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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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1

〔中图分类号〕 G6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3)19―0029―01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同样,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科学管理是一切事业成败的活灵魂,一个和谐温馨、团结向上的班集体离不开班主任的科学管理。在班级工作中班主任如何实施科学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和谐发展?下面,笔者就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用心关爱学生,平等民主地对待学生

冰心说:“有了爱,便有了一切。”爱是教育的基础和前提,爱是教育的根本。孩子天生是要被关爱,被呵护的。 只有用爱才能教育孩子,为此,班主任应努力当好一个有爱心的班主任,用心关爱每一位学生。班主任平时要善于接近学生,体贴和关心学生,多和他们聊天、做游戏,了解、尊重他们内心的想法,解决他们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让学生感到教师无私的爱和深切的关怀,感到班主任是最信任的人。这样,学生就会把班主任当作朋友,构建了和谐的师生关系,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班主任不仅要用心关爱学生,还要平等民主地对待学生。平等地对待学生就要承认每个学生都有发展的潜力。因为学生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我们谁也无法预测他们的未来,所以当学生犯错误的时候,教师不宜过早地给学生下结论,用过激的语言训斥学生。特别是一些特殊家庭的子女,如果在班上能得到班主任的平等对待和关爱,那么他在学习上一定会加倍努力,在班级管理中更能充当老师的助手。

二、勤于思考,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

要想做好班主任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勤于观察,善于思考。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愿意与他们交心,做朋友。通过观察学生的面部表情和行为表现,进行认真的思考分析,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然后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得出正确的判断,给予及时、正确的指导。如,我班上有位学生上课时精神恍惚,情绪低落,我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与学生谈心,了解到该生家庭不和,使他非常苦恼,学习因此受到了影响。了解情况后,我及时进行家访,说服家长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我对该生生活上给予了关心和照顾,学习上给予帮助和指导,使该生很快从低落的情绪中振作起来。

三、先了解学生再教育学生,架起沟通的桥梁

平时,我能关心爱护班里的每一位学生。对一些表现不太好的学生,更是倾注了更多的爱和心血。我经常和他们谈心,抓住他们的闪光点鼓励他们。当他们有困难的时候,我总是耐心地帮助他们。一但发现他们在学习上、生活上有什么特殊情况,我总是及时主动地和家长联系,向他们了解情况,耐心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使每一个孩子都能扬长避短,健康成长。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使学校和家庭密切配合,更好地教育学生。

四、细心观察,及时发现,挖掘学生身上的闪光点

学生在生活上、学习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学生之间也会发生一些矛盾,而学生又总是有意避开班主任,不向班主任反映情况。这就要求班主任要细心观察,看学生的思想状况是否正常,一旦发现学生有什么困难,就要及时帮他排忧解难。当学生之间发生矛盾时,班主任要善于调和,既要肯定每个学生的闪光点,又要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引导学生学习其他同学的优点,使学生之间增进了解,化解矛盾。切忌不问青红皂白严加指责,这样不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使学生相互埋怨,甚至感到班主任对自己失去了信任,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五、建设班集体,优化后进生的心理环境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六条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进行划转。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七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个人账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  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埠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和有关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基本情况,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向其原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应转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

    第十一条  义务兵、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恢复或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或划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上的医疗保险金,与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核实后,为职工启封或建立个人账户,补记个人账户结转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毕业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其个人账户启封;毕业后在外埠就业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中有存储额的,应依法继承。

    (一)继承人为参保人员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二)继承人为非参保人员的,其应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继承人。

    (三)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账户继承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如继承人为多人的,还应提供继承人签订的被继承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分配协议书,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没有继承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加入外国籍的,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亲属。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单位应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参保人员为职工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二)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三)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条件,未达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的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应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补缴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注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参保人员,从继续领取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之月起,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月划入。参保人员请求返还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定期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支付按照《规定》及其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计息,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每月20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总汇总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到位分配汇总情况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3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批准劳动部的《工人考核条例》,做好我市技术工人涉外交流工作,现就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技术工人职称证书》(以下简称《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技术工人涉外,涉港、澳、台地区交流需要办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公证的,由技术工人本人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市劳动局审核验证:

1.本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签发的《技师证书》;

2.工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3.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劳动部门)介绍信;

4.本人二寸半身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二、市劳动局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重新签发统一印制的新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在证书确定技术等级栏目、照片骑缝处加盖“北京市劳动局工人考核专用章”;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师证书》,给予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公证部门办理证书公证。

三、技术工人所持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办理换证或出具证明:

