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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论文范文1
在课程设置中突出实践性
明确课程的实践性、保障实践课时是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开展实践性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目前的中职会计专业课程多采用学科课程模式,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和完整性,在实际教学中与其他科目的联系明显不足,理论脱离了实际只能是泛泛而谈。因此,在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当注重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发挥学生个体能动作用,使学生对专业技能掌握度得到提升,同时将实习教学落实到实处,使学生能够充分将技能、理论、现实联系起来。在已有的中职财会专业中渗透实践活动课程,不但对学生的专业知识积累给予了巩固提高,还锻炼和开发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能力。一方面应当开展阶段性课程实训,以学生技能训练为主,增强课时规划,合理安排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比例,多花时间加强学生会计专业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设置综合实践课程,加强对学生作业流程和较长时间阶段学业的综合性结合,使学生能够健全其专业技能技巧与理论体系。
建立稳定的实习训练基地
会计专业极强的实践性和其对口工作的繁重均决定了此专业学科的学习和教学需要超长时间的实践训练为辅助,而实践活动的开展必须以实习训练基地为基础。实习基地主要分为校内手工模拟实训环境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实地实习场所。因此,一方面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融会贯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应针对会计专业课程中的内容,对学生实施模拟实验,在此之前,还应当进行广泛地、大量的社会行业考察和取证,仿真企业实际情况制作实验资料,准备好票据、计算工具、办公软件以及模拟现实办公环境等,使学生能够产生置身企业本身的感觉,使学生的实际操作活动达到最大效果;另一方面,校方应当与校外企业建立友好深厚的联系,在取得校外企业支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习小组在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中的定期实习活动,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接触财会业务,将学生在学校模拟实验室中获得的操作经验与现实工作进行比对和验证,不但可以加深学生对会计专业技能知识的积累和提升,还能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可谓是一举多得。
加强会计专业师资力量建设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先锋,在中职会计专业实习教育中,教师的专业指导和监督尤为重要,加强教师素质就是发展教学动力。首先,在已有的教师队伍中开展广泛的相互交流学习和继续深造学习活动,多开展教师之间的教学研讨会,出尽教师之间创新教学思维的传播和借鉴,鼓励教师进行在职学习,并对取得更高职称的教师以更高水准的待遇,使教师队伍从内部得到改善和提升;其次对教学人员的录入要进行严格把关,在应聘队伍中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优先聘用受教育水平、专业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从源头上做好教师素质建设工作,再次是加强教师队伍与外界专业人员的联系,可以让教师也参与到校外实习活动中去,使教师接受实践工作的洗礼,还可以邀请校外甚至是国际上的会计专家来校进行教学串讲和教学讨论活动,增加教师对外界先进理论的吸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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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文化是以企业为载体,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经过企业会计领导者和会计人员传承与创造积累起来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企业会计文化的重构,是促进新文化创造的重要策略,也是企业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要求。而目前,企业会计精神、道德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会计制度尚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因此,重构企业会计文化值得探索。
一、会计文化的内涵
随着企业文化研究热潮的兴起,会计学界也开始关注会计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而言,会计文化从属于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美国会计学会在纽约举行的会计与文化为主题的会计年会,开启了会计文化研究的先河。经过20多年的探索,该领域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会计文化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其中代表性的有:田昆儒(2002)将会计文化界定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关会计的物质和精神的背景文化和其自身的文化内涵,由会计人员的价值取向、信念追求、文化修养、职业道德等内容构成。陈连喜(2002)认为会计文化是指在一定的政治、经济、道德等社会历史环境下,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理论与实践中创造和形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道德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等内容。殷勤凡(2006)认为会计文化是在会计主管倡导下形成的并为全体会计员工共同认可、信奉、实践和传承的精神财富的集合,由核心层的共同会计价值观和显现层的诚信、独立、客观、公正、谨慎、保密六个要素共同构成,为会计在人类社会实践中的职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企业会计文化及其原则
一般来讲,会计文化就是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并为专家认可、遵循,带有会计特色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会计反映和监督作风、会计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和思想意识等因素的总和。依据文化学理论,企业会计文化分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会计物质文化是指会计工作条件等的集合;会计制度文化是指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表现和制度约束等;会计精神文化是指会计及其管理人员的文化心理、文化素养等,它们之间具有层次性,各层次互相影响、互相制约,构成完整的结构体系。
构建现代企业会计文化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系统性原则
企业会计文化是一个由多层级、多要素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所以,在企业会计文化建设中,要以整体思考的方法深入研究,深思熟虑,细密量化,从整体上把握各要素之间及要素与整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发挥各个要素独特效用的同时,充分重视各要素间的协调配合,使会计文化达到最优。
2、客观性原则
企业会计人员工作和生活有其自身规律。在企业会计文化建设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中突出个性,就会产生文化感召力、亲和力、吸引力和冲击力,能给人以强烈印象,带来良好感受,也易于被人接受和认可。在构建企业会计文化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按客观规律办事。要根据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行为科学等原理,借地方会计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成果,从企业会计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企业会计文化。
3、人本性原则
企业会计文化的作用对象是企业会计人员,而企业会计人员又是遵守会计文化要求,并不断创新和发展企业会计文化的实践者和原动力,而且企业会计人员的价值取向、知识水平、工作能力、道德准则、思想觉悟等,是影响企业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因素。如果在企业会计文化建设中脱离了对人的考虑,则最终无法形成有效的文化影响力和认同感,相反很可能会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开展带来相当大的阻碍。必须充分认识到人的因素在企业会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注重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善于激发会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力,这样才能保持企业会计文化长久的活力。
