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案例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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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案例分析

沟通案例分析范文1

关键词:组织结构,代码替换,存储过程

 

“组织结构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信息决策、任务执行和监督管理等重要活动的载体,揭示了组织单位人员管理的层次,反映了人与工作、决策、责权之间的联系。”组织结构对于一个组织单位中如何完成业务流程的建模和提高管理、生产效率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一个用户脱离组织结构执行业务是没有意义的。硕士论文,代码替换。

我公司于2006年7月投入使用了与启明星铝业信息中心联合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经过几年的使用,运行效果良好。由于2008年年底与中电投宁夏能源公司重组,造成了组织结构的变动。集团公司本部的职能部门变成了集团公司下属股份公司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本部新设立了10个职能部门,又增加了煤化工等二级公司,我信息中心由原股份公司职能部门变成集团公司二级分公司。硕士论文,代码替换。如何将原有的组织结构更换为重组后的组织结构,成为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

经过软件开发人员的反复论证,一致认为在现有的组织机构上更改对信息系统的影响最小。目前的信息系统大部分的业务数据都集中在股份公司这一块,所以尽量保持这部分的组织结构数据变动最小是关键。经讨论决定,备份数据库后对信息系统组织结构进行如下变动:

1.在当前组织结构上增加的部门机构。硕士论文,代码替换。

2.建立新旧组织机构代码转换表。硕士论文,代码替换。硕士论文,代码替换。

3.停用原集团公司本部职能部门和其他调整过的部门,使用新部门代码。

4.调整新的领导类型表。

5.将数据库中的与组织结构代码相关的表进行新部门代码替换。

6.将旧组织结构中的人员调整到新组织结构中。

7.搭建旧信息系统,方便停用的部门查询历史数据。

方案确定后,开始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新组织结构的调整和新旧组织结构代码转换表在测试环境中完成,对数据库中与组织结构代码相关的表进行了一一核实,并完成了更新SQL语句的编写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发通告告知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系统停用的具体时间段,然后在该时间段进行信息系统组织结构切换。经过4个小时,顺利的将新组织结构融入到系统中,使用至今没有异常情况。

这次信息系统组织结构的切换是比较成功的,没有出现预想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业务工作一切正常。事前分析了数据库中各个业务表的使用情况,所以做到了最小的调整范围,只改动了领导类型表,组织结构表,电子公告表等部分数据。

这个案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调整,并没有对数据库里的组织代码伤筋动骨。假设我们对数据库里所有表的组织结构都要修改,或者其他比如物料编码、项目编码等字段进行新旧替换,必须要对数据库里所有存在这些字段的表进行代码替换。硕士论文,代码替换。这种替换工作量的大小取决于在设计数据库时对这些特定字段的字段名和编码规则的规范程度。

如果这些特定字段的字段名在数据表的字段名里明确表示或者有明确性关键字,例如组织结构字段的字段名里有唯一关键字为zzjg,我们可以用存储过程来完成对数据库中包含“zzjg”的字段遍历,即完成对数据库中组织结构字段的新旧替换。首先,找出当前数据库的所有用户表名,SQL语句为:

CREATE PROCEDURE dbo.xgzzzd

@关键字 as varchar(50)

AS

declare @表名 varchar(40)

declare @字段名nvarchar(50)

declare@js nvarchar(250)

DECLARE bmz CURSOR FOR

select name from sysobjects where xtype= 'u'

open bmz

Fetch NEXT FROM bmz into @表名

while (@@fetch_status=0)

begin

然后再根据遍历出来的表名找字段,SQL语句为:

DECLARE bmd CURSOR FOR

select a.name from syscolumns ainner join sysobjects b on a.id=b.id where b.name=@表名

open bmd

Fetch NEXT FROM bmd into @字段名

while (@@fetch_status=0)

begin

再判定字段是否为组织结构字段,如果是,进行新旧代码替换,SQL语句如下:

if(@字段名 like 'zzjg%')

begin

set @js ='update '+@表名+' set '+@字段名+'=b.替换代码 from '+@表名+'a inner join 组织结构替换表 b on a.'+ @字段名+'=b.旧组织代码 where '+@字段名+' = '+@关键字

exec sp_executesql@js

end

Fetch NEXT FROM bmd into @字段名

end

close bmd

deallocate bmd

Fetch NEXT FROM bmz into @表名

end

close bmz

deallocate bmz

Go

上述存储过程实现了对数据库中组织结构字段的遍历和替换,前提是组织结构字段名必须有明确性标识。我们也可以通过寻找其他规律判定字段是否是组织结构字段,但规范性的字段名肯定要比其他判定条件节省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数据库中的表时对字段有规范性的约束,例如字段名、字段类型、编码规则等,通过这些约束确定该字段在数据库中的明确性标识,避免与其他字段名混淆。

我公司的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各表的组织结构字段名并不规范,所以用上面的存储过程是不行的,可以用判定字段类型和编码等方式来确定是否为组织结构字段。

由此得出,数据库中设计中,表和字段设计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对以后可能发生数据替换操作非常有利,即节省时间,又节省工作量,完全不用担心认为的操作失误。

参考文献:

1.《现代组织工作流管理系统体系结构设计》,2009-11-19,club.ev123.com/doc/41140_1.html

2.SQLServer联机丛书。

沟通案例分析范文2

这些改革虽然动机良善,且迎合了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的实践需求,但其中存在规范性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显现出改革尝试的随意性,极大影响了典型案例对审判指导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将建立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了“二五改革”纲要范畴。我们认为,规范案例指导制度首先应对司法不统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再依此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加以贯彻。

