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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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范文1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目前国际上一般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作为衡量老龄社会的标准。一个国家如果60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含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含7%)以上,我国就进入了老龄社会,老龄化过程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年人口数额巨大等特点。

二、“隐性债务”的问题。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三、法律监督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力度、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对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予法律的制裁,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问题,以及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行政监督。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综合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要严处、用税法来处罚。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审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3.加强基数审核,防范恶意避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征费的基础。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强,企业缺乏法制意识,一些单位在上报更诶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时,存在故意少报基数,恶意避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基础数据的实时监督、数据制约,保证基数的真实性,包括对缴费单位综合财务报表的审查,实现以法定统计报表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和企业的计税工资相一致,以解决在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时少报,在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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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共性是:它们都是为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都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完全是建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保险资金完全是由投保人个人支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是国家作为责任人强制性要求企业员工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且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2商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2.1化解社会养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退休人数迅速扩大,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时,社会相关医疗服务设施跟进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如何有效地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职工养老资金不断“造血”,已经成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资源平等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钱生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造血”问题,有助于化解我国社会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投资达6.01万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达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到2013-02,保险行业的投资达到了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9.56%.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钱生钱”的优势,科学地利用了人员、营业网点和精算效率等。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深度为3.7%,保险密度为165美元,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发展规模和效率都处于初期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而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人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跃的因素,养老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个性化的养老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不同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企业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对于个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筹措资金,使其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以前是养儿防老,现在是投资防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观念都在改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整个周期内的生命财富分配,尤其是晚年没有了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保险成为了每个企业员工所看重的福利之一。商业保险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个性化、优质化的服务,所以,在当今社会,商业保险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有助于实现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良性互动,有助于保证个人的晚年生活,不断提高我国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的质量。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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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政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政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政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政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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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范文4

关键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社会保障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也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要清醒的看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的制度的发展。

一、当前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退休年纪

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加重,延迟退休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年限,同时相对缩短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因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作用是十分显著的。目前,一些地区为了减员增效,提高青年的就业比例,放松了对于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尺度,但是却把当前的就业压力转嫁给了将来的养老压力。所以,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一方面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另一方面要延迟退休,具体方式可分为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设定弹性退休制两种。前者可在一定的期间内,逐步将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到男职工65岁、女员工60岁,或者将退休年龄盯住社会平均预期寿命,将退休后的余命控制在10一巧年内。后者指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允许选择退休或选择继续工作,但是鼓励继续工作,在领取养老金时,提前退休的人员不能获得全部比例的养老金,而延迟退休的人员则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

2.缴费的保值增值问题

在2006年之后,煤炭企业职工的个人社保账号开始有了一定的资金的积累,资金的保值以及增值问题就慢慢的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目前,国家主要讲社保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银行的债权,增值力度不大,远不及物价上涨水平,为此,原有的养老保险远远满足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的。

3.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问题

和事业单位相比较而言,在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一般的企业的待遇要差很多。一般来说,退现之前的薪酬就决定了退休之后的待遇,而且工作的年限越长养老金的比例也就越高。目前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机制对于事业单位的稳定和不断的发展是有非常大的好处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单位的退现人员的老年生活。但是,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这种机制下隐藏的深层次的问题就逐渐的暴露出来了。主要的表现就是企业的退现人员的不满,因为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相比,在保障的方式以及保障的效果来说两者的差距比较的明显。在同等的学历、经验以及职称的情况下,企业的养老保险明显要差很多,很多的企业离退休职工都存在不满的情绪,导致了企业的管理出现相应的问题,一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的很差,甚至有离职的倾向。

二、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对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工作。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了改革的步伐,而且改革取得的成果喜人,但是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很规范,需要不断进行完善。集中解决在实行制度时出现的各种问题。如隐性的债务问题,隐性的稳定问题,都是亟待去解决的。目前,很多地区都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很多的地区已近开始针对个人账户规模进行了缩小,对于财政,需要加强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倾斜,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经过相关专家的不断的考虑和评估,已经相应的出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等法规,这些法规都很好的规范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于隐性债务问题要认真对待,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的转轨,才有可能用统账结合模式有效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2.加快推进部分国有资产向养老保险基金转化