三、企业会计文化的运行现状
首先,企业会计职业道德文化滑坡。近几年来,我国不少企业中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是企业会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这里面也折射出企业会计人员及其企业负责人职业道德存在着严重滑坡问题。有的企业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某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经营业绩的需要,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以达到对利润的操纵。从公开曝光的造假、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来看,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虚假会计报告的关键因素。
其次,企业会计制度文化不完善。1)部分企业未制定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目前,部分企业直接以国家颁布的1个会计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作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没有制定适合企业本身要求的内部会计制度,致使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实务与企业管理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2)会计制度执行乏力,致使其严肃性受到损害。尽管有些企业制定了内部会计制度,但是没有很好地执行。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不顾内部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另外,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损害了会计制度的严肃性。
四、重构企业会计文化
1、发挥导向功能,重视理论建设
理论来源于实践,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最能发挥企业会计文化导向功能的基本要素,企业会计文化建设不可避免要解决好理论建设的问题。首先,更新观念建设。观念的更新是企业会计文化建设的前提,要围绕企业会计文化的主题,对新时期企业会计行为与社会管理学、心理学、人类学、公共关系学等关系问题展开理论研究,要树立和宣传新的会计文化观念,要激发企业广大干部、职工都关心、支持会计文化的建设。加强会计文化建设,采取寓教于乐的宣传、娱乐等多种活动形式,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财务知识,了解各种财经法规,增强企业各部门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理解财务监督行为的自觉性。其次,文化价值观建设。价值观是人们对于人生价值的根本观点,是对价值的本质、功能、认识、实现等一系列问题的看法。价值观建设要从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入手,要深入探讨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坚决摒弃弄虚作假、造假账和会计无用论的行为和思想,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要树立会计活动是执法活动的理念,要宣传和树立依法理财、预算理财、民主理财、制度理财的新思想。要培养求真务实、艰苦创业、守法廉洁、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新时代会计精神。最后,创新与扬弃。要在继承发扬企业优秀会计文化的基础上,虚心借鉴和学习国际、国内其他行业、同类企业的优秀文化、会计文化,不断加强与国际、国内其他行业、同类企业的信息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使企业会计文化更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前瞻性。
2、铸造企业会计文化的主导力量
企业会计文化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发生关联的企业文化,其主要力量是企业的会计领导者和会计人员。企业会计领导者应当成为企业会计文化的领导者,要逐步从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转变,要将关注人、尊重人、关心人、依靠人、研究人、发展人作为企业会计文化的核心。会计领导者在会计群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会计领导者在企业会计文化中应扮演思想者、建构者、变革者和合作者的角色,加强企业文化领导力,深谙会计领导的任务和策略,使会计人员成为与会计领导者并肩作战的企业会计文化的倡导者、共同者。会计人员是企业会计文化的直接建设者,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意识和专业精神,能够主动设计自己的成长路径,围绕公众利益第一,社会责任优先,企业发展为宗旨,将个人发展与团队协作结合起来,将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使自己成为具有优秀专业素质,完善的人生修养,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职业精神,健全心理与生理,会终身学习的会计人员。
3、完善企业会计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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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
①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
②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③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
①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
②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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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法》 颁行 问题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作为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会计法》已颁布28年,第二次修订也已14年。在历经两次修订之后,《会计法》在会计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问题。
一、会计管理体制上,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合力薄弱,会计秩序综合治理的体系尚未健全,监管成本高但执法效能低、效果差
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会计法》构建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就政府监督而言,《会计法》虽然确定了由财政部门主管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监管体制,但没有对各监管部门的职权进行统一安排与界定,财政主导型的政府监管没有形成法治合力。《会计法》规定,会计执法的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金融管理(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也可以对会计进行监督,但如此大的监督体系,其监督效果却不尽人意。执法主体过多,“政出多门”,权限不清,标准不一,责任不明,部门之间缺乏主动意识、全局意识、配合意识,名义上齐抓共管,执行中各自为政,多执法主体的强力执法在实践中流于形式。除财政外的其他各部门都有自己本部门的行政法,都有自己的处罚依据。由于各部门的利益需求各不相同,不可能采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因而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现象必然存在,甚至在对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乃至责任推诿。有的部门对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更是不闻不问。审计、税务、金融管理部门实际上并不能妥善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如英美)《税法》与《会计法》的关系,《会计法》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各类企业提供通用财务指标的公共信息平台,《会计法》毋庸置疑的也是《税法》的基础。我国在处理《会计法》与《税法》的关系中本末倒置,不是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法》来保证《税法》的实施,而是通过实施《税法》来推动《会计法》的执行。企业着眼于税收利益的角度,更多地依照《税法》,这也造成企业在选择自身适用的会计规定时产生偏好性,漠视《会计法》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出现所谓的“合法性失真”。小微企业不依法设账、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非常突出,会计信息质量可信度很低。