1.1989年11月24日以前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是按照(84)市劳培字326号文件授权单位签发的,即:“初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由公司(总厂)考工领导小组发放,并向主管局(总公司)备案;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由主管局(总公司)考工委员会发放。受委托代考的单位负责应考者的发证工作,并向委托单位的主管局备案”的证书。

2.1989年11月24日以后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是按照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规定,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的单位,按核定专业(工种)考核合格,签发的新《技术等级证书》。

3.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的,其《技师证书》经市劳动局加盖钢印。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4

我*的农村经纪人队伍虽有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农村经纪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还比较大,整个经纪活动与不断发展的农业还不相适应,农村经纪人也处于自由分散的状态,队伍文化水平低,整体素质差,服务性不强,业务经验不足,经纪手段落后,加之缺乏必要的场所和资金,经纪活动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有的经纪人甚至缺乏自律意识,利用农民信息闭塞的劣势,与不法经销商家勾结,在价格、计量和质量等方面欺骗农民,扮演“黑中介”损害农民利益。针对当前农村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状况,整个经纪人队伍和经纪行为需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作为工商部门要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培育、壮大、提高农村经纪人队伍,全力支持、服务“三农”,从而有力促进市农业经济工作的不断发展。

具体应当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新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的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工商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加快职能调整,改变监管方式,将工作重点转到全面开展经纪人的日常监管上来,为农村经纪人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立足注册登记、合同和商标等工商职能,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走向组织化、规范化、规模化、信息化的发展道路,使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确保经纪人和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得到法律保障,对农村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组织和经纪人要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对季节性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要进行季节性经营或临时性经营登记。未办理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经纪活动。在现实情况下,一些不法人员暗地里从事经纪活动,见利忘义,擅自抬价压价,不仅使有主体资格的经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使一些生产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凡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员从事经纪活动应视为“黑中介”,工商部门要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予以打击、取缔,维护正常的经纪秩序。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农村经纪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有较高素质以及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从目前农村经纪人队伍的现状看,普遍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既不懂经纪活动知识,也缺乏经纪活动经验,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为有效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素质,规范他们的经纪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经纪人进行《经纪人管理办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与此同阿时,针对现有的广大经纪人他们大多是自发成长起来的,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基本上是依靠经验从事经纪活动,其经纪技巧很差的实际情况,为有效提高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工商部门要积极以市场为导向,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以培养特色经纪业为目标,既重视经纪业结构的提升,更重视经纪业结构的扩充,着力培育新型的农村经纪人。要分门别类地对各类农村经纪人进行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帮助农村经纪人改变传统的购销方式和服务方式,使他们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使农村经纪人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市场化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搭建信息平台,做好服务工作在调查中了解到,不少农村经纪人反映,由于农业生产宏观指导不力,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用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生产过程,向农民规定作物品种、播种面积、生产数量,限时限量地要求达到某种生产目标,一些农产品的生产时常出现盲目发展状态;二是不受强迫命令的一家一户的农户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胸中无数,只是凭感觉什么赚钱就做什么,从而导致一些农产品饱和,一些农产品供不应求。由此也跟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带来了很大的盲目性,经纪人和农户的利益均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农村信息闭塞的特点,为确保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正常、有效开展,工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广大农民和农村经纪人搭建信息平台,大力推进农产品信息,为农村经纪人无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真正做到对农村经纪人的事前引导、事中指导,帮助其签订规范的经纪合同,通过积极帮助农村经纪人开拓市场,努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形成主要由市场配置农产品的新格局,有效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落实监管措施,规范行业行为规范管理农村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三项工作:1.建立经纪户口,经纪农产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由此出现了大量未登记的农村经纪人,只有通过建立经纪户口,准确掌握农村经纪人的分布状况和经纪类别,才能实施有效监管;2.加大巡查力度,要通过工商所的网络优势和其他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真实、准确、全面掌握农村经纪人的现状,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法经纪行为;3.建立经纪人协会,工商部门应把扶持农村经纪人建立行业协会组织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积极鼓励、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地方性、专业性的各种形式的经纪人协会组织,加大经纪人互相之间的信息联系和交流,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功能。引导农村经纪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法制意识,广泛开展诚信守法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执业水平,为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作出贡献。