一、逻辑起点:司法不统一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违背,十分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而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国时常出现,诸如王海知假买假索赔在甲地法院胜诉而在乙地法院败诉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注:1995年10月,王海知假买假索赔案在北京胜诉,但在1998年9月天津一中院判决的无绳电话打假案中却遭败诉。类似情形还有四川绵阳和山东济南同一年各有一起状告脑白金虚假广告宣传的诉讼案件,尽管案情事实几乎完全相同,但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绵阳消费者败诉,济南消费者胜诉。 已激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和怀疑。客观看来,这一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责于立法对消费者定义的不明确,以致给审判权的行使带来了难度,使裁判结果有了不确定性。尽管如此,但正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官不得借口无规定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予以判决,(注: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则”第4条。) 法官的裁判责任不可放弃。而在无法可依或无明确法律可依的情况下,裁判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便可以随意裁判。由于其裁判职责的不可放弃,基层法院的法官对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并无太多可以指责的过错,而被宪法赋予指导下级法院审判职能的上级法院恐怕难辞其咎,甚至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上级法院指导审判的不及时导致了司法不统一现象的产生及扩大化。由此观之,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是解决司法不统一现象的应有对策,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对策之一。但如何加强案例指导,就必须把研析问题的起因——司法不统一现象作为其逻辑起点。

我们认为,从司法不统一产生的原因看,司法不统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无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不统一,这种司法不统一具有一定的人为性和偶然性。即在法律本身规定并无空白、模糊等瑕疵的情况下,法官本无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因法官的专业能力、法官道德素养、司法环境等人为因素致使案件在处理时出现与可预期结果不相统一的违法裁判。法官的专业能力、道德素养、司法环境等是影响裁判质量的重要因素,法官专业素养差必然会导致对法律理解的不准确,从而使裁判在罪名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关键点上出现错误,道德素养低下的腐败行径也将使案件是非混淆,黑白颠倒,而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有时也会给审判人员带来无法抗拒的外部压力,地方保护主义必然伴随着受案难(注:如有些地方政府公然阻碍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计划生育等行政案件。)、审判难、执行难等现象。在法律规定十分明确,法官并无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受上述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裁判偏离了人们对法律的合理预期,人为制造了公正裁判与不公正裁判共存的司法不统一现象。

其二,自由裁量权下的司法不统一,这种司法不统一具有一定的天然性和必然性。有司法行为,往往就伴随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与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相关。首先,法律通过特定语言而得到承载和展示,“语言之外不存在法”(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但语言的表达能力是有限的,“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绘它们的词语多得多。”“不管我们的词藻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始终会存在着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虽然许多概念可以被认为是对存在于自然世界中的关系与一致性的精神映象,但对现实的这种精神复制,往往是不精确的、过于简化的和不全面的。”(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465页。) 因而,通过语言表述出来的法在总体意义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适用到案件中,就必须通过法官解释法律的行为得以具体化,自由裁量权也就因法律解释的产生而产生。其次,立法的稳定性带来的不足给了自由裁量权诞生的空间。稳定性是立法的必然要求,稳定的立法既限制着有权者的恣意和职权滥用,又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参照、可以信赖的行为范式,是保证法律获得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但立法的稳定性也是一柄双刃剑。立法,即使是十分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也无法预料并穷尽人类社会生活中将可能出现的一切社会现象,无法紧跟社会变迁的步伐,因此,立法从初始时就伴生有其本身无法消除的时滞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页。) 立法的时滞性必定带来立法空白的尴尬,而立法空白又使法官获得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在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由于法官个性特征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常常会出现不相一致的情况。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对1914—1916年纽约市治安法院几千个轻微刑事案件和处理结果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治安法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差别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在送交一个法官处理的546个被控酗酒的人中,他只释放了1人。而在由另一个法官处理的673个被控酗酒的人中,有531人被判无罪。在扰乱秩序行为案件中,一个法官只释放了18%的人,另一个法官则释放了54%的人。据此,他认为“司法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司法非理性因素决定的。”(注: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341页。从这一论据也可以看出,司法不统一现象并非成文法国家所独有,判例法国家也不能幸免。) 尽管这一观点较为偏激,但其中蕴藏的因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致使司法不统一现象不可避免的涵义倒也不无道理。

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也不一样,因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方式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明示裁量权下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实生活中的案件纠纷可谓姿态万千,针对每种情况作出十分明了清晰、细致入微的对应规范,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并非立法不愿,实属立法不能。因此,立法者在明知其无法达到这一宏伟目标时,有时也不得不在特定范围内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这种明示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表现为定量的裁量权。如刑期年限的长短,绝大多数情况只能用“3年以上7年以下”等字眼来表述以供法官选择适用,混合过错中民事责任的分担也只能视其“实际情况”来确定各自的担责比例。可以想像,在如此明示授权的前提下,相同案件出现不尽相同的裁判,司法出现不统一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种是默示裁量权下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即立法本意并没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人们对法律载体的语言理解出现分歧,或是传统法律理解损害现时的社会整体利益,或是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司法作出调整,而秉性稳定的立法本身又无法迅速回应如此种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加之法官裁判职责的不可放弃,所以,综合考量就可以得出,立法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必然隐含着默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思,这种裁量权一般关涉到案件的定性问题。既然司法前提——法律本身出现了模糊或空白,在不同法官不同的价值判断下,司法结果从总体而言或从比较角度来看也可能就是模糊的,尽管单个裁判必然是明晰的。

二、功能定位:案例指导制度消减司法不统一的进路

规范案例指导制度似乎是随着司法不统一现象逐渐被社会所关注而浮出水面的,但解决司法不统一的努力却并非从此而开始的。事实上,我国的立法及司法体制设计了很多种途径来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譬如,通过立法修改、立法及司法解释可以填补立法空白,明确法律含义,消除理解分歧,统一司法尺度;通过审级设置,上级法院不仅可以为不满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而且可以凭靠其较高权力位阶所有的潜在影响力及现实中改判、发回重审措施的运用来纠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错误适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所辖范围内的司法统一。此外,各种内外部监督力量和制度、法官本身的裁判自律意识、法官职业化建设等等都是约束或规范法官行为,引导裁判结果趋于合法化、正当化,增进裁判的可预期程度,促进裁判前后一致,避免“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注:贺卫方:《论最高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3日。) 情况发生的重要要凭靠。

