决”,多次去北京上访。

2006年12月,他在北京被警察带回武汉。对徐武的北京之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如此描述:“(徐武)在北京告状期间,扬言要在北京搞自杀爆炸,被北京警方和(武汉公安局)钢城分局赴京专案人员将其抓获,并以涉嫌爆炸罪(预备)刑事拘留。”

但徐武父亲徐桂斌称,材料所述“徐武涉嫌到北京搞爆炸”,系刑讯逼供和人为造假的结果。

2006年12月27日,徐桂斌向警方申请对徐武进行精神病鉴定。12月29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诊断其为偏执型精神病,建议长期监护治疗。据此,警方依据《刑法》第18条,对徐武免予刑事责任追究。12月31日,武钢二医院精神病科将其收治入院。亲属称签字送诊系“被逼无奈”。“厂办的人和武钢(公安)分局当初到我们家里来,要我们必须签字送徐武去治疗。还威胁我们说,如果不送精神病院。徐武可能被判处一年徒刑。”徐武母亲龚莲芳说。

入院四年间,徐武于2007年6月与2011年4月先后两度“越狱”,试图“自救”。最近的一次是2011年4月19日凌晨,徐武用床单绞弯医院窗户的铁栏后逃脱,在朋友资助下潜来广州。他即刻到广州脑科医院做了神经心理测试等相关检查,以此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同时向当地多家媒体求救。

然而,自由只有短短八天。4月27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徐武在南方电视台大院内,众目睽睽之下被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掳走,一时不知所踪。此时,徐武“飞越疯人院”一事已在网站、论坛以及微博中迅速发酵。

4月30日,新华网出具通稿,钢城警方说明“(徐武逃跑后),武钢炼铁厂及武钢二医院当日向警方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查找……经广州警方的配合,于(4月)27日在广州市越秀区通景食府门外马路上将徐武找到带回武汉,继续住院治疗”。

5月3日,武钢宣传部门致电《新快报》记者称:明天(5月4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会。但会最终取消,其新闻发言人白方亦拒绝采访,称“新华社通稿是最终解释”。然而,该通稿原文链接却已被删除。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2

关键词: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

引言

许多世纪以来,精神病人如同一个鬼魅的幽灵,使人们避之惟恐不及;有些人更是带者野蛮的猎奇和取乐心对其进行赏玩。他们被驱逐,被虐待,被流放在人类文明的极地之外。从欧洲中世纪对麻风病人实行隔离的“大禁闭”时期开始,人类社会逐渐采用集中禁闭隔离的方式将一些可能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威胁的特殊病人关押在一起。在麻风病消失后,大量的麻风病院以及禁闭隔离的方式并没有消除。到了17世纪,它们将用一种奇异的魔法召唤出一种新的疾病,另一种狰狞的鬼脸,等待着社会清洗和排斥的习俗卷土重来。①

不可否认的是,精神疾病已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以及影响社会安定较为突出的具有社会性法律问题。2010年10月,我国首部有关《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指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于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经超过1600万。②患抑郁症、酗酒、药物成瘾的人逐年上升;儿童的行为问题、学生的心理问题和老年人的精神障碍现象日显突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更是乱象丛生。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随时可能会做出自伤或者伤人的行为,在必要情况下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住院治疗是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

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如果适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由此,立法的健全不仅是强制医疗程序正确适用的前提,也是衡量其能否实现社会安全与个人权利自由之双重价值目标的重要标准。

(一)法制统一之价值

十九世纪初,随着法学理念尤其是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各国刑法均把精神错乱列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精神错乱中所为之犯罪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但是,出于有效统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国家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对精神病人做到有效监管,降低、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基于法治国家的自由主义原理,普鲁士刑法的创建者克莱因首先提出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及“刑罚和保安处分”并存的措施主张。

(二)人权保障之价值

我们知道,对行为人精神状态的“法律鉴定”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性权利。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肇祸的精神病人,一般由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送至特定的看管场所,然后由医疗部门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最后送入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化的程序单方面做出对精神病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没有机会参与决定的制作过程并施加积极影响,对决定不服也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以获得救济。一直以来,这种通过行政性程序进行强制医疗在正当性上备受非议,而仅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角度而言,也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

再者,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鉴定并未能完全担负讼制度嘱托的这一重任,使得人们不仅对精神病医学本身的科学性多有疑虑,而且对精神病鉴定失去应有的信赖。这些呈现在国人面前的现实与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幽暗不明的鉴定意见冲突,加剧了人们对无法借助于精神病医学来维护司法公正的隐忧。③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人权保障要求和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凡是涉及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法益的决定,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

二、对新刑诉法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评析及相关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主体、决定程序、权利救济、检察监督等方面内容,贯彻了司法权保障原则。但是,对于解决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中可能出现的某些问题仍显不足,立法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适用对象过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④,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只适用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并且该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从精神医学的角度来看,该特别程序不适用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精神正常但在诉讼进程中患精神疾病导致失去受审能力的人。从侵犯法益和危害社会程度角度来看,该特别程序对于实施轻伤害、抢夺等其他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秩序等法益但没有造成死亡、重伤结果的情况不能适用。