由于部分农村经纪人疏于管理,在经纪人中存在诸多问题。鉴于此,建议工商部门对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强市场经济知识、职业道德及工商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文明办事,树立新时期经纪人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搞好市场流通做出贡献;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为农村经纪人经营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规范管理,鼓励有序竞争。一是要实行自律管理。按照“自愿、互助、合作”的原则,把经纪人组织起来,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轨道。二是要规范经纪行为。对从业人员发证办照,持证上岗,规范管理。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工商、行业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欺诈行为予以打击、曝光,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乱纪的要依法严惩。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负责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后续职业培训等事宜,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应通过其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二)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三)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且经测试合格;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申请须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权限、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所服务的证券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注册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执业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登记表,并将打印的书面登记表,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给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负责审核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注册登记表,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登记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执业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确认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执业注册登记表,协会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后,由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生成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证券公司向协会领取空白证券经纪人证书,按照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颁发给已完成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收回当事人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向协会提交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协会注销其旧证书,在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后,由证券公司为其颁发新的证书。

证券经纪人更换委托证券公司的,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主动交回原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新的委托证券公司提交执业注册变更申请,由新委托证券公司为其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相关人员执业信息备案:

与证券公司终止委托合同;

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或者职业道德的;

受到证券公司处分的。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到期,证券公司不提交终止委托合同备案的,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视同委托合同延期。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执业注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以备协会检查。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组织证券经纪人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年检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自其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之日起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参加年检。年检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七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证券经纪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将年检申请表打印后提交证券公司;

(二)证券公司对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将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书面年检申请表由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三)协会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证券经纪人年检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证券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进行年检信息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证券公司,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注册登记或年检申请中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注册登记条件;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应将其证券经纪人证书收回。

第四章 检查和惩戒

第二十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协会可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不予受理;已经办理执业注册登记的,注销其执业注册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登记申请。

证券公司提供虚假的证券经纪人登记材料的,协会视具体情形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证券公司委托未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被注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二)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经纪人管理办法范文6

随着足球商业化、职业化的不断深入,足球经济和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足球经纪人作为足球市场发展的行为主体之一,直接参于足球比赛、足球经纪活动及足球运动员流动等,为活跃足球市场,促进足球运动事业发展做了大量的创造性工作,对挖掘足球运动自身潜力,开发足球运动商业价值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足球经纪人还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足球经纪人发展水平低、资信度不高、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现行足球管理体制不适应足球经纪人发展的需要、从业人员素质低、大众对足球经纪人的作用缺乏足够了解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妨碍了足球经纪人事业或活动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为找出适合我国国情、对足球经纪人发展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提供依据,从而促进我国足球产业及足球运动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对我国足球经纪人的规范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本文将对我国足球职业化初期,影响足球经纪人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参阅了有关体育管理学、市场营销学、体育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基本理论,广泛收集了大量的有关足球经纪人的文献资料。

2.2.2问卷调查针对本文所研究的问题,设计制作问卷调查表,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发放,共计发出68份,回收62份,回收率91.2%。

2.2.3数理统计运用SPSS软件对返回问卷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

三、结果与分析

3.1影响因素的确立

我国足球经纪人发展的影响因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影响性质和侧重点又各不相同。本文广泛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列出影响我国足球经纪人发展的因素21项,后在对相关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对这21项因素进行了筛选,最终归纳为6类因子共15项,构成了我国足球经纪人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系。

3.2影响因素的结果分析

3.2.1管理法规因子的结果分析

我国现在虽然还没有国际足联认可的足球经纪人,但是足球经纪活动是客观存在的,我国足坛实行转会制和允许外援加盟是从1994年开始的,那时的内转外引工作多半由俱乐部老总或教练扮演经纪人的角色,由于没有正规的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围绕着球员的身价、年薪、奖金以及其他类似住房、汽车等附加条件,俱乐部之间、球员和俱乐部之间一直存在着重重黑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当时足管部门对从事经纪的人和机构没有进行资格认定,以致足球经纪人进行种种非法操作,炮制出转会市场的不正当的幕后交易,使俱乐部蒙受巨大损失,损害球员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管理,这些俱乐部和球员无处可诉,也无法追究经纪人的责任。

3.2.2智能结构因子的结果分析

足球经纪人的职业特点对其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一是广博性,即足球经纪人应具备体育专业、市场经济、组织管理、法律金融、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二是实用性,即足球经纪人学习掌握广博的知识,主要不是为了理论的研究,而是为了将所学的知识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经纪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据调查,在我国从事足球经纪行业的人员中,具备全面的知识、高超的能力及良好的经纪意识还不多见,现有的足球经纪人当中,大多数是兼职的体育经纪人,或是广告公司、教练员等,并非专业的足球经纪人,而且其必备的超前意识、信息意识、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更为薄弱,成为制约我国足球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我国足球经纪人的综合素质已是足球经纪人建设中的首要任务。