可以说,由于立法缺陷、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及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存在,司法不统一现象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根除的痼疾。但正如有学者所言,“虽然法律人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在实验室里工作的自然科学家,但是,他们仍然需要追求确定性,同样的事项同样对待便是这种确定性追求的标志”,(注:贺卫方:《统一之道》,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为实现司法于统一目标的趋近,再多的制度都可能都是不够的但却是必须的。

无疑,借鉴判例法但又期望避免判例法的弱点,建构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能包容,现实又迫切需要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是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尽管不少法院进行了案例编辑工作和制度性的改革尝试,但这些自发性的努力显得比较混乱,其表现举其要者有:一是案例编辑的目的不明。尽管各级各地法院编辑案例都有指导审判的目的,但实践中却掺杂着汇编资料、记载历史、政策宣示(注:各级各地法院汇编案例时往往将一些譬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反腐败过程中出现的大要案等等纳入其中,而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时并不存在争议。这一情况说明,记载历史、政策宣示也不适当地成为目前案例制度的功能。) 等多重目的并因此也淡化了它的审判指导意义。二是案例权威性不够,权威载体所的案例在实践中遭受冷遇没有被参照适用,典型性案例的潜在约束力并未实现。(注:尽管我国目前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媒介上的典型案例以约束力,但在法官的潜意识中一般都认为它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由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规范,这种潜在约束力有时也遭到坚决的否弃。以近年来各地出现的学生因考试舞弊而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的行政案件为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刊登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不予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但近年来在南京、南昌出现的多起类似案件却并未接受田永一案的指导,作出了相反的判决。) 三是案例的主体、载体混乱, 目前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都在利用各种媒介案例,使审判实践无所适从。四是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不明确,遴选程序不规范,不少法院只是组织了一些文字功底较好的人员,将并无通过严格筛选程序的案件加以整理、润色,且未经严格审定就形成了本辖区内的所谓的指导性案例。

概括来说,现行的案例制度或案例编辑工作功能的定位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既有记载重大案件审判历史的功能,又有使一般(非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具体化的功能,也有明晰法律含义、弥补法律空白、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的功能,甚至有的还承载着著书立说的功利目的。这种多元功能的定位,不但使案例制度难负其重,而且有违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这些问题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司法不统一现象缺乏理性认知,且未能因此给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加以适当定位,并找到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的进路。

我们认为,前文对司法不统一现象的类型化分析,能够为寻找案例指导制度在其能力范畴之内如何消减司法不统一现象提供恰当的逻辑进路。在此,我们还必须重申一个前提,即案例指导制度只是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的途径之一,期待以此来彻底解决所有类型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无疑不切实际,且必将继续导致制度的混乱,无法实现制度的良好初衷。因此,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不宜也无力多元化,集中力量解决现实迫切需要其解决且能解决的问题才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着力点所在。

并非所有人为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案例指导制度都能起到作用。道德沦丧的腐败行为如果无法因刑罚的威慑力而得到遏制,那么寄希望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教化无疑是十分可笑的;而地方保护主义的肆虐、司法环境的恶劣往往与以权压法不可分离,既然神圣的法律都不得不屈服于权力的,指导性案例又能有何作为?因此,在立法本身没有缺陷但因这些人为因素制造的司法不统一现象中,案例指导制度无力开辟出可作用空间。但对于因法官专业素养低下造成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案例指导能起到一定的消减作用。我们认为,既然立法本身并无瑕疵,对一般法律问题(非因立法本身缺陷而出现新型、疑难的法律问题)本无阐释的必要,但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状况,借助于案例指导制度来增进法律适用的准确度也不失为一种方法。但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功能着力点不应在此,尤其是最高法院不宜从事此类案件指导。一方面,这并非审判实践普遍的迫切需要,相比一般法律问题的案例化阐释,新的法律问题、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例化阐释显然更是普遍司法主体的迫切需要,也是统一司法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如果从这一功能定位出发来选择案例,可以说几乎每个法律条文都需要一个、几个甚至十几个案例来加以阐释,如此繁重工作不仅其价值极得质疑,而且也是最高法院所无力承担的。各地方高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法官的素质情况和案件审理动态,适当地开展此类案件指导工作。

如此一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消减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自然应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功能指向。但由于明示自由裁量权和默示自由裁量权之间存有差异,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就应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能草率得出上述结论。我们认为,其一,统一规范明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目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同类案件裁判不同的数量责任颇有微辞,有的法院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时也以规范这一情形为目标。比如,因推行“先例判决”制度而引起巨大反响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其负责人在谈到该制度的出发点时就曾有过这样一段表述:“在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规定‘3年以上7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是判处3年合适,还是判处7年恰当,如果有‘先例判决’作指引,大体相同的案情都处以3年或7年,那么当事人认为就是公平的、适当的。”(注:李广湖:《“先例判决”:法制统一的有效途径》,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但我们认为,相同案件作出相同裁判在定性上也许是可能的,但在定量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正因为立法者熟知这一规律,无力做到量化责任时的精确,所以其理性地放弃在这一方面的努力,明确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一定意义上也是默认了因此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当然,司法对此不应持消极放任态度甚或滥用裁量权,以适当的方式能动地加以干预,极力消减这种司法不统一方为正道。我们认为,对于立法明示的量化裁量权,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量刑建议权(注:该建议也不宜上升为立法层面,否则必将使法律变得机械僵硬,无法适应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也会影响裁判的实质公正。) 等等的解释方法进行细化,减小“法律涵量”及法官裁量(注:武树臣先生认为,某一法律规范的“法律涵量”大,该法律规范的概括程序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大,而某一法律规范的“法律涵量”小,该法律规范的具体程度就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小。参见武树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与裁判自律》,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相比较而言,高度具体化且信息含量不大的案例在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明显不及细化的解释性文件。既然如此,统一规范明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不应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着力点。特别是承担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任务最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不宜企图以案例的方式来实现统一定量裁量权的目的,否则将必然因小失大,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定性指导。

