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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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论文

现代司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教学反思评析

一、抓住教学的闪光点进行反思

每一位教师在教材处理、教学方法、学法指导等诸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在教学过程中会出现闪光点。这个闪光点,它可以是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精彩导课语,可以是帮助学生感悟文章的一个有效问题设计,可以是诱导学生参与学习的巧妙过渡语,可以是对学生回答做出的合理赞赏的评价语,可以是富有挑战性、创造性的一道习题练习,可以是学生思维放飞时的智慧火花等。凡是让教师激发、兴奋,甚至有些得意之处,都是教学过程中的“珍珠”,都是值得反思的最好内容。如教学《珍珠鸟》这篇文章时,一位老师在处理教材时把末尾作者感受的文字“信赖,往拄创造出美好的境界”遮蔽起来,引导学生思考:读文章后你有怎样的感受?能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和作者的感受做个比较呢?这样的教学富有悬念,能够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也十分明显。遮蔽文字并诱导学生思考,这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闪光点。因而,在“我是怎样达到这样的教学效果的?采用了哪些教学方法?我有什么独特巧妙的设计?遵循了哪些教育规律和原则?怎样才能持续发展”等问题的自我剖析中,教师必然会由感性的实践上升到理性的思考,不断提高叶新课程理念的认识、理解,探索并积累教学的丰富经验,以实现教学的良性循环。

二、抓住教学的遗憾点进行反思

教学中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有这样那样的“遗憾”。它可能是教学中的一个疏漏环节,可能是一个不合时宜的教学内容处理,可能是一种处理不当的教学方法,可能是一种比较沉闷的课堂氛围,可能是对学生学习创造积极性的一次挫伤,可能是期待精彩而现实糟糕的一个教学设计,也可能是课堂中始料未及的失误败笔。如在课堂上教师为了激励学生回答的热情,往往笑眯眯地开口:“谁来发表高见?”殊不知,这句话却使得平静的课堂更加平静了。为什么?问题就出在“高见”两字上。哪一个同学想口出狂言发表高见呢?哪一个同学想自己的见解肯定是高见呢?既然认为自己的见解不是高见,那就还是缄默,等待老师的讲解吧。本想鼓励、抬高学生,不曾想实际上却“吓着”了学生,熄灭了学生发言的欲望,这就是一个遗憾点。捕捉并记录课堂中的“遗憾”,反思诊断:“为什么激发不起学生的思维?”“为什么课堂教学会失败?”“为什么教学内容处理会显得不妥?”寻找原因,改变策略,可以避免重复自己的错误,同时不断审视自己,发现不足,找出差距,在一次次的自我否定中,实现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螺旋式上升。

三、抓住教学的疑惑点进行反思

学习知识时“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课堂教学也是如此。疑惑可能来自于教材的编写方面,可能来自于一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教学设计,可能来自于学生的异常表现—如学习《“诺曼底”号遇难记》一文,有的学生认为哈尔威船长与船共沉,是一种傻瓜行为。教师尽管引导学生正确把握文本的价值取向,着力点放在“赞赏船长的英雄壮举”上,但说服力总是不够强,文本存在着疑惑。一位教师对这一疑惑点进行分析与探究,查阅大量资料,终于弄明白:古老的航海规则中有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必须船在人在,船沉人亡。学生豁然开朗,对文本的理解又深入一步;教师也从解疑中提高了课堂的应变能力。可见以疑促思,有利于促进教师积极主动地学习教育理论,促进新课程理念向教学行为方式转变,有利于教师追问疑惑、捕捉灵感,透彻全面地把握教学内容,从而有效促进教学的尽善尽美。

四、抓住设计的空白点进行反思

所谓空白点,就是事先没想到、没估计到,可在进行教育教学时却发生的现象。如学生在课堂中出人意料的不遵守纪律的表现,如学生提出了一个令教师措手不及的问题,如教师对知识讲授出现的卡壳现象等。一位教师课堂演示“氧气的制取”实验,课前精心准备且已制取成功,所以轻车熟路,心里轻松,可关键时刻“氧气”却生成不了。这位教师面孔涨红,草草收场。这个内容极具研究价值:面时这个尴尬的空白点怎么处理?如何预防类似尴尬出现呢?实践证明:抓住空白点反思,一方面促进教师钻研教材钻研学生,扬长避短精益求精,另一方面,可以在反思中拓宽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机智,补充今后教学的丰富养分,以达到真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目的。

