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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1
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为宁波大市区近40家幼儿园的家长,回收有效问卷共443份。
作为2岁8个月娃的家长,我参与了本次调查。我在孩子出生时就开始有意识地引导孩子阅读,并特意为她布置了拥有柔软的地毯、漂亮的儿童沙发以及1000多本中英文绘本的图书角,但在孩子阅读习惯的培养、书目的选择、阅读技巧等方向上,我和其他400多名参与问卷调查的家长一样,在摸索中前进。
女孩比男孩在阅读时间上略早
我女儿,同事们习惯叫她徐小姐。8个月大的时候,徐小姐打开了她人生中第一套书《我妈妈》,依偎在我怀里边看图边听我讲故事。那时她还不会说话,但我能感觉得到,小家伙还是很喜欢这些书的。当然,仅限于父母陪她一起阅读的时候,她一个人是无法集中注意力的。
此外,孩子阅读时间与父母陪伴阅读时间几乎一致,可见孩子的习惯和父母的陪伴息息相关。
爸爸更注重激发孩子阅读兴趣
徐小姐出生的时候,育儿微博上关于亲子阅读的宣传已经铺天盖地。我当时选书完全靠网上相关书评和自己喜好。很多书估计她到6岁都看不了,比如《格林童话》。
当当和亚马逊的订单支付历史已经有20多页了,其中大部分都是给徐小姐买的书,《我爸爸》《我妈妈》《我有感觉》《点、点、点》《我第一次上街买东西》《海豚绘本花园》系列绘本
先生对我的选择颇不以为然,他偶尔也会给女儿买书,大多是关于自然科技类。我一度以为徐小姐不会感兴趣,没想到她来者不拒,而且更喜欢爸爸给她讲。昨晚我听到先生用生硬的普通话给她念一本关于昆虫的书,两人居然看了一个多小时。
此外,在书籍主题的选择上,爸爸更注重科普知识类书籍的选择,而妈妈更加注重情感品质和儿童安全类书籍的选择,父母如果都陪伴孩子阅读,孩子的阅读兴趣和阅读范围将更为广泛。
你会给孩子制定阅读计划吗?
在给孩子读什么书上,我和先生一直很随性。每每都是想到什么读什么,或者是针对孩子的某一问题来选书。比如不喜欢刷牙,就找关于刷牙的绘本,注意力不集中,喜欢磨蹭,就找培养良好习惯的书来读,后来发现效果不大。慢慢地我们也发现,成长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阅读是为了愉悦,为了认识更大的世界,而不是为了受教育。就像著名童书出版人、儿童教育作家三川玲说的那样,孩子也不是病人,绘本也不是药材,我们不能像开药方一样给孩子选择药到病除的绘本。把阅读功利化不但不会让人爱上阅读,而且会远离阅读,甚至憎恨阅读。
什么年纪该读什么书,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培养孩子自主阅读的兴趣,使她在没有大人陪伴的情况下也可以沉浸在喜爱的书本中,我们依然很茫然,也很希望得到专业的指点。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2
本次调研,按全市农村家庭总数93万户的1%进行,共发放问卷9453份,收回有效问卷9453份。其中,实地入户调查1657份,占17.53%;问卷调查7796份,占82.47%。结果大体分三种情况:近期有进城意愿的家庭3161户,占33.44%;近期没有考虑但长远考虑希望进城的家庭4728户,占50.02%;不愿意进城的家庭1541户,占16.03%。另外,还有23户家庭持观望态度,占0.24%。由此可见,大多数家庭向往城市生活。
1、青壮年家庭。这类家庭收入较高,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原始积累,头脑灵活,思想开放,易接受新事物。这类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26岁至45岁之间,进入城市后,有能力实现二次创业,解决住房等问题。
2、外出务工家庭。这类家庭夫妻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有一定积蓄,头脑灵活,习惯并融入了城市生活,渴望过上较为舒适的城市生活。
3、解决孩子读书家庭。47.93%的家庭认为农村教育水平不高,为了让孩子在城市接受良好教育,愿意尽快进城生活。
4、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这类家庭成员有的是干部、教师或经营食杂店、小诊所等,有稳定经济收入,创业有基础,没有多少后顾之忧,进城生活意愿比较强烈。
5、想进城打工家庭。这类家庭认为进城市打工赚钱机会较多,比在农村种地收入高。大多数技能不高、收入少(年收入2万元左右),但身体比较健康,愿意进城打工赚钱生活,改变现有经济状况。
1、老年家庭。这类家庭成员有浓重的养儿防老观念,儿女多在城里打工或将要进城,加上本身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随儿女进城养老。
2、中青年家庭。这类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主动进城意识差,对进城持观望态度,如果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随大流进城享福。
1、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这类家庭主要是居住在交通便利的城郊、城镇周围,头脑灵活,务实能干,经济收入高,认为农村政策应用好,目前的生活条件与城镇相差并不大,如果进城,自身无技能无特长,会影响现在的经济收入,进城对他们没有吸引力。
2、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这类家庭常年以地为生,思想较为守旧,头脑不够灵活,经济较困难,已习惯了农村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认为农村消费水平低,城市生活成本高,又没有谋生技能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解决就业、住房、养老等实际问题,而守着土地至少可以衣食无忧。这是城镇化进程中最难解决的一类家庭。
综上对比分析,现阶段农村家庭进城呈现以下三大特点:
1、从年龄结构上看,45岁以下的中青年家庭比45岁以上的家庭愿意进城。
2、从经济基础上看,在外务工或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比以土地为生的家庭更愿意进城生活。
3、从进城方式上看,进入县城和小城镇定居的比进入城市的家庭比例要大。
大多数家庭对进城生活持肯定态度,普遍认为这是农村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进城过程中,有一些顾虑和担心,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担心离开土地无法生存。91.22%的家庭十分关心土地问题,担心土地被收回后无法生存,认为自己最大的本事就是种地,自己的命根子没了,再没有技能,进城后无法生活,这是入户调研中存在的极其普遍的心理。
2、担心经济来源问题。调查中,有88.35%的家庭担心进入城市后,能否找到工作实现就业,解决生活来源问题。
3、担心城市生活成本高。有41.57%担心在城市子女上学困难或上学费用高,有59.56%认为城市或县城房价太高。城市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要四、五十万,县城一套也要二、三十万。农民大部分资金投入到生产资料中,手中余钱很少,如此高的房价,他们难以承受。
4、担心能否享受市民待遇。47.45%的家庭担心进入城市后,能否同等享受城镇居民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农民原有的优惠政策是否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想进城家庭希望政府在土地、宅基地、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了,农村家庭进城生活的意愿会更加强烈。