其二,消减默示裁量权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应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着力点。首先,这反映了司法实践最迫切的需求。与明示裁量权相比,法官行使默示裁量权更容易使案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当事人及社会利益,法官行使默示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在性质上也更为严重,且为立法本意所不愿,是社会对司法不统一现象可以进行合理指责的主要方面。无论从法官或社会的角度,都迫切需要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对此进行规范。其次,这与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相契合。与立法或司法解释相比较,案例指导制度之所以值得推崇,并不在于它能够提供具体化的法律解释,而是在于它的快捷反应特点,能对默示自由裁量权下产生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规范说明,高效率地达到司法统一的目的。再次,对明示自由裁量权的定量指导具有明显的理想化倾向,而对默示自由裁量权的定性指导则更为现实和理性。最后,与现行案例编辑工作或案例制度多元的功能相比,案例指导制度功能定位单一化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案例工作中出现的主体多样、权威不足、标准混乱等问题,能使制度的指导思想更为明确,案例的选择标准更加清晰,指导审判的效果更加明显,制度的权威性更高,制度体系更加科学。

三、制度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化

1、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如前所述,除最高法院可以指导性案例, 及时消减因默示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外,各地高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法官的素质情况和审判动态,指导性案例,对一般法律问题加以具体阐释。而中、基层法院不宜像目前一样指导性案例,一是因为中、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相对而言较低,对法律问题的把握相对容易出现偏差,二是因为中、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重,无法从人力、时间上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三是因为指导审判的职能理应由层级更高的法院来承担,四是因为如果各地方法院均可指导性案例,可能会出现“方言岛”的危险(注:张卫平:《本土先例:观察与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形成另一种司法不统一。

2、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问题。 由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出于能动解决立法模糊或立法空白的目的,涉及案件定性的是非问题,若没有一定的约束力,则案例指导制度有可能流于形式。有观点认为,即使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没有明确的约束力,也会有潜在的约束力。但从现实角度看,至少中基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由于其裁判很少可能会因违背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而被最高法院发现及改判,其更多的则会出于功利的目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同时揣摩上一级法院的意图以避免案件被改判,所以这种潜在约束力很值得质疑。前文所举的类似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指导,但各地法院仍然作出不同判决就是对这一现象的有力说明。我们认为,无论从其内容的重要性还是为追求指导效果而言,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都应当赋予一定的约束力,对此可以把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辅助形式。(注:也许这使案例指导制度有走向判例法倾向的嫌疑,但我们认为,只针对某些新型疑难法律问题且经过严格程序挑选的指导性案例只是一种解释法律问题的方式而已,并不具有使我国法律体系受到冲击的力量。另外,在我国审判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明确赋予指导性案例以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如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并在通知中指出:“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4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而各高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应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强化案例意识,把它作为当事人辩论或辩护及法官裁判说理的根据,(注:一些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较为注重引用案例。如德国,在1990年至1995年,联邦的判决中引用判例的比率是97.02%。1992年至1995年联邦财政税务法院公布的判决中有99.29%引用先例。参见王玧:《判例在联邦德国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对与指导性案例不符的判决应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修正。

3、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因主体、指导目的的不同, 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应当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选择指导性案例的共同标准主要有:第一,立足于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而不应是简单的案件资料编撰。第二,具有法律责任定性而非定量的指导意义;第三,有法律解释的内容且解释符合公平、正义之法律精神;第四,明确具体。不同标准在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应当围绕因立法模糊、立法空白所带来的重大、新型、疑难的法律问题,目的是对其明确界定一个司法准则,所选案例尽量少而精。但高级法院所选择的指导性案例,其内容应主要限于一般法律问题的进一步阐释,目的在于提高法官对法律应有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所选案例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多一些。

4、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确认程序。为了确保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应设置严格的案例遴选程序。指导性案例可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基层法院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案例的报送工作,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案例审查机构,由业务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组成,并聘请法学专家作为咨询员。为确保案例的质量,案例前还应经过专门的确认程序,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认通过。

沟通案例分析范文3

关键词:案例教学;隐性知识;分析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97-01

1 隐性知识与案例教学

隐性知识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哲学家波兰尼于1958年在其《个人知识》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知识可分为两类: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和隐性知识(Implicit Knowledge)人类知识中某些个人“技能”、“感悟”和“经验或诀窍”常常处于“难以言传”、“无法明示”或“缄默”状态,它们就是隐性知识。日本学者野中郁次郎认为,隐性知识是高度个人化的知识,植根于行为本身,并受个体所处环境的约束,包括个体的思维模式、信仰观点、心智模式等。人才培养和教学过程中的难点不是显性知识的阐释和传授,而是隐性知识的外显和共享。通过对隐含知识的研究,心理学家们发现,智商高和学校学业成绩优秀的人并没有在其后的工作中取得相应的成功。成功的管理者大都认为有效的管理来自于正式学业之外的知识,不是靠以直接教授与机械记忆为特征的学校教育,而是靠非正式的、在工作中通过实践、观察获得的知识,即成功与隐含知识的掌握情况密切相关。

案例一词来源于“Case”,其意为具体事例。案例教学法是学生在掌握了一定知识的基础之上,通过剖析具体案例,引导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相关的“实践活动”,以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财务管理案例通常以现实的财务事例或某种假想的情形为背景,引导学生身临其境地像管理决策者一样进行思考,通过迅速适应新的环境,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和有效的思维方式。财务管理案例教学对案例分析常常包含三个环节即:情景再现、事实分析、理论提炼。案例教学的过程与隐性学知识的特征可以实现良好契合,通过隐性知识的外显与共享提高财务管理案例的教学效果。