社会监督仍显软弱。社会审计审查验证的范围很有限,只是单位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均可以借用的一种手段,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形成与政府监督并行的再监督机制,与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监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还完全处于买方市场,是一种受委托进行的有偿鉴证服务,本身不会有主动监督的动机,并且委托者又往往是被审计单位,从而使社会审计独立性丧失。
单位内部监督的涵盖面不全。《会计法》中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会计监督,即经营者的会计监督,而不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但随着会计信息影响的日益显著,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将成为会计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会计监督体系显然没有将其包括在内。单位内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利益往往从属于所在单位,是单位的职员或雇员,无法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单位负责人的监督。
二、会计监管措施上,惩戒手段缺乏,处罚难,强制力、约束力、威慑力没有彰显,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处罚的经济赔偿偏低。《刑法》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要治罪,但刑罚最高只有三年。《会计法》主要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尚未规定会计造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损失(受害者)没有赔偿责任。对造假的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不够,经济处罚较轻,会计造假的违法成本极低,致使造假者在侥幸心理和利益驱使下无所顾忌,敢于知法犯法,《会计法》陷入“无人畏惧”的恶性循环。会计信息制造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也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根源。《会计法》处罚的弹性空间过大,其罚款限额设定的方式也缺乏科学性,不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自动进行适应性调整。罚款额的下限至上限之间十倍和近十七倍的自由裁量空间,与由“可以”二字所设定的处罚选定权相结合,既留下了权力寻租的沃土温床,也大大增加了会计执法难度。在处罚过程中讨价还价的情况很多,公正公开处理难,执法结果的透明度很不够。处理方式缺少刚性,普遍偏重经济处罚、轻法律处罚,重单位处罚、轻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罚、轻公开处罚,更多的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对事不对人”的方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现象突出。法律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的履行。
处罚的条文依据不完整。《会计法》存在命令性规范与惩治性规范不完全的问题,“会计核算”与“法律责任”两部分条文不匹配,只有上文,没有下文。部分条款规定了禁止性内容,却没有规定罚则,有不少条文只是规定“不得”从事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没有给出违反后的处罚结果。在认定会计违法行为上不够全面,导致部分会计造假无法追究法律责任,难以受到惩处。如《会计法》第42条行为模式复杂,彼此混淆,情节轻重不分或难以区分。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十种违法行为类型、两种责任类型、五种法律后果。而这十种(类)违法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太多的共性。它们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所反映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危害后果不同,救济手段和要求也不同。而且第42条规定了十种会计违法行为,但是该概括并没有完全包括会计违法。目前无法从列举式罚则模式上找到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诸如或有损失事项未充分披露、不正当计提资产减值预备、未按规定健全内部稽核制度等等。会计造假也并非限于伪造、变造或隐匿等行为,通过不采用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方法也同样能达到会计造假的目的。利用会计核算手段,任意篡改会计核算方法,达到虚增或虚减资产、成本、利润的行为,恰恰是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如乱用会计科目;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这些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在《会计法》里没有相应法律条款进行制裁。第42条针对十种会计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罚款”、“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种法律责任规定,同时规定“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其中:有且只有“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责任形式是该条法律中任一违法行为都必然承担的首位责任,但这一规定实际上难以操作,或者根本无法操作。例如:第(八)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如何“改正”?该条中第(三)、(四)、(五)、(六)等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法律上也缺乏在“不能改正”情况下对其损害后果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会导致适用困难。
处罚的标准尺度部门分割。《会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互不配套。由于会计信息是财政、税收、审计、金融、证券、统计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会计行为不仅要受《会计法》的规范,还要遵循《审计法》《税收征管法》《所得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多种相关经济法律,但我国目前的《会计法》与这些其他经济法律之间还存在规定上的差异,“法条竞合”问题尤为突出,对于某些会计违法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到不同法律的管辖范围,则不同的执法机关对其行使其处罚权,这就出现“法条竞合”,由此导致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叠加问题。各种涉及会计行为的法律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的不同,必然会带来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缺乏整体的协调一致,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未能很好地衔接,有关措施缺乏照应,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执行起来存在悖谬与漏洞。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部门所依照的法律在处罚标准上存在差距。比如对于提供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规定:《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各不相同,在处罚对象、有无行政处分等方面也各不相同。这种“法条竞合”的案件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给违法单位或个人躲避法律惩治的机会。由于《会计法》并没有规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同时处罚,会计违法行为人是否因自己的一个违法行为承担双重或多重责任?财政部门对“法条竞合”的违法案件处罚时,又与“一事不二罚”原则以及《会计法》中“对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原则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如做假账偷漏税、虚增资产和资本行为,财政部门在查处前,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已分别以偷漏税、抽逃资本金处罚过,那么财政部门不能作出补罚处理,即使其他部门“轻打轻罚”。这对同样是被财政检查处罚的单位来说,显失公平。近年来《审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审计部门还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延伸检查,工商部门也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并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上述法律的修订对会计监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亟需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领会计工作的法定监管职能。