“三化”建设应注重科学规划,构建梯次分明、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多层次、网络化新型城市(镇)体系,因类而异,有序推进。
1、整体定位,以小撑大。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规划时,借鉴先进地区城市化的经验教训,注意分散城市资源,建立若干个城市中心核,使其与中心城融为一体,承接中心城区服务功能和产业转移,加快人口聚集,有效分担交通流量,避免爆发人口稠密、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的“城市病”。要紧密结合我市产业布局状况,同步推进城市核心区、中汇新城、县城和小城镇建设,把我市建成宜居、宜业、品味独特的魅力城市,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积淀后劲。通过调研感觉到,小城镇建设才是基于我市的现实状况,实现城市化的重要承接载体和最好的过渡平台,也是条件基本具备、最易被农民接受、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首要措施。小城镇作为乡村与城市的连接体,使农民不远离土地,与他们的土地依赖心理不脱节,同时还可享受城市生活。因此,现阶段我市应优先发展小城镇,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三化”建设的根本支撑,以产业培育和发展为基础,打造各具特色的小镇。
2、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农村家庭进城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求,不能搞“一刀切”,要因类而异,分批推进。近期有进城意愿的家庭,由于多数处于基本脱离或半脱离农村状态,是当下最有条件、也最愿意转变为市民身份的人群。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在就业、就学、开发安居社区、做好新农合与城市(镇)医保对接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吸引他们第一批进城。近期有进城意愿的收入稳定家庭,因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建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进县城或小城镇创业,并提供服务,既解决了他们进城的生活问题,又活跃了城市(镇)经济。近期有进城意愿的打工家庭,他们经济基础较差,只能靠打工赚钱。要为他们搭建平台,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吸纳他们进城(镇)就业。近期没有考虑但长远考虑进城的老年家庭,他们进城的目的就是跟随儿女养老,在城市(镇)化进程中,养老设施要配套跟进。近期没有考虑但长远考虑进城的中青年家庭,他们大多持观望态度,不宜过急,要做好铺垫工作,随着政策和城镇化配套措施的完善,逐步引导他们进城。不愿意进城的经济条件较好家庭,都有致富能力,如果进城反而失去特长,要把他们转变为合作社的“领
办人”,通过法规、管理、技能等方面培训,使他们成为懂经营会管理的带头人。不愿意进城的经济条件较差家庭,可以鼓励部分进行劳动力转移;对于最终选择留守农村的家庭,引导他们依靠科技致富,或者加入合作社,跟随带头人共同致富。还可通过就地打造特色小镇的方式,在农民原宅基地两公里范围内规划出产业圈、生活圈和服务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形成新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用生活条件改善来吸引农民集体搬迁、聚集居住。3、多措并举,优化环境。一是加强宣传,提高优惠政策知晓率。农村家庭进城与否,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导向问题。只有农民自己把利益帐算明白了,才能自愿进城。要尽快明确进城农民宅基地、承包地,住房、就业、医疗、社保等方面优惠政策,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二是开展培训,提高农民素质。要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多层次培训。除最基础的技能培训外,还要提升合作社领办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使集约经营的效益发挥最大。开展文明礼仪培训,使农民逐步改变生活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三是教育引导,增强农民自觉进城意识。用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养老就业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前景等吸引农民进城。引导进城农民将土地入合作社,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建立咨询平台,开通农民进城热线电话,做好解疑释惑、情绪疏导工作,预防上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在“三化”过程中,农村家庭最担心的就是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政府要在宏观上出台政策,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提供就业支持和扶助。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解决就业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家庭进城的生活问题。一是组织开展进城农民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定向技能培训,使培训与就业挂钩。二是为进城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满足进城农民的务工需求。引导企业将农民逐步培养成技术娴熟的“技能工”,使农民能够稳定就业。三是鼓励进城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小额贷款、无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进行扶持,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2、解决住房问题。住房问题是进城农村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现行商品房价格较高,大部分进城农村家庭无力承担。探索建立农村家庭进城住房保障机制,是解决农村家庭进城的核心问题。一是应抓住国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机遇,在城市、县城统筹规划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对于户口没有转变,但实际已在城市居住生活的农村家庭来说,可通过按户申请的方式获得住房,使进城农村家庭买得起房。二是因农村宅基地不能象城市房产一样进入市场流转,从而抬高了农民进城的门槛和成本。因此,建议通过宅基地置换的方式,帮助进入小城镇的农民解决购房资金。
