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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履职报告范文1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难点与问题
金融监管职责弱化。2003年银监会分设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职方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银行监管职责划转到银监部门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对金融管理职责没有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基层人民银行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履职实践中都存在强调金融服务、弱化金融管理的倾向。金融管理职责“空心化”导致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机构不重视、不配合人民银行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降低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
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在金融统计资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报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信息,相互协调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银行个人履职报告范文2
一、《条例》出台对央行履职的积极意义
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进行主导的征信业,作为央行履职的一个新窗口,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民众的广泛关注。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此次《条例》的出台,也体现了央行一直以来倡导的,信用作为个人身份标识以及社会资产等积极面的基础价值体现:一是信用要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要构成一种资本与财富,发挥商誉的品牌效应;三是信用也应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监督舆论作用。这些一直以来被人们所追寻的信用原则,在《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这将为央行开展下一步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条例》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在国家层面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达到了新的战略高度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客观需要。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偷逃骗税、商业欺诈、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防范和惩治失信行为,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对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对经济学中最难回答的“公平”问题,其最合理的认定来自社会认同,而认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的。缺乏认同感的社会对经济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最大化作为经济行为的终极目标,其超常实现的基础在于道德,其核心正是诚信。因此倡导诚信,惩治背信,重建信用道德规范与建设信用法律体系,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此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也意味着我国征信业进入了新的法规时代,是央行开展征信工作,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全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新契机。
(二)在制度层面上,强化了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直以来,基层央行开展征信工作赖以的依据并不多,大多是内部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外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文件。这在依法履职以及推进征信工作的开展上使基层央行的工作缺乏底气。此次《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这是再一次对央行开展征信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且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为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三)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上,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此次《条例》的一个亮点。一直以来,为确保纳入到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安全,人民银行严格遵守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违规处罚等规定,保证征信系统的运行安全。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人民银行负有保密义务,不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若出现泄密事件,还将依法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在日常的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保管环节上还是欠缺制度的支撑和明确的规定。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农户信息为例,由于采集面过广、采集量过大,很多个人信息在采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采集后没有使用的信息也未进行适当的处理,给农户带来了一些疑虑。
因此,在《条例》中,《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在这个基础上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将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合法管理信用信息,保证信用信息源的合法权益,并力争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信用信息“零异议、零争议、零复议、零诉讼”的目标实现。这也将进一步确保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能够推得更深、推得更广。
三、基层央行在《条例》颁布后应该考量的问题
(一)在县支行设立征信中心或征信综合服务部门的必要性
前面已经对征信工作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那么县支行对征信工作的关注度是否应该提高呢?以晋宁县支行为例,自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来,支行就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经过与县金融办等部门的研究,在人行晋宁县支行设立了晋宁县征信中心。设立征信中心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对日常的征信工作进行整合。支行将贷款卡管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以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分配到征信中心,形成了全行征信工作“一道门、一个口、一盘棋”的综合框架。二是进行人力资源的统筹安排。随着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信用意识作为“诚信晋宁”主打的精神价值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贷款卡、个人信用报告的含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各部门对信用工作的态度有了更积极的转变。这也加大了支行征信的工作量,为了提供更及时、高效的征信服务,支行设立征信中心,积极向政府部门建议:以支行主管,政府部门聘请人员的方式,充实征信中心的工作人员。2012年晋宁县政府以金融办的名义通过合同形式为征信中心招聘了工作人员,所有人员费用由晋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人员的到位,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必要条件。三是打开了便民服务的窗口。过去,支行的征信业务由综合业务科处理,由于办公室较为狭窄,来支行办理的群众经常拥堵在支行的楼道内,接肘擦肩、秩序混乱,由于人数过多耽误了部分群众的时间,导致工作人员与群众经常发生口角。有了征信中心后,支行统一受理征信业务,集中处理工作,提升了工作效率,减少了群众的等待时间。目前,征信中心对外的贷款卡业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已经做到了“零等待”,大大便利了群众,受到了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好评。