3.2.3市场化因子的结果分析

市场需求是经纪人成长的基本条件,足球市场的需求使足球经纪人成为不可缺少的交易中介。对于运动员来说,需要有人帮助他们在有限时间内发挥体育潜能,利用其知名度获取最大收益及为他们规划退役后的生活;对于体育组织来说,需要有人为他们的比赛寻求赞助,利用其特殊标志获取各方面的收益及最大限度地开发该组织的市场;对于体育投资商和赞助商来说,需要有人为他们联系合适的投资对象及最大限度地回收赞助效益。由于自身精力和能力的限制,市场主体们不得不借助外力来满足这此需求,因此雇用足球经纪人成为既省时又省力的有效途径。同时足球市场的发展繁荣也会产生更多足球经纪服务需求,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3.3我国足球经纪人发展的对策分析

3.3.1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足球经纪人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

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上,中国足球决策层如果仅限于原来的思想框架对原有体制修补,则只能流于治标而难以治本。因此,首先的一点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中国足协在发展思路上,应以转变职能、政事分开为原则,强化资产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从行政事业性实体管理型逐渐向纯社团性协会实体管理型发展。同时,进一步明确体育法规中的责任条款,严格责任制度,加强足球市场的规范化,杜绝体育法律漏洞,促进体育纠纷的解决,根据体育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足球经纪人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足球经纪人管理条例》,特别是可操作的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高效、廉洁、透明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职能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3.2加大培训力度,构建足球经纪人培养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培养足球经纪人的院校,但在时机成熟和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可以借签国外的经验,采用体育院校和经济院校联合办学并建立、健全足球经纪人的课程体系,由此构建足球经纪人的培养体系。

3.3.3加强市场法制、机构建设,完善足球市场体系

市场是经纪人进行经纪活动的场所,是经纪人发展的直接经济环境,因此,建立和完善足球市场体系对足球经纪人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逐步健全各种足球竞赛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制度、并以足球竞赛市场发展为重点,带动足球训练、康复、咨询以及足球用品、足球彩票、赞助、广告等专业市场的发展。第二:足球市场管理人员,要形成新的管理思路,要树立体育资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观念、市场经营以经济实体和个人为主体的观念、足球市场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观念以及公平竞争的观念和风险意识。应加强各级足球协会实体化和俱乐部建设,保证足球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为足球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第三:建立健全足球市场的各项法规,并维护这些法规的权威性。还要建立、健全足球市场执法管理机构,包括机构编制、人员配备,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3.3.4推进职业化发展,完善自由转会制度

客观的说,中国在推进足球职业化初期,由于足球市场机制还未形成,各职业俱乐部还不规范,有关职业化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而还不具备建立足球职业联盟的条件。但经过近10年的历练,可以说中国足球职业化、足球职业俱乐部的发展已基本成熟。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足球赖以发展的大环境尚有待于进一步优化,但职业足球体制的框架已初步搭成。因此,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把握和建立这种先进的职业化管理体制,使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得以良性发展。对球员转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主要目的,在于立足当前,把握未来,随着我国足球事业的不断发展,球员注册管理办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足球经纪人为中介的自由转会制是足球运动发展的必然。我国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和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同心协力为国内运动员转会市场的不断成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健全相关的管理法规及制度,在国内转会管理办法中全面推行以足球经纪人为中介的自由转会制。

3.3.5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足球产业发展

目前,我国足球经纪人作为体育领域中从事经纪活动的主体,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成份的扩大,以及社会阶层的多元化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并必将随着体育社会化和体育改革的进程,随着体育经济的发展和足球市场的逐步形成而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观念不承认运动员的特殊价值,更没有意识到足球自身强大的经济功能,从而造成中国足球长期无经营、无市场的状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市场机制被引入到体育事业的发展中来,使体育的经济功能勃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效益,从而带动了足球产业的飞速发展,为足球经纪人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为此,我国应继续加强经济体制的改革,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在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的同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确保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4.1我国足球经纪人的发展对推动足球职业化的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足球经纪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研究是一项很有价值的课题。

4.2本文从理论上初步构建了我国足球经纪人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系,在数理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体现为6大类15项指标,6大类分别为:管理法规因子、智能结构因子、职业化因子、市场化因子、文化社会因子、经济环境因子,这些因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分别从不同方面作用于足球经纪人的发展,共同构成了我国足球经纪人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系。wWw.gWy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