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联督导工作计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联督导工作计划范文1
一要严密组织,迅速行动。秋冬季公路建设大会战是第四季度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又一项重点工作。为了确保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做了专题研究部署,明确提出要坚持大搞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的决心不动摇,工作力度不减弱,坚定不移地推进公路交通大建设,并且要在这项工作中,全面检阅各级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锤炼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因此,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对秋冬季公路建设大会战予以高度重视。会议之后,要迅速召开本乡镇党委会议和本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及时传达学习陈县长讲话原文,深刻领会会议精神。要成立组织机构,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定时间、定任务、定措施、定人员,靠实工作责任。要继续实行领导包村包路制度,坚持一条路一名责任领导,一条路一支管理队伍,具体抓好组织实施,真正在全县形成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科学调度、齐头并进的良好工作局面。总体要求是必须在10月25日前全面启动公路建设,切实做到有声势、有力度、有成效,迅速在全县掀起秋冬季公路建设大会战的。
二要突出重点,明确任务。今年秋冬季公路建设大会战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各乡镇、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大干苦干一百天,新修整修千里路”的总体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各自任务,切实抓好落实。特别是发改委、财政、扶贫、林业、国土、水保、公安、检察、司法、监察、审计等公路大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协调解决公路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工程的加快推进提供保障。宣传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为公路建设大会战营造浓厚的氛围。县直和省市驻宕单位要以包好一个乡镇,修通2条通社道路为重点,切实做到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机械出机械,以实际行动支持所联乡镇的公路建设工作,这是考核包乡单位的一项硬任务、硬指标。各乡镇要坚决破除“等、靠、要、拖”的思想,把工作做细、做实,向群众讲清这次农村公路建设的原则、补助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引导农民自愿投工出劳,投身到农村公路建设中,用实际行动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生活条件。具体要抓好拆迁占、2条通社路、乡村公路整修养护和重点项目的路基改造工程等四项核心工作。要千方百计解决好所有项目路上的拆迁占地问题,为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真正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中提高执政水平,体现工作能力。要在县直和省市驻宕单位的协助下,新修2条通社公路,进一步提高公路通达能力。要在抓好通乡公路、通村通社公路建设的同时,全力以赴抓好重点公路和历年修建的村村通公路养护整修工作,铺沙备石,平整路面,保证公路畅通。要深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重点项目建设中,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好路基改造工程,真正在全县形成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大搞公路建设的新热潮。
三要加强监管,保证质量。交通部门作为公路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从组织上、管理上、技术上服从服务于公路建设大会战,把所有技术力量派遣到工作第一线,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所有的项目公路,无论通乡油路,还是通乡等级路、村村通公路,交通局都要加强管理,成立项目部,强化监督责任,严格按设计施工、按标准施工、按程序施工、按合同监理。要将科学规范的公路建设管理方式、方法、手段和程序引入到通乡公路建设中来,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全面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要切实通过严格的质量监督,确保秋冬季公路建设工程成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经得起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民心工程”和“富民工程”。
四要转变作风,严明纪律。要全面完成公路建设大会战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要有优良的工作作风作保证。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工作过程中,要以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勤、自身实的良好形象,带头深入一线,亲自挂帅、亲自上阵、亲自组织、亲自参与、亲自督查,真正做到不偷懒、不耍滑,不推诿。要坚决杜绝群众干、干部看的问题,要和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真正在落实任务,推动工作中转变作风,在转变作风中抓好落实。公路建设大会战期间,各乡镇要加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绝不允许干部职工缺岗溜位,绝不允许在施工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要切实在“实”字上下功夫。对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耍花架子,不干实事的干部,该组织处理的要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要坚决予以纪律处分,努力在全县营造一种说实话、干实事、出实招、求实效的干事创业氛围,切实形成一种议而就决,决而就干,快事快办,特事特办,雷厉风行,激情落实的工作格局。
五要加强督查,从严考核。加强督查考核是确保秋冬季公路建设大会战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在即将开展的公路建设大会战中,必须将督查考核、奖优罚劣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县级联乡领导要深入所联乡镇,对秋冬季公路建设大会战进行深入扎实的督导检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县委、政府将成立专项督查组,抽调副县级领导担任组长,深入各乡镇进行现场督查。根据督查情况,县委、政府要分片召开汇报会,由乡镇党委书记面对面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凡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做出深刻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曝光。交通局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陈县长的要求,及时制定考核奖评办法,在大会战结束后,对公路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评比,逐级召开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公路建设大会战任务没有落实的乡镇和单位在年终兑现经济目标责任书时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致使既定目标未能按期完成的,县委、县政府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社联督导工作计划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社会监督”的思路,以加快推进电子监管网工作为手段,严格产品市场准入,探索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和溯源的电子化监管,构建从生产到流通的监管链条和社会监督网络,促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维护群众消费权益和“大足制造”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重庆市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实施方案》(渝办发〔**〕147号)及有关工作部署,**年6月底以前,《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产品100%实现赋码上市,因特殊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及时赋码的,企业必须书面说明,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查签章后,交县质监部门严格把关,情况属实的,方可批准并报质检总局推进办备案,且必须限定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年12月31日。**年6月以后,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实现重点产品全面覆盖。
三、实施步骤
监管网推进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上旬)。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动员部署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同时,重点对照《首批入网产品目录》,核实应入网产品企业的名单(包括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企业名单由县质监局负责清理,对已入网产品(包括已入网赋码产品和已入网未赋码产品)和未入网产品建立专项管理档案,并下发到各街镇乡。面向《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开展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并对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阶段:首批产品入网赋码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而未入网赋码的,要求企业尽快入网,并完成赋码工作;已入网未赋码的企业,要求加大赋码工作力度,使产品尽快赋码上市;正申办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以及名牌申报、免检申报的企业,要求其办理电子监管入网赋码手续;已入网赋码的,要督促企业建立持续赋码机制。6月30日以后,开展首批入网产品入网赋码检查验收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电子监管网管理档案;应入网产品企业的入网率;入网产品持续赋码率,以及入网产品全程监管链条建立情况等内容。