三、会计法律文本上,条文规定过于粗疏笼统,定义模糊,不够准确精当,上下行文不配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进,实施细则缺失
立法思路和宗旨有所滞后脱节。现行《会计法》的立法思路不统一,即在各个部分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思路。比如,其中有关会计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等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而有关会计责任和工作要求等规定又属于民商法范畴,还有其他一些规定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等,这使现行《会计法》给人以立法思路较为混乱的印象。由于《会计法》属于部门法,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无论是2004年的《修正案》,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明确提出了对各类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既保护国有财产、公共财产,也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会计法》立法在保护所有者权益方面没有及时跟进。
会计重大改革未进入法律文本。近年来,会计工作中积累的很多改革创新经验和新的需求都未能体现。《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评价、会计档案管理等条款,亟待适应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进行重新修订。(1)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现行的《会计法》是2000年7月1日起生效,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会计准则”纳入法律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会计法》作为会计的根本大法却未提及会计准则,没有赋予准则以明确的法律地位。2006年2月颁布并于2007年1月执行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体现了与国际的趋同,其在会计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甚至将代替会计制度之势。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低。如不能合理界定准则的法律地位,势必造成执行中无权威的法律依据,削弱准则的执行效果,进而影响会计法制体系的整体执行效果。(2)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没有设立依据。各地尝试实行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村财乡(镇)管统一核算的做法,就是取消单位、村委的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通过委派会计或在单位外部进行会计核算,解决内部会计监督问题。会计委派、会计核算中心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既不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也不是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这一做法明显缺乏《会计法》支持。(3)会计电子数据安全隐患存在。会计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法》没有具体要求单位建立会计数据备份制度和灾难数据备份系统的,留下会计资料遭受灭失的很大隐患。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会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环境下的标准数据接口、ERP系统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网络财务监督等等都给《会计法》修订带来全新的课题。
法律条文不够缜密。《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是会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母法。但本法却没有对会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含义解释。同样不恰当的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含义解释,放到了本法最后的附则部分,而在本法总则部分和其后几章却多次出现这一用语。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伸缩性甚至研究性都过于突出,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对会计处理、核算、披露及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国家监督等方面还规定得过于原则,较多地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模糊性的词汇,缺少定量标准,有些表述相当笼统,《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会计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并且受国家法律保护,这其中的“任何”二字,因为没有详细规定相关利益人包括所有者、债权人等如何进行具体的监督,反而难以实际操作。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第1条中表述“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这样就使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成为了一种并列的关系,经济管理活动,不仅包括财务管理,还包括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计划统计等诸多内容。财务管理,就其本质来说仅为经济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会计专业技术的判定上,缺乏对会计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的量定标准,虚假会计信息认定还是会计难题
司法判定和会计处理难一致。虚假财务报告如何认定,不同阶层的人会有不同的标准:会计专业人员通常是以专业标准来衡量信息的真实与否的。其所谓的“真实”性,不是客观上的真实性。司法部门能够对会计处理和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会计专业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做出准确的判断么?比如财务包装与会计造假到底距离多远。作为非专业人士,由于他们并不熟悉复杂的专业标准,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就比较直观。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容易引起法律冲突,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故意违法和无意过失的界限难确认。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会计信息失真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规则上的缺陷,是由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科学、不严谨所造成的失真现象。技术性失真一般称之为会计差错,是由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的理解掌握方法不当或者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信息失实,是无意过失所导致,其责任在会计人员。会计差错一般不会构成法律问题,纠正起来也不困难。《会计法》重点打击违法性失真(会计造假)。违法性失真是由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故意违反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会计准则造成的信息失真。会计“打假”主要目的是解决故意行为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刑法》第161条中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罪名。“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会计法》第13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依照《会计法》第42条、43条、45条的规定,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然而,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对于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人员的主观态度(是故意违法还是无意过失)未作区分。区分会计过失责任和伪造变造会计信息责任,在对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什么是故意伪造、变造、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什么是会计过失责任,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
