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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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论文

大病保险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改革,城乡一体化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大病保险论文范文2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转引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82. 4.

[2]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3]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版,97.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17页.

[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6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版.

大病保险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经过多轮的修改,在广大民众的无限期盼中,国家新医改方案终于出台,并将大学生医保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本文就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以及目前正在推行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作了阐述,并就目前该项政策的优缺点及改进措施作了简要的分析。 

随着高等 教育 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规模显著扩大,到2007年,全国在校大学生已达到2300万人,其中包括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以及高职高专学生等。而同时,近年来大学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原来的公费医疗及学生平安险远远不能满足 治疗 的需要。我们在网上或身边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许多贫困的大学生因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发出求助,学校师生、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发起爱心捐助活动。大学生作为国家 发展 的栋梁,其健康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也正是基于此,今年两会后,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出台,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将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至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被纳入实质性的社会保障范畴,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一)公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资料,目前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1952年,从1953年起,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向高校拨发一定数额的包干医疗费用,医疗补贴标准从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这部分医疗补贴只针对高校计划内的学生,计划外学生(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招收)、自费生以及委培生则不能享受此补贴。由此可见,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一旦得了大病,医疗费用都得自己承担,而这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计划外学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成问题。同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只对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如常见处方药品,小额的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问题。有人形象地将高校医疗机构比喻为“慈善机构”,渴了给点水,饿了给点饭,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医疗服务,对大学生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学生平安险(学平险) 

学生平安险是在校大学生可以购买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学平险包括死亡、残疾给付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大学生,患大病的风险越来越高,而原有的公费医疗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风险,况且对于很大一部分非计划内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所以,大学生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以作为医疗保障的补充。但学平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业险而非社会保险,故要求学生在投保前身体必须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的非健康学生是被排出在学平险之外的。其次,对于学平险,各个高校缴纳的保费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费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6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车薪。还有就是学生对学平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赔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需要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凭借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及病历才能得到补偿,这也无异于“雨后送伞”,给贫困家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鉴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研究,借着本次我国新医改方案出台的东风,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该《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1.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 经济 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继《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省市积极响应,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实施细则。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9月1号起实施。具体措施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每年只需缴纳30元钱(学生个人每年缴纳30元,同级财政补贴90元),住院生大病的医疗费就能报销,报销比例在70%一80%,且没有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说,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严重疾病,即便住院医药费花了l5万元或更多,统筹基金始终是他们的坚强依靠,费用至少能报销80%以上。这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杭州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 

北京和沈阳两地对大学生医保t作也发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区将把北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 的全日制非在职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当中,标准与京籍学生相同。沈阳地区规定2009年级大学新生要100%参保,2008年级以前的在校大学生参保率不能低于40%。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医保基金对每位参保大学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l0万元,且该地区的参保学生在放假和实习期间都能享受医保。

经济 相对滞后的西北一带如陕西,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规定大学生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且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年限合并 计算 。同时指出,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问异地就医和转诊 治疗 ,按照高校所在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总结