3、加强社会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通过一系列进城配套服务,使进城农民真正“稳得住、留得下”。对于25—45岁的青壮年农民来说,可通过稳定就业的方式,由所在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为他们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46岁以上的农民,因为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可通过承包土地置换医疗、养老保险的方式,在城市养老。对于进城农村家庭的子女教育问题,要调整布局,保障进城子女接受并享受同等教育权利。户籍问题是农民成为市民并享受同等待遇的关键,在考虑城市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推进城乡一体化。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存、养老的保障。只有把土地问题处理好,才能给进城农民吃上“定心丸”。
1、政策先行。是否保留土地,如何做好对土地的安置和补偿是影响农民进城的关键。近期看,在不能打破城乡壁垒的前提下,农民变为市民后,以暂不收回土地为宜。但从长远看,农村家庭进城后如果长期同时享受城市待遇,又拥有土地,这侵害了城市居民的利益,有失社会公平。我们可以借鉴成都、西安等城市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尽快出台进城农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补偿标准,让农民放心进城。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3
一、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念、作用、产生依据
(一)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二)产生依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
(三)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处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依照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的规定,由于是“可以”,而非“应当”,故从立法的角度,控辩双方、审判机关、以及受审判机关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形式,1、由控方或者辩方以访谈的形式,形成规范性的社会调查报告。2、由审判机关以问卷式或访谈形式,形成问卷调查表。3、建立一支特邀社会调查员队伍,这些社会调查员由熟悉青少年特点,热心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这项工作开展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从法院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情况看,开始这项工作是由法官自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随着97年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执行,法官居中裁判规则的确立,开始改变以前单纯由法官调查的情况,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通过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该机构完成其接受的援助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庭审中将报告提交给法官予以参考。如果案件被告人自己聘请了律师,这项工作就由律师去完成。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完成的情况比较好。但是这样做毕竟只是辩护方的调查报告,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和不客观性。而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工作,认为是其检察工作之外的工作内容,态度消极。即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了解也是在审查起诉时通过案件了解的情况,很片面且不详细。
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上述几种做法都符合《若干规定》,都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二)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法律没有给予确定,由此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可有可无。
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意义已经阐述,不再赘述。一个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有无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是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其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故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制度在法院并未在实践中认真履行,而且对社会调查报告没有作相应规定,加上缺乏制度进行监督,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程序之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实施情况不好。既然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没有确定,由此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可有可无。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法律没有规定,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以和种方式出现、怎样展示,控辩审三方均感困惑。存有争议:
1、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有两种观点:(1)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从证据的概念来看,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的范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然而社会调查报告只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的综合评定,并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来看,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社会交往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其的看法和评价,办案人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出具最终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调查报告只是与其犯罪的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