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难把握。会计核算应以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为依据,在会计信息失真的各种表现中,以会计凭证反映失实最为严重。《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但会计资料分很多种,来自很多不同的渠道,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可能一一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对原始凭证填制、取得的“规定”内容相当多,从原始凭证的填制来讲,包括填制的形式及使用范围。如有与银行存款、现金收支活动有关的凭证,有与报销开支或与往来款项有关的凭证,也有与成本费用支出、财产物资变动及利润分配有关的凭证,其中大量的是外来凭证,也有许多内部自制转账凭证。因腐败行为产生的某些特殊原始凭证也入账,其违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目前会计核算过程中最难以治愈的“顽症”。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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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管理会计理论缺少在企业实践中的运用
正因为我国管理会计体系还不完善,所以出现管理会计理论不能够很好的应用到企业实践中。只是在表面上将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简单的引入到我国,对于是否真正适合我国国情或企业所需都是未知的,没有与我国国情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在运用上不够合拍,对于企业发展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再看西方国家,通过在企业中的运用和实践检验,可以看到,管理会计的实际应用,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由此看出,我国并没有将重心转移到管理会计上,也没有大规模的运用到实践中。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基本国情无法分开。
1.2企业领导者对管理会计的认知不够
一个企业的核心主要在于领导者的执行能力,对于管理会计的认知非常重要,如果一个金融企业的决策者缺乏对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视,将会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的观念落后,应用水平不高。有些大型企业中,财务人员对于日常财务资料的处理仅限于事后记账,分析能力比较差,难以将有效的信息运用到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去。
2.管理会计理论的改进手段
2.1针对我国发展现状,寻找适合的管理会计体系
对于中国而言,不论是在经济、政治或是文化方面,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明显的不同,管理会计最早在西方国家已经开始深入研究和学习。在将管理会计引入中国这一过程中,首先应该与中国国情相联系起来,在引入希望国家对于管理会计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方法的过程中,不应该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方式运用到我国的企业中。应该把基本国情考虑到其中,加强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灵活的操作性,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在实践中反复的检验,作出相应的判断和理论指导,总结出适用于企业管理的管理会计体系。
2.2加强管理会计理论建设
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首先要处理好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矛盾问题。管理会计来源于财务会计,两者相互支持、协调工作,各自发挥自身不同的功能,共同为企业决策部门服务。但是从工作分工上讲,财务会计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提供给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服务于社会各相关方面。而管理会计则通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相关管理信息,提供给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者、执行者,在企业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中发挥着直接重要的作用。
2.3大力倡导管理会计理论在企业工作中的应用
无论管理会计在学术上有多么高的呼声,都必须运用到实践中,才能检验其是否真的适用于企业。管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整合企业信息、驱动经济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来实现。首先,管理会计人员需要对公司总体进行评估,设计企业运营流程,根据企业内部监控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做出预测企业经营的结果,为企业提出满意的解决方案。企业的完善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管理会计体系,还需要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增加实践的机会,多次的运用,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选取适应市场的模式,增强企业的在竞争中的优势加快管理会计的发展。特别是在管理会计运用到实践中的问题,大力加强将其运用到企业中去,督促领导者加大执行力度,扩大应用范围,将管理会计的理论应用和方法更加细致完善的运用到企业中,为企业做出更加适合市场需要并且真正使管理会计发挥其作用。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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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概念;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重大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44―07
一、研究背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隆重举行了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会。2007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会上表示,这是我国会计审计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笔者认为,它更标志着我国终于走上了一条符合“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允价值会计越重要”这一会计历史发展规律的“基于价值和现值的公允价值会计”不归路。
我国的新准则研制工作也得到了国际认可。2005年11月初举行的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会计准则趋同会议”上达成的共识之一认为:“IASB希望中国对完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帮助。IASB认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的基本原则和一些特别规定具有代表性,值得国际会计准则借鉴和吸收,并希望在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_一个方面得到中国的帮助。”
“2006年的春天注定要成为中国会计界的一个重要记忆”、“梳妆一新、薄施粉黛的‘准则姑娘’来了,明媚的春光便是她的金边衣裳”、“这是我国的第二次会计革命”、“以公允价值(含其难点现值)为最大亮点”、“公允价值的春天来到了”一时间,好评如潮。2006年下半年,随着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及其正式稿的,全国会计审计理论和实务界都迎来了学习培训。