因此,在《条例》颁布后,建议相关部门,提高对征信工作的关注,以县为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征信中心;条件不完善的可以先设立征信综合服务部门。以提升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群众为初衷,也为下一步推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设立必要的硬件。
(二)对信用查询进行收费是降低工作成本的必由之路
过去,我国曾将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基层央行对信用查询是免费的。在《条例》中对个人或企业信用查询是否能够收费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仅规定了:“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由于不能够收费,且没有专项的资金拨备,每年信用查询支出的费用是较大的。以晋宁县2012年为例,由于县域部门工作人员购买公务员小区的房产,要求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近4000余人,前来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仅纸张、硒鼓的支出费用就超过5000元,还不包括人工、办公用品等一些杂项的支出费用。这对于县支行而言,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条例》颁布后,央行还将出台相关的事实细则,希望在细则中对能否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的问题进行明确,以缓解基层央行在征信工作上过高的费用支出。
(三)信用系信息的整合与使用问题是开展征信工作的关键
我国目前的信用信息系统可以分为三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建设的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二是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区域信用信息系统;三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建立和积累的数据库。一直以来,这三块系统各自为证,无法共享。如:人民银行目前运作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部门运作的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部门运作的税务信用等级信息系统;法院运作的讼诉记录系统。此次在《条例》中规定:“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银行个人履职报告范文3
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发展,人民银行的各项重要业务都发展为电子系统,通过计算机和通讯网络运行和操作,业务系统的现代化为内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内部审计的监督领域、监督重点和监督方法也要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从2003年开始,中支紧跟各重要业务系统的上线步伐,及时开展了各项重要业务系统运行和操作的专项审计。先后开展了业务应用系统及个人办公计算机联网运行管理、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等重要业务系统专项审计,及时解决了各业务系统在运行载体发生变化后,各操作环节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规范业务系统口令设置管理,加强业务系统从看得见的纸上操作到看不到的电子操作过程中监督制约制度的落实,确保了各业务系统的合规、安全、有效运行。
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地市人民银行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按制度操作各项业务是体现单位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上到下,从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了各项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开展对县支行内部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内控制度执行、货币信贷内部控制执行和中支全系统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专项审计,对中支内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进行了客观评价,对存在的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等20个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在全行开展了以落实制度为主题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全辖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业务运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类业务风险和案件的发生。地市人民银行的工作安全尤为重要,但从事任何业务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安全,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强调安全,而是要强调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的履职绩效最大化。因此内部审计不仅要审业务的合规性,还要审履职的绩效。中支按照“内审工作要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2011年开展了征信管理绩效审计,对中支和县支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评价,鉴证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客观反映了影响高效履职的9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职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内审转型积累了经验。
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制约因素
(一)风险管理工作和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滞后影响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被审计对象的监督在执行审计内容上评价或鉴证的标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在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已执行的制度作为度量标准,用制度来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做到就是没做到,拿事实对标准一目了然,说服力很强。而在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中,审计评价的内容从做没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还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的判定标准,对风险大小、履职好坏要凭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评价,为了让被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论,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风险判断就低不就高,履职绩效就好不就坏”的审计结论,使审计报告变成掩盖风险、歌颂成绩的“喜报”,向主要领导和决策层传达错误信息,可能造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缺失。
