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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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

道德建设论文范文1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道德建设论文范文2

顾客忠诚度是现代市场营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应了顾客对企业的某产品或服务在态度上认可、行为上重复购买的程度。最初,顾客忠诚度主要被理解为顾客重复购买的次数,不考虑顾客是否真心购买,只考虑顾客的购买行为。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开始考虑顾客的情感因素与心理因素,并将其作为考察顾客忠诚度的变量因素。时至今日,学术界对顾客忠诚度比较一致的定义是行为重复论、态度取向论和综合论。行为重复论是指消费者重复购买某一品牌某一产品的频率、购买比例以及忠诚度持续的时间长度等,主要表现在购买行为上,不考虑消费者的情感因素。态度取向论是指某企业的企业文化、营销行为、品牌个性等与消费者之间有某种情感的契合点,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愿意长期、持久地拥护此产品、此品牌、此企业,并且愿意将其推荐给其他的顾客。综合论认为顾客忠诚是顾客对某企业、某品牌、某产品既有较高的态度忠诚,又有较高的行为忠诚。学术界普遍认为影响顾客忠诚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品质保障。无论是实体产品还是服务类产品,质量将影响顾客满意度。二是顾客满意度。这是顾客忠诚度研究的关键因素,许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都证实了在竞争激烈的营销环境中,顾客满意度与顾客忠诚度呈正相关的关系。顾客满意的程度越高,忠诚度就越高,重复购买的意愿就越强烈,反之,则会产生不满,不仅自己不愿再次消费,而且会在熟人圈中进行负面传播,给企业造成损失。三是顾客的信任。这是消费者对企业产品以及企业文化的认同,是对企业放心的一种态度表现,是在顾客满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情感承诺。四是转换成本。它也是影响顾客忠诚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包括货币成本、心理成本、服务成本等。营销道德是企业伦理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判断企业营销行为是否符合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道德评价标准的总和。企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道德建设,尤其是营销活动中的道德建设,以道德营销为指导原则,不是将完成营销业绩作为最高目标,而是将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等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将有助于提高顾客的忠诚度。一是积极主动地进行道德建设,道德地进行营销活动的企业能保障自身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将增强顾客的直接的消费体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二是企业注重营销道德建设,加强道德营销的力度,使消费者感知到企业的德行、德性,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公共形象,增强顾客对企业的情感承诺,提高心理认同感,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为忠诚和态度忠诚。三是企业注重营销道德建设,将有助于强化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在信任的关系中,消费者相信企业的行为对自己是有利的,所以愿意与企业保持持久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延续到其熟人圈中,进行口碑宣传。

二、评价标准

要通过营销道德建设实现顾客忠诚度提高的目标,首先需要知道营销道德的评价标准。营销道德作为企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其评价理论既有功利论与德性论两大基本理论,又有三大营销评价理论,即显要义务理论、相称理论和社会公正理论。功利论产生于19世纪初的英国,以边沁、穆勒等为代表,基本思想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要考察行为的结果是否给大多人带来幸福或效用,不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性。德性论主要以康德为代表,基本思想即某一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在行为的结果,而在于人们是否出于自己的自觉遵守神圣义务,强调行为的动机。显要义务理论是罗斯于1938年提出来的,主要是指智力正常的人,不需要推敲就能意识到的一种道德义务,包括诚实、感恩、公正、行善、自我完善和不作恶的义务。相称理论是加勒特于1966年提出来的一种判断营销行为是否符合道义的营销道德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营销行为的目的、手段及后果综合起来分析判断,如果某行为没有相称的理由就放任“小恶”或“大恶”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道德的。社会公正理论是罗尔斯于1971年提来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对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构想,试图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社会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人事先对自身以外的情况都不了解,为了自己获得公平的机会,就需要对别人公平,但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弱势群体,因此不能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它没有直接涉及到营销道德,但对企业建设营销道德判断具有指导意义。根据自由原则,在营销活动中,企业应该尊重顾客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差异原则,企业不得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学者也从4P的角度对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四个方面构建了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比如甘碧群从诚信度、诱导性、公平竞争、公平交易、顾客价值、社会责任和强迫性等七个方面对营销道德进行评价。本文结合西方学者及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从4P的角度构建营销道德的评价标准:

(1)产品领域,诚实守信,从原材料到加工生产、成品,不偷工减料、不奢侈浪费、不损人利己、不以小恶谋大利,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有品质保障的产品或服务为企业之根本。

(2)价格领域,定价公道,不得进行欺诈性定价、垄断性定价、歧视价格、暴力价格、恶性价格竞争等。欺诈性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暴力价格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而恶性价格竞争主要指竞争者之间的。无论是对竞争者还是消费者,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3)渠道领域,无论是供货商还是中间商都应该诚实守信,并以一种感恩的心相互协作,快速、便捷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渠道成员不得挟持、操纵对方。

(4)促销领域,不得进行广告欺诈,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促销产品,不得强买强卖,同时还应该考虑消费者的价值,公开告知消费应该知道的信息,尊重消费者货比三家的权利,尊重消费者选择的权利等。总而言之,判断企业营销是否道德的标准就是企业的营销行为是否是道德的营销行为,不能简单地只考察销售这一个环节,而应该对应4P策略每一个环节,考察这些环节是否有违背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否做到了诚实无欺、公平竞争、回馈社会,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营销行为,企业就是不道德的企业。

三、对策与建议

通过前文的论述,企业在4P营销策略过程中,通过加强道德建设,进行道德的营销活动,提高顾客满意度、强化顾客的情感承诺,强化顾客的信任度,将增强顾客对企业的行为忠诚和态度忠诚,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企业如何进行道德建设,笔者有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的二重性(社会性、经济性)决定了企业不仅是道德的主体,也是经济的主体,经济人的本性就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不仅可能寻找法律法规的漏洞,来满足企业的利益诉求,甚至可能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做出违法乱纪的事。随着我国的立法日趋完善,违法成本将日趋提高。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道德的底线,道德的最低要求就是不违法,即认识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使然,也是道德的习惯性使然。企业经营者道德水平越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就越强,法律的效益就越明显。因此,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而且还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顾客的忠诚度。

(二)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企业道德营销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各种活动及其结果中,以共同价值观为指导并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以文明取胜的文化系统。它主要通过企业宗旨、企业战略规划、企业行为标准、企业思维方式等方面表现出来,实质上就是企业的价值观。它是企业的精神支柱,是企业领导者和员工共同恪守的信念,是指引企业决策者和员工行动的指南。通过建设企业文化来强化企业道德营销,也就是营造一种道德的经营文化、一种既考察市场需求又能提高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经营理念。这种理念不仅仅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问题,还考虑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长远发展的问题。企业将这种经营理念通过文化建设内化为企业的伦理价值观,外化为全体员工的习惯行为。

(三)在企业营销战略中贯彻实施道德营销

营销战略属于企业战略中的职能层战略,但对于希望取得卓越表现的企业来说,不仅是实现企业总战略的业务性战略,还是伦理性战略。即对于追求卓越表现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在营销过程中实现优秀的业绩,而且要体现优秀的道德品质。即在营销过程中将道德营销作为企业价值观的指导,秉承“负责任”的态度去获得营销业绩。一是制定道德化的营销目标,即不将营销业绩看得高于一切,而是优先考虑消费者、社会的利益。二是将营销目标加以细化,逐一分解到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四个环节中,在每个环节中都考虑消费者、社会的合理利益是什么,企业的义务是什么,并制定以道德营销为基本原则的营销战略,并予以贯彻执行。

(四)完善监管体系,把好营销道德关

道德建设论文范文3

1.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所谓的会计职业道德需要遵循一定的职业特征,根据职业的特点进行时刻的对职业内在的联系标准进行规范。对于会计职业的道德建设内涵,国家财政部对此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因此会计人员不仅需要恪尽职守的坚持职能原则,还需要真实的针对职业需求进行核算,切实的实现会计的反映职能。基于此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财务工作的参谋和服务。切实的落实好财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并仔细体会,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所提出的要求。我国《会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应该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总会计师条例》中也有规定,总会计师在从事总会计师时时,应该坚守职业原则,廉洁奉公。对此国家对于职业会计师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遵守职业道德就是会计职业中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违背了相关的职业道德那么就必然要承受相关的法律责任。