2 隐性知识的特征与重要性

隐性知识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学习积累与创新的过程,是不同知识主体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交互过程。主体从外部各类知识主体或知识库中筛选、吸收、积累自身所需要的知识,然后在适当的时机激活知识存量,提炼出大量存储于主体脑海中的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有以下特征:①抽象性。隐性知识是人类非语言智力活动的成果,很难通过语言、文字、图表或符号明确表述,这是隐性知识本质的特征。②专属性。隐性知识的主要载体是个人,它很难通过正规的形式进行传递。这种专属性表现在,除非通过特殊的学习,否则某一属体的隐性知识难以转移给另一属体;同时,某个属体的隐性知识一旦形成,需要用较高的成本才能改变。③非理性。人们可以通过逻辑推理获得显性知识,隐性知识则是通过身体感官、直觉或领悟获得,与逻辑推理无直接关系。④情境性。隐性知识总是与特定的情景紧密联系,依托特定情境存在,是对特定任务和情境的整体把握。⑤稳定性。与显性知识相比,隐性知识的建构需要在潜移默化中进行,不易受环境的影响,隐性知识一旦形成难以对其进行改造。

长期以来,传统教育领域重视书本知识的教授和显性知识的掌握,学生注重文凭、证书的获得,淡漠对隐性知识的学习和对所学知识的转化,由此造就一批“高分低能”和“缺乏创新能力”的学生。他们在考试中无所不能,在实践问题面前却无从下手,其根本原因在于学生缺乏对隐性知识的把握。在财务管理案例教学中强调隐性知识的学习,就是要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积极探索的心理取向,使学生具有获取知识、运用知识、创造知识的能力。

3 完善财务管理案例教学的对策

在财务管理案例教学中,教师需要充分认识到隐性知识的重要性,并在案例教学中有意识地创造各种条件,提高案例教学对隐性知识流动的促进作用,实现隐性知识的外显与共享。

(1)提高学生自主参与案例的意识。隐性知识是一种个人能力,类似于技巧、经验或智能,是一种在当前或未来认知的能力,必须以学生个人亲自参与实践为前提。在财务管理案例教学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充分参与每个案例,从最初的材料收集,到资料分析,再到基本结论给出。学生在复杂的案例分析与决策实践中,经过不断地思考、归纳、领悟,形成一套独特的适合于自己的思维方式和知识体系,这正是隐性知识的基础。这一切都需要学生自主参与,能动参与到财务管理案例的探讨中。

(2)提高学生对案例的观察能力。观察能力是将理论运用于实际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学生在实践中最需要获得的基本能力。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参与财务管理案例分析过程,学生可以将财务理论融于经济行为,从而深化对企业财务的认知和把握。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对各个环节的观察要贯穿始终,将观察目标分解到案例分析的每一个细节,从而把握经济行为背后的实质。

(3)培养学生对案例的沟通与表达能力。案例分析提供的人际互动,促进隐性知识潜移默化的形成,通过财务管理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是激发其学习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团队或个体的人际互动进行交流、沟通、讨论、启发,有利于经验的汲取和默会知识的再现,促进隐性知识的外显与共享。

(4)完善案例分析环境。隐性知识管理的一个重点就是提高隐性知识创造的效率。完善财务管理案例教学环境对于隐性知识的实现效率有重要作用。在案例教学中,有必要构建一个平等、和谐的讨论环境,每个学生都可以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观点。通过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实现隐性知识之间的交流和振荡,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与创新。

(5)改善案例分析路径。隐性知识的产生具有主体属性,这源于在其产生过程中对个体的性格、经历、价值观、环境的依赖。隐性知识作为一种积累下来的带经验性质的知识,是学生在思考、分析案例过程中通过反复试错总结出来的具有规律性的行为倾向,学生对于这种分析路径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教师应引导学生实现财务管理案例的最优分析路径,保证学生不断按照最优路径进行分析。财务管理案例的分析路径包括学生对案例思考的角度、资料收集的程序与范围、案例分析的步骤、结论可靠性的检验、相关案例的扩展等内容。

参考文献

[1]杨浩威,何建敏,李国良.基于错位博弈的企业隐性知识流作用机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5).

[2]王颖,娄成武.隐性知识升华与大学知识的创新[J].中国高教研究,2008,(5).

沟通案例分析范文4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 管理学教学 能力培养

2013年被媒体称为“最难就业年”,三成以上的大学毕业生饱受就业之苦。另外,许多用人单位却抱怨难以招到合适人才。也就是说,求职者拥有的能力同用人单位需要的能力之间,存在巨大的断层。用人单位之所以招不到合适的人才,除了求职者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软技能如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演讲展示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实际上,教师可以在管理学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法来培养学生的相关能力。案例分析法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及过程的展现。被许多公司用于培养企业得力员工,它是一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在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法,将真实的案例展示给学生,引导学生思考、分析、讨论,从而实现学生能力的培养。

一、案例的选择

应围绕教材要求的知识点来选择案例。案例的数量不宜过多,优先选取典型的,有普遍性、代表性的案例,切忌庸俗;其次案例应与理论相接近,尽量选学生熟悉的,或容易关注的内容;另外案例应新鲜,难易程度适当。教师先可以选择他人选用的经典案例,借鉴他人的观点和分析过程,进一步可以自己选择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观点和见解。

二、案例的分析

第一步:复述案例。要求学生细读案例,将案例的内容概括提炼并用语言表达出来。

首先熟悉案例。最好让学生在课前阅读案例,也可让学生在课堂上快速熟悉案例,然后复述案例。通过复述,培养学生从案例中提取关键信息的能力。复述的过程,也是思考的过程,再用合适的语言表述,可以培养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学生从思想上进入案例所构建的场景,面对老师、同学复述,有利于培养学生面对公众演说的能力。复述完后,教师可适当补充案例的其它信息。目前传统的教学法只关注教师的语言表达,而忽略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第二步:提出问题。针对案例,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表层问题和深层次问题。

教师可以在课前准备好一张专门的问题表,使课堂讨论围绕问题中心,不致跑题。教师注意营造轻松和谐的自由讨论氛围,可采用“追问到底”、“抽丝剥茧”的方法,引导学生从表面问题逐步找出真正的核心问题。提问要讲究技巧,尽量提开放性的、明确的、难易适中的问题,提问过程应简单清楚。提问时可先向全班提问,让所有学生开始思考,必要时予以提示,然后请部分学生回答。教师应从学生的回答中尽量找出值得肯定的东西。