将大学生纳入社会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举措是一种社会的进步。正如本文所述,在这之前,与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的是国家公费医疗制度和商业险学平险的补充。但是,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公费医疗使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小病得不到报销,得了大病时报销的比例却又很小,加之此项制度只能报销一些特定的药品以及特定的 医院 ,在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大学生未能享受公费医疗。学平险又由于是一种商业险,有在投保资格及理赔标准和程序上的种种弊端,大学生因此从中受惠有限。随着鸡肋似的“公费医疗”转变为社会医保,大学生虽然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由此而来的方便好处却是实实在在的。首先,社会医保覆盖范同广,保障高。该项政策惠及所有大学生,且没有象商业医疗保险那样的投保资格的审查,这给已经患病的大学生带来了春天的雨露;同时支付限额较高,甚至有些城市未设定支付限额,这对患严重疾病(如白血病等)的学生来说,无疑是生命的延续。其次,保费较低,基本上都在学生和家庭的承受范围之内,且确实有困难的还可申请其他途径的免交,真正惠及到了每人每户。再次,社会医保系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在时间的延续上和未来的受益方面都要比商业保险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此外,由于社会医保还可和以后自己工作时间段内的医疗保险、退休后的医疗保障直接挂钩,这也是普通商业保险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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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与生活保障三部分。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障宜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医疗制度;生活保障可仿照城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如何更合理地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上,有人认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首先需要理清设计思路。一种思路是根据同类人群在不同方面的需要,设立一个不同类型救助金的结构,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另一种思路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特征或者本人特征,设计可以有差别的救助金标准系统。也有人认为,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是“救命钱”,不能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它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因此,应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样既可以体现税收在保护贫困人群方面的强制性,也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将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与五保户供养资金一起列人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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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供由农村居民享用,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各类经济物品或公共服务。根据其在消费过程中性质不同,也分为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农村准公共产品。前者包括农村基层政府的行政服务、综合规划、农村信息系统、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的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后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涝设施、农业科技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用于县市一级的公共产品提供。农村乡镇基层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政权职能,同时,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在这一体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靠内部解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滞后于现代公共产品供给,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管理体制下,城市地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产品比较充裕,提供的主体是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于财政拨款。对于这些公共产品的管理,也有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而农村地区除少数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政府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外,大多数农村至今还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公共产品。虽然有些地方建设了道路、自来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但建设资金基本上由农民自主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国家财政资金向城市投入多而对农村投入少。

(二)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突出。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由县、乡政府及村负责,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少,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样是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拨款和教师工资城乡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村教育经费与适龄人口的匹配不相适应。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由于忽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加上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致使城乡教育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城市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4年。这说明我国农村处于十分严重的“教育贫困”状态,相当多的农村人口不能获得改善其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教育培训。

(三)农村医疗和公共卫生薄弱。1991-2000年,全国新增医疗卫生经费中投入农村的只占14%,而这14%中又有89%是“人头费”,真正专项的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只有1.3%。目前,农村有3000多万人口不能保证有及时的医疗服务,有近8%的婴幼儿没有享受免役接种,10%的村寨没有医疗卫生点,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也只有9.5%。广大农民基本上处于一种“小病不看,大病看不起,看大病即意味着倾家荡产”的状况。

(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财政大力支持下,城市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而以农民为保障对象,涵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的边缘。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只有3%,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农村总人口的9.6%,这意味着农村养老基本上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

三、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建议

(一)消除体制障碍,给农民以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管理制度现已成为制约“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区域均衡的主要障碍。因此,应尽快消除以传统户籍管理制度为主的各种体制障碍,实行以职业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与农村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积极引进私人投资,构建多层级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根据公共财政学的有关理论,社会产品序列可以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提供,俱乐部产品的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因而可以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私人提供缺乏效率,因而必须由政府扶持。而政府扶持并不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和私人混合提供。

(三)积极挤进农村税费改革,理顺公共分配关系现行制度。从当前来看,惟有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通过提高现有农村地方税税率,把现行制度外财政中具有税收性质的部分转化为制度内征收,其余部分在清理的基础上作为税收的附加一并征收,然后再按其用途返还。这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的权威性确保公共资源的筹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乱开口子,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四)重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是促进收入分配平等的最有效的因素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必须适时超前地进行人力资本的开发投资。要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放在农村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真正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尽快改善农民的教育状况。

(五)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是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四是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新华著,《公共部门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周游著,《公共经济学概论》,武汉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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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宝珠,杜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云南社会科学,2004,(4)

[5]崔开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分析及对策[D]山东大学,2007

[6]王小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困境与重构[D]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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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滁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遭遇到前所未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财政收支中社会保障事业支出压力较大、农民收入低缴费能力弱、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管理不完善、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等方面。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四个方面阐述完善滁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不仅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难题。积极探索并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使其适应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已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滁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展