3.遵守会计的职业道德应是单位工作的首要规定要求。关于《会计法》的制定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会计的行为规范,因此《会计法》的制定涉及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职业单位的每个人。尤其是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主要的经营者管理员更是有决定性作用,他们的行为更是时时影响着职业道德的形成对单位工作岗位的职业员工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这些人员更应该熟悉并落实好会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只要认识达到了统一才能够更好的强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

二、关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是从事会计职业中必须要遵守的职业要求,而我国的财政部门针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且努力的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使得自己的知识和相应的技能都能够有所提升。

2.熟悉法规。工作岗位上的会计人员应该熟悉并且精通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熟悉国家指定的会计制度,进行广泛的宣传。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并且需要保障所有的信息都有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确保完整和准确性。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需要秉持着一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

5.搞好服务工作。当会计人员在熟悉单位的生产以及相关的营业情况管理业务时需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以及会计的计算方式,为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的调整,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经济效益。6.保守秘密。作为一名会计应该确实的保守住公司单位的商业秘密,除了法律规定的工作单位或者是岗位外,不得私自向外透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以及相关财务现状。

三、目前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1.职员的业务水平低下,缺乏一种专研的精神和能力。一些会计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工作态度完全就是任派拆迁,对于缺少的一些基本业务素质没有发现,对于工作事项而只是一个应付的态度。他们的业务知识不仅贫乏陈旧,在专业上又缺乏一定的钻研精神,缺少对于职业的一种热爱和工作的激情,这导致专业的水平和相对的会计工作的效率以及质量都普遍低下,职业能力不够强。

2.缺少法律意识,监督机制不够成熟。在做会计工作的这方面,有些会计人员不够关注,也不能够遵守相关的会计学习法则,这种遵纪守法的意识较为淡薄。以至于无法按照相关的会计业务水准进行工作,导致信息不够准确,出现大量的错误。另一方面就是,指定的相关职业道德法律管理制度不够完整。单位内部审计成为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部分,但是代表着国家的积极利益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同时也对国家的财政法规起到一个监督和执行的作用,即便如此,这也只是内部审计在有些单位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具备任何高效益的影响作用。而相关的财政会计部门,应当经常性,规范性和深广度的为单位内部审计提供支持,确保监督体制能够完善并且实施起来。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管理,那么会计工作人员的日常活动管理将会没有任何的规章制度或者有可能会出现各种错误。相关的规章制度若没有进行严格的处罚,又会对工作单位带来一定的危害,而纵容相关的犯错者得到巨大的利益。

3.缺失诚信,利益驱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而会计人员也处于一种经济利益的中心位置,也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使得更多的会计人员的职业成为了一种“诱惑”很多人为之心动。一些会计人员也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顾及职业操守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贪利。即便发现有存在的虚假信息,相关的会计工作人员未能够做到公正客观的回应,还有一部分会计人员在做好“技术防备”的同时还巧妙的讨好单位的领导,进行贿赂。

四、如何强化我国的会计职业建设

1.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要求会计工作人员要积极的参与到政治系列的教育讲座中去进行相关专业的知识培育,坚持四个基本原则,树立相关的全局观,进行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另一个就是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的规定,进行自我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并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责任及进行会计的核算,参与公司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去,时刻的反应出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活动,不断的提高工作单位的效益。再者就是会计人员要强化自身的学习能力,认真的钻研财务专业的相关知识,做到真正的业务技术熟练,账目处理的准确,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同时,也要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会计人员也要定期的参与会计职能培训,不断地更新所学知识。真正的做到单位领导的好助手,为领导协调好工作,并管理好单位的资金,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为企业单位的经营生产活动进行出谋划策。