现代司法论文范文2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现代司法论文范文3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现状问题 解决途径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支农资金的匮乏却成为发展农业、建设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碍。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费用高和缺少抵押担保等多方面的考虑,缺乏对农放贷的热情;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繁杂且需充足的抵押,贷款难度也使农民望而却步。对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农民和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且手续简单、担保宽松,极大地适应了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

一、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突出问题表现在:

1、小额贷款后续资金匮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贷不存”的紧箍咒,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业务。但是,单单依靠股东的注资并非长久之计,股东不可能向一个“无底洞”没完没了地投入资金。注入资本的严重不足和贷出资金回笼的缓慢性,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强的良好愿望显得力不从心,在贷尽资金后往往因无资金可贷只得暂停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

在《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归《公司法》所规范,但又无法被《公司法》所涵盖,因为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又不认可其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扮演着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角色。这种尴尬的身份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像银行金融机构一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难以像农村信用社所一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3、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

首先是设立程序复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要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不仅仅是设立程序复杂,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拦路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都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关卡,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支持。

4、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

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状况而言,主要由当地政府下设的金融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宏观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则交由工商局履行,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然而,金融办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容易导致监管形式化、走过场;而基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工商局作为日常监管主体也不适宜。

5、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大力推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从而发展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经营项目。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过程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股东条件更加严格,限定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从以上规定很明显的看出,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还是严格控制的,希望通过大型商业银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或经营,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不得不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而这对于那些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心血的原始发起人无疑是难以接受的。

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的途径

1、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匮乏问题的途径

(1)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被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资扩股将是其融资的最好渠道。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个发起人。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功能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充分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入股。

(2)允许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

请求大型商业银行批发贷款其实一直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必须通过政府严格地行政审批。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或法律将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正式业务之中,商业银行有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自和决定权,无须通过政府审批。与此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用来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当对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规定较低利息,并对商业银行的每笔放贷予以利息补贴。

(3)逐步松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紧箍咒

国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无可厚非,但这无形中又与国家所提倡的支农政策相冲突。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功能首先应当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的持续性,而存款业务的开展无疑是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调动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笔者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存款业务试点,从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挑选开办时间长、规模大、信誉好的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并在利率政策上进行扶持,允许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内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试点资格由银监会进行审批,日常经营由银监局监管。以试点作示范,逐渐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业务限制。

2、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问题的途径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建议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特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其定为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但笔者认为将其视为“小型商业银行”更适合,因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更具特殊性、专业性、审慎性。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的制定应更多的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

3、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问题的途径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投资者兴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有效利用社会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支农建设,笔者建议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强调对其的后端控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应采用一般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只要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了相关法律的设立条件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就可以成立,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批准或核准。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笔者建议大幅下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册时的资本,最重要的是公司运行时可用于放贷的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信用度、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等都是可以进行转化的无形资本。此外,还要取消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限定条件,以及取消“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定条件。

4、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问题的途径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各监管者的职责,建议应由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金融办公室负责宏观的政策引导。其中银监局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每笔业务进行记载并随机检查,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获批的贷款的用途及流向进行监控,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贷款业务目的从商业银行套取贷款。另外,银监局应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防范高利贷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可以获得较低利息的贷款。为了鼓励创办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允许其贷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但不应超过太多,笔者认为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为宜,国家应当对低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抑或授意国有银行批给其更多的低息贷款从事支农放贷业务。

5、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重在监管而不是在滥设门槛,只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细致、及时,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后能够审慎经营,那么金融风险是可以被扼杀的。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问题上,应当充分照顾小额贷款公司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的感情和创业热情,弘扬公司法的民主与自治精神。取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商业银行必须控股以及必须是最大股东的强行规定,是否吸纳商业银行入股应当由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由商业银行控股经营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决定。

参考文献:

[1]丁红萍.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遇[J].江苏农村经济,2008;9

[2]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3]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4]胡战勇,谢华模,谢文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制度缺陷与政策修正[J].武汉金融,2009;4