滁州市2008年末全市户籍人口约447. 37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约97. 60万人,农业人口约349. 77万人,常住人口约412万人。1992年由民政部门试点农村养老保险,1994年全市逐步推行,全市2区2市4县共设立6个农保机构(琅娜、全椒除外)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编76人。2004年累计参保人数达75031人,年末领取农村养老金人数444。多人,累计农保基金滚存结余3150多万元,其中2090多万元存四大银行,770多万元购买国债,50多万元存省农保基金运营中心,170多万由地方财政托管,农保基金管理符合国家政策,运行良好。截至2008年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已达6. 23万人;参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12. 16万人,比上年末增长32.4%;农村传统救济人数3534人,比上年增长4.4%;全年城乡医疗救助4727人次,比上年增长31.9%;2005年农村五保户供养率达100%供养人数2. 82万人。

截至2007年,滁州市农村人口344. 33万人,参医疗保险人数302. 45万人,参保率87. 8 %。 2008年覆盖全市所有市县,覆盖率达90%以上。

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步伐,近年来滁州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二、滁州市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制约因素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滁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招商引资、实施东向战略、对接“长三角”、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处在“战略机遇时期”和“矛盾凸显时期”并存的阶段。这期间,社会保障事业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社保工作艰巨

未来5年,主要矛盾仍然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受经济结构变动和劳动力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2008年滁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约176. 7万人,男劳动力占50.5%,农村从业人员约159. 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0.4%。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74. 3%;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14.0%;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11. 7%。在51. 9万外出从业劳动力中,从事在建筑、采掘、制造业等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5. 5%;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2. 9%。并且,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17.5%;21-30岁占32.9%;31-40岁占32.8%,年轻人社保意识淡薄。另外,在农村劳动力资源中高中文化程度13. 7万人,占7.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 5万人,只占0. 8%。劳动者技能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数量少、技能水平低,与发展经济,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多元化经济形式带来多样化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群体的扩大对就业、社保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

2.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社会保障事业支出压力较大社会保障属于纯公共产品,其特性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一般都要承担相当的财政责任。社会保障支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一项主要的支出项目,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一般占20-5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10%左右。根据《关于滁州市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称,2008年全市财政支出完成810328万元(含省追加支出),2008年全市财政总收人完成556102万元,地方收人完成286367万元,地方收人中税收收人完成220572万元;非税收人完成65795万元,一般财政收人只占当年财政总支出35.3%,从绝对差额,收不抵支高达500多亿;从财政补贴支出来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6679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18. 1%。以滁州市南憔区自2008年起每年预算中按上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余款总额3%予以补贴为计算标准,全市仅养老补贴财政支出就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近30%。总体来说,在这种入不敷出的财政状况下,要求财政再挤出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很大困难,使得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难以有所作为。

3.农民收入低,缴费能力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其社保基金由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因此投报人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但滁州地区农村收人水平偏低,尽管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相临市差距也大。从农民现金和消费支出对比看,2008年上半年全市农民现金收人2216元,其收人来源主要种植业,约有32%是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货币工资,但同时生活消费支出也达1969元,扣除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子女教育费用,以及生产生活资料上涨,农民现金纯收人低下,缴费能力有限,客观上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广泛开展。

4.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完善

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未形成救助等级评价制度和缺乏具体助评标准,如特困救助、灾害救助、贫困生救助等评定。下级往上报时有意夸大数字,上级核定过于主观,随意性较大;核定救助对象时,无明确操作标准,实践中“人情救助”的现象大量存在。二是各项救助制度之间存在重复覆盖的情况,不同制度对保障对象的甄别标准不同,实际中有的农民享受多项的救助保障。三是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社会保障管理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现象严重。由于各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保工作管理和决策上常常发生冲突。甚至不少地方出现了挪用社保基金、违规投资、乱收管理费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5.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现行保障制度乏力