阶段:深入推进、实施有效监管阶段(**年6月以后)。对须在过渡期内入网赋码的,督促企业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入网赋码。对列入《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产品溯源、质量跟踪、打假治劣,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对列入《首批入网产品目录》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对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由相关部门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退出主要流通渠道。逐步扩大《入网产品目录》,确保重点产品全部入网,实施有效监管。对已经入网产品做好持续赋码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对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的产品进行把关,做到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的同时加入电子监管网并赋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进入正常推进、规范管理阶段。
四、职责分工
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关方面要按照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原则,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细抓好,抓出成效。
(一)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推进工作负总责,组织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落实企业入网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镇乡各个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辖区内企业产品入网、入网赋码,完成辖区内《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产品入网赋码目标任务,并进一步扩大范围,逐步实现重点产品全覆盖,完善产品质量政府监管网的建设和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有关部门职责
监、贸易、工商等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
监局要充分发挥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牵头抓好组织协调、检查验收,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在电子监管网的推进过程中紧密结合行政许可、证后监管、行政执法、名牌推荐培育等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指导,利用电子监管网信息加强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促进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全面建立。
易局组织推动电子监管网查询终端布设,使电子监管网查询终端覆盖我县主要商场、超市,逐步实现大中型商业企业、超市网点的查询终端布设,督促商业流通企业制定相关规定,要求各商品供货厂商采用电子监管码进行商品货源查询和追踪。
商局对流通领域中涉及的《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产品,重点查验实施生产许可证和CCC认证管理的产品是否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要求产品销售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溯源体系。6月30日以后,重点对产品销售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执行电子监管码标识查验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流通领域中凡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要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退出主要流通渠道。
委负责加大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宣传力度,组织督促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入网和赋码。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种子、农药、饲料等农资生产企业入网和赋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县卫生局负责监督消费环节食品、化妆品电子监管码应用工作,查处消费环节假冒伪劣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药品生产企业入网和赋码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编制全县药品销售企业查询终端配置规划,指导协调安装查询终端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移交的涉嫌犯罪的各类案件予以查处。县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和落实有关鼓励企业入网和入网赋码的财税优惠政策。县电信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保证公用通信网的通信服务质量,保障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县盐务局负责组织食用盐包装、加工企业的入网和赋码工作,督促销售企业执行电子监管码查验制度。县供销社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县重点乡镇和重点村信息查询终端布设规划。县烟草公司负责监督卷烟应用电子监管码工作。县新闻社、文广局负责对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宣传工作。县督查室负责对各级各部门的推进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数据库建立的国家级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推进电子监管网工作,是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内容,对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信用体系,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是保证我县重点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法生产、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声誉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的重要举措。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保障工作力量、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切实把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任务,搞好协作。推进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要细化工作项目,进行层级、部门责任和进度的细化分解,建立量化考核指标,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纵横全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县政府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企业入网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要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为入网企业提供服务,方便企业入网和使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技术支撑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良性互动。
(三)完善机制,加强督导。要根据工作目标要求,适时组织督导组,切实加强检查和督促,研究、跟踪和解决新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推进目标。要在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中坚决落实方便企业、方便百姓、不收费的要求,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增加消费者负担,充分体现政府服务意识。建立推广应用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调度制度,听取和调度推进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制定有关推进工作政策。要实施月报制度,每月通报一次工作进度。
社联督导工作计划范文3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如实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监督;
(五)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六)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
(七)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八)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九)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
(十)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七)审定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药品招投标行为;
(八)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十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十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务;
(五)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指导、监督和考核,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二)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质量、药品价格、进药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五)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行政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文书、社长、村卫生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资和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集体资助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结合方式多方筹集。