然而,一切真如许多人所盛赞的那样完美无瑕了吗,以致“世界各国将向中国学习”(刘玉廷,2006)?笔者认为,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准则本身及其应用指南)总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该体系中隐含的一些重大缺陷和错误观念却不容忽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本文主在提出这其中的若干而非全部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更深入展开的研究笔者将另行撰文。
二、公允价值概念:一个最基础、最复杂、最重大和最迫切的会计理论与实践问题
会计的核心是计量,计量的关键是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可以说是最复杂、最先进、应用面最广而研究最不深入的复合计量属性。在公允价值(含其难点现值)被我国万众瞩目、炙手可热的同时,我们却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如下一个近乎残酷却不争的事实,那就是:我国目前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中大量采用现值和公允价值、与国际准则趋同,主要是迫于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多重高压,而并非政界、学界、实务界真正从会计发展规律上理解和掌握了纷繁复杂的现值技术和公允价值会计理论方法精髓。这大概正是在2006年7月举行的中国会计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上,公允价值会计问题已被宣布为未来两年中国会计学会重大科研课题、并将由中国会计学会召开全国性专题研讨会的大背景和根本原因。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技术、理论与方法中,“公允价值”概念本身无疑是一个最基本和突出的问题,是认识和解决一切公允价值会计审计问题的根本,更是一个国内外至今都没有完全解决、常变常新的重大会计基本理论和实务难题。
从逻辑学角度讲,概念明确的程度取决于概念内涵和外延明确的程度。内涵指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它通过下定义来阐述;外延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它通过做划分来列明。然而,目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公允价值概念(包括其内涵和外延)都是相当令人困惑甚至是混乱的。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将公允价值与其他四种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简单并列,而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无任何解释的做法就严重误导了公允价值的外延,已引起国内不少人质疑。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多少人真正认识到我国目前的公允价值定义的重大局限性。以下通过国内外公允价值定义的演变简史来认识这个问题。
199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交易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的金额”。
1998~2006年,我国有关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基本上均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可见,我国有关公允价值的定义相当于国际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水平。
2000年,IASC金融工具联合工作组认为,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由正常的商业考虑推动的,按照公平交易出售一项资产应收到的或解除一项负债时企业应付出的价格的估计”。
在考察近十年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有关公允价值定义的演变时,我们必须注意自2004年6月以来,其四易其定义、且变化速度之快、内容变化之大令人吃惊的事实。
我们还会注意到,在以下FASB新近的四个定义中,包含了不少我们不熟悉甚至完全陌生、但在我们的深入研究和实际运用中却一定会面对、迟早要接受的种种新概念和新问题,它们理论涵义深刻、实践意义巨大。正如笔者(2004)在拙著《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前沿问题研究》第三章“公允价值概念”开头就曾指出的,“公允价值概念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多年来,国内外会计组织在有关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概念都给出了一些大同小异的定义,但往往没有做更多的分析和说明,没有阐明涵义相当丰富的公允价值概念,这大大地影响了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准则和实务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一下。”换言之,我国目前的公允价值定义是非常简单和落后的,应予抛弃。
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指――
“自愿的双方在当前交易(而不是被迫或清算销售)中据以购买(或承担)或销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FASB,1996)
“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在当前交易而非强制或清算交易中据以购买(或承担)或销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FASB,1998)
“资产或负债在熟悉情况、没有关联的自愿参与者之间的当前交易中进行交换的价格。”(FASB,FVM,2004年6月)
“在资产或负债的参考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于当前交易中从资产中收到或因负债的转让而支付的价
格。”(FASB,FVM,2005年10月)。其中,参考市场(reference market)是个体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最有利市场。最有利市场(the most advantageousmarket)是指这样的市场:报告个体销售或处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价格能最大化从资产中收到的金额或最小化因转让负债而支付的金额。FASB特别强调,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参考市场原则可以被广泛运用。由于不同个体在不同市场中从事不同的商业活动,因此其参考市场(从而市场参与者)也会因该个体商业活动及其所交易市场中的资产或负债的计价单元的不同而不同。考虑到这些差异,参考市场应当从个体角度来考虑。所以说,参考市场是个体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最有利市场。
“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中,从资产中收到或因负债的转让而付出的价格。”(FASB,FVM,2006年3月)这里的公允价值计量假定,资产或负债的主市场中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是有序的(下面将解释有序交易)。主市场(principal mar-ket)是指报告个体将销售或处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市场,在该市场中,资产或负债的活动数量最大,同时活动水平最高。例如,在股票市场中,某只股票的交易量最大且交易价格最高,则这样的股票市场就是该股票的主市场。由于主市场是资产或负债具有交易优势的市场,因此,可以合理假定主市场将代表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
“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所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FASB,FVM,2006年9月)何谓有序交易(orderly trails-action)?通俗地说,若从计量日之前一段时间起到计量日后的一段期间内,某些资产或负债的交易总会发生、且所发生的市场的环境没有什么变化,则这样的交易就是有序交易。
从公允价值定义的演变中,笔者可以总结出如下六个发展规律或趋势(见表1)。
表1 公允价值内涵的发展规律或趋势
三、《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重大系统性缺陷:缺乏单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
随着2006年的即将结束和2007年1月1日准则正式施行日的临近,我国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界已日益意识到,我们正处于一个十分窘迫的境地:在对公允价值既不知其所以然(为什么说“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允价值会计越重要”是会计历史发展规律、是国际潮流、我国几经波折非搞不可?它的理论渊源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又不知其然(如何确定公允价值?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如何保证其计量和披露的可靠性?……)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付诸实施了。