(二)对内部审计促进管理作用的认识不足影响转型工作的开展。内审转型中,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和延伸,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领域,凡是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领域都要纳入审计关注的视野,使审计的项目和被审计部门增加,对其它职能部门的“打扰”相应增多。许多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的目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审计是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职水平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挑毛病、找问题、添麻烦,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领导暴露管理中问题和不足的事,对内部审计虽不敢抵触,但也表现出了不欢迎的态度,提供资料不及时、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开展同级监督有畏难情绪,认为是出力不讨好的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内审转型工作的推进和审计绩效的提高。
(三)内部审计还没有造就素质权威的队伍影响内审转型的步伐。当前内审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在以“财务、业务合规性”为主的传统内审职能下配备的,以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为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央行业务日新月异,业务操作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速度远远赶不上业务发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及业务风险和履职绩效的判断能力。地市人民银行具有CI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的比例更低,使内部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很难适应内审转型的需求。
(四)事后审计的内部审计方式影响了内审防风险的实效。长期以来,单一的事后监督使得审计成果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尤其是在风险审计上,由于内审人员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情况,在事后审计中发现问题时,风险已成实事,限制了内部审计在防风险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加快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思考
(一)在管理体制上体现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方式,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尤其是以同级监督为主的地市人民银行的内审部门,应考虑内部审计与组织的整体利益相分离,使其无论是地位上还是利益上都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可以考虑在当前内审为行长负责的体制下,提高内审部门的行政级别,由副行级领导担任内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改由上级行下派制,将内审人员的考核奖励等独立于其他人员,为内审人员建立相对独立的履职地位,在工作中减少干扰,排除后顾之忧,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营造良好的内审监督体制机制。
银行个人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基层国库 队伍建设 路径探析
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国库履职成效愈益显现
(一)预算执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一是充分利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功能优势,加速国库资金运行,业务量和业务处理能力不断提高。2015年,全省县(市)支行国库核算业务量1358万笔,金额5746.30亿元,较2013年分别增长34.86%和9.66%,并实现资金“零在途”、“零风险”。二是持续加强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推广,预算收入缴库效率不断提高。2015年,全省各县(市)电子缴税业务占比大多超过90%,既降低了行政成本,又便利了纳税人。
(二)国库监督管理实效进一步提升
一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十二五”期间,全省县(市)支行开展商业银行国库业务执法检查324次,行政处罚58.30万元。二是有效发挥国库事中监督作用。2013年至2015年,全省县(市)支行加大对财税等征收机关拨款、退库、更正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等业务审核力度,发现并纠正不合规业务3838笔,金额151.04亿元,确保了国库资金安全。
(三)库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一是以国库资金运行分析报告为载体,着力为地方政府决策发挥参谋作用。2015年,全省有12个县(市)支行国库资金运行分析报告受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批示。二是以广泛宣传《预算法》和《国家金库条例》为举措,使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理念和成效不断被强化与认同。2015年,全省县(市)支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央行经理国库30周年”宣传活动,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央行经理国库 服务千家万户”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四)国库服务民生形象进一步提升
一是连续三年开展“送国债服务下乡”活动,繁荣了县乡地区国债市场。仅2016年上半年,全省县域及以下地区即销售储蓄国债75421.89万元,同比增长46.63%,占国债销售总量的23.02%。二是国库直接支付增量扩面,增强了国库服务民生效能。2015年,全省有15个县(区)支行办理国库直接支付业务15778笔,金额852.22万元,涉及社会补助资金等8类。
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加强国库人才队伍建设愈显重要
(一)新《预算法》实施提出新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简称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坚持和完善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不仅继续明确了央行经理国库的法律地位,而且在财政专户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等方面强化和丰富了制度安排。国库业务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也带来新的挑战。
(二)全面经理国库提出新要求
2016年初,人民银行国库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全面经理国库的总要求,即完整履行《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国库的各项职责与权限,在全面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更加重视发挥制衡作用,促进国家预算严格执行,促进预算资金运行的质量与效益不断提升。
(三)国库职能转型提出新标准
随着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内涵的不断丰富,国库工作逐步由单一的核算型向“核算+管理+研究”的综合型转变与发展,促使基层国库增强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和监管能力。从而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县(市)支行国库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会核算、能监管、善研究的基层国库队伍,切实提升履职能力。