(一)农民个人缴费是指本县农村居民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的参合资金。
(二)政府财政补助是指中、市、县财政部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拨付的资金。
(三)特困医疗救助是指相关部门筹集的用于补助困难群众的资金。
(四)集体资助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五)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是指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农民个人缴费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积极动员农民缴费,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为: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中、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重庆市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2元。
第十三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愿参合农民应当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预缴次年参合资金。每年的9-11月份进行集中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各乡镇合管办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平时不定期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乡镇财政所在每月的5号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为单位统一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民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为农民补助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参合经费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名单,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按标准在12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中央和重庆市财政补助经费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交纳参合经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续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专户的设置和收支,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
(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各乡镇协助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使用额度。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县合管办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乡镇参合农民人数、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到各乡镇。各乡镇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控制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如出现超支,由乡镇政府承担4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则由县级承担60%,乡镇承担40%(县、乡比例中,政府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四)额度扣减,节余续用。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从所在乡镇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并由县合管办补偿给发生医药费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设立。县财政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金专户。不得在其它部门设立的结算中心开设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乡镇缴存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接收相关部门拨入的特困医疗救助资金,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受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该账户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拨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补偿金。
第十八条基金专户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县合管办无法得到银行原始凭证时,由基金专户出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县合管办记账。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账户基金。统筹账户基金又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0%,其中住院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5%,慢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
(三)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四)门诊家庭帐户设置为8元/人·年,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
第二十条新型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慢病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家庭帐户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能冲抵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的救助。
(四)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
风险基金10%(5元)
风险储备金5%(2.5元)
大病储备金5%(2.5元)
大病统筹基金60%(30元)
住院补偿金55%(27..5元)
慢病补偿5%(2.5元)
门诊统筹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50元/人·年)
统筹基金(42元)
家庭帐户基金(8元/人•年)
占总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补偿模式
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
按参合农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的40%给予补偿,全年每人累计门诊费用补偿不超过20元(含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首先在家庭帐户中支出,家庭帐户报销范围内全家可调剂使用。
2、住院补偿
根据不同档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一人当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住院补偿表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起付线
50元
300元
1000元
补偿比例
55%
40%
25%
封顶线
10000元
中医药费用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补偿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的后期治疗、肝硬化等8种慢性病经县级医疗机构确诊并办理《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证》在全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住院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标准补偿。
4、外出务工人员补偿
只对住院进行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与我县规定的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相同。
5、参合农民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仍难以承受医药费,通过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管办核实,乡镇政府、县合管办审核,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底在大病统筹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大病救助二次补偿金。(大病救助二次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三)补偿范围
1、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
2、住院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中西药费、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
(四)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因公负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孕产期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2、使用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转诊到县外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产生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7、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9、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费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合者凭《丰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内定点的县级医院、乡镇级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及县级以上三级医院就诊由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疗证明并报县合管办审批。危急重症须到周边区县就诊的,可先予抢救,并在24小时内报县合管办。