现代司法论文范文4

内容摘要: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在短短4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被称为“警界哈佛”,在建校之初是以警察科学为特色,仅为纽约警察局培养数百名学员的规模,目前已经发展为一个在校学员达12000余本科生,研究生2000余人,博士数百名的、具有国际水准的多学科并存的综合大学,为司法界提供有国际战略眼光的高级人才。学员来自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在纽约教育界激烈的竞争中崭露头角,其独特办学特色和一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同行借鉴。

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是一所在法庭科学、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享有较好口碑的美国高校,被国际司法界公认为国际司法教育和研究的引领者fz7。学院成立于1964年,主要为地方、州、联邦培养执法者,原名为警察科学学院。( COPS )。从拥有100名新警学员开始,经过40多年时间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超过12000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000名研究生,数百名博士生办学规模的大学。学员来自世界的一百多个国家,在美国司法律师界,警界,法庭科学界不乏声名显赫的毕业生,如我们所熟悉的李昌红博士。这些优秀的毕业生也从侧面折射出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优异的教育理念,并让世人对其教学质量有了直观的了解。

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的宗旨是:致力于培养学生具有批判性思维、观察能力,与人的有效沟通能力,教会学员由自由研究引发的道德判断方法;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并在获得和评估信息时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操作先进系统的能力;让学生在了解不同文化、社会历史背景下,具有能融合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的各方政治力量的能力。

学院的任务是:构建一个学术氛围,促进和鼓励教师与学生们的科学研究,尤其是司法相关领域的研究;在日益拓宽的研究领域和同一研究领域中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反映出学院站在全球化的战略高度,不断革新教育实践,顺应时代对特殊领域人才的需求变化,履行学院对社会教育责任的承诺。

学院为学员提供的艺术、科学和人文学科通识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在毕业后具有敏锐的思维和较高的专业水准,能应对各种犯罪、司法实践和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各种挑战的能力,实现学员维护社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激励学生和教师以为公众服务去实现个人的最高价值。

总结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的教育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大的师资力量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奠定了基础,与服务客户的合作,为学生提供了难得的实习机会,为学员今后的顺利就业提供了工作平台,增强了学院在激烈的教育竞争中的吸引力。

在美国,一所高校的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在于它的学术资源及良好的学术环境。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里有提供教育服务专业领域内的权威人士,如Mike Wallace and John Matteson为普利策奖获得者仁。在这里你能见到很多在法庭科学、法律、反恐,帮派暴力犯罪,人类学,刑事学,历史、哲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心理学和社会学学界的著名的学者,学院拥有与19个专题研究中心(如反恐中心)和研究所。良好的学术环境和优越的基础设施提供了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在不同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被学院聘为指导教师,学生们可以在学习中得到最好的学习指导;学院与司法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学生可以申请并可获得去知名的公司、组织、机构等相关部门内进行与所学专业紧密相关的实习机会;优秀的师资与最好的实习环境,为保证教育质量提供了坚实基础和优越环境。

(二)严谨的科研氛围,科学合理的通识教育课程结构,使学生们能轻松面对未来的工作环境的任何挑战

美国的警察学历教育强调的是通识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中以司法本科为例,基础能力课,人文课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与刑事司法相关的种族问题占总课程的67%左右,共同必修课占22%,主修方向课程占10%,让学生充分体会到刑事司法是跨学科性质,并对犯罪问题和刑事司法体系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

严谨的学术氛围培养学生尊重知识的意识。以研究生教育为例,学生在选中一门课程与任务教师联系后,教师通过邮件发给他一些参考书目,在考试之前,这些书要读完,才有可能通过考试。在这一学习过程中,有效地锻炼了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没有人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抄袭,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会了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论文是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实验得到的原创作品,因此,实验室和图书馆总是人满为患。

自由的学术环境中使学生在课堂中能轻松随时提问,阐述自己的观点,学生不会轻易服从某个权威观点,并会以自己的科学实验证明自己的观点。教师们具有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答案的责任,这种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在课堂中,教师应回答学生的所有提问,这些问题涉及这一专业的各个领域,教师有义务给学生满意的答复,这对教师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及对知识综合应用水平都是一个考验,但是教师不会以一个权威者自居,总是乐于与学生分享新的观点并会对学生的观点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引导学生进行深人的研究。

