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
一、加强学习与宣传。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学习计划,把国家、省有关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文件传达到基层、科室和每一位公务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意义、内容及要求,广泛争取人民群众知晓、参与和监督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示范的活动面和影响力。
二、做好方案制定。市、县、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是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者、实施者。各级创建单位要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创建方案,细化示范单位创建条件,建立示范单位创建的各项制度,明确示范单位的创建目标、落实时限和具体措施,做到工作方案、标准、检查、落实四统一。各创建单位所制定的创建方案应当内容明确、措施得力、要求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岗位和科室。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创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条件和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本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推进,加强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注重日常检查和督查,做好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方案的执行跟踪,建立疑难问题的查处反馈机制。要做好创建工作经验总结、交流、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强化组织领导。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机构开展的示范创建活动负有指导和督查的职责。各级创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创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创建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并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组织体系,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对创建活动的研究会商制度,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法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2
关键词:传媒公司;会计工作;基本现状;建议
一、当前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现状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作为一门专门技术和社会科学,既有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共同性,也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联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会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征。
在现阶段,我国有不少企业放松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的质量下降,甚至引起严重的混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1.会计信息失真。一些企业为了个人的利益,不坚持会计工作原则,私自更改会计数据,假账真算,真账假算,造成账实不符,导致企业不同程度的亏损。这样,不法人员就可以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款,一些不法人员有意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公司规定制作会计报表,故意制造出混乱,以便趁机浑水摸鱼、谋取私利。
2.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弱化。在会计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不法行为,大多是因为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和约束的能力不强。但当国家利益与各会计主体利益相冲突时,由于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的地位和决策权,所以难免受制于人,听人指挥,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出现权力和利益的倾斜。
3.法律管理不合理。法律和制度是依靠法律条文而体现的,我国出台的各种法律规范也较多,一些学者的相关方面的著作也还不少,但真正被人们贯彻实施的却很少。企业内部的监督部门要听命于企业领导的管理,外部监督部门则要听命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块强线弱。
二、传媒公司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改变会计核算职能,要实现从会计核算职能为主向预浏决策职能为主的转化
在计算机未被引人会计领域之前,会计人员整日忙于报帐记帐算帐,被繁重的手工劳动压得喘不过气来,当然也无暇顾及会计的其他职能。计算机技术与会计的完美结合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是实现会计从核算职能为主向预测决策职能为主转化的前提。会计电算化使原来的记帐对帐等传统核算职能变成只需轻点鼠标瞬间即可完成,会计人员就有足够的时间分析66财务数据,从而为决策层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会计法》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在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进程中,要坚持合法性、适应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等原则,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加强对会计资料的内部审计。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也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措施之一。
3.会计监督要同介业经营目标管理相结合
有人认为,会计监督就月找岔子,添麻烦,光为国家执法,不顾企业利益。其仁这是一种偏见.会计监督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在于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堵塞各种漏洞,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它是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的.企业领导应当依靠会计机构把好执法关、政策关,加强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会计叭构、会计人员,也应当主动、建设性地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谋士,为企业经营目标的欠现献策出力。
4.会计监督要同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
会计监督往往侧重于合法性监督,而忽视合理性监督。当前,应当围绕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这个课题,在坚持合法性监督的前提下,应重点转向企业生财、聚财、用财的管理效益型监督。
5.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虽然《会计法》已颁布多年,新会计制度也已实施,但是,我认为仍需细分其操作性,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其程度制定出具体的处罚标准,而不是笼统的多少元至多少元,多少倍至多少倍,升降幅度很大,容易让人钻空子的处罚方式。这个问题不能忽视,是严肃的法律间题,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问题。
三、结束语
经长期的工作经验总结,要做好传媒公司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需要会计管理及有关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的搞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而目前,我国的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比较薄弱,所以更加需要加强继续教育力度,使之法治化、制度化、经常化把会计人员培养成为遵纪守法、能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理财有道的能手。
参考文献:
[1]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J].交通财会,1999,(02).
[2]我国会计工作的现状及发展策略[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0,(04).
[3]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关键在哪里[J].广东审计,1996,(09).
