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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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

,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2

1、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

3、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只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才能更好地操作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工作。因此本文重点介绍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内部转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不需要股东会同意。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须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新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程序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做出了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则比较复杂一些,具体如下:

(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律问题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计算表决票数,而非以股份数额计算表决票数,这一点主要是从有限公司更侧重于人和的角度来考虑的。

2、书面通知的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事项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将股权转让事项逐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一种是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作出决议。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在旧《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享有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职权,但是新的第38条股东会职权删除了这一职权,从中可知,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需要召开股东会。程序只需要按照第72条的规定即可。

3、《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方式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在受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在受让人受让股权时通常采用两种受让方式。

一是受让人与转让人事先签定《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性约定,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股权受让人成为实际股东之后,再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至少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变更用);

二是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再依程序征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意见。

对此种方式受让人要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何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的问题。如前所述,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转让股权事宜尚未经过权利股东过半数的同意,那么此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尚属于未生效的协议。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方生效。反之,如果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并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那么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已经征询全体股东的过半数书面同意的知情权显得特别重要,这也直接决定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支付“股权受让款”时间的约定。如果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就支付太多的股权受让款的话,一旦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那么股权受让人则存在着通过诉讼、执行法律程序要回已支付的股权受让款的风险

(二)修改公司章程

如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没有变化,那就只用修改一条。一般是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对该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更换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四)修改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中权利变动的分界点,股东名册变更后,受让人才为股权的真正享有人。

(五)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3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C公司。

一审查明:D公司系注册于中国某地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时的中方股东为E公司,占股40%,外方股东为B公司,占股60%,董事长为东某,总经理为南某。2003年3月,B公司出具《公司所有权说明书》,上载:B公司在中国某市投资设立的D公司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归中国公民南某先生所有,行使财产所有人的一切权利,承担财产所有人的一切责任。2010年3月,A公司被登记为D公司的股东,持股35%。2010年4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某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干涉或反对北某入股。2010年7月,南某加盖私刻的B公司印章,与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在该协议书上代东某签名。《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B公司将D公司20%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同意受让D公司20%股权。双方一致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等。同日,南某在D公司《章程》上加盖了私刻的A公司的印章并代西某签名,加盖了私刻的B公司的印章并代东某签名;在《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说明》上加盖了私刻的A公司的印章并代西某签名;在《关于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书》上签署了西某、东某的签名。同月C公司被登记为D公司的股东,持股20%。2010年8月,D公司、南某出具《收条》,《收条》上同时加盖“B公司之印”字样的印章一枚,上载:1、收到C公司收购B公司在D公司所占20%股权转让金100万元;2、同时收到C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支付给B公司的补偿金130万元;3、B公司授权南某代为收取上述股权转让金及补偿金,南某签字认可。

2010年9月,A公司认为A公司、B公司及E公司均为D公司的股东,B公司未通知股东A公司而将其持有的D公司20%股权转让给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

二、本案的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为外国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因本案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且我国对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南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对B公司是否有约束力?二、A公司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应依法转让自身持有的公司股权。B公司作为D公司的原始股东,如欲转让其持有的20%D公司的股权,应具备明确的股权转让意思表示。而在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加盖的B公司印文及签署的东某签名均非B公司的真实印文及东某的真实签名,而是由南某所为。关于南某是否有权转让B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D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在本案中出示了B公司的《公司所有权说明书》,但未明确B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的股权归南某所有的意思表示,并且也未办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南某关于B公司已经将其持有的D公司的60%股权全部通过《公司所有权说明书》的形式转让给了南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此外,B公司在本案中也没有对南某该行为进行过追认。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书》在法律上对B公司并无效力。A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书》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撤销该份协议书,因协议书无效而不能成立。A公司关于以100万元价格优先受让D公司20%股权的诉讼请求,亦不具备事实依据。综上所述,A公司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驳回。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公司所有权说明书》中对“全部资产所有权”含义虽未明确界定为股权,但从其上下文义中可看出,B公司基于D公司股东身份,除作出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南某所有的承诺外,还进一步授权南某可行使财产所有人的一切权利。B公司的该项概括性授权应当理解为包括股权及基于股权产生的所有权利;其次,结合本案案情,B公司自2003年3月出具该《公司所有权说明书》让渡其在D公司财产所有权后再未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亦未参加D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南某完全代表B公司处理D公司一切事务,上述事实表明南某与B公司虽未至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事实上已按照《公司所有权说明书》中约定内容履行;再次,A公司、C公司、D公司及南某均确认《公司所有权说明书》中“全部资产所有权”的含义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在D公司持有的股权。故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授权理应涵盖B公司在D公司持有的60%股权,南某有权代表B公司向C公司转让系争股权。