探究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除了防范过度医疗、强行收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发生外,还有必要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医疗、监管和防范。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也可能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且,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具有不规律性、不可预见性,使得周围群众往往疏于防范,一旦发作,造成的危害也可能更加严重,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把间歇性精神病人纳入强制医疗对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适用条件模糊

在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中,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手段呢?一方面,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而设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避免该制度被某些人因私滥用而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邪恶工具。因此,无论从节约司法、医疗资源和防止社会安全被再度危害的成本权衡角度,还是从保障人权价值来考虑,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要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首先,从医学条件而言,笔者认为,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风险评估必须引入精神医学专家鉴定才能作出科学判定。判定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是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没有意识认定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控制自己以后不继续实施暴力行为,除非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就丧失了继续实施暴力的行为能力,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监护人可以有效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暴力伤害行为再次发生,也可认定精神病人已经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否则,在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之后,患者病情和监护情况没有发生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其次,从行为条件而言,被强制医疗者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种造成危害的行为(而不必然要发生危害结果)必须是值得刑法予以制裁的。最后,从行为人条件而言,被强制医疗者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即对本人或他人构成危险或者可能造成其他重大损害。在此意义上,“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危害”不仅仅是指客观的、现实的危险,还应包括主观上认定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当然,出于对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尊重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考虑,此种情形下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那些确有必要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被追诉人。而“确有必要”的判定,按照《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倡导,应当通过“法庭公平听证”决定。

(三)启动程序单一模式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启动和决定强制医疗的前提。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由司法机关启动。其启动程序,具体又分为两种:一是公安机关通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简称为依申请启动);二是人民法院自行启动。

从我国目前精神病鉴定启动情况来看,启动程序的决定权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在各自的诉讼阶段所独享,形成了国家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的职权主义模式,而辩护方仅享有初次启动的申请权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导致了办案人员在鉴定启动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只要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启动鉴定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病人并不丧失其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这种由司法机关垄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做法有悖于控辩平衡原则,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笔者建议,为体现程序的参与性和公正性,刑事强制医疗的鉴定启动模式应由单向性模式转向对抗性模式,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鉴定启动权,即允许检察院、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或监护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四)对鉴定期间的留置程序规定不明

关于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85条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法律未明确这种约束措施由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决定还是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再者,《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却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时限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时限。此外,这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限是多长时间及应在什么地点执行?对此,笔者认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限应当从申请单位认定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的这段时间内。为贯彻司法审查原则,应由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采取约束性措施以及其期限问题。保护性措施执行地点应是专门医疗机构,而不应是看守所或者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

(五)权利救济不力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在复议的次数、时限、效力等方面有诸多模糊之处,不利于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另外,在强制医疗措施的解除程序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虽然有权依法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但法律没有规定其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

结论

没有了法律规范,权力游荡在这片人权的真空地带,以精神病为名,一切权利都可以在这里销声匿迹;离开了程序正义,以公益为名,精神病院最后可能沦为正当诉求的安息地。当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虽然在实体法上有了重大进展,但是程序规范仍有很大不足。此外,构建我国强制医疗程序,还有赖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卫生立法等法律制度的整体推进。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还可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经验,使其在社会安全和基本人权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点。而加强检察监督,无疑能为强制医疗决定的做出提供司法上的监督和保障,同时也是程序本身得到顺利贯彻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注 释:

①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扬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页

②朱晋峰 宫雪: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化建构——基于强制医疗程序行政化色彩的分析,载《证据法学》,2013年第21卷(第2期)。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3

“科”字当头,创新型企业加速集聚,实体经济“知识化”发展特征明显

创建于1992年的苏州高新区,通过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专业人才、形成管理队伍,滚动发展了工业实体经济。截至目前,该区已累计集聚了1.7万家民营企业和2000多家外资企业和一批国有企业,累计引进和认定各类研发机构300多家,获批科技项目超过1500项,产业集群效应逐步放大。

但不容忽视的是,数十年的改革开放,许多地方在加速追赶,在激烈的竞争中,高新区曾经的优势在弱化。

“转型是被逼出来的。以前是以制造业企业为主,虽然产品是高科技产品,但时间一长,一些产品也逐渐失去了竞争力。其他地方赶上来了,你就被淹没了,不转型就要走下坡路。于是,高新区盯上了大院大所。”高新区科技局副局长李艰说。“大院大所”,有人才、科研的集聚,一方面,这些单位也有扩张市场求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我们苏州地区产学研规划布局好、产业基础厚实、产业链完备,有一定的人才基础,加上政府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等服务环境,有很大的吸引力。所以,近年来高新区吸引了中科院苏州医工所、中科院苏州地理所、中国传媒大学苏州研究院、中移动研发中心、中国兵器集团214所等70多家“大院大所”进驻。