这一步主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让学生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抓住主要线索,从表面问题找到最根本的问题。

第三步:分析并解决问题。

要解决根本问题,应先解决哪些其它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如何解决?条件是否具备?如果不具备,应如何创造或满足条件?时机是否成熟?人员安排是否恰当?资金是否充足等,引导学生充分交流,换位思考,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自己可能会如何解决问题?即使学生提出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教师也不应简单否定,可引导学生分析错误的原因及实质。

让学生记录教师和同学的发言,并随时记下自己脑子里突然冒出的问题、新想法、新思路。在最后整理时学生就能非常清楚自己的思考过程,以及如何受到他人影响而调整自己的观点。最后联系教材上的知识点,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提炼总结,让学生完整陈述解决问题的过程。

这一步主要培养学生的人际交流技能,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学生以平等开放的心态对待持有不同意见的人,逐步提高自身的思考力。

第四步:点评。可采用学生自由发言点评,教师抽查学生点评,教师点评。

教师应肯定同学们的表现,先分析两三种有代表性的方法,然后提出自己的方案,引导学生找出最佳解决方案,最后给出在实际的环境下,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最理想的方案不一定能实施,能实施的往往是相对满意的方案。在点评中,学生结合他人的意见和方案,会不自觉的多次检查,思考方案的利弊,再做出决定。

这一步主要培养学生的决策能力。培养学生在面对问题时,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出科学理性的决策。让学生意识到解决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持续改进的过程,是在不断地完善相关条件,再找到解决办法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信心。

第五步,写作。

最后要求学生整理案例分析的全过程,结合教材相关的概念、原理等分析,并以书面的形式写出来。这一步既培养了学生的分析、综合的思维能力,又提高了学生的写作能力。

三、实施案例分析法的注意事项

在教学中,学生会有各种表现,如不能积极有效地思考,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方法等,还可能会出现影响课堂秩序的现象,如垄断发言、沉默不言、离题闲扯、扰乱秩序,打盹睡觉等,教师应事先做好针对性的准备。另外,引导学生找到核心问题,顺利提出解决方案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故教师应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总之,采用案例分析法既可以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又可以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际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

参考文献:

[1]吴艳华.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0年05期

沟通案例分析范文5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跨文化商务沟通 教学

一、导言

案例教学法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使用,起源于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和医学院,它有效地把理论与实践、理性与情感、普遍规律与个人风格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教学内容,也有助于改进教学形式,形成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良好氛围。20世纪初,案例教学开始被运用于商业和企业管理学,其内容、方法和经验日趋丰富和完善,并被成功地运用于医学、法学、管理学MBA等领域的教学和培训中,其效果如同剧院的“彩排”、军事上的“演习”、医学院的“临床”一般。案例教学实际、生动,富有吸引力、仿真性和启发性,能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案例教学已经发展成为日趋成熟的教学内容和手段,并得到承认和推广。 案例教学法有效地运用于跨文化商务沟通教学中,能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跨文化商务沟通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优势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的目的性

在案例教学中,无论是案例的编写与选择,还是案例教学中每一环节的设计, 都是围绕着一定的教学目标和实现一定的教学任务来进行的。一般来讲,案例教学中,主要通过一个或几个独特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让学生在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中,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完整而又严密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素质。

2.客观真实性

案例就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一个或几个问题,以事实为素材, 而编写成的对某一实际情境的客观描述。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所描述的事件基本上都是真实的,虽然有时为了某种需要而虚拟一些情节,但基本事实都是真实的,并且在案例描述中一般都不加入编写者的评论和分析,编写者仅仅原原本本地描述事实发生的情节和过程。由于案例的客观真实性,决定了案例教学的真实性。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进而得出自己的结论。

3.深刻的启发性

我们知道,在案例教学中,不存在绝对正确的答案。案例教学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案例,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在于让学生死记硬背什么东西。通过案例教学, 启发学生建立一套思考问题的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使他们能够站在一个较高的视野和角度来看待问题。

4.突出的实践性

在案例教学中,它没有直接简单地告诉学生一个真实的社会组织在干什么, 而是让学生在社会生活方面发生过的案例中充当角色,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得出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决策,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从而使学生在校园内就能接触并学习到大量的社会实际问题,弥补实践的不足和实际运作能力匮乏的缺陷。

5.学生主体性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教师的职责是精心选择、编写案例, 并指导课堂讨论,防止课堂讨论的气氛过于激烈或冷漠;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 积极参与进来,独立自主地深入案例,在案例所描述的情境中,充分体验案例角色,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在此过程中相互学习。

6.过程动态性

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最大的不同就是整个教学过程一直是动态的。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存在着老师个体与学生个体的交往,而且还存在着老师个体与学生群体、学生个体与学生个体、学生群体与学生群体的交往,也就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整个课堂一直处于动态的过程之中。

三、有效地把案例教学法应用于跨文化商务沟通教学中

笔者在教授跨文化商务沟通课程的过程中一直使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和学生反应较好。但是,也遇到一些问题。一些学生面对案例无所适从,感到困惑。一些学生在课堂讨论中十分沉默。一些学生对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不适应,认为教师没有传授知识,甚至有挫败感。笔者认真了解和分析了这些问题,并对自己的教学设计与实践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反思。笔者认为,要有效地将案例教学法用于跨文化商务沟通的教学中,应该充分了解其特点,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具体而言,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分析学生需求

在设计案例教学之前和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以问卷、面谈、学习日志等方式通过学生、学校、用人单位、教师等多种渠道对学生的需求进行分析。明确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所需的语言技能、商务知识与沟通技能,了解学生现有的语言水平,商务知识与技能,文化背景,分析他们的学习动机和态度、学习背景、学习风格和偏好的教学方式。分析得出的结果可以作为课程设计的基础,确定课程目标,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应该强调的是,需求分析绝非一次性的行为。因为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态度等因素不时会发生改变,教师应该经常性地进行需求分析以适应这种变化。

2.选择或编写真实案例

案例教学的第一个环节是准备案例。笔者认为,在准备案例过程中,应恪守下列原则:

(1)案例材料必须是真实的,描述真实的商务情境或问题。虚构的和脱离实际的案例缺乏实际意义,难以激起学生的共鸣与积极参与。

(2)无论是案例的编写或选择,还是每一案例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应紧扣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如果案例偏离了这两方面,案例即使再典型、再精彩,其作用也必将大大降低。

(3)案例要能提供学生分析和解答问题的多种途径和空间而不能用所谓标准化的唯一答案来束缚学生的思维。案例应该充分地体现现实商务情景和问题的复杂性、模糊性.、变动性。理想的案例及案例教学应该是既能包容也能促进多种见解的形成。

(4)案例材料应该符合学生的语言水平与学习需求。所选编的案例首先应该生动有趣,与学生的学习或将来的工作息息相关,且归属某一商务专题并反映一定的文化信息。这样既能激起学生的兴趣,又不至于使他们无所适从。案例的语言应适合学生,长度和难度应与学生的语言水平切合。目前,可提供较好跨文化商务沟通案例的书籍包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跨文化商务交际》,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球化工作环境中的跨文化沟通》,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跨文化商务沟通案例教程》和《跨文化交际英语教程》,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跨文化商务沟通》,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跨文化商务沟通》,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出版的《跨文化商务交流案例分析》等。

3.明确教师与学生的角色

案例教学法的基础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扮演核心的角色。他们明确所面临的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讨论问题情境及其内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或对他们的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最终选择适当的行动方案。教师在这一过程中不再是提供正确答案或解决方法的人,而是助学者、语言顾问,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组讨论,并时刻不忘学生的需求。也就是说,教师的角色主要是引导并辅助课堂讨论,而非控制。其课堂干预应降到最低,使学生可以控制和管理自己学习。

4.组织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是在一个开放的环境里进行的,教学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许多问题。因此,要搞好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做好有关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

(1)要向学生解释案例教学的目的。案例教学强调在案例研讨过程中,通过倾听其他人的意见、观点、评论,进一步反观、反思自己的想法和认识,培养批判思维能力,语言沟通能力与技巧,而非单纯的传授语言点和商务知识。

(2)向学生说明案例分析的方法。要让学生了解案例分析是批判反思取向而非结论教条取向。所有案例都不在于只形成正确的答案或者行为。相反,所有的案例都说明环境的模糊与复杂,这就是管理实践的基本特征。另外,要让学生意识到案例材料中包含的信息可能并不充分、明确,而这正印证了商界的现实。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中要坚持以鼓励为主,完善教学机制,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保持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坚持集体参与原则,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让不同经验得到交流,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充分分享各种信息;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使学生真正感到自己是课堂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学生在案例分析讨论的表现情况与学期最后的成绩密切联系起来,学生平时表现的成绩可以在期末总评成绩中占到20%-30%左右。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学生进行案例研究的积极性。

(4)讨论期间实行分组。如果没有严密科学的组织准备,案例教学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课前准备的监督缺失和课堂讨论的无序甚至混乱。具体做法是,将公司机构引入教学班级,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活动小组,称为公司的部门,每组人数在5 至7 人,保证每组均有各种程度的学生,同时每组确定一名部门经理、一名部门副经理、一名秘书,根据需要可设其他职位若干。每组内部的讨论由经理负责,副经理协助,秘书就每个成员的准备情况、发言要点和讨论情况作简要记录。为锻炼能力,每隔几周小组角色可以调整、轮换。这样可以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团队协作精神。任课教师为公司董事长,班长为总经理,副班长为副总经理,学习委员为人事部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人事总监协助董事长做好全面工作,负责全班的案例准备及各小组检查工作。董事长可以根据情况需要直接与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了解案例教学的准备情况、有无困难等。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中心发言人发表本组见解。根据时间情况,各小组轮流发言,也可只让有不同观点的小组发言。

(5)把握好案例教学的基本过程,科学安排时间,保证教学质量。案例教学的4 个基本过程是:阅读案例,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形成共识;课堂发言,全班交流;总结归纳,消化提升。第一个过程是一个基础环节,这个基础不打牢,就可能使整个教学过程流于形式。第二个过程是集中集体智慧阶段,必须充分展开进行,避免走过场。第三个过程通常由教师来主持,指定若干中心发言人,以保证讨论的效果。全班交流是课堂教学的,是形成教学结果的重要环节,也是全班学生经验与知识共享的过程。第四个过程通常先由教师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进行归纳、评估,然后要求学生撰写案例总结报告,分析掌握的理论和技能。

5.处理好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

案例教学法之所以能在跨文化商务沟通教学中得以运用,并能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主要是由跨文化商务沟通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所决定的。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案例教学法是跨文化商务沟通教学唯一的教学方法,要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也往往需要多种教学手段的相辅相成。我们知道,跨文化商务沟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语言与专业知识的密切结合,跨文化商务沟通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学生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沟通能力。跨文化商务沟通教学应是交际教学法、讲授法及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运用、相辅相成。对商务专业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教学而言,传统的讲授法仍是不可或缺的,教师应将基本理论、基本概念讲得清楚、透彻、明了,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只有在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这一前提下,教师才可从容地将案例教学法得以充分运用,并最终实现培养学生跨文化商务沟通技能这一教学目标。

四、结语

在案例教学中,学习过程成为一个人人参与的创造实践活动,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教和学的过程。学生在学习和分析过程中,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创新的艰辛与乐趣,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通过获取信息资料和小组讨论,不但可以训练学生在学习中与其他同学协调、合作的能力,还可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并对提高自学能力和分析能力,培养跨文化商务沟通能力,增强自信心等方面有很好的效果。实施案例教学法,推动了教学革新,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更加有效学习的良好环境,它不但可以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对知识进行综合演练,而且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既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又体现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地展示现代教育“以能力为本”的价值取向,使课堂教学的质量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窦卫霖:跨文化商务交流案例分析[M].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 廖秋林:哈佛商学院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及其启示[J].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9