2.建立健全的会计职业道德机制。会计人员需要拥有从业资格,并且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要参加会计人员的前期培训,并且从中获取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设置为主要依据,针对那些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清理退出,对于不达标的工作人员进行停用或者是再度培训处理。那些存在违纪乱纪的人员应该处于停职或者是永久性删除会计的从业资格进行处分。对于那些优秀的会计人员要进行积极的奖励和鼓励,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和激励的制度,便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相关的单位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制定相关的轮换制度,这种轮换制度能够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北部监督。与会计内部形成一种机制,能够提升单位会计的管理水平,调动管理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对不同内容的接触以及各种各样的业务岗位的接触,极大的激发出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新思路新思想,另外加强会计的考试测评制度能够进一步的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就需要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需要定期的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形成一个奖罚的管理制度紧紧的和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和工作的效率联系到一起。这样在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培养出了大量的优秀人员。最后建立一个制度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财务的的审计及时的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帮助会计人员正确的理解国家的财政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

五、结束语

道德建设论文范文4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整个会计行业生存发展之根本。因此,必须把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当前会计工作的中心,长抓不懈。

一、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1.会计造假

一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不能坚持原则,直接或间接参与伪造、变造、篡改、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编造虚假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对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和经济指标,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2.违法乱纪,谋取私利

某些会计人员抵挡不住金钱诱惑,采取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伪造、变造支出单据等违法行为,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违背执业准则,弄虚作假

少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不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明知有重大错误和舞弊的会计报表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解决会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需要

会计造假有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因素,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虽然解决会计造假不能仅仅靠会计个人力量。但是会计造假主要发生在会计工作中,主要是会计行为,在解决会计造假中,会计人员必然是主要力量。因此在目前会计造假和信息失真严重的情况下,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意义。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

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具备“德、能、勤、绩、公、廉、俭”等七个方面的素质。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管理工作好坏的关键。会计人员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严谨、艰苦朴素、大公无私,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

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树立会计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

由于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的驱动、以及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贪污腐化、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重损害了会计形象,降低了社会对会计的信任,会计行业的发展遇到很大困难。会计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行业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社会对会计行业的看法才能改变,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会计行业良好发展的根本。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于教育。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定的职业信念、规范的职业行为不可缺少的环节。会计教育不能仅限于传授业务技能与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职业道德教育融进每一名会计人员内心,培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道德品质。

2.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会计人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主要靠会计人员自身努力。一个会计人员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道德修养的程度,会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改造、自我提高,把职业道德原则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形成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客观公正、精心理财,扎扎实实做好会计工作,不断用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会计行为,实现职业理想。

3.净化会计行为环境

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会计职业道德的好坏,在制度不完善、道德意识淡薄、诚信丧失的社会环境下,是不可能营造出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因此净化会计从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着重要意义,而会计环境的净化需要社会各方面相互协调,只有社会各行各业都提高了职业道德意识,才能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只要形成了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社会环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定能取得良好效果。

4.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

道德建设论文范文5

关键词:青年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医院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被称为医德,它是调节医务工作者与病人,医务工作者之间以及医务工作者与集体、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医院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职工的思想教育,一些医务人员尤其是青年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比较淡漠,医德医风呈现明显下降趋势,病人反映较大,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培养和强化青年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是当前医院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课题。

1.青年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现状及分析

1.1职业理想和信念发生动摇

医疗卫生工作,从其职业目的来说就是为了保障他人和社会的健康,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职业,医务人员最大幸福应该莫过于为病人解决痛苦,为社会健康事业做出最大贡献,而部分青年医务人员由于涉世未深,阅历不足,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型,在各种物欲的诱惑下,对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认识,认为看病是给病人的一种恩赐,对吃请、受礼心安理得,行医过程缺乏义务感和责任感,没有奉献精神,接受工作和任务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工作中思想不集中,不认真仔细,麻痹大意,给病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身心痛苦。

1.2职业道德观念淡化,服务意识不强

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因此医德较之其他道德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更严格的道德标准和更加完备的道德规范。一些青年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化,把救死扶伤看成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不能够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对患者缺乏应有的耐心,细心和同情心,服务态度出现“生、冷、硬、顶”的现象,使患者延误治疗,使患者缺乏安全感、信任感。