(二)参合者在定点村卫生室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参合者只支付自己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村卫生室每月25日—30日凭专用处方、报销登记簿和报销旬报表等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三)参合者在乡镇卫生院及其门诊部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每月1日—5日将上月的相关材料(含村卫生室结算单)报县合管办审核报结补偿经费。
(四)参合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30日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县合管办申报审核后报结补偿经费。
(五)参合者经转诊在县以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本人先自付全部医药费,之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处方、统一收费凭据、每日清单和转诊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经审核后按规定结算补偿经费。
(六)外出务工人员申请补偿必须持医药费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补偿,由乡镇合管办将相关材料报县合管办审核结算补偿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合管办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乡镇合管办要公示受益参合农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条建立投诉及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县合管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3-70608569、70608308),县、乡镇合管办分别设立投诉箱,对举报属实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由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乡镇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一块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在乡镇公示栏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门诊、住院补偿人次和金额;在村公示栏内公布参合农民门诊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以及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就医机构、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和补偿费用等;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诊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范围、比例、方式等进行公示。
(三)通过经常走访群众、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和征求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及服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和警示告诫制。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按照“方便、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坚持申报考核、择优定点、强化监督、签约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由具有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申请,经县合管办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颁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凡被确定的服务单位必须完善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就诊需要。
(三)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医药专家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医药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推行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县级医疗机构执行顺加作价政策,乡镇卫生院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基础上下浮30%作为统一药品零售价格。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取消单纯以医疗收入指标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分配制度,完善以医德医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门诊住院人次为主的综合分配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禁止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发生。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签字。严格控制诊疗费用,实行门诊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人均门诊处方费用村卫生室一般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不超过25元(急救、抢救除外),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执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单病种限价付费制。住院床日费用控制330元以内,出院人均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
第二十九条搞好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督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馈,为指导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第三十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项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
县政府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含办理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资金。属单位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对补偿资格、证件、材料审核不严或计算错误,导致错误补偿;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当场兑付补偿金,向病人索取好处,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协助他人编造虚假证明的;
(六)知情不报或知错不纠仍给予补偿补助的;
(七)擅自更改补助补偿标准、项目、范围和比例的;
(八)办理补偿时不按规定准确填写《合作医疗证》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的有关资金。属医疗机构责任的,视其情节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据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收据、处方、病历等证据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二)将不予补偿项目、范围改为可以补偿项目、范围的;
(三)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和管理规定,将门诊诊疗改为住院诊疗的;
(五)在诊治、补偿等环节中,不执行相关规定,侵犯参合人员权益、刁难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七)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乱收费的;
(八)不执行诊疗规范,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九)违反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与患者联合造假,将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篡改为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补助补偿金外,视其情节分别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申报参合人员时,有意隐瞒或谎报家庭成员,导致应参合家庭成员未全部参合或不该参合人员参合的,取消该户参合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处方或其他方式,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其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三)涂改、伪造医药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辅助检查报告单等,或授意医护药剂人员做假,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者,取消其家庭全体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补助补偿待遇。
(四)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转借者和被转借者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五)不遵守合作医疗及其他规定,无理取闹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第三十四条参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处理;追偿的资金首先用于损失的合作医疗资金归垫,余额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和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监督机关举报违反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可以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镇内各村民小组)
主题词:农村卫生合作医疗办法转发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