根据我们的认真分析和初步统计,我国现行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35项、约占90%的会计准则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和/或现值计量,许多准则都对公允价值和现值的计量及披露做了规范。表2简要列示了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和现值计量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以及各种情况的分布或比例情况。表2表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运用公允价值和现值的比例非常高,公允价值和现值的确为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最大亮点。
笔者认为,总的来说,除了上述公允价值概念内涵和外延方面的缺陷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最引人注目的焦点问题是:许多具体会计准则都运用了公允价值,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规定和阐述分散于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很不详尽和统一,无法有效地指导实践。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对公允价值的研究和运用不多,人们对它的认识有限;二是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体系主要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05年以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体系构建的,由于IFRSs体系缺乏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也缺乏单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应用指南。多的深入研究,现已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其刚刚于2006年9月15日正式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7号(SFAS No.157)《公允价值计量》(Fair ValueMeasurements)中,FASB对该准则的原因做了如下对我国目前也完全适用的说明:“在本准则之前,公认会计原则中已有公允价值的不同定义以及应用这些定义的有限指南。而且,这些指南分散于需要公允价值计量的诸多会计公告中。指南之间的差异导致了不一致,这些不一致性又增加了公认会计原则的复杂性。FASB决定在本准则中考虑这些问题。”该准则主要解决三个大问题:公允价值的定义、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扩展披露。
IASB也正即将解决这一问题。David Tweedie在2005年的《IASB主席报告》中早已指出:“IFRSs在很多情况下都要求使用公允价值。但是,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南却分散于各个准则之中。这种统一和一致的指南的缺乏,已经导致了公允价值计量上的不一致。2005年9月,IASB在其日程表上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目的是开发一个单独的准则,为个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资产和负债提供指南。……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如何获得公允价值的诸多问题,IASB认为亟需出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为了加速IASB该项目的进程,IASB已决定,它准备在2006年将FASB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作为其单独的IFRS《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后改为“讨论稿”和“初步观点”),以尽快解决这一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IASB和FASB还正在有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联合项目中,继续深入地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对概念框架的影响问题。
所以不难看出,我国也应像FASB和IASB-样,尽快补充单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X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应用指南,以更好实现制定我国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
四、公允价值会计的理论意义和历史地位
公允价值之所以风靡21世纪的全球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领域,源于其理论上相对于历史成本的显著的优越性;公允价值会计是基于价值和现值,面向现在、未来、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具有“真实和公允”本质特征的会计模式;公允价值会计是财务会计领域的模式性和范式性革命,是会计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价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价值是经济学的精髓,价值增值是管理学的永恒追求,尽管提供与经济决策既相关又可靠的价值计量始终是一个难题,但以计量为核心和天职、既从属于应用经济学又从属于管理学的会计学对此义不容辞,否则会计没有存在的必要。但长期以来,因会计计量理论方法的落后,世界会计模式长期为面向过去、基于成本计量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价值和现值理念、具有“真实和公
允”本质特征的公允价值会计风靡世纪之交,因其能提供更多面向现在、未来、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信息,被誉为“面向21世纪的计量模式”和“会计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和会计学家坎宁(1929)的名著《会计中的经济学》中对于价值计量方法的独创性论述和笔者的分析论证,可以说,公允价值是价值的直接计量(即现值)和间接计量(历史或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短期可变现净值)的总称;公允价值会计代表财务会计未来发展方向,标志着会计正从成本计量走向价值计量;现值的可靠计量往往是价值和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关键和难点。
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在任何国家,活跃市场并不时时处处存在,因此现值计量在总体上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现值相对更难计量,所以纯粹的现值会计模式难以存在,而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短期的可变现净值(这时折现的影响不重要)可以是现值的良好替代,因此首选它们,仅当不存在同样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上的市价时才用现值。笔者认为,这些可替代现值的计量属性及现值本身就统称为“公允价值”。这也就论证解决了公允价值概念的外延问题,同时也证明了我国现行基本准则中有关阐述的错误。
总之,公允价值是经济学中价值概念的会计表达、是对能反映会计要素本质特征的现值概念的体现;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就是基于价值和现值的会计计量。笔者(2004)的这个观点深刻揭示了公允价值与价值和现值的关系,对于我们理解公允价值会计中的许多问题都非常关键。
在理解这一关系中,我们始终不要忘记:现值是最能反映各会计要素的本质特征,它是会计计量的最高目标,其他各计量属性不过是现值在一定条件下的替代;即使公允价值概念本身,其产生也并不是全新的概念,它只是一个为运用现值计量属性而需“功用”的众多替代性计量属性的总称而已!它是现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最初演绎逻辑的体现,是促使会计学资产(按其取得时所费的历史成本计价)、会计学收益(按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计算的收入减费用之差向经济学资产(按未来经济利益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价)和经济学收益(某期间净资产现值的变动)回归的基础。所以,现值在当今会计环境.中越来越重要;不能离开现值的重要性来谈公允价值的产生,运用公允价值的目的是为了体现现值而非相反;而如上所述,现值是价值的直接计量,所以运用公允价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计量价值。公允价值在全球的普及标志着会计理论已经走上了实现财务会计“价值计量”梦想的不归路。我们曾用时间和实践证明了一条真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现在,时间和实践将继续证明:市场经济越发展,基于价值和现值、面向现在、未来、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公允价值会计越重要。