三、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国库人员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一是核算业务量增长快,日均业务负荷重。2015年,全省县(市)支行国库核算业务量1358万笔,较2013年增长34.86%。而全省县(市)支行国库从业人员(含聘用、劳务派遣等)384人,较2013年净增加3人,正式专职人员仅130人,工作日均业务量达400多笔。二是业务范围覆盖广,风险防范责任重。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县(市)支行国库不仅涵盖会计核算、国债管理等基础业务,还涵盖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延伸业务。在信息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国库资金风险点增多,并呈多样化、隐蔽化趋势。因此,风险防范任务更加艰巨,人员紧缺问题也更加明显。
(二)知识结构脱节,难以适应业务转型的要求
一是年龄较大,学历较低,业务技能单一。2015年,全省县(市)支行国库人员46~55岁年龄段人员占比41%,持有大学本科学历(多为在职学历)的占比51%。且多为长期从事日常事务性工作,仅精通核算业务的操作型人员。二是职级较低,参训较少,专业素质不高。2015年,全省县(市)支行国库人员持有中级职称证书的占比30.47%,无高级职称证书持有者。且全年国库人员人均参训3.52天,在岗培训不足,知识更新较慢,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较为薄弱,尤其精于调研,善于监管的复合型人才匮乏。
(三)内设机构整合,部分内控制度和职责较难有效落实
县(市)支行内设机构调整后,经理国库职责整合在金融服务部门,而全省县(市)支行金融服务部门平均为7人,还需承担中央银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等多项工作任务。因此,一是部分内控制度执行难。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TCBS要求最少5人操作,使得县(市)支行国库人员内部兼岗和内、外部兼岗现象极为普遍,导致不合理兼岗现象尤存和国库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较难有效落实。二是对商业银行监管难到位。县(市)支行目前的国库人力资源配置,使得其更多忙于日常核算、账平表对,保安全、畅运转,导致监管力度不够,尤其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尚存在覆盖面较窄和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激励机制局限,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较难充分调动
一是职业成长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县(市)支行普遍没有从组织层面对国库人员进行职业生涯管理,欠缺人才培养长远规划。使得部分高素质人员长期从事基础核算工作,工作能力和成果难以体现与转化,加之受基层行职数所限,职务(级)晋升通道不畅,影响工作积极性。二是激励机制偏重于反向约束管理。国库工作任务重、标准严、压力大,相较其他部门,业务特殊性使其处于资金风险防范最前沿。而目前县(市)支行普遍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但对国库人员的正向激励性措施较少,缺乏操作性强的奖励办法,一定程度上造成权、责、利不对等,使得部分国库人员心理失衡、思想波动。调查显示:全省县(市)支行国库人员49.47%表示个人岗位工作成果转化较少或没有转化,38%表示国库工作压力大,且激励不足。
四、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国库人才队伍建设建议
(一)近期路径:立足当前,着眼于县(市)支行国库人才队伍建设的紧迫性
1.制定职数标准,优化人力配置。一是细化县(市)支行国库工作职责,“以事定岗,以岗定人”,制定具体的县(市)支行库人员职数标准。同时,适当倾斜县(市)支行新录用行员和聘用制员工等进人指标。二是县(市)支行要结合国库履职要求,调整和优化现有人力资源配置,适当将综合素质较高的青年行员调整到国库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尝试建立国库人才储备制度,完善国库岗位选人、用人机制,畅通国库人才输入渠道。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搭建人民银行国库系统学习教育交流平台,以利于上级行针对县(市)支行国库工作重点和难点等经常性地开展远程培训,增强国库人员业务技能和风险防范能力。并有计划地吸纳县(市)支行国库人员参与上级行的国库业务检查和国库执法检查,提高国库人员纠错能力和监管水平。二是县(市)支行要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国库制度、业务操作等培训,提高国库人员制度执行力和业务处理规范性。并不定期邀请行外经济金融界专家授课,提高国库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研判能力。
3.完善管理机制,注重正向激励。一是县(市)支行要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评机制和人才成长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促进作用,调动国库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青年国库骨干的培养,努力构建人才梯队,逐步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对于长期从事基础工作、表现突出的国库人员在非领导职务选配和中级职称聘任上给予适当倾斜。二是县(市)支行可结合实际,探索薪岗挂钩绩效机制,上调国库重要风险岗位绩效薪级系数,“以岗定薪”,发挥绩效工资调节作用。也可借鉴纪检、内审岗位做法,对国库岗位人员设置适当的岗位津补贴。
(二)远期路径:立足发展,着眼于优化县(市)支行国库履职环境
1.建立设库标准,允许单设机构。一是以当地GDP规模、预算收支总额、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常住居民收入、国库经收处数量、国库收支业务量和国债发行量等为主要选择指标,建立县域基础指标数据库。二是设定标准基数(如基年各指标全国平均数或赋予各指标权重,指定加权平均数基年),以3至5年为评定周期,各项指标均连续超过标准基数的县(市),按照“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国库机构设立原则,允许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单设国库组织机构。经济欠发达,业务量较小,参照指标不能满足设库标准的县(市),维持机构职能整合现状。
2.突出履职重点,推进流程再造。一是适应全面经理国库要求,精简或整合县(市)支行国库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和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等政策实施效果的反映职责,着力发挥促进和制衡作用。二是加强国库会计核算扁平化管理,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作为全辖国库核算主体,采取“一机多库”方式,处理“市县两级”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既整合人力资源,又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三是加快“国家金库工程”实施,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畅通国库资金运行通道,促进国库信息资源共享;强化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功能,减少对人力的依赖。
3.加强文化建设,发挥引领作用。一是以人为本,加快培育独具特色的央行国库文化。县(市)支行要立足自身,从长远发展的高度出发,确立国库愿景、国库精神和国库理念,并使之入脑入心入行,渗透于国库人员的整体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准则,增强国库凝聚力、竞争力和认同感、归属感,并促进国库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等全面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强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县(市)支行要善于发现身边那些为国库事业甘于平凡、默默付出的国库人,深入挖掘事迹、大力宣传典型,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勇于担当的国库精神,引领青年行员热爱国库事业,忠于国库事业,投身国库事业,为国库事业培育新生力量,增添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蔡春兴.《基层央行国库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河北金融》,2010(9).