一是将国有企业改革成为股份制或者是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评估国有企业,并让职工持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这样既解决了职工的养老问题,也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在进行企业的兼并以及破产拍卖时,企业老职工的历史隐性债务作为一个部分参与到评估,并且要求进行优先补偿。三是将现有国有企业传统上的一些配套的设施和机构,比如说医疗、住房、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旅社改造成为福利性设施,或者是作为商品进行公开的拍卖,所得的价值纳入到社会的保障部门,用来补偿隐性的养老基金债务。

3.保证并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而且积累的数额将会越来越大,如何让这些积累获得更大的回报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回报率的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基金进行高效的投资运用,进行广泛的投资活动,将基金的投资回报努力提高到最大的限度;最后即使向投保人公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效果,接受监督。这样,就可以增强投保人缴费的信心和积极性,降低保险费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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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二、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

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

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

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

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三、结语

职工养老保险范文6

根据国发〔*〕38号、皖政〔*〕59号和劳社〔*〕66号、宿政发〔*〕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1、我县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用人单位)与职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3、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转制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自皖政〔*〕59号文件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劳社〔*〕66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的未参保人员,在办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照劳社〔*〕66号文件第9条规定办理。

6、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人要求参保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字认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机关、事业单位*年以后招用的不在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缴纳过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愿望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接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原在企业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明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暂未安排工作的城镇退伍军人可持本人的毕业证或退伍证、身份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9、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流动时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农民工在务工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转入我县后,本人愿意接续且按规定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周年及其以上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侍遇;本人不愿接续或缴费不满15周年的,待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二、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0、企业(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

11、个体参保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可自愿在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的范围内选择确定缴费基数,但3年内缴费基数须达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12、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缴费的,标准可参照第11条执行。

13、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在*年6月30日前申报、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不收取滞纳金;*年7月1日后参保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并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1月)按日收取2‰滞纳金。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统一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凡*年1月1日前工作的,从*年1月1日起补缴;*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从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企业参保后,对企业原已退休的职工从正式参保、足额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参保以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仍由企业负责。职工参保后退休病故的,其遗属补助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参保前职工已经病故的,其遗属补助由原企业发放。

14、已参保且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整体缴费的企业,缴费人员未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已经中断缴费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由单位与缴费人员签订协议,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参保职工本人代所在单位履行全部缴费义务,待所在单位有经济能力或清算资产时,优先偿还单位应负担的部分给参保职工。

15、各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其它中断缴费人员,应当在中断缴费后6个月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凡*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费的,应在*年6月30日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欠费的滞纳金暂不收取。逾期未接续缴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接续或恢复参保后的缴费基数,在过渡期内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16、各类参保企业、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当年底仍未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跨年度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17、对未参保或长期中断参保缴费的企业,但在我县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制度前,职工个人在退休时已履行了部分缴费义务,且能提供原始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的,从*年元月起补缴;缴费基数为全省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的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从足额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18、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周年的,原则上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其2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的,允许其在5年范围内延续缴费,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允许延续缴费的规定仅限于*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

19、皖政〔*〕59号文件实施以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59号文件实施以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的,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2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到县职业介绍中心办理职工档案托管、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继续缴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

21、对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实行激励机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周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个人帐户的多少等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多缴多得。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22、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职工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月积数法计息。未做实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6月底前,按上年12月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对已经重复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留原有帐户,重复建立的个人帐户应撤销。

23、从*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调整。

24、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满1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后,自动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自动终止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25、对不按规定连续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从我县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或从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合并计算,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的终止年度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四、关于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长效机制

26、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法院、审计、人事、公安、安监、建设、工业委、国土资源、广电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按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加强信息沟通,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7、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企业经营者和个体户雇主要按《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必要内容。参保企业要将参保缴费情况至少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每名职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欠缴时间、欠缴金额等。对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评优评先;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享受各种荣誉和奖励。

28、建立与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稽核实绩相挂钩的奖励制度。对于企业历年欠费和当年度三个月内没有征收上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到位的,县政府将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规定以实际征收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同时,对各单位工作实绩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