(三)学院注重实验室、图书馆的建设,以满足教学实践为目标,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观察能力的培养

充裕的教学资源和硬件设施为培养一流的人才提供了物质保障。学院内行政办公室简单而朴素,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设备良好的实验室,实验室的开放时间一般是从早到晚,在这一期间,学生可以自己选做实验的时间段。实验室是学院内最为繁忙的地方,完成教师布置的论文或撰写自己的论文要通过实验完成,教师不会告诉学生具体该怎么去操作实验,学生们会从教科书或教师提供的学习参考资料中所列的书目的书中获得相应的信息。实验室内有外聘来自服务各大实验室的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遇到难题,请教他们,找出研究的方法和解决途径。独立的在实验室操作的研究经历,培养出学生较强的动手能力和观察能力、操作先进系统的能力,能在从业后接受所遇到的挑战。

学院的图书馆内资料丰富,在各种类别的资料中,研究者可以找到最新最全的专业资料,能满足研究者的需要。学院图书馆是开放时间最长的部门之一,在假期也会开放,方便学生使用图书馆,凭借互联网,学生在任何地方都可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学院图书资料,方便了学生的学习及教师的研究。

(四)管理人员少而精,先进的管理水平保证了学院高效的运作

信息化的办公节省了很多人力,学院的管理人员不多,在学院内见到的大部分是教师。每个教师和学生都有一个信箱,学院的一切通知、新闻都会及时发在相关人员的信箱内。所有的工作都是提前安排好的,管理工作井井有条,各人各司其职。学院信息公开,要想知道学院在这一学期内某一天要发生什么事,可以到学院的日历上看到详细的安排,所有的学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有预见性的,他们可以制定好未来一年的工作计划日程安排表,可以把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放在科研中去。

学院公共服务完善、后勤保障有力,所有的服务电话都公布在学校的网站上,接到电话后后勤人员会即时出现,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都很高。学院有充足的上网电脑供学生免费使用,而且使用正常,几乎见不到放在公共免费使用的电脑因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使用者也不会担心病毒的侵扰;如果要使用公共复印机或打字机,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充值,采用自助式方式,输人使用者的密码就可以使用,既方便学生也节省了人力。图书馆和实验室除了少数的管理人员外,一些职位提供给学生供职。

(五)长期稳定的合作单位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实习基地,保障了学生学习的质量

以纽约市警察局犯罪实验室为例,纽约市警察局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现代警察局之一,条件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先进的仪器设备为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习机会。纽约市警察局犯罪实验室内设有手印检验、微量物证检验、纤维毛发检验、火灾物证检验、违禁药品、足迹检验、文件检验、工具痕迹及枪弹及痕迹检验等多项检验服务,是美国最大的犯罪实验室之一,拥有一流的设备和工作人员,学生们在实习过程中获益匪浅。提出申请实习的学生在要在这里修满400个学时,在各种实验室之间轮流学习,并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六)学院注重的学生教育质量,不盲目追求毕业生数量

美国高等教育是宽进严出,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学生都了解学分不好拿,尤其是法庭科学专业的学生,要想毕业就要付出努力。学院不会为了提高毕业率而放松标准。从毕业生的从业成绩来看,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文凭的“含金量”也是一个验证,在司法界,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毕业生,业绩骄人的不在少数,毕业生在业界不俗表现就是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教育质量的最好说明。

(七)学院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发展不断调整教育实践,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

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成立20世纪60年代,正值西方警察现代化运动,即第三次警务现代化,主要是指警察的交通工具,警用通讯,信息系统和警用装备现代化等方面的警务现代时期。学院以警察教育为主,培训以实用性为主,强调警察执法规范化,以实用为教育目的。随后70年代警察第四次警务革命的兴起,即欧美社区警务改革时期,警察现代化技术与警察哲学的理性结合,增加警察的服务职能的理念,影响了学院的教育理念,教学实践有了一些改变,学院更注重警察的学历教育。在学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拓宽了教育对象的范围,增加了与司法相关的教育科目。