[2]蒋贵忠.《当前基层国库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江苏省为例》.《金融纵横》,2011(11).
银行个人履职报告范文5
结合IA-CM等级模型和央行内审工作实际,本文将着重围绕影响审计职能发挥、内审队伍素质、审计专业实践等方面的问题对人民银行审计能力建设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审计机构体制、审计人员素质、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方法手段、审计工作环境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内审工作管理体制不够顺畅
目前,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主要实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管理。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还接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审工作职责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大区行管理体制下人权、事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离,影响了内审工作成效。人民银行业务工作在总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各省会中心支行分省承担管理职责;而内审工作实行总行、分行、(省会/地市)中心支行三层管理。跨省区分行对各中心支行拥有人权、监督权,但没有多少事权;省会中心支行对其他中心支行有部分事权,却没有人权、监督权。在这种人权、事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情况下,监督权与人事、业务管理权在层级上不对应,内审工作监督、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难以得到保障。如分行对中心支行业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但并不拥有对中心支行业务的管理权限,使得即使审计查出问题,在整改管理环节上也较为尴尬;分行负责对全辖中心支行领导干部开展履职(离任)审计,对部分业务也可进行审计,无论对人还是对业务的审计都直接与业务工作管理有密切关系,而各中心支行业务工作却是归口省会中心支行管理。再如,跨省区分行年初审计计划是根据全辖三个省情况统一制订的,由于业务工作实行分省管理,分行并不十分了解其他省份业务发展现状及风险情况,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对各省的针对性欠佳。总之,内审工作管理体制的不顺畅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审服务业务管理、提升履职效果的增值作用。二是内审部门独立性不足,影响内审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审计报告要经本行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上级行,这种先横后直的报告制度不利于内审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内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属于同一层级的部门,在开展同级监督工作时,较难打破情面深究细查,导致审计人员个人客观性易受影响。
(二)审计人员素质有待强化
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当前内部审计要求逐步从传统审计角色向组织管理参与者演变,这就要求内审人员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近年来,人民银行内审队伍经过内审转型实践锻炼,整体素质得到一定提高,但从内审发展趋势来看队伍素质仍不能完全适应内审转型进一步深化的要求。一是各级行审计科班出身的人员甚少,绝大多数分支机构没有科班审计人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少、年龄大、业务单一、审计理论不强等情况。部分审计人员不了解本行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审计能力和技巧,现代化审计技术手段掌握得也不够,专业胜任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审计人员学财会专业的较多,管理、审计、计算机、法律、金融等专业人才较匮乏,懂人民银行国库、外汇管理、货币信贷等业务的人员较少,影响了深层次地发现专业领域的问题,制约了审计工作的高效开展。三是内审人员学习培训的机会不多,后续教育时间和质量难有保证,内审人员中具有审计师、工程师等专业职称比例非常之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审计质量控制存在不足
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为实现审计目标,根据审计质量标准,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总称。内审转型以来人民银行审计质量控制已有一定的举措,但仍缺乏健全的控制体系,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审前调查不充分,对已经发生变化的审计项目仍按以往的经验对待,致使编制对审计事项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不充分,直接影响审计的深度、效果和质量,也关系到责任和风险。二是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质量不高,如方案编制过于简单、审计重点不明确,审计内容泛泛、操作性不强,分工不合理、审计责任分担不清等。三是审计实施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不严。主要表现在:审计组内部沟通不够,审计组长对审计情况掌握了解不全面,存在审计风险;部分审计人员对审计技术和方法掌握不够熟练,没有使用补充审计程序,影响审计质量。四是在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绩效审计时,由于风险和绩效指标、权重及其评价和控制措施尚无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行与行之间可比性不强,不利于实行审计质量控制。五是审计报告层次不够高。对审计发现(问题)挖掘不够,就事论事,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较少,审计价值不高,影响了审计报告的层次。