从证据形式来看,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鉴于此,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中质证,其性质应属于品格证据。但随着调查报告在实际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其性质也越来越接近证据的范畴,为此,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
(2)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4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5
1、调查报告的基本情况:要写清贷户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成员、住址、从事职业专业技能、诚信程度及与信用社业务往来信用记录等。
2、资产负债情况:详细写清贷户家庭固定资产状况具体细目、数量、平方面积、座落位置、购建时间、现价值及其它资产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现价值。负债情况写清贷款金额,贷款形态、欠息金额和其它负债等,计算资产负债比例。
3、家庭经营情况:写清贷户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种植主要作物,具体亩数、产量、产值、每亩纯经济收入;养殖业总收入、头数、生产周期、周期内的产量、产值经济效益;加工业写清加工量、经济效益;外出务工收入等情况;综合评估客户全年收入状况。
4、贷款方式:属于担保方式的贷款,写清担保人基本情况与资产负债状态、分析评估担保资格、属于抵押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存放具体地点、数量、(房产写明座落位置结构、间数、层数、平方面积写清占地和建筑面积、附简易平面图)估价、还款的来源等。
最后调查人写出准确的意见,承担的责任。签署集体研究意见,确定第一、二、三责任人,调查人或信用社不能签署含糊不清的意见。
二、个体商户贷款调查报告格式
1、调查报告的基本情况:要写清贷户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家庭成员、住址、从事职业专业技能、诚信程度等。
2、资产负债情况:详细写清贷户家庭固定资产状况,具体细目、数量、平方面积、座落位置、购建时间、现价值及流动资产现货、应收货款、现金、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现价值。负债情况写清贷款金额,贷款形态、欠息金额和其它负债等,计算资产负债比例。
3、家庭经营情况:写清贷户的家庭生产经营项目、投资规模、经营周期、产值、销售收入及利润等情况,全面综合评估客户的收入状况。
4、贷款方式:属于担保方式的贷款,写清担保人基本情况与资产负债状态、分析评估担保资格;属于抵押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存放具体地点、数量、(房产写明结构座落位置、间数、层数、平方面积写清占地和建筑面积、附简易平面图)估价、还款的来源等。
最后调查人写出准确的意见,承担的责任。报批社签署集体研究意见,确定第一、二责任人,调查人或信用社不能签署含糊不清的意见,否则联社不予授理。
三、企业贷款调查报告格式
1、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法人执照、法人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年限、诚信程度、领导成员名称、技术人员和员工人数、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
2、企业的资产负债:固定资产分为办公管理类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方面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流动资产分为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货款、现金(含周转金)逐项写清;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商标等;递延资产、不能变现的待摊费用、租金、装修费。负债包括银行借款、民间筹资、应付货款分项写清、银行借款写清所属行社、贷款金额、贷款形态、欠息情况。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比率。
3、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规模包括设计规模和实际规模、产值、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周期、产品销售形势和市场的适应前景。成本计算分别计算出生产平均成本和综合平均成本、销售平均价、产品利润、实现税利和纯利润。
4、贷款的可行性分析、资产负债分析、生产周期与流动资金分析、现金流量分析、资金的分布分析、生产与销售分析,这些项目要采用比较、趋势、指标分析方式进行分析,全面评估分析贷款的风险与否,还款的保证和来源,提出负责性的调查结论、贷出与否、准贷金额、采用贷款方式(按第一项第5条写清)、贷款期限、调查人所承担的责任。
5、报批贷款信用社签署集体研究意见,按规定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1、着力点要明确:
首先,要深入调查,占有材料。这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为此,就应该亲自了解第一手材料。既要了解“面”上的材料,又要了解“点”上的材料;既要了解正面材料,又要了解反而材料;既要了解现实材料,又要了解历史材料。如上例中,同学们就要认真回顾平时手头搜集到的有关于“勤俭是美德,是事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奢侈浪费导致事业失败”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次,要认真分析,找出规律。这是调查的目的。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
总结出事物的规律。此例中,除了要有具体的事例或数据外,还要对占有的资料分门别类加以总结,如以“盲目攀比,铺张浪费”、“勤劳节俭、合理消费”为门类加以归纳,从中找出规律性。