随着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加快,诸如社会福利,养老保险等一系列老龄化社会问题凸现。目前城乡之间差别较大,城市中的老人一般都能享有退休金和公费医疗,农村地区的老人没有这些良好的条件,生活上存在诸多困难和不便。200。年安徽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省总人口比例11. 02 %,达到650万人,绝对数字十分巨大。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000万,全省75. 56%的老年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目前,我国农村以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遭遇两难境地。根据搜狐网2008年两会调查显示,66%的农村居民选择依靠子女来养老,选择商业性养老的农村居民仅占1. 2%,选择在民政养老机构养老的也只有5. 2%截至2008年底,滁州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1. 52 %,比国际标准高4. 52个百分点。2008年末,全市各类福利院158个,福利院床位10265张,这些床位数仅为老年人口的1. 95%,而且养老机构普遍规模小、设施简陋。我们不难发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依然是个大问题。

三、健全滁州市农村杜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滁州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地级市,农业人口约占全市人口的78%。虽然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不可否认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缺乏许多必要的保障,农村养老问题、看病问题、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间题等都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直接影响着滁州市未来社会的建设。因此,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项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全市框架相对统一、待遇大致相当、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使农民“贫有所扶,困有所帮,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1.建立农民个人积累、国家和集体补贴配套,全市农民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多元协调的社会保障模式是社会保障的目标。社会保障涉及到包括政府、社会、个人等各利益主体。建立健全把广大农民包括在内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到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凡年满18-60周岁、户籍在本市的农村公民和未能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非农村公民,不受性别、职业限制,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参保对象为:农村务农人员;外出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未能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非农村公民。养老保险待遇保证领取期为10年,不足10年死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保险金未领取部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超过10年者,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至死亡止。基金筹措主要来源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区财政养老保险费补贴;农保基金收益。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年龄和经济条件,选择养老保险金按月、按年或一次性大额参保的缴纳方式和缴费标准,建立个人统筹账户,由各级财政管理,补贴比例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级财政根据农民缴费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纳人财政统筹账户。有条件乡镇、村可以对参保农民另行补贴,增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鼓励农民参保。

2.逐步完善“大病统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前,滁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省、县(市区)和个人分担,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补助人均20元,省级和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补助人均20元,实行大病统筹帐户和家庭帐户相结合。大病统筹帐户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等。家庭帐户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从基金中提取,用于门诊费用报销。按照年人均50元的筹资标准,确定了100-500元起付线和封顶线1. 5万元。但是,实践中,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主要有:一是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建立多种形式和内容的新型合作医疗模式,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体系;整合卫生资源,改善村级健康服务的筹资和管理。二是完善“新农合”的实施方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确定报销范围、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照顾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三是完善筹资机制,加大对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市县、镇、村三级管理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台账务管理制度以及医疗服务制度,确保基金支出、合作医疗正常运作。

3.建立健全以“应保尽保”为基拙、广覆盖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8年滁州市贫困人口约13. 95万人,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4%。病残、农户素质不高、家庭负担较重是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大多数贫困人口如因病残、受灾、子女上学、缺劳动力等致贫的,开发式扶贫难以使其脱困,自身又无力获得经济收人增长,对这部分贫困人员救助的惟一手段就是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结合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做法,根据滁州市县实际情况,逐步尝试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具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人低于最低保障线的,均属保障对象。低保对象由三部分人组成:一是五保户,主要是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困难户,主要是因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因常年有病基本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者、或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灾死亡,其子女不到劳动年龄或者是在校学生,生活特别困难者等;三是一般低保户,主要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低保标准线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各市县区当年农民人均纯收人1/3设定。低保对象采取自愿申请,县乡村民政部门三级审核审批,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对象实行等级动态管理;保障金标准即在保障对象家庭现有收人的基础上由县乡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分担一定比例补足至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

4.继续完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生计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