(四)审计方法手段较为滞后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化管理得到日益普及,人民银行工作全面信息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绝大多数业务工作均实现了信息系统网络化管理模式,业务数据、业务流程更加复杂。业务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使得审计工作环境、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线索等基本的审计要素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近年来人民银行内审信息化水平在不断发展,但仍然跟不上业务操作与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是现场审计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还不够广泛;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非现场审计的网络审计尚未真正开展起来;三是业务操作与管理系统的开发大多数未预留审计接口或开发审计子系统,从而使审计的数据采集与处理难以实现信息化和自动化;四是内审干部中计算机专业人员和有计算机专长的人员仍比较缺乏。以上问题不仅影响内审工作的效率,而且影响审计的质量,成为制约当前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审计工作环境有待优化
内部审计是内审部门接受管理层的委托,对人民银行内部各层管理人员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和咨询,它是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履职水平的必要途径与手段。内部审计效用的发挥离不开央行全体员工的通力合作。但目前,人民银行仍有少数管理者和职能部门对内审工作认识比较片面,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是央行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内部审计所能提供的各种确认、咨询服务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尤其认为风险导向审计和绩效审计涉及范围太宽、查得过细,在接受审计时,心理上存在较强的排斥、戒备和抵触心理,把内部审计当成给自己挑毛病、找麻烦,对内审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不足。
二、人民银行审计能力建设框架设计
针对当前人民银行审计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央行内审转型进一步深化,促进内审工作向更高的层次和层级发展,我们认为应构建一套系统的审计能力建设框架体系。
(一)审计能力建设框架设计原则
独立性和客观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和生命。面对审计领域、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和审计深度不断发生变化,必须确保内部审计在基层人民银行内部拥有合理的地位,为内部审计配置适宜的资源,以避免一些主、客观利益的冲突或左右,从而影响审计的效率和效果。独立性是指内审部门不受任何影响和控制的情况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一般来说,要通过组织状况来获得。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工作的出发点要公正、没有偏见,即在分析、判断、审核、验证各项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不受任何利益或他人观点所左右。此外,随着央行内审工作转型的推进,内部审计在央行组织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彰显。因此,审计能力建设框架的设计在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基础上,还应体现服务导向性。服务导向性原则是指内审部门在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出发,把领导重视、员工关心和影响重大的问题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通过审计堵塞工作漏洞、完善工作制度、防范内部风险,为央行履职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
(二)审计组织结构设计
当前人民银行内审管理模式在独立性上存在不足,现行大区行管理体制使得人权、事权、监督权三权分离,影响和制约了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组织治理中全面发挥作用。在设计审计组织结构时,首先应明确内审部门是服务于本单位业务管理的,应从增强内审工作成效的角度出发,改革目前内部审计大区行管理的组织体系,可设想创建总行直接集中领导、分省管理的内审管理模式(详见图2)。总行内审部门主要负责对总行和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以及直属单位开展审计监督,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对人民银行的治理程序、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和评价,提出建设性建议。各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内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行及省内分支机构开展审计监督,重点评价各分支机构领导干部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业务执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评估各分支机构的治理程序、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促进各分支机构的规范有序管理。鉴于内审工作地位不够超脱,在当前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下,可从改变内审工作考核方式、经费来源、审计方式等方面着手,以保障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如内审部门考核、内审人员提拔实行以党委意见为主、民主评议为辅的形式,设置内审专项经费,审计方式采取跨省、跨地区交叉审计等。待时机成熟,可参照国内一些股份制银行采取内审部门人员上收划片管理的办法,来确保内审机构的独立性。