1.3责任意识淡化,纪律观念松懈

商品经济的竞争法则要求讲求质量,但是经济利益使一些人产生投机心理,只顾个人利益,忽视质量,而不负责任。这些思潮给青年带来一定影响。个别青年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自以为是,执行规章制度存有侥幸心理,技术操作不认真仔细,不肯刻苦钻研,不愿开拓创新,劳动纪律松懈,上班不坚守工作岗位,尽管医院一再强调敬业重责,但还是有个别人工作不专心,以至造成工作失误或差错,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1.4价值取向和行为走向发生偏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影响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青年医务人员崇尚精神多样化,在认同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助人为乐精神的同时,追求自我实现意识突出,敢竞争,愿冒险,不安于现状。他们敬佩老专家高尚的医德、医风,但又对经济收入的明显反差表示了强烈不满,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更多地渗透到他们之中,认为收受病人红包、索要礼品是不道德的,但觉得喝点病人送的饮料,抽几包病人送的烟,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不少青年在工作中能服从安排,不辞辛苦,但又常常为加班费、夜班费、奖金增长不快,不多而发点牢骚,甚至有的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医院、患者甚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把治病救人看作获得利益的手段,把医疗服务视为商品,把个人技术当作商品出卖。

2.加强青年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2.1靠教育灌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任何健康向上的思想行为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也不例外,必须靠教育来灌输,靠教育来培养和树立。所谓教育灌输就是要对青年医务人员有目的、有系统、经常反复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组织青年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守则、医疗法规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让青年医务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懂得做人,懂得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懂得艰苦奋斗是青年人应有的政治本色,从而爱岗敬业,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刻苦钻研,无私奉献,积极进取,健康成长。2.2靠制度约束,实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道德不是空泛理论,是在人们执行规章制度的实际工作中具体行为的体现,任何职业都离不开制度,没有制度约束,行为就会无所遵循。医务人员的天职是治病救人,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完成医疗任务的重要保证。违反规章制度,不严格执行纪律,轻则发生医疗差错,重则酿成医疗事故,直接危及患者生命。所以,要使青年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医疗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还有落实这些职责、制度、规程的奖惩措施等。达到一进入这个环境,就置于严密的规章制度约束之下,做到事事有章可循。但是,光有制度还不足以约束所有人的行为,总有少数人还不能自觉的执行这些制度,要经常性检查医疗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在建立、健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病人满意率调查,聘请体系单位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医德医风中出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敢抓敢管,形成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酿成事故,以及以医谋私、擅自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青年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使大家受到震动,增强遵守医德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良好医德医风。

2.3靠环境熏陶,形成良好的医风、院风

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可以使人精神振奋,思路开阔,工作热情高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反之,使人意志消沉,情绪低落,找不到自己前进的目标,道德水平就下降。青年刚刚走上社会,世界观可塑性很大,因此,优化环境,靠良好的环境来熏陶、影响青年是十分必要的。要优化环境,就要全方位做工作,党、团组织和行政领导一起上,都要抓职业道德培养教育工作,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要经常讲,天天抓,作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单位内形成遵守职业道德为荣,违反职业道德可耻的风气;形成人人讲医德,按医德办事的良好风气;并且要长期坚持,形成传统,一代帮一代,一茬接一茬,这势必会对年轻医务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2.4靠榜样引导,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抓典型、树典型,运用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搞好各项政治教育上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针对青年效仿力强的特点,经常开展向医疗系统先进人物学习的专题活动,开展评先评优活动,要利用演讲会、院报、宣传橱窗、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在平凡的工作岗位辛勤耕耘、医德高尚的医生、护士、老专家、老教授,大力宣扬无私奉献的精神,高尚的医德情操。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典型,使青年们耳濡目染,近有所学,远有所追,对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行为起到鼓舞和鞭策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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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群众舞蹈 文化建设 社区文化

一、群众舞蹈的现状与特性

群众舞蹈可以称为社会舞蹈,“社会舞蹈活动是在一定舞蹈文化背景下,将参与者的社会性相互行为转变为群体行为的过程。为此,大多以群体形式出现。”

群众舞蹈类型多样,其中有民间舞蹈、社交舞蹈、校园舞蹈、儿童舞蹈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生产力发展较快,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他们对文艺的审美心理和需求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群众舞蹈便是满足这种需要的很好的文艺形式之一。目前中国群众舞蹈的发展十分迅速。