[3]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4] 陈建平:案例教学法与商务英语教学[J], 宁波大学学报,2004.10

沟通案例分析范文6

做足功课有备而来

接到面试通知后,就该着手准备了,事先准备充分,临场才能发挥自如。

①深入了解目标公司

详细了解目标公司的业务范围、规模、分公司情况、英文名称的全称和简称等等。掌握这些基本资料是必须要做的功课。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十分看重“是否与企业文化相融合”这一点,既然你已被通知去面试,说明你的背景已基本合格,那么面试者主要看什么呢?chemistry fit——气味相投,你必须能够和这个企业,和企业中的员工气味相投。因此,对公司所推崇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也是你要了解的重点。另外,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动态可以让你在面试时提出一些有深度、有针对性的问题,让考官对你刮目相看。

提示:要在面试前得到有关信息,常常采用的有这样几个方法:1.充分利用人际关系,与近年进入目标公司工作的师兄师姐们沟通,以预测面试题目的方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向往届毕业生咨询相关信息,仍然是最普遍也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2.查询该企业的资料,深入了解该企业的企业文化特点,联系当前情况,自己预测考题;3.利用网络资源,登录目标公司及同业公司的网站,是得到相关资料的便捷有效的途径。

②分析考官的心理期望

很多时候面试官对应聘者面试表现的满意与否,取决于应聘者是否达到了他的心理期望值。获得面试机会的应聘者尽管经历背景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具有专业资格和相关经验,在面试中占绝大多数;第二类的所学专业、工作经历与应聘职位并不相关,但在某些方面有特长,这类属于少数派。在接到面试通知的那一刻,就该冷静审视一下,自己属于哪一类?在面试时应该如何表现才能达到考官的心理期望?

提示:面试考官对第一类应聘者的期望是希望他在面试中表现得沉稳、专业;对第二类应聘者则希望看到他们机敏的反应、出色的学习能力。

③过一遍程序

要想好寒暄、问候语。可别小瞧开场白,它可是至关重要的,“前三分钟定终身”是招聘经理们从来都不愿承认的公开秘密。你给面试考官的第一印象,从言谈举止到穿着打扮将直接影响到你被录用的机率。

从面试考官的角度再研究一遍自己的简历。面试考官肯定会针对你的简历进行提问。这一环节分为两种:一种是粗线条整体快速串一遍,另一种是摘录重点。不过两种的目的是一致的,找出简历中是否有夸大其辞或做假的地方,可别小瞧了那些招聘经理,他们一个个可都是火眼金睛。

试探性地问自己几个专业方面的问题。在针对简历提问时,或在这之后,招聘官会再了解你对业务难题或一些问题的看法,这些问题通常业务性很强,回答的好与坏可以充分反映出你的专业水平,反映你的敏感度、逻辑思维性、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的组织能力。另外,面试官可能会聊一些轻松的话题,话题一般从简历的细节中提取,比如你的兴趣爱好,外语水平,将来的打算或校园生活等。要知道除了业务和学历外,白领之间的人际融合也非常重要,沟通能力、情商等等都会是考察的重点。

提示:寒暄问候的话题可以是:天气、一路的交通、办公室附近的建筑物(最好事先弄清大建筑物的英文怎么说)等等。

招聘经理们会避免直截了当地对简历中的可疑部分进行提问,而把疑问藏于看似不经意的小问题之中。出于礼貌,你起码应该准备一个问题。此时你提不出问题,会给对方造成两种印象:一,你对该企业没多大兴趣,这样当然会惹恼招聘经理。二,你没有能力提出好问题,这样招聘经理会认为你反应较慢。

化解面试招数

眼下流行的面试手段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问答式面试,了解一下名企面试的其它惯用招数,多做几手准备,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①行为面试

行为面试是传统问答式面试的改进,考官的提问会更强调实践性,当面试官想考察应聘者是否具有领导才能时,传统的提问方式较为抽象模糊:你认为该怎样激励下属?而现在考官的提问会很具体,并要求你举例:请告诉我你最近一次向他人布置工作时发生了什么情况?接着他还会追问你本人、你的同事以及你的上级对这次工作完成结果的评价。

在面试咨询公司时,应聘者有时会遇上“情景测试”的问题,考官会设计一定的场景,考察应聘者的应变和沟通能力。譬如,他和你是偶然相逢的两位陌生乘客,正坐在相邻的座位上,由他作出决定是和你聊天度过这枯燥的旅程,还是假装睡觉避免和你谈话,这时你会如何表现呢?

提示:最初的面试是淘汰,而不是一个挑选过程。考官并不寄希望在第一轮面试中就找到满意的员工,而只是为了剔除素质较差者。因此在这轮面试过程中,如果犯了一些小错千万不要泄气,保持镇定稳定发挥。

②小组讨论

是否具备团队合作精神是目前许多外企在招聘员工时十分强调的一点,因此可以实地考察应聘者团队合作能力的小组讨论,近来成为外企偏好的一种面试方式。小组讨论往往会让多个应聘者共同解决一个有趣的问题,类似于集体游戏,它可使应聘者更自然地展示自己的性格和能力。

小组讨论先让应聘者作自我介绍、主题演讲,接下来将进入集体游戏或讨论一个问题,对应聘者做进一步考察。

提示:不论何种形式的小组讨论,考察的意图在于对个人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综合评价。因此要把握好个人表现与小组表现的平衡,切忌以自我为中心,做出只顾自己表现不注意小组其他成员的行为。例如:急于打断别人的发言或在别人发言时忙着整理自己的发言提纲。

在短暂的时间内应聘者之间很难达成默契,但你至少要让考官们感觉到你为促进小组成员间的分工合作所做的努力。

③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让应聘者在有限的时间内分析真实的商业问题,最早被咨询公司所采用。

由于案例分析可以很好地测试应聘者的商业知识、自信心和分析、推理、沟通能力。现在这一方式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外企的面试过程。案例分析有时会和小组讨论的方式相结合进行,种类有商业案例分析、数据估量和脑筋急转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