五、公允价值审计:任重道远、风险近期高远期低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及其应用指南的局限性:其内容受制于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其应用指南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主要是参照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IAASB)的《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制定的。由于IAASB已于2002年7月了《国际审计准则第545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所以我国在缺乏单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居然“超前性地”拥有了“先进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以下简称“第1322号审计准则”)。但由于第1322号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与《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其应用指南几乎同步研制、同步、特别是要求其内容不得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因此,《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其应用指南中存在的许多缺陷也直接导致第1322号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内容存在局限性。
作为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特邀的第1322号审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撰写者,笔者曾于2006年7月初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由中注协举办的审计准则研讨班上做了演讲,用语言、图片和文字阐释了国际上最新的公允价值会计和审计的理论方法,但非常遗憾的是,对审计准则指南本身的限制(要求与会计准则在内容和时间上都要亦步亦趋)使这些最重要和精彩的内容(往往超越了我国会计准则的现有规定)很多都不能被完全体现于第1322号审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这大大削弱了该准则及其指南的作用。
于是,下述担忧不无道理: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连公允价值概念都没有阐述明确、其计量和披露规范非常简单分散、相关的公允价值审计准则又不许越雷池半步的情况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如何能有效地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两道关(会计关和审计关)都没有被把好的情况下,谁能保证中国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最大亮点不会倏忽即逝?!谁能保证在中国会计的“第”大打折扣后、不会又一次把一一切问题归咎于所谓的“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审计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带给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究竟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与以前相比,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总的来说是会增大还是减小?这是许多注册会计师十分关注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公允价值会计的复杂性、公允价值会计理论上的优越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审计方法研究上的不断突破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等方面来综合分析。
如上所述,公允价值会计理论、方法和应用中涉及许多复杂问题,这些复杂问题直接导致公允价值在国内外的普及之路都并非坦途。这些复杂问题如:公允价值概念本身疑云重重、以致其定义在国际上至今仍常变常新;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有时非常简单,但有时又相当复杂,尤其是当市价不存在、需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技术或估值模型估计公允价值时。这时,因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容易引起和诱发被审计单位或第三方的错误和舞弊,导致财务报表的错报.因此,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和可靠性一直深受关注并引起争议;应用过程中人的观念、行为、准则本身的质量等都会影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等等。这些复杂性陡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成本和审计风险(包括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初次应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时更是如此,这些必须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存在的上述系统性缺陷在影响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信息质量的同时,也会给注册会计师的公允价值审计带来困惑。当注册会计师按照第1322号审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评价标准本身若不明确和统一,就会影响注册会
计师评价的正确性;当注册会计师按照该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时,更需要明晰统一的参考指导。显然,我国相关会计审计准则的完善之路任重而道远。
然而,对于公允价值审计与审计风险的关系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公允价值会计自身理论上的先进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审计方法研究上的不断突破,是其迅速普及和不可逆转的根本原因,它们将从根本上减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这是因为,基于价值和现值,面向现在、未来、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具有“真实与公允”本质特征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较之历史成本会计下的信息更具相关性和反映真实性,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而这也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应该追求的立身之本。公允价值会计信息在最大程度上有利于实现现代审计目标之一(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符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也有利于消除长期以来审计界和司法界之间在“公允表达”理解上存在的重大分歧。实证会计理论中的计量观也认为,审计失败风险部分来自由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所认可的会计计量和披露的制度性失真(而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分别受制于会计理论和审计理论);变革落后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可在一定程度上使审计人员免于“挨打”,从而减小审计风险。
换言之,公允价值会计模式下的会计理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对比较先进,只要被审计单位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大大降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和法律败诉的风险。而在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下,这一点却越来越难以实现,因为历史成本会计不符合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所提供的信息越来越失去相关性和经济真实性(不只是以原始凭证表示的会计真实性)。
总之,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是当代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不得不认真学习和谨慎从事的一项问题复杂、风险可能很大的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