家庭情况调查报告范文6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单独或者会同、委托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组织( 人员),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性格爱好、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征、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监护条件、社会评价等有关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或资料,作为案件处理和开展教育、矫治、挽救工作参考依据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标志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上升为法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仅要了解和结合案件事实,同时要了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关个人情况,如其成长过程、道德品行、智力结构、个性特征、身心状况、家庭结构、日常表现以及社会关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监护条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根据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展开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审查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60件80人,不10件15人。结合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1.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启动社会调查制度,这就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理,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调查报告的调查范围不够广泛、内容不够深入,仅限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而对其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等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特别对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象相对较单一。就我院201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并不是对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就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决定。在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窜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无固定居所,而去当地调查费用又较高,故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进行社会调查,也就不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生活经历等情况。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具体可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诉讼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相互推卸责任,二是重复调查。相互推卸不仅造成了案件的无端拖延,也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诸实施,流于形式。重复调查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
2.调查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还不完善,对调查员的选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科再分配给各镇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可能会因为法律、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欠缺,以及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调查内容不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对调查内容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内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导致调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真实情况,以致于司法机关不能从社会调查报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实、完整的信息,影响办案质量。
(二)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工作。
2.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社会调查员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通过走访父母亲友,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还可以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同时,调查人员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在传统的社会调查方式基础上,积极引入心理测试、人格分析等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进行分析,从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通过多种社会调查方式的运用,使调查内容全面客观,调查结论真实准确。
3.细化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个范围相对宽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等原始资料,包括个人经历、家庭概况、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个性特点等等,有时还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所进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社会调查员通过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作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观、系统、不带倾向性的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这两方面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完整地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四、结语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发展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较强,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对待,使他们真诚悔罪,认识错误,以便今后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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