银行个人履职报告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行为管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监管的日趋深入和自身内部控制需要,各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员工行为规范教育、监督等管理工作,从制度、措施、手段上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和创新。与此同时,一些基层商业银行重大风险事件及案件频发,反映了该类行重经营轻管理、放松员工行为监督的现状。因此,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把握员工行为特征管理现状,探索当前复杂形势下的员工行为管理新思路、新方法,既是内控案防的现实要求,也是推动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基层商业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现状
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内部控制的持续强化,各行已初步形成“员工行为管控”组织管理体系。
(一)建立了管控制度体系,但监督管理方式有待整合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先后制定了《员工职业行为守则》、《员工行为禁止规定》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构建了“正面有规范、反面有禁止、违反有处罚”的员工行为规范制度体系,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行为“”以及惩处结果,各级行通过组织学习教育、贯彻落实,促使员工谨记在心、行止有序、规范从业。
因员工行为涉及思想道德、职业规范、业务管理等多个层面,其管理制度由商业银行不同部门制定,具体涉及人力资源、监察、合规及相关业务管理等部门,员工行为管理无牵头管理部门,使得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部门有不同要求,不能形成合力,员工行为监督资源及方式亟待整合。
(二)实行了案件防范责任制,但履职考核有待强化
各基层商业银行根据《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明确全行案件防范工作实行“行长负总责,分管副职和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一些基层行还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了《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在指导思想上融入“以人为本”理念,尊重员工,发挥员工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突出提高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
从负面效应看,基层机构负责人在内控案防、员工行为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认识、精力、手段等方面的制约,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同时,上级行制定考核办法时,往往重经营指标、放低风险管理权重,在考核计分时,以“不出大事”来简单衡量基层负责人履职效果,使一些基层行内控履职应履未履、过程控制应控未控、员工违规行为应纠未纠。
(三)开展了员工不良行为排查活动,但排查手段有待创新
近年来,随着外部风险持续渗透,各基层行开展了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活动,重点排查员工是否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及经商办企业等。各基层行通过谈话了解、问卷调查、社会走访、日常考察、业务检查、风险管理信息、举报等渠道和方式,收集了解员工行为动态,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处置,切实消除案件风险隐患,扎实推进案件事故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
从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方式看,存在工具手段不足问题,监测范围较窄,不能覆盖员工全部异常行为。一是系统监测方式未能同步升级。从暴露的重大风险事件分析看,违规手段不断翻新,相应的系统数据资源、监测模型研发却难以同步跟进。二是现场检查的局限性制约了检查的深度广度。受检查时间、业务种类、样本抽取、检查人员技能等诸多影响,检查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难以有效覆盖和全面查清。三是反侦察手段大大增加了操作风险管控难度。一些蓄意违规人员更专注研究检查方法,采取弄虚作假、掩盖真实交易等手段规避监测检查,使隐藏的问题长期不被暴露。
二、员工行为控制的难点问题及成因分析
目前,从基层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实际效果及员工行为管控现状来看,存在方法较单一、缺少有力抓手和硬性控制等管理难点,员工行为管控方法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形式轻内容,影响了活动开展收效
尽管基层银行依据监管形势及本行管理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内控案防活动,但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一方面内控文化传导逐级衰减情况较为突出,系列内控文化活动往往被基层行简化成为读文件、走形式,收效甚微;另一方面内控文化引导与外部诱惑的博弈日趋激烈,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使部分员工极易受社会诱惑和不良倾向的渗透,少数意志薄弱者心理失衡、私欲膨胀,置管理规定于不顾,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某基层银行员工贪图高回扣私自代售理财产品案、虚构房贷及小企业贷款手续,使该行声誉和资金损失巨大。
(二)重经营轻管理,削弱了制度执行力
目前,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唯指标论”意识较强,对内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重营销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当市场、服务与管理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制度为营销让路,甚至以创新名义突破制度约束,打球,片面追求经营业绩。这种以业绩论英雄、重数字轻控制的结果是过程管理失效、风险隐患聚集,如少数管理人员本应承担机构内控案防重要职责,却暗示甚至直接参与、指使下属违规操作业务,负面影响较大。