背靠这些“大院大所”,苏州高新区开始加速新一轮“知识化”集聚发展。如,背靠中科院苏州医工所,已有138家医疗器械在高新区集聚,医疗器械产业保持了20%以上的年增长。目前,高新区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了54%。

产业“轻”化,构建后工业时展新载体,现代服务经济集群显山露水

1973年,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一书中,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划分为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个阶段,认为后工业社会是以服务为基础的社会,最重要的因素不是体力劳动或能源,而是信息。信息是主导后工业时展的“动力源”。

苏州已经进入后工业发展时期。转型,大势所趋。但是,土地、环境等资源承载就那么多,区域经济进一步转型、集聚产业的“落子”是什么?后发优势的潜在空间在哪里?高新区在积极探索。

在科技城五龙山下有个占地1.5平方公里的“智慧谷”,2011年10月落户高新区的国家专利审查江苏中心就坐落其中。这里,环境宁静优雅,没有工厂车间,没有机器运转的嘈杂声。这里,集聚着1500余名专利审查员,90%以上是硕士毕业生。目前,在这个中心周围已集聚起专利中介等服务企业50多家,2014年实现营收5000多万元,预计今年营收将翻番。

“苏州慧谷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是该中心成立的直属公司,做的就是“大数据”的生意。2013年8月落户以来,已经做了40多份分析报告,如汽车、纺织、激光等产业,为政府的招商引资、产业布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提供决策支持。同时,为专利质押评估、司法鉴定、贯标等提供技术数据、信息参考。该中心对外发展部经理鞠得全说,如果专利是粒种子,这粒种子的含金量是多少,可以参考我们提供的技术数据,进而为专利质押融资提供依据,帮助种子找到成长所需的资金等。去年,他们开展苏州电梯行业和光电缆行业的分析项目,给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提供了指引,还联合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创新发明专利推荐”活动,面向企业、行业协会和投资方,给发展创新型经济提供更多的支撑。

数字,也许不起眼,但其蕴含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意义非同寻常。高新区依托知识产权,依托信息、大数据的溢出效应,加速发展现代服务经济,推动了产业的“轻”化发展。

事实上,这样的产业转型,在高新区已经显山露水。

以“人力资源产业园”为核心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不仅为当地发展吸纳各种人才,自身也在服务发展中成为现代服务产业。一幢25层的大楼,2012年开园,2014年实现营19.38亿元,服务企业6万多家、近百万人次。目前,整个园区已集聚近19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主导区人才广场51家,形成了包括招聘、人力资源外包、测评、人力资源信息软件等综合产业链,吸引从业人员1200多人。2014年初,还获批国字号的“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负责产业园工作的樊文说,如今,这些入驻的服务企业中,已有三成多提出了增资扩容的要求。“今年,重点是为新一代电子信息、医疗器械、新能源、轨道交通四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服务,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方面。”

在高新区的发展蓝图中,这个产业园将聚焦工程,并建设国内首个符合现代服务业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区;打造国内首个B2B人力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筹建国内首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研究院等。在未来几年内,集聚30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力争实现年产值200亿元。

在浙大苏研院,“轻”生产特征也很明显,在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研发总部,集结了800多名科技人员,38家企业在高新区没有一家生产基地。去年6月,浙大苏研院提出,未来将把这里建设成长三角新型研发机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从抓企业,到抓持续创新发展所需的能量源头。高新区的转型“落子”,或许可以从太湖之畔的“智慧谷”一见端倪。人才、信息、专利、创新成果在这里实现着“原始”的集合,服务、孵化、产业对接从这里闪烁着现代服务经济能级的“裂变”。

生态做“厚”,优化城市品质,进一步放大智慧发展竞争力

区域产业经济转型提升,不仅仅是一两个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更是区域整体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产业环境的生态化、“轻”化发展。

苏州市委常委、高新区工委书记浦荣皋说,生态环境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最大的资源优势,只有做好资源、产业、布局等城市发展整体生态环境和产业环境,才能为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最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优化城市品质,才能进一步在知识型产业构架的经济基础上,支撑、放大智慧发展的竞争力。

在高新区,生态优势得天独厚――49座山体,25公里太湖岸线,丰富的山水资源形成了不可多得的环境优势。以苏州西部生态城为核心,高新区拿出了1/5的区域,规划面积达42平方公里,建设西部生态休闲旅游度假集聚区,以生态休闲旅游发展为主体,“软性”发展,不承担经济考核刚性指标。

根据发展规划,到2020年,高新区将总计投入329亿元建设40项生态工程,以凸显优美山水风光为突破点,打造一个集“科技高新、生态高新、人文高新”于一体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去年初,高新区成立了“服务业发展局”。局长张建群告诉记者,高新区在整体布局上凸显现代服务经济发展,根据自身产业基础和优势,提出了打造“狮山商务商贸集聚区、金融保险服务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西部生态休闲旅游度假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服务集聚区、现代物流及国际贸易服务集聚区、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七大集聚区的战略目标。“目的是,通过这些集聚区的建设发展,让高新区的产业构成更轻、更软、更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