1.群众舞蹈的现状

首先,群众舞蹈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从都市到小城、从广场到厅堂、从文艺晚会到节日庆典,都会出现群众舞蹈的身影。在城市的广场和街巷,每天早晚都会有许多和着音乐与节拍,快乐地学着跳着各种舞蹈的人们,他们视舞蹈为自我娱乐和锻炼身体的最好方式。

其次,群众舞蹈的参与者越来越广。老人、青年、儿童甚至残疾人都广泛参与进来,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的《千手观音》和200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俏夕阳》,都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第三,群众舞蹈的样式越来越多。群众舞蹈几乎吸纳了所有舞蹈样式,不同年龄的群体倾向选择不同的舞蹈样式,老人一般喜爱民族民间舞(如秧歌舞)、交谊舞、老年迪斯科,青年人则喜爱体育舞蹈、街舞等。

从目前群众舞蹈的发展现状来看,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非常高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人们的时代风貌和精神追求。

2.群众舞蹈的特性

群众舞蹈最大的特点是自娱性。“群众舞蹈起源于劳动,是以带动娱乐、休息及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要,追求美的享受,出自自己的爱好,以自我抒感,自我表现等为目的。因而自娱是第一性,让人欣赏表演是第二性”。

此外,群众舞蹈还具有业余性、社会性等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舞蹈形式和参与者的增多,越来越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这种文化活动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比如群众舞蹈在当今城市和乡村的社区文化建设中不容忽视的功能。

二、群众舞蹈与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文化,是一定区域内社会共同体反映出来的、有关人的行为模式,它包括此区域内的社会习俗、价值观念、思维信仰、历史传统、地域心态、地方语言等文化现象。社区文化建设是关系社区环境、提高社区建设品位的基础工程。

1.社区文化建设的现状

目前的城乡发展非常重视社区文化建设,同时也存在许多重视硬件、轻视软环境建设的问题。比如过分重视景观建设,部分社区只考虑路灯、小路、草地、水体、雕塑、喷泉、树种等的规划与选择,还有餐馆、茶社、酒楼的装饰。而中心广场、体育馆等设施则明显不足,没有为群众集体活动做预先的考虑。这使得不可缺少的群众活动场所减少。

另外,缺乏必要的人文组织和规划。很多社区不能把散乱的群众舞蹈活动组织起来,社区居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很少。因此,加强社区文娱活动的组织和规划就显得十分重要。

2.群众舞蹈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意义

首先,群众舞蹈产生于群众文化,原始舞蹈开始就具有纯粹的锻炼性质。在晚间,当一天的劳累得到休息之后,原始人感到需要活动一下自己的肢体,以轻松的形式把心情和感受传达给别人,表达满足、适意和从生存中得来的欢快。这种舞蹈,是原始人在休息时创造的一种活动方式,而此道理对现代人依然适用。所以,社区群众舞蹈最基本的意义还是提高百姓的身心健康。

其次,群众舞蹈可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品味和文化素质。舞蹈具有审美和健身等多重功能,它与多种学科的关系密切。普及舞蹈文化,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舞蹈、了解舞蹈,提高舞蹈审美能力和鉴赏水平,提升文化艺术水平。舞蹈是群众文化的有机构成,无论是民间社火、广场上的大秧歌,还是各种群众文艺活动中的舞蹈演出,都是群众文化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普及群众舞蹈文化活动,可以让舞蹈走进人民生活,使他们的休闲时光更丰富多彩,富有意义。

第三,繁荣群众舞蹈可以促进社区和谐文化建设。多种多样、极具趣味的文娱活动有利于培养居民的归宿感和认同感,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形成和谐向上的社区氛围。

要提高社区建设品位,就必须加强社区文化整体性建设。具体地说,要尊重社区文化的特殊性、开放性和多元性,注重群众的参与性,关注其多层次的需要。此时,大力开展群众舞蹈等文娱形式是比较好的选择,它可以把社区的软硬环境二者联系起来,加速中国现代社区新文化景观的形成。

(作者单位:深圳市群艺馆)

参考文献:

[1]冯碧华.社会舞蹈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

[2]杨承军.浅论群众舞蹈的特征与作用.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