(三)重理解轻处理,违规行为未能有效抑制
一方面,违规处理标准比较宽泛,在处罚标准及情节严重程度掌握上有较大弹性;另一方面,基层行严格管理和严格问责工作有所弱化,特别是处罚机构在对违规责任人处理时,往往从保护、理解的角度出发,处理层次能低则低,力度能小则小,警示效应不足,未能引起全行重视;监测或检查发现问题、异常苗头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责任追究方面,酌情或不予处理,未能做到以处促纠,一定程度上滋长了此类违规行为,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案件。
(四)客观上不可测因素众多,控制手段滞后
一方面,不可测因素多,预防难。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员工行为取决于多个条件,任何一起事件、社会气候都会对员工思想行为造成影响。银行不可能对员工的生活圈、社交圈、消费圈情况了如指掌,特别是八小时以外。另一方面,控制手段滞后,覆盖面不广。目前。控制手段主要是“人盯人”的方式,监督的手段也比较单一。机构部门负责人主要通过个别了解谈话、社会走访、人事考察、业务检查、员工报告等方法,完全依赖于信息量的多少和机构负责人的判断,科学性、有效性有待提高。
(五)主观上存在认识模糊、在岗人员素质不高现象
一方面,少数管理人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对人的行为控制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会影响干群关系,甚至认为“员工行为动态排查”都是多余的、无效果的。另一方面,从基层银行人员配备情况来看,柜员、营销、管理人员配备都较紧张,新员工上岗,老员工的换、轮岗,一般是跟原先岗位人员跟班学习,甚至只是简单的交接后就上岗。同时,一些重要岗位对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由于无合适人选,使得一些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长期未能轮岗,为维护优质客户的稳定,一些营销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轮岗。
三、加强员工行为控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将制度约束、技术控制、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行为控制机制,是完善基层行内控管理、化解重大隐患、抵制重要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措。针对基层商业银行存在的管理缺失,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员工行为的管控。
(一)培育员工的企业行为文化,使之成为影响和支配员工行为精神力量
企业行为文化是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营作风、管理智慧、人际关系的动态体现,包括共同行为规范理念和具体岗位行为规范理念。对基层银行来说,行为文化主要包括行长行为、模范人物行为、员工行为等。行长是一个行文化的旗手,应具备领导的才智和科学决策能力,以自我领导力,放射人格魅力,影响全行员工。模范人物是优秀商业银行文化价值观的“人格化”代表,应成为本行员工学习的榜样、员工仿效的标杆,为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和积极进取指明方向。
(二)引入标准化管理手段,防控员工异常业务行为的发生
员工行为标准化就是为企业中每一个部门和岗位订立行为标准,包括每一个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实现工作的人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对基层银行来说,实行业务行为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是抑制和杜绝员工的违规行为发生的重要举措。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在异常行为防控工作中,首先要制定异常标准和控制措施,如明确岗位作业标准、安全标准、具体风险特征及控制标准,组织培训,使员工熟悉岗位标准要求;通过控制约束、岗位分离、事中控制等方式,推行标准贯彻。
(三)实行综合治理,加强员工行为的激励约束
一是整章建制,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二是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员工的氛围。领导理解员工的心态和正当要求,关注员工的物质、精神需求和价值取向的变化,为员工搭建有用武之地的平台。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排查工作要横到边、竖到底,对排查出来的不良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教育转化、诫勉谈话、回访监督、离岗待岗等方式,及时消除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四是建立台账,对员工的异常行为、帮促活动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帮促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且要公布违规情况,发挥监督和威慑作用。
(四)健全管理工作制,强化员工行为动态管理
一是信息反馈制度。由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各专业部门要公布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收集行内外有价值的信息,构建信息网络。二是定期分析制度。通过员工思想行为动态分析会,对员工思想行为做出评价,确定重点关注人员,落实帮教、转化、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沟通谈话制度。机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与员工,特别是重点关注对象的沟通谈话,及时了解员工思路动态、化解不良情绪。四是排查处置制度。组织对员工行为排查,发现苗头及异常情形,及时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突出手段创新,探索人防和技防监测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