对争议焦点二,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10年7月签订,系D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加盖私刻的B公司印章,并在协议书上代东某签名形成的,因二审法院现已认定南某基于《公司所有权说明书》有权代B公司处分其在D公司持有的股权,故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视为股权转让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A公司上诉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书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故要求予以撤销并以同等价格受让系争股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向C公司转让D公司20%股权的行为并未侵犯A公司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根据本案查明事实,A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某在2010年4月出具《承诺书》,承诺在A公司注册为D公司法定股东后,对B公司转让给C公司股权的行为“不反对、不干涉,持欢迎的态度”。二审庭审中A公司认为该《承诺书》仅属意向性质,因其并未就股权转让的金额、数量作出明确的放弃主张,故不应认定有效。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内容首先表明A公司此时已知悉C公司与B公司筹备系争股权转让事宜,并明确作出有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其次,A公司在《承诺书》中并未就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条件、范围作出进一步限制,相反其作了开放性的承诺,且进一步表示如因反对造成的后果由其负责。故结合《承诺书》内容,当A公司于2010年3月被登记为D公司持股比例35%的股东后,其在《承诺书》中确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已成就,据此A公司已无权再行向B公司主张系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A公司既已作出不干涉C公司入股的概括性承诺,即应按约履行,在其登记为法定股东后,现又以系争股权转让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相关法条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4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合法有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原、被告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本案中,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件,所以旺达实业公司可以确认是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同时,为了防止发起人的投资欺诈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旺达实业公司在亿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到2年的时间内即出让其所持有的亿达股份,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原、被告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因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合法有效?

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股份、价金虽已各自实际交付,但双方同时还约定于2002年2月份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届时离亿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已超过3年,故原、被告间所设立的股份转让协议是一份附期限的协议,该协议在期限到来时方依约生效,协议各方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明晰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是解决本案争点的关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在“股份转让”一节中,区分了记名股票的转让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故笔者认为,记名股票的背书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一种方式,且当事人在对股票进行背书转让后,未办理将受让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股东转让股份不办理过户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受让人不能因此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简言之,过户登记只是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5

股东大会。股东退出股权,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东退出股权(股权转让)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一般需要半数以上股东或者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以退出。

非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如果公司迟迟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其他股东又没有明确购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股权转让,退出股东身份。

法院起诉。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既不承认和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召开股东大队决定转让事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纠正公司的违法行为,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转让股权退出股东。

变更登记。公司通过股东退出股东身份,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变更完毕后,就从法律上真正退出股东身份了。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6

甲方(赠与方):

乙方(受赠方):

甲乙双方以携手合作,共同促进 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发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股权赠与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某公司的公司概况、股东及股权比例结构)

二、甲方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某公司 %的股权,现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甲方同意将 %的股权赠与乙方,乙方愿意受赠股权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赠与的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2、签订本协议时,甲方确保其将股权赠与乙方的议案已经某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文件。

3、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甲乙双方应到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及股权变更手续,双方均应对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的协作与配合。(如果不需要到工商局办登记,可删掉)

4、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某公司 %的股份,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

5、乙方成为股东后,在某公司任职 ,负责某公司的经营管理, 。

四、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协议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如因泄密行为导致某公司或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如不愿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某公司,可将所受赠的股权以同样的形式回赠给甲方,回赠给甲方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协议即终止。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受赠股权后,不得擅自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否则需赔偿甲方 万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阅读拓展:股权转让协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间也好,股东与非股东间也罢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均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 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 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 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 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 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内容,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业;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 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 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