法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范文3
代表发言摘要: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现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其特别重要意义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起飞时期,出现的各种情况纷繁复杂,需要增强预见性;二是文化环境的问题,目前道德的界定尚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很复杂,需要有针对地防微杜渐;三是从政治机制上说,在对权力的监督上,我们尚缺少一个完善的体制,还没有一个较合理的外部监督机制,需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不断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善管理。就职务犯罪来说,内因占主导地位,通过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末世”心理现象存在很普遍,例如李真案、案等都存在这个心理现象,很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进行,例如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入手,有可能收到理想效果。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我想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律;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有法律监督;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法律。对于立法,我们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在《职务犯罪预防法》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同时协调反腐败侦查机关破获案件,还有反腐教育以及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现如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从全新的视角、全方位的视角去审视,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关注预防工作,在这里,检察机关一定要起到启领的作用。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个或者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1)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体现法治、廉政、透明度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
(2)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所处的中心地位。
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越是有力,法律就越能够得到普遍、统一、正确的适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如果削弱或者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容易纵容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足以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确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是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刑事法与刑事司法的任务一般表述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提法是正确的,但不够全面。惩罚与打击犯罪仅仅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这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官方的共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就是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如果我们现在还认为刑事司法机关的任务仅仅是打击和惩罚犯罪,那就落伍了。
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蓝领犯罪,一类是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是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职务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体制框架,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对于街头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野蛮”的犯罪人)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文明而体面”的犯罪人)则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特别是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仅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在法律根据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职务犯罪是龙头,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在整体上预防、控制和打击整个社会的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一二十年来,西方国家逐步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对我们现在津津乐道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提出怀疑、批评乃至否定。恢复性司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刑传统,只是一味地惩罚和打击犯罪人,没有关注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除了惩罚犯罪人之外,它们什么也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也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话,那也是一种有害的公平、正义。因为通过刑事司法活动,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单概括。
因此,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代表着刑事司法改革新的世界潮流,它所着重强调的是恢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预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在几年前就成立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正是适应了这种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性潮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先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后地方性法规,这是一种通常的思路。另一种模式是先地方性法规,后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后一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对于加强地方性法制建设,对于暂时弥补全国性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到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铺垫。这种由下而上的立法进程有可能使得全国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来的法律更符合中国国情。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对于各个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我们今天讨论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正是这后一种模式。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当地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也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经验。
(储槐植 北京大学教授)
反恐斗争“和”公职犯罪“是世纪之交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公职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两个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腐败比反恐工作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保守司法和能动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国家,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动司法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做”,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国家机关更多地体现出能动司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转轨中的国家,能动司法显得尤为重要。贾春旺检察长去年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我们可围绕这个主题,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例如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是能动司法很好的体现。
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这项工作不外乎有两种过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尝试的渠道,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此外,我们可以先修改《检察官组织法》,为专门的立法作好准备。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从我国《刑法》现状来看,《刑法》具有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性的预防功能,例如已有的刑罚对一些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预防意义。在国外,预防工作是分散在各个层面上的,而国内将由一个专门的机关来承担此项任务。预防分为两块,普通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预防。在我国,要结合当前的国情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且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协调完成,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国家竞争的根本是政府竞争。政府竞争也是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国内,如果一个地方有一个“高效、透明、公开、廉政”的地方政府,该地方的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比如说1988年、1989年期间,国内的很多商人纷纷移民、移居国外,造成外汇流失现象严重,虽然其中原因诸多,但是“不安全感”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光靠新闻媒体、个案来监督预防并不科学,需要我们构建一个科学的反腐败机制和制度。目前,我们的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很多个转变,这些转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转变是我党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就是广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关,包含司法机关在内都要适应这种转变,才能更好地“为民执政”。前一阶段,法院、检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第二个转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矛盾,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第三个转变是“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的转变,这也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众去做。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而这里的法律必须具有政策性和导向性。《职务犯罪预防法》也应该是这样的,同时在这部法律当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很大,应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比较深地介入到预防工作的各个层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护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的方法手段来很好地预防职务犯罪。在这里,检察机关的“主动、能动性司法”的空间更大,因为它的行政性更浓一些。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可做的预防工作更多,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做一些窗口性的、指导性的工作,提供咨询和提醒,这一点就像中央银行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工作。
在目前的环境背景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很难做,但是如果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和辛勤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不可估量的。
王牧(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是在我国参加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久后召开的。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知道,公约对预防工作的法律根据、预防工作的意义、预防工作的手段方法都讲得很清楚,这为我们在中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框架,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再者,职务犯罪预防厅成立三年来,从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据和工作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探讨阶段,现在已经走到了总结经验并加以法制化的阶段。因此,这次会议应该是标志着预防工作从初步探索到总结经验、立法规定的新阶段。现在,把预防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观念来加以对待,仍然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这在我国打击犯罪、治理犯罪的决策中又先行了一步。
在我们一般人的观念中,治理犯罪主要靠打击,但打击的目的还应当是预防犯罪,我们刑法理论中讲的一般预防便是这样。如张三、李四因犯罪受到了刑罚的惩罚,使其他人受到了震慑,不敢犯罪,这只是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事实上,强调打击、报应和一般预防是古典刑法的观念。现在,社会发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了,社会安全已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预防观念也被提到重要日程上来。因为,社会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预防犯罪,包括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在现代刑法的观念中,更强调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现代刑法从其取向可分两种,一种是打击的刑法,一种是预防的刑法。在现代的一些国家中,应对犯罪的主要不是刑罚惩罚,而是犯罪预防。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化研讨会,对将来在中国推动刑事法律现代化起到了一个历史的生长点的作用。这也告诉人们,中国的治理犯罪主要是通过预防,而且主要是法律性的预防才更有效。
治理犯罪不应该仅依靠打击,或者说不主要寄希望于打击。对社会民众来说,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还是预防。预防是使职务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现在贪污的数额大幅攀升,腐败的形势仍然严峻。抓一个杀一个,代价太大了。怎么办?别让他们犯罪,不要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应该尽量少用刑罚,刑罚是暴力的东西,以暴治暴只能是暴力升级。刑罚并不是一个好东西,刑罚像金钱一样,万万缺不得,但刑罚不是万能的。刑罚像一堵墙,只挡君子,不挡小人。所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能够提到我们中国学术界的议事日程上来,而且不仅是作为我们的学术探讨,更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论、实践、历史多方面的意义。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00年我在德国考察时,德国一位警察局长对我说:“德国已经打击犯罪两百多年,但最近总结来看,犯罪是越打越多,越打越重,越打越狡猾。我们得出的一个总结是,关键是预防。”所以,德国的警察局拿出20%的精力来搞预防。他还把德国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以及公务员的教材分别送了一套给我。其内容说明,预防工作太有必要了。近年来,我们国家惩处了许多干部,这是我们教育工作的失败。换位思考的话,这就突出体现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