现代司法论文范文5

一、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的选择权利,必须将存在相同功能的、两种以上的平行诉讼程序机制作为前提。程序选择权包括诉讼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启动权、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变更权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和对程序提议同意与否的权利。(1)当事人对诉讼程度具有的启动权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动性和主体地位。当事人针对诉讼程序是否适用和进程提出主张,以此影响法院判断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当事人不能针对实体问题提出主张,如适用法律和事实指控等。(2)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当前程度对自己产生的不利提出主张,可以要求法庭将诉讼程度变更。(3)针对法庭作出程序提议后,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拒绝适用或同意适用。

当事人在行使程序选择权时必须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及稳定。为了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使范围进行制约。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的将程序规则进行更改,不能讲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随意取舍。

二、程序选择权行使限制范围

(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对当事人的人身限制造成的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对是否进行监视居住或是否进行取保候审进行选择,维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当事人选择取保候审时也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取保方式进行选择,取保方式包括人保和财保。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程序简单、进程快捷的优点,当事人可以在简易程序中尽快摆脱诉讼带来的痛苦。当事人在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选择时可以采取不完全选择和完全选择。不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当被指控人触及重罪时当事人不能选择简易程序。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不受限制。被害人或自述人可以单方面的对简易程序进行选择,并对审理方式进行选择,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和言辞审理两种。

(三)陪审审理

陪审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民主性。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需要在合议庭的陪审下进行。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等。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陪审人员缺乏陪审审理的实践经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较为专业、全面的法律知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是否陪审审理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四)审判是否公开

审判公开包括现场公开和社会公开。现场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民众都可以入场进行旁听。社会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新闻记者可以入场进行采访,而后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进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行公开。审判公开具有积极和消极的意义。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入场旁听对法官的审理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性,民众也可以通过旁听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威严性,并以此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开庭审判一旦被各界媒体进行社会公开后,案件当事人的名誉问题就会受到一定影响,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是否公开进行选择,以此保证自己的人权利益。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和选择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五)二审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具有发回重审、直接改判两种形式。发回重审将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重新侦查,当事人将会继续处于诉讼压力下。直接改判是对案件的终审判决,直接改判后当事人不能上诉或抗诉,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会相应缓解。面对两种形式的优势和劣势,有些当事人为了尽快摆脱诉累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直接改判,有些当事人为了追求诉讼的公平公正性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发回重审。面对当事人不同的需求,应当赋予二审程序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选择权。

三、选择权的赋予意义

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选择权的赋予是刑事诉讼案件审判严苛性和惩罚性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执法理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念的重要表现。选择权的赋予对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事件发生的可能,增强了诉讼判决的公众接纳度和公信力。

四、结语

诉讼是指裁判方对具有纠纷的、处于对抗平等地位的双方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的参与下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对被追诉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是我国刑罚权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也朝着文明化、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进步,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选择性和主体性逐渐受到关注。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供学者参考。

参考文献:

[1]於恒强,张品泽.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J].政法论坛,2012,17(15):74-75.

[2]朱雨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6(12):45-46.

〖HJ*4/5〗〖CD186mm〗〖KH*2D〗

(上接第166页)获得房屋所有权,原房屋实际购买人只能要求房屋登记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屋登记人的法律风险

房屋登记人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进行按揭贷款时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应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有可能使房产登记人的个人诚信度受损。

综上,“借名买房”的行为可能使房屋登记人和实际购房人均面临诸多风险,双方均应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1]余建华,孟焕良.房产调控政策频出 房屋买卖纠纷咋办[N].人民法院报,2011-4-22.

现代司法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开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开制度概述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

司法公开是指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和司法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

1.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而程序的公开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唯有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整个司法活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继而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故司法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建设公正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切断司法腐败的渠道,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

2.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大重要因素便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更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将司法活动置于开放、透明的环境中,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监督,唯此才能消除司法的神秘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3.司法公开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人民法院化解涉诉矛盾的压力更是与日俱增。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审结49863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174%和1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审结、执结5525.9万件,结案标的额8.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9.3%、29.8%和47.1%。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取案件审判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和沟通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能充分了解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并对最终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即使败诉了也不会对法院产生不满,对司法产生不满,能有效地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